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刑终5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杀人罪
裁判日期:2017-12-29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某1、江某2犯故意杀人罪,刘某3、蒋某4、刘某5、周某6、张某7、彭某8、周某9、李某10、周某11犯聚众斗殴罪,黄某12犯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江某13犯窝藏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湘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某1、刘某3、周某6、张某7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2016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3、周某6、张某7、彭某8、周某9、李某10、周某11及被害人刘某1在米秀酒吧喝酒,期间刘某3在该酒吧洗手间洗手盆处与被告人蒋某4发生冲突。被告人谭某1遂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3,要求刘某3向蒋某4道歉,双方因此在电话里争吵、对骂,并约好在汇都宾馆附近打架。随后,被告人谭某1与赵某1(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江某2、蒋某4、黄某12及刘某6(在逃)、彭某2、周某1龙、周某2、龙某(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刘某5驾驶的湘D×××××号本田小轿车前往汇都酒店附近找到被告人刘某3、周某6、张某7、彭某8、周某9、李某10、周某11、被害人刘某1并互殴。其间,刘某5驾车连续撞击刘某3、刘某1等人,刘某1被撞倒在地后,江某2持“管铩”多次砍击被害人刘某1头部,致被害人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1的死因系“颅脑损伤”。被告人江某2于2016年11月21日逃至其堂兄江某13家,将其参与打架斗殴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告知江某13。被告人江某13明知江某2是犯罪的人,仍将其藏匿在家,为其提供食宿,直至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江某2、江某13同时抓获。二、盗窃罪。2015年8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12与黄某1、黄某2文、陈某4(另案处理)在祁东县洪桥镇新时代网吧上网时,陈某4发现113号电脑桌上被害人刘某2遗留的摩托车钥匙。黄某12、黄某1指使陈某4、黄某2文测试出摩托车位置并盗走该车。事后,黄某12、黄某1将该摩托车以1250元的价格销赃后挥霍。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467元。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现场监控截屏、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及照片、通话详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江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谭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三、被告人刘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四、被告人刘某5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被告人蒋某4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被告人黄某1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被告人周某6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张某7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被告人彭某8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周某9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被告人李某10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二、被告人周某1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三、被告人江某13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十四、作案工具管铩12把、砍刀3把、钢管6根、铁锤2个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谭某1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和刘某3约架,也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不是原判认定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并取得了谅解,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刘某3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与对方打斗的想法,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周某6上诉提出:其不是去帮忙打架而是去救人,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某7上诉提出:上诉人在现场但没有动手,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
2016年11月18日23时许,上诉人刘某3、周某6、张某7与原审被告人彭某8、周某9、李某10、周某11及被害人刘某1在祁东县玉合街道办竹苑路米秀酒吧喝酒,其间刘某3在该酒吧洗手间洗手盆处与原审被告人蒋某4发生冲突。赵某1(另案处理)听说其小弟蒋某4被欺负,遂纠集上诉人谭某1及原审被告人江某2、刘某5、黄某12等人持“管铩”前往米秀酒吧欲找刘某3报复,后因刘某3逃走而未成。谭某1遂打电话给刘某3,要求刘某3向蒋某4道歉,双方因此在电话里争吵、对骂,并约好在祁东县玉合街道办富民路汇都宾馆附近打架。随后,谭某1与赵某1纠集江某2、蒋某4、黄某12及刘某6(在逃)、彭某2、周某1龙、周某2、龙某(另案处理),乘坐刘某5驾驶车牌为湘D×××××的本田小轿车前往汇都酒店附近寻找刘某3一伙人。双方相遇后,谭某1一方从刘某5驾驶的车上拿出“管铩”,赵某1与刘某3、被害人刘某1发生冲突。刘某3一方的周某9遂从李某10驾驶的车上拿出“管铩”,分发给周某6、张某7、彭某8、李某10、周某11。之后谭某1、江某2、蒋某4、黄某12与周某6、张某7、彭某8持“管铩”互殴。周某9、李某10、周某11因害怕未敢上前。随后刘某5开车将刘某3、周某6撞倒在地。刘某3、刘某1爬起来后与周某6跑进附近的小巷子。谭某1、江某2、黄某12、蒋某4、赵某1追进小巷。刘某5驾车也追进小巷,再次将刘某3、刘某1、周某6撞倒在地。刘某3、周某6爬起来后逃走。刘某1欲爬起来时,江某2持“管铩”多次砍击其头部,直至其不再动弹。作案后,谭某1、江某2、蒋某4、黄某12等乘坐刘某5的车逃离现场。张某7、彭某8、周某9、李某10、周某11逃至汇都宾馆602房,刘某3、周某6、刘某1经群众拨打120送至祁东县新区医院。刘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江某2、谭某1、刘某5、周某6、张某7、周某9、周某11、李某10、黄某12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1家属刘某7、孙某数额不等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刘某7、孙某对江某2、谭某1、刘某5、周某6、张某7、周某9、李某10、周某11表示谅解,请求对该八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江某2于2016年11月21日逃至其堂兄即原审被告人江某13家中,将其在汇都宾馆附近参与打架斗殴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告知江某13。江某13将其藏匿在家。2016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江某2、江某13同时抓获。蒋某4、刘某5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江某2于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谭某1于2016年6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3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祁东县公安局湘公(祁)勘[2016]K43042600000120161
10020号现场勘查笔录及制图、照片。证明祁东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9日0时20分至次日16时对聚众斗殴现场祁东县玉合街道办富民路“汇都宾馆”门口进行勘查的情况,并在现场提取到管制刀具4把、血迹若干、鞋子2只。
2.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祁)鉴(法)字[2016]018号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人资质证明及尸体照片。证明:死者刘某1右下颌、枕部头皮、右膝关节内侧、左膝关节有擦挫伤;左脚侧面有2处擦挫伤;左小腿外侧大面积擦挫伤;右小臂、背臀部有多处擦挫伤;项部有一6.1×1.2㎝不规则创口,深及皮下肌肉组织,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右手背侧有一1.7×0.4㎝创口,创角较锐,创缘较整齐;右手背有三处皮下出血;踝关节外侧皮肤及肌肉部分缺失,可见腓骨下端外露。右耳处有一长约8.3㎝的创口,方向斜向项部,右外耳被分为一上一下两个部分,创口呈剁开状,创角较锐,创缘较整齐,创腔可见碎骨片,深及脑组织。分离右耳创口处头皮,可见创口处右颞骨粉碎性骨折,清理骨碎片,相应位置可见脑挫裂伤。鉴定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结合现场调查及现场勘查,认定死者刘某1的死因系“颅脑损伤”致死。
3.情况说明、现场监控视频及现场监控截屏。证明:(1)各被告人聚众斗殴犯罪情况及经刘某5、谭某1、江某2、赵某1、周某1龙、蒋某4、彭某2、周某2、龙某确认,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1号为周某1龙,2号为周某2,3号为刘某6,4号为龙某,5号为彭某2,6号为蒋某4,7号为赵某1,8号为谭某1,9号为江某2,10号为黄某12,小轿车司机为刘某5;经周某9、张某7、彭某8、李某10、周某6、刘某3、周某11确认,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11号是刘某1、12号是刘某3、13号是李某10、15号是张某7。(2)根据刘某5、谭某1等人的供述,在祁东县步云桥镇拔茅冲山路边发现本案用于作案的湘D×××××轿车,因无法将该车拖回,故无法对该车进行扣押,只进行拍照处理。
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物证笔录、物证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邵东县简家陇乡塘头村大塘角组刘某4老屋依法提取到管铩12把、钢管6根、短砍刀3把、大锤2把、空红牛易拉罐11个并扣押及本案作案凶器和用于作案的湘D×××××轿车的基本情况。
5.通话详单。证明谭某1的手机号187××××6220与刘某3的手机号150××××2320在2016年11月18日23:30:30-23:51:11共有7次通话,其中谭某1主叫6次,刘某3主叫1次。
6.各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明:(1)刘某5依法辨认出谭某1、蒋某4、黄某12、江某2、刘某6、赵某1、周某2、周某1龙、彭某2、龙某,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2)黄某12依法辨认出蒋某4、江某2、谭某1、刘某5、刘某6、彭某2、龙某、赵某1、周某1龙、周某2,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3)谭某1依法辨认出刘某5、黄某12、刘某6、彭某2、龙某,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4)江某2依法辨认出谭某1、刘某5、蒋某4、黄某12、刘某6、赵某1、周某2、周某1龙、彭某2、龙某,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5)周某9依法辨认出彭某8、刘某1、周某6、刘某3、周某11、李某10、张某7,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6)周某6依法辨认出刘某3、刘某1、彭某8、周某11、李某10、周某9、张某7,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7)刘某3依法辨认出李某10、谭某1、刘某1、周某9、周某6,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8)周某11依法辨认出彭某8、刘某1、周某6、刘某3、周某9、李某10、张某7、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9)张某7依法辨认出李某10、周某11、刘某3、周某9,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0)彭某8依法辨认出李某10、张某7、周某11、刘某3、刘某1、周某9、周某6,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1)赵某1依法辨认出刘某5、谭某1、江某2、黄某12、蒋某4、周某2、彭某2、龙某、周某1龙,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其中江某2就是砍死对方穿花衣服男青年的人;(12)周某1龙依法辨认出江某2、刘某5、黄某12、谭某1、蒋某4、彭某2、赵某1、龙某、周某2,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3)蒋某4依法辨认出谭某1、江某2、刘某5、黄某12、周某1龙、赵某1、彭某2、龙某、周某2,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4)彭某2依法辨认出周某2、谭某1、黄某12、蒋某4、江某2、龙某、周某1龙、刘某5、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5)周某2依法辨认出谭某1、黄某12、蒋某4、江某2、龙某、周某1龙、刘某5、彭某2、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16)龙某依法辨认出谭某1、黄某12、蒋某4、江某2、周某2、周某1龙、刘某5、彭某2、赵某1,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其中江某2就是参与聚众斗殴将对方砍死的人;(17)李某10依法辨认出周某11、刘某3、刘某1、周某9、彭某8、周某6,并称被辨认出的人均参与了聚众斗殴。
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8日晚11:30左右,他在祁东县永昌大道汇都宾馆对面的出租屋内看到楼下有人打架,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当时他准备休息,听到楼下一阵嘈杂,于是打开窗户往楼下望,看到楼下聚集了5个人左右(都是十几岁的男子)。当时夜深人静,这伙人的谈话他能清晰听到。这伙人约好另外一伙人过来打架斗殴,这伙人中有个人大声喊道:“快点,把刀拿出来,他们就要来了。”他知道这伙人要跟人打架后,连忙拨打110。刚打完报警电话,他看到另外一伙人驾驶一辆深颜色小轿车赶来,还有几名手拿管铩的年轻男子没有坐车,是跟着车子走过来的。他急忙拿出手机往楼下摄像。先前赶来的那伙人是分开站的,有两个人站在前面,另外三个人站在后面,他们手中都拿着管铩。后赶来的那伙人,从车上又下来约五名年轻男子(有的从天窗上跳下来,有的从车门下来),加上走路赶来的一共约七八个。驾车的男子按了几下喇叭后,就开始朝对方站在前面的那两名年轻男子撞去,撞上后两边的人就开始挥舞管铩打起来。他看见驾车的男子来回倒车去冲撞,站在车旁的七八名男子跟对方两名男子用管铩互砍。先前来的那伙人中的另外三人见自己同伙跟别人打后,也赶上来加入打架。当两伙人打到路旁巷子口时,他在楼上看不到,于是急忙下楼。下楼后,他看到之后赶来的那伙人已经驾车离开,先前赶来的那五个人中有一人已经倒在地上。他看到倒在地上的男子面部全是血,头颈部有一个血洞。过了几分钟救护车就把先前赶来的那伙人接走了。他看到打架的两伙人手中都拿着凶器,有的拿刀,有的拿管铩。
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9日凌晨0时左右,他在汇都宾馆一楼前台值班,酒店同事告诉他汇都宾馆侧面马路有一群人打架。他走出汇都宾馆大门口,看见大概七八个男青年围着一辆黑色小车争吵、拉扯,其中有三四个男青年手持管铩。拿管铩的那几个男青年下车后与另外一方四个男青年发生争执。拿管铩的几个男青年准备砍对方,但被对方的人抢住管铩。争执了两分钟左右,那辆黑色小车的司机就开车撞对方的人,来回撞了三四次。对方有两个男青年就往祁东富军综合医院后面跑。有一个男青年一直抓住一把管铩被那小车撞。那个男青年拖着管铩往旁边巷子跑,那辆小车继续开车追着撞。在综合医院后巷马路边,那男青年被小车撞倒在地,对方另外还有一个男青年当时跳开了,没有被撞着。那个被撞倒地的男青年倒地后,拿管铩的那个男青年就砍那个倒地的男青年。他看见那个男青年连续拿管铩砍了三次左右,具体砍什么部位不清楚。砍完之后,司机就喊自己一方的人把管铩丢在现场走了。
当时旁边超市有四五个人,他们有人打电话报警和120救护车。不久,有一个被砍伤脚的男青年和那个倒地受伤的男青年被送医院了。大概过了10多分钟,受伤这方的朋友李某10、赵某2和两个男青年开一辆白色小车到陈所在宾馆,受伤一方在现场的两个未受伤的男青年也一起来。李某10等人在汇都宾馆大厅问那个未受伤的男青年怎么回事,那两个没受伤的男青年就说他们晚上在米秀酒吧玩,摸了对方的女朋友,对方的男青年开车追过来砍他们,其他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又来了两辆车,一共大概有十多个男青年。这些人在汇都宾馆开了602房间,后来被公安机关带去调查了。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8日晚11点多,他在米秀酒吧招待客户,看见米秀酒吧安检门口围了十多人在争吵。他过去问他们什么事,其中一个不认识的男子说:“刚才有人打了我一拳”,他说:“双方喝酒喝多了,没什么事就算了”,说完就进去陪客户了。后来双方有没有打架他不清楚。当时在安检门口发生争吵的人,他认识周某6、刘某1、刘某3三个。
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当时米秀酒吧保安把那些打架的人全部喊到外面去。那帮打架的人还在米秀酒吧下面的坪里。有些人准备上车走了,有些人还围在一起吵。他没有看到他们动手打架。这时突然开过来一辆车,车停了之后,有个人从副驾驶下车,从车尾箱拿出一把管铩冲过来,这个人把管铩举起,大声说自己是赵某3(赵某1),谁也不怕。
1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刘某5是他的孙子。一般不来他这里。他最近一次看到刘某5是前天(2016年11月19日)早晨五点的时候。当时他在家睡觉,被吵醒,打开门看到刘某5和另一个年轻小伙站在外面。他问刘某5:“你这个时候来干嘛?”刘某5说:“和朋友一起来耍”后他俩就走了。后他在其村废弃烟花厂二楼找到刘某5。当时在楼上一共有10人,都躺在没用的烟花包装上睡觉。他问刘某5:“你回来耍,怎么这么多人?你搞什么名堂,我马上报警”,刘某5说:“没什么名堂”,说完,叫上那些年轻人全部挤坐上一辆绿色小车走了。刘某5应该是2016年11月19日早晨7点左右离开的。
12.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他现在是堆头村村支书,刘某5是其堂哥刘某3的孙子。前天(2016年11月19日)凌晨4时许,他看见家外面有车灯,有十个男子开着一辆车(湘D×××××)停在其家旁边废弃的土砖屋前,刘某5在其中。当天其没看见刘某5等人手里拿着东西,今天(2016年11月21日)他陪民警在其家旁边废弃的土砖屋内找到12把管铩、6根钢管、3把短砍刀、2把大锤,在屋前发现11个空红牛易拉罐。
13.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1)2016年11月23日9时许,彭羲的父亲陪同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前往深圳市龙华地铁站接到自动投案的彭某2、蒋某4;(2)2016年11月27日14时许,刘某5在其继父徐小和的陪同下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
14.户籍信息。证明13名被告人作案时均年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应当逮捕被告人建议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监视居住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对被告人江某2、黄某12实施强制措施情况及刘某6(在逃)的追逃情况。
16.领条、收条、刑事责任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调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江某2、谭某1、刘某5、周某6、张某7、周某9、李某10、周某11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情况及取得谅解及被害人亲属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17.祁司评(2017)字1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局建议对被告人江某13适用社区矫正。
18.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刘某3、谭某1、江某2在本案之前受刑事处罚的情况。
19.共同作案人赵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23时40分左右,他和江某2、刘立志、黄某12、谭某1、刘某56个人在县政府广场喝酒,听到附近米秀酒吧那边传来叫喊声,认为是他小弟彭某2、蒋某4出事了。他和谭某1跑步朝米秀酒吧走,刘某5开车搭载江某2、刘某6、黄某12到米秀酒吧一楼广场前面,谭某1从刘某5车尾箱拿出一把管铩。他从一个人手中抢了一把管铩。蒋某4说在米秀酒吧上完厕所出来被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等人按住打。谭某1说知道那个男青年的号码,认识打菠菜的男青年,说要那个男青年向他小弟蒋某4赔礼道歉。谭某1打电话给那个穿白衣服的男青年,那个白衣男青年可能在电话里骂了谭某1,具体骂什么不清楚。谭某1发脾气问那个白衣男青年在哪个地方。等了一会,那个白衣男青年打电话给谭某1说在汇都宾馆。约好之后,谭某1喊他们上刘某5的车,他就喊彭某2、蒋某4等人上刘某5的车到了汇都宾馆路口。
23时52分左右,他看见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站在汇都宾馆侧面的马路中间,路旁还站着四五个陌生的男青年。他就问小弟蒋某4是不是这个人,他们说是这个人。刘某5把车停下,他跳下车,其他人从车里出来。他拿管铩问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为什么要他小弟,那个白衣男青年喝醉酒了没说。一个穿花衣服的男青年(后来听说这个男青年被砍死了)从后面跑过来挡在那个白衣男青年前面。双方吵起来。他们到刘某5车尾箱拿出管铩,白衣男青年用手抓住他的管铩一端,冲过来打他。他们的人和对方的人打起来。刘某5开车撞对方,他和白衣男子、花衣男子被撞倒在地。白衣男子趁机把他手中管铩抢走,和那个花衣男子往富军综合医院后面的巷子跑。他去追,刘某5继续开车撞,在富军综合医院后巷子小坡处把那个花衣男子撞倒在地。白衣男子往附近居民楼跑。江某2看见穿花衣服的男青年被撞倒在地后,拿管铩朝那个躺地上穿花衣服的男青年脖子等部位砍了至少三刀。刘某5开车掉头过来,在那个穿花衣服的男青年倒地的地方停车,用脚踢了那个躺在地上的花衣男子一两下,然后上了车。他接着上前踢了那个躺在地上的花衣男子一下,看见他的脖子上面部位在流血,出了很多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但当时还有点气。他看完后就喊兄弟们上了刘某5的车走了。
他们是因为当天晚上对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在米秀酒吧喝醉酒后打了他小弟蒋某4、彭某2等人,双方约到汇都宾馆见面,在汇都宾馆侧面马路上见面后,双方争吵起来,导致打架。是谭某1打电话与对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打电话约架,叫他们一起去汇都宾馆,他们就跟着去了。案发后,他们在一起讲案发时的情况,江某2承认是他拿管铩砍了那个男青年。他只认了彭某2、蒋某4为小弟,彭某2是队长,蒋某4是副队长。彭某2、蒋某4又认了龙某、周某1龙、周某2为小弟。
20.共同作案人周某1龙、彭某2、周某2、龙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的内容与各被告人基本一致,还证明赵某1、蒋某4、周某2、周某1龙、彭某2、刘某9、龙某是一个组织的,赵某1是老大,彭某2是队长,蒋某4是副队长。
21.原审被告人江某2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晚9点多,他和刘某5、黄某12、刘立志、赵志洪、谭某1以及谭某1的4个朋友共10个人在祁东县政府广场旁边夜宵摊吃夜宵、喝酒。赵某1的小弟彭某2在米秀酒吧过生日。他听到赵某1讲他小弟在米秀酒吧被人打,喊他们过去帮忙打架。赵某1说完就往米秀酒吧跑,他们也跟着往那边跑。刘某5开车赶到米秀酒吧广场路边。他看见蒋某4、彭某2、龙某等在米秀酒吧广场上,蒋某4说自己在米秀酒吧被一个男青年无缘无故打了。赵某1和谭某1、彭某2等人从刘某5车后备箱拿出管铩,找那个打蒋某4的男青年。蒋某4说是一个穿白色衣服的人打他,他们在米秀酒吧下面广场找了一圈没找到。这时他们听说有人报了警,马上将管铩收到刘某5车尾箱。谭某1说认识打蒋某4的那个穿白衣服的男子,就用手机打了一个电话。他看到谭某1在电话里跟对方吵起来,谭某1挂了电话之后跟他们讲跟对方约好打架。他们都同意了。开始对方没告诉他们在什么地方,他们回到夜宵摊继续喝酒,边喝酒边等对方打电话过来约地方打架。他们等了大概两三分钟,对方打电话过来给谭某1。谭某1挂了电话跟他们说“走,对方的人约在汇都宾馆打架”。他们十一个人(江某2、刘某5、黄某12、刘某6、赵某1、谭某1、蒋某4、彭某2、周某1龙、龙某、周某2)上了刘某5的车。赵某1、蒋某4、彭某2、周某1龙坐在车顶,赵某1手中拿了一把管铩。刘某5开车,谭某1坐在副驾驶,剩下的人全部坐在后排。开到汇都宾馆门口马路边的时候,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刘某3)走出来站在马路上。刘某5把车停在离那个穿白色衣服男子四五米远的马路中间。蒋某4跟他们说了一句:“就是他打我的,拿东西搞”。他们除了刘某5开车外,其余十人下车并到车后备箱拿管铩向对方冲过去。对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也带了四五个手拿管铩的男子向他们走来。赵某1、谭某1拿管铩走在前面。双方汇合后,对方有一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刘某1)过来挡在身穿白色衣服男子的前面,跟赵某1、谭某1说“要就剁我,不要剁我哥哥”。对方穿白衣服的男子没说话,把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拨到旁边,直接用手抢赵某1的管铩,两人互相拉扯管铩。他拿管铩往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背上捅了一刀。他们这边其余人也用管铩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和穿花衣服的男子。对方其他男子也拿着管铩上来和他们对砍。刘某5开车撞过来。他看到赵某1、身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身穿花衣服的男子被撞倒在地上。他和对方一个男子拿管铩互砍,他的管铩都被打断了,就将管铩丢掉了。因为他们这方人多,对方打不赢,往汇都宾馆旁边的巷子里跑。他们这方拿管铩往巷子里追砍。刘某5还开车追到巷子里面去撞对方的人。他看到刘某5将对方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撞倒在地上,赵某1拿管铩往倒在地上的那个穿花衣服男子身上砍了三四刀。因为他的管铩被打断了,于是就过去从赵某1手中将他的管铩抢过来。他看对方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想站起来,于是拿管铩将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的后脑脖子部位砍了三四刀,花衣服男子就倒在地上不动了,他还上去踢了几脚。刘某5也下车踢了花衣服男子几脚。他们看对方已经不知道动了,刘某5喊他们上车走,他们11人将管铩放到车尾箱后挤上车,刘某5搭载他们沿着322国道往白地市那边走。他们坐刘某5的车逃跑时,听说对方有个人被砍死了。他跟车里的人说“我把对方脑壳砍了三四刀,死的应该就是这个人”。
他们上车之后,车子开过白地市的时候,他们把手机卡丢掉。刘某5带他们到了邵东爷爷家。他们各自抄完各自手机中的电话号码之后,把手机全部扔到旁边田里,将刘某5车尾箱的管铩、锤子扔到刘某5爷爷家旁边一个土砖屋内。之后他们开车到邵东县一个镇上,刘某5带着他、黄某12下车与其他人分开并将把车子留给谭某1等人。后来刘某5带他们到永州找到刘某5爸爸随后在永州就商量回到祁东各自躲起来。之后他搭摩托车回到祁东洪桥镇益城村老屋塘组的家里。其父江兵生不在家,其伯伯江中华跟他说:“早上有很多警察来找你”,他知道警察查到他了。他堂哥江某13叫他先到他家去躲一段时间。后来他一直躲在他堂哥江某13家,直到被警方抓获。他堂哥江某13知道公安局的来找他,他把他参与打架拿管铩砍死人的事跟堂哥说过。
他和黄某12、刘某6是跟着刘某5的,刘某5算是他们的老大,有什么事都是刘某5说了算。刘某5经常带他们吃饭喝酒。他跟赵某1、谭某1是朋友关系。赵某1带了一些小弟,当天参与打架的彭某2、周某1龙、蒋某4、龙某、周某2都是赵某1的小弟。他不清楚谭某1是跟谁的,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小弟。
22.上诉人谭某1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到米秀酒吧前的情况供述与江某2的供述一致。到米秀酒吧后,因为他认识刘某3,就拿着管铩走到刘某3面前。刘某3对他说:“你兄弟来砍我了”。他没作声,过去跟刘某5说:“走,都是灵官的,跟我很熟”。刘某5没作声。这时有人说派出所的来了,于是大家都散了。
刘某5返回去开车接上他们又到吃夜宵那里去。他和刘某5将管铩放回车里。赵某1的小弟们仍然将管铩拿在手里。赵某1跟他小弟说要找到那些人,今天没找到,以后总要找到他们。他在一边打电话,想问下刘某3是什么事情。在电话里他问刘某3:“今天晚上是个什么事,又打架了?”刘某3问他:“你是哪个?”他说他是谭某1。刘马上把电话挂了。赵某1要他接着打电话给刘某3。他又接着打。刘某3接到电话他就说:“什么事?”刘某3说:“你这个杂种一直打电话讲什么名堂?”他说:“我就问下今天晚上是什么事?”刘说:“你是哪个?你算什么东西?”他们两个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接着刘就把电话挂了。刘挂了之后,他又打给刘。接通了之后他说:“你讲我算什么东西,你又算什么东西,你的意思是你今晚要摁(让人难堪、丢面子、欺负人的意思)倒我?”刘说:“摁倒你又怎么样?”他就骂刘,刘也骂他,骂了一阵之后就把电话挂了。然后他又打电话给刘,一直在通话。过了七八分钟的样子,刘打了一个电话过来问:“你在哪里?”他说:“我在政府广场这里吃夜宵,你来蛮,我一个人在这里。”刘说:“你在那里等到,我等下肯定过来找你。”接着又挂了电话。过了一阵他又打电话问刘:“你在那里?”电话是开免提的,赵某1也说:“杂种,你在那里?”刘说:“我在汇都宾馆,你来蛮,我带人在这里等到你,你不来就是杂种。”他说:“好,我不来就是杂种。”赵某1跟刘某5、刘某6以及他小弟们说:“那些人都在汇都,走,全部都过去”。他们一起坐着一辆黑色本田小车往汇都酒店走,手上都拿着管铩。他手上也拿了一把。他和赵某1坐在副驾驶,另外还有几个人坐在车顶棚上,后排也坐满了,这辆车总共坐了11个人。
开到汇都宾馆门口的时候就看到刘某3和穿花衣服的人(死者刘某1)站在马路中间。看到刘某3之后,赵某1拿着一把管铩下车,走在最前面。他也拿着一把管铩跟着赵某1向刘某3走去。他问刘某3:“你今晚要讲什么名堂?”刘某3和穿花衣服的人说:“我不认识你,你要搞就搞”。这时他们车上其他人也都拿了管铩过来。那个穿花衣服的男的就冲到刘某3面前说:“你们要砍就砍我”。他后面的人不知道是谁在喊:“剁起来了”。大家就开始打了起来。他看到刘某3那边有不认识的两个人拿管铩来砍他。他躲开之后就拿管铩朝刘某3砍了过去,在刘背上砍了几下他记不清了。对方又有两个人拿管铩来砍他,他拿着管铩一把扫过去挡住了。他手上拿的管铩就断了。断了之后他就问对方:“你是不是要拿管铩砍我的?”他们两个说不是。他把手上拿着的那把断了的管铩朝对方扔,但是没有砸到他们。扔了之后对方又拿管铩来砍他。他看到附近地上有把管铩,就去捡。在他捡管铩的时候,刘某5开车一下撞了过来,差点撞到他,有没有撞到别人他不清楚。他听到有人喊:“撞到其他人了。”没过多久他们这边的人就在喊:“派出所的来了,走算了”,他们就坐车走了。谭某1关于案发后逃跑的情况与江某2的供述基本一致。
2016年11月18日晚上他之所以要打电话给刘某3,一开始他是想弄清楚当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事情。后刘挂了他电话,他心里不舒服,在电话里和刘吵了起来。赵某1也说要找到他们,后来就约到汇都宾馆了。当时他们双方心理都有气,约到汇都宾馆门口打架。他们打架所用的管铩都是从刘某5车里拿出来的,车子里面原来就有,但不清楚是不是刘某5的。
23.上诉人刘某3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他叫上刘某1、周某6、李某10、彭某8、张某7、周某9在米秀喝酒。晚上将近11点,他和刘某1都喝了很多酒,醉醺醺,不记得是谁提出要走,周某6就扶着他往外走。出米秀门口的时候,他们这方的人不知道为什么和谭某1一方的人发生争吵。下楼时谭某1挑衅他们说:“你们不要走,等下搞死你们”,他听到很恼火,说:“要搞就搞”。对方的人快步走在他们前面去了酒吧外面的广场。他们的人慢慢走到广场外。快到马路那边时,他接到谭某1电话,谭说:“你是不是要搞我”,他说他什么时候要搞了,然后把电话挂了。谭某1马上打过来说:“我现在要搞你,你在哪儿?”他听到很生气,在电话里和谭对骂,具体内容记不清了。谭说你别走,他说:“我现在还在人民广场没走,你要搞就过来”。这时和他在一起的有刘某1、周某6、李某10、彭某8、张某7、周某9,还有一个他叫不出名字的人。他们听到他打电话的内容也没表态说不打。他们就一起在那里等了四五分钟。开来两部小车,十几个年轻男子下车。他看到大多手里都拿了管铩、钢管。谭某1走在前面对他说:“你是不是要搞我?来搞蛮”,他说你要搞就搞。双方对骂、拉扯有一段时间后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的人就分开上车走了。
他们的人都上了李某10开的奇瑞车,回到汇都宾馆。下车后他又接到谭某1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当时喝了很多酒,说在汇都这里,你们要搞就过来搞。等了几分钟后,他看到谭某1一方开一部本田小车过来,车顶上面还坐了两个人。开过来后车上下来八九个年轻男子,手里都拿着管铩、钢管。他只认识谭某1。他看到对方过来也没避。当时他一个人站在前面,谭某1第一个拿着管铩下来,其他人也拿管铩、钢管要来砍他。刘某1从后面冲过来挡在他前面。他冲上去骂谭某1,大概意思是“谁怕谁,你要搞我就陪你搞”,谭某1也不甘示弱和他吵起来。刘某1站在他旁边和对方的人吵。吵了大约10多秒,对方就都拿着管铩、钢管对着他和刘某1打。他们也没准备武器,他和刘某1上去用拳头打谭某1,谭某1往后退。谭某1带来的人拿着钢管对着他和刘某1打、砍。对方司机开车对着他们撞,把他和刘某1撞倒在地。他背上被对方围着砍了几刀。刘某1过来帮他挡了几下。这个司机掉头回来撞他们。他看打不赢,马上爬起来逃向旁边的一栋楼上。躲了几分钟,听到下面没有响动才下来。他看到刘某1倒在地上,周某6打电话叫120过来,他也一起到医院去治伤。
对方的人他叫得出名字的有谭某1,其余十来个人他不认识。谭某1用管铩砍在他右边背上,还有其他几个不认识的人也砍了他。他们这方有刘某1、周某6、李某10、彭某8、张某7、周某9、周某11参与打架。对方的人都带了管铩、钢管。他们这边他和刘某1没拿东西打,周某6、彭某8、张某7拿了管铩。他不清楚周某9、李某10、周某11有没有拿管铩。他们的管铩是从李某10开的那部奇瑞小车后备箱拿下来的。李某10车上之所以会准备管铩在里面,是为了打架准备的。
24.原审被告人刘某5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作案过程的供述与江某2的供述基本一致。作案后他和黄某12、江某2租车到永州找他亲生父亲,在一个高速出口,他爸开一辆棕色的面包车来接他们。他们把事情全部跟他爸说了。他爸给他们在一宾馆开房住下,之后他租车到邵东老家,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找了一个没人住的房子住了六天。他家人从邵东把他接回祁东,带他到祁东县公安局自首。
除他开车撞对方的人之外,双方都拿了管铩打架。他们之所以要在汇都宾馆附近打架,开始是因为赵某1的一个小弟在米秀酒吧被对方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打了,赵某1就带他们去找打他小弟的那个人,但没有找到。谭某1不知道为什么就电话联系对方,跟对方约架。对方就告诉谭某1在汇都宾馆,他就开车载着他们到汇都宾馆去,双方就打了起来。他们所持管铩其中有六七把管铩、铁锤、钢管是赵某1的,还有六把管铩是江某2的。2016年11月16日,赵某1说前段时间和别人打架,没有打成,把管铩等东西拿出来了,赵没车,把管铩等东西放在他车上。2015年的时候,江某2的车子被人砸了,将车里面的管铩藏到太和堂,今年六七月份他买车之后,小二就将管铩放在他车尾箱里。他不清楚赵某1的那些管铩是怎么来的,听小二讲小二的那些管铩是以前在店子里面自制的。
他和江某2、黄某12、刘某6四个人是认的兄弟,没分老大和小弟。有什么事四个人一起做,有钱大家一起用。他和赵某1是朋友关系,赵某1带了一帮小弟,赵是老大。赵的小弟他都不认识。当天在汇都宾馆旁边参与打架的有赵某1的五个小弟,他们都听赵某1的。他跟谭某1是朋友关系,他们认识很多年,但很少在一起耍。
25.原审被告人蒋某4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作案及之后逃跑情况的供述与江某2的供述基本一致。当时双方在一个酒店旁边的马路上遭遇并开始互殴后,刘某5开车撞过来。他看到赵某1、白色短袖男子(刘某3)、花衣男子(刘某1)被撞倒在地上。对方来了几个男的挥舞着管铩大声说“剁死那些人(指我这边的人)!”他看到白色短袖男子抢到赵某1的管铩,和花衣男子往他们停车的巷子跑。龙某拿着管铩站在他旁边,他抢了龙某的管铩去追对方。刘某5开车也追进了巷子。他和对方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互砍,他被对方用管铩划伤胸口。他们互砍了一会,他喊“有人剁我!”刘某6跑来帮他砍那个黑衣男子。对方一个拿管铩的男子要帮穿黑衣男子的时候,彭某2说“两边都认得,不要砍了”,他们都停了,他把管铩丢在地上。彭某2又说“那边出事了,剁到人了,蛮严重,赶紧走,等下警察来了”。刘某5便搭载他们沿着322国道往白地市那边走。
他们与在汇都宾馆打架的那些人有过矛盾,他和对方那个穿白色t恤的人在米秀酒吧洗手间碰到,为了争个水龙头他们互相打了一拳。但他们之所以要在汇都宾馆附近约打架,是因为谭某1和对方在赌场有矛盾,谭某1和对方约架,叫他们一起去打架,不是因为他和白色短袖男子在米秀酒吧厕所发生冲突的事引起打架。
2016年10月份,他从看守所出来就跟着赵某1混。他们算是一个组织,但是没有名字。他和周某1龙、周某2、龙某、彭某2都跟着赵某1混。赵某1是他们的老大,彭某2是队长,他是副队长。他们这个组织平时吃住玩乐的费用是赵某1负责,他们都听赵某1的。赵说要去打架、看场子,他们就去,平时没事就在网吧上网。
26.原审被告人黄某12的供述和辩解。他2015年8月因盗窃被祁东县公安局刑拘,后被取保。因传唤不到案,被网上追逃。其关于到汇都宾馆斗殴前的情况供述与江某2的供述基本一致。到汇都宾馆后与对方遭遇后,谭某1和赵某1拿着管铩向对方穿白色及花色衣服的两个人(刘某3、刘某1)走去,其他人下车之后就到车尾箱去拿管铩。他看到车里有管铩,也拿了一把跟了过去。他看到赵某1、谭某1他们已经和刘某3那边的人打起来,他赶紧跑过去拿管铩朝白色衣服的人背上砍,砍了三四刀的样子。刘某5开车撞对方,撞到哪些人他不清楚。对方倒在地上,他们继续拿管铩砍。他朝穿白衣服的人背上砍。他看到刘某3和那个穿花衣服的男子往汇都宾馆对面巷子里跑,刘某5开车继续追、撞。在巷子马路边,对方那个穿花衣服的男青年被刘某5开车撞倒在地上。对方还有两个男青年被刘某5开车撞伤。他看到江某2拿着一把管铩朝那个倒在地上的穿花衣服的男子上半身砍,具体砍到那里没看清,大概砍了两三下。他看江某2砍得很猛,就喊:“算了”,小二就没有再砍了。那个人倒在地上不动,出了很多血。谭某1就喊:“走”。他们11个人又上了刘某5的车,逃往邵东。
他们之所以打架,一开始是赵某1说他小弟蒋某4被人打了,后来到米秀酒吧那里没找到人,再到吃夜宵那里时谭某1就在打电话,然后告诉他们对方那些人在汇都宾馆。赵某1和谭某1喊他们都过去,到底是谭某1和对方吵架引起的还是蒋某4被对方打引起的他不清楚。他们这次打架之前没有商量过,是谭某1喊他们去的,他和对方约好地方之后跟他们说“是兄弟的就走”。
27.上诉人周某6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晚11点左右,他、刘某1、刘某3、李某10、彭某8、张某7、周某97个人在米秀酒吧喝酒跟人吵架。对方开来两部小车,下来几个人,拿管铩、钢管,涌过来围着他们七个人。他看到对方有几个人好像认识刘某3。突然有人喊警察来了,双方就分散了。之后他们这边的人去汇都宾馆休息。他看到刘某3和别人打电话,刘某3大概意思是他们现在在汇都,要来搞就过来。打完电话后刘某3对他们说和他们打架的人要过来。他喊刘某3走,刘某3说他肯定不走。李某10、彭某8、张某7、周某9都没走,刘某1说刘某3不走他也不走。他觉得作为朋友大家不走他肯定也不会走。
过了几分钟,他看到一部小车开到他们所站位置前十米远左右。下来七八个人,每个人手上都有管铩、钢管,向他们跑来。刘某3、刘某1冲过去想和对方的人打。彭某8从前面坐的那部奇瑞车上拿出管铩递给他。他看到对方的车把刘某3、刘某1撞倒在地上,对方的人拿管铩去剁。他拿着管铩上去拦住对方。对方的人拿管铩要剁他,他拿着管铩四处挥舞抵挡。对方的车接着撞他们,他赶紧往旁边楼上逃,逃上去看到刘某3也躲在那里。在楼上躲了几分钟听到下面没有响动后他们才下楼,看到刘某1倒在地上,地上都是血。他打120,救护车来后他和刘某3一起将刘某1送到新区医院。
刘某1之所以和对方吵架,他听到好像是因为刘某1从酒吧出来撞倒谁了,双方吵起来。他记得有个人要拿管铩剁他们,还说是谁打了他老弟。他是看到刘某1、刘某3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上去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帮忙打架。他们拿的管铩应该是李某10的,他们把管铩放在车后备箱是怕打架的时候吃亏,放在后备箱备用。
28.上诉人张某7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晚10时许,他和彭某8、刘某3、周某11、李某10、周某9、刘某1、周某6在米秀酒吧喝酒。期间刘某3跟一陌生女子的男朋友起冲突。在米秀酒吧外面的金融广场,他们被一伙约七八个人叫住。对方手持管铩,其中带头的人上来说“我是赵某3(赵某1),刚刚谁打我老弟西瓜(彭某2)了?”有人在边上说了句派出所的来了,两伙人就散了。他们坐李某10的越野车到汇都宾馆附近,刘某3接到一个电话,是在金融广场拿管铩的那些人打来的。刘某3问对方“你是不是要搞?要搞就过来,我们现在就在汇都宾馆这里”。他们在原地等对方来。他叫刘某3走,刘不听,说要搞就搞。刘某1说了一句“不就是打出一条命吗?”刘某3、刘某1说他们俩先跟对方谈判。剩下六人从李某10车里拿出早就准备好的4根管铩、4根钢管。他和彭某8、李某10、周某9每人拿了一把管铩,周某11、周某6每人拿了一根钢管。刘某3、刘某1手里没拿武器。他不知道管铩、钢管是哪来的,只看到是周某9打开车尾箱拿出来的。
不久,对方一伙人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小车赶过来,下来七八个手持管铩的男子,就是之前在金融广场叫住他们的那些人。赵某1从车上下来后开始跟刘某3谈判,他没听清他们在说什么。刘某3先动手打赵某1,对方七八名手持管铩的男子砍刘某3、刘某1。周某9将车里剩下的两根钢管递过去给刘某3、刘某1。他知道肯定打不赢,就拿着管铩站在小商店的侧门处。他看到彭某8被对方用管铩追着跑。周某9、李某10、周某6三人站在一边没动手。他没看到周某11,不知道躲哪去了。他清楚地看到刘某3、刘某1被砍倒在地上。对方司机开车撞刘某3、刘某1。刘某3起身跑到旁边居民楼里,刘某1被对方的车撞到。车子周围有对方的人围着,他没看清撞到刘某1哪个部位。对方见刘某1倒在地上无法动弹,就散开并坐车走了。之后他打120,救护车将他们带到新区医院。
29.原审被告人彭某8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1月18日晚他、刘某3等人在米秀酒吧与人发生冲突,刘某3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和对方约定到汇都酒店打架。李某10开车载他们到汇都宾馆的商店。对方开一辆小车过来,从车上下来10多个人,手里都拿着管铩、刀具等。刘某3、刘某1、周某6空手上前。他和周某9从李某10车后备箱拿了两把管铩和刀出来,准备上去帮刘某3打架。匆忙之中他拿了一把刀不知道给哪个了。对方一部分人围着刘某3砍,还有四五个人冲过来砍他。他们砍他他就拿刀挡,结果刀被挡掉了。他往卖车店那个方向跑,身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不知道谁打了110、120,120车子将受伤的刘某1、刘某3、周某6接走,警察也来了。赵某2他们在汇都酒店开了房,他进到602房间不久警察就把他们抓到公安局了。
30.原审被告人周某9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斗殴前的情况的供述与张某7的供述基本一致。对方十来个人开着一辆黑色小车来后,刘某3朝他们的车走去。赵某1带着他的兄弟下了车,手里都拿着管铩,刘某3先上去。刘某1跟着上去,接着是李某10和张某7上去,他们三人都没带东西。刘某3跟对方说了几句,言语不和,对方拿刀围着刘某3、刘某1砍。李某10、张某7跑回来拿管铩。他到车里把管铩拿出来,把六把管铩一一分给他们。刘某1、刘某3没拿,其他每人拿了一把管铩。彭某8、周某6、张某7三人拿管铩往刘某3他们所在位置走去。他们看对方人多,有点害怕,拿着刀就在后面没跟上去。对方的人朝刘某3、刘某1砍,刘某3、刘某1就赶紧跑,对方开车的人开车把他俩撞倒在地。接着对方一些人拿刀和管铩围住刘某3、刘某1砍。彭某8、周某6、张某7拿管铩去砍对方,没砍到,被对方驱散了。刘某3被车撞倒后爬起来跑了,对方没追上。刘某1被车撞倒后起不来,对方一起砍刘某1,砍完后,还在刘某1头部踩了几脚。后来有人报警,对方的人就开车跑了。他拿附近商店老板娘的手机打120,120没接,他就跑到祁东新区医院直接叫救护车,把他们两个送到祁东新区医院,警察就来了。
刘某3、刘某1、彭某8、张某7、周某6五个人上去参与了打架。他和李某10、周某11三人都拿了管铩,看对方人多,躲在后面不敢上。他们这方的管铩是从李某10那辆黑色越野车尾箱拿出来的,那辆车不是李某10的,不知道是谁的。对方除了开车的人,其他人手中都拿了管铩。
31.原审被告人李某10的供述和辩解。其关于斗殴全过程的供述与周某9的供述基本一致。他们这边刘某3、周某6、彭某8动手了,其他人他没看到动手。他从朋友赵某2那里借了一台黑色奇瑞车(车牌湘D×××××),车主是赵某2的姐夫徐俊杰。他从赵某2手中开来时,车上就已经有刀具了。这台车经常借给别人开,他听说这刀是一个叫“光辉”的人放在车上的。
32.原审被告人周某11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与周某9的供述一致。
33.原审被告人江某13的供述和辩解。江某2是他堂弟,是他叔叔江兵生的儿子。江某2自11月21日中午之后一直躲在他家,直到11月26日下午3点多公安局的人到他家将他和江某2抓住带到公安局来。他知道江某2犯罪了,江某2到他家后就告诉他,在街上和别人打架,用管铩把人砍死了,造成对方一死两伤。江某2还说打架的时候,他用管铩砍得最猛,在对方被砍死的那个人脖子上连砍2刀,这才导致对某死亡。江某2躲到他家,为的是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他知道公安机关在抓江某2。
二、盗窃罪
2015年8月25日14时许,原审被告人黄某12与黄某1、黄某2文、陈某4(另案处理)在祁东县洪桥镇新时代网吧上网时,陈某4发现113号电脑桌上被害人刘某2遗留的摩托车钥匙。黄某12、黄某1指使陈某4、黄某2文测试出摩托车位置并盗走该车。事后,黄某12、黄某1将该摩托车以1250元的价格销赃后挥霍。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446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及制图、照片。证明祁东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25日19:34-20:04对刘某2被盗案进行现场勘查及勘查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刘某2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467元。
4.新时代网吧监控视频、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警方调取刘某2被盗案的监控视频及陈某4等人的上网记录,证明被告人黄某12等人在该网吧上网情况。
5.二手摩托车交易合同书。证明何某与黄某1于2015年8月25日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了交易。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驶证、发票复印件。证明被盗摩托车的相关情况。
7.缴赃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证明警方将刘某2被盗的摩托车、发票、行驶证、完税证明、车牌缴获并扣押,后警方将这些扣押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刘某2。
8.证人陈某3的证言。其证明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基本一致。
9.证人刘某5的证言,其证明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基本一致。
1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黄某12、黄某1销赃的情况。
11.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他的摩托车在祁东县新时代网络会所被盗。经查看监控视频,其摩托车钥匙被一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拿走。和该男子一起的还有三名男子。那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在新时代网络会所89号用身份证开过机。
12.原审黄某12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8月25日14时许,他和陈某4、黄某2文、黄某14人在祁东县新时代网吧上网。陈某4在电脑桌发现一把带遥控器的摩托车钥匙。他说“要不要出去看一下”,陈某4一个人到网吧门口去,返回跟他们说:“有台摩托车在网吧门口,我刚用遥控器按响了”。他们四个人吃饭都没钱了,于是商量将这台摩托车盗走卖掉。黄某2文说“陈某4你去把摩托车锁打开,我来骑,黄某12、黄某1骑黄某1姐姐的摩托车走”。他看见那台白色摩托车座位箱发现行驶证、发票、购置税本子、二手车交易书。他们3人将盗来的摩托车牌照拆了丢在祁东县桃源洞附近。他和黄某1通过一个叫康某几的人把盗来的摩托车卖到祁东县祁丰大道连接线高架桥附近的一个二手摩托车店,卖了1250元。黄某1跟他商量好,告诉陈某4、黄某2文摩托车只卖了750元,还花了35元买烟给朋友。他拿了300元修手机,黄某1拿了200元,黄某1给陈某4、黄某2文各100元,剩下的515元他们一起唱歌开房用了。还证明黄某12指认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1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江某2在聚众斗殴中持械砍击被害人刘某1头部致其死亡,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刘某3、周某6、张某7及原审被告人刘某5、蒋某4、黄某12、彭某8、周某9、李某10、周某11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江某13明知江某2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原审被告人黄某12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谭某1一方的刘某5、蒋某4、黄某12和刘某3一方的刘某3、周某6、张某7、彭某8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某3一方的周某9、李某10、周某1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黄某12系主犯。黄某12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某3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蒋某4、刘某5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江某2、谭某1、刘某3、黄某12、周某6、张某7、彭某8、周某9、李某10、周某1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某13犯罪情节较轻,湖南省祁东县司法局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江某2、谭某1、刘某5、张某7、周某6、周某9、李某10、周某11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12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谭某1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和刘某3约架,也不是组织策划指挥者,不是原判认定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理由。经查,谭某1在电话中与刘某3发生言语冲突并相约打架,继而与赵某1纠集江某2等人与刘某3一方持械斗殴的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屏、证人证言、各被告人及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原判认定谭某1系主犯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恰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谭某1上诉还提出“上诉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并取得了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原判已经考虑谭某1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后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刘某3上诉提出“上诉人没有与对方打斗的想法,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的理由。经查,该理由与前述本案证据不符,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刘某3上诉还提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判已经考虑刘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后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周某6上诉提出“其不是去帮忙打架而是去救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本案前述证据足以证明周某6斗殴的故意,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张某7上诉提出“上诉人在现场但没有动手,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本案前述证据足以证明张某7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江某2之外的其他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江某2适用“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第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谭某1、刘某3、周某6、张某7的上诉,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即“被告人谭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刘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刘某5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蒋某4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某1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某6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7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彭某8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某9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10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1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江某13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管铩12把、砍刀3把、钢管6根、铁锤2个予以没收”。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江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原审被告人江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治华
审判员杨晓红
审判员唐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关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