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04刑初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1-29
法 官:倪娜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王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蜀山区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里墩立交桥A3匝道下桥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遂将涉嫌酒后驾车的张某带至901医院抽血备检。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属醉酒。
2018年11月21日,本案被刑事立案。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方位图,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的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具体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本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本次醉酒的程度、驾车行驶的路段、距离等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八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倪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云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