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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刑终123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粤12刑终1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8-07-30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汉成、钟锦军、林家杰、吴志江、程冬生、程忠行、傅锡明、邓景洪、张建棋、张国强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粤1202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鲁汉成、林家杰、钟锦军、程冬生、吴志江、程忠行、傅锡明、邓景洪、张建棋、张国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婧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鲁汉成及其辩护人罗子均、上诉人钟锦军及其辩护人梁广某、上诉人林家杰及其辩护人王玉生、上诉人吴志江及其辩护人叶某、上诉人程冬生及其辩护人叶来妹、上诉人程忠行及其辩护人甘某、上诉人傅锡明及其辩护人刘华君、上诉人邓景洪及其辩护人何某、上诉人张建棋及其辩护人刘某2、上诉张国强及其辩护人黄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7年8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钟锦军、程忠行、程冬生、傅锡明、张建棋、张国强等人在肇庆市端州区车城菲比酒吧内一个卡座喝酒,被告人鲁汉成与朋友在该酒吧内另一个卡座喝酒。期间,因为之前的矛盾,被告人钟锦军到被告人鲁汉成所在的卡座向其他人敬酒时,向被告人鲁汉成泼了一杯酒。

被告人鲁汉成心生不忿,遂让被告人林家杰通知被告人吴志江等人到酒吧后门处打架,并将刀具放在车底,以备使用。后“大鸡”、麦某1(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家杰、吴志江等人先后来到酒吧后门处,“大鸡”在车底拿了一把刀,走进菲比酒吧寻找被告人钟锦军。

“大鸡”在菲比酒吧内遇到被告人程忠行,被其劝阻,后二人一起来到酒吧后门处。被告人吴志江在此遇到被告人程忠行,因为之前的矛盾,遂上前与其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推搡、打斗。被告人吴志江使用被告人林家杰提供的伸缩棍,将被告人程忠行打伤。在酒吧内的被告人钟锦军等人得知被告人程忠行被打,被告人程冬生就在酒吧内强行拿了一个不锈钢拖把,后被告人钟锦军带领程冬生、张建棋、张国强、傅锡明等人先后来到酒吧后门处。

在此处,被告人钟锦军指使、带领被告人程冬生、张建棋、张国强等人追打被告人鲁汉成等人,双方遂在酒吧后门的马路上相互追打。期间,被告人傅锡明在微信群内通知其一方的人员到场打架,被告人鲁汉成一方的人员也通知其一方的人员到场打架。接到打架的通知后,麦某2(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景洪等人到场参与打架。后双方使用刀具、凳子等工具相互追打,直至民警接报到场处置。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指认照片;5.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6.证人麦某2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鲁汉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鲁汉成、林家杰、吴志江、邓景洪、钟锦军、程忠行、程冬生、傅锡明、张建棋、张国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钟锦军向被告人鲁汉成泼酒,这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鲁汉成纠集他人以暴力应对,终致引发双方互相斗殴,故被告人鲁汉成、钟锦军是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林家杰纠集他人前来,并提供了作案工具伸缩棍,本人亦在斗殴中持刀。以上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志江、程忠行以暴力解决二人的积怨,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被告人邓景洪、程冬生、张建棋、张国强积极参与打斗;被告人傅锡明通过微信纠集人员前来并参与打斗。上述七被告人均是其他积极参加人员,从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程冬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家杰、钟锦军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应予体现。被告人林家杰、吴志江、邓景洪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鲁汉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二、被告人林家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被告人钟锦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四、被告人程冬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被告人吴志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六、被告人程忠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七、被告人傅锡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八、被告人邓景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九、被告人张建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十、被告人张国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鲁汉成提出: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其没有纠集人员打架,从其车里拿出的刀具也未被使用,其没有参与打斗且是受害者。2.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鲁汉成的辩护人提出:对上诉人鲁汉成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钟锦军及其辩护人提出:1.其没有参与打斗,也没有指使他人打架。2.其对本案的发生不起主要作用,不是首要分子,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上诉人林家杰提出:没有证据证实其参与打架,也没有纠集他人参与打架。

上诉人林家杰的辩护人提出:1.林家杰没有直接参与打斗,其去到现场的目的是为了调解矛盾。2.林家杰属于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吴志江及其辩护人提出:1.吴志江只是因私人恩怨与程忠行发生打斗,没有参与他人的斗殴。2.其是从犯,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是自首。

上诉人程冬生提出:1.没有参与打架,只是为了防卫。2.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程冬生的辩护人提出:1.程冬生没有持刀参与聚众斗殴,其是从犯。2.程冬生没有打伤他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程忠行提出:1.其没有参与斗殴,是因为劝架而被打伤。2.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程忠行的辩护人提出:1.程忠行没有持械参与斗殴。2.程忠行是从犯,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傅锡明提出:1.其没有参与斗殴,其发微信群里的内容是让人去医院,没有纠集人打架。2.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傅锡明的辩护人提出:1.傅锡明没有参与打斗,是从犯。2.证明傅锡明通过微信纠集他人打架的证据不足。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邓景洪提出:其没有叫麦某2去打架,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邓景洪的辩护人提出:邓景洪是从犯,且犯罪事实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上诉人张建棋提出:其只是劝架,没有参与打架,请求二审判处缓刑。

上诉人张建棋的辩护人提出:1.张建棋不是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2.即使认定张建棋有罪,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上诉人张国强提出:其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持械,只是在一旁观看。

上诉人张国强的辩护人提出:1.张国强没有参与斗殴的主观故意,除了拦截吴志江摩托车以外,没有参与任何打斗。2.原判量刑过重。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1.上诉人鲁汉成叫人来打架,并为打架提供刀具,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2.上诉人钟锦军主动挑起事端,指使、带领其一方人员追打对方,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3.上诉人林家杰协助鲁汉成叫人来打架,并为打架提供工具,本人亦在斗殴中持刀,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4.上诉人吴志江、邓景洪、程忠行、程冬生主动参与打架,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5.上诉人傅锡明承认其在微信群内通知其一方的人员来打架,现场监控录像亦显示上诉人傅锡明在现场的情况,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6.上诉人张建棋、张国强承认有参与追打,现场监控录像亦显示上诉人张建棋、张国强有追逐对方的行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综上,上诉人鲁汉成、钟锦军、吴志江、程忠行、林家杰、傅锡明、邓景洪、程冬生、张建棋、张国强十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零时许,上诉人钟锦军、程忠行、程冬生、傅锡明、张建棋、张国强等人在肇庆市端州区车城非比酒吧内一个卡座喝酒,上诉人鲁汉成等人在该酒吧内另一个卡座喝酒。期间,钟锦军到鲁汉成所在的卡座敬酒时,因之前的矛盾,向鲁汉成泼了一杯酒。鲁汉成心生不忿,便将其车内的刀具拿出放于车底,以备使用,并指使上诉人林家杰让上诉人吴志江等人到酒吧后门处打架。接到通知后,上诉人林家杰与“大鸡”、麦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来到酒吧后门处,“大鸡”在车底拿了一把刀,并持刀寻找钟锦军。

上诉人程忠行在酒吧后门劝阻持刀的“大鸡”时遇见吴志江,并与吴志江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吴志江使用林家杰提供的伸缩棍将程忠行打伤。钟锦军得知程忠行被打伤后,便带领程冬生、张建棋、张国强、傅锡明等人到酒吧后门,其中程冬生在酒吧内强行拿走一个不锈钢拖把。来到酒吧后门后,钟锦军指使程忠行、程冬生等人追打鲁汉成一方人员,双方遂在酒吧后门及其附近的马路上相互追打。其中林家杰先后持伸缩棍及刀具,吴志江持伸缩棍,程冬生先后持不锈钢拖把及木凳,与张建棋、傅锡明、邓景洪、张国强等人参与打斗。斗殴过程中,程忠行、程冬生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视听资料,反映案发当时双方人员相互打斗的经过。

(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反映案发现场位于端州区车城东侧街道(菲比酒吧后门),现场遗留有点状血迹。

(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反映程忠行、程冬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四)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反映2017年8月13日1时许,端州公安分局蕉园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风华路菲比酒吧后门处有几十人持械聚众斗殴,之后公安民警现场处置并抓获麦某3、邓景洪等人的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反映案发前后上诉人林家杰、吴志江、钟锦军、程忠行等人的通话情况。

3.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4)肇要法刑初字323号刑事判决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269号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资料,反映上诉人钟锦军、林家杰、程冬生的前科情况。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麦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零时许,我和“蛇头”(邓景洪)、“阿二仔”去车城苏豪酒吧201房喝酒。后来邓景洪叫我去打架,我不清楚谁叫他去的以及因何事与何人打架。我们到了车城非比酒吧后门那里。我看见一个白衣男子(听说他是我们这边的人)被十几个男子用手指着,有人推打他,但我听不清他们说什么,后来,我们围上去将对方推开。双方相互谩骂,但没有打起来。

我们护着白衣男子,对方一男子大声挑衅,有人在附近的饮料店拿了凳子和餐馆的菜刀向对方男子追打,我看见自己这边有人持刀,就拿了一个木凳追打对方的人,但没打到。后来,警察把我制服了,其他人都跑了。

我这边的人打架时拿了木凳、菜刀,对方男子也拿工具,但我没有留意拿了什么。有三十多人参与打架,双方都有十几人参与打架。邓景洪用拳脚殴打。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麦某2辨认出邓景洪就是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蛇头”。并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2.证人刘某1钧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我在非比酒吧做营销工作,看见工作人员往后门走,他们还让我们做营销的工作人员也一起出去,我就跟着他们走到后门,看见认识的“行哥”(程忠行)正被两三名男子用棍子殴打,但不清楚他因何事被人打,我冲上去拦在程忠行前面,被一名黑衣男子持菜刀砍中左手掌,背部又被砍了一刀,我立即跑回酒吧。

3.证人李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凌晨,我正在非比酒吧上班,听员工说有客人打架,我走到酒吧后门,看见有约十个人在那里吵架,我劝双方好好商量。其中一方的钟锦军骂我不要多管闲事,我控制不了现场,就走回酒吧报警,当我再次出去时,双方已打完了,不久,警察就到现场。事后,我听钟锦军一方的“鸡权”说,是钟锦军一帮人和鲁汉成一帮人吵架而引发了斗殴,钟锦军过去跟“鸡权”喝酒,刚好见到鲁汉成也在跟“鸡权”喝酒。钟、鲁某闹过矛盾,钟锦军泼酒在鲁汉成身上,引起纠纷和斗殴。

4.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我在非比酒吧大厅喝酒,看见三名男子在前门大厅入口,其中一名男子手持一把30厘米长的弯刀,我就叫安保人员王某2垒、刘某1、王某1将他劝说到酒吧后门。后来,双方七八人打起来,其中一男子拿一条伸缩棍和另一男子拿一把弯刀在那里打架。我不认识那些打架人员,他们打架时,我和李某1、王某2垒、刘某1、王某1在现场。双方打完后向北面美宜佳便利店聚集了三十人多人,我怕双方打回非比酒吧,叫梁某把后门关上。

5.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我上班巡查时,营运总监梁某说正门走廊通道有两帮客人拿刀,叫我将客人赶出去。我走过去,看见两帮人正在吵架,一方是四个人,另一方是两个人,我见人多,就通知了王某1和王某2垒帮忙。我们劝客人不要动手,双方就走到后门,我们跟着他们到酒吧后门。客人到后门后继续争吵,双方动手打架。人多的一方中,一名黑衣男子从身上拿出伸缩棍打架大约一两分钟,双方就散开。

6.证人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保安刘某1说非比酒吧前门通道有客人想打架,我们几名保安就跑到大厅劝说客人,那四五名客人就走到了非比酒吧的后门争执起来,有一名穿白衣的男子在劝架,可是双方不听,一名男子在身上拿出一条伸缩棍打对方,双方就打起来,有一名男子头部被打出血,双方就走了,我们看到双方在美宜佳便利店那边聚集几十人,车城的保安已经到那里了。

7.证人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凌晨,我在牛味饮品店内,看到车城金马时代酒吧背后的马路上聚集了一些社会青年,他们围在一起争吵,现场聚集约有三十多人。大约凌晨1时许,其中一方大叫:“砍他!”我看到一名没穿上衣的男子一边叫着“拿刀”,一边跑到我店铺旁边的小龙虾小食店内,但被该店老板拦着。大约十五分钟左右,五名男子冲向我经营的饮品店内,我知道他们想在店内拿东西打架,所以就在门前阻拦,但他们人多,我只拦了其中一名男子,其他四名男子分别在我店里拿了两把菜刀和两张长脚木凳出去打架了,他们用菜刀砍对方,用木凳击打对方,一直沿着金马时代酒吧背后的马路,往非比酒吧后门方向打过去。凌晨1时30分左右,车城保安和警察到场制止。我过去取回工具时,看到地上有血迹,我拿回两张木凳,没有损坏,也没有血迹,但菜刀就找不到了。

8.证人程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2日23时40分,我和朋友“猪肉荣”一起在端州区兜风,他收到程冬生的微信,叫我和“猪肉荣”到非比酒吧大厅喝酒。大约13日零时许,我和“猪肉荣”到车城非比酒吧,当时见到程冬生、程忠行、“大岸”(钟锦军)、“阿某1”(傅锡明)、“阿某2”(张建棋)、“阿某3”(卢某健)以及几个陌生男子,一共十多个人在一起玩。零时30分左右,我独自回家了,3时许,有人在微信群里说刚才在非比酒吧有五个人被砍伤了,程忠行和另一个人被送去中医院,还有三个人就简单包扎。我听说有人泼了酒,但不清楚是谁,之后程忠行等人离开非比酒吧,在后门被一帮人拿刀追砍。我没有参与打架。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程某1辨认出程冬生;辨认出傅锡明就是“阿某1”;辨认出“阿某2”就是张建棋。

9.证人麦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1时许,“生番”(林家杰)发微信说:“阿某4(鲁汉成)在非比酒吧与其他人吵架了,你过来看看啦。”鲁汉成的女朋友也发来类似的微信信息,后来我就和“肥聪”、“蛋糕仔”一起过去了。

我们到了非比酒吧后门看到鲁汉成被约十个人围住,他们在吵架和相互推搡。程忠行过来劝我们走。我没有参与打架,没有与现场的人发生争执。跟我一起过去的“肥聪”、“蛋糕仔”,我到那里时没有见到他们了。在非比酒吧后门,我看到梁某炳和“新仔”在那里。我没有看到有人打架,他们只是吵架,可能已经打完架了,因为我看到程忠行的上衣有血迹。后来,我在微信上看了视频才知道他们打架了,但不清楚原因。林家杰和鲁汉成的女朋友当时发给我的微信信息,都被我删除了。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麦某1辨认出鲁汉成就是在非比酒吧后门跟人发生争吵的人;辨认出被林家杰在现场;辨认出“大沙江”是吴志江,“忠行”就是程忠行;辨认出程冬生当时在现场和鲁汉成争吵;辨认出傅锡明当时在现场,是“忠行”一方的人。

(六)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1.上诉人鲁汉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8月12日23时许,我和“杰仔”“发仔”“大眼权”以及两个不知道名字的女孩子,在车城非比酒吧大厅一卡座喝酒,“大眼权”叫了“大昂军”(钟锦军)过来喝酒,钟锦军跟其他人敬酒时,把一杯酒泼到我大腿后,钟锦军把“大眼权”叫到其他卡座,我叫在隔壁卡座喝酒的好兄弟“三番”(林家杰)走出非比酒吧后门,告诉他被泼酒的事,跟他谈谈如何解决。我打电话给和钟锦军一起的“大眼权”,让他问问钟锦军泼酒是什么意思。“大眼权”说2017年5、6月份,麦某1因车辆事故问题,被钟锦军的小弟打,鲁汉成出面过问并帮麦某1说好话,包括打电话给程忠行和钟锦军,钟锦军认为鲁汉成不应插手,钟锦军因此对鲁汉成有成见,所以才用酒泼他。这时,林家杰问我是否要叫些朋友来,我怕钟锦军打我,就答应叫些朋友来。一会,林家杰的几个朋友就到了,有“大鸡”、“大沙刚”(吴志江)和一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问我有没有刀,我从自己的汽车上,拿了两把砍刀放在汽车底,便于打架时拿刀,我以为钟锦军当晚拿酒泼是开始找我算账的开端,他有可能带人出来找我打架,所以我先拿刀出来放在车底。我打电话给“华哥”进一步求证泼酒是什么意思,得知也是因为上次麦某1的事,上次在“华哥”的生日聚会时,钟锦军就想找我算账了。但经“华哥”劝阻,钟锦军表示不计较。旁边一名男子告诉我,“大鸡”从我车底拿了一把刀进酒吧大厅找钟锦军,他是我的好兄弟,得知我被泼酒,想帮我出头。我车上的刀,是我从阳江旅游时买回来放在车上的。我后来看了当晚的监控视频,发现林家杰也从车底拿了一把刀进去。我进去看见“大鸡”和程忠行走出后门,我也走了出来。程忠行在后门遇见吴志江,因为争女朋友的事情,发生口角,并开始打架,后程忠行把吴志江弄倒在地,吴志江持伸缩棍把程忠行的头打破了跑开。钟锦军带一些朋友从酒吧后门出来,程忠行让钟锦军他们追打吴志江。程忠行看见我,扬言打破头的账要记在我头上,我解释这与我无关,但程忠行不听,他身边的朋友想过来打我,“大眼权”见状,让我先走开,我走到对面美宜佳门口,麦某1和他几个朋友也在那里。接着,程忠行的朋友追过来打我,其中一人冲过来打了一拳我左眼,麦某1就把那人拦开,但那人扯住我衣服不放。这人被拉开后,我准备开车回家。这时,程忠行的朋友们和一帮人追打起来,我开车离开了。期间,我没有动手打人。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出鲁汉成辨认出“三番”就是林家杰;“大沙刚”就是吴志江;麦某1当时在现场;“大昂军”就是钟锦军;“忠恒”就是程忠行;程冬生外号叫“卡啦”;辨认出傅锡明以及证人程某1在现场。并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2.上诉人钟锦军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8月12日晚上,我和程忠行等十几人到车城非比酒吧喝酒时,朋友“大眼权”过来我卡座台喝酒,我们喝了几杯后,就和程忠行走过“大眼权”所在的卡座敬酒时,我不小心将酒泼洒到鲁汉成身上,鲁汉成发怒,我道歉并敬了他一杯酒。一段时间后,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短头发、穿短裤的人走到我卡座台,他前腰间插着一把刀,程忠行问他干嘛,他和程忠行聊了几句,他们就走到非比酒吧后门,我就继续喝酒。一段时间后,我听说程忠行在非比酒吧后门跟人打架,我和“阿某1”(傅锡明)等人一起冲到后门,傅锡明他们冲出去帮程忠行打架,好多人在非比酒吧后门对面的美宜佳附近道路上来回追逐打架,不久,又来了一群年轻人,他们持菜刀、砍刀和凳子追着我这边的人打。之后,有警察来到,酒吧的内部保安按住一个上身没穿衣服的男子。后来,我听说程忠行被送往肇庆市中医院了,我就和傅锡明、钟某1青开车赶往医院看望。当晚,钟某1青、“广西佬”、“老总”不在现场。傅锡明、“阿奇仔”(张建棋)、“阿奇仔”老乡(张国强)、“阿建”(卢某健)、“阿球”(程某1),都在现场和我喝酒,打架时他们都在现场。其中,张建棋、张国强、卢某健都因打架受伤了。我跟鲁汉成没有任何仇恨,也没有什么过节,我没有叫人来打架,只是程忠行跟对方带刀男子交涉,我没有授意程忠行等人跟对方男子交涉或打架。经看视频,当晚确实有很多人斗殴,但很多人我都不认识。我想不起来自己是否有动手参与打架,因为确实喝了太多酒。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钟锦军辨认出程忠行,事后见到他受伤;辨认出程冬生就是程忠行的弟弟,他当时在场,但不清楚他是否参与打架;辨认出傅锡明就是和其喝酒、参与打架的“阿某1”;辨认出张建棋就是和其喝酒、参与打架的“阿奇仔”;辨认出张国强就是和其喝酒、参与打架的“阿奇仔”老乡;辨认出鲁汉成、林家杰。并指认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3.上诉人林家杰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花名叫“生番”,2017年8月12日晚11点半,我和“大沙江”(吴志江)“大鸡”“鸡财”以及“鸡财”的几个朋友,一起在苏格酒吧大厅喝酒时,通过微信小视频,我看见笋围的朋友正在隔壁非比酒吧大厅玩。次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到非比酒吧找笋围的朋友,在该酒吧后门,碰见“阿某4”(鲁汉成),他拉着我说“大丧军”(钟锦军)用酒泼他,让我叫麦某1和吴志江过来打架。我通知麦某1和吴志江过来非比酒吧后门。当时,鲁汉成他们和对方一帮人先后从非比酒吧后门走出来,在后门门口争吵时,不知谁叫了一声:“生番!攞嘢来!”,我从开来的摩托车车箱里拿了两条伸缩棍,一条给了吴志江,另一条给了一个不认识的鲁汉成一方的人。他们二人拿了伸缩棍,就跟鲁汉成那帮人过去跟对方的人推搡、争吵进了酒吧后门,又很快走出来,双方从推搡变成打斗,我看见吴志江甩出伸缩棍跟对方对打。我听到有人说旁边一辆车的车底有刀,我就在车底下摸了一把刀出来冲到吴志江身后,举起刀用手指着对方,我们跟对方的人推搡打斗一会就停了,鲁汉成、吴志江等人离开该酒吧后门。我准备开摩托车离开,对方一大帮人又从酒吧冲出来,我加油开走了。我驾驶的摩托车是向朋友何某勇借的,他告诉我车箱里有伸缩棍。当时麦某1有到场,但他没有参与打斗。“大鸡”拿着刀从非比酒吧里出来,又拿着刀过去打对方的人。我不认识对方的人,对方原来才几个人,我开车走后,当时是一帮人冲出来,对方的人当时没有持械跟我们打斗,我参与打斗时,对方有一人受伤,我这一方没有人受伤。我使用的刀具在开车期间遗失了。事后,吴志江把两条伸缩棍还给了我,我连车带棍还给了何某勇,但他没有参与打斗。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林家杰其辨认出鲁汉成就是叫其去斗殴的人;“大沙江”就是吴志江,是用伸缩棍打人的人;麦某1就是其叫去斗殴的人;“大丧军”就是钟锦军,是引起斗殴的人;程忠行就是跟吴志江在非比酒吧后门打架的人。并指认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4.上诉人吴志江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花名叫“大沙江”,2017年8月13日1点多,我和“生番”(林家杰)、“大鸡”等朋友在车城苏格酒吧喝酒时,林家杰接到“阿某4”(鲁汉成)的电话,鲁汉成说,“大憨坤”(钟锦军)与他有争执,钟锦军将酒泼到他身上,叫林家杰等人过去跟钟锦军“谈谈心”(就是找钟锦军问问,因什么事泼酒在鲁汉成身上,想干什么,顺便教训他一顿)。然后,林家杰就叫我、“大鸡”一起过去找鲁汉成。我们到该酒吧后门处见到鲁汉成,“大鸡”在非比酒吧后门的一辆小轿车车底拿出一把刀,就腰里插着刀,进去非比酒吧找钟锦军。他没有出来,程忠行跟“大鸡”出来,程忠行见到我们,就大声说:“不关你们的事!”我们就跟程忠行争执、打斗,我被程忠行勒住脖子按倒在地上,我起来后,就用林家杰给的伸缩棍打了程忠行额头、手臂几棍,打到他头流血了,我就打车回宿舍了。我用完后,把伸缩棍放回了摩托车车箱,我不清楚林家杰是否拿回伸缩棍。

我们二人打斗后,没有其他人加入,其他人在旁边站着看。我在这次打架之前,已经跟程忠行因为女朋友的事情吵过架,当时我动手推他。这次,我喝多了酒,就用伸缩棍打了他头部。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吴志江辨认出鲁汉成是叫其过去打架的人;林家杰就是在场给其伸缩棍的“生番”;钟锦军就是跟鲁汉成在酒吧大厅发生争执的“大憨军”;辨认出程忠行;辨认出张建棋就是与其一方发生争执的对方男子。并指认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5.上诉人程冬生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8月12日22时许,我和“阿某10”(钟锦军)“阿某5”“阿棋”(张建棋)“阿卓”“阿峰”到车城非比酒吧喝酒,我哥哥程忠行之后也到。次日凌晨零时许,我听说后门有人打架,就走去看看,发现程忠行浑身是血,头部被打破了。我和朋友打算送他去医院,旁边有人说了句:“来吧,来吧”,有四、五个人持刀追着我们砍,我也冲进美宜佳拿了一把高脚凳,对方挥舞菜刀追砍,期间我丢下凳子逃跑,后逃跑不及被砍了背部,我继续逃跑,待他们没追后,回头找到我哥,后有人送他去医院了。我是被对方不认识的人打的,我没有参与打架,不清楚具体因何事争吵。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程冬生辨认出程忠行;辨认出张建棋(“阿棋”)是己方人员;辨认出鲁汉成、林家杰、吴志江、邓景洪在现场,是对方的人,但不知道有没有打架。并指认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6.上诉人程忠行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案发当晚,我和钟锦军、弟弟程冬生、“阿某1”(傅锡明)“阿棋”(张建棋)“德明”、刘某1坤(刘某1钧)等十多二十人在车城非比酒吧大厅喝酒。次日凌晨零时许,钟锦军带了一个朋友,他嘴上骂骂咧咧跟他朋友唠叨着,我问钟锦军什么事,他说看见“阿某4”(鲁汉成)和钟锦军的朋友在另一张台喝酒,他就走过去敬酒,到鲁汉成时,他说不和反骨仔喝酒,然后就把酒泼到鲁汉成身上,我劝钟锦军算了。不久,“华仔”致电钟锦军,他向酒吧正门走去,我知道“华仔”是鲁汉成的大哥,怕钟锦军有事,也跟着钟锦军一起出了酒吧门口,我听见钟锦军大声跟“华仔”说他不喜欢跟鲁汉成喝酒,泼了他又怎样。期间,我看见朋友“大鸡”(他经常跟鲁汉成一起玩)走过来,他见到我,就从身后拔出一把砍刀,我问他要干什么,“大鸡”就说:“砍他!”我怕“大鸡”乱来,就马上推他向酒吧后门方向,看见鲁汉成、“大沙江”(吴志江)、“麦某”(麦某1)等几个人,因为吴志江之前跟我有矛盾,他质问我为什么要推他的兄弟,双方发生争执,吴志江跟他旁边的一人一起把手上的伸缩棍甩出来打我,我一边躲一边向后退,同时用手勒吴志江的脖子,但被他挣扎开了,他们二人继续持棍把我打倒在地,当时,张建棋站在后门跟鲁汉成几个人聊着,但没有听清内容。接着,我与吴志江对骂,且各用身体撞了对方几下。我转身走回后门看见钟锦军一帮人从酒吧冲出来追打鲁汉成他们,我也跟着追了三、四米。期间,弟弟程冬生等人得知我被打,他就跟四、五个人到非比酒吧后门,我就对程冬生说:“将他们抓住!”,程冬生等人就抓鲁汉成,我问鲁汉成为什么要这样,他说不是来找我的,说是来找钟锦军的。这时,原先跟鲁汉成一起的麦某1就带了三十多名男子过来。我朋友得知我被打,我这边的人就向麦某1那帮人追过去。不久,我们被对方那帮人追回头了。他们拿了菜刀、铁水管、木凳追回来打我这边的人,我们不停后退,张建棋被打倒在地,刘某1钧的左手和背部被砍伤了。双方参与打架的有四、五十人。我这边有钟锦军、傅锡明、张建棋、张建棋的弟弟、刘某1钧、程冬生、“阿某5”、刘某1等人;对方那边有鲁汉成、麦某1、吴志江、吴志江的朋友、吴志江的大哥“大头文”等人。我和吴志江在非比酒吧后门打完架后,双方又打架,后来这次打架,我这一方是钟锦军带头的,对方是麦某1带头的。第二次发生冲突时,对方有人拿了木凳、菜刀向我这边的人追打,我弟弟程冬生拿了一把不锈钢拖把。

第一次冲突,我与吴志江在非比酒吧后门打架,是因为我们之前有矛盾而引发的。第二次冲突,一来是因为我被对方的人打伤了,二来是钟锦军在非比酒吧大厅向鲁汉成泼了酒。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程忠行辨认出钟锦军就是己方带头人;程冬生就是当时拿拖把的人;傅锡明(“阿某1”)、张建棋(“阿棋”)、张国强(“阿棋”的弟弟)、鲁汉成、林家杰当时在现场;吴志江就是参与打架的“大沙江”。并指认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7.上诉人傅锡明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没有参与打架,2017年8月12日22时许,我和朋友钟锦军、张建棋、张建棋的弟弟、程忠行的弟弟到肇庆市端州区车城非比酒吧大厅喝酒,期间陆续有很多其他朋友过来一起喝酒,大约有八九个人,有男有女,程忠行是跟别人喝了酒才过来的,我当时跟他喝了几杯。我在23时40分左右离开了,直到13日凌晨1时左右,又回到车城非比酒吧,发现有人打架,保安人员冲回非比酒吧内,程忠行的一个马仔告诉我和钟锦军,程忠行被人打,叫我帮忙打架。我用手机微信发了一段语音,内容是“程忠行被人打伤了,大家过来非比酒吧后门帮手”。意思是叫微信群里的人过来帮程忠行打架,该群是我和程忠行、张建棋、张建棋弟弟等人组成的,名称是“兄弟精英群”。里面有五十多个人,程忠行是群主。群里有人回应,但没有留意是谁,该语音已删除。当我走到后门时,看见程忠行身上很多血迹,他当时正勒着鲁汉成的脖子,他们二人在争吵。我问鲁汉成是否他找人砍伤程忠行的,并发生争吵。这时,程忠行的弟弟和张建棋等人将这二人分开,程忠行弟弟等人扶着程忠行一边走一边叫我开车送程忠行去医院。我想叫钟锦军开车送,后来看见钟锦军开车过来,我就上了车。因为很多人围观,车子开不动,有几十个男子从鲁汉成的身后跑过来,冲进附近的一家大排档里面拿起凳子、菜刀出来,往程忠行的方向追去,我们不敢下车。后来,有警察到场处理了。我听说,程忠行跟鲁汉成的一个绰号叫“大沙岗”(吴志江)的男子,因一个女人发生矛盾,这次应该是鲁汉成帮他兄弟吴志江出头,叫来一帮人教训程忠行。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傅锡明辨认出钟锦军、程忠行、程冬生、张建棋、鲁汉成(“罗某”);并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8.上诉人邓景洪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案发前,我和“阿某6”、“阿某7”、“阿某8”、“阿某9”(麦某2)在喝酒聊天。不久,我听“阿某6”说:“隔壁有人被打,我们一起过去。”我们十来个人听完就跑去非比酒吧后门处,那里有两帮人在用粗口对骂,还推拉对方,对方那帮人看见我们人数比他们多,可能怕打不过,就往8号公馆后门方向走。我们就一边追一边打,对方一人见我追,就冲过来用拳头打我,我用拳头反手打他,不久,有公安民警过来维持秩序。我不知道是谁被人打,“阿某6”也没有说,只是要我们一起过去帮忙。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邓景洪辨认出麦某2就是与其一起参与打架的男子。

9.上诉人张建棋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8月12日晚上,我和弟弟张国强、“阿某1”(傅锡明)“阿某10”(钟锦军)、程忠行、程忠行弟弟一起到非比酒吧。当时,程忠行先回去,23时许,他和同村兄弟“阿求”(程某1)以及两名女子也来了。凌晨1时许,张建棋走出非比酒吧,因喝多了就稍作逗留后又折回。期间,看见“阿某4”(鲁汉成)和程忠行正走向后门,我也跟着他们走出后门。鲁汉成说不关我事,他们走到一边商量,鲁汉成的一个朋友从后面取出一条伸缩棍殴打程忠行,我拦开他们,谁知道程忠行又与鲁汉成的朋友打起来。那个拿伸缩棍打程忠行的人逃跑了,程忠行追,我怕他有事也追打对方到非比酒吧后门对面,想帮他,同时也想和对方打架。期间,又有一帮人冲过来打我头部、腰部,程忠行则追到金马背后那里。之后,我看见程忠行回来了,身上很多血,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我不清楚鲁汉成的朋友为什么要殴打程忠行。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张建棋辨认出钟锦军在现场,;辨认出程忠行;辨认出程冬生就是追打对方的人,是程忠行的弟弟,但没有看见他拿什么工具;辨认出傅锡明、张国强在现场,但没有留意有无打架;辨认出鲁汉成就是与程忠行发生口角的“阿某4”;辨认出吴志江就是用伸缩棍打程忠行的人;辨认出邓景洪就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并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10.上诉人张国强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7年8月13日1时许,我和堂哥张建棋在肇庆市端州区车城非比酒吧大厅喝酒,有“大昂军”(钟锦军)、“钟某2”(程忠行)“钟某2”弟弟(程冬生)“阿某11”(傅锡明)以及三四个陌生男子。我离开别处又回到非比酒吧,突然听说后门有人打架,我发现一起喝酒的程忠行、程冬生、傅锡明等人都不在酒吧里,钟锦军从我面前走过后门,我也跟着,他手指着对面美宜佳方向说“打他,打他”,但我没有留意美宜佳门口是否有人。几分钟后,我在美宜佳门口附近发现张建棋,看见他和“钟某2”(程忠行)受伤,张建棋光着上半身,衣服包住右手,而程忠行则全身是血。我得知程忠行被人砍了,张建棋手有擦伤。程忠行当时用手捆着一男子的脖子,问是否是他找人砍的,对方否认。随后,程冬生和另一名男子冲了过去打了那男子,程忠行又把他的脖子捆起来,我们就围着起哄。我看见程冬生通知人拿打架的工具过来,我劝阻,傅锡明说:“叫人拿打架的工具过来,出了事情我负责。”后我跟着张建棋走出马路,约五、六分钟后,二、三十名陌生男子从苏豪酒吧方向冲过来,有人持刀,有人持一些木质和胶质的椅子,跟程忠行、张建棋这边的人(大约有七、八个)殴打,程冬生顺手从美宜佳门口拿起一张木凳跟对方殴打。我被对方两名手持菜刀的男子追着,赶紧逃命。

当晚,程冬生在非比酒吧的厕所,不顾服务员反对,强行拖走摆在厕所门口的搞清洁的工具,类似T字型,不锈钢材质,上面是一个手柄,下面是长约一米的类似汽车雨刮的东西,不过都是不锈钢的。我们散到酒吧后门对面的商铺时,大概二十多人向我们喊打喊杀地冲过来。我们分头逃跑,程冬生和两名男子脱掉上衣,拿起美宜佳门前的椅子和对方打起来,对方也有人拿起椅子还击。这时,对方有三个人拿着刀从人群中冲了出来,向程冬生他们乱砍。程冬生等人见状掉头就跑,我也开始后退。对方往我这边压,有两名男子一直追着我跑。

经看视频,我想起当我们冲出非比酒吧后门后,我出去找张建棋时,看见路上有一个男子开摩托车向我们过来,程忠行就大叫:“就是他,不要让他走!”但对方开得很快,他从我身边经过时,我起脚踢了对方,但没踢到。

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张国强辨认出钟锦军(“大昂军”)、程忠行(“钟某2”)、程冬生(“钟某2”的弟弟)、傅锡明(“阿某11”)、张建棋。并指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相关人员。

对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与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上诉人鲁汉成、程冬生及程忠行在共同犯罪当中的作用及量刑问题

上述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各上诉人没有参与打斗,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鲁汉成纠集人员斗殴并提供刀具的事实,有视频监控资料、其本人及林家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其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且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其应对本案人数众多、持械并致人受伤的全部聚众斗殴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鲁汉成作为聚众斗殴的主犯,论罪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量刑恰当。

程冬生、程忠行参与斗殴,其中程冬生持不锈钢拖把及木凳参与打斗,程忠行与吴志江打斗、参与追打的事实,有监控视频、钟锦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程冬生及程忠行积极参与打斗,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中,程冬生持械聚众斗殴,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程冬生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鉴于该两名上诉人均属于从犯,已对其作出减轻处罚,量刑恰当。

综上,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钟锦军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问题

钟锦军及其辩护人提出钟锦军没有指使他人斗殴,也没有参与打斗,其不是首要分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钟锦军在案发前向鲁汉成泼酒引发冲突,在得知程忠行被打伤后带领程冬生等人并指使程冬生、程忠行等人追打对方的事实,有视频监控资料及鲁汉成、程忠行、张国强等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钟锦军既实施引发聚众斗殴的行为,又纠集、指使人员参与打斗,虽无证据证实其直接实施了打斗的行为,但并不影响其作为本案聚众斗殴犯罪首要分子的认定,且其所实施的行为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是聚众斗殴罪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钟锦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钟锦军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林家杰、吴志江在共同犯罪当中的作用及量刑问题

林家杰、吴志江及二人的辩护人提出,林家杰没有直接参与打斗,吴志江仅与程忠行发生打斗,二人均属于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林家杰受鲁汉成指使纠集吴志江、“大鸡”等人参与斗殴,为吴志江提供伸缩棍并持刀参与斗殴的事实,有视频监控资料及鲁汉成、吴志江与林家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吴志江持伸缩棍与程忠行打斗的事实,有视频监控资料、程忠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林家杰、吴志江均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且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论罪均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其中,林家杰除参与聚众斗殴外还实施了纠集人员、提供工具等行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吴志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判根据二人各自的罪责并综合考虑前科情况,对林家杰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对吴志江判处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恰当。故林家杰及其辩护人、吴志江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傅锡明发微信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的认定及量刑问题

傅锡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在微信群里发消息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的证据不足,其没有参与打斗,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傅锡明通过微信群纠集他人参与斗殴的事实,仅有傅锡明本人的供述,缺乏其他旁证佐证,二审不予认定。视频监控资料及张国强、钟锦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傅锡明参与了追打他人的行为,且张国强指证傅锡明在斗殴现场有煽动他人参与打斗的行为,傅锡明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傅锡明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实施纠集行为的证据不足,二审予以纠正。虽无证据证实傅锡明有纠集他人的行为,但傅锡明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且鼓动他人参与打斗,原判根据其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已对其作出减轻处罚,量刑恰当,傅锡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5.关于邓景洪、张建棋及张国强的量刑问题

邓景洪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根据视频监控资料及证人麦某3的证言、邓景洪的供述证实邓景洪实施了参与追打他人的行为,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惩处,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原判对其判处二年一个月量刑偏重,依法予以纠正。故邓景洪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张建棋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建棋没有参与打斗,只是劝架,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经查,视频监控资料反映案发时张建棋不仅与对方人员有剧烈的肢体冲突,且其本人的供述亦供称参与了追打他人的行为,该有罪供述与钟锦军等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参与了打斗的事实,属于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其在程忠行与吴志江开始发生打斗时有阻止打斗的行为,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体现,原判对其判处二年一个月量刑偏重,依法予以纠正。故张建棋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建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张国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张国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与追打他人的事实,亦有视频监控资料及钟锦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但其参与程度轻于其他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原判对张国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量刑偏重,依法予以纠正。故张国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汉成、钟锦军、林家杰、吴志江、程冬生、程忠行、傅锡明、邓景洪、张建棋、张国强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鲁汉成、钟锦军的行为引发本次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属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林家杰不仅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且纠集他人参与斗殴并提供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吴志江、程冬生、程忠行、傅锡明、邓景洪、张建棋及张国强是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程冬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林家杰、钟锦军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予体现。上诉人傅锡明有关其在微信群内纠集他人斗殴的供述,缺少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二审不予认定。原判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鲁汉成、钟锦军、林家杰、吴志江、程冬生、程忠行、傅锡明的量刑恰当,唯对上诉人邓景洪、张建棋、张国强的量刑偏重,依法予以纠正。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理据充分部分予以支持,理据不足部分不予支持。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理据充分部分予以采纳;理据不足部分,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刑初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八项至第十项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刑初2号刑事判决的第八项至第十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邓景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四、上诉人张建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五、上诉人张国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庆

审判员刘永东

审判员余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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