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曲周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曲刑初字第000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04-06
审理经过
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曲检刑诉字(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1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邢某2、赵某3、陈某4、武某5、陈某6、黄某7、杜某8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某9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2013)曲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某1犯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邢某2犯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3犯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杨某9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某4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被告人武某5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陈某6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黄某7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杜某8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武某5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邯市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曲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赵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1、陈某4、杨某9、武某5、邢某2、赵某3、陈某6、黄某7、杜某8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陈某4和被告人霍某1都在曲周县城光明街里摆抓奖摊。2007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4听说被告人霍某1不让自己一方摆摊,就带领被告人杜某8、武某5、杨某9及张某亭(在逃)四人到霍某1抓奖摊前找霍某1,霍某1未在。陈某4等离开,霍某1摊上的王某1持菜刀追出来和陈某4等人发生殴打。后陈某4找到常某,让其进行调解,未果。王某1电话告知被告人霍某1后,霍某1联系李某1,由闫银祥到李某1处购买钢管,并在曲周县“迎宾旅馆”,聚集被告人赵某3、邢某2及史某、李章岭等人。当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3、邢某2等在东街村陈某4家附近,追打陈某4的冀D×××××号桑塔纳车直至陈某4家门。被告人陈某6闻讯持铁锨出来,被告人武某5、杨某9、黄某7等人随后出来,同霍某1方多人进行殴打。双方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霍某1被被告人陈某6致伤。后陈某4报警。陈某4的桑塔纳车被砸坏。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4的汽车被砸损失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26元;被撞损失价格为1060元;经曲周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霍某1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提供证人宋某、常某、李某1、郑某等的证言,曲价鉴(2007)第102号鉴证结论书及曲司鉴(2008)鉴字第007号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二、牛志伟(已判)因其在赌博中输钱给第四疃镇付庄村张某3,心中不服,遂于2007年6月10日23时许,纠集被告人杨某9、武新岭(已判)等人,由武新岭驾驶一辆面包车,将张某3从曲周县世纪广场挟持到武新岭驾驶的面包车上,将张某3胁迫至曲周县宇龙粮油公司东建设街路段。牛志伟、杨某9、武新岭等人威胁张某3拿5000元了事。张某3被迫通知刘某2送来现金,后在中间人的说合下交给牛志伟等人1200元,并打了2000元欠条,随即被放回。并提供证人赵某、卢某、郭某、张某1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3陈述,(2008)曲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三、2012年4月4日21时30分,被告人霍某1和刘某3打电话通话时发生口角,霍某1遂纠集郑俊岭、许某、赵自超、李某3、史某等,在曲周县城美食街南段品之道茶楼2号房间对刘某3进行殴打,致刘某3左胳膊受伤。经曲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3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并提供证人许某、赵自超、李某3等的证言,被害人刘某3陈述,(2012)曲公鉴活字第7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1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4、陈某6、武某5、杜某8、赵某3、邢某2、黄某7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某9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霍某1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邢某2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3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9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第一起犯罪不属实,其从陈某4家出来后没有参与打架。对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4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其同杜某8、武某5、杨某9等到霍某1摊前没找到霍某1。离开后,霍某1摊上的王某1拿刀追上车不让走,其同王某1撕扯,后霍某1到现场,双方没有打架。
被告人武某5辩称,其从陈某4家出来后,没有参与打架,其左手的肌腱断裂,根本无法参与打架。
被告人陈某6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7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不属实,其没有参与打架。
被告人杜某8辩称,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和陈某4等找霍某1是为了评理。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4、霍某1等分别在曲周县城摆设抓奖摊。2007年12月24日上午,陈某4听说霍某1不让自己一方摆摊,便伙同被告人杜某8、武某5、杨某9等到被告人霍某1的抓奖摊前找霍某1论理,未能找到霍某1,在欲离开时,霍某1抓奖摊上的王某1手持菜刀追出来和陈某4等人发生争打。随后陈某4找到常某,让其调解自己和霍某1之间的纠纷,调解未成。霍某1得知王某1和陈某4等人发生争打后,即联系李某1,从李某1处购买多根钢管,并在曲周县“迎宾旅馆”聚集被告人邢某2、赵某3等多人,欲与陈某4殴斗。霍某1纠集的人在东街村陈某4家附近,截住并追砸从常某家出来的陈某4的冀D×××××牌号桑塔纳车,直至陈某4家门口。被告人陈某6看到其弟陈某4被追打,遂持铁锹从家出来,被告人武某5、杨某9、黄某7等亦先后从陈某4家出来,将霍某1致伤。霍某1方人员逃离现场。后陈某4电话报警。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4的冀D×××××汽车被砸损失价格为1326元;陈某4汽车被撞,损失价格为1060元。经曲周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霍某1蛛网膜下腔出血,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陈某4供述,因他、武某5等人摆抓奖摊,霍某1威胁不让干,他和武某5、杜某8、杨某9等人一起到霍某1的抓奖摊前找霍某1,霍某1没在。他们走时,霍某1一方有人拿着菜刀砍到他车上,他们下车和对方发生打架,霍某1来后就散开了。之后他和杜某8到常某家让常某管他和霍某1之间的事,未果。他和杜某8驾驶的桑塔纳车回家路上遭到多人持棍砸车,车未敢停,一直到他家门口还有人砸车。他大哥陈某6从家出来,拿一东西一抡,这伙人就跑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后见霍某1倒在地上。
2、被告人武某5供述,陈某4给他说,霍某1不让他们摆摊了。他、陈某4、杨某9、杜某8等到霍某1抓奖摊前理论。霍某1没在,他们要走时,王某1掂着菜刀过来,和陈某4发生争持。后霍某1过来,和陈某4撕拽了一会,就散了。随后陈某4和杜某8去常某家让其管事了。他、杨某9等就到了陈某4家。听见外面砰砰的声音,陈某6拿着一把铁锹跑出去了,他们随后出来,仲庆芝、张某亭、杨某9还有两个年轻人都拿着棍子。他出来见霍某1一方有三、四十人拿钢管的往北跑了,陈某4的桑塔纳轿车被砸了。见赵建兴、邢某2、李章岭、王某1了。
3、被告人杨某9供述,他、日本三、武某5和陈某4去霍某1抓奖摊那里找霍某1,霍某1没在,准备回去。霍某1方有人用东西投了一下车,陈某4等人就下了车,不只是谁打了拿菜刀的人,霍某1来后就散了。在陈某4家过道口处,杜某8和陈某4去修车了,他们都下车去陈某4家。约10分钟后听到外面有砸玻璃的声音,陈大河出去回来说,外面打起来了,你们还打牌。陈某6就拿着铁锹跑出去了,张某亭拿着椽子出去的,武二小拿没拿东西,记不清楚了。他从陈某4家出去后就打完了,打的过程他没见。出去后看见陈某4的车被砸了,霍某1东街小学门口附近地上爬着,地上有钢管,后110也过来了。
4、被告人陈某6陈述,2007年12月24日12时许,他回家吃饭时,看见邢某2背着装着铁管子的塑料编织袋和一伙人从东往西走。他吃完饭后,到二河那院时,见武某5、杨某9、张某亭都在玩牌。不一会听到外面有砸东西的声音,出去看,见到有四、五十人拿着铁管子砸陈某4的车,陈某4和杜某8在车里面,他就回家喊了一声,拿着铁锹出来,和那些人打了起来,他用铁锹把霍某1打倒了。霍某1带的人有一叫双春的。后陈某4报警。
5、被告人杜某8供述,2007年12月24日上午,他开车拉着陈某4、武某5、杨某9等去找霍某1。当陈某4等人回到车上时不知是谁往车上扔了个东西砸到了他们车上,陈某4、武某5、杨建坡等下车从一男子手中夺下了一把菜刀,并用巴掌打这个人几下。有人将那个男子拉走,他们就走了。走到老电影院附近,陈某4说:“你们下车吧,我和章国去修车”。然后武某5、杨某9等下车朝陈某4家去了。他、陈某4朝“大众”修理厂走,在路上他给陈某4说:“不行找个人管管吧。”陈某4说:“让常某管管闲事”。然后,他们就去常某家。陈某4去了常某家,约有十来分钟,他见二个男子也去了常某家。又过了十多分钟,陈某4从常某家出来,他们开车往家走,走到陈某4家西边的十字路口处时就有一伙人用钢管开始在后面追砸他们的车,车后玻璃也被砸坏了。他就往陈某4家门过道口开,从东面又过来一伙了人用钢管往他们车的前玻璃砸。陈某6出来看见外面的情况,就冲着家里喊:砸车了。陈某4家里的人都出来了,陈某6拿着个铁锨、武某5、张某亭、杨某9和陈某4的二个亲戚都拿着木头棍子,这些人一出来就冲围着他们车的人打起来了,对方的人扔下钢管就跑开了。他见有个人在路口北边地上,头上流着血,陈某4、陈某4大哥等人都站在他身边,后来我才知道这个被打倒的人叫霍某1。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
6、被告人霍某1供述,他们在曲周县城老文化馆附近摆摊抓奖。随后陈某4、武某5、杨某9、张某亭和魏县的人也摆了一个抓奖摊。事发头一天,他给魏县的朋友杨明堂打电话,让他和魏县的人说说,让他们走吧,别在这里摆抓奖摊了。结果第二天,他从住处出来走到曲周县医院十字路口高杆灯处时,陈某4带着杨某9、武某5、张某亭,杜某8截住他,陈某4说:“我把你的摊已经给砸了,你别摆摊了。”当时他拿着刀,他没敢动。王某1、闫银祥在场。陈某4等人走后,他、王某1、闫银祥到“迎宾旅馆”,他给史某打了个电话。他说:“二河把摊子给掀了,把爱军也打了”。后史某和李章岭过来了。后常某打电话让他去他家,他和石英到常某家没调解成。陈某4先走的,他和石英后走的,出来见有一伙儿人在那砸一辆轿车,他和石英就往那儿走,走近了看见闫银祥、赵某3、史某、李章领、刑双春等人往北跑,手里拿什么东西他没看清。陈某6手里拿着一把铁锹,其他人手里拿着棍子等从过道内跑出来。他和石英也向北跑,跑了十几米陈某4一伙儿人追上我。他看见地上有棍子,正去拾棍子时被陈某6用铁锹拍在头上。
7、被告人邢某2供述,2007年12月24日上午,他在光明街与县医院交叉口,看见陈某4扇了王某1几耳光。陈某4、武某5、杨某9等人就沿着光明街往南走了。当陈某4等人走到“天华商场”门前时,遇见了霍某1。陈某4抓住霍某1的领子,霍某1没有动手,后被人拦开。一会,霍某1打电话,让他去“迎宾旅馆”。他到“迎宾旅馆”后,霍某1打电话给李某1,让他送来钢管,并说先去常某家和陈某4谈谈,如谈不成就动手跟陈某4打架。约来了有二三十人后,他们就去往常某家走。走时有的人就拿上了钢管,剩下钢管装在一个编织袋内,在县医院南边信用社门口那里有人将那个装有钢管的编织袋给了他,他拿到县医院南门口处,后他给了别人。他和这伙人来到常某家门口,见霍某1等人从常某家出来了,没见陈某4他们。他去了常某家,一直都没有出来。一会儿,他看见霍某1一方的人向南跑了。他就沿着秦小街往南走了。
8、被告人赵某3供述,霍某1打电话给他说陈某4把王某1打了,要他到“迎宾旅馆”去。他到了“迎宾旅馆”,见王某1、霍某1、邢某2等,听他们说爱军被二河打了,一会去找二河去。他就走了。霍某1二次打电话,他又到“迎宾旅馆”,到“迎宾旅馆”后人都走了差不多了。他随着他们一块顺县医院南门那条街朝西走,然后有人喊:“二河车过来了”,这一伙人截住二河车就用钢管砸,二河车没停继续开,那一伙人就撵着二河的车砸,他停在那个十字口的南边的墙角处没朝前上。过了没多大会,刚才砸车的那一伙人跑了回来,他见大河拿着铁锨、陈某4、武某5、杨某9等人有拿棍子的、有拿钢管的追着过来了。这时他见霍某1从西边过来了,被陈某6用铁锨拍到头顶上,后霍某1就倒在地上了。
9、被告人黄某7供述,2007年打架当天,他在陈某4家焊鸽笼子。大概中午吃饭时,他、仲庆芝、仲某在斗地主。这时来了两三个人,不知道叫什么,添上他们开始诈金花。正在玩时听见陈某4哥大河喊“快点,外边把车砸了”。仲庆芝、仲某、他、后来的那两三个男的就都跑出去了。大河拿着是铁锨,仲四和那两三个男的都拿着木头棍子。出去后他看见陈某4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被人砸了,快到西边十字街口时他从地上拾了个木头棍子,这时砸车的人都跑到十字路口向北跑了,他就和从家出来的那几个人追了一段,追到西边十字街口时,看见陈某4和大河在路边站着,大河手里拿着铁锨把,旁边蹲着一个人,脸上有血。后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10、证人宋某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他从医院南门那条路往西走,看到前面不远处三四十人手里都拿着铁管在砸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接着从家里出来几个人,砸车一伙人就从十字路口往北跑了。他就往那走,陈某4就用他手机报了警。陈某4哥哥手上有伤,在地上蹲着的一个人头部有伤。
11、证人仲某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他和黄某7在陈某4家房上焊鸽子笼。临近12点时,他在房上听见街门外有砸车的声音,到外面的时候人都走了,看见俺哥的黑色桑塔纳被砸坏了。
12、证人常某证明,2007年12月24日,因为摆抓奖摊的事,霍某1与陈某4发生冲突,让他管闲事。在他家没管成,霍某1在他家就想打陈某4,他没让打。陈某4走的时候霍某1还喊人截住陈某4。停了一会霍某1给他打电话,要他过去。他去后见霍某1头上流着血。这次打架后,二河一直告霍某1,后来还是他管的闲事。
13、证人李某1证明,霍某1和他联系买钢管,他送到迎宾旅馆。他在“迎宾旅馆”见霍某1、赵某3、邢某2、江明来,另外还有一些年轻人他都不认识。钢管总共有30根左右。
14、证人石某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上午,霍某1给他打电话说爱军叫别人打了,让他到“迎宾旅馆”去。到那后,看见迎宾旅馆内有霍某1、邢某2、王某1、闫银祥、赵某3、王江明、史某、麦克等许多人。霍某1要他一块到常某家去,在路上霍某1给人打电话问铁管准备好了没有。到了常某家霍某1要他打陈某4,他没动手。常某说管不了,但不能在他家打架,就让双方走了。一黑色桑塔纳轿车拉着二河朝西走朝北拐了,霍某1也就朝西走了。快走到县医院南门那条街时,听见“砰砰”的声音”,霍某1说:那边打起来了。他看见一伙子人在那儿砸二河的车,很快从那边跑过来几个年轻人,手里有拿钢管的,有空手的,霍某1边朝东跑边从地上拾了两根钢管,一手拿一根冲了上去,霍某1跑到那个十字路口处,也没见怎的就见他倒在地上了。
15、证人王某1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上午,因摆摊抓奖,他同陈某4、武某5、张某亭、杨某9等发生矛盾。
16、证人刘某1证明,2007年12月24日12时许,他走到秦小街路口时,看见南边十字路口处围了许多人,看见那有三四十人手里拿着棍子打架,后来都跑了。
17、证人郑某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他看见有三四十人拿着两个蛇皮袋,里面装着铁管露在外面,从县医院南门那条路往西走了。过了一会,他看见西边打起来了,看见二河和二河哥哥的车被砸坏了。
18、证人王某2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他看见有三四十人拿着蛇皮袋装着米把长的铁管往西走了,一会儿西边不远处那伙人正用铁管砸一辆黑色桑塔纳。他往西走了走,看见二河哥哥从家拿了一把铁锨出来抡起来,那伙人都跑了。
19、证人吕某证明,2007年12月24日12时左右,他在县医院南门,听到西边有吵声,往西一看,不远处有二三十人手里拿着铁管正在砸路边一辆桑塔纳车。
20、证人马某证明,2007年12月24日中午,他到秦小街往北走时,听见后边有人喊打、打,回头看见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往东拐进过道了,后面有30多人拿钢管追着砸车。他看见是霍某1带人正在砸车,把车上挡风玻璃砸坏了,这辆车就往后倒,正撞在后边停着的一辆白色工具车上,这辆车又往前开有十几米停在那,这些人就继续砸车。陈某6用铁锨抡到霍某1头上,霍某1被打倒在地上,霍某1这一伙人就都跑了。陈某4从车上下来了。他见陈某4大哥手上流血了,霍某1头上流血了,
21、证人李某2证明,那天中午12点多,他从县医院南门过道经过,见陈二河的车挡风玻璃都被砸了,霍某1脸朝南跪在地上,陈二河在他面前站着。
22、曲价鉴(2007)第102、10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陈某4的冀D×××××汽车被砸损失价格为1326元;陈某4汽车被撞,损失价格为1060元。
23、曲司鉴(2008)第007号曲周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明霍某1蛛网膜下腔出血,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卷内还有霍某1伤情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被砸黑色桑塔纳照片,曲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派出所证明,九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二、牛志伟(已判)因赌博输钱给张某3,心中不服,遂于2007年6月10日23时许,纠集被告人杨某9、武新岭(已判)等人,将张某3从曲周县世纪广场挟持到武新岭驾驶的面包车上,胁迫至曲周县宇龙粮油公司东建设街路段。被告人杨某9、牛志伟、武新岭等人威胁张某3拿5000元了事。张某3被迫通知他人送来现金1200元,并写下2000元的欠条后被放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卢某证明,牛志伟赌博输给张某3(老摸)要问张某3要钱。2007年6月10日晚上10点多,牛志伟要他约张某3出来。他和张某3上牛志伟车,车上有六七个人,其中有一叫杨某9。到一地方他下来,离车有20多米远,听见有人说,不拿钱打他。后来,他见在电力局的张某1过来了,还有一个骑摩托车的人也来了。
2、证人赵某证明,2007年6月10日下午,牛志伟、张某3等在他家一块推牌九了。
3、证人郭某证明,2007年6月10日晚上10点多,张某3打电话说,有人不让他走,你过来吧。他和张某1到那儿。张某3、杨某9、武新岭在面包车上坐着,车下有四、五个年轻人站着。张某3说,他们要一万元。杨某9、武新岭说:拿五千块钱便让走。他便从中管闲事,管事时有人喊,事还不清,不清打折他腿。后张某3又给刘某2打电话,刘某2骑着摩托车过来了,拿了1000元,张某3从身上拿出200元钱,共1200元,给了杨某9。
4、证人张某1也证明上述事实。
5、证人谢某证明,2007年6月10日晚22时许,他,张明,康磊正在曲周县世纪广场玩,张明接了个电话说,“麦克”让咱们在这等着他。麦克到后,他们上了车,牛志伟说老木坑里他,找到他后,弟兄们吓唬他,把钱要过来。杨某9说,车上有铁管,该拿的就拿,吓唬厉害点,该动手就动手。卢某给张某3打了电话,在世纪广场拉上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便往南走了,他便下了车。
6、证人刘某2证明,2007年6月10时23时许,张某3打电话说,赶紧带钱来工业区至邯临路这段路上。他到那儿,老木坐在灰面包的后座上,副驾驶座上坐一胖子。他给张某3说,带了1000元。副座上那胖子(杨某9)说不行,张某3兜里的200元给那胖子,那胖子还不行。后张某3给那胖子打了个欠条多少不知道。
7、证人张某2证明,2007年6月10日晚上9点多钟,武新岭把他车上的铁管拿走了。后他在南开街碰到武新岭,便跟上武新岭到冀庄加油站南一地方。武新岭的车上下来毛伟,麦克,还有四五个年轻男子,麦克和那几个年轻男子手中都掂着铁管,麦克等年轻男子冲着武新岭的车内喊,不给钱,不给钱打折你腿。后郭某和张某1过来,后刘某2骑着摩托车过来了。
8、被害人张某3陈述,2007年6月10日晚上8时许,卢某约他在广场见面。见面后上了一辆车,车上有武新岭、杨某9还有四五个不认识。武新岭将他拉到冀庄加油站南,路边的“麦克”等人就往车下拉他,有人朝他头上、脸上打。武新岭、杨某9说他,必须拿壹万元,否则不让走。麦克等人都说不给钱,就打折你腿。刘某2来后给了他们1200元,杨某9让他打了2000元的欠条后才放他走。
9、被告人杨某9供述,牛志伟说张某3赌博坑了他。2007年6月20日23时许,牛志伟叫上他、武新岭等人找张某3要钱。他们把张某3拉到了冀庄加油站南边,对张某3进行威胁,迫使张某3交了1200元现金,打了个2000元欠条。
卷内还有(2008)曲刑初字第69号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9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2012年4月4日21时30分,被告人霍某1因故与刘某3发生口角。霍某1遂纠集郑俊岭、赵自超、许某等人在曲周县城美食街南段“品之道”茶楼2号房间对刘某3进行殴打,致刘某3左胳膊受伤。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刘某3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霍某1赔偿了刘某3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曲周县公安局公(曲)鉴(活)[2012]70号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3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2、证人郭某证明,2012年4月4日晚上9点钟左右,他、刘某3,颜爱涛,田某在美食街“品之道”棋牌室2号屋玩麻将。正在打麻将时,霍某1进屋冲着刘某3说:“你不是等着我啦,我来找你啦。”刚说完宏印、赵自超还有两个男的也涌进屋来,上来就乱打刘某3,当时见有人拿着木头棍子往刘某3身上打。后来霍某1给郑俊岭打电话,郑俊岭来后往刘某3脸上打了几耳光。
3、证人田某证明,2012年4月4日晚9点左右,他、颜爱涛,郭某,刘某3在曲周美食街“品之道”棋牌室2号房间打麻将。正在打麻将时,霍某1和四五个年轻人拿着木棍进来。霍某1把刘某3推到墙角就打刘某3。跟着来的年轻人,不知谁用木棍打到刘某3身上,霍某1又打了刘某3耳光,他们就拦住了。郑俊岭到后用手打了刘某3几耳光。
4、证人李某3证明,听说刘某3骂霍某1了。2012年4月4日晚8点多,他、霍某1、史某、赵三(赵自超)、郑俊岭、许某,在“品之道”棋牌室2号房间打了刘某3。霍某1将刘某3推到房间的墙角,打了刘某3几耳光,又用棍子打到刘某3左胳膊上。他不认识的男子用棍子打到刘某3大腿和臀部。霍某1打电话叫人来了一个挺胖的人,那人朝刘某3脸上打了几耳光,打麻将的三个人就拦,后来就不打了。
5、证人史某、许某也证明上述事实。
6、被害人刘某3陈述,2012年4月4日晚9点许,他打电话约霍某1打麻将,因言语不合,电话中互相骂了两句。霍某1、许某、郑俊岭等人过来把他打伤了。霍某1用棍子打在他左胳膊上前臂上。许某的用棍子打在他左后肩部和右腿上。郑俊岭用拳打在他右眼上。
7、被告人霍某1供述,2012年4月4日晚上9时许,他和刘某3因言语不合产生矛盾。他、史某、李帅、许某、赵自超一块到到“品之道”茶楼里,见面后他同刘某3就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他扇了刘一巴掌,又拿棍子朝刘某3的左胳膊上打了一棍子,后来打麻将的几个人把他们拦开了。
卷内还有刘某3病历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41992年6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2年9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人陈某4犯盗窃罪量刑部分,陈某4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某81997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92)法刑判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法上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监狱(07)第383号释放证明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1997)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监狱(05)第412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1因琐事与被告人陈某4等产生矛盾,纠集被告人邢某2、赵某3等人结伙持械殴斗,致使被告人陈某4车辆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因故在与他人争执中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邢某2、赵某3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4听闻霍某1不让其摆设抓奖摊,伙同被告人杨某9、武某5、杜某8等到霍某1的抓奖摊上同王某1发生殴斗,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某6因其弟被告人陈某4车辆被砸,伙同被告人武某5、杨某9、黄立峰等持械致他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9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向他人索要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霍某1、邢某2、赵某3、杨某9、陈某4、武某5、杜某8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某6犯聚众斗殴罪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霍某1、杨某9、武某5犯有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陈某4、杜某8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均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霍某1、邢某2、赵某3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邢某2、赵某3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该三被告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霍某1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后,已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9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9、陈某4、武某5、黄立峰、杜某8之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杨某9在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4、杜某8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武某5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6、黄立峰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情节轻微,本院对其相应犯罪均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霍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邢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某9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陈某4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武某5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陈某6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黄利峰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杜某8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徐永锋
审判员袁丽静
人民陪审员邱少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曲伟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