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功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02刑初3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3-12
法 官:张立群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9]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功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功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1日晚21时15分许,被告人卫功君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水路交口附近时,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站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发现被告人卫功君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经鉴定,被告人卫功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功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呼气检测单据、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证人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功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卫功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卫功君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卫功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卫功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立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