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并刑终字第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4-04-02
审理经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洁军、李勇、曹慧兵、郝伟、闫喜生、乔志菲、陈晓宇、张磊、王七娃、高韶峰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韶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洁军、曹慧兵、郝伟、闫喜生、乔志菲、陈晓宇、张磊、王七娃、高韶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燕出庭履行职务,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太原市迎泽区玲珑琚小区太原市银湖欣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湖物业公司)与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因配电室实际控制权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冲突。同月24日晚9时许,在双东商场地下停车场,玲珑琚小区银湖物业公司经理牛某(具体情况不详)纠集被告人段洁军、李勇、郝伟、曹慧兵、高韶峰等人头戴白色头盔、手套、使用镐把等工具与被告人闫喜生组织的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保安被告人乔治菲、陈晓宇、张磊、王七娃等人使用橡胶棍、催泪喷射器等工具发生斗殴,致被告人高韶峰受伤,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磊于2013年1月21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证人任某某、刘某某、傅某某等的证言,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各被告人的供述及交待材料等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洁军、李勇、郝伟、曹慧兵、高韶峰等人与被告人闫喜生、乔治菲、陈晓宇、张磊、王七娃等人持械在公共场所为了配电室实际控制权问题发生纠纷并引发冲突,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洁军、李勇、曹慧兵、郝伟、王七娃、高韶峰均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治菲、王七娃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磊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韶峰作为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其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段洁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二、被告人李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三、被告人曹慧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四、被告人郝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五、被告人闫喜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六、被告人乔志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七、被告人陈晓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八、被告人张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九、被告人王七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十、被告人高韶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十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韶峰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被告人段洁军以“量刑重”为由,被告人曹慧兵及其辩护人以“没有主观故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初犯”为由,被告人郝伟以“系从犯,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闫喜生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对其宣告无罪。
二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乔志菲以“其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应对其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陈晓宇以“其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张磊以“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犯罪定罪处罚,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磊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有自首情节,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七娃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请求依法改判”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应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高韶峰及其辩护人以“其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参与,系从犯,初犯,量刑重,要求民事赔偿”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以来,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与玲珑琚小区的太原市银湖欣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湖物业公司)因采暖、电费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为获得地下停车场、配电室等地的实际控制权,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遂安排其工程部经理上诉人闫喜生于2012年12月9日招聘上诉人乔志菲、陈晓宇、张磊、王七娃等十余人,并给每人配发了统一服装、头盔、橡胶棍、催泪喷射器等装备。后在闫喜生的指挥下,将上述人员分成两组,一组由陈晓宇负责,一组由乔志菲负责,强行控制了玲珑琚地下停车场的配电室并二十四小时轮流看守。同月24日晚9时许,为了夺回配电室的控制权,玲珑琚小区银湖物业公司经理牛某(不在案)安排上诉人段洁军,段洁军又纠集李勇、郝伟、曹慧兵、高韶峰等人,头戴白色头盔、手套、手持镐把等工具冲到玲珑琚小区地下停车场,与上诉人闫喜生组织的乔治菲、陈晓宇、张磊、王七娃等人发生斗殴。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张磊将高韶峰砍伤。经鉴定,高韶峰的损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上诉人张磊于2013年1月21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洁军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12月24日上午9时许,牛某给我打电话对我说他与双塔商城的闫喜生因玲珑琚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及用电问题发生矛盾,对方现在把小区的配电室占领了,让我叫几个人来东岗路玲珑琚小区“摆场子”,把配电室抢回来,并答应给我2万元,用于叫人“摆场子”抢配电室的开销,牛某给我打完电话后,我就给我朋友李某甲打了个电话,让他叫上8、9个人来东岗路玲珑琚小区的银湖物业“摆场子”。我上午10点多先来到玲珑琚小区与牛某碰了头,中午11点多李某甲带着9名男子来到银湖物业和我见了面,见面后我们在物业办公室聊了会,之后牛某提出一起吃饭吧,我、李某甲和他叫的9个人还有牛某及牛某的两三个朋友一起去吃饭。大概下午3点左右,李某甲就离开了,牛某领着我和其他剩下的几个男子回到银湖物业办公室。晚上大概7点多钟,我领上叫来“摆场子”的人还有电工一起去地下室的配电室,准备抢配电室。我让“摆场子”的人戴上头盔,拿上镐把(我事前准备好的,从外面商店买的)到了地下停车场后,配电室周围站着20多人,手里拿着工具,停车场很暗,我看不清拿着什么工具。我看见配电室的门锁着,我就安排电工拿锤子砸门锁,没砸开,后又用锯条开始锯门锁,这二十来个人就朝我们冲过来,双方就开始对打,我们人少,对方人多,我就跑了。
2、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12月24日下午18点左右,当时我正在殷家堡出租房里,我和郝伟正商量晚上叫上高韶峰去吃饭唱歌的事,我朋友志勇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人想“摆场子”,让我叫上几个人去双东商城那里,事后给每个人300元好处,我当时就答应了。随后志勇说电话联系。然后我就叫上郝伟和高韶峰一起去了。有一个叫郝某某的人领我们进了小区里,当时我看见里面已经站着十几个年轻人了,但是我都不认识。我看到房间里面桌子上和地上放着很多白色的头盔、木头的镐把和白手套。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我听到有人让我们拿上东西走,我就看到房间里面的人陆续的开始戴头盔和手套,然后都从地上捡起镐把拿着出了门。我也跟着他们戴上头盔、手套,拿上镐把出去了。我看到最前面走着一个30岁左右的人,领着我们进地下停车场第一层,因为里面比较黑,我也不知道走到什么地方了,就停下了。这时我听到了“咚咚”的声音,好像有人拿着锤子砸东西的声音,刚砸了没两下,不知道从哪里跑出来二十几个人,都穿着保安的黑色大衣,手里拿着橡胶棒和三角铁等东西,就围住我们开始打。我当时在最后站着,看见对方人多,刚准备跑,不知道谁拿着棒子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就把我打倒了,然后好几个人围着我开始打,我就双手抱头趴在地上了。过了一会,我听到有人陆续地走了,等我爬起来,看见已经没有人了。
3、被告人曹慧兵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12月24日下午18点左右,和我一起被带到派出所的一个姓段的人在房间门口指着头盔和镐把对我们说,让我们拿上这些东西跟他走。我这时也带了一顶白色头盔、白色手套,拿着镐把跟着走了。走的同时,我看到这个姓段的在最前面走着,旁边跟着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根锯条,穿着蓝色的好像工作服的衣服,还背着一个土黄色的工具包,我听他们说好像是电工。我们一直走到小区停车场的地下二层一个房间门口,我就听到这个电工好像用锤子砸门锁,后来又用锯条把门锁锯开了。当时因为我前面人比较多,所以这个过程我没有看到,这时我还看到停车场出口附近还站着五六个年轻男子,都穿着深色大衣看着我们。当门锁砸开后,忽然从停车场门口进来一辆银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男的,让我们把手上的东西放下,这时停车场,门口站着的那几个男的也过来了,其中一个手里拿着对讲机喊话,好像叫人过来。忽然不知道从哪跑出来十几个人,手里拿着三角铁、橡胶棒冲了过来,我一看对方人比我们多,就扔下镐把准备跑,但是对方已经冲到我们跟前了,我就双手抱住头蹲下了。我被棍子打了几下,这时对方已经把我们这面的人都打跑了,对方开始在停车场里面搜,又把我搜出来继续打。
4、被告人闫喜生的供述及交待材料,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是在玲珑琚小区建成后成立的。1-4层是商铺,一共有600多个业主。我们公司就是从这600个业主手中租的商铺,经过装修再出租出去,从中赚钱。公司总经理是任某某。
双东商城和玲珑琚小区同在一栋楼里,1-4层是我们公司租的,5层是管道层,6-24层是玲珑小区住户。商城和小区同用一个锅炉和一个配电室。配电室在小区的地下一层,锅炉房在小区院里。因为商城的暖气温度不够,我们公司就想自己安个锅炉。
2012年11月18日下午,因为我公司没有和玲珑琚小区的物业公司协调,也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动工安装锅炉,由于占了玲珑琚小区的地方,我们和玲珑琚物业的人发生了冲突,我们公司的保安被物业的人打了。当天下午物业的负责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带着20多人就把玲珑琚小区和双塔商城配电室的一台机器卸走了,导致我们公司经营的双塔商城停电二十多天,导致我们公司经营商城带来很大的不便。
事发之后,我们就一直想找几个保安去把配电室的门撬开并让保安把配电室看住。12月7日,我将保安找到位。12月9日上午,我就带领保安并叫上我公司的电工把配电室的门强行撬开并让保安们24小时轮流看守配电室。
2012年12月24日中午,乔菲给我打电话说物业找来了社会上的人,看到这个情况我怕我们的人应付不了物业公司找的人,就打110报了警。晚上8点多的时候,我当时还在派出所,段洁军打电话给我并威胁我说:“快把你的保安撤走,不然后果自负。”到了晚上9点钟左右,我从派出所回公司的路上听民警说我们公司的人和物业找的人在玲珑琚小区地下室发生了打架斗殴。公司里现有二十名保安,都没有在太原市保安公司备过案。
我能叫上名字的有乔菲和小于,这二人是我找来的,乔菲是保安队长。二人听我指挥。
我找这些保安的目的就是看守配电室,怕物业的人抢了配电室,防止物业阻止我们盖锅炉房。具体任务就是当有3-4人来配电室时,我们就和其讲道理,如果对方强行要抢配电室时,我们就用宽胶带把他们捆住,再经公处理。当24日上午,我看到物业的人找了那么多人,准备了那么多工具时,乔飞就赶紧安排将原来分两组上班的情况,改成全体都上班,具体乔飞有什么细节安排,我不是很清楚,但乔飞肯定给保安们安排了。
我们公司保安配备了20根警棍,3卷普通宽胶带,20个防狼喷雾剂,警棍和防狼喷雾剂是我在网上非法购买的。
5、被告人陈晓宇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12月9日早晨我一个人从家打车到了双东商城,到了后我给闫经理打电话问他到什么地方报到,闫经理让我去了双东商城旁边的德克士二楼等他,于是我就上了德克士二楼,我上去后看见有十几个男的都在二楼等着,二楼的一个空地上放着很多多功能警用大衣、白色钢盔、橡胶警棍、喷雾器、手套等等,于是我也就站在二楼等闫经理,等了大约十分钟左右,闫经理就来了,他来了以后就把我们召集起来说:“咱们就从今天开始上班,一会儿就给你们发衣服和工具,等全部领完后我再给你们分队和告你们具体做什么。”他说完后就安排我们到放衣服的那里自己试衣服,于是我们大厅里的十几个人就到那里一人领了一身多功能警用大衣换在了身上,然后闫经理又安排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警棍、头盔、喷雾器和几个胶带纸。发完后闫经理就把我们带到了双东商城的地下停车场的一间配电室门口说:“这里有两个入口,你们分成两队各十个人,守住这两个口不准外人进,如果要是有外人强行进的话你们就拦住他们,要是他们动手的话,你们就用喷雾器把他们喷倒,然后再用胶带纸把他们绑住。”说完闫经理就把我们这十几个人分成了两队,当时闫经理看见我在他们当中年纪比较大,所以就把我分在一队,并给我分了八个人,之后让我负责一队,然后又把其他的七八个人分在了二队,让一个姓乔的负责,过后我才知道他叫乔飞。后来闫经理还给我们安排了宿舍,是在玲珑琚中间一个单元的18楼1806号。之后的两三天我们两个队就一直守在那里,吃饭和休息时我两个队就轮流倒替的去。又过了两天,乔飞和我说:“咱们两个队都耗在这太累,不如咱们倒开班,一个队值十二小时,从早晨8点到晚上8点互相倒替的能休息好。”我当时就同意了,从那以后我们就像乔飞说的那样一直倒班。闫经理没有告诉过我们为什么要守配电室,后来我们知道了就是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怕物业把配电室抢走。
2012年12月24日晚上我们正在饭店吃饭,就听见乔菲在对讲机里喊:“一组听到请回话。”我说收到,乔菲说:“对方的人拿着镐把下来啦,你们赶快下来,从出口下来。”当时我听到对讲机里“乔菲”喊我们之后,我就带着一队的十个人下去了,当时我在前面走的,是从停车场出口进去的,到了地下停车场我就看见有5、6个穿我们保安衣服的人在配电室门口站的了,配电室门口还躺着一个人,停车场进口那也躺着一个人。那5、6个人看见我们下来了,就向我们走过来,我当时听见5、6个人里面有个说话的是“乔菲”,其他的人没看清。我们刚准备和他们说话,就听见商场的警报响了,二队那5、6个人就往外面跑,边跑边喊说:“一队的,把地上那两个人看住点。”我们一队的人看见他们跑了,也赶紧往外面跑,我当时怕地上躺着的人是我们的人,就走过去看了看,看见地上躺着的那两个人我都没见过,而且地上流了一摊血,我也挺害怕,就也跑走了。
6、被告人乔治菲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12月23日是我们组的晚班,第二天也就是12月24日我们组是白班,因为闫经理安排给我们的任务主要是看守地下停车场的变电室,所以就分成两拨人,有六七个人在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剩下的人在地下停车场变电室那守的。单位给我们在入口处那停了一辆蓝色的商务车,所以我们都在车上坐的,有时也下车给进停车场的业主发临时停车卡。大概是到了上午11点左右的样子,我就发现过来两辆小轿车。其中有辆小轿车开到了小区门口,有辆就停在了我们车旁边,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小后生,都是像混混的模样,就进了小区门口的那排物业办公室。我就拿对讲机告诉闫经理:“看见两个车下来十几个人进了物业办公室。”闫经理就说:“知道了。”之后一切也正常,直到下午3点多左右的样子,有个30多岁的人领的进来物业办公室的那十几个后生就从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进了地下停车场,我们看见了都没拦。不一会儿我们组守在变电室那的队员在对讲机里说这些人去了变电室那边了,我就叫上王七娃等四五个在上面的队员和我一起下去变电室那。去了之后对方那个领头的男的问:“我是物业新聘请的经理,这里谁负责?”我说:“负责人不在,有需要我给你联系。”他就说:“不用了。”之后就带的他领的那十几个后生下到了地下停车场的负二层。之后我就把刚才的情况汇报给了闫经理,他说知道了之后也没再说啥。后来我就又回到地下停车场入口那继续守的,大概过了五六分钟,物业那帮人也从负二层经停车场入口回到了物业办公室。不一会儿,我现在想不起来是我们哪个队员跟我们说他看见物业的人从车上搬了一堆镐把子进了物业办公室,后来“胖胖”跟我说那帮子人正在物业办公室发镐把,还有钢条。我赶紧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闫经理,闫经理就说他准备报警,让我们不要担心。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一共来了两辆警车,下来五六个警察,闫经理也从楼上下来了,当时有两个警察坐到了我们车上,一个坐副驾驶,一个坐在后排,我当时坐在驾驶座。之后闫经理就带的几个警察去了物业办公室。到了大概下午6点左右的样子,闫经理过来和我说让我们队的人去吃饭,让闫某、“国刚”还有个不知道是谁守的停车场入口的车里,我带的王七娃、张磊、“胖胖”、李星、王魏、“毛毛”还有个想不起来名字的队员就还穿的上班发的衣服下到地下停车场,从出口出去沿着双塔寺街往东走了五六分钟,到了一个澡堂子旁边巷子里的饭店吃饭。吃饭中间我给闫某打了个电话问他们过不过来吃饭,他说他们三个和闫经理到了派出所了。之后我们吃完饭就往回走,这时大概是到了晚上8点左右了,我们几个人沿着双塔寺街返回到了地下停车场的出口进来地下停车场,大概走了五六分钟走到停车场以后,突然就看见变电室那围得十几个人,正拿的撬棍撬变电室的门,我走过去看见是下午物业的那帮子人,于是我就喊:“你们干嘛了?”因为那块比较暗,我也没看见是谁喊了一句:“看见戴头盔的就往死里砍。”之后就有一群人冲过来围住我们几个打,有的拿的镐把,有的拿的铁棒,我和“磊磊”当时站在我们这群人的前面,立马就有个拿镐把子的打我,一棒子把我的左手打到了,蹭破了点皮,我拿右胳膊挡了一下,右胳膊也被打淤青了。这时我看见我们的队员都乱跑了,我也赶紧转身就朝停车场出口那跑,后面一群人一直追,我跑出停车场出口处后,我们的队员都跑没了,我就跑到马路上朝东跑,后来拦了个出租车就赶紧回来西山我家。
7、被告人王七娃的供述及交待材料,
2012年11月20日在下元商贸城附近电线杆上看到招聘广告后,找到了闫喜生经理应聘填表后,闫喜生经理让12月9日上班。
12月9日,我到了双东商城上班,看到已经有十六七个人身穿警用大衣,头戴头盔,手持橡胶警棍及喷雾器也来上班。闫经理把我们领到地下室变电站门口和我们说:“你们就是负责守这里的,要是有物业上的人来闹事,你们就拿来喷雾器把对方喷倒,然后拿胶带纸再把对方绑住告诉我。”说完他就走了。闫经理说,因为了防备物业上的人来闹事,所以才找的我们这些保安。
12月24日当天是我们的班,下午大概两点左右,我们五六个人在上面瑞丰的车里值班,我们看见突然来了20多个手持镐把的男子,乔菲赶紧就把这一情况告知了闫经理后,闫经理安排“二小”过来,和我们车上的人说他们过来要闹事了,一会你们一队和二队的所有人员守在变电室门口,如果对方要是打进来强行进入变电室的话,就用公司发给我们的喷雾器把对方喷倒,然后拿胶带纸再把对方绑住通知闫经理。我们当时还和二小说:“人家都是拿着镐把,咱们拿个喷雾器哪能打过人家了。”二小说:“没事,到时来了人你们就听闫经理的安排打就行,我一个电话就有二三十个保安来支援咱们了,到时侯要是出了事你们也不用怕,闫经理会给处理的,要是真打的出了事公安局的找你们,你们就说是从电线杆上看到的招聘广告来的,不要说是专门找你们来的就行。”说完二小给了我们留下三卷宽胶带离开了,我们把橡胶棒、喷雾剂都装的身上了,等对方过来。后来我们二队七点多在外面吃饭,吃完饭后我们就准备下地下室替一队的,我们刚下了地下室,乔菲一个人在前面走着,我们在后面跟着,他先拐弯后下去了看见我们的人和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是戴的白钢盔和白手套,手里全部拿的是镐把,对方人比我们多,而且我们拿着橡胶棍和喷雾器打不过对方,所以乔菲就喊了一句跑,我们就往车库上面跑,对方后面追我们。我们跑出来后就一起都跑了。没一会一队的一部分保安也跑到了饭店,进来后我记不清是谁说:“刚才我们在配电室门口守的时候,发现有人在锯配电室的门,我们就过去阻止他们,他们一下冲过来20多个拿镐把的人,我们就和他们打了起来,我们人少打不过他们就都跑了。”我们在饭店呆了十来分钟后二小和我们说:“你们先回吧,明天再联系吧。”于是我和李某乙两个人打车就去惠民澡堂洗澡去了。
8、被告人张磊的供述及交待材料,
2012年12月8号或9号上午9点多,我一个人就去了双东商城“德克士”二层找的闫经理,我告诉闫经理我来上班来了,然后闫经理就给我发了一双黑皮鞋、一件蓝色棉大衣,一顶套的黑布的白色塑料头盔,一根橡皮棒,一瓶防狼喷雾剂还有宽胶带纸。我换好装备后,闫经理就把我带到地下停车场变电室的门口了,到了变电室门口的时候,我看见乔飞和七娃也在,周围还有3-5个男的,穿戴都和我一样。闫经理就和我说以后有什么事情找乔飞就行了,乔飞和七娃都是我们西山的我以前就认识,但是都不熟悉,也没有电话来往,下班后我问乔飞他怎么也来这上班了,他说没事做就来了,具体他是怎么来的我也没有问,他也没有细说。上班后,我才知道我们一共分的两个组,我们所在的是二组,一共是十个人,组长是乔飞,因为每次安排工作都是闫经理安排给乔飞,乔飞再安排给我们下面的人,日常工作主要是看守变电室、发放进车库的门卡,还有看着玲珑琚院子里面的锅炉房,闫经理交代过我们,在上班期间一旦有人抢变电室、阻止锅炉房正常施工闹事的就让我们用喷雾剂把他们喷倒后用胶带纸捆好送到派出所。一组的组长是个40岁左右的男的,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他们组具体有多少人我不清楚。
2012年12月24日我们组上的是白班,从早上8点接一组的班,一直到晚上的8点,单位给我们派了一辆江淮商务车在车库入口处,我和七娃、乔菲,还有一两个在入口处发停车卡,没有车的时候,我们就在车这辆车上取暖,有车的时候就下车发卡,车库下面的变电室门口也留了几个我们组的人,变电室门口停着我的面包车,他们没事的时候就在我车上取暖。上午11点多,乔菲说:“来人了,好像是物业的人。”我从商务车车玻璃看见有一辆银灰色老款的凌志车停在物业门口,有7-8个社会上的人进了物业办公室了。这帮人在物业办公室待了10多分钟,然后他们就相跟上直接去了地下停车场的变电室,我组的人一看不对,就全部下了变电室,堵在变电室门口防止他们破坏变电室,对方有一个领头的就说:“我是物业以前的经理,你们谁说了算了。”乔菲说:“我们的领导是闫经理,你们有什么事情找闫经理吧。”然后他们又回了物业了。见他们走了,我和七娃、乔菲还有两三个保安就回了停车场入口的商务车上继续发卡。下面也有我们组的几个人看着变电室。我也记不清楚过了多长时间,物业里面的人都走了,他们开的凌志车也开走了。大约下午3-4点左右,乔菲说:“对方又来人了。”我在车里面看见物业门口8-9个年轻后生,而且上午那辆凌志车也在物业门口停着,他们从车后备箱里面拿出两捆镐把,还有一个黑色食品袋,袋子里面装的是什么我也不清楚。我们车上不知道谁说:“快告诉闫经理吧。”然后乔菲就下了车告诉闫经理了,闫经理这时候正好在我们停车入口不远的地方。过了10多分钟过来一辆警车,警车把闫经理还有物业的一个人叫在一起了解这个事情了。过了一会闫经理就走到了我们车跟前,乔菲下了车和闫经理讲了几句话,说的是什么我也不清楚,后来闫经理就跟警察走了,乔菲上车说:“闫经理说了,他去派出所讲一下事情经过,让咱们有什么事情赶快报警。”一直等到天黑,具体几点我也不清楚,乔菲就领着我们组的人去了双东商城东面一个小饭店吃饭去了,路上有人说我们还有三个人被警察带走了解情况去了,他们不和咱们一起吃饭了。我们吃了饭乔菲领着我、七娃还有4个人我们组的人就直接下了地下停车场了,乔菲说下面不安全,先去看一看,乔菲领头,我在他旁边,七娃还有剩下的4个紧跟着我们往变电室走,刚走到我车跟前就看见有10多个人在变电室门口围着撬变电室的门,乔菲说:“你们干什么的?”对方有人喊:“逮住戴帽子的往死砍。”紧接着对方的人就冲过来用镐把打我们,我面前的那个人拿着镐把就往我头上打,我下意识的用右胳膊挡了一下,镐把就打在我右前臂了,我当时就双手抱头蹲在地下了,同时还有两、三个镐把就打到我背上了,我以为我蹲下了他们就不打我了,结果他们还打我,我就站起来去抢我正前方那个人的镐把,撕扯了几下我就抢过来了,我就拿过镐把子打对方,具体打了他们什么地方了,我也不清楚,打了几下我手里的稿把被他们打掉了我就赶快往出口跑,没跑几步,又有一个镐把就打到我头盔上了,我就被打倒了,我的头盔也被打飞了,我往起爬的时候,我从地上捡起来一个铁器东西,我感觉像一把砍刀,我拿上刀后我就朝我前面堵着我去路的一个人乱挥舞,他也用镐把子打我,我就用刀把他手里的镐把劈掉了,同时我背上又挨了几镐把,我扭头一看我后面还有3-4个人拿的镐把打我,我就用刀乱砍,把他们吓的退后了3米远左右,把他们吓退后,我调过头看见一开始堵我路的那个人在我背后,他估计是看见我手里有刀了,调头就往停车场出口方向跑,我就追上去用刀在他腰上斜着砍了一下,我就又往出跑,跑的时候,我看见被我拿刀砍在腰上那个男的在地上爬着,我就又用刀在他左小腿砍了一下,然后就跑到了出口,跑到出口我往左拐,跑出去10多米远,路边刚好停着一辆三轮垃圾车,我就把刀扔在垃圾车里面了。我一个人就沿建设路小跑到了火车站,到了火车站我打了一辆黑出租回了西山北寒村。
9、被告人郝伟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12月24日,我的老乡李勇叫我去双东商城后面的玲珑琚帮人打架,过去以后一名男子让我拿上镐把,带着我们下了小区停车场地下负一层,这时从外面冲进来十几名男子将我打倒在地。
10、被告人高韶峰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2年12月24日,我有朋友李勇打我电话说有个事,让我去双东商场一趟,给200-300元报酬,我去了以后就一直在路边等着,过了一会,李勇叫我下地下室去走个场,我从房间里拿了一个镐钯就和别人一起下了地下室。到了地下室我看见我们的人在撬一个门,对方大约有20-30多人冲过来就打,在打斗过程中,我被对方一个人用刀在腰部砍了一刀。
11、证人朱某某(在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任内勤)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后将其保管的公司保安合同及身份证明给了贺某某。
12、证人单某(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任出纳)的证言,证实:闫喜生从其处借款5000元。
13、证人任某某(山西双东商城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的证言,证实其不知情,在案发后安排公司人员将公司保安合同及身份证明交给公安。
14、证人刘某某(太原市银湖欣琚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在现场,看见双方人员打架。
15、证人傅某某(玲珑琚小区业主)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在现场,看见商城雇佣的保安就拿着准备好的近一米左右长的角钢打物业叫来的七八个年轻人,商场雇来的人还不知从什么地方拿出几把砍刀,类似于西瓜刀的长条型单刃刀,围着乱砍,这样持续了有两分钟左右。后来民警进来了。
16、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告人高韶峰的损伤构成轻伤。
17、各被告人之间相互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18、被告人闫喜生从单位借款5000元,为保安购买服装及工具;百度下载“双东商城停电十天,百余商户心急如焚”的文章。
19、前科材料,2003年12月25日陈晓宇因盗掘古墓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06年乔志菲因吸毒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12月29日王七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5日王七娃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1998年11月23日段洁军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期刑六年(200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20、抓获经过,2012年12月27日,公安民警在玲珑琚地下负一层停车场抓获高韶峰、李勇、郝伟、曹慧兵、段洁军、闫喜生。2013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万柏林区南寒河涝湾27号111户家中的王七娃抓获。
2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王七娃催泪喷射器一只。
22、情况说明,现场环境复杂,无法辨认其他涉案人员。
23、自首情况说明,2013年1月21日张磊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2013年1月18日乔志菲至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矿区责任区刑警队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4、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25、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时使用的头盔、橡胶棍、催泪喷射器、镐把等。
26、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牛某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洁军、郝伟、曹慧兵、高韶峰、原审被告人李勇等人与上诉人闫喜生、乔治菲、陈晓宇、张磊、王七娃等人置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而不顾,仅因利益驱使,受人雇佣,为争夺己方利益,公然结伙示威斗狠,使用镐把、橡胶棍、催泪喷射器等相互进行械斗,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陈晓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张磊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闫喜生、陈晓宇、张磊、王七娃、段洁军、高韶峰等的供述,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现场缴获的大量镐把、橡胶棍、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等在案证据证实,本案系玲珑琚小区银湖物业公司与双东商场因配电室的实际控制权产生纠纷,上诉人闫喜生为了控制配电室,案发前,招聘十余名安保人员,强行抢占配电室并手持橡胶棍、催泪喷雾器等作案工具日夜负责守护,防备物业方的人来争抢,并要求如物业方的人来闹事,就用催泪喷雾器把对方喷倒,然后拿胶带纸再把对方绑住。双方各自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购买械具,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上述人员积极参与械斗,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并非正常的履行职务,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惩处。在犯罪过程中,上述人员均积极参与械斗,只有分工不同,没有主次之区别,故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与现已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王七娃在一审时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上诉人乔治菲曾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一审以其有前科,据此对其从重处罚,根据现行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应依法判处。关于上诉人高韶峰及其辩护人上诉要求上诉人张磊对其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刑诉法第99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系违法行为实施者,并非聚众斗殴案件中的被害人,因此不能在聚众斗殴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高韶峰作为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或自己被他人所伤,仍参加斗殴,应自行承担责任,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并无不当,对除上诉人乔治菲、王七娃外量刑均适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刑初字第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一项。
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刑初字第4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六、九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志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七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永明
审判员杨力
代理审判员赵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