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陕09刑终1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7-01-19
审理经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汪仁峰、王磊、盛大猛、汪恒、程本刚聚众斗殴、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盛大猛、汪恒寻衅滋事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汉滨刑初字第003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盛大强、汪仁峰、王磊、程本刚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各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5年3月11日10时许,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王家台村在村委会召开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会议时,被告人盛大江在填写选票时因有的字不会写问江某一,王某一发现后与盛大江发生口角,盛大江将一只写字用的笔甩到王某一的身上,王某一与盛大江发生厮打,同在会场的王某二才便拿椅子与盛大江对打,双方被在场的人拉开后,盛大江打电话叫被告人盛大强带刀到村委会来。当与会人员从会场走到村委会院子时,盛大强开车到村委会院子将王某二明撞倒,王某二明被撞倒后,盛大强、盛大江分别从盛大强的车中各拿出一把砍刀,盛大江持砍刀追砍王某一和王某五,被王某一按倒将其拿的砍刀夺下,盛大强持砍刀分别在王某二明的左腿和左胳膊各砍一刀,王某二才用椅子给王某二明帮忙将盛大强的刀夺下后,王某二明将盛大强按倒后并用拳头击打盛大强的头部,之后双方被在场的人员拉开,大同派出所介入调查。盛大强自行前往安康市中医医院治疗,治疗期间,盛大江便召集汪恒、陈某一等人。同日15时许,盛大江纠集盛大强、盛大猛、汪恒、张某一、荆某一、盛某一等人到王某一家中去理论,王某一未在家中,被告人盛大强、盛大猛、汪恒使用石块、椅子将王某一家一楼、二楼的玻璃砸碎。大同派出所将盛大江、盛大强传唤至飞地警务室调查,后盛大强先行离开。被告人王磊得知其租用王某一房子二楼的项目部玻璃和王某一家一楼玻璃被砸后,便给被告人汪仁峰打电话,让汪仁峰纠集人员去将盛大江家也砸了,汪仁峰便给被告人程本刚打电话让带人到大同镇帮忙打架。同日20时许,程本刚和同案参与人张某二、刘某一、肖某一等人到达王某一家后,汪仁峰就带领程本刚、刘某一、张某二、肖某一等人持砍刀、钢管等工具乘车前往盛大江家。盛大猛、盛大强、汪恒等人发现后便持械冲到公路中间与汪仁峰、程本刚、刘某一、肖某一等人斗殴,导致盛大强、盛大猛、汪恒、汪仁峰和盛大强的母亲李某一等多人受伤。经陕西省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一为轻伤二级、盛大猛为轻伤一级、盛大强为一处轻伤一级和一处轻伤二级、汪恒为轻伤二级、汪仁峰为轻伤二级、肖某一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3月15日,汪仁峰向恒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2015年3月24日,王磊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恒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汪仁峰与肖某一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除向肖某一已支付的12000元医疗费外,再由汪仁峰一次性赔偿肖某一30000元经济损失。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王磊、汪仁峰、汪恒、盛大猛、程本刚及同案参与人张某二、刘某一、肖某一各自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彼此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被害人李某一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盛大强、盛大猛、汪恒、汪仁峰、程本刚、肖某一自愿撤回其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11日17:50分接王某二银报警,王家台村2组发生群体性打架斗殴,3月12日决定立案侦查。
2、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现场查获涉案工具说明及查获涉案工具清单,证实现场查获钢管2根、木棒7根、刀4把。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大同镇王家台村,中心现场位于王家台村段316国道上。
5、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程本刚衣服1件、裤子1条;扣押盛大强衣服1件;扣押盛大猛衣服1件、裤子1条;扣押李某一衣服1件。
6、安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9日19:40分,安康铁路公安处刑警队在工作中发现上网逃犯张某二准备从安康火车站四站台乘坐K42次列车时将其抓获。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程本刚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汪仁峰就是“娟子”,也是2015年3月11日喊他到王家台村帮忙打架的人。张某一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是王某二才、11号是王磊,5号汪仁峰是在案发现场的人。盛大猛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王某二才(王某二鹏、王才)是案发时将他头部砍伤的人;盛大猛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王磊是和王某二鹏(王某二才)一起来的人,但是否将其致伤说不清楚;盛大猛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汪仁峰就是案发时与其持械互打的人。汪仁峰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盛大猛就是当晚与其互殴,将其砍伤的人。刘某一从一组20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5号汪仁峰就是当晚参与打架的人,案发当晚在大同镇一家聚集时他听到过有人叫汪仁峰为娟子,打架现场他看到娟子手中拿的是一把砍刀;刘某一从一组10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张某二就是案发当天喊其与肖某二到大同镇的人;刘某一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王磊就是案发之后到安康铁路医院给肖某二送钱的人,打架当天他没注意王磊是否在现场;刘某一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李某二就是打架当天晚上到安康铁路医院给肖某二送住院费的人,他没注意此人是否在现场参与打架。肖某二从一组10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张某二是在案发现场,后来和刘某一一起将他送到医院的人。盛某一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程本刚是当天与盛大强持械对打的人,5号汪仁峰有可能是与盛大猛持械互打的人。盛大强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王某二才手持刀砍他一刀,案发时王某二才在一辆白色小轿车尾部站立;盛大强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不出拿洋镐把和钢管打他的人。李某一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不能辨认出将她头部致伤的人。张某二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刘某一、7号肖某一(肖玉杰)是从安康今夜阳光出发,但不是乘坐同一辆车,打架时5号刘某一、7号肖某一都出现在打架现场,7号肖某一打架当晚头部和手指头不同程度受伤,并有血迹,走的时候他们三人乘坐一辆出租车一起走的;张某二从一组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3号程本刚就是案发当天和他一起从今夜阳光门口坐车到大同镇,并在当天晚上参与打架的人,5号汪仁峰看着很眼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看到过。
8、汪恒的诊断证明、汪仁峰的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盛大强的诊断报告和诊断证明、盛大猛的诊断证明、李某一的诊断证明。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恒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汪仁峰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一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盛大猛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肖某一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盛大强头面部刀砍伤,一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一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0、汉滨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损坏物品的鉴定价格为1100元。
11、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照片。
12、被告人王磊、汪仁峰、程本刚、盛大强、盛大猛、盛大江、汪恒及同案参与人张某二、刘某一、肖某一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3、被害人李某一陈述,她大儿子叫盛大江,二儿子叫盛大猛,三儿子叫盛大强。2015年3月11日20时许,她端饭往前屋走时,看见两个小伙子拿刀跑到她家屋里,她拦住那两个小伙子把他们推出去了,她跟着出去,见盛大猛、盛大强和一伙人在门前公路对面正在打,她推出去的两个小伙子又往她二儿身边跑要砍盛大猛,她就去把一个小伙挡住,把那个小伙的一只手和拿的刀把抓住推,那小伙就朝她胸前踢了一脚,她跌倒后赶忙起来,那小伙就一刀砍在她头上,盛大强看见急忙扑上去把那小伙按倒地上,后来她就晕过去了。在她家的那些小伙子是谁喊去的她不知道,她只认识汪恒,事后他们去把王某一家门窗砸了,她才听说是早上盛大江和王某一在村委会扯筋打架的事,娃们喊的这伙小伙子来给帮忙扯筋。
14、证人王某二银证实,2015年3月11日15时许,他当时在王某一二楼王某二的项目部里看门,见同村的王某三、三娃带了十几个人到王某一家门前骂,骂完用砖头和石头把王某一一二楼的玻璃砸碎了,后离开现场。他当时就报警了。王某三、三娃姓盛,他们兄弟三人。
15、证人陈某一证实,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和龚某一、刘某二等人在五里镇营盘村吃烧烤时,盛大江给他打电话说早上在村上开会让人打了,他就说等会上去看盛大江。随后他就开车带着龚某一到了盛大江家去,到了十六中路口的时候,他给盛大江打电话,询问盛大江要拉的人在哪,过了五分钟来了两个年轻小伙子问他是不是盛大江叫来接的,随后他和龚某一、还有盛大江让拉的两个小伙子一起去了盛大江家里。他到了盛大江家大概十几分钟,张某一开车带了两个人也来到盛大江家。他到了后不久,盛大猛、盛大强带了几个他叫不上名字的年轻人,总共有十几个人一起朝王家门上去,他看见盛大猛、盛大强、汪恒在地上捡砖头和石头砸王家楼上楼下的玻璃,他当时没有动手。不久,警察过来将盛大江他们喊到警务室去了解情况。他到盛家时,除了盛家兄弟三人外,还有他们的堂兄弟和一些同学,他认识的有盛某一、盛某二、盛某三、荆某一,还有几个是住在盛家附近的,他叫不上名字。他和龚某一他们在盛大江家继续坐着聊天,大概晚上七点多,他媳妇打电话说家里有事,他又开车带着龚某一回到了同心村。耽搁了有半个小时,又返回到盛家,盛家门前架有一堆火,他就和龚某一、汪恒、盛某二几个人在那烤火,后来盛大强的媳妇让他们上楼吃面。汪恒是第一个捞好面下楼的,汪恒刚下楼不久,他就听到楼下乱哄哄的,说是打起来。他们几个就赶紧下楼来到外面,打架已经结束,有个警察护着盛大强和对方一个人在身下,盛大猛头上流着血,正在打电话,盛大强抱着对方一个人按在公路边上,有个警察将他们两个护在身下。对方除了有一个人被盛大强按在地上外,其他人都跑了。
16、证人盛某三证实,他父亲和盛大猛的父亲是亲兄弟,2015年3月11日早上10点多,他回家吃饭时遇见救护车得知盛大强受伤,盛大江说其和盛大强被王某一等人打了。下午5:30分他放工后路过盛家,他和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盛某一、汪恒等十几个人去了王某一家,盛大猛、盛大强捡砖头和石头砸王某一家楼上楼下的玻璃,盛大猛还拿王某一家门上的凳子砸在王某一家大门上的玻璃上,砸完后就返回盛大猛的家里,他待到7:30左右就回家了。盛大江家聚集这些人是怕王家人来报复,害怕吃亏,喊这些人来助威。
17、证人王某二长证实,2015年3月11日上午,王家台村村委会召开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的会议,会议期间王某一一直说话扰乱会场秩序,最后填选票时,一组代理组长盛大江因不会写“群”字让江某一给帮忙写,王某一就说盛大江站在人家跟前逼人家选谁,盛大江说是让人帮忙写个字,王某一说盛大江连个字都不会写,后面就没说,当时他认为王某一的意思就是说盛大江没用,盛大江说写不到字跟王某一有啥关系,还犯法了,说完盛大江将笔扔到王某一坐的桌子上,这时坐在王某一后面的王某二才将自己坐的椅子拿起跳到会议桌上要砸盛大江,被村会计挡开了,王某一也就和盛大江撕扯起来,王某一封着盛大江领口,被他拉开。散会之后,村会计、妇联主任等人在整理选票时听见有人说又打起来了,他就让会计王成业报警,他出去在村委会的院子里看见王某二明坐在盛大强的身上用拳头打盛大强的头部,王某五手上拿的刀被他妈拦着,王某一在盛大江身后将盛大江的脖子勒着,王某二才要用椅子砸盛大强,被盛后龙挡住将椅子夺了,王某二才又一脚踢在盛大强的眼睛上。他急忙把他们拉开,打120。之后他们村委会几人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下午六点多王某二给他打电话说要砍他、砸他家,他不理解,刚好大同派出所给他打电话让去警务室了解盛家和王家打架的事,他才知道盛家将王某一的房子给砸了。他在大同派出所时听说王家和盛家又打起来,派出所出警,然后他才离开派出所。
18、证人盛某一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10时许,他们村在村部开选举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他堂哥盛大江是代理组长,因盛大江不识字,在让江某一帮他写选票时与王某一发生争吵,王某一的堂兄弟王某二才就将坐的椅子扔过去砸盛大江,王某一、王某五、王某二明都拿椅子往盛大江这边扔,然后王某一和盛大江撕打起来,王某一拘盛大江脖子,将盛大江脖子抓伤,被在场人拉开。没一会盛大强得知后开车到场,王某二明将盛大强坐着压在地上打,王某二才对盛大强拳打脚踢,王某一拘盛大江脖子,王某五打盛大江,他赶紧到旁边道子内给盛大猛打电话,电话没打通,等他回来看到盛大强躺在地上,然后周围人拉开。下午5点左右,他在家门口看见盛大江、盛大强、盛大猛兄弟三人及另外十来个人从王某一家方向回来,他听说盛大江、盛大强、盛大猛兄弟三人觉得自己吃亏了,到王某一家理论,盛大江他们将王某一家的门窗玻璃砸了。晚上7点多,他在他大妈李某一家门前烤火时,来了三辆车,其中一辆是白色索纳塔现代,车牌号中有234数字,这车是王磊的,还有一辆银白色小轿车,还有一辆好像是面包车,车停在盛大江家斜对面公路边后,从车上下来了约20来人,手上都提着刀,有长刀、短刀,往盛大江家走。盛大强、盛大猛及他们一同坐在门口的人也都拿着家伙过去,盛大强、盛大猛手里提着刀,其他人手里拿着刀或木棒,双方在公路中间打成一团,对方还有人提着刀往盛大强家里冲,他离得不远吓得躲进四妈家中。双方打起来了,他看见一个个子高、胖胖的、穿黑衣服的人拿刀砍盛大猛,王某二才也拿一把刀砍盛大猛,当时天黑具体砍哪没看清楚,还有就是一个矮子拿刀砍盛大强,盛大强他妈去拉,那个矮子拿刀砍盛大强他妈,盛大猛当时从对方手里夺了一把刀和砍他的那个穿黑衣服、高个子、胖胖的人对砍,具体砍到哪没看清,盛大强和个子矮的对打,后来盛大猛见矮个子把他妈砍了就过去和盛大强打那个矮个子,对方那个穿黑衣服的和王某二才过去给矮个子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听到警车过来了就都跑了,只留下了矮个子。
19、证人荆某一证实,他和盛大猛是同学,2015年3月11日大同的张某一给他打电话让帮忙找盛大猛,说盛大强让人打了,他找到盛大猛后就一块到市中医院看盛大强,之后盛大猛让他将他们亲戚和兄弟送到大同他们家。下午与盛大猛、盛大强等十几个人去了王某一家,他和张某一走在最后面,见盛大猛、盛大强两人扔砖头砸王某一家门窗玻璃,他没看见其他人砸,王家也没人出来,盛大猛把门前的一捆洋镐把抱到车上。当晚八点多,他们正在盛大猛家吃饭,听到有人喊,好像是盛大猛的声音,说是对方来人了,他出去看见盛大猛家对面的公路边来了两辆车,一辆白色雪佛兰和一辆黑色越野车,两个车上下来的人手里都拿的有刀,他害怕就退到盛大猛家的院子里打电话报警,打了两个电话都没人接,他就从屋里往外面去看,看见汪恒手受伤了,盛大强他妈头上受伤,盛大强按了一个小伙子在地上,盛大猛说连他妈李某一都砍,要去打那个小伙子被拉住了,派出所的人也在现场。
20、证人张某一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他老表王某三(盛大江)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兄弟俩在村委会让王家人打了,让他给盛大猛说一下,他给盛大猛打电话没打通,他就给荆某一打电话让去找盛大猛。盛大强在市中医院检查时不知道谁打的电话,说是王某一家门上喊了几十个人在门上站着,盛大江他们怕吃亏也就喊了一些人到盛大江家,汪恒是盛大江喊去的,陈某二及陈某二带的人不知道是谁喊去的。下午三四点钟盛大江从派出所回来,有十来分钟,陈某二开车带了三四个人到盛家,到屋里坐了一会,不知道是他们兄弟三个谁喊了一声,说走过去找他们,来的人都一起出去了。盛大猛一个人开车先到王某一门上,盛大江、盛大强是走路过去的,他和荆某一在最后走着。王某一家没人出来,盛大猛、盛大江就在那里骂,他看见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就拿王某一门前的椅子、石头砸王某一家的门窗,砸了一会没人出来,他们就没砸了。之后盛大猛就把王某一门上放的一捆洋镐把抱放到他的车上,就回到盛大江家了。晚上八点多吃饭时,盛大强、盛大猛和一些人在前屋吃饭,他在盛大江家后屋正在烤馍吃时看见陈某二和他喊的人在往盛大江家后屋跑,外面乱哄哄的,他出去看见盛大强、盛大猛和对方的三个人在公路上互相拿着刀砍打,盛大强他妈在拉,对面公路上停着一辆白色雪佛兰、一辆黑色越野现代(白天见过这两辆车在盛大猛家门上来回转了两圈),王磊、王某二才站着越野车头手里拿着刀站在那看。他看见盛大强他妈在拉,被一个小伙拿刀砍倒了,盛大强把那个砍他妈的小伙扑倒在地,当时派出所的警车来了。打架时,盛大强拿的是洋镐把,盛大猛拿的是刀,对方手里拿的是1.5米左右长的关公刀。
21、证人江新龙证实,2015年3月11日晚8点多,他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从玻璃朝外看见公路上有七八个人用木棒相互追打,天比较黑加之距离较远,没有看清具体谁打谁,当时场面比较乱,现场有人喊其母被打了,他看见路边有一老太婆躺在地上。
22、证人陈某三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选举,他上厕所出来看见盛大江脖子上有伤。晚上8点多在路边倒洗脚水看见警车在路边,盛大猛头部有血。
23、证人刘某三证实,2015年3月11日10点在村部开会填选票时,盛大江有些字不会写让江某一给代写,不知怎么王某一和盛大江争开了,之后就开始骂,盛大江就把写字笔扔过去打王某一。之后王某一、王某二才拿起椅子丢过去打盛大江,盛大江也就拿起椅子去砸王某二才,砸在办公桌子上,当时看他们打起来,他就出去了,王某一出来的时候说盛大江打了他几拳,王某一把盛大江抓了几下,当时他看见盛大江脖子、脸都被抓破了。他就坐在车上等看还开会不,隔了一会儿,听到王某二明说“我又没和你们扯筋,把我碰了几丈远”,然后在骂。后来他看见120车把盛大强抬走了。到了下午2点多王某二给他打电话,让他给弄两桌菜吃饭,说他们项目部挂牌要来些朋友,后来又说弄三桌,过了十几分他出门看见王某二他们项目部来了几辆车,来了些人,在那里挂牌子。又过了半个多小时王磊带了三十来个人到他农家乐吃饭让给准备,忙完他去了工地。19时许从工地回来在阳台上看见王某一门上站了有二三十人,手上有拿刀的、有拿木棒的,王某一门上对面公路上停有四五辆车,两辆白车,三辆黑车,他就回屋看电视了。过了十来分钟他又站在窗子上看到有十来个娃们拿的木棒,还有拿的是铁的东西托在地上往盛大江他们方向去,他就没看了,之后听见警车的声音他站在窗子看见十几个娃边跑边把木棒、钢管往路边丢,当时有个娃捂着头说把头整流血了,就看见那些娃顺着大道方向往河边跑了。
24、证人王某三证实,2015年3月11日14时许看见王某一家门口刚刚挂的项目牌子,王某一门口院子摆放有二十多把椅子,停有几辆越野车和轿车。
25、证人刘某四证实,他家和盛大猛家两对门,2015年3月11日8点半左右,他们家门口停了一辆王某二的车,黑色越野尾号678,还有一辆类似咖啡色面包车,车上下来十二三个年轻小伙子,手持一米多长的马刀和洋镐棒直奔盛大猛家,当时盛大猛、盛大强还有他母亲在家门前,这伙人上去将盛大强、盛大猛及他母亲砍伤,一胖小伙被盛家兄弟按倒,当时还有一辆白色轿车也下来人参与打架,王某二的车和咖啡色面包车的司机没有下车,打起来之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只有白色轿车拉了几个砍人的人走了。
26、证人刘某五证实,在盛大猛将王某一家玻璃砸完之后过了大概半小时,王某二带了六七辆车,30人左右,有王某二的车、咖啡色面包车,还有几辆白色轿车在王某一家门口,当时王某二儿子王磊拿了把菜刀准备去找盛大猛扯筋被车上人拉住了。3月11日晚上8:30分左右,他站在楼上看见王某二的车和一辆咖啡色面包车,还有一辆车离的远,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拿的有一米多长的马刀和洋镐棒,在盛大猛家门口打起来,拿刀把盛大猛母亲砍伤,盛家兄弟将其中一人按倒在路边殴打。盛大强、盛大猛和他们的母亲被砍伤,那几辆车司机没有下车,打起来之后就将车开跑了,之后派出所人来了,打架的人就四处逃窜。
27、证人江某三证实,当天早上村委会选委员,盛大江为填委员名单与王某一发生纠纷,王某一、王某四、王某五等七八个人把盛大江打了,盛大江就给盛大强打电话说他被打了,盛大强开车到村部,开的快碰了王某二明,下车提一把砍刀,砍了王某二明的小腿,结果王某五、王某四、王某二明、王某二才等人又将盛大强按地上打了一顿,盛大强就到市中医医院看伤。盛大强、盛大江、汪恒砸王某一家玻璃,砸完玻璃回到盛大江家没几分钟派出所的就来了,把支书和盛大强、盛大江叫到飞地警务室去了。没几分钟王磊站在王某一门上拿刀在扬,王某二的女婿也在边上站着,盛大猛在自己门上向王磊招手,双方的意思都是你来我砍你。他们从王某一家砸结束回来后坐在门上吃饭,王磊、王磊姐夫带了两车人,都拿的砍刀、钢管往盛家来,其中王磊手拿菜刀,说把王家台村的异姓都灭了,其中有些人往盛家去,盛家喊的人见阵势大就躲了,汪恒没动手也被砍伤了,盛大强、盛大猛兄弟俩从家里拿的短刀应战,他妈去护盛大强被一个小伙砍伤了。盛家这方盛大猛、盛大强动手,王家都是喊来的人动手,王磊只是指挥喊叫没动手,王刚开着自己的面包车来回转。
28、证人王某二银证实,他给王某二的项目部看门。2015年3月11日15时许,他们同村的王某三、三娃(都姓盛)兄弟三人动手砸了王某一家玻璃。
29、证人王某一证实,早上选举时盛大江给周围的人说叫选谁选谁,他就说既然搞选举,就光明正大,不要搞这些。当时盛大江一头站起来,用手指着他骂,然后把笔摔在他脸上,接着又把茶杯摔在他脸上,又往他跟前扑,他们就撕抓打起来,过了一会派出所就来调查情况,并问有笔录。他走到警务室的时候,看到盛大江、盛大猛都在警务室,然后派出所给他们调解,也没调解成,他在警务室待到晚上七八点的样子,他听到警报响了,就出去看,看到盛大江门口停了几个警车,他就往回走,听路边群众说他们又整了一架,他没在盛家门口停留就直接回家了。
30、证人王某二明证实,2015年3月11日上午开会换届选举,每人发了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填六个人。在填写的过程中,一组的王某三手上收了几张别人的选票,他自己填写。这时王某一就出面制止,王某三就和王某一争吵起来,旁边人见状就将两人拉开。之后,大家都站在村委会的院子,他当时站在院子中间,这时王某三的三弟开着一辆车朝他撞来,车子来到他面前时,三娃嘴里喊叫着要碰死他,说完车迎面碰在他身上,将他撞飞了十几米,他当时就懵了,倒地后正从地上爬起来,三娃从他车后备箱拿出了两把关公刀,他自己一把,给王某三一把,三娃先拿刀朝他左腿弯砍了一刀,然后朝他头上砍来,他头偏了一下,刀砍在他左手腕子上,他一下将其按倒,旁边人上来夺三娃手上的刀,他用拳头打在三娃后脑勺上,这时不知道是谁把他拉起来送到医院看伤。当日大概17:30分左右,他打完吊针后和王某二才、王某二、王磊、王某五、王某五、刘某五、妻子姚某一一起出病房,王某二、王磊两父子坐一辆车回家了。因害怕盛家再次报复,他、王某二才、王某五、王某五、刘某五、姚某一坐王某五的车去了刘某五家,到刘某五家大概10分钟左右,听见外面有人喊打起来了,王某二才、王某五、王某五、刘某五、姚某一都跑出去了,2分钟后他们又跑回来了,王某五说没人打架,没事,刘某五把卷闸门放下来了。过了二三十分钟,王某二跑到刘某五家说女婿不听话打起来了,王某二大概是21点左右就走了,王某五和王某二才是24点到凌晨1点左右离开的。
31、证人江某一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开村委会推选六个委员。盛大江在写刘某五的名字时不会写群,盛大江问他群字咋写,他就在纸上给盛大江拿手比划写群字。这时王某一说他们逗经(意思是开小会商量),盛大江说其不会写字让人家写。王某一说连字都不会写还当啥组长,盛大江(小名王某三)把笔扔到王某一面前,王某二才就拿椅子跳到桌子上打盛大江,盛大江也拿椅子挡,双方就打起来。村支书过来拉开,走出门口,王某一把王某三脖子拘住,王某二才和王某五过去帮忙,被现场人拉开,之后他就走了。
32、证人刘某五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开村委会,在收选票的过程中,不知咋回事盛大江同王某一吵起来,盛大江拿笔扔过去打王某一,王某二才看见了,就随手拿起椅子去砸盛大江,没砸上。这时跟前人就把他们拉开。
33、证人王某二证实,2015年3月24日,他带着他儿子王磊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月11日在村委会盛大江与王某一发生纠纷后下午去警务室协调,王某一、盛大强、盛大江、支书都在警务室,后司机李某二开他的黑色现代越野车(车牌号陕GAH678)送他回到项目部,后和王某二银在一楼聊天时听见外面吵闹,见有些人四处跑散,警车来了,王磊才从项目部楼上下来,王某二银把他拉到他家去了,后面情况不清楚。
34、证人贺某一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王磊给他打电话让去项目部帮忙挂牌子、招呼人,九点多回到他们家在大同镇开的农家乐吃饭。中午11点左右他在王某一家找到王磊,去后项目部有50人左右,都是青年小伙子,他认识王磊和王磊的姐夫“娟子”,还有李某二、杨某一、王磊他爹等人。王磊说是挂牌子成立,来人多助威,免得改天工地开工来人扯筋闹事。14时左右,他给杨某一打电话问王磊啥时候来农家乐吃饭,杨某一说这一帮子人在对面鑫地农家乐都快吃结束了,一会王磊等人吃完饭估计要和人家扯筋,让他别去了。一会他没打招呼就先走了。21时左右,王磊给他打电话让开车送其去安康,看见王磊比较害怕,说头晕,他开王磊的车,车后排坐了两个人,其中一个小伙子胳膊上有血,捂着头,他问王磊咋回事,王磊让他别管,在江北铁路医院不远处有辆白色北京现代等着,王磊下车上出租往火车站方向走了,那俩小伙上了那辆现代走了,王磊让他等邹某二电话,之后邹某二给他打电话,他们见面后邹某二给了他一张银行卡让他去铁路医院刷5000元,有人等着,他去之后一个小伙子拿着票据给医生,他刷了5000元,医生说不够,之后邹某二给了他3000元现金,让他等电话有人来取,之后他接陌生电话在医院大厅把钱给了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他在送王磊去安康的路上,王磊接了个电话,王磊告诉他其姐夫受伤了,快不行了,让开快些。王磊还告诉他是其打电话让其姐夫“娟子”喊上几车人拿的刀把盛家人砍了,盛家人也把王磊砍了。后王磊多次和他联系,让他帮忙送驾照、打听盛家的情况,他劝王磊自首,王磊说是其姐夫汪仁峰叫的人把盛家的人打了,受伤看病的人都是其姐夫喊的人。他没有去现场,没参与打架。
35、证人王某二证实,当天下午5点多他开车去王某一家看见王某一家玻璃被砸,当时王某一家停了5辆车,门前有20多人,他在路边与王某三及其妻子闲聊到晚9时许,没有去案发现场,也没有组织人去帮忙打架。
36、证人汪某三证实,2015年3月11日晚上六七点钟,程本刚给他打电话说在大同看见他的车在门上,问他在家没有,他说没在家,程本刚说自己上大同王家台村去给别人帮忙扯筋。他知道程本刚爱给别人帮忙扯筋打架,他害怕出事,把电话挂了后给派出所汪昌林打电话问情况,派出所说已经出警处理了。吃完饭他就让黄定国开他的车送他上王家台村看一下,就看见盛大猛家对面路边站了一大堆人,陈所长在那儿,地上躺了个人,翻过来发现是程本刚,120来把程本刚拉去医院了。
37、证人王某四证实,她是汪仁峰的妻子,2015年3月11日21时左右,他老公打电话让她拿一万元到中心医院,她到中心医院后看见她老公汪仁峰是被一个年轻小伙子开她家的车送来的,汪仁峰满脸是血。她问怎么回事,汪仁峰说王某一家被盛家砸了,王某二明被盛家人开车碰了。3月12日到14日这三天汪仁峰都在关家镇老家呆着,这期间她问汪仁峰,汪仁峰说他喊了十几个人拿的刀,盛家人也拿的刀,双方对砍,都有人受伤。
38、证人王某五证实,2015年3月11日,她在恒口二院一直待到下午五六点,她开车到刘某五家公路对面停下,车上坐着王某二明、王某六(王某二明父亲)、刘某五,车内其他几个人都去了刘某五家,她锁好车看见她弟王某二才正朝王某一家走,怕他惹事就紧跟着去了王某一家,去后看见王某一院坝上站有十几个年轻娃,其中她认识王某五、汪仁峰、王某一,她和王某二才站了有10来分钟,就拉王某二才到刘某五家,王某五也跟着去刘某五家,她老公陈某四也来了刘某五家,七八点钟外面有人喊打起来了,王某二才、王某五出去看,她紧跟着跑出去拉住他们,实际上外面没人打架,八九点钟王某二来到刘某五家说他女婿不听话,喊人跑去把人屋砸了。之后她和陈某四一起去恒口二院取王某二才的车,走时王某二才在烤火。
39、证人王某五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上10点多,他们村在村委会开村上换届选举会,填选票时他看见盛大江拿了江某一的选票,王某一也看见了,就开始争吵,盛大江随手将笔扔向王某一,王某一就站起来骂盛大江,盛大江又将一杯水泼在王某一身上。王某一就要去打盛大江,盛大江用椅子扔向王某一,被王某二才扔的椅子挡住了,后被会场上的人劝开。过了没有十分钟,盛大强开着一辆越野车直接冲到操场将王某二明碰飞五六米远,盛大强下车后给了盛大江一把关公刀,盛大强也拿了一把刀追他。追了一会盛大强又去给盛大江帮忙,他看见盛大强砍了王某二明腿上一刀,王某二明用手将盛大强按倒在地,坐在盛大强身上用拳头打盛大强。他回头看见王某一正趴在盛大江身上,将盛大江压在身下用手夺盛大江的刀,他就急忙帮王某一将盛大江的刀夺了下来。他去恒口二院看王某二明时是下午五六点钟从医院走的,当时在刘某五家有王某二才、王某五、李某四、王某二明、刘某五及她的儿子和他,当天晚上他和王某二明在刘某五家住着,晚上七点多他和王某二才听说盛家喊的人要打王某一,出去看,走了一半又听说盛家没有去,他们又回到刘某五家,再也没有出去过。晚上十一点多王某二才、李某四、王某五从刘某五家开车走的。
40、证人邹某二娜证实,她是王磊的妻子,2015年3月11日晚上八九点,王磊让她取钱给贺某一拿去给小伙子看伤,那个小伙子手捂着头部,手上有血。一次刷卡5000元,一次现金3000元。
41、证人包某一证实,刘某一让他去医院照顾肖某一,说是在大同还是恒口打架被人用刀砍伤。
42、证人刘某五证实,2015年3月11日下午6点王某二才和他姐王某五到其家中,直到晚上12点,没看见王某二才离开她家。
43、证人王某五证实,他是刘某五的儿子,2015年3月11日晚上8点半左右,他看见王某二明、王某二才、王某五和王某五坐在他家商店旁边的屋里烤火。晚上11点多在他家吃完饭后王某二才和王某五先走了。
44、证人王某六证实,2015年3月11日晚上7点多,他去刘某五家商店买烟见王某二才、王某五坐在商店里边烤火,刘某五和儿子王某五也在家,从刘某五家离开不到8点,当时王某二才、王某五还在商店里烤火。
45、证人陈某四证实,2015年3月11日17时许,他看见王某二明的车停在刘某五家门口,从车上下来有王某五、刘某五、王某二明、王某五、王某二才。因为他和刘某五家住的两隔壁,后院是通的,他隔一会就到刘某五家和他们聊天,直到晚上11点多他看见王某五和王某二才一起走的。
46、证人王某二才证实,2015年3月11日早9点多,他在大同镇王家台村填选票时看见王某一和盛大江为填选票相互骂起来,盛大江就拿手上的笔甩过来打在王某一的脸上,还把一杯水泼在王某一的身上,然后盛大江和王某一撕抓打起来,后被拉开。他们从会场出来后,看见盛大强开了一辆越野车向他们撞过来,当时盛大强开车将王某二明撞飞了后,盛大强从车上拿出一把关公刀,盛大江也拿出一把关公刀去砍王某五,盛大强用刀砍到王某二明左腿上,盛大强砍第二刀时王某二明用手挡了一下,砍到王某二明的左胳膊上。盛大强用刀砍向他时,他用椅子挡住了,然后用手抓住关公刀的刀把,康娃当时把刀夺走了。晚上盛大江门前打架时他不在现场,当时因白天在医院帮王某二明跑手续累了,下午5、6点在王某二明家睡着了,晚上9点多醒来后听到外面在说打架了,他跑出去看,走到王某六家门口时碰到王俊义和他媳妇,王俊义说那边打完了,警察都来了,他就又回到王某二明家。
47、被告人盛大江的供述,2015年3月11日上午10点钟,他们村委会召开换届选举筹备会,在填选票时,他有些候选人的名字不会写去问江某一,王某一以为他在授意江某一选谁不选谁,双方发生争执骂起来,他就将手里的笔扔过去打王某一,王某二才拿了一把凳子打他,之后王某一、王磊、王某五冲来把他打了一顿,后被劝开。对方王磊打电话喊人拿菜刀来,他害怕吃亏就打电话给盛大强说他在村委会被王家打了,让盛大强马上到村委会来,上来时把刀带上来。盛大强来的时候车速较快,村委会门口堆有沙子,一下冲到院子把王某二明撞了1米多远,盛大强从车上拿了一把刀下车,他也去车跟前拿了一把刀去追王某一、王磊、王某五吓他们,王某一扑到他跟前,他没敢拿刀砍,后王某一、王磊、王某五三人将他的刀夺了并按倒打他,后被人拉开,他看见盛大强在地上躺着起不来,手上的刀不见了,鼻子在流血,眼睛肿着,太阳穴有个伤口,喊不答应,不知是谁打的120救护车把他弟送到恒口二院,他也跟着去了,恒口二院说看不了让他们转院,他堂弟盛某一就把他们拉到市中医院。大概中午两三点时他接堂弟盛某二的电话说王某一他们喊了几十人在王某一门口站着,接完电话他就给陈某二、汪恒打电话说他让人打了,对方喊的人在屋里等着,让他们两人过来,后汪恒、陈某二两人来了,他喊汪恒和陈某一是怕王家人在半路上和医院报复他们。在中医院看伤的时候张某一也在,不知谁叫的,他二弟盛大猛也来了,他们在医院看伤的时候接大同所电话去接受调查,张某一把陈某二、汪恒先拉走了,他从派出所回家的时候看见屋里来了十多人,陈某二、汪恒、张某一、盛大猛、盛大强也都在屋里,还有十多人不知道是谁喊的。他当时为了出口气,就喊屋里的十来个人一块到王某一家理论,到王某一家门上去的时候大概是下午四五点,有他、盛大猛、盛大强、盛某一、汪恒、张某一、荆某一,还有的人他不认识,盛某二好像也去了,但不敢确定。他们喊王某一结果没人答应,当时比较生气,所以盛大猛、盛大强、汪恒就捡砖头砸王某一家的玻璃。他们回家后派出所到家里把他和盛大强喊到村上警务室,村长王某二长也去了,谈到晚上快八点多的时候他弟盛大强头晕先回去了,过了一会二组组长刘某三给他打电话说王家那边喊的四五十人拿刀到他们门上去了,陈所长说让他们喊的人散了,陈所长出去看,刚出门就听两个小娃跑过来说打起来了,他回到门上就看到他妈在地上趴着,他弟盛大猛在那里站着,脸上都是血,手上拿了根洋镐把子,盛大强把一个打人的小伙子按在地上,盛大强说就是这个小伙子拿刀砍的他妈,其他人都跑了。
48、被告人盛大强供述,2015年3月11日上午,他哥盛大江给他打电话说在村委会被打了,让他上来带二把刀。他比较生气,就往村委会去,出发前在家里取了两把一米多长的砍刀放在车上,开车快到村委会的时候,车速快,又是一个带有一点坡度的路,他猛加一脚油,当时王某二明在村委会院子站着,车没刹住,把王某二明撞有一两米远。他把王某二明撞到后,车刚停下,王某二明就过来和他撕挖将他摔倒在地骑在他身上用拳头打他头部,王某二才用脚踢他的眼睛,用椅子打他头部。他在车上取了一把刀用刀背将王某二明小腿砍伤,后被拉开。他被送往医院。从医院回来后他与盛大猛、盛某二、盛大江、汪恒、张某一及另四五个不认识的人(盛大江同学)去王某一家理论,去后王某一不在,他与盛大猛、汪恒把王某一家一二楼的玻璃砸了,不知谁把一辆电动车给推倒了。当天晚上8点多他与盛大猛、江某三、汪恒、张某一、盛某一及妻子刘某七等人在家门口烤火时,门前公路上来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和一辆王某二的黑色现代越野车,尾号678,车上共下来十几个人,王某二才及后来被他按倒的胖小伙子手上拿着一把刀,他们四五个人走到马路中间的时候他在盛大猛车上取了一根洋镐把和他哥盛大猛迎面过去,王某二才与一个外县口音瘦小伙跟盛大猛打起来,王某二才砍在盛大猛头上,外县口音瘦小伙也拿凶器打盛大猛,他拿洋镐把去打外县口音瘦小伙,把洋镐把打断了,王某二才拿刀砍在他头上,他还手打了王某二才胸部几拳,后来被他按倒在地的那小伙一刀砍在他右脸,再砍他时他用右胳膊去挡砍在他右胳膊上,他妈李某一出来阻拦,他从盛大猛手里夺过钢管,这时他妈躺在后来被他按倒在地的小伙旁边,他用钢管去打后来被他按倒在地的小伙,没打上反被砍了左胳膊一刀,他用钢管把那人抱住、缠住并按倒在地,不知谁从他身后朝他头上砍了一刀。当晚参与打架有他和盛大猛,现场人比较多,很混乱,他头被砍伤,眼睛、面部都是血,本来眼睛肿着,看的比较模糊,他们这边有人动手,至于是谁他没看清楚。当天晚上打架时他眼睛有伤,又是个晚上,他看拿刀砍他的人有点像王某二才,后来案发后,王某二才也来了案发现场,所以上次公安机关问他和让他辨认时,他说王某二才砍的他。
49、被告人盛大猛供述,2015年3月11日早上,盛大江与王某一发生纠纷时他不在现场。当天与盛大江、盛大强、盛某一、盛某三、汪恒、张某一、荆某一、另外还有两三个人去王某一家讨要说法,因王某一不在家且门前放有一捆洋镐把感到生气,于是他与盛大强一起用石头、椅子砸王某一家的玻璃,他没注意其他人有谁参与,砸完玻璃后因担心王某一跟他们扯筋,他就将洋镐把放到车上带走了。回家三四个小时后在家门口烤火时,门前公路上来了一辆白色雪佛兰陕XXXXXX和一辆陕YYYYYY黑色现代越野车,白车上下来王某二鹏(王某二才)及另外不认识的两人,黑色车下来王磊及不认识的两人,几人手里分别拿有刀和棍,他见到后就从家中拿了一把洋镐把往对面走,对方走在最前面的人是王某二的女婿汪仁峰,再就是王磊好像在车边站着,打没打他说不清,双方二话没说就打开了。在打的过程中,那两辆车又下来五六个人,砍他第一刀的人像是同村的王某二才,但他不敢确定,因为当时场面太乱,其他人他都不认识。之后有人在他头上、身上乱砍,在打架过程中他抢了一根钢管,刚抢后有人拿刀砍他,他便去抢刀,抢刀后他低头乱砍,没注意有没有砍到人。打架时听见对方喊自己人时看见王磊站在尾号678的车前,当时他没有动手,之后就不知道了。对方有十二三人,他只认识王某二才、王磊、王某二的女婿,他们这方他只看见他和盛大强、汪恒参与了,拿的是从王某一家拿走的洋镐把,其他人没有注意。盛大强喊他时他回头看他妈倒在他左侧两三米远的地方,盛大强按倒的人和他妈是挨在一起的,他妈受伤的过程他没看见。当时只是看到用刀砍他的人像王某二才,具体是不是王某二才砍的,他没看到,也不能确定是王某二才砍伤他的。向公安机关说的是王某二才将他砍伤的事情是他分析的。打架时他拿的刀、钢管都是从对方手上夺的。
50、被告人汪恒供述,2015年3月11日中午11点多,盛大江给他打电话说让人打了,现在要去中医院看伤,让他去中医院。到医院检查完后,盛大江给他说让一块到他家。他在盛大江家坐时盛大猛从医院带回来他不认识的两个小伙子,同时有张某一、荆某一,他们在一起闲谝约一个小时,陈某二开车带来了四个小伙子,他只认识一个叫龚某一,连陈某二共五个人到盛大江家。大概下午4点多,他听盛大猛喊走,他们就从盛家出来到打盛大江、盛大强那家去,当时在盛大江家的人十几个人都去了,他认识的有盛大猛、盛大强、陈某二、陈某二喊的人、还有盛大猛喊的人,张某一去没去没看到,荆某一在最后走着,江某三没有去,盛大猛、盛大强用石头、椅子砸那家的玻璃,他也捡石头砸了两下,其他没有人砸,走时盛大猛把那家门上的洋镐把抱走放在他的车上,后又回到盛大江家。晚上8点左右,盛大江他妈给做饭,他正在打饭捞面的时候听到外边喊打起来了,他就出去看见对面路边停了两辆车,一辆白色雪佛兰轿车,尾号313,一辆黑色现代越野,尾号678,五六个人拿着刀扑到盛大猛家门前了,他出去时盛大猛和对方打起来了,盛大猛手中也拿着刀,他捡了根木棒就去给盛大猛帮忙,对面又过来两个人拿着刀来砍他,他就边挡边往后退,后退时他掉到水沟,在挡的过程中左右手各被砍了一刀,爬起来后往盛家屋里钻,盛大强他妈刚好出来那小伙就没追他了,盛大强他妈就出去了,当时没注意其他人在现场没。他的手被砍伤后到盛家屋里时他才见到陈某二、荆某一和他不认识的两个小伙从盛大强家楼上下来,陈某二问他咋了,他说被砍了,他们在院子站了下就出去了。后来他从屋里出来时看见盛大强他妈在门口椅子上坐着,头上流着血,他往外走看见盛大强在外面地上趟着,当时没有看见盛大猛,对面马路上站着一帮人,当时“财娃”(王某二才)也在对面公路上站着。他到大同是因为盛大江早上给他打电话让他给帮忙打架。
51、被告人王磊供述,2015年3月24日他和他父亲到恒口公安分局来自首。2015年3月11日中午,他父亲王某二的项目部在王某一家二楼挂牌,期间他打电话让他哥汪仁峰把项目部牌子送上来,下午二点多汪仁峰带了几个朋友来恭贺,之后在农家乐吃饭,他们走后与王某二一起去恒口二院看王某一和王某二明,在医院时他给汪仁峰打电话说盛家喊了些人开的车在门上停着,让汪仁峰喊几个关系好点的人上来,防止盛家的人晚上找事,汪仁峰听后就同意了,之后汪仁峰就打电话叫人。从医院回来后看见王某一家玻璃全部被砸烂了,屋里有石头,电动车被砸了,还有一把椅子挂在门头,邻居说是盛家带人砸的,当时很生气拿了把菜刀站在王某一家院子骂盛家的人,汪仁峰劝他,他看和汪仁峰一起上来了四五个人,就给汪仁峰说,再喊几个人一起去盛家理论,意思是人到齐了之后就一起去盛家。到了晚上七八点钟,他见又上来了一个车,有五个人,这些人都是汪仁峰喊来的,是他让汪仁峰喊来的人到盛家去的,去的目的是问盛家的人为什么砸项目部。他们下车就喊走,汪仁峰就和他叫来的人开了车尾数为313和678的车到盛家去了,汪仁峰在案发前不知道盛家的位置,因为他站在王某一家指着盛家骂,能看到盛家有几个人站在门上,而且盛家门前停有警车和别的车,一眼就能看到,他也走路往盛家去,刚走了几米就看见有人捂着头往回跑,于是他就往恒口方向走,汪仁峰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受伤,让他到安康中心医院去。当晚事情发生以后,他给贺某一打电话让贺某一送他下安康,因白天贺某一一直把他车开着,他当时站在项目部前面王某六家跟前,看到贺某一开车过来,就招手贺某一开车掉头时,遇到一个头上受伤的小伙子,他就把受伤的小伙子叫上车,从恒口上高速到安康,直接到江北铁路医院,到医院后他给贺某一5000元让把那个头部受伤指头断了的人带到医院看伤。他开车走了。过了一会贺某一给他打电话说要马上做手术钱不够,还差5000元,他让等一下,他给媳他妇打电话让把卡取来,让从里面刷5000元。
52、被告人汪仁峰供述,2015年3月15日向恒口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他的曾用名叫娟子,他岳父叫王某二,小舅子叫王磊。2015年3月11日11时许,他岳父王某二打电话让他送项目部的牌子,他打电话叫人上去挂牌子帮忙,去后见王某一门上有十几个年轻小伙子,他问王磊挂个牌子咋来这么多人,王磊说是大爸王某一被盛家兄弟打了,现在人还在医院,王磊还给他指了盛家住的地方,然后他和李某六、李某七、明某一一起去刘某三开的农家乐吃饭,去时农家乐里面还有一桌人,吃饭是王磊结的账。吃完饭3点左右,王某二先走,他给王磊说有事就开车带着李某六、李某七、明某一走了。下午5点左右,他小舅子王磊给他打电话说王某一家让盛家兄弟给砸了,让他给喊些人上来,把盛家也砸了,他说好。他一个人到王某一家后看见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二银、王刚、王磊、王某二、王某一的女儿,还有约20个年轻小伙,他都不认识,还看见现场被砸的玻璃碎块。王磊见他没带人,让他打电话喊人去把盛家也砸了。他说好,马上打电话喊人。他就给程本刚打电话说他大岳父被打了,房子也被砸了,人越多越好,把东西带上,说的东西指的是刀和钢管这些。他叫程本刚来帮忙把盛家砸了。程本刚说他在香溪洞吃饭让去接他。挂了电话找人去接,司机他不认识,应该是王磊喊的人,他把程本刚的电话告诉这个小伙,这个小伙子说不会开自动挡车,他就问他岳父王某二把车钥匙要下,他将车钥匙给那小伙子,那小伙子开着王某二尾数678的车去接的程本刚,20点左右程本刚带了两车人,一辆是他岳父王某二的车,另一辆是黑色小轿车,加上程本刚自己有10来个人。他只认识程本刚,程本刚他们下车后都在王某一门前马路上站着,他给所有人说,就是前头那家,带上东西,把他们家砸了。他给所有人指的是盛家方向,说这话时王磊、王刚都在场,王某二、王某二、王某二银、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女的在王某一电视机的屋里坐着。他说完这话后,让大家上车走。他们开了四辆车,一辆他的白色雪佛兰(陕ZZZZZZ);一辆咖啡色面包车,车上的人是王磊喊的,下午在刘某三家吃饭时这一车人就在;一辆其岳父王某二的车;还有程本刚带上来的黑色小轿车。每辆车坐了四五个人。下车后他车上的人都拿的是钢管,678车上的人拿的是刀和洋镐把,程本刚手上拿的是刀,其他人不认识也有拿刀和拿洋镐棒的,程本刚带来那辆黑色轿车上的人也拿的是刀和洋镐棒,咖啡色面包车上的人都是人去,没有拿凶器,四个车上下的人共有近20个左右往盛家门上去。当时盛家门上也有10来个人,看他们来了就进屋拿刀、洋镐棒出来。他们见盛家人就砍、就打,是他们的人先动手的,双方就厮打起来。他当时手上拿了根一米多长的钢管,用钢管抡了盛家一个矮个子、较胖、嘴角长有胡子的小伙几钢管,都打在胳膊、腰上、腿上。他打的这个娃也拿刀在砍他,头上的两刀就是这个小伙砍的,他被砍之后就朝车跟前跑,喊叫去接程本刚的那个娃开车送他去医院,那娃当时在王台村门楼跟前。他车上五根钢管是他在等程本刚时从王某一家堆砖的地方拿的,刀是程本刚带上来的,有五六把,洋镐棒是王磊准备工地开工用的,也有五六把。王某二、王某二、王刚、王某二银、王某一没有去现场打架,王磊不确定,因为没有在他车上。
53、被告人程本刚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的一个叫“娟子”(汪仁峰)的朋友打电话说其外父家被砸了,让他上大同帮忙给打架,再喊几个人给帮忙,由于关系一般加上又是正月天就自己一个人去了,汪仁峰派人开了一辆黑色现代越野(尾数678)在今夜阳光门口接他,当时车上有两个人。到后看见汪仁峰外父家有20多个年轻人,汪仁峰说其外父家被砸了,一会去找对方,转了一会听见外面有人喊走,他就出去开着黑色越野跟着汪仁峰开的车去了那家,开始越野车上没有砍刀,后来到汪仁峰外父家坐了一会出来车的后排就放了四五把砍刀,是汪仁峰他们准备好的。去了之后汪仁峰先下的车,他只看见汪仁峰手中拿了一个亮晃晃的东西,不知是砍刀还是钢管,快到对方家门口时从对方屋里出来些人,双方混打在一起。车后排的一个小伙子给他递了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他拿刀后就冲向现场乱砍,有人拿洋镐把之类的东西朝他打了一下,他就拿刀朝那人手上砍了一下,砍上后对方转身就跑了,随后一伙人乱砍,他就没再砍到谁的身上了,双方开始乱跑,他在往车边跑时一个老太婆拉住他拿刀的右手,他反应迟钝了一下就见老太婆被旁边的人一刀砍上仰面倒地,这时对方一个比较胖的年轻人从他背后扑过来把他按倒在地,最后派出所来人了。他于2012年2月在山西省代县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54、同案参与人张某二供述,2015年3月11日,他们是从安康城区今夜阳光歌城门口坐车到大同镇的,当时有两辆车一起上大同的,分别是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和一辆黑色小轿车。程本刚和刘某一、肖某一坐黑色越野车,他坐的是黑色小轿车,小轿车上连他一起坐了四个人,其他人他不认识,他们一起去了七八个人上大同,他是程本刚叫来的,刘某一和肖某一是程本刚通过他的电话叫来的。刘某一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里,程本刚问谁打的电话,他说是刘某一,程本刚就把电话拿过去和刘某一说话,他听程本刚给刘某一说到今夜阳光来一起到大同镇办点事,过了一会他就看见刘某一和肖某一一起来了,然后就一起上车。到大同镇一个叫娟子的家里,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来给他们每个人发了一把砍刀,他们就拿着砍刀在那里等,还有的人拿的是钢管。过了一会准备走,他和刘某一、肖某一上程本刚开的一辆车。他们开车向安康方向走了有几十米远车被拦住了。当时他看见程本刚拿着砍刀就下车和别人打起来了。他和刘某一、肖某一就下车,看见有很多人对砍,现场比较混乱。他就拿刀跑到停车旁边的一个道道跟前,过了一会刘某一也过来了,刘某一过来以后肖某一也过来了,他看见肖某一头上在流血,手上也流血,然后他们拦车到安康铁路医院。
55、同案参与人刘某一供述,2015年3月11日下午,他给张某二打电话问在哪儿,因他和肖某一在一起,张某二就让他和肖某一到今夜阳光,在今夜阳光门口张某二说让到大同给人帮忙打架,他们上了一辆黑色越野,车上当时有3个人,他只认识张某二。之后他们就到了大同的一户人家,进屋后有人给他发了一把砍刀,等了半小时后有人喊到另外一家去打架。他们当时坐车过去,他和张某二、肖某一后下的车,下车后他和张某二向后退了几步,肖某一和他们分开了。他从地上捡了根洋镐把,打斗时他和张某二没有具体加入,二人站在公路对面。一两分钟后有人开始离开,肖某一过来说他受伤了,他就和张某二送肖某一去医院了,在铁路医院一个30多岁的男子给肖某一交了5000元住院费,因肖某一受伤接不了钱又给他了1000元,后张某二给打电话又给交了3000元住院费,四五天后又来一男子给肖某一交了3000元住院费。3月11日晚上他给张某二打电话没打通,张某二将程本刚的电话发给他,电话打过去是个说普通话的,他就将电话挂了。
56、同案参与人肖某一供述,他的曾用名叫肖玉杰、肖强、白毛。2015年3月11日是刘某一喊他去帮忙打架的,当时他和刘某一在今夜阳光门口上了一辆黑色小轿车,车上还坐了有另外三个小伙子,他不认识。车开了有半个小时就到了地方,下车后他看见另一个朋友叫张某二,当时张某二在另外一辆车上。他下车时就有人说把刀分一下,然后他们就一起到接他们的车后备箱里拿了一砍刀,他拿到刀后和张某二打了个招呼就进到一户人家屋里。堂屋旁边的小房子里有七八个人在商量事情,商量的大概意思是“他们把你们屋里砸了,咱们去把他们屋里砸了。”他们站的大概有十几分钟,那个小房子就出来几个人,喊他们走。他当时和刘某一一起上接他们的那辆车,开车走了一会。停车后看见停车对面屋里冲出来十几个人拿的砍刀和洋镐把。他们去的先下车的人和对方的人对砍对打起来了,他下车看见这场面害怕紧张,在车边站了两秒钟,当时有人拿刀来砍他,他就双手举起刀挡,对方把他的右手拇指砍断了,刀顺着把他的头皮划流血了。受伤后他跑了几步看见刘某一、张某二站在路边,就让他们送他去医院,当时看见刘某一把手上拿的一根洋镐把扔到地上。由于紧张和受伤,打斗的场面不清楚。
57、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2)代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7月5日,被告人程本刚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58、被害人李某一和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盛大猛、汪仁峰、王磊、程本刚、汪恒以及同案参与人刘某一、肖某一、张某二出具的谅解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盛大强、盛大猛、汪恒、肖某一的撤诉申请,证实被害人李某一和各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对对方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盛大强、盛大猛、汪恒、汪仁峰、程本刚、肖某一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二、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盛大江在城区上岛咖啡屋因打牌和喻某一发生争执,3月25日盛大江纠集盛大强、盛大猛、汪恒等近二十余人,以听张某五说喻某一要花十万把盛大江灭了为由,持木棒准备前往喻某一家。到达汉滨区大同镇新溢村一组喻某一家门外的316国道对面时,被告人盛大强、盛大江、盛大猛下车后空手进入喻某一家里,盛大江问喻某一是否说过花十万灭自己的话,喻某一予以否认,盛大江等人声称要去找张某五,喻某一把盛大江等送到门外,刚出门,喻某一在劝解盛大猛时,盛大强转身打了喻某一一个嘴巴,接着,盛大猛就拿起一根木棒打在喻某一头上,盛大江持刀砍喻某一,喻某一退到屋内把门关上。盛大江等人逃离现场。2011年8月25日,盛大强的亲属向大同派出所交纳了20000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喻某一于2011年3月25日报案称,他被盛家兄弟用刀砍伤。
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盛大强2011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盛大猛于2012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盛大江于2014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3、抓捕经过,证实汉中车站派出所于2012年8月2日10时30分许在汉滨区静宁小区内将网上逃犯盛大猛抓获。
4、辨认笔录,证实喻某一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江某四就是当天同盛家兄弟一起到其家中的人,外号“老八”;江某四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汪恒就是当天和他一起到喻某一家去的人;张程从12张免冠照片中未辨认出他认识的人;喻长炳从12张免冠照片中未辨认出他认识的人;陈某六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江某四、3号盛大江、8号盛大猛、11号盛大强、12号汪恒是他在现场看见的人;杨某三从12张免冠照片中不能确定2号、3号、5号、8号、11号、12号是否参与打架;余某一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盛大江、5号吴某一案发当天见过,并且同他一起坐车前往大同镇;黄某一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盛大江在案发现场出现过,但不确定是否持有刀或木棒;杨某三从12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盛大江、8号盛大猛是当时打喻某一的人;陈某三从10张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吴某一就是犯罪嫌疑人。
5、大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大同镇新溢村一组喻某一又名喻某二。
6、大同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盛大江的亲属向派出所交纳了20000元现金作为对喻某一的预付款,大同派出所要求喻某一提供诊断证明及住院费用票据,但喻某一一直未能提供相关票据,亦未到大同派出所领取盛大江亲属交付的20000元预付款。
7、被害人喻某一(曾用名喻某二)陈述,2011年3月24日晚,他和盛大江在上岛咖啡打牌发生了争吵,他因为有事要走,盛大江拦住不让走,说是刚好轮到其当庄家,他赢了钱,要是一走,就是拆其台,他当时说盛大江喝酒了,有啥事过后再说。他走了之后都散了。过了一会,他和张某四又去上岛咖啡谈事情,盛大猛进来了,对他说盛大江今天把钱输了,让他看怎么办,他啥话也没说。盛大猛走后,盛大江进来说今天推条子输钱了,让他给取两万块钱。他仍然没有说啥,后来盛大江就走了。2015年3月25日早上,盛大猛一个人先到他家谈牌桌上发生的事,当时谈的还好,说都是自己兄弟,回头找个地方坐下来谈谈就算了。下午,盛大猛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家,他说在家。下午六点多,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带了二三十人,开了九部车停在他家门前。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及外号叫“老八”的,还有四个他不认识的共八个人进屋里,盛大猛对他说,他们要带人去找狗娃,他就劝阻说大家平时关系都好,有啥事坐在一起说一说。盛大江又对他说昨天说的那2万元让今天给解决,他说钱的事情今天谈不成,就是要说也是过后大家在一起时再说。话一说完,盛大江他们转身就走,他跟着将他们送到门口。谁想到盛大江他们在进他屋之前在他家门口提前放有砍刀、木棒等东西。他刚跟着走到门口,盛大江、盛大强就拿起提前准备的两把砍刀,盛大江一刀戳在他腔子附近,另一刀戳在他胸部,戳在胸口的这刀不是很严重,盛大强拿刀戳在他左膀子上,盛大猛拿了一根木棒在他头上、肩部、膀子上乱打了四五下。这时从路边车上又跑来四五个人,手拿砍刀朝他跟前冲来,他媳妇赶快就将他往屋里推,同时将门反锁。之后盛大江等人才上车走了。他的原名叫喻某二,出生时间是1971年12月14日,后来村上报户口时弄错了,名字就改成了喻某一,出生时间就成了现在的1972年12月14日。2011年3月他受伤后,大同派出所给他开了委托书让他去做伤情鉴定,他不知道诊断病历扔到哪了,到中心医院也没有找到存根,所以就没有做伤情鉴定,没有鉴定他也就不追究民事责任了。
8、证人江某四证实,他排行老八,平常外人经常叫他“老八”。2011年3月25日早上,他从安康回家,盛大江门上有些人,他记不清当时盛大猛、盛大强谁喊的他。到盛大江家,听说盛大江和喻某二头天打牌扯筋了,早上盛大江和张某五在电话里吵起来了,他听盛大江说的大概意思是喻某二说花十万块钱要和他们扯筋,张某五在喊人准备扯筋。当时是猛娃(盛大猛)就喊他说把吴某二找一下,他和猛娃就到恒口会群广场边的一个游戏厅把吴某二找到,猛娃给吴某二说和别人扯筋,让吴某二给喊些人,吴某二答应了,让在农科所对面葡萄园等着。到葡萄园等了一会儿,盛大江、盛大强、汪恒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就过来了,又等了一会,吴某二给喊的有十几个娃也过来了。在葡萄园他们兄弟三个商量说张狗娃(张某五)的话听到不舒服,他们三个有点不服,就去找张某五。他们就往大同去找张某五,去的有一二十人,到了大同街上不知道是盛大江还是盛大强买了一些木棒,走到喻某二家门上路边的时候,猛娃喊了一声让停下,说到喻某二屋里去一下,他就停车,他、三娃(盛大强)、猛娃、汪恒、盛大江就到喻某二屋里去,进屋时见喻某二鞋柜上放了一把刀,旁边靠了一根木棒,进屋后喻某二就给倒茶水,坐那里盛大江问喻某二,张某五电话里说的那话是啥意思,喻某二说今天不说了,盛大江出去了一下,把喻某二鞋柜上放的砍刀拿走了,喻某二说让他们先走,把他们送到门外面,出门的时候盛大猛把喻某二鞋柜旁的一根木棒拿出来了,喻某二刚把他们送到门外边坎边,盛大猛就拿那根木棒往喻某二头上打了一木棒,盛大强、盛大猛就开始打喻某二,盛大江拿那把刀也过来了,把喻某二打的退到他家门口的时候,盛大强从身上拔出腰刀在戳喻某二,当时戳没有戳到喻某二他没有看清楚。喻某二退到屋里就赶快把门关上,他们就走了。进屋时他们都没有拿啥,从喻某二家出来时盛大江把喻某二家鞋柜上放的砍刀拿了,盛大猛把鞋柜边的木棒拿了,其他人没有拿啥。当时打喻某二的时候他没有注意盛大强拿的有腰刀,是事后盛大强说喻某二的伤是其拿腰刀戳的。打喻某二的时候是盛大强兄弟三人动手的,他和汪恒在喻某二家院坝站着,他们没有动手。
9、证人吴某二证实,2011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大同镇八哥(江某四)给他打电话,让他赶快给找几个人去大同帮忙要账。接电话后他就给在恒口二中上学的喻某三、杨某五、陈某三及陈某三的一个朋友打电话,让他们四个和他一块去帮忙要账。他们五个人从农贸街租了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走到恒口东大门时,八哥又给他打电话让他将人带到葡萄园农家乐集合,他们到后,发现已经集聚了七八十人,有五个面包车、两个小车。到了后,八哥过来打招呼,然后一个叫猛猛的过来给他们发烟,之后八哥、猛猛五六个人在一旁商量。在葡萄园有一个人拿了一沓白色手套每个车上给发几个,说一个人带一个手套,还有一个人从黑色本田车后备箱中拿出十几把砍刀,每一辆面包车给发几把。在葡萄园呆了有十几分钟,八哥让他们留下两辆车在后面,他们几辆车先过去,先走的车有四个面包、四个小车。走有十几分钟,大同八哥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也过去,他们刚走到大同镇双春村,八哥又给他打电话说已经把人打完了,让他们掉头回。
10、证人戚某一、喻某三、杨某五、刘某七、张程分别证实,2011年3月25日下午四点左右,戚某一和喻某三、刘某七三个在恒口广场玩。这时来了一个以前在一起玩过的人,叫不上名字,身高有一米七五,年龄二三十岁,这个人让他们和其一块去玩,和他们一块去的有杨某三、陈某三。他们到商贸街上了一辆黑色车车开到葡萄园,同行的车辆大概有三四辆,在葡萄园等有四五十分钟之后一同朝大同方向走。车队大概有八九辆车。走到大同街道附近车队停下,有人到一家商店买了一捆木棒,并给每个车发了白手套。车子开到大同一个公路边废弃的小学前边斜对面公路上停下来,一个年龄30多岁的人说车子不要熄火随时准备走,车子在那里停了十几分钟,戚某一听见公路边那家女的在哭,然后那个打招呼不让熄火的人就让车子开走。
11、证人陈某三证实,那天是吴某二喊的他,他喊的余某一。同去的还有黄某一、刘某七、杨某三。2011年3月25日下午,他和张程请假在广场玩台球,遇到原来一个姓郑的同学,外号叫“蚌壳”也在那里玩,“蚌壳”接了一个电话就对他们说其一个兄弟过生日叫一块去玩,然后他们就一起坐车到葡萄园农家乐,在那里等了一个多小时,又过来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后面跟来三四个人,他们在那里商量啥事他没听到,一会就喊谁原来坐哪辆车还是坐那辆车,上车后他看朝大同方向去,他就问“蚌壳”到底干啥,“蚌壳”说帮忙给别人扯筋,就是说帮忙打架,他就没说啥。车走到十六中路口,第一辆车停下在跟前一个商店买了一些白色手套,给一辆车上放了几双,让戴在左手。之后他们就跟着车到了一户人
12、证人杨某三证实,上周星期五下午,他和何某一、马某一在恒口广场打台球,陈某三和余某一过来,余某一说咱们下大同去玩,然后他和陈某三、余某一在恒口老四火锅门前一起上一辆黑色小轿车,车开到葡萄园,在那玩了半个小时,然后又都上车朝大同方向开,车过了十六中路口,后面车上下来了个人在路边商店买了一些手套然后给他们车上每人发一只,让戴在左手上,车子又往前走,一直开到要打架的那家门前。其中有三四个人拿刀进了那家屋里,进去没多长时间,他们在进门那地方把对方打了,打完之后都跑回车上,他见他们拿的刀上流有血。
13、证人余某一证实,2011年3月25日下午,他和陈某三、张程在广场打台球,陈某三喊他到大同玩。他们在广场等了半个小时上了一辆来接他们的黑色比亚迪车,车开到恒口东大门下边一个农家乐里边停在那里,过了大概半个小时,他听到有一个人在打电话说让下大同帮忙打架,那人打完电话就喊上车。车过了十六中路口,走在最前面的车上下来个人在路边商店买了一些手套,给他们一人发了一个。车过了大同加油站下去一点,他坐的车离扯筋那家稍远点,他不清楚哪辆车下来二三个人到家扯筋的人屋里去了,进去有五六分钟,其中有一个人跑出来从面包车上拿了一把刀,车里的人说打起来了。打完之后都回车上,车从五里上的高速。
14、证人黄某一证实,2011年3月25日下午,杨某三喊他出去玩,然后他和杨某三上了一辆黑色小车,走到葡萄园农家乐时车开了过去,当时那里已经有四五辆车,有二三十人在拿矿泉水,大约等了四十分钟,杨某三叫他们走。车都到大同十六中路口时停了一会,有人拿了三只手套给每人一只,让戴左手,他拿到手套后没有戴。车走到同心小学跟前又停了,他们几个人都没下车,他从车窗玻璃看到他们后面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到对面的一家院坝,接着从那家出来一个男的,见到那个男的其中一个用手中的木棒照那个人身上打,同时他看见另一个手上拿有刀,但没有看见拿刀的人做了啥,他们车就开走了。
15、证人杨某三(系被害人喻某一之妻)证实,2011年3月24日晚上,在城里喻某二和盛大猛他哥不知道为啥发生了争吵,今天12点多,盛大猛到她家和她老公喻某二商量,说是把昨天晚上的事情和解算了,喻某二答应了。谁知今天下午六点多,盛大猛兄弟三个带了几十个人到她家把喻某二打伤。今天下午六点多,盛大猛他们兄弟三个带了二三十人开着大概六辆小车、两个面包车来到她家。盛大猛他们兄弟三个进屋里和喻某二谈,双方谈了有十来分钟,谈完后,盛大猛弟兄三个就朝门外走。刚走出门口。盛大猛他哥说去找狗娃。喻某二就劝让不要去找狗娃,猛猛弟兄三人就扑上去打喻某二,猛猛拿了一根两米多长胳膊粗的木棒就朝喻某二身上打,把喻某二逼到墙角,她赶快去拉。这时,在外面车上的那帮人,看见猛猛他们动手打她老公,也跑过来五六个人,其中有二三个人手上拿的是刀,其他几个人拿的是木棒,围住他老公就打。拿刀的几个人中,有个穿白色衣服的,个子高,年龄大概有三十来岁男的,拿了一把四五十公分的砍刀朝她老公戳了两刀,有一刀戳在腔子附近,另一刀戳在左边膀子上,当时她老公就血流不止,她就赶快将她老公往屋里推,猛猛他们看见她和她老公进屋将门反锁了,然后他们就上车走了。
16、证人杜某一证实,2011年3月24日下午两点多,他的车停在恒口商贸街附近,陕AAAAAA姓史的司机让他跟着出一趟车。在恒口广场,五个年轻娃坐上他的陕BBBBBB车上,下午三点四十多分从恒口广场出发,直接去了葡萄园农家乐后面,他们到那时有一辆一汽奔腾小车已经停在那儿。过了一会,又来了一辆黑色雪铁龙陕CCCCCC的小车。大概在下午五点二十分,他们将车开到大同十六中路口,从尼桑车上下来两个像是兄弟的矮胖年轻人,其中一个听他们喊叫啥猛,两人去商店买的白手套和洋镐把,见车上坐的人就发白手套,并让戴在左手。他只见他们弟兄在那挑,他没注意后来放在哪辆车上。车一直开到喻某二家门前,当时喻某二坐在门前晒太阳,叫猛啥的兄弟三个就给车上其他人打招呼,让先不要下车,然后他们几个先进屋和喻某二谈,大概到了五点五十分,他看见叫猛啥的兄弟几个从喻某二屋里出来,喻某二将他们兄弟几个送到门口,刚出门口,只见买手套的那个人用手指着喻某二,嘴里还不停地说着啥指着,突然见他用拳头朝喻某二脸部打去,喻某二用手挡了一下,这时叫猛啥的弟兄一起围上去打喻某二,叫猛啥的兄弟三个中有个开尼桑车的就朝周围这帮小弟喊了声,都给我砸,车上这帮小弟都围了上去。开尼桑车的这个朝周围小弟们喊了声,把刀给他拿来,然后附近有小弟就递了把刀给他,他拿起刀就朝喻某二砍了一刀。主要是叫啥猛的兄弟三个,另外还有一个他不认识,共四个人打喻某二,他们四个人,一个拿木棒另外三个拿刀。
17、证人喻某四证实,2011年3月25日下午,他看见喻某二家门前停了很多车,其中六个是小车,其余是面包,车上坐满人。他看见有个人拿刀朝喻某二身上乱戳乱砍,喻某二媳妇把喻某二推进屋把门关了,那伙人拿刀把喻某二门砍得咚咚响,后来这伙人开车走了。
18、证人张某五证实,2011年3月份,盛大江、盛大猛、喻某二几个人到安康城区上岛咖啡包间去打牌,喻某二因为有事要走,而盛大江打牌输了,盛大江要让喻某二把盛大江输的钱赔了,喻某二说他没赢,所以就不给盛大江赔,盛大江就喊人把喻某二控制在上岛咖啡包间里,之后,喻某二就报警了,最后派出所的民警把喻某二带到派出所了。第二天中午盛大江给他打电话说要和他见面,让喻某二赔钱。他当时就给盛大江说:“喻某二就不可能给你赔这个钱,他就是花十万元钱跟你打一架,也不可能给你赔这几万块钱”。然后盛大江骂他,他也在电话里骂盛大江。他接完电话后就到他一个哥家里去了,他当时在张宏昌家里坐着玩。过了一会儿,喻某二也跑到张宏昌家里去了,他就看见盛大猛给喻某二打电话,说让喻某二回去把事情说一下就算了,当时喻某二也说行,喻某二从张宏昌家里就走了。过了一会儿他就听说盛大江带人到喻某二家里去,把喻某二给捅了。喻某二没有给他说过要花十万块钱和盛大江打架之类的话,也没有说过让他给帮忙找人和盛大江等人打架的话。
19、证人陈某六证实,2011年农历2月20日他过生日在莲花池请客吃饭,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也去给他过生日。大概23点左右,他朋友叫他到上岛咖啡一楼吃面。吃完饭往出走的时候看见喻某二、张某四坐在大厅。他出了上岛咖啡门之后,看见马路对面有8个左右的年轻小伙子,其中盛大江、盛大猛就在里面。他过去和盛家两兄弟打招呼,盛大江挥手让他别管。他又返回到上岛咖啡大厅里,问喻某二和张某四到底咋回事?大概原因是,盛大江和喻某二因为打牌的事,相互发生矛盾。盛大江喊的人,在外面等着收拾喻某二。之后喻某二打电话报警,大概两点左右,来了一辆警车把喻某二接走了,后来盛大江、盛大猛等人也走了。第二天早上,他和江德林去盛家劝他们算了,盛大江说既然他来说话,算了就算了。盛大猛说人都安排好了,算啥算,一下就过去找喻某二。盛大江笑了一下,他一看劝不住,就和江德林走了。第二次他和狗娃(张某五)去安康送礼,坐的是狗娃的车,中途他下车一个人去送的礼。送完礼他就从安康坐班车直接去了盛家,见盛家门口停了五个小轿车,每个车上都有5、6个小伙子,盛大江也准备上车,他就赶紧劝盛大江,盛大江不让他上车。江某三也在盛大江车队里面的车上坐着,江某三喊他上车。他看见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从喻某二家正在往出走,盛大江手上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开山刀,盛大猛好像没有拿东西,盛大强拿了一根2米左右的木棒,喻某二出门送他们三兄弟,在门口盛大强拿木棒先动手,打喻某二头部,盛大江拿刀砍喻某二胳膊、肚子、背部,喻某二就往后退,关自己的家门,阻挡他们。打起来的时候,5个车上的人都下车了,下车有20多个人,都拿的有木棒、砍刀等工具。这些人刚走到马路中间,要到喻某二家门口时,有人喊了声走,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江某三等人就都返回上车走了。这些人开着车有往恒口跑的,有往安康跑的。他赶紧给江德林打电话让过来,大概过了5分钟,狗娃(张某五)和东东一起来的,是江德林把喻某二喊答应,才把门打开的。他看喻某二身上有刀伤,有血迹。在医院检查的时候喻某二的背上有刀伤,胳膊有刀伤,肚子也有刀伤,而且大夫说肚子的刀伤比较重。
20、证人张某四证实,2011年3月份的一天,那天陈某六过生日,他和喻某二、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等人去给送礼,之后,喻某二、盛大江他们几个去打牌,在打牌的过程中,喻某二和盛大江之间不知发生了啥误会,盛家兄弟当时就准备喊人打喻某二,后不知谁报警,城郊派出所过去将喻某二带回所里调查,第二天听别人说盛家兄弟喊人去喻某二家将喻某二砍伤。
21、被告人盛大江供述,2014年3月14日他到大同派出所投案自首。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喻某二还有几个人在安康城区上岛咖啡厅打牌,在打牌过程他和喻某二发生了一些争执。第二天他跟喻某二的兄弟张某五说这个事的时候,张某五说喻某二要花十万把他灭了,他听了很生气,给他两个兄弟说了,他们就决定去找喻某二问到底有没有这个事情,过去的时候害怕吃亏就喊了几个人,具体喊的谁记不起来了。到喻某二家问喻有没有说要花十万块把他灭了这事,喻说没有,他们就说去找张某五,出门口时看到门口放有木棍和长刀,当时心里就很不舒服就走了,他两个兄弟跟在后面。两个兄弟不知道为啥和喻某二打起来了。事情出了以后他就外出打工,后来想这事躲不过去,就回来自首。他记得当时进喻某二家里的有他、盛大猛、盛大强、江某四、吴某二。进屋后,他们和喻某二说了些什么现在记不清了,然后他们朝出走,他走到马路边的时候看见盛大猛、盛大强在和喻某二撕扯,他就转身走到喻某二家门口时,喻某二已经把门关上了,他就拿起喻某二门外靠的砍刀朝门上砍了几下,江某四当时也砸了几下,然后就走了。之前他在大同十六中路口的商店买的白手套和洋镐把,然后在葡萄园上的车,那些年轻娃就已经在那了。他们本来要去找张某五,害怕张某五喊人打他们,所以他也准备了一些工具。买了后就放在后备箱了,谁发的他记不清楚了。
22、被告人盛大猛供述,2011年3月24日,大同镇陈某六过生日,在安康城送礼后约着去打牌,他玩了一会儿先走了,之后听说他哥盛大江把钱输了,打牌的时候争吵起来,说是喻某二打牌手上不干净。3月25日早上,他哥盛大江在家接了张某五的电话,他哥说张某五说要找人把其灭了,他哥听后不舒服,说要整就整,他们才开始喊人。他给恒口的吴某二打电话,说和别人扯筋让给喊些人,一会儿到恒口接他,吴某二答应了,他就和老八(江某四)到恒口接吴某二,吴某二喊的人他都没见过,也不认识,大概有十来个人坐了三辆车。他们就一起开车先到恒口葡萄园农家乐。和他哥等人集中之后,就商量去找张某五,开车往大同走,走到半路时,喻某二给他打了个电话说先到他家说一下。走到喻某二门上时,他们就把车停下,喻某二当时在门上,下车到喻某二家去的是他、盛大江、盛大强、江某四,喻某二就给他们解释说张某五那张嘴他又不是不知道,让算了,他们还想去找张某五,喻某二让今天先算了,让他们先回,他们也就从喻某二家走,走到喻某二家院子,喻某二把他肩拉了一下,老三盛大强还以为喻某二要打他,盛大强就动手打喻某二,其他人看盛大强和喻某二整开了,就都往喻某二门上来,但其他人都没动手。盛大江拿了一把砍刀就去砍喻某二,他当时拿有根木棒,就抡起把他哥的砍刀挡了一下,盛大强当时手上拿了个小东西,没看清是啥,就往喻某二身上打,喻某二就往回退,退到屋里把门关上,他们就都走了。他哥拿的砍刀是他们到喻某二屋里的时候,看见喻某二门口鞋柜上放了一把砍刀,鞋柜边靠了一根木棒,他进屋看到后就把砍刀悄悄拿出来,放到他们车上,之后进屋再和喻某二谈的。出门的时候,他把靠在鞋柜边的木棒也顺便拿了出来,盛大强动手打喻某二的时候,他哥在前边走着看盛大强和喻某二动手,就跑到车上去把那砍刀拿过来砍喻某二的。
23、被告人盛大强供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他哥与喻某二打牌发生了矛盾。当天晚上,陈某六给盛大江打电话说,喻某二给张某五说了,喻某二愿意花10万块钱让张某五找人要他们兄弟三人的命。第二天早上吃饭时,盛大江就给张某五打电话问喻某二有没有说过要花10万块钱要他们兄弟三人命的话,张某五在电话中承认喻某二说过这话。他们喊人的目的是要个说法,也害怕自己吃亏。车子走到大同十六中路口,盛大江说不拿点东西防身不行,然后盛大江下车去十六中路口的一个五金店买了一捆洋镐把,还买了一些白手套放在车上准备着。他们到了喻某二家后,就进屋问喻某二有没有给张某五说过拿10万块钱要他们兄弟三个人的命,当时喻某二既没有承认,也没有否定这事,沉默了一会让他们先把喊的人带走,过后再说这事,他们要去找张某五把这事问清楚,喻某二听他们说要去找张某五,就不让他们去找,然后他们弟兄三个就从喻某二家里往外走,走出大门口时,看见喻某二家门口放有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和一根木棒,他二哥盛大猛顺手将砍刀和木棒拿在手上。他们刚走出门,喻某二就在后面喊盛大猛进屋再商量一下,然后跟了出来,他当时走在弟兄三个的最后,听这话后,他转身打了喻某二一个嘴巴,接着他们兄弟几个就和喻某二打起来了,打的时候他和盛大江手上没拿东西,用拳头打,盛大猛手上拿的木棒和砍刀,都是原本放在喻某二家门口的。盛大猛用木棒朝喻某二身上打了几下,喻某二跑到屋里把门拴了,他们就上车走了。
24、被告人汪恒供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盛大江给他打电话说和别人扯筋,让他上大同帮忙打架,他接电话后就去了盛大江家,见盛大江、盛大猛、盛大强三兄弟都在屋里,然后听盛大江说是因为打牌和喻某二发生了纠纷,等会儿去和喻某二扯筋。没多久,盛大猛开车拉他和盛大强到葡萄园农家乐吃饭,见那边已有十来个年轻人在等着,在葡萄园农家乐吃了一两个小时的饭后朝喻某二家方向走。走到十六中路口,盛大强到路边一个商店买了些手套,给后面车上人发,说是等会儿去了,对方也喊有人,分不清。到喻某二家后,车都停在喻某二家对面的公路边上,盛大强、盛大猛先下的车,去了喻某二家,他们都在公路对面没有过去。盛大猛和盛大强进到喻某二家没多久就出来,喻某二也跟着出来,在门口,不知咋回事,双方就撕打起来,路边的盛大江和江某四也冲过去帮忙打喻某二,喻某二赶紧朝屋里退,将大门关上,盛大江他们也就罢手返回公路边,喊叫走,他和盛大猛直接进城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犯罪中,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汪恒、盛大猛与被告人汪仁峰、王磊、程本刚及同案参与人张某二、刘某一、肖某一结伙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汪仁峰、王磊、汪恒、盛大猛、程本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致六人轻伤,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汪仁峰、王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盛大猛、汪恒、程本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磊、汪仁峰犯罪后自动投案,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汪恒、程本刚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斗殴双方虽然取得彼此谅解,由于聚众斗殴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为化解双方矛盾,对双方互为谅解情节,以及被害人李某一对全案被告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节犯罪中,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盛大猛虽有殴打被害人喻某一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基于张某五的挑唆而对被害人喻某一实施的有预谋的报复行为,其犯罪特征符合故意伤害罪。同时,本节事实中缺少作案工具和被害人喻某一被打伤后在医院治疗的诊断病案材料,以及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节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盛大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二、被告人盛大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被告人汪仁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四、被告人王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五、被告人盛大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被告人汪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被告人程本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大强上诉提出,1.对方具有过错;2.斗殴双方均出具刑事谅解书;3.其系从犯;4.本案中对对方量刑过轻,量刑严重失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仁峰上诉提出,1.对方挑起事端,过错和责任在对方;2.其具有自首情节;3.斗殴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上诉提出,1.其具有自首情节;2.其系从犯;3.其行为已为对方谅解;4.对对方量刑过轻,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本刚上诉提出,1.其系从犯;2.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3.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较轻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汪仁峰、王磊、盛大猛、汪恒、程本刚犯聚众斗殴罪,以及被告人盛大江、盛大强、盛大猛、汪恒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已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盛大强、汪仁峰提出对方具有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盛大强、汪仁峰作为斗殴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的后果,却积极实施斗殴行为,双方均具有过错。以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盛大强提出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盛大江与王某一因填写选票发生打架,盛大强接盛大江电话后即携带砍刀开车来到现场,并与盛大江持砍刀追砍王某一等人。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盛大强又与盛大江、盛大猛、汪恒等人赶至王某一家,积极实施打砸行为。后又与赶至其家的汪仁峰、程本刚等人发生械斗。其行为在客观上不断导致斗殴升级,且在斗殴过程中行为积极、作用突出,应系主犯。以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王磊提出其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王磊、汪仁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其打电话让汪仁峰纠集人员的事实,其虽未具体实施斗殴行为,但作为聚众斗殴一方的召集者,起组织作用,应系主犯。以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大强、原审被告人盛大江、盛大猛、汪恒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仁峰、王磊、程本刚及同案参与者张某二、刘某一、肖某一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六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盛大江、盛大强、汪仁峰、王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盛大猛、汪恒、程本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汪仁峰、王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盛大江、盛大强、盛大猛、汪恒、程本刚在一审庭审期间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上诉人盛大强、汪仁峰、王磊、程本刚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各原审被告人除具有上述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外,在一审期间,本案被害人李某一对全案被告人表示谅解,而斗殴双方居住同村,本案亦因民间纠纷引发,故可对各原审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当。根据本案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刑初字第0032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大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仁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本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
六、原审被告人盛大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
七、原审被告人盛大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八、原审被告人汪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小宁
审判员王恒勇
审判员张教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