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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埇刑初字第00705号聚众斗殴、抢劫等罪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

审理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3)埇刑初字第007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3-12-30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胡某、汪强、杜威、马某2、王伟、赵某5、苌某、孙某丙、时某甲、孙某乙、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光敏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仇某甲、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时坤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浩、宋姝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二十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聚众斗殴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9年,被告人孙某甲在泗县西关经营二建搅拌站;2011年,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合伙在泗县北关经营三鼎搅拌站。双方由于是同行经营,为争夺市场产生矛盾,并发生过冲突。2012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甲欲转让其经营的搅拌站,被告人胡某及与胡某有亲戚关系的熊飞、刘某甲、王某甲、仝振芳等人得知情况后想合伙购买,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12年10月25日和孙某甲签订转让合同,买方于2012年10月25日、10月30日分两次共支付首付款1250万元。按合同规定30日当晚买方人员住进二建搅拌站准备移交。在随后移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因怀疑胡某可能拥有买方暗股,便拖延移交并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因对孙某甲拖延移交不满,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11月2日下午酒后到孙某甲办公楼下辱骂,后被劝离。

2012年1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夫妇同王某甲、仝振芳等买方人员在二建搅拌站楼上孙某甲办公室正在商谈补充协议,被告人胡某带其亲属苌青及三鼎搅拌站技术员孟昭伟、被告人赵某5等到二建搅拌站。同时被告人胡某1因担心在移交过程中发生冲突,遂安排被告人汪强购买棒球棍,同时和孙雷雷、陈某乙、孟昭伟、柏杨(四人另案)及被告人王伟、汪强、时坤、马某2、杜威等十余人在搅拌站大门口等候。与此同时,被告人仇某甲认为移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冲突,便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段光敏让其带人过来架势。被告人段光敏接到仇某甲电话后,立即联系林某、徐某、仇某乙等人,并带领林某赶到二建搅拌站。被告人仇某甲同时安排被告人时某甲准备工具以备打架之用。被告人时某甲即安排厂里职工被告人孙某丙去截钢管(六根)。在商谈补充协议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夫妇见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楼下,便下楼质问,双方随后发生争吵撕打。被告人胡某1见院内发生撕打,即带领在大门外等候的被告人汪强、时坤、马某2、杜威、王伟及孙雷雷、陈某乙、孟昭伟、柏杨等十余人持刀、棒球棍冲进搅拌站与被告人孙某甲一方互殴,孙某甲、时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戊、陈某甲、孙某丁、孙某己等人也持钢管加入殴斗。被告人段光敏赶到现场后也参与孙某甲一方殴斗。被告人胡某站在一旁指挥被告人胡某1带人殴斗,被告人苌某、赵某5等也持械参与殴斗。

双方殴斗数分钟,听到有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胡某一方的斗殴人员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赵某5、苌某及苌青等人没有跑掉被孙某甲一方拦住又进行围打。被告人胡某1见自己亲属被扣留,又再次带人返回搅拌站院内,被孙某甲一方拦住殴打,后被出警人员阻止。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等人又对停在门口的多辆轿车打砸。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乙、时某甲、胡某1、苌青四人伤情为轻伤;孙远东、孙某丁、陈某甲、孙某甲、仇某甲五人伤情为轻微伤。被砸毁的宝马苏H×××××、帕萨特皖L×××××、丰田皖L×××××三辆轿车,经泗县物价局价格鉴定损失总价值13810元。

二、故意伤害罪

2011年8月19日21时许,刘某己酒后到泗县泗城镇“风云在线”游戏室,该游戏室老板杨某甲怕其闹事,就联系付某,付某又联系了被告人时坤、姚某,让他们到“风云在线”游戏室看看情况。被告人时坤到后和刘某己发生冲突,后被告人时坤、姚某等人对刘某己进行殴打,造成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己的伤情为轻伤。

三、抢劫罪

2011年8月份,泗县墩集镇人严某乙(另处)在五河县武桥镇朱圩村聚众开设赌场。被告人段光敏认为其没有主动缴纳保护费,遂于同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纠集张随意、刘某乙(二人均另案)及骆家龙、王海洋、许林刚(三人均另处)等人预谋到严某乙赌场砸场子。当晚11时许,被告人段光敏伙同张随意、刘某乙等人开车到严某乙的赌场内,持刀进入赌场,将正在赌博的人驱散,殴打严某乙的小孩舅杨某丙,并将杨某丙抱在怀里的盛有赌资10000余元的箱子抢走。后严某乙的妻子杨某乙拦住段光敏,要回现金5000元。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段光敏分给刘某乙等人每人300元。

四、敲诈勒索罪

(一)2011年,泗县大庄人许某(另处)在泗县泗城镇及大庄镇、大杨乡等地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段光敏通过张随意找到许某索要保护费,否则就让其开不成。许某因不敢得罪段光敏,就同意每天给其5000元。张随意每天到场内收取后带回泗县交给段光敏。前后一个月时间,许某给段光敏保护费合计现金15万余元,给张随意保护费1万余元。

(二)2011年底至2012年两年期间,泗县大路口乡人李某戊、程某、李晓燕(三人均另处)在泗县大路口乡及五河县开设赌场。被告人段光敏及张随意、王某乙(另案)等人向其索要保护费,李某戊等人答应每场给2000元。被告人段光敏向李某戊等人索要保护费计6万元。同时,被告人段光敏强行在赌场内放20万元现金,按每天2000元收取利息。

(三)2012年七八月份,彭某(绰号二波子)、高某丁(绰号单干孜)、孙某癸、朱某己(又名胡振东)四人(上述四人均已另案处理)在泗县草庙镇通海村开设赌场,被告人段光敏带林某等人到赌场内,找高某丁、朱某己索要保护费,每场收取保护费500-1000元不等,被告人段光敏从中得款10000余元。

(四)2012年8月份至11月份,许某伙同郝某、丁某乙、李某庚等人在五河县境内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段光敏和林某(另处)多次找到许某、郝某等人索要保护费,被告人段光敏共计得款70000余元。

(五)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泗县草沟人李某辛伙同李晓燕在五河县双忠庙镇开设赌场,被告人段光敏找到李某辛,强行要求在赌场放钱收取高额利息,李某辛出于对段光敏的恐惧只好同意。被告人段光敏从李某辛处非法获利60000余元。另外,被告人段光敏每次到赌场时都要收取保护费,李某辛共计给段光敏6000元保护费。

五、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段光敏认为周某丙(泗县黑塔镇人)开赌场没给他说,2011年一天夜里,伙同张随意、王某乙及黄某在泗县泗五大桥南边一赌场内找到周某丙,以周某丙开设赌场未事先告知为由,将周某丙带到赌场门口殴打。

(二)2011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段光敏伙同张随意在泗县南关一环加油站找到高某戊,强行将高某戊带到泗城开发区一条路上对其殴打。

(三)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段光敏先后在董某乙赌场内对严某乙、张某戊进行殴打。

(四)2011年,被告人段光敏以其朋友尤光辉在时某乙开设的赌场内被打、钱被抢为由,伙同张随意、王某乙、黄某等人先后将时某乙、鲍某带到黄某家中进行殴打。

(五)2012年夜里,被告人段光敏因王某己开设赌场不交保护费,即伙同林某带二十余人到五河县界沟镇冲击王某己开设的赌场,将赌博人员冲散,将王某己的面包车玻璃砸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胡某1、胡某、汪强、杜威、马某2、王伟、赵某5、苌某、孙某丙、时某甲、孙某乙、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光敏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仇某甲、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时坤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应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胡某1、胡某、汪强、杜威、马某2、王伟、赵某5、苌某、孙某丙、时某甲、孙某乙、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定罪量刑;以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段光敏数罪并罚;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仇某甲、孙某甲数罪并罚;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时坤数罪并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定罪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光敏当庭辩称:他到现场,但没有参与打架。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段光敏虽然在殴斗现场出现,但并未参与打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光敏犯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均不能成立。

被告人胡某1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1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胡某1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当庭辩称:他没有带人到案发现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是双方为办理交接手续而引发,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已与对方和解,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强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强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汪强属一般参与者,系本案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汪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杜威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威系本案从犯,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杜威减轻处罚。

被告人时坤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时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时坤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2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2系本案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马某2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伟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伟系本案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王伟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仇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她参与打架无异议,但辩称她没有砸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均不能成立,被告人仇某甲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应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时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她让孙某丙去截钢管无异议,但辩称她没有参与打架。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时某甲没有持械参与殴斗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孙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砸车无异议,但辩称其没他拿钢管参与打架,只是在门口打了对方的人两巴掌;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甲主观上无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无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无异议,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孙某甲向本院递交悔罪书,称其在家人被打的情况下拿一根木棍与对方对打,后用手打了对方两巴掌,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赵某5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5不是该起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苌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他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苌某既未参与事先策划,也不是殴斗的积极参与者,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孙某乙当庭辩称:他在现场,但没有参与打架,而是被对方的人砍伤。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乙主观上无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无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庭审后,被告人孙某乙向本院递交悔罪书,称其看父母被殴打,出于气愤拿了一根铁棍与对方对打,后被人砍伤,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孙某丙当庭辩称:时某甲让他去截钢管,但他不知截钢管是用于打架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丙既不属该起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也不是组织、领导者,且截钢管时不知是用于打架,被告人孙某丙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罪。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辩称:他在现场拉架,但没有拿钢管也没有参与打架。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甲没有持械参与殴斗的行为,不是该起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某丁当庭辩称:她没有参与打架。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丁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孙某丁无罪。

被告人孙某戊当庭辩称:他到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他没有动手打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戊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孙某戊无罪。

被告人孙某己当庭辩称:她在打架现场,但没有持械参与打架。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伤害,被告人孙某己没有参与打架,应宣告被告人孙某己无罪。

被告人姚某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09年被告人孙某甲在泗县西关经营二建搅拌站,2011年被告人胡某与人合伙在泗县北关经营三鼎搅拌站,双方在各自经营期间为争夺市场而产生矛盾,并发生过冲突。2012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甲欲转让其经营的二建搅拌站,被告人胡某和熊飞、刘某甲、王某甲、仝振芳等人得知情况后合伙购买,由王某甲、仝振芳出面与孙某甲多次协商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了转让合同,买方于2012年10月25日、10月30日分两次共支付首付款1250万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于10月30日晚进驻二建搅拌站准备移交。在随后移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因怀疑胡某可能拥有买方暗股,便提出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人胡某对孙某甲拖延移交不满,遂于2012年11月2日下午酒后到二建公司孙某甲的办公楼下辱骂,后被劝离。

2012年11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夫妇与仝振芳等买方人员在二建公司搅拌站楼上孙某甲办公室正在商谈补充协议,被告人胡某带苌青等人及三鼎搅拌站技术员孟昭伟、赵某5等人来到二建公司搅拌站。被告人胡某1因担心在移交过程中发生冲突也纠集被告人王伟、汪强、时坤、马某2、杜威和孙雷雷、陈某乙、孟昭伟、柏杨(均另处)等十余人在二建公司搅拌站大门口等候。与此同时,被告人仇某甲认为移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冲突,便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段光敏让其带人过来架势。被告人段光敏接到仇某甲电话后,即联系林某等人,并带着林某赶到二建搅拌站。被告人仇某甲又安排被告人时某甲准备工具以备打架之用,被告人时某甲即安排厂里职工孙某丙去截钢管。被告人孙某丙随后将截取的六根钢管交给时某甲。在商谈补充协议过程中,孙某甲夫妇见被告人胡某和苌青等人在楼下,便下楼质问,双方随后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胡某1见院内发生厮打,即带领在大门外等候的被告人汪强、时坤、马某2、杜威、王伟和孙雷雷、陈某乙、孟昭伟、柏杨等十余人持刀、棒球棍冲进院内与孙某甲一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时某甲、孙某戊、陈某甲、孙某丁、孙某己等人也持钢管、棍加入殴斗。被告人段光敏赶到现场后也参与孙某甲一方殴斗。期间,被告人胡某站在一旁指挥被告人胡某1带人殴斗,被告人苌某、赵某5等人也都持械参与殴斗。双方殴斗约十余分钟,被告人胡某一方参与殴斗人员听说有人打电话报警,即先后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胡某1、苌某等人被孙某甲一方拦住殴打,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等人在追撵对方时还打砸停在门口的轿车。

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乙、时某甲、胡某1、苌青轻伤;孙远东、孙某丁、陈某甲、孙某甲、仇某甲轻微伤。经泗县物价局价格鉴定,孙雷雷的宝马苏H×××××轿车毁损价值11762元、王某丁的丰田皖L×××××轿车毁损价值1612元、苏某甲的帕萨特皖L×××××轿车毁损价值436元。

本案由仝振芳于2012年11月3日15时55分通过拨打110报警,称在泗县三湾搅拌站有人打架,该案遂案发。被告人胡某因有参与聚众斗殴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胡某1于2012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汪强于2012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某2、时坤、杜威于2012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5于2012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伟于2013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苌某因有参与聚众斗殴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段光敏因有参与聚众斗殴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因有参与聚众斗殴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孙某乙因有参与聚众斗殴重大嫌疑于2013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孙某丙因有参与聚众斗殴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因有参与聚众斗殴重大嫌疑于2012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被抓获;被告人孙某戊、孙某己、孙某丁于2012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时某甲于2012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网上逃犯杨威、巩友法抓获。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已赔偿苏某甲的车辆损失1050元,并取得了苏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鉴定意见

1、泗县公安局(2012)5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胡某1头部共有5处缝合创口:左额部发际处创口长1.6厘米,左额顶部创口长8.5厘米,顶部、枕部另外三处创口分别长1.5厘米、1.7厘米、3.8厘米。右手小鱼际处肿胀,手指活动受限。左手小指近端指骨骨折。伤情属于轻伤。

2、泗县公安局(2012)5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苌青头部形成13.3厘米创口,右上臂形成80平方厘米软组织挫伤。伤情属于轻伤。

3、泗县公安局(2012)5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宿州市公安局(2013)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某乙头部额骨骨折,左上肢左尺骨远端骨折;左腕部损伤,致左腕尺动脉、静脉,尺神经离断伤;左腕尺骨茎突、月骨骨折;左环小指伸屈肌腱离断伤;左腕尺侧腕伸、屈肌腱离断。伤情属于轻伤。

4、泗县公安局(2012)5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时某甲右上肢右肱骨远端骨折,面部14平方厘米青紫,四肢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伤情属于轻伤。

5、泗县公安局(2012)5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某丁左下眼睑青紫,下肢被打形成15平方厘米以上软组织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6、泗县公安局(2012)5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仇某甲面部形成36平方厘米青紫,四肢形成61平方厘米软组织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7、泗县公安局(2012)5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远东头部4.0厘米创口,左肩背部15平方厘米软组织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8、泗县公安局(2012)5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某甲双上肢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右手拇指指甲外伤性脱落,甲床外露、出血,右手形成4厘米长创口。左脚内踝被打伤造成肿胀、疼痛,活动尚可。伤情属于轻微伤。

9、泗县公安局(2012)5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陈某甲腹部形成15平方厘米以上软组织挫伤。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泗县价格认证中心泗价证鉴(2012)14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苏H×××××宝马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1762元、皖L×××××帕萨特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436元、皖L×××××丰田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1612元。

(三)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2年11月3日15时20分接到110电话指派,同时仝振芳电话报案称在泗县泗城镇二建搅拌站内有人打架。接报后,泗县公安局技术室赶赴现场,即对现场勘查。现场位于泗县泗城镇三湾村段东西走向的303省道南侧二建搅拌站内,该搅拌站东侧为泗县三湾村小孙庄居民区,北侧为东西走向的303省道,省道北侧为三湾村小孙庄居民区。二建搅拌站坐南向北,大门为不锈钢电动推拉门,大门显关闭状,大门北侧为水泥缓坡,该缓坡东侧停放一辆银色宝马轿车,车头向南,车牌号为苏H×××××,该车前窗玻璃发现击打痕迹,显示30厘米扩散状裂痕,该车驾驶座车门玻璃损坏,后车玻璃损坏,大门西侧为门卫室,大门南侧为厂院,该厂院西侧为办公楼,坐北向南,为二层建筑,该厂院南侧为搅拌工作区,自此现场勘查结束。

(四)作案工具拍照,泗县二建搅拌站聚众斗殴中使用的棒球棍。

(五)辨认笔录

1、被告人赵某5于2012年11月29日和2013年5月9日在泗县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仇某甲、孙某丁为在2012年11月3日聚众斗殴中持钢管参与斗殴的人,被告人孙某甲为持棍参与斗殴的人;于2013年5月9日在泗县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为持棍参与聚众斗殴的人。

2、被告人时坤于2012年11月30日和2013年5月13日在灵璧县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为在2012年11月3日聚众斗殴中持棍殴打胡某1头部的人。

3、被告人苌某于2012年11月29日在泗县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仇某甲、孙某甲、孙某乙是参与2012年11月3日持钢管砸车的人;于2013年5月9日在泗县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仇某甲参与2012年11月3日聚众斗殴,并持钢管砸车,被告人孙某甲持钢管参与砸车,被告人孙某乙持钢管参与斗殴。

4、被告人仇某甲于2012年11月30日在宿州市看守所辨认出其在打架时曾与被告人苌某对打;于2013年5月13日在宿州市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苌某参与了2012年11月3日在二建搅拌站的聚众斗殴。

5、证人陈某丙于2012年11月28日和2012年12月24日在泗县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仇某甲为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泗县二建搅拌站门口参与砸车的人。

6、证人于仝振芳于2012年11月30日在泗县南虹酒店辨认出被告人段光敏和陈某甲为11月3日下午参与持棍殴打刘某甲小孩姨和胡某1的人,并且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开车准备离开搅拌站时拦车的人,外地口音;被告人段光敏为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和孙某甲等人把胡某1拽进院里、用钢管殴打胡某1的人;被告人孙某己和陈某甲为参与聚众斗殴的人。

7、证人刘某丙于2012年11月29日在泗县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为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用棍砸车的中年人。

8、证人刘某甲于2012年12月22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己为2012年11月3日在泗县二建搅拌站参与打架的人。

9、证人苏某甲于2012年12月1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丁为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持钢管砸其车和另外三辆轿车的人,被告人孙某戊为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持棒球棍砸车的中年男人;于2013年5月7日在泗县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丁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砸车的人,被告人孙某戊为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砸车的中年男人。

10、证人朱某甲于2012年12月22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戊为2012年11月3日在二建搅拌站参与打架的人。

11、证人王某丙于2012年12月21日在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丁为2012年11月3日在二建搅拌站参与打架和砸车的人,被告人孙某乙、仇某甲、时某甲、孙某戊是参与打架的人。证人李某甲于2012年12月21日在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丁为2012年11月3日在二建搅拌站参与打架和砸车的人,被告人时某甲、仇某甲、孙某戊、孙某乙是参与打架的人,被告人陈某甲在打架现场。

12、证人王某丁于2012年12月17日和2013年5月15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为2012年11月3日在二建搅拌站院内持棍参与殴斗的人,被告人孙某丁为2012年11月3日在二建搅拌站院内持棍参与殴斗、砸车的人。

13、证人李某乙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3年5月14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2012年11月3日在二建搅拌站参与打架和砸车。

14、证人卢某于2012年12月23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己为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拦住胡某1乘坐的“吉利”牌汽车,并对胡某1撕打的人。

15、证人林某于2013年5月8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马某2为手持棒球棍参与斗殴并殴打孙某甲夫妇和孙远东的人;苌俊峰参与了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的聚众斗殴;被告人苌某参与了该起聚众斗殴案,其把孙某甲妹妹摔倒并拳打脚踢;柏杨手持东洋刀冲进二建搅拌站院内参与了该起聚众斗殴,并和其余几个人围着孙某乙打;王伟、陈某乙为参与该起聚众斗殴手持棒球棍一起围打孙某乙的人。证人林某于2012年11月30日在泗县看守所辨认,2012年11月3日聚众斗殴一案,先是仇某甲、孙某甲的妹妹与胡某一方的一个妇女对骂,胡某1就带人持工具冲过来打了。先是殴打孙某甲及其儿子,孙某甲向后退,胡某1带人打孙某甲的儿子(手里可能拿了一根棍)。苌某空手上去打孙某甲妹妹,把她摔倒在地上拳打脚踢,和胡某一起过来的三个小伙子也一起上去踢孙某甲的妹妹。胡某1拿棒球棍,柏杨拿东洋刀,王伟、杜威、陈某乙拿棒球棍,这几个人围着孙某乙打。孟昭伟拿着棒球棍先是和胡某1一起追打孙某甲的儿子,后胡某1等人向后退时,胡某1的头破了,孟昭伟又拿棍朝躺在地上的孙某甲妹妹的肩膀或胳膊上打一棍。另外,马灿带着三个小伙子拿着棒球棍冲上去打孙某甲、仇某甲和孙远东。期间,马灿的棍打掉了,又跑回去拿了一根棒球棍回到院里。他当时说了一句“马灿,你干什么的?都打过了,你还打。”马灿说去看看胡某1,然后就跑到胡某1跟前。这时汪强也拿着棒球棍又向西冲,他上前拽住汪强,被他推开。汪强跑到孙某甲跟前举起棒球棍要打孙某甲,孙某甲向后退,汪强就放下棍没再打。时坤开始是拿着东洋刀和胡某1一起冲进院里,进院后胡振被让时坤把刀收起来,时坤又跑回门口换了一根棒球棍冲到西边打的。赵某5拿着棒球棍冲到西边,他没看到赵某5是怎么打的,但看到赵之后从西边草坪里从西向东走,那时赵的头破了,手里拿着棍。胡某1那方人听到有人喊报警了就都向外跑,孙某甲家人向外追到门口看到苌俊峰,仇某甲指着苌俊峰说“就是他打的”,苌俊峰就被孙某甲一家几个人拽到院里。

16、证人张某甲于2013年5月14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胡某为在11月3日斗殴现场用手指着孙某甲骂的人,但没有参与打架;被告人胡某1、汪强、时坤及孟昭伟、苌俊峰、柏杨、孙雷雷为手持棒球棍参与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聚众斗殴的人;被告人孙某甲为手持棒球棍参与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聚众斗殴的人,并参与在门口砸车;被告人孙某乙及孙远东为手持钢管参与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聚众斗殴的人;被告人孙某戊为空手参与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聚众斗殴的人;被告人仇某甲参与了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的斗殴,并在搅拌站门口砸车。

17、被告人孙某乙分别于2013年5月14日和2012年12月30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徐州金珠酒店419房间辨认出被告人胡某1、苌某参与了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的聚众斗殴。

18、被告人马某2于2013年5月13日在灵璧县看守所辨认出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参与了2012年11月3日二建搅拌站的聚众斗殴。

19、证人仇某乙于2012年12月1日在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辨认出被告人孙某乙、孙某戊、仇某甲、孙某丁、时某甲和孙远东均是在2012年11月3日下午在二建搅拌站门口参与砸车的人。

(六)孙某甲与王某甲签订的“搅拌站资产转让合同”、“清资表”、及银行取款手续、收条,证明孙某甲与王某甲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搅拌站资产转让合同,王某甲于2012年10月25日通过宋红玫的农业银行卡转给孙某甲400万元;2012年10月30日通过宋红玫的农业银行卡转给孙某甲849万元,现金1万元。

(七)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工资发放表,证明段光敏在此期间每月在泗县二建公司领取1000或2000元工资。

(八)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胡某和孙某甲于2013年2月3日签订和解协议,互相对对方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九)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和被害人苏某甲已于2013年9月26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苏某甲的车辆毁损款1050元,取得了苏某甲的谅解。

(十)二手车买卖合同及小型汽车信息,证明孙雷雷于2012年9月26日从赵义处以106000元购买车牌号为苏HR12119宝马WBAPG510轿车;皖L×××××帕萨特SVW7型轿车车主为苏某甲;皖L×××××丰田牌TV64型轿车车主为王某丁。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泗县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泗县同心化工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甲,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经营方式生产销售;泗县三鼎新型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传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十二)证人证言

1、证人苌俊峰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到二建搅拌站去看交接的情况。来到二建搅拌站后,他坐在门卫室门口看到孙某甲、仇某甲拿着木棍带人出来骂对方办理交接手续的人,然后带人打苌青等人,他上前护着苌青时也被打。还有人砸车。

2、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和柏杨在泗县西湖浴场见到胡某1、陈某乙、马某2、王伟在打牌,胡某1接过一个电话后让他们一起到二建搅拌站。之后他们开车一起来到二建搅拌站门口,看到孙某甲在院里和胡某等人在吵架,胡某1就和汪强、王伟、马某2、等人拿着棒球棍冲进院里和孙某甲一方的人打起来。他看到双方打起来后就走到搅拌站门口坐出租车离开了现场。打架时,段光敏和林某也在现场。胡某1一方参与打架的有胡某1、汪强、王伟、马某2、时坤、孙雷雷等人。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约4点钟,他和胡某1、王伟等人一起到二建搅拌站,发现孙某甲及其儿子等人拿着棍、钢管等站在二建搅拌站院里,苌青的头已被打烂,孙某甲及其儿子等人围着胡某1打,他和王伟冲进人群想把胡某1拉出来,他夺过一把铁锨挡着对方的人,他的头部被打伤。

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2点多钟,三鼎搅拌站副经理李某丙通知他到二建搅拌站调试机器,他就开车带着李某丁、张某乙、赵某5来到二建搅拌站院内,看到苌青和孙某甲一方的二三个妇女撕拽在一起,胡某1带着十几个人拿着棒球棍、钢管冲进院里和孙某甲一方的人打起来,胡某站在花园附近喊着让胡某1打孙某甲,他和几个人站在胡某前面护着胡某。后来胡某1带去的人都朝大门口外跑,孙某甲和仇某甲大门口用棒球棍砸停在门口的车辆玻璃,还抓住苌青打。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胡某打电话让他带技术员到二建搅拌站检测机器,他来到二建搅拌站院里见到胡某,这时李某丁带着技术员和铲车也到了,孙某甲和仝振芳到楼上办公室签订补充协议。他和苌光彩、胡某等人上说话时,孙某甲和仇某甲从楼上下来在院里乱骂,苌光彩和苌青下车问他们为什么骂人,苌青下车就和仇某甲打了起来,这时胡某1带人从大门口冲进来和孙某甲打起来,孙某甲一方的人就和胡某1等人打在一起。双方互殴了约十几分钟,胡某1带的人都跑了,孙某甲、仇某甲等人砸了一辆轿车和一辆越野车。另证,赵某5也拿钢管参与打架了。

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李某丙打电话让他带几个人喝铲车到二建搅拌站调试机器,他就和陈某丙、赵某5、张某乙一起来到二建搅拌站。当时孙某甲正在办公室和交接的人办理手续,期间还出来和胡某吵了几次,被朱某甲拉了回去。下午4点多钟时,双方拿着刀和棍在院里打了起来,苌某在门口被孙某甲一方的人殴打,胡某1的头也被打烂,孙某甲还砸坏了停在门口的二辆车。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李某丁打电话让他到二建搅拌站调试机器,后陈某丙开车带着他和李某丁、赵某5来到二建搅拌站院里。他在二建搅拌站站长丁某甲办公室喝茶、聊天时看见孙某戊到办公室串了一下就离开了。回来听到院里有人在吵,他就到搅拌站大门口去了,之后和李某丁、陈某丙一起离开了搅拌站。

8、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在二建搅拌站值班室睡觉时听到有人喊“打架了”,他站在值班室里看到孙某甲和一个小伙子拿着棍在大门口砸一辆轿车的玻璃,然后孙某甲又砸了一辆黑色轿车。

9、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苌光彩让他开车送其到二建搅拌站,他把车停在搅拌站大门东侧就到门卫室里坐了几分钟。后听到外面有喊叫声,出来看到双方二十多人打起来了。苌某、苌青和仇某甲、时某甲、孙某甲的妹妹拿着木棍、钢管等在一起厮打。之后警察来到后,孙某甲的妹妹和时某甲在大门口用拳头打胡某1,被警察制止。他停在大门口的车挡风玻璃、引擎盖被砸,雨刮器被折。

10、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约三四点钟,他开车经过泗县二建搅拌站门口时看到附近停了约二十辆轿车,门口还有人看热闹,他就停车来到二建搅拌站院内,看到院里一些拿棍的小伙子听说警察快来了就都向院外跑,一个妇女和一个中年男子在后追撵,二名男子和一个女的拿着钢管在门口砸了二三辆车,还把他停在门口的车前后挡风玻璃砸毁。

1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和刘某甲、仝振芳、王某甲在二建搅拌站办公室与孙某甲商谈补充协议,双方没有谈成就先后下楼。孙某甲下楼后看见苌光彩站在院里就骂,苌光彩与孙对骂。这时胡某1和汪强等十几个人拿着棒球棍和刀从大门口冲进来,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迎上去,双方打在一起。孙某乙拿着钢管和胡某1对打,被胡某1打倒在地,孙某甲、仇某甲、时某甲、孙远东等人也拿着钢管、木棍参与打架。胡某1那方的人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就都往门口跑,孙某甲、仇某甲、时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及孙某甲的妹妹等人拿着棍和钢管追撵到大门口,孙某甲、仇某甲等人把大门口的两辆车砸了,他们又和时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及孙某甲的妹妹等人抓住苌某、胡某1、苌青等人殴打。他上前劝阻,被段光敏推到门卫室里,一直到警察出警到场。孙某甲一方参与打架的有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孙某戊、段光敏及孙某甲的两个妹妹等人。

12、证人仝振芳的证言,证明经多次商谈孙某甲把二建搅拌站以2100万元转让给她和熊飞、刘某甲,首付1250万元,余款每月还100万元,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由王某甲出面代表她签订了合同。11月3日下午2点半,她和刘某甲、王某甲、朱某甲在孙某甲办公室与孙某甲商谈补充协议,正在争论时听到楼下有人吵打,他们先后来到楼下,看到胡某1一方的几个小伙子拿着棒球棍在办公楼门口和孙某甲一方的人对打,孙某甲、仇某甲等人拿着钢管围打苌青,她劝阻说不能再打了,并说已经报警了,胡某1一方的人就跑了。仇某甲和孙某己拿棍参与打苌青,孙某己还打了胡某1。

13、证人苌青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2点多钟,她来到二建搅拌站,走到门卫室时听见孙某甲和仇某甲在骂苌光彩,她就去质问孙某甲为什么骂人,并和孙某甲对骂,孙某甲用铁棍朝她头上打一棍,随后仇某甲及其孩子等人一起上来用棍打她,之后她被人扶起拉到门卫室里。后孙某甲、仇某甲、段光敏等人又到门卫室里打她,直到警察出警到现场才将她送到医院。

14、证人苌光彩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刘某甲打电话让她到二建搅拌站帮其办理移交手续,她就让王某丁开车把她送到二建搅拌站院里,当时胡某已经开车来到了,她就和胡某坐在车上等着楼上签订协议。后听到孙某甲和仇某甲拿着棍在门口喊“段六,给我打。”她下车看到孙某甲带人拿着棍和钢管朝她所在方向跑过来,还骂她。这时这些人看到胡某1过来就一起上去打胡某1,苌青被对方的人打倒在地。后她和胡某被人拉上车离开了搅拌站。

1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和购买二建搅拌站的股东仝振芳、王某甲、朱某甲在孙某甲办公室商谈补充协议的事,后双方没有达成最后的协议,就先后来到楼下。他在一楼楼梯口看到仇某甲和孙某己、时某甲等人在花园前面拽着苌青厮打,孙某甲拿着钢管朝苌青头上砸了一下,他上前把苌青拉起来交给王某甲的家属后边打电话边朝大门口去。后来他站在搅拌站大门口看到孙某甲及其家人把胡某1从一辆越野车里拉出来围打,后被警察制止。孙某甲一方参与打架的有孙某甲、仇某甲、时某甲、孙某甲的妹妹,当时孙某戊也在场。事后听说胡某1带人到搅拌站打架。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和仝振芳、刘某甲、朱某甲在孙某甲办公室继续商谈交接搅拌站事宜,双方就补充协议一事没有达成最终意见,先后来到楼下。孙某甲和仇某甲看到胡某、苌光彩就骂,并用手里的钢管上去要打,苌青上前阻拦时头部被打伤。胡某1在大门口看见苌青被打就带人拿着棒球棍冲进院里,双方打在一起。双方打了约十几分钟,胡某1带的人都往大门口跑,他也跟着跑到大门口乘车离开了现场。他在门口上车时看见孙某甲、仇某甲等人围着苌某用钢管殴打。

1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她和孙某乙在二建搅拌站会计室对账时听到楼下有激烈的吵骂声,就和孙某乙一起下楼。他们到楼下看到孙某甲、仇某甲、孙某己、孙某丁等人站在办公楼东侧的路上,从外面冲进来约十几个人拿着刀、棍朝孙某乙就打,孙某乙左手腕处被砍伤,时某甲冲到孙某乙身边护着孙某乙,她扶着孙某乙往外走,后孙某己开车把孙某乙送到医院。

18、证人孙某庚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在家门口看见二建搅拌站门口有好多人和车,就和孙某辛一起过去看。到门口看到孙某甲、陈某甲和四五个妇女等人拿着钢管、木棍在打二男一女。后来警察就到了。

19、证人孙某辛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听说二建搅拌站有人打架了,就和孙某庚一起过去看。到门口看到孙某甲、陈某甲和四五个妇女等人拿着钢管、木棍在打二男一女,然后又把胡某1从一辆车里拉下来打,后被警察制止。

20、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在二建搅拌站调度室门口与一些职工聊天时,看见三鼎搅拌站的铲车开进搅拌站院里,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时某甲从楼上下来朝站长室东边走去,其中孙某甲拿着拖把棍、孙某乙拿着钢管,然后和十几个不认识的小伙子打起来,一直打到西边活动室门口,孙某乙的左胳膊被打伤。双方打了十几分钟,对方十几个小伙子都四散逃跑,孙某甲一方的人在后追赶出去。后来孙某丁在一辆商务车里抓打胡某1。

21、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在二建搅拌站楼上办公室整理账目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下楼看见很多人持械打架,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时某甲、孙某丁拿着拖把棍、钢管与胡某1带的一二十个拿着棒球棍和刀的小伙子对打。孙某乙的胳膊、脸上被砍伤。丁某甲见状就劝胡某冷静一点,胡某不听劝阻反而还喊“打”,那些小伙子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就都跑了,孙某甲家人在后追到大门口。胡某1得知胡某还在搅拌站院里有返回,被时某甲、孙某戊及孙某甲的妹妹等人抓住围打,苌某也在门口被抓住殴打。事后听说是时某甲安排孙某丙截的钢管。

22、证人孙某壬的证言,证明那天下午,他出门看见二建扛不住门口围了很多人、停了好多汽车,就去看看情况。到现场看见孙某甲、仇某甲、孙某戊、时某甲、等人拿着钢管追到门口打胡某1,然后又用钢管砸了几辆停在门口的车。

2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20分,他看见二建搅拌站大门口停了十几辆无牌照车辆,还有几十个手拿棒球棍、宝剑和钢管的人,其中有胡某1、李雷、张某乙、李飞虎等人。

24、证人仇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开车到二建搅拌站结账,看到胡某1带着七八个手拿棒球棍的小伙子和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孙某丁、时某甲等人在搅拌站院里办公楼东南角的路上对打,孙某甲一方也拿着木棍和钢管。胡某1一方人跑过之后,孙某甲、仇某甲等人还拿着棒球棍和钢管在大门口将一辆宝马车和一辆丰田越野车砸了,他停在院里的车前挡风玻璃和引擎盖也被砸毁。期间,他把受伤的胡某1扶到车上,被时某甲发现,孙某甲、孙某戊、仇某甲、时某甲和孙某甲的妹妹等人拿着钢管和棒球棍砸他的车,还把胡某1从车上拉下来殴打,后被出警到场的警察制止。

25、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她在二建搅拌站上班时,她和时某甲见孙某乙下楼就紧跟着来到楼下,看见一个小伙子(指胡某1)拿着刀和棍带着几个人围打孙某乙,把孙某乙左手腕砍伤,有人上前拉架,时某甲也上去帮着打。后来胡某1向院外跑,孙某乙追到大门口但没追上,后救护车送到医院。胡某1返回搅拌站院里躲进一辆车里,孙某甲一方的人围着车要打胡某1被警察制止。对方还有两个人被孙家人抓住交给警察。之后她和孙某己一起到医院去看孙某乙。

26、证人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胡某带人开着十几辆车来到二建搅拌站就和孙某甲家的人打起来。胡某带来的二三十个小伙子拿着棒球棍、木棍和刀围打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胡某站在办公楼前的花园里指挥“给我打”。他看到四五个小伙子一起上去打孙某甲,就上前拉架把孙某甲挡在身后。打架的前一天下午,胡某带人到二建搅拌站院里骂孙某甲,还让人卸掉孙某甲的车牌,被苌光彩和胡某1劝阻。

27、证人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他从外面回到二建搅拌站院里,看见院里和大门口停了好几辆车、好多小伙子站在大门口,他看着好像是来闹事的,就躲在车后打110报警。报过警后,站在大门口的十几个小伙子拿着棒球棍、刀冲进院里冲着孙某甲家人就打,胡某还在院里喊“逮着孙某甲打”。胡某1带着几个人拿着刀、棍追打孙某乙,把孙某乙砍倒在地,时某甲等人在旁边护着孙某乙。他在中间拉架,陈某甲和高某甲在旁边护着孙某甲。后来有人喊“警察来了”,那些小伙子就都跑了。胡某1返回找胡某时,被孙某甲家人抓住交给了警察。11月2日下午,胡某带人到二建搅拌站院里骂孙某甲。

28、证人仇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1点多钟时,胡某开车来到二建搅拌站院里,随后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先后到搅拌站。搅拌站大门外陆续来了几辆无牌照轿车,从车上下来一些小伙子,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和这些小伙子吵起来,然后双方就打起来了。那些人拿的是棒球棍,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时某甲、孙某己、孙某丁拿着拖把棍之类的东西。他听见胡某在院里喊“逮着孙某甲打”,就上前护着孙某甲,还劝说胡某不要再打了。后来那些小伙子听说警察来了就一哄而散,他们这方的人就跟着追。胡某1又返回搅拌站院里,北这边的人抓住打了几下,被警察制止。还有一个躲在车里的小伙子也被警察带走了。

29、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多钟,他和一些到搅拌站要工资的职工在实验室里聊天时,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向外看见几十个拿着刀、棒球棍、钢管的人追打孙某甲家人,他就和几个职工躲在实验室里没敢出去。半小时后,出来看见赵某甲扶着左胳膊被打伤的孙某乙,警察已经出警到现场。

30、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二三点钟,他和几个到搅拌站结算工资的职工在调度室门口聊天,听说搅拌站院里和门口来了不少陌生车辆,可能会发生打架。约一二十分钟后,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时某甲从楼上下来向站长室东面走去,十几个小伙子拿着棒球棍和东洋刀随后冲到孙几辆家人这边就互相打起来。双方从站长室东边打到活动室门口,然后又到销售部西边。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和时某甲都拿着钢管,孙某乙北打倒在地,孙某己把孙某乙扶起来。后来一伙人在销售部南边花园附近围打孙某乙,另一伙人在西边围打孙某甲和仇某甲。双方打了一二十分钟,有人喊“报警了”,胡某带的人就逃跑了,孙某甲、仇某甲、孙远东、时某甲拿着钢管在后追撵出去。孙某甲拿着棒球棍砸停在大门口的一辆宝马车,苌俊峰、苌某在大门口被孙某甲、仇某甲、孙远东、时某甲撕拉、围打。胡某1返回搅拌站时,被孙某甲、仇某甲、孙远东、时某甲等人发现围打。

31、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2日下午,熊飞和孙某乙在二建搅拌站院里争吵,胡某带人来到院里骂孙某甲,还让人把孙某甲的车牌撬下来。

32、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到二建搅拌站办公室找站长丁某甲要账,一个中年妇女在楼下骂孙某甲,孙某甲下楼后就和这个人对骂,胡某1带着几十个拿着刀和棍的小伙子冲进就打孙某甲及其家人,把孙某甲一家四口人都打倒在地。警察出警到现场,胡某1和二个人被孙家人抓住交给警察。

33、证人韩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二三点钟,他和王某戊等人在搅拌站车队队长孟某甲办公室坐在聊天时,听到门卫说胡某带人来打架了,出来看到二三十人拿着棒球棍追打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时某甲和孙某甲的妹妹,当时孙某甲手里拿着拖把棍。

34、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明孙某甲和胡某两家都经营搅拌站,因生产、销售范围相同而产生矛盾。孙某甲于2012年把二建搅拌站转让给江苏睢宁的老板,但后又发现胡某在买方持有暗股,就提出要和买方签订补充协议。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他到搅拌站上班时看见门口停了不少车,一些人拿着刀和棍站在那里,后来这些人冲进院里与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孙某己、孙某丁打了起来。胡某在办公楼前的花园附近指着孙某甲让他们一方的人打,他上前劝说胡某不要再打了,胡某不听,继续指挥打。之后有人喊“警察来了”,胡某那方的人就跑了。他见孙某乙的手被砍伤就找车把孙某乙送到医院。

35、证人严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左右,林某打电话让他到二建搅拌站架势。他坐出租车往二建搅拌站去的路上看见汪强、马某2、时李坤、王伟等人拿着棒球棍向东跑,两个参与打架的人在门口被抓住,胡某1返回搅拌站院里躲进仇某乙的车里被孙某甲家人发现拉出来拍照。

3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多钟,他和段光敏在一起打牌时,段光敏接过一个电话后说有人在孙某甲搅拌站闹事,让他找几个人去看看。然后他就联系了严某甲和高某丙,让他们到孙某甲搅拌站去帮忙架势。后段光敏开车带着他来到二建搅拌站,他看见胡某1带着十几个人拿着刀和棒球棍在大门口,苌青和仇某甲在院里办公楼东侧互相吵骂、推扯,胡某和孙某甲也互相指戳,这时胡某1带着汪强、时坤、马某2等人拿着刀和棒球棍冲进院里打孙某甲、仇某甲和孙某甲的儿子等人,孙某乙的左胳膊被对方一个人砍伤,段光敏一直在前面拦着对方的人,胡某指着孙某甲说“给我打”,对方的那些人就朝前冲着打。胡某1带来的人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就都跑了。苌青和一个小伙子没跑掉被孙某甲家人从门卫室里拉出来打,胡某1也被孙某甲等人抓住拉到院里打。孙某甲在大门口用棒球棍砸了两辆车的玻璃。

37、证人董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约2点钟左右,他到二建搅拌站办公室领过工资,孙某乙让他把车开到西后仓的车库里。他停好车返回搅拌站时,在大门口看见陈某甲、孙某戊等人在后追撵、抓住对方二个人并拉到院里,孙某甲、仇某甲、时某甲、孙某己、孙某丁、陈某甲、孙某戊围着这两个人,孙某乙和孙远东当时都在旁边。后孙某己、孙某丁、时某甲又从门卫室把苌青拉出来拳打脚踢,还在一辆车里找到胡某1让其下车拍照。

38、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到二建搅拌站领工资时看见胡某、胡某1带了二十多个小伙子拿着刀和棒球棍与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时某甲、孙某戊、孙某丁、孙某己、陈某甲打架。后来听说有人报警,胡某1到来的那些人都跑了。苌某、苌青和二个小伙子没跑掉被孙某甲一方抓住;胡某1躲在一辆车里也被发现抓住,后被警察带走。

39、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他经过泗县西关一个搅拌站门口看见有人打架,就用手机拍了一段资料。看到的具体情况是:几个拿着棍的人打一棍趴在大门上的小伙子,后一个中年男子给被打的小伙子拍照。几个拦车的妇女在门卫室里打一个妇女(指苌青),后被警察制止。

40、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和同事张某丙等人开车路过西关搅拌站时,发现搅拌站门口路面交通堵塞,即下车指挥、疏导交通,并制止打架的双方不要再打了。与证人张某丙、赵某乙、郭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41、证人刘某丁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称西关搅拌站有人打架,陈某丁即带着他和袁某、李某甲、王某丙出警至现场,看到搅拌站多处有打斗,遂迅速上前制止、劝阻,把双方受伤人员分别送到医院救治,并向110指挥中心和领导汇报现场情况。与证人袁某、李某甲、王某丙、陈某丁出具的情况说明互相印证。

42、证人仇某丁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段光敏打电话问他是否有事,他说在台球室上班走不开,段光敏就挂断了电话。后来听说胡某1与段光敏在二建搅拌站打架时被打伤,才意识到段光敏打电话可能是让他帮着打架的。

4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钟,段光敏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刘圩跑车,段光敏就挂断了电话。

44、证人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二三点钟,林某打电话让他到孙某甲搅拌站去看看,他意识到是让他去架势的,就说在打牌不能去。后来听说二建搅拌站发生打架的事。

45、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41分,段光敏打电话让他到二建搅拌站去帮忙,他说有事就没去。后路过二建搅拌站门口时看见段光敏、胡某1站在路边,孙雷雷、时坤、汪强等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向搅拌站院里去。

4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多钟时,段光敏曾经打电话让他到二建搅拌站,但没说有什么事。他开车到场把车停在搅拌站门口后来到门卫室,看见段光敏站在院里,王伟等人从停在门口的一辆车后备箱里拿出棒球棍向院里冲,双方打在一起,他就离开了现场。

(十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胡某1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是他家出资购买的二建搅拌站办理交接日,因和二建搅拌站的卖方孙某甲在交接中存在矛盾,他怕交接不顺利,就带着时坤、马某2、孙雷雷、王伟等人分乘二辆轿车来到泗县二建搅拌站,路上他打电话让汪强到泗中体育场附近的文体店购买一些棒球棍送到二建搅拌站门口。他们在二建搅拌站门口等候时,看见他父亲胡某、母亲苌光彩、三姨苌青、小舅苌某、表弟苌俊峰等人和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段光敏等人在二建搅拌站院里办公楼东侧的路上吵打,他和时坤、马某2等人从孙雷雷的宝马轿车后备箱里拿着棒球棍冲进院里和孙某甲一方的人对打,陈某乙拿了一把铁锨也参与对打。他冲进院里先和孙某乙、孙远东对打,孙某乙用钢管朝他的头上砸,将他的左手打伤;仇某甲用钢管朝他头上砸,孙远东拿一把铁锨和他对打。打架的地点从办公楼东侧的路上一直打到办公楼前的花园附近。后来双方就散开了。他躲进门口孙雷雷的宝马轿车里时,孙某甲、仇某甲等人用钢管把轿车的玻璃砸烂,后又把他从车上拽下殴打。他们一方参与打架的人有时坤、马某2、孙雷雷、王伟、陈某乙、汪强等人,在他们之前胡某、苌光彩、苌青、苌某、苌俊峰和孙某甲一方互殴。

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约2点钟左右,刘某甲打电话让他安排一辆铲车和几个工人到二建搅拌站去帮忙办理交接,他就给三鼎搅拌站站长李某丙打电话让其安排车辆和工人。他开车来到二建搅拌站后,苌光彩、苌青、李某丙在他的车里和他聊天,刘某甲等几个股东在孙某甲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四五十分钟后,孙某甲和仇某甲每人拿着一根铁棍从楼上下来就骂人,苌青下车去看怎么回事,就听见孙某甲骂苌青,随后用手里的铁棍朝苌青头上打,王辉和苌俊峰上前护着苌青,也被打。他下车就看到段光敏带人从办公室里冲出来打苌青、王辉、苌俊峰、刘某甲等人,胡某1带人从搅拌站大门口跑过来,边跑边骂。这时他被苌光彩和李某丙拉上车就离开了二建搅拌站。

3、被告人汪强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约3点钟左右,胡某1打电话让他去买棒球棍送到二建搅拌站,后他带着购买的棒球棍来到二建搅拌站门口与胡某1、马某2、王伟、陈某乙等人汇合。他们在大门口等了一二分钟,看到院里的人打起来了,他们就分别拿着棒球棍、刀等冲进院里。他拿着棒球棍和对方的一个人对打,把那人打倒在地,胡某站在办公楼前的花园附近骂对方,他就拿着棒球棍在胡某身边护着胡某。之后听到有人喊“警车来了”,胡某被人拽上一辆车离开了搅拌站,他和孙雷雷等人也乘车离开现场。孙某甲一方参与打架的有损家林、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等人,段光敏也参与了打架,马某2拿着棒球棍想打孙某甲时被段光敏朝胸口打了一拳,段光敏还打了苌某几拳。

4、被告人杜威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孟飞开铲车带着他来到二建搅拌站,后看到胡某1、时坤、马某2、王伟、陈某乙、汪强等人在大门口,就到大门口和他们一起说话。之后看到院里有人在吵架,胡某1就带他们拿着棒球棍冲进去和对方的人打起来。对方有一二十人拿着钢管和他们对打。他看到他们一方的人都向外跑,他跟着跑到大门口和王伟、汪强、时坤等人乘车离开现场。

5、被告人时坤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胡某1说他家在二建搅拌站有事,带着他和杜威、孙雷雷、马某2等人来到二建搅拌站。他看到胡某1等人都拿着棒球棍向搅拌站院里跑,他也跟着跑进院里。他看到马某2抱着段光敏、孟飞持刀把对方一个拿钢管的小伙子的左手腕砍伤,胡某1冲进人群和对方几个人对打,王伟、汪强、杜威等人都拿着棒球棍和对方的人打在一起。段光敏手里拿着一根棒球棍。

6、被告人马某2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和陈某乙、韩冲、胡某1等人在泗县西湖浴场打牌时,胡某1接过一个电话后就让他们和其一起到二建搅拌站。他和胡某1、王伟、陈某乙、时坤、孙雷雷分乘二辆轿车来到二建搅拌站门口,胡某、苌青、苌某、苌俊峰在二建搅拌站院里和孙某甲及其家人、段光敏在院内办公楼东侧正在争吵,后孙远东等人打起来、苌青被打倒在地时,胡某1就带他和孙雷雷、时坤等人拿着棒球棍、刀冲进院里和对方的人打在一起。胡某1被打伤后,他和苌某把胡某1扶到停在门口的宝马轿车上,就听见有人喊“警车来了”,他就坐车离开了现场。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孙某甲、段光敏、孙远东等人,段光敏用膝盖朝苌某的脸部和胸部捣了四五下。他们打架时用的棒球棍是胡某1在打架前让汪强买的。11月2日下午,胡某酒后到二建搅拌站院里骂孙某甲,被胡某1和苌光彩劝走。

7、被告人王伟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和马某2、时坤、陈某乙、胡某1等人在泗县西湖浴场打牌时,胡某1说他家购买了二建搅拌站,在办理交接手续,让他们一起去看看。他就和孙雷雷各开一辆车带着胡某1、马某2、时坤、陈某乙、柏杨等人来到二建搅拌站门口,汪强也乘车把六七根棒球棍送来。他们看到苌青与孙某甲那方的人在搅拌站院里争吵、厮打,胡某1就带着他们拿着棒球棍和刀冲进院里和对方的人打起来。在互殴中,胡某1的头被孙某乙用钢管打伤了,他的头也被打伤。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孙某甲及其家人和亲戚,还有段光敏带去的人,大部分拿的都是钢管。双方打了一二十分钟后,他们这方的人都跑了,对方的人在后追撵,他和陈某乙、韩某甲等人开车离开现场。

8、被告人赵某5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二三点钟,陈某丙开车带着他和李某丁、张某乙来到二建搅拌站检查设备时,汤闯、李某丙开的皮卡车和胡某开的奥迪车已经停在院里。随后看见孙某甲拿着拖把棍、仇某甲拿着钢管站在办公楼东侧的路上乱骂,苌青从车上下来与他们对骂、厮打,胡某1随即带人拿着棒球棍从大门口冲进院里和对方的人打起来,他也拿着钢管参与了打架。他被对方用钢管打伤后躲进车里,警察出警后被抓住。

9、被告人苌某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2点钟左右,他开车来到二建搅拌站门口。约3点钟时,听说搅拌站院里有人打架,他下车来到院里看到苌青满脸是血站在办公楼东南角骂人,说是被孙某甲打伤的,孙某甲、仇某甲等七八个人站在西边,仝振芳抱着几根棍站在她旁边劝阻双方不要打架,仇某甲拿着棍跑过来,他从仝振芳手里抢过一根棍朝仇某甲身上打一棍,然后把苌青扶到搅拌站大门口,仇某甲追上来撕打苌青,他朝仇某甲身上打了一拳,对方四五个男子一起过来打他。孙某甲、仇某甲等人还在门口用棍砸停在那里的车。警察出警到现场后把他送到医院。

10、被告人仇某甲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3点半左右,她和孙某甲在二建搅拌站办公室与仝振芳等买方股东签署补充协议时,看到胡某带车带着苌光彩、苌青、苌某、王辉等人来到搅拌站院里,她见状就给段光敏打电话让段带人过来架势,又安排时某甲找棍准备打架时用。后听到胡某在楼下骂孙某甲,她就和孙某甲一起下楼与胡某、苌光彩对骂,胡某1带着几十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冲进搅拌站院里,双方互相打起来。孙某甲拿着拖把棍、她拿着时某甲递给她的钢管和对方的人对打。她家一方参与打架的有她和孙某甲、孙某丁、孙某己、时某甲、孙某乙、孙远东,事后听说打架时段光敏也在现场一直护着孙某甲。

11、被告人时某甲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她从银行回到二建搅拌站时看见院里停了一辆铲车和几辆轿车。约3点钟左右时,仇某甲到办公室说可能会打起来,让她找几根棍。她就给孙某丙打电话让他来截几根钢管留打架时用。后来听到楼下吵起来,她到楼下遇到孙某丙,把截好的钢管拿过来,交给陈某甲、孙某甲、仇某甲每人一根。双方打起来后,她看到孙某乙和孙远东都拿着空心棍与胡某1对打,她也拿钢管与对方的人打。在互殴中,她的右胳膊被打伤。对方的人跑了之后,孙某甲、孙某丁等人抓住躲在车里的胡某1围打。

1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称他于2008年底开始经营泗县二建搅拌站,与胡某经营的三鼎搅拌站因业务产生矛盾发生过几次冲突,就萌生了卖掉二建搅拌站的念头。2012年10月25日,他和江苏睢宁的王某甲、仝振芳草签了转让搅拌站协议,并于10月30日收到了买方的1250元首付款,随后办理盘存交接手续。11月2日下午,胡某带人到二建搅拌站院里骂他,说买方有其亲戚股份,让他快点移交。他出于资金安全考虑,提出和王某甲、仝振芳签订补充协议。11月3日下午约3点钟,他和仇某甲在办公室与王某甲、仝振芳等人商讨补充协议条款时,看到搅拌站大门口停了好多无牌照车辆,车里坐着不少小伙子。他见状就知道是胡某带来闹事的,就以到单位领工资的名义让他的司机段光敏到搅拌站来,以震慑胡某带来的人,帮他控制局面。后听到胡某在楼下骂他,他就和仇某甲、孙某乙等人来到楼下,与胡某、苌光彩、苌青发生争吵,胡某1带着汪强、孙雷雷等十余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冲进来殴打他家人,苌某拿着棍打他时,段光敏把棍夺下扔了。他看到孙某乙被对方的人用刀砍倒后,和家人追到大门口把苌青等人拦住围打,他打了苌青和一个男子两巴掌,用棒球棍砸了对方停在大门口车辆的玻璃。他们家参与打架的有他和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孙某丁、孙某己、时某甲,段光敏在打架期间一直在他身边护着他。对方参与打架的有胡某、王辉、苌青、苌光彩、胡某1、汪强、孙雷雷、苌某等人。打架时,胡某还在院里指挥说“往死里打”。

13、被告人段光敏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约3点钟时,仇某甲打电话让他带二个人到二建搅拌站,他意识到搅拌站可能有事,就电话联系了徐某、仇某乙等人,然后开车带着林某来到二建搅拌站。他返回车里拿手机时,听到身后打起来,转身看到胡某1带着汪强、马某2、王伟等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冲进来追打孙某乙、孙远东等人,胡某指着孙某甲说“给我打孙某甲”,然后就和一拿着棒球棍的男子(指苌某)一起上去打孙某甲,他把棒球棍夺下扔在地上,并把苌某拉到门卫室。随后有人喊“报警了”,胡某1那方的人都跑了,有四个人没跑掉被孙某甲一方人抓住交给了出警的民警。

14、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他在二建搅拌站办公室结算销售账目时,听见楼下有吵闹声,从窗户看到院里来了不少人和车,就从楼梯口的杂物间拿了一根铁棍来到楼下见到其父母孙某甲、仇某甲与胡某、苌光彩在争吵,胡某喊“给我打”,胡某1就带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冲上来打他家人,他的左胳膊被砍伤,后又被人砸晕过去,直到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打他的人有胡某1和苌某等人。

15、被告人孙某丙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时某甲打电话让他到二建搅拌站。他来到搅拌站看到孙某甲和仇某甲拿着拖把棍在骂讹他们的人,联想到前一天下午胡某在搅拌站院里骂孙某甲,就意识到双方可能要打架。他到财务室找到时某甲,时某甲让他去截钢管。后他把截好的六根钢管交给时某甲就到化验室去了。之后听说打起来了,他出来看到孙某乙已经被打伤,孙某甲一方和胡某一方在互骂,随后又冲到办公楼前互殴,胡某在打架现场说“给我打”,孙某甲、孙某乙、时某甲、孙某戊和孙某甲的妹妹等人拿着棒球棍、钢管等与对方对打。双方打了约十余分钟,胡某一方的人就跑了,孙某甲一方在后追撵到大门口,孙某甲在大门口砸车。

1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孙某甲、仇某甲在二建搅拌站办公室与购买搅拌站的人商谈交接事宜时,三鼎搅拌站的铲车开进院里说要强行生产,他就意识到双方要打架。之后,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时某甲拿着钢管在办公室门口和胡某、苌青对骂、厮打,孙某戊、孙某己、孙某丁等人随后赶到也参与互殴。胡某1带着十余人拿着棒球棍和刀冲进院里,孙某甲、仇某甲、孙某乙、孙远东、时某甲等人拿着钢管迎上去,双方在办公楼附近打了起来,孙某戊也参与了打架。他和段光敏等人跟在孙某甲后面与对方的人对打,护着孙某甲。双方互殴约十几分钟,胡某1一伙人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就都跑了,他和孙某甲、仇某甲、孙远东、孙某丁、孙某己、孙某戊拿着钢管和棒球棍追撵到大门口,孙某甲和仇某甲等人砸停在门口的一辆宝马车,他和孙某戊、孙远东等人抓住没跑掉的苌某等人拳打脚踢,随后孙某甲、孙某戊、孙某丁、仇某甲又把胡某1从一辆车里拉下来围打,后被出警民警制止。

17、被告人孙某丁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她听说二建搅拌站围了很多人、可能出事了,就乘坐出租车来到二建搅拌站。胡某在院里骂孙某甲,在看到孙某甲和孙某乙下楼时让胡某1拿刀砍,胡某1就带马某2等人拿着刀和棍冲上来打孙某甲和孙某乙,她被胡某和苌光彩等人打晕在地上。

18、被告人孙某己的供述,称2012年11月3日下午,她在二建搅拌站办公室听见院里有吵闹声,出来看到胡某、苌光彩、苌青在院里骂人,孙某甲和仇某甲从楼上下来,后她被苌光彩和苌青拽倒在地上打,这时从院外冲进来几十人拿着刀和棍打孙某甲和仇某甲,孙某乙左手被砍伤。她家一方在场的有孙某甲、仇某甲、孙远东、孙某乙、时某甲等人。对方的人她只认识胡某、苌光彩、苌青和胡某1。

二、故意伤害事实

2011年8月19日21时许,刘某己酒后到泗县泗城镇“风云在线”游戏室,让该游戏室老板杨某甲给其上分打游戏但不愿意给钱,杨某甲给付某打电话,付某又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时坤、姚某,让他们到“风云在线”游戏室看看情况。被告人时坤、姚某等人来到“风云”游戏机室办公室将刘某己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己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时坤和被害人刘某己于201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0000元,刘某己表示不再追究时坤等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泗县公安局泗公刑鉴伤字(2011)37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己被人打伤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

(二)协议书及撤诉申请,证明被害人刘某己与被告人时坤在201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时坤一次性赔偿刘某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0000元,刘某己表示不再追究时坤等人的法律责任。

(三)被害人刘某己的陈述,证明2011年8月19日晚上9点多钟时,他酒后到杨某甲凯的“风云在线”游戏室找杨某甲,让其给他上分打“森林舞会”游戏。因他不给钱,杨某甲就不给他上分,他就和杨某甲在办公室吵起来。后时坤和刘浩进来朝其太阳穴打一拳,把他打倒在地,后被几个人拳打脚踢。

(四)提取笔录及拍照,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20日从杨某甲处依法提取一把缺把菜刀(该菜刀为刘某己2011年8月19日晚在“风云在线”打架时所拿菜刀)。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9日晚上,他和刘鑫鑫、张某丁三个在泗中广场玩,姚某打电话叫他们到“风云在线”玩。他们三人来到“风云在线”办公室看到姚某坐在沙发上,刘某己躺在地上,他们三个人又上去踹了刘某己背部几脚。

2、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9日晚上18时,他和宋某乙、张某丁在泗中广场玩,宋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后对他们说到“风云在线”动漫城去玩。宋某乙带着他们到办公室去找姚某,进屋看到刘某己躺在地上,时坤、姚某等人站在旁边,他和宋某乙、张某丁上去向刘某己腰上各踹了一脚。

3、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9日晚上19时许,他和宋某乙、刘某戊在泗中广场玩,宋某乙接了一个电话后对他们说到“风云在线”游戏室。宋某乙带他们到办公室去找姚某,进屋看到刘某己躺在地上,姚某、时坤、小康子、宋某乙几个人在踹刘某己,他和刘某戊也上去朝刘某己屁股上踹了二脚。

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9日20时许,杨某甲打电话说刘某己又喝醉了在游戏室闹事,让他过去看看。他给时坤打电话让时坤去劝劝。后来杨某甲又打电话说刘某己又拿刀去砍人,他就让杨某甲报警。

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19日21时许,他在“风云在线”动漫城办公室里,刘某己踹门进入,他看刘某己喝醉了就给付某打电话说刘某己喝醉了,在动漫城闹事,让其把刘某己带走。后来时坤进来,刘某己说他认识时坤,他就走了。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时坤的供述,称2011年8月19日晚上,他和姚某在泗县泗城“小虹乡”饭店附近时,付某打电话说刘某己在“风云在线”游戏室喝醉了,让他和姚某去看看。他就和姚某到了“风云在线”游戏室杨某甲的办公室,杨某甲和刘某己在说话,刘某己明显喝醉了,还说难听的话,他用拳头打刘某己脸部,把刘打倒在地,他和姚某一起上前打刘某己。姚某还打电话联系了宋某乙、张某丁、刘某戊三个人。

2、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称2011年8月19日晚上,付某打电话说刘某己喝醉酒在风云在线闹事,让他和时坤去看看。他又打电话联系了宋某乙。他和时坤来到杨某甲办公室,时坤上前拿刘某己的烟抽,烟已经拿到手里,刘某己把烟打掉,还说难听话,时坤气得上前打了刘某己,他也打了刘某己,把刘某己打倒在地。后宋某乙又带着刘星星、张某丁等四五个人到场上前踢打刘某己。

三、抢劫事实

2011年春天,泗县墩集镇人严某乙在五河县武桥振朱圩村聚众开设赌场,被告人段光敏以严某乙开赌场没有给其打招呼、也没有向其缴纳保护费为由,于同年春天的一天晚上纠集张随意、刘某乙(均已另案起诉)及骆家龙、王海洋、王某乙等人到严某乙的赌场砸场子。被告人段光敏和张随意、刘某乙等人开车到了上述地点后,驱散正在赌博的人,持刀威胁在场人员,张随意、刘某乙等人殴打在赌场里抱“水箱”的严某乙的妻弟杨某丙,并从杨某丙手里抢走装有现金10000余元的“水箱”。被告人段光敏上车准备离开时,被严某乙的妻子杨某乙拦住要回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严某乙的陈述,证明他在五河县吴桥蒋集开赌场时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孟某乙打电话说要到他的赌场,后来又借口出去说带个人就离开了赌场。他在后面开车跟着孟某乙,看见孟某乙在离赌场有三四里路处又返回赌场,后面跟着一个红色轿车,车里坐着段光敏。他就给他家属杨某乙打电话让她把赌场里的“水箱”抱走。后来杨某乙见到他说段光敏、张随意、小飞龙几个人到了赌场,她和杨某丙抱着水箱被张随意、段光敏拦住抢了过去,后来杨某乙又找段光敏要回来5000元。他离开赌场里“水箱”的钱已经有1万多元钱。他开这个赌场时没给段光敏打招呼。

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春天的一天晚上,她丈夫严某乙带人在五河县武桥镇朱圩村蒋集庄西头赌博,她和杨某丙在赌场里抱水箱收抽头钱,段光敏带着五六个人来到赌场,严某乙打电话让她把“水箱”抱走。她回到屋里看见牌九桌上有二三把五六十厘米长的不锈钢刀,她就让杨某丙把水箱抱走。随后杨某丙回来对她说“水箱”被人抢走了。她跟在段光敏后面向其要钱,并说不给钱就不能走之类的话,段光敏被她盯急了,就让一个小伙子从车窗递给她一沓钱,她数了一下是五千块钱。之后听姜某说其与杨某丙一起把“水箱”抱出门口时,三个人打了杨某丙,并把“水箱”抢走。牌九桌上的三把刀是段光敏带去的那个人从身上拿出来放在桌上的。

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明2011年春天的一天夜里,严某乙在泗县墩集东南蒋集(五河)边界附近开赌场,他到赌场里玩,他姐杨某乙在赌场里看“水箱”,赌场里有二三十人在赌博。凌晨1点钟左右,杨某乙打电话让他到屋里看着“水箱”,姜某让他把“水箱”抱出去,他就和姜某一起出门向南走了二三十米,这时从北边过来三个小伙子把“水箱”抱走,他跟在后面想把“水箱”要回来被打倒在地。事后听杨某乙说是段光敏带人抢走了“水箱”里的钱,当时“水箱”里应该有1万元左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绰号“部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的一天晚上9点钟左右,严某乙带人到他们村赌博,严某乙的家属(指杨某乙)在赌场里抱“水箱”收抽头钱,在赌场里赌博的人很多。约二个小时后,杨某乙找到他让他到屋里和杨某丙一起把“水箱”抱出来数数里面有多少钱。他和杨某丙把“水箱”抱出来往南约三十米处,三个小伙子到跟前就把“水箱”抱走了,杨某丙跟在这几个人后面要钱。他给杨某乙打电话说“水箱”和钱都被三个小伙子抢走了。

2、证人宋某丙(曾用名宋八)的证言,证明2011年,严某乙在五河、泗县、泗洪的交界处开赌场时的一天凌晨,他和樊某在严某乙的赌场里赌博,段光敏带人冲进屋里把他面前的四五千元钱拿走,还要和樊某赌钱,樊某不愿意,段光敏上来就要打樊某,被黄某拦住了。他面前的钱被段光敏拿走后,赌场的“水箱”在外边也被抢走了。

3、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宋八(指宋某丙)开车带着他和董某乙等人到严某乙在五河开的赌场里赌博。当晚11点左右,段光敏带着黄某、王某乙来到赌场,赌场内的人听说段光敏来了就开始散场了。段光敏进屋后把宋某丙手里的钱抓了过去装在身上要和宋某丙赌一把,他上前劝说,段光敏拿起桌上的骰子要揍他,被黄某抱住了。后来听说赌场“水箱”里钱被段光敏抢走了。当时“水箱”里的钱不会低于一万二三千元。

4、证人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段光敏带人去砸严某乙的赌场,是他告诉段光敏赌场的地点。段光敏、张随意、黄某、刘某乙、“小飞龙”和王某乙等人开着两辆车到了赌场,张随意、刘某乙和“小飞龙”跟着抱“水箱”的人出去了,张随意回来后手里拿着一把钱;段光敏在赌场里非要和宋某丙赌钱,把宋某丙面前的约三四千元钱拿走了。段光敏和推锅的人在屋里发生争执时,“小飞龙”拿出一把二三十厘米长的军刺,刘某乙拿的是一把五六十厘米长的东洋刀,段光敏手里拿的是一把匕首。事后听一些赌博的人说是因为严某乙开暗场没有告诉段光敏,段光敏就去砸场子。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他和段光敏、黄某、等人开车来到严某乙的赌场。下车后,他看见段光敏在离门口十来米远处搂着一个人的脖子把那人摔倒在地。段光敏、张随意、黄某、骆家龙、孟某乙也到了赌场里,当时屋里有宋某丙、樊某、杨某乙等人,段光敏上前赌了一把把宋某丙面前的四五千元钱拿走了,后段光敏拿起骰子要打樊某被黄某拦住。后来听说赌场里“水箱”里的钱被段光敏抢走了。

(三)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张随意的供述,称201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段光敏带着他和刘某乙、黄某、小飞龙等人一起来到严某乙的赌场。段光敏下车打了一个人,之后又进了赌场。他进屋时看到段光敏到牌九桌子前把宋某丙面前的钱拿到手要赌一把,樊某不愿意,段光敏就要打樊某,被黄某劝住。段光敏和小飞龙各自拿了一把刀出来,段光敏拿的是长匕首,小飞龙拿的是军刀,旁边还有人拿刀出来。段光敏看到两个人把赌场里的“水箱”抱出去,就让他跟出去数数“水箱”里有多少钱。他和小飞龙跟出去把“水箱”里钱拿到手进屋交给段光敏,并对段说了是一万零几百元,一个抱“水箱”的男子向段光敏要钱被段光敏摔倒在地,后被旁边的人劝住。随后他们开车走时,一个妇女(指杨某乙)拦住段光敏的车要钱,段光敏又给了杨某乙几千元钱。返回途中,段光敏拿钱发给跟去的每个人。

2、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称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约12点多钟,段光敏带着他和张随意、黄某、汪海洋、骆家龙(小飞龙)、王某乙等人开车来到严某乙的赌场,张随意、骆家龙和汪海洋三人在屋外把抱“水箱”的人打倒在地并抢走“水箱”,段光敏在赌场里要和宋某丙赌钱,把宋某丙面前的几千元钱拿走了。当时张随意数了“水箱”里的钱一共有一万零几百元钱,后来严某乙的老婆杨某乙拦车又要回五千块钱,剩下的钱都交给段光敏了。到大营街后,段光敏分给每人300元钱。

3、同案犯黄某的供述,称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十一二点,段光敏带着他和王某乙等人开车到严某乙的赌场砸场子。他和王某乙进屋后看到屋里牌桌上只剩下宋某丙和樊某两个人,段光敏要赌一把,宋某丙和樊某都不说话,段光敏就拿起桌上的骰子砸樊某要打樊某,被他抱住了。第二天,严某乙打电话告诉他当天晚上其妻弟杨某丙被张随意打了一拳,赌场里“水箱”被段光敏抢走,后来段光敏只给了杨某乙5000元钱。

四、敲诈勒索事实

(一)2011年夏,泗县大庄镇人许某(另处)在泗县大庄镇等地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段光敏通过张随意(另案起诉)找到许某索要保护费,否则就让其开不成赌场。许某不敢得罪段光敏,就答应每天给段光敏5000元。张随意每天到赌场收取保护费后带回泗县交给被告人段光敏。前后一个月时间,被告人段光敏从许某处收取保护费现金约1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许某(小魏)陈述,证明2011年他在泗县境内的大庄、大营等地开赌场期间,段光敏找到他说向他要一天1万元,不然就砸场子、打赌场里的人。最后他不得不同意给段光敏一天5000元。每天赌场结束后,他把钱交给张随意,由张随意交给段光敏。前后一个月左右,他总共给了段光敏十五六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郝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许某在大庄开赌场时,段光敏带黄某、张随意到赌场,开始三四次许某都在赌场里每次拿三四千元钱给段光敏几个人,后段光敏提出要按天收钱,许某就问他怎么办,他让许某自己和段光敏谈。后来听许某说和段光敏谈好了,一天收5000元钱。

(2)证人周某乙(张随意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前后一个月,张随意跟着段光敏进过一段时间赌场,张随意说段光敏带他去玩的,有时晚上去、夜里回来。一天中午,段光敏到她家拿钱,张随意把钱给了段光敏。没问过张随意这是什么钱,之前张随意说过他不会动段光敏的一分钱。

(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段光敏曾经带他到大庄小魏(指许某)开的赌场去过一次,平时都是张随意在那边,钱也都是张随意带回来给段光敏。听张随意说是在赌场里卖烟的钱,但不清楚每次拿多少钱。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在抢严某乙赌场“水箱”的那段时间,他跟张随意经常到许某(小魏)的赌场玩,前后有一二个月的时间。那段时间是段光敏安排张随意到许某的场子里收保护费,每天5000元,钱由张随意带回去给段光敏。

3、同案犯张随意的供述,称2011年许某在大庄开赌场,段光敏知道后就让他给许某带话,让许某一天交1万元钱。他让许某自己找段光敏谈。许某怕段光敏去砸场子,就专门到泗县去找段光敏商谈,许某每天给段光敏5000元。每次都是他在许某的赌场里,由许某把每天的5000元钱给他,段光敏每天吃完午饭后开车到他家去拿。前后大半个月的时间,许某总共给段光敏十来万元。

(二)2011年底至2012年期间,程某、李晓燕(均另处)在泗县境内开设赌场时,被告人段光敏和张随意(另案起诉)等人向程某、李某己索要保护费每场2000元。被告人段光敏向李某己、程某索要保护费累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程某(乳名小虎)的陈述,证明2011年夏天,段光敏得知他在泗县境内开赌场就打电话约他到泗县“百城上岛”提出每天收5000元钱,如果不给钱,他就到赌场打人闹事,或者就不让他开赌场。最后谈好每天给段光敏2000元。从那之后,他通过高某丁把每天的2000元交给段光敏。持续了二十天左右,他就和李某己合伙在泗县境内开赌场,然后就由李某己出面给段光敏保护费。在他开赌场时,李某己也在单独开赌场。听李某己说也是段光敏打电话约她见面谈的收保护费的事,可能也是每天2000元钱。他和李某己开赌场时,段光敏每天带着黄某、张随意、王某乙、小飞龙到赌场转一圈,李某己就给他们钱,他们就走了;或者是王某乙到赌场收钱。他和李某己累计开了一个月(三十天)左右。

(2)被害人李某己(乳名小英)的陈述,证明2011年夏天前后,她在泗县大路口乡卢庄开设赌场时,段光敏打电话问她谁同意让她开的赌场,还在电话里骂她要找她的麻烦。之后,她和段光敏商谈好每天给段2000元钱保护费。以后每天的下午,张随意和王某乙就在赌场里等着散场拿钱。她开了一个多月赌场,成场三十次左右。多数是张随意和王某乙去拿钱,段光敏也去拿过二三次钱。后来她和程某合伙开赌场时,段光敏就带着张随意、黄某、王某乙到赌场找程某谈判。后来程某每天给张随意和王某乙3000元钱。她和程某连续开了一个月左右的赌场。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戊(乳名闹猴子)的证言,证明2011年五六月份,李某己(小英子)和程某在泗县周边乡镇组织赌博“成场”,段光敏就安排人在他们组织的赌场收钱,每成一次场收2000元钱保护费,直到2011年底。2012年刚过完春节大约1月份直到11月份,李某己和程某在五河县开赌场,也被段光敏以每场2000元收取保护费。2011年夏天,李某己和程某在西关义井一户人家开赌场时,李某己和程某对他说段光敏安排王某乙来收2000元保护费,不给不行。他也交过四次保护费,共计8000元。

(2)证人高某丁(乳名单干)的证言,证明他知道段光敏向开赌场的李某戊和程某收取保护费的事,他还经手替程某和李某戊把钱交给段光敏约六七次,每次2000元钱,合计一万多元钱。

(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李某戊和程某在泗县大路口与五河交界处开赌场,段光敏放10万元在赌场里,每天1000元利息。有七八天时间,李某戊把钱还给段光敏,段光敏还不高兴说要举报。程某就同意段光敏在赌场里卖烟。每天把两条九五至尊烟或软中华烟交给程某,程某给段光敏2000元钱。

3、同案犯张随意的供述,称他和段光敏、黄某一起到程某、李某己在南关往草沟去的拐弯处开的赌场去过四五趟,李某己和程某好像每场也给段光敏几千块钱,都是李某己和程某直接给段光敏。李某己的赌场每天给段光敏2000元钱,他到李某己的赌场时也替她转交过两次钱,每次2000元,都是到泗县城里交给段光敏的。

(三)2012年七八月份,彭某、高某丁、孙某癸、朱某己(均已另案处理)在泗县草庙镇通海村开设赌场时,被告人段光敏带人到赌场向高某丁、朱某己索要保护费,每场收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被告人段光敏从中得款1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高某丁陈述,证明他们开赌场时,每天由朱某己负责给段光敏500元。之所以给段光敏钱,就是防止其闹事、砸场子。前期是段光敏和黄某、张随意去过赌场;后期是段光敏和林某在一起。2012年他和别人合伙在草庙开赌场,合伙人都知道段光敏每天要收保护费,一开始是邓某交给段光敏,后期是朱某己交给段光敏。段光敏去收保护费时,就告诉他要是不给钱就带人去砸场子。

(2)被害人朱某己陈述,证明2012年8月份,他和彭某、孙某癸、高某丁等人在泗县草庙镇通海村与泗洪交界处开赌场时段光敏没有参股,但是他要收保护费,人多的时候每天给1000元,人少的时候给500元。他要是带人到场子里的话,那就要给他多点,至少二三千。有时段光敏带人去拿;段不去赌场时,十天一结账,都是通过邓某交给段。他们前后给段光敏10万元也不止。在泗县开赌场如果不给段光敏钱,段就带人砸场子。

(3)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份,他和朱某己、孙某癸、高某丁在泗县草庙东边一加油站附近开设赌场时,收入少的时候每天给段光敏500元,收入多的时候每天给段光敏1000元,总共给了段光敏10000多元钱。多数由邓某带到泗县县城与段光敏电话联系,交给段光敏。这两年在泗县的赌场都要向段光敏交保护费性质的钱,要是不给钱,段光敏就带人去砸场子、闹事。以前也听说过有人开赌场不给段光敏钱被打的事情。

(4)被害人孙某癸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份,他和朱某己、高某丁、彭某在泗县草庙镇通海村开赌场,每天给段光敏500元钱,由高某丁和朱某己通过邓某转交给段光敏。如果不给段光敏这个钱,段就去闹事,不让开。前后二十多天给了段光敏1万多元钱。

2、证人邓某证言,证明2012年8月份,孙某癸与朱某己、彭某在泗县草庙镇通海村开赌场时,他跟孙某癸到赌场玩过几次。一天下午2点多钟,朱某己在泗县“摩登经典”店门口交给他5000元钱,让他把钱交给段光敏。听说孙某癸、朱某己的赌场一天要给段光敏500元钱,钱都是由朱某己交给段光敏,他就给过那一次。

(四)2012年八九月份,许某、郝某、丁某乙、李某庚等人在五河县境内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段光敏向郝某等人索要保护费,得款6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许某(小魏)陈述,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他和郝某、李某庚、丁某乙、董某乙等人在五河县双忠庙镇开赌场时,刚开了三四天,段光敏和林某就连续到赌场去了两次,郝某每次都给段光敏约2000元。后来郝某就带20万元到赌场,说是段光敏放的钱,每天收3000元利息。

(2)被害人郝某陈述,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和许某、丁某乙、李某庚合股开赌场,段光敏说每天给其2000元钱保护费,最后说好每天给段光敏1000元。赌场开了有二个多月时间,他经手每天给段光敏1000块钱,总共给段光敏60000块钱。在赌博期间,段光敏还开车带林某到赌场去六次,每次他又给段光敏2000块钱,共计给段光敏72000块钱。

(3)被害人丁某乙(进京)陈述,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他和郝某、许某、李某庚合股在五河县双庙开赌场,郝某说段光敏要在赌场里放20万元,每天给段3000元钱。以后每天赌场不论输赢,都拿出3000元,由郝某交给段光敏。赌场开了二十多天后,他就退出了。

(4)被害人李某庚(小海)陈述,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他和郝某、许某、丁某乙合股20万元在五河县双忠庙附近开赌场,前后约一二个月的时间。开赌场的20万元是许某和郝某从段光敏手里拿的,每天赌场不管输赢都给段光敏3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郝某打电话说其和别人在五河开赌场,有人退股,问他可入股。他就同意了。郝某对他说赌场20万元锅底钱是段光敏放爪子的钱,每天赌场不管输赢都要给段光敏3000元钱的利息。

(2)证人曹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郝某、许某等人在五河开设赌场时,场内20万元资金是郝某出的,但郝某告诉许某等人说这是段光敏的钱,不论赌场输赢如何每天都拿出来3000块钱交给郝某,由郝某每天交一部分钱给段光敏,另一部分钱还20万元的利息。那个赌场对外都知道是段光敏罩着的,郝某、许某等人事先也都找段光敏谈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赌场顺利开成。

(3)证人朱某丁证言,证明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和郝某开车到文庙门口,郝某在车上交给段光敏两叠钱约2万元钱。郝某说这是别人交给段光敏的保护费,他经手转交一下。

3、同案犯林某供述,称2012年八九月份,郝某和许某等人在五河双忠庙镇附近开赌场时,他跟段光敏到赌场去过二三次。他拿过二次出场费,一次300元,一次500元,都是郝某给的。还有两次他和段光敏在一起,段光敏接到郝某电话后开车带他到泗县南关大棚头,段光敏下车到郝某的车里十几分钟才出来,他在车上没下去;第二次过了十来天后,段光敏接到郝某的电话,开车带他到泗县文庙酒店门口,段光敏上了郝某的车,他在车上没下来,过了十来分钟段光敏下车。段光敏只说是郝某找他有事。

五、寻衅滋事事实

(一)被告人段光敏认为周某丙(泗县黑塔镇人)开设赌场没有给他说,遂于2011年的一天夜里伙同张随意、王某乙、黄某在泗县泗五大桥南边一赌场内找到周某丙,以周某丙开赌场未事先告知为借口,将周某丙带到赌场门口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某丙(永清)陈述,证明2010年年底前后,他和小梁、小海等人合伙开过赌场。张随意要到赌场里卖烟,他没有同意。2011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段光敏认为他开赌场没有征得其同意,就和张随意、黄某等人在泗五大桥孟某丙赌场里找到他,并和张随意一起打他。后来他们开车走了,小勇(指朱某戊)开车把他送回家。

2、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丙(绰号校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他和许东东、王成海等人在墩集开过两天赌场。一天晚上九十点钟,周某丙在赌场里赌钱,赌场的大门被人从外面跺开,段光敏带着三四个人进来把周某丙带到院门口的芦苇处对周某丙拳打脚踢一二十分钟,把周某丙打得趴在地上起不来,段光敏才带人走。第二天听说张随意也参与打周某丙了。

(2)证人朱某戊(小勇)的证言,证明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周某丙带他和涂通到城南赌场去玩。到赌场约半个小时,段光敏进屋拽着周某丙的衣领把周某丙拉了出去。后来听到周某丙在大院外面喊叫,赌场里的人都出去看,段光敏在大院外面芦苇丛旁边骑在周某丙身上用拳头朝周某丙身上、脸上打,后看到赌场的人都出来了就带人走了。他把永周某丙扶起来,看到周某丙眼被打青、脸也肿了,就开车把周某丙送回家。周某丙在车上说不知道段光敏为什么打他。

3、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张随意的供述,称2011年的一天晚上,段光敏带着他和黄某、王某乙开车到泗五大桥往南向墩集去的水泥路旁边一个赌场内找到周某丙,段光敏把周某丙喊到门口问周某丙开赌场为什么不告诉他,周某丙解释说赌场不是他的,段光敏就在门口打周某丙,段光敏把周某丙打倒在地,骑在周某丙身上打,他上去拉了一下,被段光敏推开。

(2)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他喝醉酒了,黄某开车带着他和张随意、段光敏来到泗五大桥附近一个地方,段光敏、张随意和黄某下车了,他在车里坐着。后来听到外边吵了起来,他下车出来看到段光敏和周某丙吵了几句,然后段光敏朝周某丙的背后掏了几拳,之后他们就走了。

(3)同案犯黄某的供述,称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段光敏电话联系和张随意,他开车带着段光敏和张随意来到泗五大桥南往墩集去的方向一个赌场里,段光敏在路上就说要找到周某丙打,因为周某丙在电话里骗其。他们在赌场里找到周某丙后,段光敏上去就打周某丙,没有人拉架,打过后他们就走了。

(二)2011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段光敏和张随意在泗县南关一环路加油站找到高某戊,强行将高某戊带到泗城开发区一条路上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高某戊(乳名尧尧)的陈述,证明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他开着现代伊兰特在泗县南关一环路加油站加油,张随意打电话问他在哪里,还说马上到。约十分钟后,张随意和段光敏来到加油站找到他让他一起到东关。他不同意,张随意就把他拉下车让他坐到车后排与段光敏坐在一起。后张随意把车开到东关开发区的一条路上,和段光敏把他喊下车,问他是不是开赌场,他说没有,然后张随意和段光敏上来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倒在地,之后对他说开赌场可以,但要给他们钱。

2、同案犯张随意供述,称2011年高某戊在义井附近开赌场,段光敏安排他到赌场里卖烟,他交给高某戊两条烟。过了三四天,高某戊把烟原封不动还给他,他就把这事告诉段光敏。过了一天晚上,他和段光敏在南关一环加油站找到高某戊把其带到开发区,段光敏把高某戊带下车打了两拳。

(三)2011年,被告人段光敏先后在董某乙开设的赌场里殴打严某乙、张某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严某乙的陈述,证明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带几个五河的朋友到董某乙的赌场去玩,赢了点钱后要走时,看赌场的段光敏不高兴,说他想把人带走。他说还能只准输不许赢吗,段光敏上来就把他摔倒在地打他,黄某和高某丁上前拉架,后来被人劝开。

(2)被害人张某戊(乳名毛三、毛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段光敏听人说他和其老婆季红开玩笑,就把他从董某乙的赌场里带到附近的河堰上,问他和季红讲的什么,然后就用拳头打他肋部把他打倒在地,后张随意、尤光辉、黄某听到动静来拉架,他趁机跑了。后来才知道是因为之前他在季红理发店理发,听季红和一个女的讲笑话,就用手机录了一段放给朋友听,被段光敏知道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随意证言,证明一天晚上,段光敏在董某乙的赌场里打张某戊,段光敏打电话让他过去时,张某戊已经被打过了。他还上前劝段光敏不要再打了。张某戊被打的原因是因为他在赌场里用手机录段光敏和别人说话。

(2)证人黄某证言,证明一天夜里他在董某乙的赌场,离有几十米远就看到段光敏把严某乙摔倒了,他过去把段光敏拉到一边问其为什么乱打人,段光敏让他去问严某乙,严某乙什么也没有说从地上站起来就走了。后来听说是因为严某乙想把约来参赌的人从赌场带走,段光敏知道了不高兴就打了严某乙。

(四)2011年4月,被告人段光敏以其朋友尤光辉在时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里被打、钱被抢为由,伙同张随意、王某乙、黄某等人先后将鲍某、时某乙带到黄某家中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泗县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及住院病案资料,证明被害人时某乙于2011年4月26日至4月2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入院及出院诊断:头皮挫裂伤及脑震荡。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时某乙(绰号大头)的陈述,证明一二年前,他和董某乙、魏义实在泗洪上塘镇开赌场,尤光辉在赌场里给赌钱的人散了四五包中华烟,向他要2000块钱,他不同意,因而发生了争吵,他就和韩敏、鲍某上去与尤光辉打了起来,后被董某乙拉开,把尤光辉送走了。当天晚上段光敏就带着黄某四处找他们,后找到鲍飞打了鲍飞一顿。事后段光敏、黄某、尤光辉通过董某乙传话,说尤光辉被打那天身上几万块钱和一块手表被打掉了,让他赔5万块钱。之后的一天下午,段光敏、黄某等人到他家找到他,把他带到黄某家打了一顿,段光敏还拿走了他的15000元钱。后来段光敏还追问尤光辉钱的事,他和韩敏、董某乙、魏义实出于息事宁人赔给对方4万多元。

(2)被害人鲍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初夏的一天晚上,他跟着时某乙一起到时某乙在泗洪县上塘镇开的赌场去玩。到晚上11点钟时,尤光辉在赌场里卖了一条多中华烟,就向时某乙要2000元钱,时某乙那天没有抽到水就不愿意给尤光辉钱,两人吵了几句,尤光辉骂了时某乙,时某乙就和韩敏等四个人上去打了尤光辉,后被人拉开,赌场也散场了。当晚段光敏通过高某丁找到他,让他给时某乙和韩敏打电话,但没打通电话,后王某乙开车带段光敏几个人又把他带到黄某家,段光敏让他找人,他说找不到,段光敏上来就朝他胸口窝掏了两拳,把他打跌倒,后被黄某劝阻。

3、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他和大头(时某乙)合伙在泗洪县上塘镇开赌场。一天晚上他带尤光辉到赌场里玩。他让尤光辉买两条玉溪烟发给赌博的人。散场时,尤保带的两条烟还剩几包。尤光辉就去找时某乙要烟钱,时某乙只同意给尤光辉一条烟钱。两人没有谈好就打起来。时某乙等五六个人一起打尤光辉,尤光辉被打倒在地。尤光辉的耳朵被打伤,他开车把尤光辉送到西关医院治疗。尤光辉在车上说他身上有万把块钱被打掉了,手表也丢了。后来听说段光敏出面,时某乙被段光敏打了,也赔钱了。

(2)证人高某丁证言,证明他知道时某乙被段光敏等人带到黄某家被打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当时接到杨占占的电话说时某乙不知被段光敏等人带到哪里去了,让他出面说情。他通过电话联系段光敏,得知他们把时某乙带到黄某家,就开车来到黄某家,看见段光敏、黄某、尤光辉、张随意和时某乙都在那里,就问段光敏怎么回事,并从中劝说,后把时某乙从黄某家带走了。当晚他和时某乙在东关吃饭时,时某乙说被段光敏打了。

4、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王某乙供述,称一天夜里,段光敏、尤光辉、黄某到他家说尤光辉在外边开场子被打、钱也被抢了,要带他去找打尤光辉的那个人。他们在西关二环路找到鲍飞,段光敏和尤光辉就问他有没有打人、拿钱,鲍飞说没有打人也没有拿钱,段光敏说尤光辉被抢的钱有4万块钱,他让鲍飞把打尤光辉的人和抢钱的人找来。第二天他到黄某家看到鲍飞也在那里和段光敏说话,事后听说鲍飞被打了两下。之后的一天他给黄某送车钥匙时,在黄某家看见时某乙被段光敏一拳打倒在地。

(2)同案犯张随意供述,称一天晚上,段光敏把鲍飞带到黄某家说尤光辉在鲍飞的赌场子里丢了一块手表,把鲍飞打了一顿。他和黄某、王某乙在旁边站着,鲍飞没敢还手。后来他和鲍飞回去的路上,鲍飞说身上的钱少了二三千块钱,应该是被段六拿走了。打过鲍飞后过了有一段时间的一天下午,段光敏把时某乙喊到黄某家,段光敏在屋里用拳头朝时某乙后背猛击了一下,把时某乙打倒在地,然后又上去打了时某乙几下。当时他、黄某、王某乙、小雷子都在场。后来时某乙给高某丁打电话,高某丁把时某乙接走了。

(3)同案犯黄某供述,称2011年夏天的一天,尤光辉到健身房找段光敏说在赌场里被时某乙打了,手表和钱都丢了,让段光敏打时某乙。段光敏同意了,让他一起去。当晚他开车带着段光敏和尤光辉到墩集霸王村赌场没找到时某乙。后来段光敏、尤光辉带人找到时某乙带到他家,段光敏当着他的面问时某乙打尤光辉的事,还用拳头朝时某乙背部打了一拳,他上前抱住段光敏劝说不能打,段光敏就没有再打,时某乙就走了。打鲍飞的时候他不在场,听说鲍飞被打是因为时某乙打尤光辉时,鲍飞把尤光辉掉在地上的钱拿走了。

(4)同案犯尤光辉供述,称2011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小谷子到时某乙和鲍飞等人在泗洪上塘镇开的赌场去赌钱,他带了两条“玉溪”烟,时某乙在赌场里让他发烟,他把烟拆开发了一条多,时某乙只同意给他200元钱,他们俩为这事发生冲突吵了起来。时某乙、鲍飞、韩敏等人一起上来对他拳打脚踢,还用板凳砸他,把他的耳朵砸伤,事后缝了几针,他的手表和身上的钱也都被打掉丢了。事后,他通过高某丁找时某乙让时某乙赔他的损失,但时某乙始终不愿意。大约十天后,段光敏得知了这件事,就带着他和黄某到时某乙家里找到时某乙,然后把时某乙带到黄某家,段光敏打了时某乙一拳,把时某乙打倒在地。当时张随意和黄某也在场。后来时某乙分两次赔给他2万元。

(五)2012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段光敏以王某己开设赌场不向其交保护费为由,带着林某等二十余人开车到五河县界沟镇冲击王某己开的赌场,将王某己的面包车砸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己(乳名小八子)陈述,证明2012年正月前后的一天晚上,他在饭店吃完饭后就在饭店里打小牌九。段光敏听说后于当晚11点多钟带了将近十辆车约五六十人到饭店找他,意思是这里有人赌钱,让他给钱,不然就闹事。他说这是朋友之间玩牌,有什么钱给你。段光敏就带人开始砸场子,把人都赶跑了。他的白色金杯车的玻璃也被砸坏。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乳名凤宇)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他帮着王某己在五河县界沟镇南胡集路口104国道路边打灯给来赌博的人照路。晚上11点左右,过来几辆车和好多人,从车上下来几个小伙子拿着手电筒和木棍到他的车跟前,同时前后都有车堵着,把他叫下车,一个三十多岁的人(后来知道是段光敏)叫他不要说话,让两个小伙子把他拽上车,之后有人喊“小飞龙,带路”,段光敏带着七八辆越野车来到王某己的赌场,指挥人把他的车和另一辆轿车往五河方向开去。他被这些人一起带进赌场,段光敏带的人进赌场用手电筒乱照乱冲,把赌博的人都吓跑了,王某己的面包车也被砸了。

(2)证人严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夜里12点多钟,王某己在五河县胡集北边的一个村里开赌场,段光敏带人到赌场时,他也在赌场里。有人看到有几十个手电筒照过来都以为是抓赌的,他们都吓跑了。后来听说是段光敏冲场子的,还把场内站岗的吴某也带走了。

3、同案犯林某供述,称2012年七八月份,五河的王某己和泗县的程某合伙在五河胡集附近开赌场,半个月后王某己单独开赌场。段光敏向王某己要钱,但王某己没给段光敏钱,段光敏就对他说要冲王某己的赌场或去闹场。然后段光敏就联系小浩子组织了二十多个小伙子,段光敏又找了四辆越野车一起来到王某己的那个赌场。段光敏在路上就说是到赌场冲场。到了赌场附近,带去的那些小伙子就向赌场里冲,赌场里的人看到灯光都跑了,两个小伙子冲到赌场跟前用砖头把赌客开的一辆面包车玻璃砸烂。事后听说王某己那边找人出面跟段光敏说情。

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一)案发经过,证明本案由仝振芳于2012年11月3日15时55分通过110报警,称在泗县三湾搅拌站有人打架。该案遂案发。2012年11月5日,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胡某递交的署名为彭某(绰号二波子)、孙某癸、朱某己(曾用名胡振东)的举报信,称段光敏长期在泗县及周边地区赌场收取保护费,并随意殴打他人。该局于2012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

(二)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1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5日电话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审查,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1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胡某1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因其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于2012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谈话后将其刑事拘留。被告人汪强于2012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某2、时坤、杜威于2012年11月23日在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5于2012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王伟于2013年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1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苌某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20日电话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谈话后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1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段光敏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5日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谈话,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1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20日电话通知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乙于2012年11月3日在泗县二建搅拌站聚众斗殴一案中受伤,后一直在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孙某乙有参与聚众斗殴的嫌疑,于2013年2月20日电话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并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1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2月1日电话通知其到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审查,并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胡某1等人聚众斗殴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孙某丙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于2012年11月20日电话通知其到泗县二建搅拌站,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戊于2012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己于2012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时某甲于2012年12月13日在淮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丁于2012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时坤、姚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3日到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投案。

(三)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段光敏出生于1976年5月23日,被告人胡某1出生于1982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56年5月15日,被告人汪强出生于1976年3月1日,被告人杜威出生于1993年2月4日,被告人时坤出生于1989年4月7日,被告人马某2出生于1984年1月24日,被告人王伟出生于1983年2月1日,被告人仇某甲出生于1964年7月10日,被告人时某甲出生于1969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甲出生于1962年2月2日,被告人赵某5出生于1989年12月7日,被告人苌某出生于1966年4月3日,被告人孙某乙出生于1986年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丙出生于1985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1978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某丁出生于1971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戊出生于1969年9月4日,被告人孙某己出生于1967年10月20日,被告人姚某出生于1990年12月8日。

(四)被告人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

1、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1)泗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杜威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4月17日止)。

2、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0)泗刑初字第01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某2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止)。

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0)泗刑初字第019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伟因诈骗于2005年11月10日被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8日至2012年1月7日止)。

4、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01)泗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段光敏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组织越狱罪于2001年8月1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9月1日刑满释放。

5、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宿劳决(2009)54号来的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姚某因敲诈勒索于2007年6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

(五)泗县公安局大庄刑警队出具情况说明及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泗县公安局大庄刑警队根据被告人胡某的举报和指认,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和2013年6月12日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上网逃犯杨威和巩友法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因担心其父等人在搅拌站办理移交过程中与对方发生冲突,遂安排汪强购买工具,并纠集被告人汪强、杜威、时坤、马某2、王伟等多人持械殴斗,被告人赵某5、苌某、段光敏、仇某甲、时某甲、孙某甲、孙某乙、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胡某在斗殴现场指挥被告人胡某1等人持械殴斗,被告人孙某丙明知将要发生斗殴而积极准备、提供工具,造成四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段光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段光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3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段光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时坤、姚某故意伤害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在聚众斗殴中打砸对方人员的车辆,造成财产损失较大,其行为是在同一犯罪故意的支配之下而实施,是斗殴过程的延续,属聚众斗殴的同一过程。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光敏于2012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向李某辛敲诈勒索66000元,经查,李某辛和李某己在五河县双忠庙镇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段光敏找到李某辛强行要求在赌场里放钱收取高额利息,李某辛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被告人段光敏从李某辛处非法获利60000余元,此外,被告人段光敏每去一次赌场,李某辛都给段光敏2000元钱,共计给被告人段光敏6000元,该起指控的被害人李某辛、李某己均陈述被告人段光敏从其所开的赌场获利是段光敏强行在赌场放高利贷而获取的高额利息,故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胡某1、时坤、马某2、王伟、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1因担心其父等人在办理移交过程中与对方发生冲突,遂安排汪强购买棒球棍准备斗殴,被告人时坤、马某2、王伟等人受邀约持械殴打他人,被告人陈某甲在斗殴现场积极参与持械殴斗,上述被告人在主观上均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对以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时某甲、孙某乙、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虽然在事发开始没有与对方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斗殴的故意并与对方进行互殴,其行为亦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对被告人孙某甲、仇某甲、时某甲、孙某乙、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胡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某1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1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又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被抓获,其行为均不属自首的法定情形,故对被告人胡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某甲、孙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孙某丙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均是因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而被通知至公安机关,但其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均不属自首的法定情形,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孙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段光敏、时某甲、陈某甲、孙某丁、孙某己、孙某戊当庭提出的其没有参与打架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光敏、时某甲、陈某甲、孙某丁、孙某己、孙某戊持械参与殴斗的事实,有被告人胡某、汪强、时坤、马某2的供述和证人李某丙、王某丁、朱某甲、仝振芳、苌青、刘某甲、朱某乙、仇某乙、仇某丙、高某乙、丁某甲、朱某丙等人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证实。故对上述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段光敏、马某2、王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光敏、胡某1、胡某、汪强、杜威、时坤、马某2、王伟、仇某甲、时某甲、孙某甲、赵某5、苌某、孙某乙、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汪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仇某甲、孙某甲、孙某乙、苌某因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重大嫌疑而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被告人胡某、苌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仇某甲、孙某甲、孙某乙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网上逃犯,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时坤、姚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段光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汪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时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某2、王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杜威、仇某甲、时某甲、赵某5、陈某甲、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甲、苌某、孙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姚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光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汪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

五、被告人杜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

六、被告人时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

七、被告人马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八、被告人王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

九、被告人仇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

十、被告人时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

十一、被告人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苌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赵某5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

十四、被告人孙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孙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

十六、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十七、被告人孙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十八、被告人孙某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十九、被告人孙某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二十、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追缴被告人段光敏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雁

审判员孙静

人民陪审员马兆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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