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桂10刑终2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8-09-30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维伟、杨应战、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孙开铭、刘璧诚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2018)桂1026刑初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阅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6年8月3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万永准、杨居腾、孙开铭和金某1、周某1、杨某1、刘某1、韦某、吴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等人(后九人另案处理)一同在乐业县天缘KTV喝酒唱歌。被告人邹维伟、刘璧福、刘璧诚和汪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乐业县金源KTV喝酒唱歌。杨某3、杨某4两人喝多后就先从天缘KTV下到门前路边拦下被告人杨应战的三轮车,准备乘车回家。因两人已喝高,就先送谁回家问题上争执不下,而后又因车费问题与杨应战发生争执,杨某3随即动手打了杨应战一巴掌,杨某4趁机抢走三轮车的钥匙。杨应战见状便下车走到一边,打电话给邹维伟告诉其三轮车钥匙在天缘KTV旁被人抢走,叫其过来帮忙要车。邹维伟接到电话后在楼下遇到汪某1,之后两人便一同驾车前往,到达三轮车旁后了解到是杨某3和杨某4殴打杨应战并抢走三轮车钥匙,邹维伟、汪某1、杨应战三人就在三轮车旁一同殴打杨某3和杨某4。在殴打过程中,金某1和被告人万永准、杨居腾、孙开铭四人从天缘KTV下来路过看见杨某3、杨某4两人与邹维伟等人发生争吵,经询问得知杨某3因乘坐三轮车问题被邹维伟等人殴打,金某1就开始劝架,但双方都听不进仍继续争吵打架,为了防止事态扩大,万永准就打电话给刘某1让其下来劝架。期间杨某3到天缘KTV找杨某1等人下来帮忙,随后杨某1带着韦某、周某1、吴某1等人从KTV下来,杨某3跟杨某1说其被邹维伟、汪某1等人殴打,杨某1就让对方出来道歉,但由于双方都已经喝酒,在道歉的问题上又发生争吵,此时汪某1见对方人多势众,害怕自己吃亏,就打电话给陈某1(另案处理)、张某(已死亡)等人过来帮忙打架。与此同时,刘某1从KTV下来发现两边人都认识,就劝说双方不要打架。过了一会,姚某、刘璧诚、姚贤明、刘璧福、陈某1、张某等人相继来到现场。张某打电话给罗某(另案处理)让其拿凶器过来,随后罗某开电车拿三根钢管来到现场交给张坤厅。此时杨某1又让汪某1出来道歉,但汪某1等人不同意,随即邹维伟和两名男子(不知名)冲上前砍杨某1手臂一刀,杨某1就把邹维伟打到在地,并捡起邹维伟掉在地上的杀猪刀追砍邹维伟但没有追上,杨某1就返回到KTV门前,双方人员又重新聚集在天缘KTV门前的三角形花圃周围争吵理论。不久,双方慢慢退至马路两边对峙争吵,期间杨某1多次欲拿刀冲向站在对面人行道上手持凶器的刘璧福、刘璧诚、汪某1、姚某、姚贤明等人,但均被吴某1劝阻并拉回。随后杨某1叫韦某到KTV旁从其借来的一部东风风行面包车(车牌:桂L×××××)上拿钢管、砍刀等器械,并与杨某2一起分发给万永准、金某1、杨居腾、孙开铭等人,双方人员均持械站在马路两边对峙。此时周某1在从文化广场旁租房返回KTV的途中接到杨某2的电话得知杨某1被人砍了,让其过来帮忙,即驱车前往打架现场。到现场后,看见杨某1、韦某等人和汪某1、邹维伟、姚贤明、刘璧福、刘璧诚、陈某1、张坤厅、姚某等人持械聚集在KTV门前,周某1便拿一把尖刀和一根甩棍下车,杨某1告诉周某1自己被邹维伟等人打伤后就挣脱旁人的拉扯拿刀冲向邹维伟、汪某1、刘璧福、刘璧诚、姚某、姚贤明等人所站位置,周某1、韦某两人见状后也拿着凶器跟着杨某1冲过去,双方就持械相互发生斗殴。杨某2、万永准、金某1、孙开铭等人拿着凶器跟着杨某1冲过去的时候,被汪某1、姚贤明、陈某1、姚某等人拿石头砸退,杨某2、万永准、金某1、杨居腾、孙开铭捡起对方砸过来的石头反攻对方。杨某1拿着杀猪刀冲向对方见打不过后就退了回来,韦某、周某1跟着冲过去被汪某1、邹维伟、姚贤明、刘璧福、刘璧诚、姚某等人围着砍伤,杨某1和韦某被砍伤后退至道路中间的隔离栏。此时杨某3又持钢管站在马路中间的护栏旁与杨应战、邹维伟、刘璧福、刘璧诚等人发生械斗,杨应战手持一根长竹竿,刘璧福、张坤厅手持长刀,刘璧诚手持钢管和砖块,双方人员相互斗殴至110警车赶到现场后才停止。发生持械斗殴后,周某1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被砍断;韦某左边脸及头部被砍伤;杨某3、杨应战等人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韦某构成轻伤一级;周某1构成轻伤二级;杨某3、杨应战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邹维伟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在乐业县公安局旁自家租房内被百色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杨应战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在乐业县同乐镇平寨村什岩屯二组013号被百色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璧福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在乐业县同乐镇老圩亭其表哥家中被百色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姚贤明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在百色市鼎盛中央公园二期18栋1205室被百色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杨居腾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在乐业县城板霞安置小区自家中被百色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万永准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在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恒源大酒店1207号房内被百色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孙开铭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在乐业县电业公司宿舍301号房内被百色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刘璧诚于2017年9月5日14时许到百色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30日0时55分,乐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2016年8月30日0时许,在乐业县天缘KTV门前有人持械斗殴。
2、乐业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乐业县公安局决定将该案移送百色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办理。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乐业县同乐镇三乐社区天缘路口,同时万永准、杨某3、韦某、杨应战、周某1指认了斗殴现场及现场遗留物的情况。
4、杨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30日在乐业县天缘KTV对面三岔路口砍伤杨某1的男子是邹维伟。
5、杨应战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30日和邹维伟一起在乐业县天缘KTV对面三岔路与杨某3等人发生打架的男子是汪某1;2016年8月30日和邹维伟一起在乐业县天缘KTV对面三岔路因坐三轮车问题与其发生矛盾并打其脸部一耳光的男子是杨某3。
6、杨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万永准为其所称的“万准”;杨居腾为其所称的“杨小年”;刘璧福为其所称的“大鼻龙”;金某1为其所称的“金毛弟”;刘璧诚为其所称的“大鼻龙的哥哥”;孙开铭为其所称的“小肥”;邹维伟为其所称的“邹小”;杨某3为其所称的“杨来”。
7、杨居腾的辨认笔录。证实韦某为其所称的阿春;邹维伟为其所称的“邹小”;汪某1为其所称的“老汪”;金某1为其所称的“金毛弟”;吴某1为其所称的“长毛”。
8、刘某1心的辨认笔录。证实孙开铭为其所称的“小肥”;万永准为其所称的“万某”;杨某3为其所称的“杨来”;孙开铭为其所称的“小肥”。
9、金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3为其所称的“杨来”;刘璧福为其所称的“大鼻龙”;杨居腾为其所称的“杨小年”;邹维伟为其所称的“邹小”。
10、汪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刘璧福为其所称的“大鼻龙”;杨应战为其所称的“邹维伟的老记”;杨某3为其所称的“杨来”。
11、刘璧福的辨认笔录。证实周某1为其所称的“周海涛”;杨某1为其所称的“杨磊”。
12、陈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刘璧福为其所称的“大鼻龙”;邹维伟为其所称的“邹小”;周某1为其所称的“周海涛”。
13、杨应战的辨认笔录。证实周某1为其所称的“周海涛”;韦某为其所称的阿春;杨某1为其所称的“杨磊”;刘璧福为其所称的“大鼻龙”。
14、周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邹维伟为其所称的“邹小”。
15、孙开铭的辨认笔录。证实周某1为其所称的“涛哥”;杨某1为其所称的“磊哥”。
1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6年9月19日,杨某1主动交出单刃、钢制的杀猪刀(长15厘米)一把和钢制空心钢管(70厘米)两根。
17、情况说明。证实杨某5简要介绍了8月29日晚城南打架事件的经过。
18、8.30案视频截图。证实当晚打架中邹维伟、杨居腾、孙开铭、万水准、金某1所在位置。
19、百色市公安局关于8.30案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金某1、杨居腾、万永准、孙开铭、邹维伟、杨应战、刘璧福、姚贤明、刘璧诚等人纠集众人进行斗殴,涉嫌聚众斗殴罪。
20、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作案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21、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刘璧诚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邹维伟、杨应战、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孙开铭没有自首情节。
22、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乐业县人民法院(2010)乐刑初字第13号、(2011)乐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璧福、姚贤明有犯罪前科。
23、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璧福(刘序洪)于2010年7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贤明于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凌晨,参与打架的人中跟其一边的有杨磊(杨某1)、杨某2、韦某、孙开铭(外号小肥)、杨来(杨某3)、金某1(外号金毛弟)、万永准、刘某1、吴某1(外号吴老K)、杨某6;对方的人有汪某1、邹小(邹维伟)、姚贤明、姚某、刘序洪(外号大鼻龙)、刘序定(外号肥母牛)、张某、马某(外号叫小马)、何某1、何某2(音)及大挽村的几个人。当晚送两个女性朋友回到住处后,其接到杨某2电话称杨某1被人砍了,让其过去帮忙。随后其开车来到距离现场十几米的地方停下来,然后就从车上拿了一跟甩棍和一把砍刀,然后就朝杨某1他们走过去。经询问得知杨某1的手被砍伤后,杨某1便和对方的汪某1、肥母牛、大鼻龙、姚贤明等人发生争吵。期间杨某1一激动就冲过去跟汪某1一方的人打了起来,其和韦某也跟着冲了过去,但由于汪某1那边的人比较多,且手里都拿着钢管焊接的长砍刀,其冲过去后就被对方的人追着砍,追到一辆车附近时其右手手指和手臂被对方砍伤,此时警车赶到现场,其就退回到天缘KTV门前,之后见到韦某、杨某1都被砍伤了,后孙开铭开车把其和韦某、杨某1一起送到乐业县人民医院。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22时左右,禤凯打电话叫其去天缘KTV8001包厢唱歌喝酒,当时包厢里还有吴某1、杨来(杨某3)、杨某1、杨某2、周海涛(周某1)、韦某、万准(万永准)、金某1等十几个人。直到次日凌晨0时33分时,万某打电话说杨某7喝醉了在下面与人发生矛盾,让其下来看一下。出去以后,在天缘KTV外面的马路上看到杨某1、杨某7、金某1、万某和汪某1、邹某(邹维伟)等人在争吵,当时杨某1一直让汪某1赔礼道歉,但汪某1说他没错不愿赔礼道歉。经询问万某后得知双方是因为杨某7坐三轮车的事与汪某1的亲戚发生争吵打架,所以其就过去劝架。两三分钟后姚贤明、大鼻龙(刘璧福)、冉脱等人来到现场,姚贤明说:“搞了”,冉脱接着说:“搞就搞咯”,然后汪某1、邹某、大鼻龙等人就拿着刀追砍杨某1,当时汪某1拿的是长度约为40至50公分的砍刀、邹某和大鼻龙等人手上也拿有砍刀。双方打过一阵后,杨某1一方就退到天缘KTV这边公路的一侧,汪某1一方就站在公路另一侧形成对峙。期间杨某1等人多次想要冲过去打汪某1等人,但是都被其和吴某1拦住了。不一会儿,姚某也来到现场,其便和他商量把双方的人尽快劝走,避免人越聚越多。正准备分头劝架时,周某2开车来到现场,并拿了一把长度约为40至50公分的杀猪刀下车,双方就突然打了起来,周某2、杨某1、韦某、杨某7等人就冲向汪某1那边,杨某2、万某、金某1、小肥(孙开铭)等人手持钢管等凶器跟在后面。与此同时汪某1那边很多人捡起砖头砸向对方并击退了部分人,而周某2、杨某1、韦某三人手持砍刀冲过去与邹某、汪某1等人打了起来。大概十多秒后,周某2、韦某受伤后就退回来了,之后警察就到了。
3、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其和周某2(周某1)、两位女性朋友离开天缘KTV准备回去,下到一楼楼梯口时见到杨某6(杨某1)和杨某7(杨某3)正准备上楼,随后便一起出到KTV门口,周某2先送两位女性朋友回家,其去买烟,刚走到三叉路口处就看见杨某6、杨某7与邹某(邹维伟)、汪某1等人在显示屏下面吵架。经询问杨某6得知是因为汪某1等人打了杨某7,所以让汪某1道歉,但汪某1不愿意。对方有7、8个人,有几个人拿着砍刀,其只认识汪某1和邹某。杨某6这边有杨某7、小肥(孙开铭)、刘某1心、金某3(金某1)和万某(万永准)等人,他们都没拿凶器。当时杨某6还说:“你真要打架是不”,汪某1回应:“要打就打”,于是邹某跟一个不知名的男子拿刀冲过来砍杨某6,杨某6就和对方打了起来,然后其就从东风牌商务车上拿一根钢管和一根焊接有尖刀的钢管,返回现场后将一根钢管分给杨某7,自己拿焊接有尖刀的钢管。在对峙得过程中,其看见汪某1打了一个电话,大概2、3分钟后对方就来了10多个人,其中认识的有姚某、姚贤明、大鼻龙(刘璧福)、大鼻龙二哥(刘璧诚),随后便退到天缘KTV这侧的公路边上,对方就在对面花圃旁边的人行道上,杨某6与大鼻龙、姚贤明等人隔着公路吵了起来,杨某6让对方道歉,对方的姚贤明就说:“哪个喊道歉就搞哪个”。在其去商务车上又拿一根钢管回来时,看见杨某6等人和对方又打了一次架,杨某7又将其拿来的那根钢管要走,而杨某6多次拿着刀想冲过去砍对方,但都被吴某1拦住了。与此同时周某2双手拿着凶器来到现场,杨某6跟周某2说自己被对方砍伤,然后杨某6突然冲向对方,其和周某2还有后面一些人也跟着冲了过去。对方见状后就拿起刀棍,还有人在地上捡起砖头砸过来,此时大鼻龙等人冲过来对其进行围砍,其拿刀一阵乱砍后与对方打了起来,刚打了一会左脸便被砍了一刀,随后就被打倒在地,爬起来跑到护栏处时对方又追打过来,在其翻过护栏跑到韦三土特产店门前附近时感觉头晕倒在了地上,之后被送到乐业县人民医院治了。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凌晨0时左右,其从天缘KTV包厢出来准备回家,当走到门口时看见杨某7(杨某3)被汪某1等人殴打,经询问得知杨某7因为乘坐三轮车问题与人发生矛盾后被汪某1等人殴打,其就让汪某1道歉,但汪某1不愿意,然后姚贤明就说:“今晚哪个喊道歉就搞死哪个”,接着大鼻龙又说:“搞死算我的”,其就说:“你们那么牛啊”,然后便与对方发生口角。此时邹某(邹维伟)和两个不知名的男子就冲过来砍了其左手臂一刀,其便反打一拳把邹某打翻倒地后,顺势捡起邹某掉在地上的杀猪刀追了过去。追不上对方后,其便退到天缘KTV这边的人行道上,由于平白无故被人砍了,感觉很憋屈,于是就走过去找大鼻龙(刘璧福)等人理论,而对方大鼻龙、水母牛(刘璧诚)、汪某1、姚某、姚贤明等人就拿刀冲过来,吴某1就拉其退到公路的另一边。期间其多次想冲过去与对方理论,但都被吴某1和刘某1心拦住了,就这样双方对峙了一阵。随后周某2(周某1)开车来到现场问怎么回事,其说被大鼻龙等人砍了,由于越讲越生气,突然就冲过去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对方有人拿刀拿棍还有人用石头砸,现场十分混乱,其见打不过后便撤回来,这时看见周某2在对面人行道上被大鼻龙、水母牛、姚贤明、姚某、汪某1等人拿刀砍,接着这些人又追着阿某(韦某)砍打,其身上的伤就是被这些人围起来砍伤的。当时其拿了一把杀猪刀,阿某拿了一根长约1米的钢管,对方的人全部都拿有砍刀或钢管焊接的凶器,其中大鼻龙、姚贤明拿的是长度约70至80公分的砍刀,水母牛、姚某、汪某1拿的是长度约1米左右钢管焊接尖刀的长刀。
5、证人汪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晚上11点多,其走到金某2大酒店一楼大厅时刚好遇到邹某(邹维伟),随后得知杨应战的三轮车钥匙在“天缘”被人抢走而且还被人打了,便与邹某一起开车过去。到现场后,看到有两个男的站在三轮车旁边,一会杨应战从城南街跑过来指着那两个男子说就是这两人抢的车还打人。随后邹某质问对方,对方一男子嚣张地答道“打了又怎么样”,说完还推了邹某,之后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后来杨某6(杨某1)就带了十几个人从“天缘KTV”直接往这边走过来,到了之后就让这边的人给他朋友道歉,还让邹某跪着道歉,邹某不愿意后又让其道歉,其也不愿意。杨某6听后很生气就动手掐住其脖子,之后吴某1就把杨某6拉了回去。后来杨某6不知道从何处拿了一把钢管焊接成的长柄砍刀冲过来,左手又掐住其脖子,随后刘某1心上前把杨某6又拉了回去。此时其看到韦某和一个不知名的男子各拿一把钢管焊接成的长柄杀猪刀追着邹某砍,邹某拿了一根锁车棒跟对方打,后来因为对方人多邹某就一边挡一边跑回这边。突然杨某6拿着长柄砍刀带人冲过来要砍人,当时由于手上没拿有东西,其看形势不对就转身往人群后面跑,一直跑到离现场大约100米左右的巷子里。得知警察来到后其又回到现场,看到邹某坐在路边台阶上后腰受伤流着血,当时邹某手里拿着锁车棒,还有一些人拿着石头。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底的一个晚上,汪某1打电话叫其跟张坤厅到天缘KTV门前,接完电话后其便拦了一辆三轮车跟张坤厅一起前往。来到现场后看见大鼻龙(刘璧福)、汪某1等人与杨某6(杨某1)等人正在争吵,两边都有7、8个人左右,对方的人其只认得杨某6。当时杨某6那边已有人拿砍刀,其站在旁边没有说话,双方都很激动并且都在叫人及拿砍刀,汪某1这边有三、四把长度约70至80公分左右的砍刀是罗某开踏板摩托车拉来的,砍刀拿到场后就放在公路边上。过了一会,双方都各自有20个人左右,杨某6那边大部分人都手持砍刀,而这边砍刀不够分,其见邹某(邹维伟)拿有一把,其他没有刀拿的人就拿着竹竿,然后双方就开始动手打架。当时其看到对方的阿某(韦某)和杨某2拿砍刀追砍邹某,所以便拿竹竿帮忙打杨某2和阿某,后来杨某6那边的人拿刀冲过来,这边的人就丢掉竹竿,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对方,公安民警来后双方就散开了。
7、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晚上11时左右,其和堂哥(杨某4)喝多了从天缘KTV出来在大门斜对面拦一辆三轮车要回家,因先送谁回家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司机见其和堂哥喝醉了便不想拉客,其就说“坐你车又不是不给你钱”,司机答道“有钱了不起吗”,然后发生争吵,其和堂哥就下车了,司机也下车打电话,几分钟后司机带几个人走到两人面前,对方就问“刚才是谁要打三轮车司机的”,由于喝醉了不记得当时是怎么回答的,然后对方就冲过来打其和堂哥,打倒在地后还继续拳打脚踢,其试着站起来又被打倒。两人被打了几分钟后,金某3(金某1)路过看到就过来劝架,期间对方一直还在打,过了三分钟,杨某6(杨某1)等人从KTV出来后也过来劝架,其和堂哥才没继续挨打,随后都起来站到杨某6身边。然后杨某6让对方道歉,就听到对方有人说:“哪个喊道歉就打哪个”,对方还冲过来把杨某6砍了一刀。杨某6被砍后,其和堂哥就往后面跑,当时不知道是谁找来的刀子和钢管,其手里也拿着一根钢管,后面是刘某1心把钢管抢走了。之后见杨某6这边的人冲了过去,其拿着钢管也跟着冲,对方有人拿刀和钢管还有人扔砖头,场面一度混乱,直到警车来到现场。
8、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凌晨0时许,其开车路过城南家乡宾馆时见到邹某(邹维伟)、汪某1跟几个人在三叉路口吵架,其便下车看发生何事。到现场后,看到有刘某1心、杨某6(杨某1)、杨某7(杨某3)、阿某(韦某)、吴某1与汪某1、邹某、刘某3(刘璧福)、刘某3的哥(刘璧诚)、姚贤明、金某3(金某1)等人在场,当时杨某6与邹某正在争吵,刘某1心就在旁边劝架。杨某6还拿着一根钢管焊接着尖刀的短刀时不时比划,其怕被误伤到就往后退。后来双方打了起来,杨某6等人追着邹某等人砍打,邹某这边的人就扔石头砸向对方,对方就退到回人行道上。此时其从花圃上面走过去找刘某3让他们离开不要打了,同时让刘某1心跟杨某6那边的人说让他们也散了不要打了,正当准备分头劝说时现场突然混乱,其被推到了公路边,同时看见对方的杨某6、阿某、杨某7已经冲过来与邹某这边的人打在一起。情急之下,其捡起路边的几块石头砸向对面但没砸中人,当时杨某6一方有人拿尖刀和钢管,邹某这边有人拿石头和长竹竿。打了一会,杨某6、阿某等人就退回对面,同时公安民警也赶到了现场。
9、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凌晨0时左右,其和堂弟杨某7(杨某3)在天缘KTV喝酒醉后到门口拦了一辆三轮车准备回家,因两人已喝醉司机(杨应战)不愿意拉。当时两人站在三轮车前,司机让其和堂弟让开,但由于当时很醉没有及时让开,司机发脾气骂人后拿着手机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对方6、7个人一到就对其和堂弟拳打脚踢,打趴到地上后又一直用脚踢,司机也过来打了几拳,其一直在挣扎爬起来,但被一块砖头砸在头上就晕过去了,醒来以后就看到周围有很多警察了。当时对方拿了凶器,但因为喝醉了没看清是钢管还是刀,由于其和堂弟没有还手所以对方并没有使用凶器而是用拳头打。
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当晚其在天缘KTV包厢里跟杨某6(杨某1)、周某2(周某1)、韦某、杨某7(杨某3)等人一起喝酒,喝到很晚时,杨某7突然跑进来告诉杨某6等人说楼下有人打他,让杨某6等人下去帮他打架和讨回公道,然后杨某6就带着包厢里面的几个人一起先下楼去,其随后也跟了下去。出来后,其看见杨某6、韦某、杨某7、金某3(金某1)等人与汪某1等人在KTV门前的马路上争吵,同时大鼻龙(刘璧福)、姚贤明、姚某也站在汪某1那边的人行道上。当时杨某6让汪某1道个歉,汪某1那边就冲出来几个人拿刀砍杨某6几刀,随后杨某6就往天缘KTV门口的方向跑。过了不久,其见韦某从车里拿几把有长有短的砍刀分给杨某6等人,然后杨某6、韦某等人拿着砍刀冲向汪某1那边,同时那边的人拿石头砸了回来,由于其怕被砸到就往后退。之后杨某6又回到了原来跟汪某1吵架的位置,其就走过去劝杨某6不让他冲过去,当时还见到刘某1心和杨某9八(杨某5)在劝汪某1那边的人。这时周某2开车来到现场,并从车上拿了把短的砍刀走到杨某6身边,两人在马路上说了几句后杨某6就拿着一把短的砍刀冲过去砍汪某1那边的人,周某2、韦某还有几个人也跟着冲了过去,其记得当时韦某拿了一把长的砍刀,汪某1拿了一把砍刀,还有很多其不认识的人拿着长砍刀。双方对砍了一会,其见周某2和韦某都被砍伤了就让汪某1那边的人不要打了,随后双方停止打架,有人就开着周某2的车把周某2、杨某6、韦某送去医院接受治疗了。
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凌晨,邹某(邹维伟)的老同(杨应战)因杨某3、杨某4搭载三轮车不给钱还拔走车钥匙的事打电话给邹某,邹某和汪某1来到后就打了两人,杨某3被打后就跑上KTV找杨某6(杨某1),杨某6带人下来后双方就开始争吵。其接到张坤厅电话后便开电动车回家拿了三根钢管来到天缘KTV附近交给张坤厅,张坤厅、大鼻龙(刘璧福)、汪某1各拿一根。当时看见汪某1这边有张坤厅、邹某、杨应战、陈某1、大鼻龙、大鼻龙二哥(刘璧诚)、姚贤明等人;杨某6那边有杨某2、阿某(韦某)、长头发(吴某1)等人。这时汪某1这边有人砸了一块石头过去,杨某6、杨某2、阿某拿刀冲了过来,这边的人就捡起路上的砖头砸过去,杨某6等人被石头砸了回去,阿某被杨应战用竹竿打到头部后摔倒,后来双方又隔着路中间的隔离栏打了一会,待警察来到现场后双方才散开。在双方打架时,汪某1这边的人有拿开山砍刀、钢管、竹棍和路边的石头,其中邹某拿了一把砍刀,邹某的老同、陈某1等人在附近拿了竹棍;杨某6那边的人有拿长柄焊接的砍刀、开山砍刀以及一把类似关某刀的大砍刀,其中杨某6拿一把长度约为40至50厘米的砍刀,杨某2拿了一把砍刀,韦某拿了一把像关某刀的大砍刀,其他人拿的都是长柄焊接的砍刀。
12、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0时30分左右,其和二表哥刘某4(刘璧诚)吃宵夜路过天缘KTV路口时看见有一群人把路堵住并且在争吵,一边是杨某6(杨某1)、杨某7(杨某3)、冉陀等约10多个人,另一边则是其老表邹维伟、汪某1和杨某11(杨应战)三人。经询问邹某(邹维伟)得知杨某6那边的人坐杨某11三轮车不给钱又抢车钥匙还打了杨某11一顿,同时还要这边下跪认错。因为两边人其都认识就劝双方不要打架,但刚说完冉陀就在旁边起哄,随后邹某说自己处理,在其准备离开时又见到有10多个人手拿加钢管的长杀猪刀走过去。其把车开到公路对面的鑫发公司门口停放后遇到表叔吴某1,经商量表叔吴某1同意一起劝架,就在此时其看见杨某6拿一把加钢管的长杀猪刀绕着花圃跑去追砍邹某,邹某倒地后被杨某6砍到屁股,这时邹某手中的一把长度约为30厘米的平头刀掉在地上,其和表叔吴某1便过去抱住杨某6,邹某趁机跑到花圃对面,杨某6连续挣脱三次往邹某那边冲,他的那些马仔也跟着冲,后面吴某1又拉住杨某6,其跑过去看到邹某的伤势后回来让杨某6不要再打了,再打就出大事了,杨某6等人才停了下来。这时周某2(周某1)开车来到现场并拿下两把刀,得知杨某6被人砍后周某2拿着砍刀朝身后的人喊道“兄弟们跟我上,冲啊”,然后就见周某2、杨某6、杨某7、韦某等10多个人拿着杀猪刀、砍刀、钢管往邹某、杨某1刘某4等人冲过去,邹某、杨某1刘某4等人就在花圃旁边拿石头朝杨某6、周某2等人砸过来。见状其便拉吴某1跑开,此时听见周某2叫手断了,其回头看见周某2右手还拿着一把砍刀,左手紧握着但砍刀不见了,同时还看见韦某往回跑时跌倒在地上后被邹某等人用石头砸又被杨某11用长竹竿打,其中刘某4一手拿钢管一手拿砖块砸,杨某7手拿杀猪刀来砍和挡,之后就见到韦某手拿一把杀猪刀满脸是血的跑回来,不久110警车就到现场了。
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0日凌晨约1时许,其与朋友在天缘KTV附近的烧烤店喝酒时突然听到外面传来吵闹打架声,出去后看到汪某1、张坤厅、邹某(邹维伟)、大鼻龙(刘璧福)等人与杨某6(杨某1)等人在争吵,杨某6拿着一把砍刀冲着汪某1叫喊,双方互相叫骂,但由于两边都有人拉住所以没打成,其便跟朋友返回继续喝酒。过了一会,其听到声音后又跑出去,看到杨某6手持砍刀,其他有人拿刀或拿钢管冲向汪某1那边,而大鼻龙手拿一跟竹竿打杨某6那边的人,其他人就捡起地上的石头砸过去,对方见状后不敢冲过来。再后来,警察来到后双方也就散了。
1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9日23时许,其吃完夜宵返回天缘KTV时在门口见到杨某7(杨某3)和杨某6(杨某1)往外走,走到楼梯时又遇到吴某1和刘某1心,在得知包厢里的人都撤了以后便出来到门口,这时发现杨某6等人和汪某1、邹某(邹维伟)等人围在马路上准备要打架的样子,其便跑过去站在杨某6旁边帮忙助威。当时对方有汪某1、邹某、大鼻龙(刘璧福)、大鼻龙二哥(刘璧诚)、姚贤明、姚某等人在场,有些人手上拿有砍刀,杨某6见状后就叫韦某去停放在附近的一辆商务车上拿刀,韦某便叫上其一起到车上拿了四把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和一些钢管,然后分给万某(万永准)、金某3(金某1)、杨某12(杨居腾)、孙开铭等人。随后杨某6继续叫汪某1道歉,但是对方一直也没道歉,这时大鼻龙就说“道什么歉,有什么事我负责”,突然邹某和几个人拿刀冲过来砍了杨某6手臂一刀,被砍后杨某6从其手中抢过刀就去追邹某,韦某、万某、金某3、孙开铭等人也跟了过去,不一会邹某摔了一跤被杨某6和韦某追上并砍倒在地,其便过去捡起邹某掉在地上的砍刀,随后邹某爬起来往汪某1那边去,杨某6等人见追不上后就回到天缘KTV这边的马路上。退回来后,双方站在马路上继续争吵并互相扔石头,而吴某1一直抱住杨某6不让他冲过去,同时刘某1心也在对面劝汪某1等人。期间其打电话给周某2(周某1)说杨某6被砍了,没过多久周某2来到现场并手持砍刀下了车,经询问杨某6一番后就跟着杨某6冲向对面,韦某、万某、金某3、孙开铭等人也跟着冲了过去,但只有杨某6、周某2、韦某三人冲到对面与汪某1等人对砍,其余的人都被对方扔的石头砸了回来。没过多久,周某2捂着手指退了回来、韦某的脸被划了一刀、杨某6也被砍伤了,随后孙开铭就开着周某2的车送三人到医院进行治疗。
15、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和万某(万永准)两人离开天缘KTV走到外面看见杨某7(杨某3)与汪某1、邹某(邹维伟)等人在吵架,经询问得知杨某7被老汪(汪某1)打了,其就过去劝架但汪某1并没有表示,双方继续争吵,接着杨某7被汪某1、邹某等人拳打脚踢倒在地上。双方退回去后杨某1(杨某6)等人来到现场,杨某1让汪某1道歉,旁边的大鼻龙(刘璧福)喊道“今晚哪个喊道歉就搞哪个”,接着汪某1、邹某等人拿着钢管焊接的刀冲过去砍向杨某1,这时周某2(周某1)开车来到现场并从车上拿出两把短刀,杨某6过去跟周某2说了几句话后就突然听到周某2喊砍,周某2、杨某1、韦某等人先冲过去,当时韦某拿着一把钢管焊接的杀猪尖刀、杨某7拿着钢管,与拿着刀的大鼻龙、汪某1、邹某等人隔着路中间的护栏对砍,其和杨某2、杨某12(杨居腾)、万永准、吴某1、小肥(孙开铭)当时还没有冲过去,汪某1那边的人就捡起路边的砖头砸过来,其被对方砸到脚上后便捡起对面扔过来的砖头砸过去,杨某7、小肥、杨某12也跟着一起捡起砖头回击对方。当时打架现场十分混乱,其站在公路旁边,对方有人扔棍子到脚边就顺便捡起并拿在手上但没有得打,双方互殴约十几秒后其就看见韦某用手捂住脸,直到警车来到,双方才停下来。当晚参与打架的人有杨某1、周某2、阿某(韦某)、杨某7、万某、杨某2、小肥、吴某1、杨某12、刘某1心等人,对方的人有汪某1、大鼻龙、姚贤明、邹某等人,双方参与打架的有10多20个。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邹维伟供述,2016年8月29日23时许,其和刘某3(刘璧福)、刘某4(刘璧诚)及一个不知名的男子去金缘KTV包厢喝酒。刚到几分钟左右,其接到儿子干爹杨应战的电话称有人抢走三轮车钥匙,随后从包厢出来时在二楼过道处碰到“老汪”(汪某1),简单说明情况后“老汪”表示一起过去看看,然后便驱车前往。到达现场后,其伸手把坐在三轮车后排的一个男子拉下车,并要求对方返还钥匙,而那个男子要求先道歉再给钥匙,其手一松该男子便摔倒躺在地上几十秒不起来。此时杨某6(杨某1)带着7、8个人往这边走来,一来到就要求道歉,因为错在对方所以没同意,此时刘某1心来到现场后劝架但杨某6不理会,双方继续争吵,过了一会刘某3来到现场后劝大家不要搞了。看到双方人多又不停的在争吵,其便回到车上拿出锁车用的车头锁后返回人群,与此同时有一辆商务面包车在天缘大酒店门口停了下来,杨某6那边的人就去车上拿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对方拿刀后有3名男子追着其砍,其一直跑到刚才停车的路边才发现屁股流血了,但不知道是谁砍中的,这时又有3个人追着其和杨应战砍,然后两人分开跑,其跑到上面的咖啡厅门口停下来后便捡起地上的石头往天缘方向杨某6那伙人砸去,同时发现地上有根钢管便捡起钢管追打之前坐在杨应战三轮车后排那名男子,对方也用钢管进行还击并打中其手臂。此次参与斗殴的有两方人员:一边是以杨某6、周某2(周某1)等人为首的,参与相互斗殴约有二十来号人;另一边则是其和汪某1、刘某3、刘某4、杨应战以及一些其不认识的人。
2、被告人杨应战供述,2016年8月30日凌晨0时30左右,其因杨某3、杨某4两人坐三轮车不给钱还打人拔钥匙就叫邹某(邹维伟)过来帮忙。邹某和汪某1到后就用拳头打杨某3、杨某4两人,其听到声音之后就从玉业宾馆走出来,到天源KTV对面的岔路口处时看见杨某4躺在地上、杨某3坐在路边,当杨某4站起来要抓起石头砸汪某1时其把他推到一边,因此被杨某4打了左脸一个耳光,接着其一巴掌打到杨某4的左手臂。随后杨某6(杨某1)跟6、7个不认识的人从天源KTV那边走过来,到了之后就让邹某、汪某1两个人道歉,但是他俩不愿意道歉。对方的冉陀冲着喊“想打架是不是”,双方就吵了起来,此时外号叫大鼻龙的男子(刘璧福)也带人来到了现场,又跟杨某6争吵了起来,双方嚷嚷着“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等话,后来双方就互打了起来。当时其想把三轮车推走,但不知被谁砍了左手臂一刀,然后就跑到天源KTV门口。此时听到有人说邹某被刀捅出血了,过了两分钟见对方没有动静后,其便跑到电子屏幕下看邹某等人,当时躲在电子屏幕下的有邹某、汪某1、姓刘的男子等5、6个人,几个人手上都拿着钢管。与此同时,刚好看见杨某6、周某2(周某1)、杨某3、阿某(韦某)等人手上拿着刀冲过来,其和邹某等人就捡起地上的石头扔过去,对方被打退之后其听见周某2大声喊要打死他们,然后周某2和杨某6等人又想冲过来,其和邹某等人又捡起地上的石头扔过去又把对方打退了,杨某6和杨某3很生气带人拿着砍刀又欲冲过来,其看到之后拿起旁边的竹竿跟杨某3对打,邹某也拿着一把砍刀冲过去,后来警察到了其就送邹某去医院。
3、被告人刘璧福供述,2016年8月30日凌晨0时左右,其从金某2酒店吃夜宵路过天缘KTV门口时看见有很多人,其中一方有杨某6(杨某1)及他的4、5个马仔,一方有邹维伟、杨应战、姚某、二哥刘某4(刘璧诚)、姚贤明。当时两帮人在争吵,杨某6叫邹维伟下跪道歉,刘某1心劝杨某6不要因为这点事吵架,其得骂杨某6上次金某2的事就算了,让他做人不要太过分。这时从旁边走来两个年轻男子,手持钢管焊接的杀猪刀直接砍向邹维伟,其中一人砍到邹维伟背后一刀,当邹维伟背后出血痛得在地上打滚时,另一名男子又继续补了两刀,第一刀砍到邹维伟的背部,第二刀砍到地上冒起了火花,直到对方的吴某1劝不要打了,两名男子才停下,邹维伟立即躲到后面。随后在姚某站在中间劝架时,周某2(周某1)开车来到现场,下车后从后箱拿出两把砍刀,同时又开来一辆银白色的商务车停在路边,车上下来4、5个人,杨某6那边的人就去商务车上拿刀,这时周某2、韦某、杨某6等人手拿钢管、钢管焊接的长柄砍刀冲了过来,这边的人随地捡起小火砖砸向对方。对方刚开始冲过来是4、5个人,后来有10多个人也跟着冲上来。当时其被韦某、杨某6以及两名不知名男子砍伤,又有石头砸过来,其就往楼下花圃逃。在这次斗殴中,对方的人有周某2、韦某、杨某6、吴某1、刘某1心等大约15个人,其在的这边有其和邹维伟、杨应战、姚某、刘某4、姚贤明等。刚开始看见韦某和一名男子从天缘KTV方向过来并手持钢管焊接的长柄砍刀和开山刀,后来的人手上也拿有刀和钢管,直到周某2那边又有人开了一部银白色的商务车来到现场,车上下来的人就从车上拿刀下来,还把刀发给没有刀的人。其中周某2、韦某、杨某6三人拿刀砍人,杨应战拿了一根竹竿,刘某4手上拿了一根钢管,其他人没注意到。其和杨应战、邹维伟、二哥刘某4都受了伤,其左胸部被砍伤、左手从大指母伤到手腕、右手小臂被砍伤,杨应战是脚和背部被砍伤,邹维伟是腰部和右脚小腿被砍伤,杨序定是头部被钢管打伤。
4、被告人姚贤明供述,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零时许,其路过天缘KTV附近时看到汪某1、邹某(邹维伟)和杨某6(杨某1)等人在吵架,当时杨某6、阿某(韦某)、杨某7(杨某3)等人各拿一把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后来双方来的人越来越多。当杨某6拿着钢管焊接的杀猪刀大声叫喊时,刘某5(刘璧福)和他二哥水母牛(刘璧诚)也来到现场,双方约有十多个人都拿有凶器,其与刘某5打过招呼后便站在旁边,汪某1、邹某等人和杨某6等人继续争吵,刘某5也在那喊“打就打”,其喝了酒也跟着喊“打就打”。后来有警察来到现场,在现场的吴某1和刘某1心也拉住汪某1和杨某6,劝阻双方不要打架,其就告诉水母牛、刘某5警察来了打不成就散吧,后来其与水母牛、刘某5、汪某1、邹某等人就开始往广场方向走。这时周某2(周某1)来到天缘KTV门口停车并从车上拿了两把刀,经询问得知杨某6被打伤后周某2和杨某6就带头持刀往汪某1、邹某的方某,杨某6旁边的年轻人也持刀跟着冲,汪某1、邹某等人也停下来应战,其和汪某1这边的人就捡地上的砖块往对方冲过来的方向砸,对方一部分人被砸中后不敢上前,而周某2、杨某6、阿某等4、5个人冲过来与这边的人对打起来,打了大约1分钟就散开了,其便和汪某1、刘某5、水母牛、邹某往广场方向跑,然后坐杨亭的车离开。当晚参与打架的人有汪某1、刘某5、刘某5二哥(刘璧诚)、邹某等人,对方的人有周某2、杨某6、阿某、杨某7等10几个人,同时杨某6等人拿的是自制杀猪刀,周某2拿的是两把长度约为50-60公分左右的砍刀。
5、被告人杨居腾供述,2016年8月29日22时许,杨某2打电话叫其去乐业县天缘KTV喝酒,0时许回家时发现KTV门口公路上聚集两伙人,其中一伙人是杨某6(杨某1)、万永准、杨某2、小肥(孙开铭)、金某3(金某1)、长毛(吴某1)、阿某(韦某)等10几个男子,另一伙是老汪(汪某1)、邹某(邹维伟)等30几个男子。随后其走到杨某6这边与万永准、小肥、金某3一起站在路灯底下,这时杨某2把杀猪刀发给其和万永准、小肥、金某3以及其他人,还告诉其等下要与老汪那伙人打架。因其不想参与打架,在接过杀猪刀后一会就趁其他人不注意把杀猪刀扔掉了。过了一会,老汪那伙人朝这边扔石头,其就往后退到天缘KTV门口,这时周某2(周某1)来到现场,下车后拿出一把日本武士刀,在与杨某6对话一会后就下令冲过去,然后周某2、杨某6带领着阿某、杨某2、小肥、金某3、长毛、万永准等十几个手持刀具的男子冲向老汪、邹某那伙人,当时对方也拿着刀,于是双方就互相持械斗殴,大约5分钟后警察到现场,双方才结束打架斗殴。期间,其一直站在天缘KTV门口,未参与其中。
6、被告人万永准供述,2016年8月30日,其和金某1从天缘KTV喝酒出来,看见汪某1和邹某(邹维伟)两人在打杨某7(杨某3),其中邹某打了杨某7一巴掌,汪某1踢了杨某7一脚,然后杨某7就摔倒了,当时他俩旁边还站着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见状后其就跑过去扶起杨某7,因为金某1认识邹某所以他就过去与邹某等人理论。当时汪某1等人已经停止殴打杨某7,其用手机打电话给刘某1心让他下来看看,这时杨某6(杨某1)从天缘KTV来到现场后让汪某1跟杨某7道歉,但是汪某1没有道歉也没有说话,这时刘某1心也来到了现场。大概过了几分钟,大鼻龙(刘璧福)、姚贤明以及三个马仔坐车来到现场,下车时其看见姚贤明的两个马仔手上都拿有西瓜刀,这时姚贤明和大鼻龙就说“今晚谁叫汪某1道歉就搞死谁”,杨某6听到后很不服气就冲过去掐住大鼻龙的脖子然后就被姚贤明的一个马仔用西瓜刀砍伤了右肩膀,中刀退回来后杨某6就打了个电话让人拿家伙过来。过了几分钟,双方都来了很多人,杨某6这边大约有20多个人,其认识的有杨某6、韦某、杨某7、杨某2、长毛(吴某1)、李某、金某4、杨某12(杨居腾)、小杨某8。当时其和杨某6、长毛站在花圃处,韦某从天缘KTV侧门拿了两把刀走过来分给其一把杀猪刀,另外一把开山刀拿给站在花圃后面的杨某2。其只记得杨某6这边只有杨某12没有拿任何凶器,其余每人手上都拿有凶器,对方也有20多个人,每个人手上也拿有凶器,现场十分混乱。期间杨某6被砍后想过去砍对方,但都被刘某1心拦住了,周某1开车来到现场时两手分别拿着一把西瓜刀,杨某6告诉周某1被砍后,周某1便对着后面的人喊冲,然后周某1、杨某6、韦某就带着后面的人拿着凶器冲向对方,但由于对方的人朝这边扔石头,其冲到公路中间的时候就退回来了,退回来后李某、金某1、杨某12就地捡砖头砸向对方。期间看见韦某和对方的一个人在路中间互砍,栏杆都被砍坏了,韦某也被砍倒在路中间,警察到现场后周某1等人就退回去了。在这次斗殴期间,其和李某、杨某6拿杀猪刀,周某1拿两把西瓜刀,杨某7和长毛、金某1拿钢管,韦某和杨某8拿长刀,杨某2拿开山刀。对方的人其看见姚贤明拿杀猪刀、汪某1和邹某、大鼻龙拿长刀,其他人不是拿长刀就是拿西瓜刀或钢管。
7、被告人孙开铭供述,2016年8月底的某一天晚上,其和金某3(金某1)、杨某12(杨居腾)、长毛(吴某1)、万某(万永准)等人在天源商务会所门口看到距离十多米路边的花圃旁,老汪(汪某1)等几个人将杨某7(杨某3)打倒在地上还一直用脚踢,金某3、长毛看到后就上去劝架,其和杨某12、万某也跟了过去,在劝架的过程中得知因为杨某7坐三轮车不给钱,司机就叫老汪过来帮他出头。当时金某3等人劝不动老汪,就这样过了十几分钟,磊哥(杨某1)来到现场后就叫老汪跟杨某7道歉,老汪站在原地不出声也不道歉,几分钟后老汪那边叫来的10多个人赶到了现场,其中一个人就说“哪个叫老汪道歉就搞哪个”,两人越吵越激动,期间对方还和磊哥说新帐旧账一起算之类的话,磊哥听后想冲过去,但被金某3和万某上前拉了回来,这时对方有一个人从后面冲上来砍了磊哥肩膀一刀,磊哥被砍后,对方拿刀转身往天源商务会所门口跑,磊哥这边人就拿刀冲向对方。在其跑到花圃边上后看见已经有人拿几把刀放在那,便跑过去捡一把。其转身时看到涛哥(周某2)来到现场将车停在路中间后拿着一把西瓜刀向对方冲过去,其也跟着冲过去,但冲到路中间护栏时被对方的人拿砖头砸中腰部就退了回来。其退回路边时,磊哥、涛哥等人也退了回来,看到涛哥右手手掌被砍伤且流血不止后就开车送涛哥、磊哥去县医院包扎。案发当晚持刀参与追逐斗殴的有其和涛哥、磊哥、阿某、万某、杨某12、杨某2等人。
8、被告人刘璧诚供述,2016年8月30日凌晨,其跟表弟杨某5开车去吃宵夜,当路过天缘KTV附近时看到周围聚集很多便下车看到邹维伟、汪某1被杨某6(杨某1)、韦某、冉驮(冉某)等人围着,杨某6等人叫邹维伟、汪某1两人下跪并道歉认错,但两人不愿,其就在旁边劝杨某6不要闹事,但杨某6一定要两人道歉认错。后来听邹维伟说杨某6这边的人坐杨应战的三轮车不给钱还抢了车钥匙,邹维伟、汪某1过来帮忙要三轮车钥匙,而杨某6是帮那个坐三轮车的,因此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当时冉驮很气愤地说“要砍死这帮大挽的”这句话后,杨某6等3、4个人就拿刀追砍邹维伟直至砍倒在地,而吴某1和杨某5就上来拦住杨某6等人,与此同时刘璧福、姚贤明等人先后来到现场。这时邹维伟这边的人从人行道和路边建房子的工地里拿来几根钢管,其从一个年轻人的手上抢过一根钢管,本意是不想邹维伟和杨某6那边的人打架,期间刘某1心、吴某1和杨某5一直在劝架。这时杨某6又想拿刀继续冲过来砍人,但又被吴某1拦住。过了一会,周某2(周某1)开车来到现场,下车跟杨某6说了几句话后周某2、杨某6等人就带着其他人持刀冲过来,然后就有人拿起路边的石头砸了过去,其见其他人被打退了,但周某2、杨某6、韦某等人还继续冲了过来,其在逃到一辆汽车旁时其被韦某拿钢管杀猪刀追砍,于是便用手中的钢管进行抵挡,而杨应战拿着一根长竹子去打韦某,其便趁机跑到旁边捡起路边的石头砸向韦某等人。警察到后其就和刘璧福、汪某1送邹维伟去县医院治疗了。当晚双方打架的有其和邹维伟、汪某1、刘璧福、姚贤明等人还有7、8个年轻人,对方的有杨某6、周某2、韦某等10多个年轻人。
(四)鉴定意见
1、乐业县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文书及告知书。证实杨某1未构成轻微伤、周某1构成轻伤二级、杨应战伤情属于轻微伤、杨某3伤情属于轻微伤、韦某伤情属于轻伤一级,上述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2、鉴定人的资质材料。证实鉴定人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
(五)视听资料
1、土特产店的监控视频。证实当晚发生斗殴的经过及双方的持械情况。
2、执法记录的视频。证实当晚发生斗殴后现场情况。
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判作综合评判如下:
对于被告人邹维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当晚拿的是锁车棒且没有砍伤杨某1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邹维伟手持砍刀与两名不知名男子冲过去砍伤了杨某1的肩膀的事实有证人刘某1心、韦某、吴某1、金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及杨某2的辨认笔录、杨某1的伤情鉴定证实,并与杨某1的供述相吻合,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刘璧福、姚贤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当晚未持有器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璧福、姚贤明手持砍刀参与斗殴,并围砍韦某的事实有证人刘某1心、韦某、杨某1、万永准、金某1的证言证实,与事实相符,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邹维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邹维伟在接到杨应战的电话后与汪某1先赶到现场并对杨某3、杨某4进行殴打,后在双方争吵过程中与人冲过去砍伤杨某1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并在最后的斗殴中手持钢管与对方进行打斗,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于主犯,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刘璧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相符,应属于从犯,予以采纳。
对于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刘璧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所做的笔录为询问笔录,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进行询问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璧诚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杨应战提出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应战虽未持械,但在与杨某3、杨某4两人发生冲突后打电话给邹维伟,并在杨某1等人冲过来时用竹竿打倒韦某并参与斗殴,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刘璧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说过“打死,算我的”这句话、被告人姚贤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说过“谁叫道歉就打死谁”这句话的意见,经查认定的证据不充分,故该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孙开铭、刘璧诚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被告人杨应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八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邹维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璧福、姚贤明、万永准、孙开铭、杨居腾、杨应战、刘璧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璧诚在侦查机关立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万永准、孙开铭、杨居腾、杨应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璧福、姚贤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邹维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孙开铭、杨应战、刘璧诚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邹维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刘璧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三、被告人姚贤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被告人杨居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五、被告人万永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六、被告人孙开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七、被告人杨应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被告人刘璧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邹维伟上诉提出:其不是主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人陈荣兵辩护提出:邹维伟是被动卷入本案的斗殴中,一审判决认定邹维伟是主犯,判处其四年徒刑,显失公平、公正,建议二审法院改判邹维伟有期徒刑二年。
刘璧福上诉提出:一审法院以其有前科劣迹而从重处罚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判处其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刘莉春亦提出与刘璧福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
姚贤明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不是积极参与者,不是主犯,是从犯;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一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辩护人何承宣辩护提出:一审判决对姚贤明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准;姚贤明不是组织者,是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给予姚贤明在一年五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杨居腾、万永准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万永准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和认证,合法有效。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邹维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邹维伟在本案中是主犯,不是从犯,一审判决已作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一审法院根据邹维伟是主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无不当,要求改判有期徒刑二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刘璧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鉴于刘璧福有犯罪前科劣迹,而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并无不当。
对于姚贤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姚贤明犯罪行为的定性,是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的,并无不当。姚贤明在本案中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
对于杨居腾、万永准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鉴于杨居腾、万永准在本案中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二人作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裁量得当,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形。万永准要求再对其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杨居腾、万永准,原审被告人孙开铭、刘璧诚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原审被告人杨应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邹维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璧福、姚贤明、万永准、孙开铭、杨居腾、杨应战、刘璧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璧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邹维伟、刘璧福、姚贤明、万永准、孙开铭、杨居腾、杨应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璧福、姚贤明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邹维伟、杨居腾、万永准、孙开铭、刘璧诚、杨应战的量刑适当。出于量刑均衡,本院决定对刘璧福、姚贤明的量刑酌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6刑初6号刑事判决第(一)(四)(五)(六)(七)(八)项,即“被告人邹维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居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万永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孙开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杨应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璧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6刑初6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刘璧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姚贤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璧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贤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中利
审判员何卫
审判员韦金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廖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