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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81刑初660号聚众斗殴;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闽0181刑初6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8-08-19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8〕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茂秋、王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翁海强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国国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郑智捷、田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茂秋、翁海强、王某、陈国国、郑智捷、田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12月28日下午,经被告人翁海强联系,陈某2通过谢某帮助翁海强向闽侯县一老板(另案处理)预定位于闽侯县的吸食毒品的包厢。被告人翁海强召集陈某1、林某2、陈某某、陈国国、刘某,4等人,在谢某的带领下,到达上述包厢。因包厢无法提供暖气,被告人翁海强决定更换包厢,刘某,4(另案处理)通过刘伟(另案处理)帮助翁海强向闽侯县的一老板(另案处理)预定了闽侯县另一地方的包厢。后被告人翁海强在该处包厢内容留王某、陈某某、陈国国、陈某1、林某2、陈某2、谢某等人吸食毒品。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翁海强向“阿某”(另案处理)借得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并将该枪支、子弹放置在自己越野车后备箱内。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越野车内发现该手枪。被告人翁海强遂委托王某保管该手枪及子弹,被告人王某保管至2017年12月25日归还给被告人翁海强。2018年1月6日晚,被告入吴茂秋为防身,在镜洋镇云某部落的房间内向被告人翁海强借走该手枪及子弹。2018年1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纳微格酒店8227房间抓获被告人吴茂秋,当场扣押上述仿六四式手枪和子弹。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手枪认定为枪支。

三、聚众斗殴

201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翁海强、王某在电话中与缪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双方约定于2018年1月5日1时在福清市马山下打架。后被告人翁海强纠集被告人陈国国参与打架,并让陈国国纠集人员、准备打架工具,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吴茂秋参与打架。2017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陈某3驾驶的小车其前往福清市“云某部落”准备和被告人翁海强汇合后前往约定地点打架,行驶至镜洋镇国道附近时,被告人王某因太困让陈某3将车子停在路边,二人在车上休息,被告人王某睡着未接听被告人翁海强、吴茂秋的多次来电。因未联系上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翁海强、陈国国等人未前往约定地点打架。被告人吴茂秋担心被告人王某被打,于2018年1月5日凌晨到五马山,碰见缪某一方。后双方到福清市龙江公园附近,被告人吴茂秋的朋友“二爷”、“东北人”(均另案处理)和吴茂秋汇合,并与缪某发生冲突,“东北人”被缪某开枪打伤。当天被告人吴茂秋叫被告人王某转账人民币11700元给他,其再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给“二爷”支付医药费。2018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福清市“云某部落”抓获被告人翁海强、王某。

四、开设赌场

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陈国国、郑智捷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平台建立名为“大赢家拱趴两块场”赌博群,在网络游戏平台“拱趴十三水”上,由群主或群成员开设游戏房间,发送房间链接至赌博群,群成员由此进入虚拟游戏房间以“十三水”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群财务员再根据游戏结果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的群成员达八十余人,每日抽头渔利约人民币三千余元,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4151元。被告人陈国国负责拉拢赌博人员、组建、监督管理赌博群,被告人郑智捷提供工作场所、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期间,被告人田某、陈某某以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资受雇佣在群内担任财务员,协助郑智捷结算赌资、抽头,其中,田某受雇十余天获利人民币二千余元,陈某某受雇三天获利人民币八百元。

2018年1月10日至23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郑智捷、陈国国、陈某某、田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茂秋结伙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茂秋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茂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茂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海强结伙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海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翁海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结伙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国结伙聚众斗殴,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国国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国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智捷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智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智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国国、郑智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茂秋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四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翁海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二年九个月以上以下三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陈国国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三年九个月以上四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智捷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田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茂秋辩称,其过去劝架,叫来的朋友被对方打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海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国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智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辩称,其总共获利人民币一千多元,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12月28日下午,经被告人翁海强联系,陈某2通过谢某帮助翁海强向闽侯县一老板(另案处理)预定位于闽侯县的吸食毒品的包厢。被告人翁海强召集陈某1、林某2、陈某某、陈国国、刘某,4等人,在谢某的带领下,到达上述包厢。因包厢无法提供暖气,被告人翁海强决定更换包厢,刘某,4(另案处理)通过刘伟(另案处理)帮助翁海强向闽侯县的一老板(另案处理)预定了闽侯县另一地方的包厢。后被告人翁海强在该处包厢内容留王某、陈某某、陈国国、陈某1、林某2、陈某2、谢某等人吸食毒品。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翁海强向“阿某”(另案处理)借得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并将该枪支、子弹放置在自己越野车后备箱内。2017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越野车内发现该手枪。被告人翁海强遂委托王某保管该手枪及子弹,被告人王某保管至2017年12月25日归还给被告人翁海强。2018年1月6日晚,被告入吴茂秋为防身,在镜洋镇云某部落的房间内向被告人翁海强借走该手枪及子弹。2018年1月10日,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纳微格酒店8227房间抓获被告人吴茂秋,当场扣押上述仿六四式手枪和子弹。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手枪认定为枪支。

三、聚众斗殴

201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翁海强、王某在电话中与缪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双方约定于2018年1月5日1时在福清市马山下打架。后被告人翁海强纠集被告人陈国国参与打架,并让陈国国纠集人员、准备打架工具,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吴茂秋参与打架。2017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乘坐陈某3驾驶的小车其前往福清市“云某部落”准备和被告人翁海强汇合后前往约定地点打架,行驶至镜洋镇国道附近时,被告人王某因太困让陈某3将车子停在路边,二人在车上休息,被告人王某睡着未接听被告人翁海强、吴茂秋的多次来电。因未联系上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翁海强、陈国国等人未前往约定地点打架。被告人吴茂秋担心被告人王某被打,于2018年1月5日凌晨到五马山,碰见缪某一方。后双方到福清市龙江公园附近,被告人吴茂秋的朋友“二爷”、“东北人”(均另案处理)和吴茂秋汇合,并与缪某发生冲突,“东北人”被缪某开枪打伤。当天被告人吴茂秋叫被告人王某转账人民币11700元给他,其再通过支付宝转账6000元给“二爷”支付医药费。2018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福清市“云某部落”抓获被告人翁海强、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茂秋、翁海强、王某、陈国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林某1、陈某某、陈某1、刘某,陈某2、陈某3的证言,被告人翁海强、吴茂秋、王某、陈国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尿检照片、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相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开设赌场

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9日,被告人陈国国、郑智捷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平台建立名为“大赢家拱趴两块场”赌博群,在网络游戏平台“拱趴十三水”上,由群主或群成员开设游戏房间,发送房间链接至赌博群,群成员由此进入虚拟游戏房间以“十三水”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群财务员再根据游戏结果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的群成员达八十余人,每日抽头渔利约人民币三千余元,累计抽头渔利人民币84151元。被告人陈国国负责拉拢赌博人员、组建、监督管理赌博群,被告人郑智捷提供工作场所、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期间,被告人田某、陈某某以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工资受雇佣在群内担任财务员,协助郑智捷结算赌资、抽头,其中,田某受雇十余天获利人民币二千余元,陈某某受雇三天获利人民币八百元。

2018年1月10日至23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郑智捷、陈国国、陈某某、田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国、郑智捷、陈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蒲某,4的证言,被告人陈国国、郑智捷、田某、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支付宝赌博截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账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拆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茂秋结伙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翁海强结伙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结伙聚众斗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国国结伙聚众斗殴,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郑智捷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田某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参与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结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参与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茂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茂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海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国国、郑智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国国、郑智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智捷、田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茂秋、翁海强、王某、陈国国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吴茂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翁海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国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智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茂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翁海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四、被告人陈国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智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未随案移送的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继续追缴被告人田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明金

人民陪审员俞建平

人民陪审员方修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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