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川刑终字第7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15-02-06
审理经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军华、宋华、袁伟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党垒、罗勇、李伟、曹兴华、吴勇、万福祥、谢雨滴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军华、宋华、吴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华、宋华及其辩护人李茂伦、沈武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勇、原审被告人袁伟、党垒、罗勇、李伟、曹兴华、万福祥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1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军华为解决被告人袁伟谩骂曾某某一事,邀约被告人罗勇、党垒,党垒邀约被告人谢雨滴及胡春林、杨乔彬、陈鹏、杨磊、杨凯等人,谢雨滴邀约被告人李伟,李伟邀约袁海等人,到犍为县城寻找袁伟。袁伟得知情况后,便邀约被告人曹兴华一同前往,并在路上购买腰刀一把。同日13时50分许,李军华、党垒、罗勇、谢雨滴在犍为县城银河花园C区大门外与袁伟、曹兴华相遇,罗勇、党垒对袁伟拳打脚踢,袁伟持腰刀追砍党垒,党垒持刀将袁伟脚刺伤,袁伟持刀将党垒手臂刺伤。后双方散去,党垒被送至犍为县人民医院处理伤口。期间,李军华电话邀约被告人宋华。宋华驾车与李军华等人碰面后,李军华、李伟、袁海等人分乘宋华、罗勇驾驶的车前往犍为县人民医院。同时,袁伟邀约曹兴华及吴勇、万福祥、蒲某某(男,殁年21岁)携带砍刀、腰刀,由万福祥驾车到犍为县人民医院。同日14时29分,袁伟、曹兴华、蒲某某、吴勇提砍刀、腰刀冲向李军华等人,李军华、李伟、罗勇、袁海、宋华等人见状持木棒与对方互殴。蒲某某持刀致李伟重伤;袁海、宋华持木棒击打蒲某某头部,致蒲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为,在李军华、宋华、党垒、罗勇、李伟、谢雨滴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李军华、党垒、罗勇参与在银河花园C区外聚众斗殴,致对方一人轻微伤并造成己方一人轻微伤,李军华对该起聚众斗殴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为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己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党垒、罗勇为积极参加者,党磊持刀进行斗殴,有持械加重情节;李军华、宋华、党垒、罗勇、李伟、谢雨滴参与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外聚众斗殴,致对方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并造成己方一人重伤,李军华对该起聚众斗殴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己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李军华积极准备工具,参与斗殴,事前又未明确禁止己方人员致人重伤、死亡,宋华等人持木棒击打对方人员致蒲某某死亡,首要分子李军华和直接加害者宋华应当转化定罪,对李军华、宋华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党垒、罗勇、李伟、谢雨滴系积极参加者,对党垒、罗勇、李伟、谢雨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勇、李伟持木棒斗殴,具有持械加重情节;党垒、罗勇、李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雨滴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李军华等人在银河花园C区外聚众斗殴后准备工具意图报复,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之后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外的聚众斗殴行为系出于同一罪过心理支配下对同一对象实施的持续性行为,侵犯同一社会关系,属于继续犯,两起聚众斗殴行为系一个整体,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一次聚众斗殴犯罪。综上,本案中,对李军华、宋华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党垒、罗勇、李伟、谢雨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党垒、罗勇、李伟具有持械加重情节,系主犯,谢雨滴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袁伟、曹兴华、吴勇、万福祥、蒲某某参与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外聚众斗殴共同犯罪,致对方一人重伤,并造成己方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袁伟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蒲俊芝持刀致对方李伟重伤,首要分子袁伟转化定罪,对袁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兴华、吴勇、万福祥系积极参加者,对曹兴华、吴勇、万福祥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兴华、吴勇持刀斗殴,具有持械加重情节,万福祥明知己方人员欲斗殴而持刀,也应认定具有持械加重情节;曹兴华、吴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万福祥未直接实施斗殴行为,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宋华、党垒、李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袁伟、曹兴华、吴勇、万福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军华、罗勇、李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聚众斗殴,对本案的引发和激化均具有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李军华、袁伟、宋华、党垒、罗勇、吴勇、万福祥等人已支付被害人蒲某某家属、李伟经济损失,被害人蒲某某家属对李军华、宋华、罗勇、李伟予以谅解,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军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袁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党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罗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曹兴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万福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谢雨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李军华上诉提出:双方对打造成己方李伟重伤,对方蒲某某死亡,袁伟作为对方主犯不仅应对李伟重伤负责,还应对蒲某某死亡负责;其积极抢救蒲某某和李伟,支付医疗费1.7万元;其亲属积极赔偿蒲某某亲属损失十余万元,并取得蒲某某亲属的谅解;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辩护人提出:李军华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蒲某某亲属损失,并取得蒲某某亲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改判。
宋华上诉提出:其驾车带路,没有下车参与打斗,没有持棒殴打蒲某某,属从犯;积极赔偿蒲某某亲属损失,并取得蒲某某亲属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
吴勇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从犯;原判量刑偏重。
出庭检察员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李军华、宋华、吴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初,李某某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原审被告人袁伟为给女友李某某出气,遂在电话中谩骂曾某某,后曾某某将此事告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华。同月7日11时许,李军华邀约原审被告人罗勇、党垒,并叫党垒邀约人;党垒邀约原审被告人谢雨滴及胡春林、杨乔彬、陈鹏、杨磊、杨凯(此五人另案处理),并叫谢雨滴邀约人;谢雨滴邀约原审被告人李伟,并叫李伟邀约人,李伟邀约袁海(另案处理)等人与李军华等人汇合后,驾车到犍为县滨江路“聚友茶楼”。一到“聚友茶楼”,李军华即告知众人到犍为县的目的是解决袁伟骂曾某某的事情。后李军华等人与袁伟约好在犍为县城东门口见面,袁伟邀约原审被告人曹兴华一同前往,并在路上购买腰刀一把。同日13时50分许,李军华、党垒、罗勇、谢雨滴在犍为县城银河花园C区大门外与袁伟、曹兴华相遇,李军华质问袁伟并要求袁伟道歉,袁伟未理睬即行离开时李军华喊打,罗勇、党垒对袁伟拳打脚踢,袁伟从曹兴华身上摸出腰刀追砍党垒,曹兴华也跟着追,党垒持刀刺伤袁伟的脚,袁伟持刀刺伤党垒的手臂。李军华、罗勇、谢雨滴返回茶楼,后党垒捂着手返回茶楼并扬言要打回来,李军华亦称必须要弄对方。随即谢雨滴、胡春林、杨乔彬、陈鹏、杨磊、杨凯将党垒送到犍为县人民医院处理伤口。在医院,党垒又说一定要找对方弄转来,并叫谢雨滴等人到街上寻找袁伟。谢雨滴开车搭载杨乔彬、陈鹏、杨磊、杨凯在街上寻找对方未果后返回医院。期间,李军华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华打电话说袁伟把党垒杀到了,赶快过来。宋华开车来后,李军华、李伟、袁海等人分乘宋华、罗勇开的车前往犍为县人民医院。途中,李军华下车在一家杂货铺买了20根木棒放在两部车上。与此同时,袁伟不服气,遂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勇、原审被告人曹兴华、万福祥及被害人蒲某某(男,殁年21岁),携带砍刀、腰刀,由万福祥开车在街上寻找党垒、李军华等人未果后前往犍为县人民医院。双方于同日14时29分在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相遇。袁伟叫万福祥打开车门,并与曹兴华、蒲某某、吴勇提着砍刀、腰刀冲向李军华等人,李军华、李伟、罗勇、袁海、宋华等人见状,即持木棒与袁伟等人互殴。打斗中,蒲某某用刀刺中李伟左颈部、左胸部、右肩部等部位,致李伟重伤;袁海、宋华持木棒击打蒲俊芝头部,致蒲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党垒、袁伟、曹兴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当日,万福祥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挡获时,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袁伟、曹兴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李军华、罗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吴勇、谢雨滴分别于同月15日、同年12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党垒、李伟、宋华分别于同月10日、同月20日、2013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法院的主持下,李军华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121000元,袁伟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2000元,宋华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10000元,党垒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5000元,罗勇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10000元,吴勇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2000元,万福祥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10000元,共计160000元,蒲某某的亲属获得150000元,李伟获得10000元。蒲某某的亲属对李军华、宋华、罗勇、李伟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等情况。
2.现场勘验及检查笔录、提取痕迹及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犍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大门外圣泉路东侧人行道处,东面为一围墙,围墙南侧地面发现一0.36×0.15米大小的血泊,公路上发现一断裂的木棒(长0.58米,棒体已破裂)。
3.犍为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人身检查笔录、病历资料,证实蒲某某于2012年11月7日入乐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3日死亡。鉴定意见:蒲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党垒、袁伟、曹兴华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4.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病历资料,证实李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5.乐山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近亲或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基于对15个不同基因位点结果的分析,蒲星利、周雷是蒲俊芝的生物学父母,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在不考虑双胞胎、近亲或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所送检验的现场地面血迹一为蒲某某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其似然比率为3.714E19。
6.手机通话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手机号码罗勇于2012年11月7日与李军华、曾某某有多次通话;罗勇于2012年11月6日、7日与谢雨滴、袁伟有多次通话;谢雨滴于2012年11月7日与曾某某、党垒、袁伟有多次通话,党垒于2012年11月7日与李军华有多次通话;袁伟于2012年11月7日与曾某某有多次通话;万福祥于2012年11月7日与袁伟有通话。
7.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是曾某某男朋友李军华的前女友。2012年7月,曾某某和李军华耍朋友,李某某不满,案发前几天曾某某收到一短信,骂曾某某骚货,曾某某叫陈某骂对方,后袁伟打电话质问曾某某为何骂李某某,并骂曾某某,曾某某让陈某和袁伟对骂。曾某某不服,将此事告知党垒,喊党垒帮忙找袁伟,后又告知李军华,李军华答应喊人一起到犍为找袁伟。11月7日上午,罗勇开李军华的白色丰田越野车搭载李军华、曾某某、陈某,党垒开一黑色比亚迪越野车带四个小弟一起到犍为。曾某某和陈某到滨江路“红四方”茶楼,曾某某给袁伟打电话,袁伟答应来。后李军华、党垒及两个小弟到茶楼,党垒的一个小弟说认识袁伟,并说袁伟可能在东门口农贸市场,四人即离开茶楼。回乐山时,曾某某见党垒左手背受伤流血,车后排多了几根木棒,就晓得同袁伟打了架。曾某某叫李军华等人的目的是壮声势,可以帮忙打袁伟从而保护曾某某。她们商量时没有说要打架。
8.证人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7日,曾某某喊阚某某一起到犍为,“屠三哥”不放心,喊一起去。后“二郎神”开“屠三哥”的越野车搭载“屠三哥”、曾某某、阚某某,党垒和另外三个不认识的娃儿也来了。阚某某问“屠三哥”那几个娃儿来干啥子,“屠三哥”说喊几个人去壮胆,吓吓对方。后阚某某、曾某某、“屠三哥”、“二郎神”坐越野车,党垒和三个不认识的娃儿坐比亚迪越野车就到犍为。曾某某、阚某某在大桥红绿灯处见另一黑色轿车停在那里,车上有几个不认识的娃儿,听“屠三哥”说是党垒喊的人。阚某某、曾某某到了河边“红四方”茶楼后,“屠三哥”带起党垒和不认识的娃儿过来。曾某某喊袁伟过来,袁伟喊曾某某去东门。“屠三哥”、党垒和不认识的娃儿就走了。后“二郎神”开车和“屠三哥”接曾某某、阚某某离开,“屠三哥”说已打了一架,一个娃儿受了伤。阚某某见党垒手受了伤,车后排放了几根木棒。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李某某认识“屠三哥”,成为“屠三哥”的情人。2012年7月,“屠三哥”和曾某某在一起被李某某发现,李某某就没和“屠三哥”一起。同年10月初,“屠三哥”说李某某传染性病给自己,李某某没有病,就怀疑曾某某有性病并传染给“屠三哥”。10月底,李某某发短信骂曾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对骂。后袁伟认识李某某,想和李某某耍朋友,李某某就给袁伟说了吵架的事,并告知袁伟曾某某的电话。袁伟替李某某出头,与曾某某在电话里吵起来,曾某某威胁说要找人来打。第二天,曾某某当着“屠三哥”的面打了李某某,李某某想报警,被“屠三哥”劝住。李某某给袁伟说了此事,并说曾某某一定会找人来找袁伟。11月7日13时许,袁伟说曾某某来电话说已到犍为,叫袁伟过去说事。李某某给袁伟说曾某某不简单,不会是一个人来,叫袁伟不要一个人过去。14时许,袁伟说在滨江路没看到曾某某,准备走时被“屠三哥”拦住,“屠三哥”喊党垒打,党垒给了袁伟一脚,双方打起来。15时许,袁伟说蒲某某被“屠三哥”等人打了,有点凶。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上午,杨某和杨甲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党垒打电话要杨某帮忙,一起到犍为去,杨某答应,党垒又同杨甲说了。挂电话后,杨甲说到犍为去是帮“屠三哥”的忙,很可能要打架,如果要打架就要帮忙。杨某和杨甲租一“野的”到犍为。在犍为高速路口处与“屠三哥”等人汇合后,大家一起开车到滨江路一茶楼,“屠三哥”及那名瘦高男子、党垒、谢雨滴出去,约半小时后,党垒左手受伤流血先回茶楼。党垒说先到医院看手,还说对方动了刀,这件事情不可能就这样算了,咋个都要弄转来。几分钟后,谢雨滴过来,说认识对方一个人。后谢雨滴开车,搭载党垒、杨某、胡某某、陈某、杨某某、杨甲到犍为县人民医院,党垒不服气,喊大家出去找对方。谢雨滴、杨某某、陈某、杨甲、杨某五人又开车在城里到处找对方。期间,对方认识谢雨滴的那个娃儿打电话问谢雨滴在哪里,谢雨滴说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回到医院后,见医生在给党垒消毒,“屠三哥”打电话给党垒说:“我们在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碰到了对方,你们出来点人。”党垒喊杨某等人出去,去后未见到人。“屠三哥”喊党垒到乐山就医,党垒、谢雨滴、杨某、杨甲、杨某某、胡某某开车离开,在医院外公路上见一人躺着,“屠三哥”说和对方干了架,打翻了一个在地上躺起。当晚,党垒和该瘦高男子开车找到杨某、杨甲,车上有一个和“胖儿”一起来犍为的娃儿背上有伤,该男子说“胖儿”在医院,党垒给了杨甲、杨某一人500元钱。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党垒叫杨某某、陈某一起到犍为。杨某某、陈某在月儿塘公园找到党垒,谢雨滴开一辆黑色比亚迪越野车,杨某某、陈某上车后见有胡某某、杨某、党垒、谢雨滴、杨甲五人,后面是“屠三哥”开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就一起到犍为。杨某某、陈某见车后排座下放了三四把七八十厘米长的砍刀,就问党垒去干啥事,党垒说没有事,以防万一。“屠三哥”安排在滨江路一茶馆喝茶,听“屠三哥”说因一男子骂了“屠三哥”的女朋友,“屠三哥”要去找那个人的麻烦,叫大家来扎堂子。谢雨滴说认识那个人,“屠三哥”、党垒、谢雨滴就出去找那个人谈判,叫大家等着。半小时后,三人回来,党垒左手流血,杨某某、陈某、谢雨滴、杨某、胡某某、杨甲就送党垒到犍为县人民医院治伤。谢雨滴开比亚迪越野车到医院后,党垒给大家说:“你们出去找一下,看找得到对方的人不,老子今天咋个都要弄回来。”杨乔彬、谢雨滴、杨某、陈某、杨甲就开车去找对方。谢雨滴刚开车出医院,有人打谢雨滴电话问在哪里,谢雨滴说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大家就问是谁打的电话,谢雨滴说是对方。谢雨滴开车回到犍为县人民医院,还说看见对方了,刚调头就没有见到对方。后大家去看党垒,医生在给党垒消毒,谢雨滴没下车。这时,“屠三哥”打电话给党垒,叫回乐山治伤,还说刚刚在下面打起来,砍了一个在那里睡起。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实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陈某、杨某某被党垒喊去办事。陈某、杨某某、党垒开一辆黑色比亚迪越野车到凯莱酒店接谢雨滴、胡某某。胡某某问党垒啥事,党垒说“屠三哥”喊一起到犍为去办点事。谢雨滴问党垒还要不要喊人,党垒说能喊得到人就喊起。谢雨滴说有个师兄刚从监狱出来没好久,去办事没有问题。谢雨滴给自己师兄打电话,喊坐车到犍为大桥等。后陈某、谢雨滴、党垒、杨某某、胡某某坐比亚迪越野车到肖坝车站。一男子开“屠三哥”白色丰田越野车搭载“屠三哥”、党垒和两名女子,谢雨滴开比亚迪越野车搭载陈某、胡某某、杨某某,两车一起到犍为高速路边,见谢雨滴喊的师兄“胖儿”,“胖儿”又带来两三人(其中一人叫袁海),大家一起到了犍为滨江路一茶楼喝茶。坐了半小时,“屠三哥”把党垒、谢雨滴喊出去。半小时后,谢雨滴最先回茶楼并问党垒回来没有,大家说没有。一会儿,党垒过来,手上有伤在流血,胡某某就说先送医院。陈某、胡某某、杨某、杨甲、杨某某、谢雨滴开比亚迪越野车送党垒到犍为县人民医院去处理伤。在车上,党垒问谢雨滴刚才是不是跑了,谢雨滴说没有。党垒受了伤,不服气,要谢雨滴带人弄转来。然后,谢雨滴就带陈某、杨某某、杨某、杨甲出去找对方,胡某某扶党垒找医生。谢雨滴开车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周围转了一圈,谢雨滴持的党垒的电话响了,对方问在哪里,谢雨滴以为是“屠三哥”,就说在犍为县人民医院,挂电话后才看到不是“屠三哥”的号码,是对方的号码。回犍为县人民医院后,党垒的两个朋友说在医院门口又打了架。经对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陈某辨认出“屠三哥”参与了打斗;打斗前从白色丰田越野车旁持木棒跑出来的第一个人是“胖儿”,第二个人是袁某,第三个人不认识,第四个人是潘某;摔倒在地的有一个是“胖儿”,另一个是不认识的穿白衣服的人;使用木棒击打穿白衣服的娃儿有两人,其中一个是袁某,另一个人不认识。陈某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确认袁某是当天“胖儿”从五通桥带来的,是第二个从白色丰田越野车旁提木棒跑出来并使用木棒击打倒地的穿白衣服男子的人。
1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党垒来接胡某某、谢雨滴,当时陈某、杨某某已在车上,和“屠三哥”碰面后,就一起到犍为。他们一共开了两辆车,“屠三哥”等人开一白色丰田越野车,党垒开一黑色比亚迪越野车,车上坐了胡某某、谢雨滴、陈某、杨某某,在犍为高速路口又遇见杨某、杨甲、“胖儿”(后来受了伤),及三四个不认识的娃儿,他们一起到犍为滨江路一茶楼喝茶。这时,“屠三哥”说有个娃儿骂了自己的女人,今天要找对方说一下这件事。谢雨滴说认识对方,“屠三个”就说先找到对方好好说一下,喊对方赔礼道歉就算了,并喊大家在茶楼喝茶等着。“屠三哥”及其司机、党垒、谢雨滴就出去,半小时后,“屠三哥”及其司机、谢雨滴先回来,并说对方好像有枪。党垒回来后,手上有伤在流血。胡某某、谢雨滴、杨某某、陈某、杨某、杨甲送党垒到犍为县人民医院。党垒因受了伤,不服气,就在医院门口对大家说:“这个事情不可能就这样算了,肯定要找对方弄转来。”胡春林扶党垒挂号、找医生,不晓得谢雨滴等人出去没有。医生帮党垒止血后,“屠三哥”打党垒电话说在外面碰到对方的人,打了架,马上去乐山。当晚,党垒拿了500元钱给胡某某作为到犍为的跑路费。
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0时许,“屠三哥”、党垒、“雨滴儿”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到犍为一农贸市场赌场。党垒问认不认识袁伟,李健说好像认得到。大家走到银河花园C区外,袁伟和“华娃儿”下车,“屠三哥”问袁伟为啥骂曾某某,袁伟说曾某某骂了自己的朋友。袁伟说要走,“屠三哥”说想走就走嘛,然后就喊打,党垒踢了袁伟一脚,袁伟退了几步,手里拿了一把腰刀,李某劝党垒说算了,袁伟持刀追党垒,“华娃儿”也跟着追,“三哥”、“雨滴儿”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越野车,李某跑过去,在滨江路上见袁伟和党垒都拿着一把长约20厘米的腰刀,党垒手受了伤在流血,袁伟一只脚受了伤,李某劝袁伟先走,党垒给李某说不可能这样白白被打。李某劝了党垒,二人各自离开。李某回到堂子,有人打来电话,袁伟的人问刀是不是在堂子,袁伟等人要来拿。没多久,袁伟和“华娃儿”就来拿了一编织口袋出来,听袁伟说里面有两把砍刀,袁伟拿了刀就离开。
15.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潘某某系银河花园C区门卫室保安。2012年11月7日14时许,潘某某和郭某在值班室见门外公路上围了六七名年轻男子吵闹,像要打架。约一分钟后,一个娃儿朝另一个娃儿动手,然后一伙人就朝滨江路下方跑。过了几分钟,有两个年轻娃儿返回来经过门口,其中有个娃儿左手有血迹。
1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郭某系银河花园C区门卫室保安。2012年11月7日14时许,郭某和潘某某值班时,见四五个娃儿和对方两个娃儿在门口不远处说事没说好,四五个娃儿中的一个就用脚踢对方两个娃儿中的一个,后其他娃儿围过来打那两个娃儿,那两个娃儿就退到花坛处。那四五个娃儿中的人说“随便你们去喊人,我们在这里等你们”之类的话,那两个娃儿中穿灰白色衣服的娃儿不知从哪摸出一把黑色匕首(长二三十厘米,尖的)在手中挥舞,并追那四五个娃儿,那四五个娃儿就分头跑了。
17.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7日14时10分许,一辆黑色无牌照轿车、一辆白色越野车到邹某某的五金店,一名约35岁的微胖秃顶男子从黑色轿车上下来花100元钱买了1捆共20根“掏棒”(长1.3米、直径约4厘米),该男子抽了1根“掏棒”自己拿着,剩下19根由黑色轿车驾驶室下来的一个人抱了几根,还有不知从哪辆车下来的两名男子各人抱了几根,后朝白色越野车走去。
18.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7日14时许,邹某某说有群人买木棒,可能去打架。文某某见三个人上车,具体多少人不清楚,前面是一辆黑色无牌照小轿车,后面是一辆白色越野车,买了一捆约10多根木棒,有一个人提了1根木棒上了黑色轿车,其余放在白色越野车上。
19.证人祝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7日14时许,祝某某听见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对面有人在吼打架了,就见公路上有六七个手拿木棒的二三十岁的娃儿,跟着两个二十岁左右的娃儿(其中一个娃儿拿了把刀)在一部停着的无牌照黑色现代车周围转圈圈追,追了不到一分钟,拿刀那边的两个娃儿就被追住了,然后就被那六七个娃儿围在那里用木棒一阵乱打,当时有个娃儿木棒都打断了。期间,拿刀的那个娃儿从人群中钻出往金牛宾馆方向跑,拿木棒的两个娃儿跟着拿刀的娃儿追,那个没有跑脱的娃儿被剩下的四五个拿木棒的娃儿打来蹲到地上,手好像都被打断了。被打的娃儿自己站起来走了几步就躺倒在路边围墙下,追人的那两个娃儿好像追到了烟草公司门外没有追上就转来,看见对方已经被打倒在地,就上那辆黑色现代车往金牛宾馆方向走了。那个提刀没有被追的娃儿返回来见自己的人倒在地上,就去扶,没有扶起来。后来了个娃儿将被打倒的娃儿扶起背进了医院。
2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14时许,张某某见从犍为县人民医院方向下来四五个提尖刀、砍刀的娃儿,从西门口方向开车上来三四个拿木棒的娃儿,在红绿灯处碰到,没听见说什么,双方就用手中的工具打对方,只有提刀的娃儿一方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娃儿受了伤,是被对方穿泥巴色衣服的娃儿用棒棒打晕了,穿泥巴色衣服的娃儿抢了穿白色衣服的娃儿的刀,持刀捅了该娃儿后颈部一刀,该娃儿就倒在地上,穿泥巴色衣服的娃儿还说:“今天我捅了你,哪儿都查不出我的案子。”后双方的娃儿就打散跑了,受伤男子在地上躺起流了很多血,有人将该娃儿抱进医院,警察很快就来了。
21.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5时许,喻某某见有一辆黑色轿车从淑玉路开过来,车停下后,从车上下来四人,每人拿了1根木棒去打对方,有一个娃儿拿木棒朝对方一个人肩膀敲了一下,后脑敲了几下,脑壳被敲出血,伤得有点凶。没过一会对方就上黑色轿车跑了。
2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4时许,李某甲见一
辆无牌照黑色小车在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红绿灯调头后开到医院对面一围墙处,几个年轻人从医院大门冲出来后就往黑色小车方向跑,那几个年轻小伙子正从医院出来时,小车上下来几个十几岁的小伙子,拿着木棒,两批人在医院门口街道上接触后就开始乱打起来。打了一两分钟,从医院出来的一穿白色衣服的人抱着一穿红色衣服的高个子,穿红色衣服的小伙子用什么在穿白色衣服的人头上打了一下,穿红色衣服的那一批人就跑了,穿白色衣服的人被打后趴在地上,脑壳流血,走到围墙墙角下坐下,后警察来了。双方打时,从医院出来的人拿的是西瓜刀,从车上下来的人拿的是木棒。
2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4时许,廖某某听见门市外有点闹,见门市外两个圆脸的黑衣平头男子,一个去开黑色无牌照轿车驾驶室车门,一个去开副驾驶车门,车很快发动后就往大桥方向走了。一个小娃儿持一把长刀在门市外晃,一个小娃儿捂头倒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对面围墙下,后持刀的小娃儿就去帮一个小娃儿扶伤者,一个小娃儿就背伤者朝犍为县人民医院去了。现场遗留打断的木棒,上黑色轿车的一男子好像拿了半截木棒上车。
24.证人帅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7日,“二郎神”联系乐山武警医院医生帅某某给一名断了两三根手背肌腱的年轻男子做了手术。
2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后,听朋友李某某说曾把和曾某某发生矛盾的事情给袁伟讲过,袁伟去找曾某某并和曾某某发生矛盾,李某某并没喊袁伟去找曾某某,更不知道袁伟等人会打架。
2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2时许,袁某打来电话,让吴勇之妻刘某去找隔壁住的蒲某某,并叫吴勇和蒲某某一起出去。刘芳给蒲某某说了,后吴勇、蒲某某就出去了。14时许,刘某打电话给蒲某某,被告知医生在抢救蒲某某。
2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7日,李伟之母张某被通知到乐山武警医院,张某见李伟在疗伤。
28.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华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曾某某是李军华现任女友,李某某是李军华的前女友。案发前,曾某某、李某某在电话中对骂,李某某喊袁伟帮忙骂曾某某,袁伟打电话挑衅曾某某:“你不是要接招么,你喊的人不敢来了么。”2012年11月7日,曾某某给李军华说要到犍为找袁伟,还喊了党垒带兄弟伙一起去。李军华就叫曾某某一起去。党垒听李军华的话,李军华确认党垒要去。李军华知道双方骂得比较凶,有可能说不好就会打架,就叫党垒带几个人一起去,目的是喊袁伟赔礼道歉。李军华叫司机罗勇开自己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川LAU500)接了曾某某和陈某,与李军华帮党垒租的黑色比亚迪越野车(川L33838)上五人从乐山到犍为滨江路一茶楼。商量时,李军华问大家是否认识袁伟,“雨滴儿”给袁伟打电话,约袁伟马上来茶楼,袁伟没来。党垒打电话问李某是否和袁伟在堂子处,李某说是,李军华、“雨滴儿”、党垒三人去堂子找,袁伟已走,李军华等人返回时在农贸市场出来的路口碰见袁伟和一男子。李军华质问袁伟并要求给曾某某道歉,袁伟不说话,准备走。李军华冒火,觉得面子挂不住,对“雨滴儿”、党垒说“打”,“雨滴儿”、党垒、罗勇对袁伟二人拳打脚踢。后袁伟拿刀出来要砍,大家就跑。袁伟两人跟着党垒往下河方向追,李军华和罗勇往上河方向跑。跑了六七分钟,李军华和罗勇跑散,李军华返回茶楼时见“雨滴儿”扶起党垒往茶楼外停车处走,茶楼上的人全部下来了,党垒手受伤流血很冒火说:“必须要打转来!”并提出马上去找对方,党垒的兄弟伙也赞同,准备到车上去找刀,被李军华劝住,喊先把党垒送到医院处理伤口。李军华就打电话给犍为的“伟娃儿”,说了和袁伟发生纠纷,袁伟把党垒刺伤了的事,叫“伟娃儿”带路。“伟娃儿”一个人开一辆黑色现代无牌照轿车与李军华汇合后,李军华叫“伟娃儿”带大家到医院处理党垒的伤。李军华在车上给“伟娃儿”讲了刚才打架的事,党垒被刺,“伟娃儿”喊不要怕。经过杂货铺时,李军华想对方已经拿出刀来了,万一又要和对方打架,没有工具要吃亏,想准备木棒碰到袁伟后好用来打架。李军华提出买木棒,并下车花100元钱买了20根木棒,罗勇一车的人都下来帮忙拿木棒,李军华拿了1根,另两个娃儿各人拿了1根放车后备箱,并上了“伟娃儿”开的车。两辆车开到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李军华和党垒的两个手下下车进医院准备接党垒,看见袁伟等人在医院门诊部大厅门口,对视后袁伟三四人提刀追,李军华和党垒的两个手下跑出医院,往“伟娃儿”车子跑去,李军华喊“伟娃儿”停车,把后备箱打开,好拿之前买的木棒。“伟娃儿”从车上按开后备箱,李军华跑到后备箱处抽了根木棒出来,袁伟等三人追到面前提刀砍李军华,李军华持木棒乱打三人,罗勇丰田越野车上的人全下来帮忙打对方,打了一阵就只有袁伟和对方一人与李军华对打了,罗勇帮李军华将二人打跑了,李军华和罗勇上了丰田越野车开车跑,见对方有人躺在公路墙边。李军华打电话给在医院的党垒说又跟对方打了一架。“伟娃儿”说送了一个人到中医院医治,李军华拿了2000元钱叫“伟娃儿”去付医药费。后李军华接党垒、曾某某、陈某回乐山,把党垒送到372医院医治。经对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李军华确认在医院门口最先从宋华车上下来的是自己,还有后排两个娃儿,发生打斗时,从丰田越野车上提起木棒下车的有罗勇和党垒喊来的五通桥的人,罗勇提木棒帮李军华打对方,宋华从驾驶室下车到后备箱拿一根木棒后冲过去,打一穿白衣服的娃儿两三棒,打完后跑回宋华的车,上了驾驶室。有两个人打了穿白色衣服的娃儿,一个是宋华,另一个是穿黑色衣服胸前有白色图案的娃儿。李军华确认作案工具系其所买木棒。李军华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确认宋华是当天下午开车送李军华到犍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外的男子。
2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中午,曾旭勤打电话叫宋华过去。宋华开自己的一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川L030A0,没挂车牌)找到曾某某、“屠三哥”等人,曾某某说党垒受伤到医院去了。宋华开车,“屠三哥”和一不认识的娃儿坐宋华的车,其余人坐“屠三哥”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宋华走到一店处,“屠三哥”说:“买几根木棒准备起,万一碰到对方了,预防万一。”“屠三哥”下车买了木棒后放了一些在宋华车后备箱,又继续往犍为县人民医院走。14时许,宋华开车搭载“屠三哥”和另一不认识的娃儿走前面,“屠三哥”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跟着走,刚到犍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外公路上,宋华车上的“屠三哥”和另一个娃儿就下了车。“屠三哥”下车后,对方的人就提砍刀从医院里冲出来,宋华在红绿灯处调了头,把车停在路边,没有熄火,宋华一直坐在车上,对方有一人冲到宋华车旁,用刀从车窗外刺了宋华左手臂一刀。同时,“屠三哥”等人喊宋华把后备箱打开,“屠三哥”等人就拿出木棒与对方对打,“屠三哥”一方有一人被对方杀了两刀,好像伤在肩膀或颈项上,打完后大家都跑了。宋华见该男子受伤比较严重,就和另一娃儿把该男子弄到宋华的车上送到了中医院治疗。
30.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13时许,袁伟打吴勇妻子电话叫吴勇和蒲某某马上到文庙处找袁伟。吴勇和蒲某某去后见到袁伟和曹兴华,袁伟腿受伤流血,说是乐山来的“屠三哥”整的,意思是要找对方打架。后万福祥开一红色标致轿车来,大家上车后,吴勇见车后排放了两把黑色五十多厘米长的砍刀,袁伟说已经和对方打了一架,“屠三哥”在滨江路,意思是大家去找对方打架。大家沿滨江路去找对方未果,就往犍为县人民医院走。到医院后,大家挂了号等医生时,袁伟大喊:“就是那部车子。”吴勇见外面是一白色越野车,袁伟、蒲某某、曹兴华就朝车子冲去,万福祥把车门打开,袁伟拿了一把砍刀,曹兴华拿了一把腰刀,曹兴华、蒲某某、袁伟一起往门口冲,吴勇知道要和对方打架,愣了一下,万福祥对吴勇说:“吴勇,上。”吴勇见车后排还有一把砍刀,就提砍刀往门口冲,见袁伟和对方几个拿木棒的人对打,吴勇帮袁伟打对方,对方木棒长,吴勇刀未砍到对方身上,只砍到木棒上,对方又围过来,吴勇拉起袁伟朝红绿灯方向跑,对方追了几步就回去了。后曹兴华说受了伤,万福祥说蒲某某不行了。经对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吴勇确认从医院冲出来的第一个人是袁伟,冲出来的第二个人是蒲某某,第三个人是曹兴华,吴勇是最后一个冲出来的。吴勇冲出来后,袁伟和对方在打斗,吴勇帮袁伟打对方,曹兴华和蒲某某也动手参与了打斗。
31.原审被告人袁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11月初的一天,李某某给袁伟说和曾某某吵架,袁伟就想给李某某出头,打电话骂曾某某。后一尾号是“7650”的男子打来电话问袁伟在哪里,袁伟说在犍为凤凰山,对方说等着,马上来。11月7日14时许,曾某某打电话叫袁伟到一茶楼见面。袁伟有事走不开,后袁伟又接尾号是“7650”的电话,对方自称“雨滴儿”,是因“屠三哥”的事,袁伟答应见面,并打电话叫蒲某某、“秋哥”到文庙处。正好曹兴华来,就叫曹兴华一起去。因怕吃亏,袁伟在一五金店买了一把腰刀(长约20厘米,宽约2厘米,尖的)放在曹兴华身上,二人打的在银河花园C区门口找到对方。曾某某不在,对方有四名男子,“屠三哥”质问袁伟为何骂曾某某,袁伟说对方也在骂。“屠三哥”就提劲说:“乐山、犍为、沐川,收拾你几个小杂皮还老早。”袁伟准备离开,“屠三哥”对旁边三个娃儿说打,党垒踢了袁伟一脚,“二郎神”打了袁伟一拳,二人准备一起来按袁伟。打到花坛处,袁伟叫曹兴华把刀给自己,袁伟撵对方四人,曹兴华跑进农贸市场,袁伟撵一个娃儿,对方摔倒摸出一把刀和袁伟对峙,袁伟被对方用刀弄伤右腿流血,对方也被袁伟弄伤,其他娃儿跑散并开白色越野车走了。袁伟和那个娃儿正对峙时,曹兴华提了一把杀猪刀出来。袁伟打电话叫“昆娃儿”给自己准备刀,并给“秋哥”打电话说了刚打架的事,又给吴勇的妻子打电话叫通知蒲某某、吴勇来。“秋哥”开车接起蒲某某、吴勇来后,袁伟、曹兴华上车,袁伟到农贸市场找“昆娃儿”拿刀,“昆娃儿”拿一装有两把砍刀的编织袋出来交给曹兴华放在车后排。袁伟不服气,给大家说了打架的事,提出一起去弄对方的人。袁伟提出先去找对方,“秋哥”开车搭载五人寻找未果,“秋哥”、蒲某某提出先到犍为县人民医院缝了针再找对方,就开车到犍为县人民医院。期间,袁伟和“雨滴儿”通电话,“雨滴儿”问袁伟在哪里,袁伟说要去犍为县人民医院缝针。袁伟在大厅见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一直盯着自己,估计是对方。“屠三哥”看到袁伟,好像喊“就是他”,袁伟就叫“秋哥”把车门打开,拿了一把砍刀走在最前面,曹兴华、蒲某某在后面。袁伟提刀跟着“屠三哥”追砍,“屠三哥”跑过公路,拍了一黑色车子说“快点把东西拿出来”,袁伟走到车前面不要车上的人下来,“屠三哥”从后备箱拿了一木棒出来打袁伟,袁伟用刀砍,木棒长,袁伟没有砍到,“屠三哥”在黑色轿车引擎盖上拍了一下,七八个手持木棒的娃儿从白色丰田越野车上下来,其中“二郎神”和一个娃儿向袁伟冲过来,袁伟向后退。吴勇拉起袁伟跑,对方三个娃儿跟着追,有几个娃儿提木棒向曹兴华、蒲某某追过去。后袁伟给曹兴华打电话,曹兴华说和蒲某某被打散了,曹兴华头、手被木棒打了,左脚还挨了一刀,蒲某某受伤严重。袁伟、曹兴华缝好针看了蒲某某后到公安局投案。经对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袁伟确认从医院冲出来的第一个是袁伟,第二个是蒲某某,第三个是曹兴华,最后出来的是吴勇。对方“屠三哥”最开始从黑色轿车后备箱里拿出木棒和袁伟对打,袁伟还用砍刀往黑色轿车的驾驶室车窗内击打过两下,感觉没有刺伤车窗内的驾驶员。
32.原审被告人党垒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屠三哥”喊党垒带几个人一起到犍为去,党垒在市中区凯莱酒店找到“雨滴儿”、陈某、杨某某、胡某某,“屠三哥”又喊来十来人,“雨滴儿”电话联系五通桥一刚从监狱出来的胖子,并叫胖子喊几个人一起下犍为,胖子答应,并说在犍为高速收费站等。在犍为收费站汇合后,“屠三哥”喊先到茶楼喝茶。到茶楼后,“屠三哥”说到犍为是帮忙打一下台面,解决曾某某和袁伟的矛盾,因二人在电话里吵架。“雨滴儿”说认识袁伟,打电话去问袁伟好久过来,过来大家好好说一下就算了,袁伟说在堂子里。“屠三哥”、党垒、“雨滴儿”、“二郎神”找到李某,袁伟已走。党垒喊李某一起去找袁伟,由李某当中间人劝一下,喊袁伟说两句好话就算了。大家走出农贸市场就碰到袁伟和另一娃儿,“屠三哥”吼袁伟几句并提劲,意思是喊袁伟给曾某某道歉,袁伟不道歉,“屠三哥”就喊打。“二郎神”抓扯袁伟几下,“屠三哥”又喊“打”,党垒踢了袁伟身上一脚,“屠三哥”动手推了袁伟两下。李某将袁伟、党垒拉开,袁伟二人到旁边说了几句各人持刀出来,袁伟持刀追党垒,李某劝袁伟,党垒就跑,袁伟一直追党垒,“屠三哥”等人开车跑,党垒摔倒后拿出一约10厘米长的折叠式水果刀,袁伟一上来,党垒用刀刺了袁伟,党垒左手背被袁伟用二三十厘米长的刀砍了一刀。这时,和袁伟一起的男子持约二三十厘米长的刀过来,做要动手的架势,李某过来劝住,袁伟二人离开。李某喊党垒去医院缝针,后李某离开。党垒走到茶楼外,见“屠三哥”、“二郎神”以及下来的所有人都在茶楼外路边,党垒冒火说:“老子从小到大还没有这样子受过伤。”“屠三哥”说:“这边你不管,先到医院去把针缝了再说。”有几人扶党垒上车,在车上党垒说:“这件事情不可能这样就算了。”谢雨滴、胡某某、陈某、杨某某、杨某、在高速路口的一个不认识的娃儿陪同党垒去了医院,胡某某在医院陪党垒,其他人又转去可能找“屠三哥”。约十分钟后,其他人接党垒、胡某某准备回乐山缝针。路上碰见“屠三哥”的车,车上下来两名陌生男子并离开,“屠三哥”说去打了架,并联系乐山武警医院和医生,党垒去做了手术。经分别对不同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党垒确认当天一起到犍为并邀约了其他人的谢雨滴以及一起到犍为的胡某某、陈某、杨某某。
33.原审被告人罗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罗勇平时给李军华开车。案发当天11时许,李军华开车接了罗勇和曾某某、陈某,并联系党垒,党垒和至少三名不认识的男子坐一黑色比亚迪越野车来肖坝后,李军华、罗勇、曾某某、陈某上白色丰田越野车,党垒及其朋友上黑色比亚迪越野车往成乐高速走。在车上,李军华说犍为一名男子骂了曾某某,大家到犍为看是怎么回事,犍为那边已经安排好了,到时打电话叫那个娃儿出来就是了。13时许,到犍为高速出站口汇合后,罗勇开车跟着党垒的车走到河边一茶楼。后李军华开丰田越野车搭党垒及其兄弟伙和罗勇到了一农贸市场门口,罗勇去停车,见一出租车上下来两个年轻娃儿,党垒给李军华说就是那两个娃儿,李军华质问较高男子为何骂曾某某,对方说曾某某先骂人。李军华说:“你们年龄小很了,不想打你们的,你们可以去问一问,乐山、犍为、沐川,我是哪个样子的人。”较高男子就说走。罗勇说:“事情都还没有说清楚,你们就要走了嘛!”李军华说:“你说走就走了哦,给我打!”党垒踢了较高男子腿上一脚,对方两名男子未还手,相互搀扶往河边走了几步后,挨打的男子持一长二十多厘米的刀追党垒,较矮男子在后面追,罗勇跑到车前,见两名男子一直在追党垒,罗勇见有人提刀,马上开车打调沿路去追,后开回茶楼。几分钟后,党垒回来,左手背在流血,党垒跟在场的人说了要打回来的话,并喊手下人上党垒的车。过了一会,宋华开一黑色现代轿车来,李军华和剩余五个人中的两人上了该车,另三人(有一个有点胖)上了罗勇的车。李军华给在场的人说要弄转来,并叫罗勇开车跟着李军华坐的车转了约10分钟,现代车在一建材门市外停下,两车上的人全部走进建材门市。几分钟后,几乎每人持一木棒,先前坐罗勇车的三个娃儿拿了几根木棒甩在后座下。罗勇跟着现代车到了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罗勇见李军华和同车的两个娃儿从现代车上下来往医院门口走。几秒钟后,李军华慌忙跑到停车位置,后面两三个提长刀的年轻娃儿跟着追,罗勇车上后座三个娃儿马上持木棒下车跑去帮李军华打那几个娃儿。罗勇转头见刚被党垒踢过的男子和另一男子持砍刀跟李军华对打,李军华持长棒扫,肩膀被砍中,罗勇即持一根木棒冲下去帮李军华对付那两个娃儿,对方刀没有木棒长,被逼后退并跑。罗勇、李军华先后回到丰田越野车上,李军华和罗勇开车走,后遇见党垒,李军华叫党垒上车到乐山医治,罗勇陪党垒去372医院医治。经罗勇对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确认在医院门口打斗时,从罗勇开的丰田越野车旁提起木棒冲出来的第一个人是坐罗勇车的较胖男子;第二个冲出来的也是坐罗勇车穿黑色衣服胸前有白色图案的男子,该男子用木棒击打对方穿白色衣服的男子。
34.原审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11时许,李伟在五通桥接“雨滴儿”的电话叫到犍为喝茶,叫李伟到五通桥区政府对面,后李伟、袁海在区政府外上了一辆灰绿色雪铁龙轿车。到犍为高速收费站出来犍为大桥附近汇合后,两辆车开到犍为滨江路一茶楼。在茶楼,一40多岁的男子接电话后,就叫一30多岁的瘦瘦的人、一个20来岁的胡子巴茬的娃儿、“雨滴儿”一起出去,剩下的七人继续喝茶。后喝茶的人中一男子接电话后说有一个朋友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喊大家下楼去看一下。黑色轿车开前面带起丰田越野车走到一日杂铺,那名40多岁的男子下车买了十几根木棒(直径四五厘米、一米多长),将五六根放在黑色轿车尾箱,并叫黑色轿车上一瘦瘦的娃儿拿了五六根放在丰田越野车后排。李伟就意识到去了医院后要去找对方打架。到医院后,黑色轿车上那名40多岁的人带两个娃儿下车朝医院走,刚过伸缩门,三四个娃儿提尖刀从医院大楼冲出来,三人朝黑色轿车跑,对方追到丰田越野车旁。司机开到伸缩门旁门卫室外停下,并从车上拿了一根木棒,下车时喊上去帮忙,说了声“走”就先下车,随后李伟和另两名坐后排的男子持木棒下车。四人一起冲,李伟冲在最前面,跟在李伟后面的三个人中一个是与李伟一起从五通桥到犍为坐同一辆车的一个娃儿,另外两个就是司机和一不认识的娃儿。刚冲到路中间就碰到对方两个持刀的娃儿,李伟和一矮个子娃儿打起来,一穿白色衣服的娃儿来帮忙,对方两个娃儿用刀把李伟的木棒打掉,穿白色衣服的娃儿扑过来,李伟和穿白色衣服的娃儿抱住扭打摔倒在地,李伟后面的娃儿用木棒打穿白色衣服的娃儿,对方抓到李伟,持刀捅李伟颈项、左胸各一刀,李伟被对方抓得很紧,挣脱不了,后李伟右肩不知被谁捅了一刀。李伟和该男子抱了约一分钟,该男子手松了,李伟发现手是甩的,爬起来后见后面打那个穿白色衣服的人是和李伟一起从五通桥到犍为坐同一辆车的一矮胖矮胖的娃儿。李伟跑到丰田越野车处想喊开车走,但车上没人,李伟又跑到对面红绿灯商店处一黑色车,说伤得比较重,求车上的人帮忙送到医院,车上的人送李伟到医院治疗。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确认袁某是当天和自己一同坐车从五通桥到犍为并参与当天下午在犍为县人民医院外聚众斗殴的男子。
35.原审被告人曹兴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12时许,袁伟对曹兴华说:“那个女的喊起人来找我来了,在C区外面等着的,我们过去看一下,‘苦八儿’他们马上来。”曹兴华晓得袁伟和该女子在电话里发生过口角,袁伟、曹兴华就一起去。路上,袁伟给蒲某某、吴勇打电话叫到东门口来。袁伟提出先去买把刀放在身上,害怕出什么情况,就在一五金店买了一把腰刀(折叠式单刃刀,刀刃约15厘米长、2厘米宽),放在曹兴华身上。袁伟、曹兴华坐出租车到银河花园C区外,见两个娃儿在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旁,其中一戴金项链的娃儿指着袁伟向另一娃儿说:“就是他杂种。”戴金项链的娃儿问袁伟:“这个事情咋个说,你这个小杂种,你认不到老子吗,犍为、沐川、五通、乐山随便你喊哪个来,老子都把招接起。”袁伟说:“这个事情本身就是个误会,又没有啥子,我不该骂她。”说完,袁伟就喊曹兴华走。这时,从丰田越野车又下来两个娃儿,戴金项链的娃儿就说:“弄他。”那三个娃儿中的一个踢了袁伟一脚,并从身上摸了把腰刀准备捅袁伟。这时,曹兴华的狱友谢雨滴拉住曹兴华和袁伟喊算了,劝二人走。曹兴华和袁伟刚走了几步对方又喊站住,袁伟随即喊曹兴华把刀给自己,袁伟持刀冲转去朝踢自己的人捅,对方吓跑了,曹兴华跟着冲,见袁伟把那些人撵散了,就跑到一肉摊子提了把杀猪刀转来,在花台处见袁伟和先前踢袁伟的娃儿持刀对峙。后袁伟叫曹兴华走,袁伟脚受了伤,说是被党磊捅伤,袁伟也把党磊手捅伤。路上,袁伟叫“秋娃儿”开车找对方。之后,曹兴华和袁伟到农贸市场,曹兴华还了刀,袁伟叫“昆娃儿”拿刀,袁伟又给蒲某某、吴勇打电话,蒲某某(穿白色衣服)、吴勇来后,“昆娃儿”把装刀的编织口袋提出来,曹兴华提口袋,见有两把砍刀、一把匕首。后“秋娃儿”开车接大家,曹兴华把刀放在后排,袁伟提出要弄回来,叫“秋娃儿”开车找对方未果,“秋娃儿”说先到犍为县人民医院去缝针再说,就到了犍为县人民医院。袁伟挂完号就接到对方一个娃儿打来的电话,并说对方的娃儿又来了。曹兴华就见那辆丰田越野车开来,门诊门口有两个娃儿看着这边,袁伟说可能是对方的人。大家马上出门,就见丰田越野车停在医院门外,袁伟叫“秋娃儿”打开车门。袁伟、吴勇、蒲某某、曹兴华一人提了一把刀,袁伟冲前面,蒲某某和曹兴华跟在后面。袁伟、蒲某某、曹兴华冲向“屠三哥”,“屠三哥”从黑色轿车尾箱拿了一根木棒同曹兴华、袁伟对峙。这时,丰田越野车上下来三四个娃儿向曹兴华冲过来,跑在前面拿木棒的是一个胖儿,曹兴华用刀和该男子对峙,蒲某某冲过来打胖儿,后面又有对方的娃儿冲过来,曹兴华边打边退到街对面矮墙处,四个娃儿冲过来打曹兴华,曹兴华持刀乱挥将对方打散。这时,曹兴华见蒲某某倒在矮墙处,头上有血,曹兴华扶不起来,“秋娃儿”过来,曹兴华帮着将蒲某某背到医院。曹兴华在医院外打斗中受了伤,应是在被对方四人围打时有人用刀砍了自己左脚膝盖一下,手腕、头部是被对方用木棒打的。后袁伟、曹兴华一起来投案。在银河花园C区门口对方有党垒、谢雨滴、带金项链的“屠三哥”、一瘦高的男子,动手的有党垒和瘦高的男子。
36.原审被告人万福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苦八儿”给万福祥打电话,说袁伟和党垒打了架,遭了一刀,对方也遭了一刀,现在在文庙。万福祥开自己的东风标致308(川LAQ939,平时没挂牌照)去后,见到“苦八儿”(穿白色衣服)和吴勇,“苦八儿”说袁伟和曹兴华到东门口提砍刀去了,万福祥搭载“苦八儿”,吴勇接到袁伟和曹兴华,曹兴华把一白色编织口袋放在后排,说只有两把砍刀。万福祥见袁伟有伤,叫先去缝针,袁伟说刚和党垒等人打了架,脚受了伤,叫万福祥马上开车去找对方的娃儿弄回来。万福祥开车找对方未果后,见袁伟脚在流血,就说先到犍为县人民医院缝了针再说,并开车到犍为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帮袁伟挂完号正准备出门,不知是袁伟还是曹兴华吼了一句“对方的娃儿在门口”,对方的娃儿也吼起来了。袁伟、曹兴华、万福祥、“苦八儿”、吴勇走出门诊大厅,袁伟喊:“马上把车门打开。”万福祥摸出钥匙,把车子遥控器打开方便拿砍刀,袁伟、曹兴华、“苦八儿”先冲到车子处一人提了一把刀朝对方冲去,万福祥听到伸缩门处对方一个人喊:“转来!”对方的人朝门外跑,袁伟、曹兴华、“苦八儿”就先提刀冲出去,吴勇也从车上提了一把刀跟着冲出去。后见“苦八儿”蜷在医院对面矮墙处,已晕倒,头上全是血,对方的娃儿已跑得差不多了,曹兴华把“苦八儿”扶在万福祥背上,万福祥把“苦八儿”背到了犍为县人民医院。后袁伟打来电话,万福祥说“苦八儿”被打得有点凶,警察来了。后万福祥去了派出所。经万福祥分别对不同十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认“苦八儿”(蒲某某)、袁伟、曹兴华参与了当天聚众斗殴。
37.原审被告人谢雨滴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天早上,党垒对谢雨滴说“屠三哥”要到犍为说点事,喊一起下去,叫谢雨滴再喊点人一起去。谢雨滴就给五通桥的李伟打电话喊到犍为去耍,李伟答应。袁海和李伟在一起,谢雨滴就喊李伟把袁海也喊起。党垒又分别给陈某、胡某某、“彬娃儿”等人打电话叫到凯莱酒店来。三人来后,谢雨滴开党垒租的一辆比亚迪越野车搭载党垒、陈某、胡某某、“彬娃儿”到犍为。在车上,党垒叫谢雨滴、陈鹏、胡某某、“彬娃儿”四人再喊点人到犍为。谢雨滴没回答,其他人在打电话,但不清楚喊了哪些人。谢雨滴的车刚出高速路收费站,就见杨磊、杨凯坐在一部“野的”上等,党垒去付了车费,二人就上了谢雨滴的车,谢雨滴就问杨磊咋来了,杨磊回答是党垒喊来的。“屠三哥”的车到了后,党垒就喊把车开到了滨江路找茶楼喝茶。在茶楼“屠三哥”对党垒说:“犍为一个叫袁伟的傻杂种在电话里和我婆娘发生纠纷。”党垒问哪个袁伟,谢雨滴说是不是认识的袁伟,“屠三哥”喊去旁边茶楼打电话核实。谢雨滴打电话确认不是认识的袁伟,但对方说认识谢雨滴。谢雨滴、党垒、“屠三哥”坐“二郎神”开的车找到李某后,四人就往茶楼方向走。期间,袁伟打谢雨滴电话问在哪,谢雨滴说快要到附近一茶楼了。到一小区门口,谢雨滴见狱友曹兴华和一娃儿打车来,就说算了。曹兴华回答是袁伟叫自己去的。谢雨滴说:“没啥子事就算了嘛,大家认识。”“屠三哥”问谢雨滴:“你们认识吗?”谢雨滴说曹兴华是狱友。“屠三哥”吼袁伟:“你认不到老子吗?”袁伟没有说话,“屠三哥”又说:“你小杂种以后说话注意到点,乐山、犍为、五通桥随便你说哪儿我都可以接招,既然‘雨滴儿’你们都认识的,你道个歉就算了。”袁伟不服气就说:“她还不是骂了我。”谢雨滴见“屠三哥”脸色不对,就劝袁伟道歉算了,“屠三哥”见袁伟还是不道歉,就说“打”,党垒和下车过来的“二郎神”分别朝袁伟身上打去,曹兴华见状就摸刀,谢雨滴怕事情闹大,就拉住曹兴华叫不要动刀。这时,党垒和“二郎神”就没有打袁伟了。袁伟被打后不服气,把曹兴华拉到一边走了几步后,袁伟朝曹兴华腰部摸刀,谢雨滴冲上去劝阻,袁伟提刀冲向党垒,“屠三哥”就吼有刀快点跑。党垒就往滨江路下方跑,袁伟跟着追,“屠三哥”和“二郎神”往滨江路上方跑,李某不知跑哪去了,谢雨滴没有动就喊曹兴华去劝袁伟,然后谢雨滴走回茶楼,见“屠三哥”和“二郎神”开车已到茶楼门口,茶楼里的人全部都下来了。说话时,党垒捂着手走回来问:“你们全部都爬起来跑了是不?”谢雨滴见党垒手不停流血,就说先到医院。“屠三哥”就说:“先去嘛,慢点必须要弄这个杂种。”谢雨滴开起比亚迪越野车,胡某某、陈某、杨某、杨甲、“彬娃儿”陪党垒去犍为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人多,党垒喊走一部分人去找剩下的人,留胡某某在医院照顾党垒。谢雨滴、陈某、杨某、杨甲、“彬娃儿”就开车到滨江路喝茶的地方找李伟等人。这时,曹兴华打谢雨滴电话问啥子情况,凶不凶。谢雨滴就说咋过不凶呢,人都整到医院去了,喊不要打架,劝都劝不住。对方又问在哪个医院,谢雨滴说不晓得,反正在医院里。谢雨滴没有找到李伟等人,陈某等人就打电话联系李伟,李伟等人说已经坐到“屠三哥”的车上了。大家返回医院,陈鹏等四人下车去找党垒,谢雨滴停车。这时,谢雨滴又接到曹兴华打来的电话问凶不凶,谢雨滴说:“人都在医院里睡起在,手筋都断了两根,你说凶不凶嘛!”袁伟抢过电话对谢雨滴说:“咋子嘛,不服气再干一下嘛!”就把电话挂了。经对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进行辨认,谢雨滴确认光头是“屠三哥”,从白色丰田越野车旁边提起木棒冲出来的第一个人是李伟。
38.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证实2008年9月8日袁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30日宋华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23日党垒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6日李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同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2日曹兴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9月2日吴勇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4月25日万福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07年8月29日谢雨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39.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0.收条、谅解书,证实2013年11月13日,宋华、万福祥、党垒、吴勇、袁伟、罗勇、李军华家属分别支付赔偿款1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10000元、121000元,共计160000元。其中,蒲某甲、周某收到150000元,并表示对李军华、罗勇、宋华、李伟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李军华、罗勇、宋华、李伟从轻处罚;李伟收到10000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华、原审被告人袁伟因琐事发生纠纷,李军华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华及原审被告人党垒、罗勇,党垒邀约原审被告人李伟、谢雨滴等人;袁伟邀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勇及原审被告人曹兴华、万福祥、蒲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微伤。斗殴中,宋华、袁海持木棒击打蒲某某,致蒲某某死亡;蒲某某持刀捅刺李伟,致李伟重伤。李军华、袁伟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组织、指挥本次聚众斗殴,宋华直接致蒲某某死亡,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党垒、罗勇、李伟、谢雨滴、曹兴华、吴勇、万福祥受邀约,积极参加本次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党垒、罗勇、李伟、曹兴华、吴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谢雨滴、万福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宋华、党垒、李伟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袁伟、曹兴华、吴勇、谢雨滴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万福祥在公安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军华、罗勇、李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军华所提袁伟不仅应对李伟重伤负责,还应对蒲某某死亡负责,经查,袁伟作为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组织、指挥本次聚众斗殴,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此上诉理由成立。虽原判对李军华亲属超额赔偿蒲某某亲属和李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予以认定,但量刑时考虑得不够充分,故对李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宋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宋华驾车带路,没有下车参与打斗,没有持棒殴打蒲某某,属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虽宋华直接致死蒲某某,但其受邀约参加斗殴,且积极赔偿蒲某某亲属和李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原判对其量刑确属过重,宋华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吴勇提出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就吴勇具有的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因原判已有充分体现,二审中不再考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袁伟、党垒、罗勇、李伟、曹兴华、吴勇、万福祥、谢雨滴量刑适当。对检察员所提驳回李军华、宋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即被告人袁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党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李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罗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曹兴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万福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谢雨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二、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被告人李军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军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平
代理审判员毛学龙
代理审判员刘长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