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02刑初29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3-04
法 官:吴明霞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9]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叶伟酒后驾驶皖A×××××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合肥市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南路与礼河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叶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伟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伟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伟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现不思悔改,又犯危险驾驶罪,可酌情从严惩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明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