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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27刑初28号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永顺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3127刑初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8-05-09


审理经过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立顺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杭、全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顺及其辩护人向圣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1日晚,彭建在永顺县城溪州酒吧与“鸡公”发生纠纷。事后,彭建要高超喊人帮忙。次日,彭建、高超纠集向东、高立顺等人去溪州酒吧寻找“鸡公”未果。当晚22时许,罗勇与彭某等人为争凳子发生纠纷。罗勇找高立顺借了一把弹簧匕首。后彭某等人将罗勇往外拖,并殴打罗勇。彭建等人上前,彭某一方的人分散逃跑。向东、高立顺等人围殴彭某,罗勇用匕首刺伤彭某。彭某受伤后跑出酒吧,向东、高立顺等人追赶出来。在酒吧外,向东等人从车上拿刀继续追赶并砍伤彭某。后彭某在送医途中死亡。就此,公诉机关举出如下证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人黄某、向某、程某、张某、彭某1、彭某2、高某、彭某3、肖某的证言;同案犯彭冻、向东、袁明勇、彭建、罗勇、高超、彭成、张宗旺、彭英鑫、彭南茂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立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案件光盘五张。该院认为,被告人高立顺伙同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立顺因犯他罪被处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立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给罗勇借弹簧刀,自己在酒吧上面没有打被害人,但在酒吧楼下追赶并打了被害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无异议,但辩称:1、弹簧刀系高立顺所有的指控证据不足,仅有罗勇的供述;2、在酒吧内,高立顺参与打架的指控证据不足,仅有向东的供述;3、在酒吧外,高立顺只追赶,没有殴打被害人;4、被告人高立顺驾车带人逃跑是本能反应,且是受他人指示;5、被告人高立顺系自首,真诚悔罪。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立顺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晚,彭建(已判决)在永顺县县城溪州酒吧与“鸡公”发生纠纷。事后,彭建要高超(已判决)叫人帮忙,自己也找人准备打架。次日,彭建、高超纠集向东、彭南茂、袁明勇、彭成、彭冻、彭英鑫、张宗旺、高立顺等人驾车来到溪州酒吧寻找“鸡公”未果,遇到了罗勇等人。当晚22时许,罗勇与彭某等人为争凳子发生纠纷。后彭某纠集人员,罗勇找高立顺借了一把弹簧匕首。当彭某等人将罗勇往酒吧外拖时,罗勇向彭建求助。彭某一方的人见罗勇不肯走,便用啤酒瓶砸了罗勇一下。彭建随即喊“打”。彭建等人一拥而上,彭某一方见状分散逃跑。向东、高超、彭南茂、袁明勇、彭成、彭冻、彭英鑫、张宗旺、高立顺等人持啤酒瓶等物上前围殴彭某,高立顺用脚踢彭某,罗勇持弹簧刀捅刺了彭某背部数刀。彭某受伤后跑出酒吧,向东、高立顺、彭英鑫追至酒吧外,并从车上拿出管杀、砍刀追赶彭某等人。向东在酒吧门外不远处发现倒地的彭某后,持管杀朝彭某身上砍击数刀。随后,彭建喊其同伙逃离现场。彭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在送医途中死亡。高立顺驾车与同伙沿龙山方向逃至张家界市区、慈利县等地。

案发后,向东、彭建、高超、彭南茂、袁明勇、彭成、彭冻、张宗旺、彭英鑫赔偿被害人彭某的家属2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5月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高立顺给被害人彭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高立顺因犯非法拘禁罪在广东省花都监狱服刑期间,于2017年6月12日向监狱狱警交代了自己在湖南省永顺县有案在身。经广东省花都监狱与永顺县公安局核实,由永顺县公安局通过湖南省公安厅与广东警方联系后,2017年8月5日,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前往广东省花都监狱将高立顺押回,并于2017年8月6日将高立顺关押至永顺县看守所。

另查明,被告人高立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已被羁押18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及本院制作的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予以证明: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发案、受理、立案的经过。

2、永顺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明2013年1月23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调取了永顺县溪州酒吧2013年1月22日的监控视频。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晚,黄某在永顺县一酒吧玩时,遇到朋友罗勇。22时许,罗勇与邻桌一带鸭舌帽的男子因争凳子发生口角。该男子要罗勇等着,随即离开。后黄某去了楼上打电话,听到楼下罗勇在打架的声音。后黄某在酒吧一楼门口看见一男子趴在地上,腰背部很多血。2013年1月20日上午,罗勇从其手中借了一台香槟色的起亚牌小车,车牌号为湘U77280,案发后罗勇等人驾驶该车逃离现场。

4、证人向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22时许,向某在溪州酒吧上班时看见十几个男子往酒吧外跑,另有五六个人手持酒瓶在追打一个身穿黑色棉衣手持酒瓶的男子。酒吧里到处是被砸碎的酒瓶,还有一些血。

5、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22点55分,程某看到从外面的大门口走进来一群人,与在酒吧的总台旁边和里面走出来的人争执了几句,然后就打了起来。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晚,张某去溪州酒吧喝酒,一两个小时后,得知有人打架,张某便跑出酒吧在楼下一牙科诊所门口站着。后看见一小名叫“二八”的人跑出来,身上有血,其身后跟着一伙人,有人手中拿着酒瓶,那伙人一跑出来就在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小车上取刀。后张某看见“二八”倒在地上,在送往医院后死亡。

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晚上11点钟左右,在吧台前方一群人打了起来,十来个年轻男子围着一个人打,被打的人躺在地上。一会儿后,被打的男子往外面跑,打的那些人就追了出去。事后,在安检门内音箱旁边发现一件连帽子的衣服,系灰黑色带拉链的,在安检门外的地上掉有一顶黑色的鸭舌帽。

8、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晚上10点多,彭某2在溪州酒吧看见彭某及其朋友和另一伙人在扯皮,对方扔了啤酒瓶。后彭某2看到彭某跑出酒吧,背上有血迹,后面有七八个年轻人持啤酒瓶等在追赶,其中一人拿着匕首。不久,彭某被送至医院后死亡。

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晚22时许,高某在溪州酒吧玩,看见罗勇、袁明勇与人在打架。很多人拳打脚踢,场面混乱。后在酒吧外,高某看到彭某满身鲜血地睡在酒吧门口路边。高某将彭某送到医院后看到彭某背部有三个刀子捅的伤口,小腿上有伤口。医生说人已经死了。

10、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明案发时有很多人扔酒瓶子,是第二卡座的人打进来的一个人。

1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2日晚上10点多,肖某看见一个戴鸭舌帽的青年男子和一个穿羊毛衫的男子说了几句后敬对方酒,对方没喝。站在戴帽男子后面的两个人就把穿羊毛衫男子往外拖。快拖到门口时,有人用啤酒瓶打人,酒吧里随即冒出了十多个社会青年围了上去。

12、共同作案人彭冻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2日中午,高云找到彭冻讲彭建在永顺酒吧被人欺负了,要彭冻和其一同去永顺县城帮忙。当日15时许,高云驾驶一辆黑色日产小轿车(车牌号用迷彩布遮住了)和彭建、彭成、高超、高云、“东东”“张三佬”、彭英鑫一起来到永顺县县城。后高云又驾车在民族医院接了彭建、彭成,彭冻看见车上有四五把刀子。后高云、彭冻、“张三佬”“日本”、彭英鑫、“东东”“佬佬”、彭成、彭建等人在永顺县城一中门口一家鸭子火锅店吃完火锅,彭建提议去酒吧玩,于是高云、彭冻等人便来到永顺县民政宾馆旁的巷子里的酒吧。发生打架前半小时,彭冻在酒吧卡座喝酒的时候,高云从隔壁小吧台回到卡座休息,“八戒”跑过来直接问高云“家伙”,高云问搞什么,“八戒”讲“你拿来就是”,高云便给“八戒”一把折叠匕首。后彭冻看见一个男子抓着“八戒”头发往外面拖,拖到安检门时围了好多人,突然听见有人喊了一句“我们的弟兄也有人打,打死他”(声音好像是彭建)。彭冻就从桌子上拿起一酒瓶向人群方向扔了过去,并冲过去踢那个人。在彭冻冲过去踢的时候,看见“八戒”拿着匕首在刺那个人的背部。后来,打架的人往外面跑了。彭冻走到一楼后上了那辆尼桑车往首车方向逃窜。后高云搭乘另一辆小车与其汇合。在龙山县马蹄寨时,“佬佬”将刀子扔在坎下。

13、共同作案人向东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2日下午,向东在家里接到彭建的电话,后向东、彭建、高超到首车镇去了。在首车镇,彭建又叫了高云、彭英鑫等,共8个人又返回到永顺县城。在车上,彭建讲了其和他人发生冲突的事情,叫大家晚上到酒吧去玩,找一下那个人。到县城后,向东和彭南茂、高云来到彭南茂的出租屋,取了一个装刀子的口袋(里面有6把杀猪尖,1把砍刀),高云将刀子提到尼桑车上。当晚,向东、高云、彭建等人来到老政府一酒吧,向东和彭南茂觉得酒吧里面的空气比较闷,两人走出酒吧来到车上坐了一会儿又返回酒吧。刚进酒吧大门,就看见一群人在打架,彭建、罗勇、高云、袁明勇、彭英鑫、“张三佬”等人把一个年轻人围在中间打。向东、彭南茂见状,冲上前去帮忙,向东朝年轻人踢了几脚,然后又在收银台边上拿了两瓶啤酒砸过去。只打了一会儿,年轻人就往楼梯口跑,跑的时候身上有血。向东一伙人跟在后面追,追到一楼楼梯口时,年轻人就往右边跑。向东看见停在酒吧门口的尼桑车,就在车上拿了一把刀,接着继续追那个年轻人。见那个年轻人趴在路边上,向东砍了年轻人两刀。这时,向东听见彭建在喊“都走,走”,向东就上了尼桑车。向东一伙在首车镇双拱桥与高云等人开的另一辆车汇合,往龙山方向逃跑。车行至龙山县马蹄寨山顶的时候,车上的人将刀子扔到山下。

14、共同作案人袁明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1日晚上九十点钟,高超给“二黑”(彭南茂)打电话讲彭建和万坪人在酒吧发生冲突,叫袁明勇和“二黑”去街上找万坪人。随后,彭建、高超、袁明勇、“二黑”四人在一中校门口碰头,在街上找了一圈没有找到就散了,分手的时候彭建讲明天电话联系。第二天,袁明勇打电话给彭英鑫,彭英鑫讲和高云一起在城里,是彭建喊来的,因为彭建被万坪人欺负了。晚上,袁明勇等人就去了酒吧,在酒吧玩了一阵,看见“八戒”(罗勇)也来到酒吧,“八戒”和袁明勇一伙人喝过酒后,就各玩各的。晚上十点左右,袁明勇听见有人在喊“把他拖出来”,然后,就从酒吧外进来几个人,将“八戒”往外拖,有人用啤酒瓶砸了“八戒”的头。看见“八戒”被打后,彭建就喊了一声“逮”,袁明勇一伙就朝对方冲了过去,双方就在酒吧里互相扔酒瓶子,有一个人没有跑掉,袁明勇一伙就围着那个人打。后来,那个人跑出了酒吧,袁明勇一伙追了出去。袁明勇看见高云好像手里拿着钢管。后听见彭建在酒吧一楼门口喊“跑”。袁明勇上了尼桑车,开始逃窜。

15、共同作案人彭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1日晚上,彭建在永顺县老政府一酒吧玩耍时,永顺县万坪镇的“鸡公”扬言要找彭建的麻烦。后彭建将这一情况告知了高超,同时叫高超给彭南茂、“日本”(袁明勇)、高云打电话。彭建、高超、彭南茂、“日本”等人在永顺县一中门口汇合后往城内走,在县粮食局转弯处,彭建把“鸡公”找麻烦的事情告诉了大家。五人在城内转了一圈,没有看见“鸡公”就散了。彭建、高超在永顺县一中的鸭子馆吃完中饭后,和朋友借了一辆黑色尼桑小轿车。在等朋友送车过来的时候,彭建、向东开车去了永顺县首车镇,找到高云、彭冻、彭成、彭英鑫、“张三佬”。一行八人开车进城,彭建讲万坪人在找其麻烦,晚上一起到酒吧去看看。高云就问要不要准备家伙,彭建讲要。晚上彭建、高云等人在吃饭时,高云对彭建说,刀已经准备好了放在车上。吃完饭后,彭建、彭冻、彭成、向东、“张三佬”、高云、高超、彭南茂、彭英鑫、“日本”十人先后来到溪州酒吧。在溪州酒吧喝酒的过程中,彭建得知“八戒”为了板凳的事情和别人扯皮了。约半小时后,彭建看见两个男子站在“八戒”坐的台子前面,和“八戒”在讲些什么,在“八戒”身后突然一个男的扯着“八戒”头发,接着就是一啤酒瓶砸在“八戒”的身上。然后,“八戒”就被那几个人抓着往安检门这边拉。在经过彭建的时候,卡座里就有人站起来拿着啤酒瓶砸那几个人,后来好多人就在安检门打了起来。在收银台前面,彭建看见高云、高超、向东、“日本”、彭英鑫等人把抓“八戒”头发的那个男的围在中间打,高云、高超、向东、“日本”手里是拿的啤酒瓶,彭英鑫拿的是酒吧里的荧光盒子。

16、共同作案人罗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2日21时许,罗勇、向勇、黄某、“二哥”在溪州酒吧喝酒。后罗勇因凳子的问题与一个男子发生争执。罗勇怕对方找麻烦,便找黄某等人,结果在酒吧碰见高云、“二黑”、彭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罗勇和高云交谈中得知高云与“二建”等人一起。罗勇就问高云身上带家伙没,罗勇将与人争凳子的事情告诉了高云,高云就拿出一把弹簧刀给罗勇。拿到刀后,罗勇就回到台子上继续喝酒。后对方另一男子讲敬罗勇酒,并对罗勇脸上吐了口水,罗勇就与该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走后罗勇便将高云给的弹簧刀放在台子下面放东西的格子里。过一会儿,敬酒的男子和几个年轻人就对罗勇言语挑衅,对方两个人就拖罗勇,罗勇顺手将弹簧刀拿走了,拖到第一个卡座时罗勇抓住沙发扶手不放。拖的人就用啤酒瓶砸罗勇。被打过程中,罗勇听见“二建”的声音,并说道“把人放了”,对方依旧没有停止对罗勇的殴打。随后,罗勇就听见“二建”喊了一声“给我打”。后罗勇将殴打自己并拖的最凶的一个年轻男子用弹簧刀次刺了两下。“二建”这方的人赶来将该男子按在墙上,罗勇又用刀朝该男子肩膀和手臂处各刺了一刀。那个人被打后,就往梯口跑。罗勇追赶并用刀朝该男子背部刺了两刀。被刺后,该男子往街上跑,罗勇追到一楼楼梯就没有追了。从高云借的弹簧刀有10多公分长,宽约3公分长,刀柄是黑色的,是单刃的刀锋,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扔掉。高云案发当天穿的是黑色的夹克形式的棉衣。

17、共同作案人高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1日晚上,彭建告诉高超被万坪的“鸡公”欺负了,高超就给“二黑”打电话,“二黑”和“日本”在一中的出租屋里,高超又给高云打电话,高云在首车。彭建、高超、“二黑”“日本”在一中门口汇合,走到粮食局转弯路口时,彭建将“鸡公”要找麻烦的事情告诉了“二黑”和“日本”,后来几人在街上转了一阵找“鸡公”没有找到。1月22日中午,彭建和高超在一中鸭子馆吃饭,彭建叫来向东并打电话借了一辆尼桑车。三人开车到首车,后与高云、彭英鑫、彭成、彭冻、“张三佬”共八人,开车到永顺县城。彭建叫高超准备点家伙,下车后,高超就安排彭英鑫和高云等人去“二黑”的出租屋取杀猪尖。19时许,高超去了酒吧,看到彭建、彭冻、彭成等人已经在酒吧喝酒,也看见罗勇在喝酒。高超因喝酒较多就睡着了。醒后看见酒吧安检门那边在打架,罗勇拿着酒瓶对着一个年轻男子在骂,并用酒瓶砸了那个男子的头,那个男子就往酒吧收银台方向跑,站在旁边的彭英鑫、袁明勇等人就围上去打,高超也冲上去用脚踢。后来,男子就从地上爬起来往酒吧楼下跑,高超一伙人就在后面追,高超追到楼梯口的时候,返回酒吧拿外套。从酒吧出来后,高超坐朋友的车与彭南茂等人在首车镇双拱桥汇合,往龙山县方向逃跑。行至龙山县至桑植县的路上,看见彭南茂、袁明勇、彭冻将刀全部扔到路边的草丛中。

18、共同作案人彭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2日中午,彭成听彭冻讲,彭建在城里被人欺负了,准备进城去给彭建帮忙。下午,彭建开了一辆尼桑车到首车来了,彭成、高云、向东、彭冻、彭建、“张三佬”、彭英鑫、高超一行八人返回永顺县城。下车时彭建给车上人交代准备刀子,晚上去酒吧。后高云开车接彭成的时候,彭成看见车上有八九把刀子。晚上,一行人去了酒吧喝酒。晚上十点左右,彭成看见“八戒”被人往酒吧外拉,在经过彭建时,“八戒”和彭建说了什么话,然后就听见彭建喊了一句“打架了,打”。听见彭建喊打的声音后,彭成、彭冻、高超、“张三佬”等人就冲到安检门那边去给“八戒”帮忙。彭成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又拿了啤酒瓶砸那个男子的背部。对方只有一个人被彭成一伙围住,“八戒”和那个男子扭打在一起。打了一会儿,那个男子就爬起来往酒吧外跑,彭成就跟着后面追。彭成赶到一楼的时候,看见高云拿着刀跑在前面,在高云前面有几个人在跑。向东在追赶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跑了一段距离后就趴在地上了,向东拿刀子朝那个人砍了3、4刀。后听到身后有人喊“快走,闪得了”,彭成就上车跑了。

19、共同作案人张宗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腊月的一天中午,张宗旺听高云讲彭建在永顺县一酒吧被万坪人欺负了,彭建叫高云找人帮忙打架。下午,彭建开了一辆尼桑车到首车镇,后张宗旺、高云、彭建等一行八人来到永顺县城。彭建在大坝坪下车的时候,高云问彭建没得家伙(指刀子),彭建就讲喊“大黑”买了的,找“二黑”取就行了。晚上的时候去溪州酒吧喝酒,张宗旺看见一高个子男子抓着“八戒”胸前的衣服往酒吧门口拖。拖到张宗旺所在的台子时,看见对方旁边站了好多人,张宗旺就站在“八戒”身后,抓着“八戒”的衣服不放,那个男子就拿啤酒瓶砸了“八戒”的头部,“八戒”就倒在地上。后“八戒”突然站起来拿出匕首刺向那个男子。当时张宗旺听见彭建喊了一声“打死他”,好多人就将那个男子围在了酒吧的收银台,张宗旺用酒瓶砸了那个男子,又用脚踩了那个男子,罗勇用匕首刺了那个男子的背部2、3刀。随后,被打的男子往酒吧大门的楼梯口跑去,“八戒”跟着追了出去,张宗旺跟着下楼。在一楼的楼梯口,看见尼桑车停在酒吧一楼的门口,车的后门是开着的,张宗旺站在车门边,看到高云、彭英鑫、“东东”从工会那边往车这边跑,彭英鑫和东东每人拿着一把杀猪尖。在酒吧往工会方向十多米的地方,一个男的趴在地上,旁边有个女的抱着他。后张宗旺、高云、罗勇等人驾车逃窜至慈利县,途径龙山县马蹄寨时将刀扔到山下。

20、共同作案人彭英鑫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2日中午,彭英鑫听张宗旺讲彭建和别人扯皮了,叫彭英鑫一起去永顺。下午彭英鑫、高云、彭建等一行八人从首车镇来到永顺县城。晚上,去酒吧喝酒,彭英鑫喝酒后便睡着了。后彭英鑫看见“八戒”和一个陌生男子在酒吧门口扭打,听见彭建喊了一声“打”,彭英鑫就冲了过去,但滑倒在地。等彭英鑫爬起来的时候,一伙人已经到收银台那里了,彭英鑫看到向东、彭南茂、彭成、张宗旺、罗勇几个人在打那个陌生男子,张宗旺手里有酒瓶,罗勇手里有匕首。打了一会儿,那个男子就往楼下跑,下楼后彭英鑫就直接跑到尼桑车上取刀子,取刀的还有向东、高云、彭英安。取刀后,看见高云在往夜宵摊那边赶,彭英鑫也准备往那边赶,没赶多久,就听见彭建在喊“快上车,走的了”。彭英鑫就往尼桑车这里跑,由彭英鑫驾驶尼桑车,往龙山方向逃跑。

21、共同作案人彭南茂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3年1月21日晚上九十点钟,高超给彭南茂打电话讲彭建和万坪人在酒吧发生冲突。彭南茂就把高超打电话的事情告诉了袁明勇。随后彭建、高超、袁明勇、彭南茂四人在一中校门口碰头,在街上找了一转没有找到就散了,分手的时候彭建交代第二天晚上到酒吧找万坪人。第二天下午,彭南茂在出租屋睡觉,高超、向东、张宗旺就将放在出租屋里用编织袋装的刀子拿走了。晚上,就去了酒吧,在酒吧看到了罗勇。玩了一阵,彭南茂就和向东一起到酒吧楼下的尼桑车上去透气。过了十几分钟,二人再次来到酒吧,看见酒吧收银台前有人在打架,彭建、张宗旺、彭成拿啤酒在砸一个不认识的男子,那个男子被围在中间打,彭南茂就冲上去用脚踢了两脚。在踢的过程中,看见罗勇用匕首刺了那个男子三四刀。打了一会儿,那个男的就往楼梯跑了,彭南茂来到一楼的时候,看到向东拿刀在砍那个男子。然后,彭南茂听见彭建在喊“走,闪的了”。彭南茂就上了尼桑车,开始逃窜。

22、被告人高立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天,彭建邀其和彭建、罗浩(即罗勇)、向东、彭冻、彭成、高超、彭英鑫、袁明勇、彭南茂、“疤子”等人到永顺县城烈士公园旁一酒吧喝酒。高立顺饮酒后在酒吧里睡着了。罗勇将其摇醒并对高立顺讲有人和我抢板凳,你过来给我帮忙。后高立顺看见彭建站到桌子上喊“打”,彭建、罗浩、向东、彭冻、彭南茂、彭英鑫、袁明勇、彭成、高超一起和对方打架,双方都是用啤酒瓶子,高立顺这一方的人将对方打出酒吧。彭建还喊赶,高立顺这一方人就冲下去追赶。后向东、罗勇到车上取刀子砍对方的人。对方被砍的人倒地了,向东、罗勇还拿刀子砍。

23、(永)公(刑)鉴(尸检)字[2013]第3号鉴定文书,证明经永顺县公安局鉴定,死者即被害人彭某系因肝肺破裂而死。死者全身有十处伤口,一处位于右眉弓外侧,一处位于右下肢窝外侧,其余八处位于腰背部,左颈部和四肢弥漫性分布有擦伤、挫伤。左背靠下处损伤,右背部损伤和右腰部伤及内脏器官(肺和肝),系死者全身最严重伤,系单刃刺器刺穿腰背部,伤及胸腹腔相应部位内脏器官。

24、州公物受(法物)字[2013134号物证鉴定书,证明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行DNA检验:现场酒吧2楼西外大门外侧的血迹、1楼上2楼处墙上的血迹、2楼大门外空调帘上的血迹、2楼上3楼的血迹、酒吧大门空调外罩上的血迹、外侧的血迹、酒吧外道路上的血迹,湘U77237尼桑车右侧灯处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杀猪刀刀刃上的血迹,经检验系被害人彭某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41×1022以上。

2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一)位于永顺县城溪州酒吧外的便道。从酒吧门口沿便道至南19m处有多处滴落血迹,在张辉口腔门面沿东侧3.3m处发现一沙堆(沙堆南侧停有一辆农用小拖拉机),在沙堆南北两侧便道有滴落血迹,沙堆上有一瓶酒(“百加得—冰锐朗姆预调酒—橙味”,瓶中剩半瓶酒液)。酒吧门口沿路向南19m处发现一血泊(南北长80cm,最宽处6.7cm,刀尖部分沾有血迹)。案发现场(二)位于溪州酒吧内与楼梯间。酒吧门口至酒吧大门需上三层阶梯和两个休息平台,在其中第一层阶梯至第四阶梯北侧提取一滴落血迹,在溪州酒吧大门外侧提取到两处血迹。酒吧内没有发现血迹,进入酒吧大厅后,发现已被打扫干净。

2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现场位于龙山县农车乡东坪村(在龙车乡马蹄村东侧)。中心现场位于马蹄村连接东坪村的村道下的草丛里。该村道修建在马蹄村东面的观音山上。经过村道下的西侧草丛进行搜索,在道路西侧立有一根水泥电线杆,在电线杆北侧12cm处道路下的竹丛里提取了6把刀。

27、辨认笔录,证明罗勇、彭成分别辨认出参与本案的“高云”即被告人高立顺;高立顺辨认出罗浩,小名“八戒”,即共同作案人罗勇。

28、案件光盘,证明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讯问被告人高立顺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监控视频显示溪州酒吧内大厅22时49分双方在酒吧内互殴,场面混乱。楼梯进口尾号为35的视频显示22时49分,一头顶黑色帽子,帽子顶部有白色人头图案的,穿一件黑色夹克棉衣的男子上楼,22时50分许该男子伙同他人在吧台二用脚踢被害人,手中持有一啤酒瓶,被害人及多人随即下楼,在酒吧外的公路上被害人倒在地上,有多人从停在公路上的轿车取出刀子,被害人倒地后两人持刀砍被害人数刀。

2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立顺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30、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立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前罪的缓刑判决,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前罪已被羁押186日)。共同作案人罗勇、向东等人经一审、二审,于2015年2月10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罗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向东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彭建有期徒刑九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彭南茂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袁明勇有期徒刑六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彭成有期徒刑六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彭冻有期徒刑四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高超有期徒刑四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彭英鑫有期徒刑五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张宗旺有期徒刑五年。

31、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高立顺于2013年2月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录入全国在逃系统,案发后在逃。

3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高立顺因犯非法拘禁罪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监狱服刑期间,于2017年6月12日向监狱狱警交代自己在湖南省永顺县有案在身。经过广州花都监狱与永顺县公安局核实后,由永顺县公安局通过湖南省公安厅与广东警方联系后,2017年8月5日永顺县公安局前往广州花都监狱押回高立顺,2017年8月6日将高立顺羁押至永顺县看守所。

33、本院制作的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收条,证明2018年5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高立顺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四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顺在彭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高立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立顺参与殴打、追赶,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高立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的弹簧刀不是高立顺借给罗勇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在酒吧内,高立顺参与打架的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高立顺提出的在酒吧里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立顺借车逃跑系本能反应且是受他人指示的辩护意见,驾车逃跑系事实,主观心态如何并不影响对被告人高立顺行为的定性,故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立顺系自首,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高立顺虽在服刑期间向执行机关供述自己还有案子,但未主动供述自己参与殴打、追赶被害人彭某,及给共同作案人罗勇提供刀具的事实,仅认可自己有在案发现场及驾车带他人逃跑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高立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庭审中,被告人高立顺当庭承认自己在酒吧楼下追赶被害人彭某的事实,且对本案定性无异议,系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高立顺与被害人彭某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高立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立顺因犯他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下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高立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立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606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前罪已被羁押的186日,刑期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燕妮

人民陪审员谭忠俊

人民陪审员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向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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