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03刑初2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4-08
法 官:朱江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9]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民及其辩护人崔玉林、唐怀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泽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泽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缴纳了7000元罚金,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泽民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皖A×××××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肥西路交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依法查获。民警将李泽民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泽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李泽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期间被羁押7日。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泽民预交罚金人民币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泽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郭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查某、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证、驾驶证、户籍信息、前科及有无酒驾记录查询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李泽民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民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泽民有危险驾驶前科,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泽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泽民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泽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先行羁押的7日已扣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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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