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新帅、王勋、王森、王荣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凤武、崔伟、杨铭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孟克飞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开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凤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被撤销缓刑执行的刑法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孟克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荣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崔伟、杨铭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凤武以不应认定为主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孟克飞以量刑重,被告人王勋、王森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勋、王森、原审被告人王新帅、王荣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凤武、原审被告人崔伟、杨铭犯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克飞犯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哲
审 判 员 李和平
审 判 员 钱红军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