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栋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03刑初2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4-11
法 官:钟成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栋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栋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栋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栋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2日22时13分左右,被告人李栋梁驾驶一辆牌号为皖A×××××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肥西路交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在现场检查查获。民警将李栋梁带至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栋梁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栋梁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栋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李栋梁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栋梁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栋梁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栋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