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03刑初5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1-24
法 官:彭举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桂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桂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8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桂虎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界首路交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民警现场检查查获。民警将桂虎带至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桂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桂虎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桂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驾记录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车辆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桂虎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桂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桂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