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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等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体赞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李启洪、李苏军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8)武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黄国喜于2005年8月20日承包武冈市龙坪煤矿西井矿时,股东约定工资以外的开支由承包方和生产方承担。后黄国喜违反约定,将工人工资以外的费用摊派由股东承担,从而造成了股东的分红减少,肖体赞对此不满,并与黄国喜发生矛盾。同时西井矿的开采引起文坪镇罗家榜村3组村民房屋开裂的赔偿款没有到位。肖体赞遂于2007年7月8日纠集了被告人李启洪、李苏军及雷江军、李烈军等人将1副棺材摆在文坪镇胜利小学前的公路上,并给每人发了1把“管杀”。黄国喜之兄黄家坤赶到现场后打电话将情况告知了黄国喜。当天下午2时许,黄国喜与程军、胡学雄等人驾车赶到胜利小学前。程军下车后持菜刀冲向肖体赞,肖体赞见状喊了声“动手”后,李启洪、李苏军等人便持“管杀”砍黄国喜等人,将程军的右胸等处砍伤。在李苏军准备持刀砍黄国喜时,肖体赞进行了制止。后肖体赞、黄国喜各自喊住了自己的人,事态得以平息。2008年9月28日,肖体赞委托哥哥肖体军,黄国喜委托哥哥黄家坤在武冈市文坪镇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原判采信了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的供述,证人黄国喜、黄家坤、卢凤英、程军、胡学雄、李烈军、雷江军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病历资料等证据。认定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肖体赞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李启洪、李苏军系聚众斗殴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李启洪、李苏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斗殴发生后,肖体赞主动拦住李苏军去砍黄国喜,未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双方现已达成调解协议,对肖体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肖体赞犯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对肖体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对李启洪、李苏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二)、(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肖体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李启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李苏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肖体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肖体赞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六、被告人肖体赞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肖体赞上诉提出:黄国喜方在聚众斗殴中存在重大过错;斗殴发生后,有主动制止斗殴行为,未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启洪上诉提出,不是积极参加者,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李苏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

上诉人肖体赞与黄国喜、黄家坤兄弟均为邵阳市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坪公司)西井工区的股东,黄国喜、黄家坤同时是西井工区的承包方和生产方,肖体赞同时是西井工区所在地武冈市文坪镇罗家榜村3组的村民。根据股东签订的承包协议规定,股东不承担除工资以外的其他开支,开支由承包方和生产方负责。黄国喜于2005年8月承包西井工区后,将工人工资以外的费用摊派由股东共同承担,造成分红减少,肖体赞不满,并与黄国喜兄弟发生矛盾。同时由于龙坪公司西井工区开采煤炭引起文坪镇罗家榜村3组村民的房屋开裂和饮水困难,3组村民出具报告请求文坪镇政府解决村民房屋开裂的赔偿问题,通过镇政府调解,黄国喜同意赔偿,但一直没有兑现。2007年7月8日中午,文坪镇罗家榜村3组村民持锄头在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面的公路上拦堵从西井煤矿开出的车辆。3组组长肖坤富要肖体赞出面与黄国喜协商房屋损失赔偿款兑现问题,肖体赞随后纠集了上诉人李启洪、李苏军及李烈军、雷江军等人赶到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并要李启洪、李苏军等人将买来的1副棺材摆放在胜利小学前的公路上。肖体赞在给李苏军、李启洪等人每人发了一把“管杀”后讲“如黄国喜好讲就讲,如他们要搞就搞!”并要李苏军、李启洪等人藏在公路边的玉米地里。当天下午3时许,黄家坤之妻卢凤英经过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时见肖体赞等人摆了1副棺材在公路上。通过了解,卢凤英得知肖体赞及村民拦车的原因是要求解决肖体赞与黄国喜之间的分红及村民房屋开裂的赔偿款问题。卢凤英随后打电话将这一情况告诉黄家坤,黄家坤又打电话告诉了黄国喜。随后,黄国喜在与肖体赞通电话时发生争吵,黄国喜遂纠集程军、胡学雄、“波佗”、“桃子”等10余人驾车从武冈市城区赶到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程军下车后即持菜刀冲向肖体赞,肖体赞见状喊了声动手后,李启洪、李苏军等人便持“管杀”从玉米地里冲出来去砍黄国喜等人,双方人员发生打斗。后肖体赞、黄国喜怕事态扩大,分别制止了各自纠集的人员,事态得以平息。斗殴中,程军的右胸等处被砍伤。

另查明:上诉人李启洪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2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刑满释放。上诉人李苏军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3月2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刑满释放。案发后,肖体赞方与黄国喜方达成和解协议,肖体赞方得到了黄国喜方的谅解。武冈市文坪镇3组村民出具报告请求对为村民利益而触犯法律的肖体赞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卢凤英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8日下午3时许,她看见肖体赞和一些社会青年及罗家榜村3组的村民将1副棺材摆在罗家榜村小学(胜利小学)前的公路上,不准煤矿的车辆进出。通过了解,肖体赞及村民拦车的原因是肖体赞在煤矿的分红和煤矿开采造成罗家榜村3组房屋损坏的赔偿款没到位等问题。她在劝说未果后便打电话问丈夫黄家坤相关的情况。后听说双方打了起来;

(2)证人黄家坤的证言证明,他与弟弟黄国喜是西井煤矿的大股东,肖体赞也是煤矿的股东之一,肖体赞曾因股东不应负责煤矿其他费用一事与他兄弟俩有矛盾。2007年7月8日下午3时许,妻子卢凤英打电话告诉他,肖体赞将1副棺材摆在胜利小学前的公路上不准煤矿的车辆通过。他赶到现场劝解肖体赞和当地村民,并就房屋赔偿和吃水问题向村民作了解释。后黄国喜与程军等10余人驾车赶到,其中有人拿了砍刀,肖体赞喊了声“杀”后,肖体赞方的人就追黄国喜方的人,后双方都把人劝住了;

(3)证人黄国喜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8日,哥哥黄家坤打电话告诉他,肖体赞买了1副棺材摆在胜利小学前的公路上,他便打电话责问肖体赞,并和肖体赞在电话里争吵起来。他随后喊了程军、胡学雄、“波佗”、“桃子”等人赶到现场,程军下车后持菜刀冲在前面,他听肖体赞喊了声“搞”后,从公路边的玉米地里冲出一二十个持“管杀”的人朝他们砍来,程军被肖体赞方的“苏狗”砍了几刀后,肖体赞等人就没有继续再追,双方人员随后散开;

(4)证人程军的证言证明,他和胡学雄在黄国喜家玩时,听到黄国喜与肖体赞在电话里争吵起来,随后,黄国喜喊了他和胡学雄、“波佗”、“桃子”等六七个人驾车从武冈市城里赶到胜利小学前,他看见小学前的公路中间摆着1副棺材。他一下车就持菜刀站在黄国喜面前,肖体赞方的10多个持“管杀”的年轻人从玉米地里冲出来,他的胸部被李苏军砍了1刀,他与黄国喜随后往胜利小学跑,他手上、背上又挨了几刀,当他们跑到胜利小学的围墙边时,肖体赞见他身上是血就停了手;

(5)证人李烈军的证言证明,2007年7月的一天下午,肖体赞打电话要他到罗家榜村去,他赶到后看见肖体赞村里的村民将1副棺材摆在公路中间。他随后听见肖体赞与黄国喜在电话里争吵起来。肖体赞打完电话对他和李启洪、李苏军等人讲,黄国喜来了后,黄国喜要搞(指打),就要他们也搞,说完后肖体赞从车里拿出五六把“管杀”发给他们,并要他们藏在玉米地里。同时肖体赞对他们讲,当听他喊“搞”时,就要他们就从玉米地里冲出去。后他在玉米地里藏了不久就走了;

(6)证人雷江军的证言证明,肖体赞在事发前对他和李苏军、李启洪等人说,黄国喜来了后,黄国喜要是打,就要他们也动手打,他们随后每人到肖体赞的车尾箱里拿1把“管杀”,村里的村民都拿了锄头等藏在公路边。黄国喜方的人乘坐三四台车赶到后持刀追肖体赞,肖体赞喊了声“动手”,他们就和黄国喜方的人打了起来。过了一会儿,肖体赞和黄国喜就喊双方的人停手,双方就没有再打;

(7)上诉人肖体赞的供述证明,黄国喜是龙坪煤矿西井矿的大股东,他也是股东之一,他因西井矿分红的问题与黄国喜有矛盾。2007年7月8日,他买了1副棺材放在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的公路上,黄国喜的哥哥黄家坤及嫂子卢风英看到后就和他争吵起来。过了一会儿,黄国喜给他打电话时,他和黄国喜也在电话里争吵起来,黄国喜讲要到他家里来搞。因怕吃亏,他随后打电话喊来了李苏军、李启洪、李烈军、雷江军等人,并给他们每人发了1把“管杀”。不久,黄国喜带着10余人乘坐3辆车赶到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的公路上,其中有五六个人拿着刀。接着,双方的人就打了起来,打斗中,黄国喜方的程军被砍伤,他这方也有人受了伤。他随后进行了制止,双方就没有再打;

(8)上诉人李启洪的供述证明,他和肖体赞是老表。2007年7月的一天,肖体赞要人喊他去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到了之后,肖体赞要他和李苏军等人将1副棺材摆在罗家榜村小学门口的马路上。然后肖体赞给他们每人发了1把“管杀”,并要他们藏在玉米地里。黄国喜等10余人乘坐几台车来到胜利小学前,黄国喜和2个年轻人下车后就冲上去和肖体赞打,肖体赞喊了声“兄弟们给我打”后,他们就冲向黄国喜方,打斗中,他抢下黄国喜哥哥手中的棍子朝黄国喜哥哥背上打了1棍子。还供认他是2005年4月刑满释放的;

(9)上诉人李苏军的供述证明,他从肖体赞的电话中得知,肖体赞与黄国喜为煤矿的事发生纠纷,黄国喜喊人要打肖体赞,肖体赞要他到罗家榜村的胜利小学帮忙打架。赶到之后,肖体赞要他、雷江军及肖体赞的老表将棺材摆在罗家榜小学门口的马路上。肖体赞与黄国喜通完电话后,对他们六七个人讲,如果黄国喜要搞的话,就要他们也搞。接着肖体赞给他们每人发了1把“管杀”,并要他们藏在玉米地里。过了不久,他们听到黄国喜讲要搞死肖体赞,肖体赞喊他们出去,他们就冲出去,他追上去砍黄国喜时被肖体赞拦住。后肖体赞和黄国喜分别叫停手,双方的人就散开了。还供认他看到程军的胸口被砍了1刀。他是2006年11月刑满释放的;

80ffummv7?%证人肖体岳的证言证明,他和肖体赞原是龙坪煤矿西井矿的股东之一,股东们与承包方肖仕民签订协议时,股东不管开支和费用。后黄国喜兄弟承包后要把费用开支由股东承担,同时不按时分红,股东们意见很大,其中肖体赞意见最大,这也是肖体赞与黄国喜打架的一个原因;

80ffuzbs83%证人黎芝云、邓桂香、肖坤富的证言证明,他们是文坪镇罗家榜村3组的村民,龙坪煤矿西井矿的开采造成村民房屋开裂和饮水困难。2006年以来他们就多次向镇政府反映,直到2007年经调解才达成由西井矿在同年6月15日前赔偿村民部分损失的协议,但迟迟未兑现。村民就自发组织起来找黄国喜兑现赔偿款,肖体赞刚好给他舅舅买了1副棺材,村民就要他将棺材放在路边,由肖体赞出面找黄国喜。黎芝云还证明黄国喜方的人一下车就拿刀子朝肖体赞冲过去,肖坤富还证明是他喊肖体赞出面的;

80ffuxrj74W%武冈市文坪镇罗家榜村3组村民出具的报告证明,因西井煤矿过度开采导致村民的房屋开裂和饮用水困难,但房屋赔偿款一直未兑现,肖体赞为村民的利益而触犯法律,请求对肖体赞从轻处罚;

80ffuqzq59I%武冈市文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文调字(2008)041号调解协议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肖体赞方与黄国喜方达成调解协议,肖体赞方向黄国喜赔礼道歉,赔偿黄国喜方的损失2万元,黄国喜方对肖体赞方表示谅解。后黄国喜自愿放弃2万元的赔偿;

80ffubtx13'%龙坪煤矿西井承包协议书证明,肖体赞与黄国喜、黄家坤均为龙坪煤矿西井矿的股东,协议约定,2005年9月20日后,股东不承担任何开支,开支由承包方与生产方负责;

80ffucft18%病历资料、照片证明了程军的受伤情况;

80ffunnz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了从肖体赞的奥迪车尾箱内提取了5把“管杀”、4根自来水钢管;

80ffufdz60%辨认笔录证明,肖体赞从公安人员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为李苏军;

80ffusdr40!%武冈市人民法院(2001)武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启洪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80ffumhr267%武冈市人民法院(2004)武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苏军因犯强奸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80ffumlq25T%户籍资料证明了3上诉人的身份情况。

(二)寻衅滋事

1、上诉人肖体赞与肖仕民原来均为邵阳市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坪公司)西井工区的股东,在肖仕民2003年11月至2005年8月承包西井工区时,肖体赞承包了矿里的矿灯充电服务。因物价上涨和矿灯经常丢失,肖体赞想提高矿灯充电服务费,肖仕民不同意,2人为此发生过争吵。2005年11月的一天,肖仕民与曾德良、唐光跃驾车前往龙江煤矿办事,当行驶至文坪镇罗家榜煤矿前的公路上时,因堵车,肖仕民将车停了下来,驾车在后的肖体赞见是肖仕民的车,就用自己的车撞了肖仕民的车尾几下。曾德良下车责备肖体赞时,肖体赞与曾德良发生了争吵。

2、200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肖罗林与女友肖洁驾车到龙坪公司西井工区替父亲肖仕民拿分红款时,肖体赞对肖罗林的女朋友开玩笑,肖罗林因此与肖体赞发生争吵,肖体赞随后与“肖哈”等人对肖罗林进行了殴打。事后,肖体赞主动赔偿了肖罗林500元医药费。

3、罗小平因赌博借了肖体赞的钱,且一直没有偿还。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肖体赞与李苏军、雷江军等人在文坪镇岩头岭上看见罗小平,肖体赞要罗小平还钱。当罗小平说没有钱还时,肖体赞推了罗小平一下,李苏军踢了罗小平一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曾德良的证言证明,肖仕民是龙坪煤矿西井工区的承包者,肖体赞承包了西井工区的矿灯充电服务,因肖仕民不允许肖体赞矿灯充电服务费涨价,肖体赞对肖仕民有想法。2005年11月份的一天,肖体赞在文坪镇罗家榜煤矿前的公路上开车撞肖仕民的车尾,他上前劝解时,肖体赞朝他左耳咬了一口;

(2)证人肖仕民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的一天中午,他和曾德良、唐光跃驾车去龙坪煤矿办事,当行驶至文坪镇罗家榜煤矿时,因堵车,他把车停了下来,驾车在后的肖体赞将他的车尾撞了几下。他妹夫曾德良讲肖体赞时被肖体赞咬了耳朵一口。车辆维修花了1000余元。还证明2006年5月份的一天,他儿子肖罗林和女朋友到煤矿帮他拿钱时,肖体赞开肖罗林女朋友的玩笑,肖罗林因此与肖体赞发生争执时被肖体赞打伤。肖罗林受伤后用去医药费680余元,后肖体赞赔偿了500元;

(3)证人唐光跃的证言证明,2005年冬的一天,他和肖仕民、曾德良去煤矿办事,当车驶至文坪镇罗家榜煤矿前的公路上时,肖体赞开车撞了肖仕民的车尾;

(4)证人肖罗林的证言证明,200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他因肖体赞与他女朋友开玩笑而与肖体赞发生争吵,肖体赞随后与“肖哈”等人用石头打他,并对他拳打脚踢;

(5)证人黄家坤的证言证明,2006年四五份的一天,肖体赞与肖罗林在西井矿发生争吵后,肖体赞与“肖哈”及另外2个年轻人对肖罗林拳打脚踢;

(6)证人黄国喜的证言证明,2006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肖罗林因肖体赞与其女朋友开玩笑而发生争吵,肖体赞随后和“肖哈”等人对肖罗林进行了殴打;

(7)证人罗小平的证言证明,他因赌博借了肖体赞5万元钱。2007年10月的一天,肖体赞要他还钱,他说没有钱还,并不愿意打欠条。肖体赞随后喊了六七个年轻伢子对他拳打脚踢,并逼他打了4万元的欠条;

(8)证人雷江军的证言证明,2007年的一个大热天,他和肖体赞、李苏军等人拦住一辆货车,肖体赞要司机还钱。当司机说没有钱还时,肖体赞推了司机肩膀一下,李苏军朝那个司机踢了1脚;

(9)上诉人肖体赞供认,2006年四月份的一天,他驾车驶至罗家榜煤矿路段时,见肖仕民的车停在路上,因对肖仕民有意见,他遂用自己的车撞了肖仕民的车尾几下,并和肖仕民的妹夫曾德良发生争吵;2006年四五份的一天,他在西井矿拿了分红款准备驾车离开时,看见肖罗林的车停在路中间,他的车不能过,他要肖罗林将车移开时与肖罗林发生争吵,他的朋友“肖哈”对肖罗林进行了殴打。当晚,他给肖罗林送去500元的医药费;罗小平因赌博借了他3万元,加上利息是5万元,2007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他和李苏军、雷江军等人在岩头岭遇到了罗小平,他要罗小平还钱,罗说没有钱还,他推了一下罗小平,李苏军朝罗小平踢了1脚。

(三)破坏生产经营

邵阳市龙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江公司)罗家榜工区(富井2队)原为武冈市文坪镇罗家榜村的村办企业,2006年9月被龙江公司收购。收购后由雷明高负责承包,上诉人肖体赞与原股东雷明高、雷明芳、肖体军、雷明葵、肖时林、雷明武等人仍为罗家榜工区的合伙经营者。2007年12月以来,肖体赞以罗家榜工区不按时分配利润为由,伙同哥哥肖体军到罗家榜工区运煤不支付现金。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7日,罗家榜工区卖出而未收取的煤款共计377 690元,其中肖体赞共运走价值40 390元的煤炭未付款,肖体军共运走价值185 190元的煤炭未付款。同时肖体赞还违反矿里现金收取制度,未经允许强行在罗家榜工区收取销售煤炭款。

罗家榜工区因矿里的日常费用开支大,且又不能及时收回售煤款,分别决定于2008年4月4号至15号、2008年5月10号至16号停产。后怕因停产导致矿井报废,又决定恢复生产。经鉴定,煤矿停产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8 600元。事后,肖体赞支付购煤未付款项及所收煤款13万元,肖体军支付购煤未付款项1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雷明芳证言证明,雷明高是罗家榜煤矿的承包者,他在罗家榜煤矿负责管理,肖体赞是罗家榜煤矿的股东之一。因肖体赞对罗家榜煤矿被龙江公司收购有想法,于是,肖体赞及肖体赞的哥哥肖体军拉煤不付现金,肖体赞还强行收取售煤款,并3次从义小平手中拿走已售煤款。因矿里开支费用大,又收不到售煤款,煤矿于2008年4月4日至4月16日和同年5月10日至5月17日2次停产;

(2)证人雷明葵的证言证明,他和肖体赞、雷明高、雷明芳等人均为罗家煤矿的股东,肖体赞2次从义小平、杨学兵手中拿走已收煤款;

(3)证人雷明武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罗家榜煤矿被龙江公司收购,收购后,他和肖体赞、雷明高、雷明芳、肖体军、雷明葵、肖时林等人仍然是罗家榜煤矿的股东。肖体赞以收购后利润减少为由,拉煤不付现金,强行收取售煤款,并从义小平、杨学兵手中拿走已收煤款;

(4)证人肖时林的证言证明,肖体赞在罗家榜煤矿收取售煤款,并从杨学兵手中拿走已收煤款23 000元;

(5)证人义小平的证言证明,龙江公司安排他和杨学兵在罗家榜煤矿收取煤款,肖体赞是罗家榜煤矿的股东之一,肖体赞以与雷明高合伙经营罗家榜煤矿亏了本为由,强行在罗家榜煤矿收取售煤款,肖体赞强行收取的售煤款及肖体赞的哥哥肖体军从煤矿拉煤的未付煤款共计377 690元,其中在他手强行拿走已收煤款10 090元;

(6)证人杨学兵的证言证明,龙江公司安排他和义小平在罗家榜煤矿收取煤款,肖体赞的哥哥从矿里拉煤不付款,肖体赞强行收取的煤款及肖体赞拉煤的未付款共计30余万元,其中有一次肖体赞强行从他手中拿走已收煤款23 000元。还证明煤矿共停过2次产,肖体赞强行收取煤炭款时没有采取过激行为;

(7)证人肖体军的证言证明,他是肖体赞的哥哥,同时也是罗家榜煤矿的股东之一,雷明高是该矿的承包者。他在龙江煤矿罗家榜工区运了18万余元的煤炭,因肖体赞说由他来负责,所以暂未付款。同时他还帮肖体赞在罗家榜煤矿收取了20万元的售煤款;

(8)龙江公司罗家榜工区未收煤款清单证明,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7日,该矿销售而未收取的煤款共计377 690元,其中肖体军的340号车拉走煤的未付款为185 190元,肖体赞的688号车拉走煤的未付款为40 390元;

(9)龙江公司出具的报告证明,肖体赞在煤矿强行收款和拖煤不付现金及富井2队于2008年4月4日至4月15日和同年5月10日至5月16日2次停产的事实;

80ffubif12a%武价鉴字(2008)第53号价格鉴证书证明,龙江公司(罗家榜工区)于2008年4月4日至4月15日,5月10日至16日,2次停产的损失价格为78 600元;

80ffusbi58`%公安机关的收款笔录、龙江公司出具的领据证明,武冈市公安局将肖体赞交出的13万元,肖体军交出的19万元退还给了龙江公司;

80ffugll5?%上诉人肖体赞供认,他在罗家榜煤矿占四分之一的股份,雷明高是罗家榜煤矿的具体承包者,因几个月分不到利润,他便在罗家榜矿收取售煤款20余万元,他哥哥哥肖体军在罗家榜煤矿拉煤的未付款项也有18万余元。

(四)敲诈勒索

1、2003年11月21日,上诉人肖体赞与肖仕民分别签订了龙坪西井煤矿投资协议和维护煤矿稳定的协议,约定肖体赞在肖仕民承包的西井煤矿投资25 000元,每月分红2500元。同时,肖体赞帮助维护煤矿稳定,肖仕民每年支付肖体赞工资11 000元。签订协议后,肖体赞共领取投资分红及工资款43 400元。2008年10月13日,肖体赞之妻龚红枚与肖仕民达成协议:肖体赞与肖仕民于2003年11月21日签订的2份协议作废;肖体赞赔偿肖仕民人民币10 000元。

2、肖体赞与肖仕民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和维护煤矿稳定协议书后,双方又签订了由肖体赞为西井煤矿提供矿灯充电服务协议。约定每盏矿灯每个月收取30元的充电服务费,肖体赞的岳父母为肖仕民的煤矿提供矿灯充电服务。后因物价上涨,肖体赞要求提高充电服务费用,提出每盏矿灯每个月要收取45-60元的费用,肖仕民不同意。肖体赞为此与肖仕民发生争吵,后肖仕民就同意了。

3、周宜刚因他经营的煤矿缺乏资金,提出向肖体赞借款,肖体赞于2007年2月12日以李烈军的名义借款3万元给周宜刚,并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肖体赞不承担矿井风险,由周宜刚每月付给肖体赞分红利润4500元,直至还清本金为止。后周宜刚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没有偿还本金。2008年元宵节的前一天,肖体赞在武冈城区找到周宜刚,要周宜刚写下7万元的欠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协议书证明,肖仕民与肖体赞签订协议,由肖体赞向肖仕民承包的龙坪西井煤矿投资25 000元,每月分红2500元,肖仕民每年付给肖体赞维护煤矿稳定工资11 000元;

(2)证人肖仕民的证言证明,他和肖体赞于2003年11月21日签订了2份协议。还证明肖体赞承包了矿里的矿灯充电服务;

(3)领条证明了肖体赞从龙坪西井煤矿领取分红及工资款共计43 400元;

(4)武冈市迎春亭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证明,肖体赞之妻龚红枚已与肖仕民达成和解协议,肖体赞与肖仕民于2003年11月21日签订的2份协议作废;肖体赞赔偿肖仕民人民币10 000元,双方的民事纠纷终结;

(5)承包协议证明,龙坪西井煤矿的行政责任由肖仕民负责;

(6)证人肖体岳的证言证明,肖体赞与肖仕民签订的两份协议不是强迫的,其他的股东也与肖仕民签订了暗股协议;

(7)证人唐春姣的证言证明,他女婿肖体赞要她按每盏矿灯每月45-60元的标准收取矿灯充电服务费,根本没有讲按每盏每天4元的标准收,实际上只按原标准每月26元造表结帐;

(8)证人周宜刚的证言证明,他因文坪镇清水塘煤矿改造需要资金,遂向肖体赞借了3万元钱,约定利息为月息15%。因他只还利息未还本金,2007年元宵节的前一天,肖体赞要他打了1张7万元的欠条;

(9)李烈军与周宜刚签订的协议书证明,肖体赞以李烈军的名义采取入股的方法借给周宜刚3万元开煤矿,周宜刚每月应付肖体赞分红款4500元,直至还清本金为止,肖体赞不承担矿井风险;

80ffubdj4?%上诉人肖体赞供认,他与肖仕明签订了投资和维护矿区稳定的2份协议,同时他还与肖仕民签订了矿里的矿灯充电服务,每盏矿灯每个月收取30元的充电服务费,具体由他岳父、岳母在做。后因物价上涨,他要求提高充电服务费用,每盏矿灯每个月收取45-60元,肖仕民不同意,他为此与肖仕民发生过争吵,后肖仕民就同意了。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体赞组织上诉人李启洪、李苏军等人持械聚众斗殴,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肖体赞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李苏军、李启洪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李启洪、李苏军还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

上诉人肖体赞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寻求刺激、无端生事的动机,客观上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肖体赞顶撞肖仕民的车尾及对肖罗林、罗小平进行殴打等行为均事出有因,且未达到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程度。故肖体赞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上诉人肖体赞系罗家榜工区的股东之一,主观上没有破坏煤矿生产经营的犯意。肖体赞强行收取售煤款及与哥哥肖体军运煤不付现金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且该行为与煤矿停产没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肖体赞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上诉人肖体赞基于协议收取投资分红款、工资、充电服务费、清收欠款,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肖体赞收取上述款项时实施了威胁或胁迫手段。肖体赞与肖仕民以及周宜刚之间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原公诉机关指控肖体赞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肖体赞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肖体赞上诉提出“黄国喜在聚众斗殴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理由。经查,肖体赞为解决股东分红和村民房屋开裂的赔偿问题,组织李启洪、李苏军等人与罗家榜村3组村民在罗家榜村胜利小学前阻拦邵阳市龙坪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西井工区的运煤车辆出入,西井工区的承包方黄国喜听到情况后,组织人员驾车从武冈市城区赶到胜利小学前,黄国喜方的人员下车后首先持刀冲向肖体赞,存在一定的过错。肖体赞提出黄国喜有重大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李启洪上诉提出“不是积极参加者”的理由。经查,李启洪在肖体赞要人喊他赶到现场时,积极参与斗殴前的商量,并和李苏军等人将1副棺材摆在公路上。当听到肖体赞喊动手时,持“管杀”冲向黄国喜等人,起了积极作用,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李启洪辩称不是积极参加者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发生打斗后,为防止事态扩大,肖体赞主动制止斗殴的继续发生,未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在案发后,肖体赞方与黄国喜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肖体赞得到黄国喜的谅解。故肖体赞上诉提出“主动制止斗殴,未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理由成立。上诉人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还均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肖体赞是为解决股东分红矛盾与村民房屋受损赔偿问题而组织李苏军、李启洪和当地村民聚众,肖体赞聚众的初意不是斗殴,而是想通过此方式求得村民及自己与黄国喜之间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与一般的为逞凶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的流氓聚众斗殴不同。且在当地没有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肖体赞同时能主动制止继续斗殴,案发后又能与黄国喜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判以聚众斗殴罪对肖体赞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李苏军、李启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没有充分考虑上述情节,量刑偏重,但不是畸重。故肖体赞、李苏军、李启洪提出的该辩护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量刑偏重。肖体赞的认罪态度好,组织的聚众斗殴系事出有因,又能主动制止事态的扩大,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又与黄国喜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地村民也出具报告请求对肖体赞从轻处罚,故对肖体赞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对上诉人肖体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上诉人李启洪、李苏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8)武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第四、五、六项及第一、二、三项对上诉人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8)武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对上诉人肖体赞、李启洪、李苏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肖体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李启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止。)

五、上诉人李苏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1年7月15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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