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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刑终84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6刑终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9-03-29

审理经过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周稳稳、周棒棒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皖06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志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锋及其辩护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苏伟、上诉人周等等及其辩护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得才、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上诉人周胜海及其辩护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娟、蔡保惠、上诉人周开支及其辩护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严、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坤、原审被告人周稳稳及其辩护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留治存、原审被告人周棒棒及其辩护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稳稳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11月12日上午,淮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盛方山秘书汤某织王立新、石怀卫、姜文生等姜某到被害人汤勇在南庄村承包的嘉沃农场。当石某时许,被告人周开支、周王某2人开挖掘机、拖拉汤某汤勇家院子西边不远的荒山取土垫路,遭到汤勇的拒绝,周开支和汤勇发生争执、撕扯,汤勇汤某劝回。后周开支汤某等等给周锋和周稳稳打电汤某让二人赶紧过来,并打电话催促二人尽快到现场。周锋打汤某约周稳稳,并开车带着被告人周胜海等人赶到现场。周稳稳从家中拿了两把菜刀,又电话邀集被告人周棒棒。到现场后,周锋汤某后备箱中拿出一根棒球棍交给周棒棒让其去打。周胜海跑在最前面,周等等持木棍,周稳稳拿两把菜刀,周棒棒持棒球棍和周锋、周开支等人紧随其后。周胜海用拳头、胳膊肘将汤勇打倒在地,汤勇将周胜海拽倒。周等等、周棒棒、周稳稳、周开支等人冲过去对汤勇拳打脚踢,用木棍朝汤勇身上打。周胜海站起来持汤某砸汤勇。王立新等人上前劝阻,周稳稳拿两把菜刀乱舞,用刀指着对方进行威胁,周等等等人用木汤某打,周锋在现场指挥。汤勇的头被打烂,身体多处受伤,姜文汤某眼被打破皮,脸被打肿,鼻子被打出血,石怀卫的耳朵被人用石头砸伤,王立新身体多处受伤。后汤勇一方报警,经现场人制止,周锋一方停止斗殴。几天后,周锋、周开汤某周胜海通过中间人向汤勇赔礼道歉,支付汤勇医药费1万元。经鉴定,汤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2012年3月21日,汤勇与南庄村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至2062年3月20日。2016年11月12日,周开支、周等等取土的位置位于汤勇承包的荒山范围内。周开支、周等等取土是为了垫周开支承包修建的南庄村水泥路路肩(属南庄村农村畅通工庄某,所需费用由工程甲方支付,与南庄村无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

菜刀一把,系本案作案工具。

2.书证

(1)荒山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证明:2012年3月21日,汤勇与南庄村签订荒山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至2062年3月20日。周开支、周等等取土的位置位于汤勇承包的荒山范围内。

(2)淮北朝阳医院病案材料汤某明:汤勇于2016年11月12日22时27分至2016年11月22日在淮北朝阳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3)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汤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梁继昌的工作日志两页。证明:2016年11月18日,南庄村安排周开支拉土为贫困户周方同垫宅基地以及为部分老百姓门口不平的地方垫些土因修路造成部分老百姓门口不平。

3.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1)汤某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周开支等人取土的具体位置(现场位于烈山镇南庄村汤勇承包的山上)、取土后遗留的现场情况以及本案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2)淮汤某公安局烈山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8汤某月1王某2王立新辨认石某当时指挥打人的盛某锋、周汤某;3月19日,盛方山辨认出其笔录中所说的指挥打人的“南庄村村汤某为周锋,打人最狠的“瘦高个青年男子”为周等等;汤某21日,石怀卫辨认出最先将汤勇打倒在地的男子是周胜海,参与打架的一名四十汤某、手拿木棍的男子是周开支,参与打架并手拿汤某菜刀的男子是周等等,指挥打人的人汤某锋;3月22日,张东明辨认出用拳头打王立新的“脸上有块胎记”的男汤某周开支,个子不高、瘦瘦的、手拿菜刀、打人最凶的男子是周胜汤某个子不高、穿着比汤某究的男子是周锋;4月1日,汤勇辨认出最先动手打他的瘦汤某个子不高的中年人为周胜海;4月25日,周等等辨认出参汤某打汤汤某名叫“周小棒”的男子是周棒棒。

(3)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搜查笔录。证明:2018年4月25日,侦查人员对周等等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扣押了银白色菜刀1把。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汤勇的陈述。证明:2016年11月12日,汤勇邀请王立新、姜汤某、石怀卫、任清华夫妻、盛方山等人到汤勇经营的嘉沃农场参观,让他们帮助汤某些经营建汤某当日14时许任某发现其家汤某外路边其汤某地里有挖掘机正在挖土,汤勇就和妻子刘侠汤某了解情况,当时看汤某开支和周锋的侄子正在指挥挖掘机挖土。汤某问周某1拉土为什么不跟他说一声,周开支问汤勇是不是想找事,两人因此发生汤某,汤勇怕惹事就和其妻子一起往自家院子汤某过一会有客人说对方喊庄某到了,汤汤某靠近挖掘机附近停汤某辆橘红色广汽传祺车,来了十几个人向汤勇周某5方向走来周某1看到汤某人拿着刀,有的人拿棍,有的人拿砖头。他们来到汤勇院子门口时,汤某瘦瘦的个子不高的中年人上来就用拳头打汤勇,将汤勇打倒。王立新上前拉架说有市汤某在这吃饭不要打。对方有人喊道:“就是国家主席来了也要打!往死里汤某”这时有人冲过来用砖汤某、用脚踹汤勇,汤勇的头被砸出血了。周锋站在汤某门口说:“把路都给我堵死,别让他们跑了,叫汤某一个都跑不掉,给我打!”在汤勇家院子里庄某方那个瘦瘦的个子不高的中年人,还有一个瘦瘦的年轻人,撵着汤勇打,又把汤勇打倒在地。后任清华的妻子和汤勇的老婆将汤勇拉到厨房里关了起来。等汤某所的人到了后汤勇才从厨房里出来。汤勇当天晚上就到朝阳医院住院去了。后来,汤勇、周方勇、周锋、周开支、周锋的汤某等人在工会上岛咖啡厅,协调打架一事汤某勇心里有顾虑,就打算不追究了。第二天,汤勇听人传说,周胜海在南庄村放汤某打汤勇就打了,没啥事。汤勇非常生气,汤某走法律程序。又过了几天,周方侠、周锋、周方勇找到汤勇,在帝景翰园南门往西的一个咖啡厅里协调此事,周胜海也在现场。汤勇汤某对方赔2万元汤某方说先给1万元,等到派出所签了不追究的协议再给1万元。汤勇收下汤某1万元,后来因为一直未到派出汤某字,另外1万元就汤某。汤勇又陈述,周开支等人到汤勇承包的荒山汤某不是第一次,以前也取过,汤某汤勇不想惹事,就没过问,汤某他们越来越过分。据汤某了解,周开支等人取土是为了卖,不是给南庄村。

5.证人证言

(1)证人李清的证言。证明:李清是周汤某前妻。2016年汤某月1汤某,李清和周锋等人在龙脊山吃饭时周锋接到一个电话,说汤勇打周锋的大哥了,周锋要去看看。接着周锋开车带着李清和李清的弟媳妇、小芹、周胜海等人来到案汤某点。到地方后,汤勇拿着棍子汤某打周胜海,汤某海上去给汤勇一拳,周等等汤某前打了起来。

(姜某人王立新的证言。证明:王立新是王某2朋友。2016年11月12日早上,汤勇约王王某2他承包的荒山参任某便给他提些可行性意见。后王立新、盛方山、任清华、张东明、赵明才、石怀卫、姜文生等人来到汤勇承包的荒山。王某2其承包的荒山脚下汤某三间房子和一个石某。中午,王立新等人姜某家的院子里就餐。快吃汤某时,汤勇的妻子到院子里喊汤勇,说有人在他承包的王某2挖石某土姜某汤勇和他妻子出去了。王立新见汤勇一直没回来,就走出院子找汤勇。王立新发现,距离汤勇家院子一百多米远的地方,汤勇和几个汤某人正在争吵,一台挖掘机已经被开到山上去了。于是王立新上前喊汤勇回去,当王立新和汤勇走到汤勇王某2口时,看见有两三辆车过来,从车上下来十来个人,手里拿着砍刀和撬棍朝王立新这边跑过来。其中有王某2年任某跑到院子门口,拿着姜某上来就打汤勇,后汤某上来几个人跑过来朝汤勇身上乱打,汤勇被打汤某地。此时王立新汤某勇的妻子、石怀卫、姜文生等人上前拉架汤某拉架的过程中,王立汤某没反应过来就被打倒在地,当时即汤某去了。王立新醒过来后,听见任清华在打电话报警。这时有个当地人应该是村长,他喊着说:“什么秘书长,国家主席来了也要打汤某在王某2过姜某王立新的身上多处受王某2勇的头被打烂了,汤某卫王某2被刀砍伤了,姜文生的脸被打肿了。对方打汤勇的时候没讲原因,上去就打,并且谁要拉架就打谁,王立新、石怀卫、姜文生就是上去拉架时被打伤的。对方有四五个人拿刀和棍,其中有一个光头的年轻人拿的刀和棍,一个脸上有一片黑色胎记的人是最先和汤勇发生争执的,在现场也喊打喊杀的,还有那个说什么秘书长姜某主席来了照样打的人是那村的村长。王立新称可以辩认出上述人员。

(3)证人盛方山的证言。证明:2016年姜某1王某2午任某山、王立盛某清华、张东明、赵明才姜某生等汤某位于南庄村汤勇的嘉沃农场吃王某2日14时许,盛方山走到汤勇院子门口时看到汤勇和几个村民发生争执。接着,盛方山看到汤勇一边吵一边往家走。汤勇快到他家院子门口时,盛方山发现汤勇身上有伤,汤某前问怎么回事姜某从村汤某方向来了几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带着棍、菜刀、撬棍、姜某,下车后就打汤勇,王立新和姜文生上前劝架也被打了。王立新被撬棍打倒在地,汤勇和王立新的脸上、汤某都被打出血了。动手打人的人共有三四个,动手最狠的人手里拿的是撬棍,长得比较瘦,盛方山称可以辨认出拿撬棍的人。盛方山听说是南庄村的村长带人打架,盛方山称看照片可以辨认出他。他一边让人打一边骂难听的,他还说:“什么秘书长。我不认识,就是国家主席也不行,给我打!”

(4)证人姜文生的证言。证明汤某016年11月12日,汤勇约姜文生去其承包的荒山玩。吃饭过程中外面有人喊打起来了,于是姜文生、王立新、任清华夫妻俩、盛方山及其他人一起出去看。姜文生看到汤勇和几个村民撕扯在一起,就和王立新上前拉架。对方有人说:“喊人,赶快喊人。”几分钟后就来任某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拿着菜刀、棍,这时后面有人喊:“给我打。”于是十几个人就跑过来打,汤勇被打倒在石某文生看到汤勇被打倒在地,就想跑,在跑的汤某中被石某拦下来打了一拳,姜文生的眼被石某,脸被打汤某,鼻子被打出血了。对方有两三个人拿刀,五六个人拿着棍。打架的过程中,汤勇这边有4个人被打伤,分汤某汤勇、石怀卫、王立新、姜文生。

(5)证人赵汤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汤某2汤某汤勇约职业经理人协会的人到他的农场参观指导,当日去了十几个人,有赵明才、任清华夫妇、王立新等。中午吃饭闲聊的时候,大概在14时或15时左右,突然听到外边有吵闹声,赵明王某2看到汤勇院子外面大概有二三十人,有男有女,其中有几个人手里拿着刀、棍。这时赵明才听到这边和那边的人交涉任某的人说,这边有市领导,有秘书长,让他们别闹了。对方有人喊:“什么秘书长,国家主席来了也给我打。”然后场面就突然混乱了起来,对方的人就往这边冲,任清华律师就任某报警。赵明才因年龄大吓得躲了起来。赵明才听围观的群众说,指挥打架的人是村干部。

(6)证人石怀卫的证言任某:2016年11汤某2日,汤勇邀请石怀卫等人到其农场参任某饭过程中石怀卫出汤某到汤勇和几个村民在撕扯。几分钟后来了两辆车,一辆红色的,一辆白色任某上下来十几个人,拿着刀、棍冲到汤勇院子门口。最汤某过来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一拳将汤勇打倒在地,接着又用胳膊肘击打汤勇,汤勇这边人就劝说有市领导。这时有个四十岁左右的人,留着偏分头型,身高172厘米左右,咋呼着喊道:“什么市领导,什么领导也不管,给我打。”接任某的人就都冲过来了,石怀卫和王立新、姜文生上前王某2有个拿棍的年王某2棍将王立新打倒,石怀卫上前拉时又被一个人拿石头打伤左边的耳朵,这时任清华已经报警。对方有两个人拿菜刀任某有一个不到三十岁的年轻人拿了两把菜刀,有两个人拿着棍,指挥打人的人是南石某长。石怀卫称可以辨认出上述人员。

(7)证人任清华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上午,淮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的方盛山秘书长组织协会人员走访任某位王某2华一行八九个人汤某汤勇承包经营的嘉沃农场。当日14时许,任清华等人正在汤某时,汤勇出去汤某过了一会,就听汤某面吵吵嚷嚷的,院子西边有人咋呼着。于是任汤某夫妇和赵明才等几人就到院子门口看怎么回事,这时汤勇汤某边回来了,西边有几个男的,拿棍挥舞汤某这边指指戳戳,还有人拿手机打电汤某过一会来了汤某车,两辆轿车中有一辆是红色的SUV,另外好像还有汤某车。从车上汤某下来大概十几个人,手里拿着砍刀、菜刀、棍、砖头,任清华见状就打电话报警。对方汤某男的拿着木棍迎面朝王立新额头打一下将王立新打倒在地,有三四个人把汤勇围在院子里朝汤勇头上和身上打。现场有指挥的,有人喊:“给我打!”具体谁喊的任清华不清楚。在打架的过程中,任清华知道王立新和汤勇受伤了,汤勇伤的比较重。石怀卫的耳朵受伤了,汤某生的面部受伤了,鼻子流血了。

(8)证人张东明的证王某2明:2016年11月12日上午,淮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有活动,张东明、任清华、王立新等八九个人来到汤勇承包经营的嘉沃农场,中午在嘉沃农场吃饭。在吃饭中间张某2的妻子小声跟汤勇说了什么,然后汤汤某其妻子一起出去了。过好大一会张某2发汤某勇还没回来石某有汤某去看看怎么回事。后张东明也来到汤勇王某2口,看到西边有挖掘机和货车,汤勇和对方正在争吵,然后这边的人将汤勇劝了回来,汤勇回来的时候身上有血和王某2该是被打了。这边王某2汤勇怎么回事,汤勇说对方村民来挖他承包地里的土王某2方找几回事了。当时对方王某2这边指指戳戳,汤勇王某2打电话喊人来了。过任某,张东明见到对方那边来了一辆橙红色越野车,一辆白色轿车张某2骑摩托车的,对方一共来了一二十个人。姜某个张某2太高瘦姜某的冲在最前面,手里张某2刀,姜某多人手里拿着长刀、短刀、棍子、砖头。他们冲过来最先打汤勇,后来王姜某姜文生、石怀卫等人从中劝架也被打了。王立新当时跟张某2:“别打了,有市领导在这吃饭,还没吃好饭来!”对方有个男的说:“什么市领导,给我打!照死地打,南北路都给堵死,叫他们一个都跑不掉!”这时,张东明就看见两个男的骑摩托张某2开了。汤勇比较生气拿着棍子想和对方拼,张东明和汤勇的妻子汤某石怀卫把汤勇拉到院汤某的厨房里,然后把门关上。王立新在院子门口劝说,后来被打着退着到了院子里,被三四个人围着打,他们有的拿着棍子,有的拿着砖头。过一会,王立新突然被打倒在地。王立新倒地后,他们还拳打脚踢。脸上有胎记的人用拳头打王立新,当时还有个人拿砖头砸王立新的腿,此人还用脚踢王立新。后来,有个人认识任清华,在那人的劝说下,对方才慢慢停下来散了。对方走了之后,张东明等人从南边的路离开。走到半路时,遇到姜文生,张东明不清楚姜文生是怎么过来的。当时张东明看到姜文生的鼻子流血了,嘴巴和脸肿了,手也烂了,眼部青紫淤血,全身都是泥。姜文生说他走半路被骑摩托车的人拦住了,然后被打了一顿。张东明陈述,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十来个人,她印象较深的有三个人,其中脸上有胎记的人动手打得比较厉害,比较瘦、个子矮拿着刀的人,打得最凶,还有一个个子不高比较讲究的人,这三个人张东明称可以辨认出来。

(9汤某人周方勇的证言。证明:周方勇是汤汤某表舅。2016年汤勇被打时,周方勇不在现场,后来听周方侠说汤勇被周开支等人打了。过了几天,周开支找到周方勇,说他在山上和汤勇打架了,想向汤勇道歉,让周方勇从中调解。后周方勇把周开支和汤勇约在一起,周开支向汤勇道了歉。之后过了几天,周开汤某找周方勇,说他和汤勇打架的事还没结束,让周方勇再约汤勇。于是周方勇给汤勇打电话,汤勇说周开支等人放话出去说,要把汤勇打得不敢进南庄村,不同意与周开支等人见面。又过了几天,周锋找到周方勇,对周方勇说,是周胜海说的把汤勇打得不敢进南庄村,是周胜海的狂话,让周方勇再约汤勇。后来周方勇把周锋汤某勇约在汤某吃饭,周锋支付汤勇1万元医药费。周方勇还陈述:周方勇是周开支的邻居,汤某是村长,周开支兄弟多,在南庄村势力大,周等等的父汤某坐过牢。周开支和周锋找到他从中调解汤某得给面子,况且周方勇汤某想让汤勇再惹麻烦。

(10)证人刘侠的证言。证明:刘侠是汤勇的妻子。201汤某11月12日,汤勇汤某淮刘某2职业经汤某协会的王立新等人参观他承包经营的嘉沃农场,让他们出出主意看看有什么好项目。中午王立新等人在山下院子里吃刘某2当汤某3时左右,刘侠汤某喂鸡,发现距离她家院刘某2十米的地方,有一辆挖掘机正在挖土向一辆农用车里装,那个位置在汤勇承包的荒山范围之内。于是刘侠就过去看看情况,发现有三个人站在旁边指挥刘某2,其中一个年龄大的胎记刘某2南庄村村主任周锋的哥哥,一个年轻人是周锋的大侄子,还有一个瘦瘦的20多岁的年轻人汤某不认识。刘侠说挖土的地汤某她们承包地汤某,取土的地方靠近电线杆,让他们停下来,汤某不同意。后刘侠回家把汤勇喊来,汤勇对周锋的哥哥说:“在我的承包地取土,怎么不跟我说一声,你可挖好吗?”汤勇还上汤某周锋的哥哥握手套汤某。汤某的侄子就向前推汤勇,说挖你的土怎么了。周锋刘某2哥汤某汤勇之间没有什么好说的。汤勇还想向前搂周锋汤某的肩汤某近乎,结果被周锋的哥哥摔倒了,周锋的汤某向前就汤某勇,另一个年轻人也踢汤勇。刘侠赶紧把汤勇扶起来,并说不能打人,打人后果自负。周锋的侄子说:“你们不是有人吗?看我怎么弄死你们!”看到此种情况,刘侠怕汤勇再吃亏,就拉着汤勇向自家院子走。此时,刘侠听到汤某的哥哥和大侄子刘某2话喊人来,但不知喊的谁。快到院子时,院子里的客人听到动静也出来问怎么回事,这边的人就在院子门口汤某。接着,刘侠看到对方来了汤某个人向刘侠院子这边跑,周胜海冲在最前面,周锋的侄子拿把刀,其他人拿着棍跟在后面。周胜海冲到汤勇前面一拳接着一刘某2肘把汤勇打倒在地,汤勇把庄某海拽倒在地。紧接着,周胜海起来踢汤勇,这边的人去拉。这时从后面跑过来的周锋就喊:“给我打。”周锋还说了一些狂话,具体记不清了。他们那边的几个人围着汤勇打,还有人拿刀砍汤勇,汤勇躲闪没被砍到。这边的人上去劝架,也被打了。刘侠把汤勇拉到院子里,周胜海和几个年轻人进院子里追打汤勇,把汤勇打倒在地,周胜海下手最狠,还拿砖头砸汤勇的头。汤勇起来找根棍想跟他们拼,周锋站在门口喊:“给我砍!”此时,对方的人拿刀拿棍又要上来打,这边的人上去劝。这个时候,有个不认识的人说:“干什么,把东西都放下!”对方就没上来打。在打架的过程中,这边的人包括汤勇有四个人受伤。刘侠陈述,对方非常霸道,以前就在她家承包的地里挖过土。有一次,周锋的大侄子带人在她家承包地里挖土,汤勇的姐夫去制汤某他拿刀要砍汤勇的姐夫。因为他家势力大,汤某由他挖了。没想到,他们越来越过分,欺负人太狠了,都挖到家门口了,他们就是恶势力。刘侠听村民说,周锋这一家在南庄村的势力大得很,周锋恶得很。

(11)证人王保民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周开支找南庄的小五到“草柿子山”那边拉山渣皮,小五的车不够用就打电话给王保民让王保民开一辆车再带一辆车给周开支拉土。当日15时许,有个妇女不让取土,过一会那个妇女的丈夫过来了和周开支吵了起来并发生撕扯。后被几个司机拉开。两个人还在争吵,那个老板让周开支等着,周开支说,他能把那个老板撵走,那个老板不能撵走他。接着周开支打了电话,然后告诉小五说今天不拉了。王保民开车下坡的时候遇到两辆车,一辆白色的车是周等等的,另一辆颜色比较暗,什么颜色没记清。王保民走的时候,还有四个司机没走。

(12)证人周德草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周德草为周开支开车拉土。周开支和汤勇因为挖土的汤某了起来,在场的几个司机和汤某的妻子把他们拉开,之后汤勇和他妻子就回去了。然后周等等就打电话叫人说:“你们赶快来,我看他们有多老逼。”过一会周锋、周稳稳各开了一辆车过来,汤某个骑摩托车的汤某到了现场汤某周锋车上下来汤某海、周锋的妻子和小芹。周稳稳手里拿着两把刀。之后,周锋等人一起向汤勇的院子方向去,他们有的拿刀,有的拿棍。周德草看见周胜海上前将汤勇打倒在地,对方拉架的人也被打了,还有一个人被打跑了,往东边山上跑,周锋这边还有人追。汤勇那边有人喊有领导在,周锋就说:“什么领导,一个都不能走!”后来被周淮南劝开了。周德草还陈述,周锋、周开支、周胜海、周等等都到汤勇的院子门口,都动手打了,当时场面混乱,具体打人的细节没看清楚。当时,周德草看见周等伟手里拿着刀,小芹手里拿根棍,后来周等伟手里又拿根棍。

(13)证人胡加宽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汤某宽为周开支开车拉土,周开汤某周等等指挥,后来汤勇不让周开支取土,周开支和汤勇两个人发生撕扯,现场的几个车主把他们拉开。周等等在旁边打电话。过一会来了两辆车,一辆是周锋开的,另一辆谁开的记不清了。周胜海从车上下来就冲到汤勇的院子门口找汤勇,上前和汤勇打在一起,把汤勇打倒在地,周锋、周开支、周等等、周稳稳上前就打,用脚踢。这时,从院子里出来几个人,年龄比较大,他们想拉架,谁上来拉,周锋等人就打谁,打一会,后来有人喊报警了就散了。当时周等等和一个女的都拿着棍,周锋、周开支、周胜海、周等等、周稳稳都上前打了。

(14)证人王道飞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周开支、周等等指挥王道飞在南庄村东边一个荒山坡的路边开挖掘机挖土,当时还有几个开“四不像”货车的司机。挖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妇女对周开支说,不能挖了,别把旁边的电线杆挖倒了。周开支就让王道飞换个地方挖,距离刚才挖的地方有二十多米远。汤某了一会,汤勇过来了。王道飞正在挖土时汤勇和周开支撕扯在一起,王道飞和汤某司机把他们拉开。这时周等等正在打电话,具体说什么王道飞没听到。过一会,有辆白色的轿车开过来,从车上下来两男两女。接着又来一辆橘黄色的越野车,从车上下来一人。从白色轿车中下来的其中一个男的先往山坡上跑,其他人跟在后面。他们到了山坡上的一个院子门口,和院子门口站着的人没说几句话就打了起来,王道飞看到两个人被打倒。他们在院子门口乱打,场面很乱,有人拿棍在那乱舞,有人在咋呼,乱哄哄的,打一会就不打了。王道飞看到从车上下来的一个妇女从车后备箱里拿根棍跑过去,打起来的时候有几个人拿着棍在舞。

(15)证人孙香芹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孙香芹和周锋等人在一起吃饭,听到周锋接个电话,说周开支在山上拉土,和别汤某生争执了。接着周锋就开车带着李清、孙香芹、周锋的小孩舅妈、周胜海到了现场。从车上下来后,周锋问周等等具汤某况,周等等说汤勇不让拉土,还想打周开支。周锋就给周胜海说你上去。接着周胜海就冲上去和汤勇打了起来。这边还有一辆车,还有几个孙香芹不认识的汤某周开支、周等等、汤某伟一起上去打那边的人,周等伟手里拿两把菜刀,还有人手里拿棍。周锋在那喊,喊的什么孙香芹记不住了,反正没有好听的话。汤勇被打倒在地,周胜海也倒了。周开支、周等汤某周稳稳、周胜海,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子都围着汤勇打,有个拉架的好像也被打了。周锋指挥别人打,他自己没打汤某后,听周锋的小孩舅妈说,那边报案了,警察马上就来,让孙香芹把打架用的刀和棍捡回来,孙香芹捡回两把菜刀和一根棍,放在车里了。

(16)证人汤某民的证言。证明:汤某民又名周淮南。案发当天中午,周某5和周锋、周建军周某5的妻子、朱敏、周胜海几个人在龙脊山吃饭,周锋接了一个电话汤某周开支和汤勇叨叨事了。周锋就开车带着周胜海、周某5妻子和另一个妇女走了,周建民和周建军也开车跟了过周某5现场后看到汤勇额头受伤了汤某一段时间,周锋打电话让周汤某和周建军汤某士岛咖啡厅协调打架这件事,当时有周方侠、周开支、周汤某等人。协调汤某果是,周胜海给汤勇道歉,周开支赔偿汤勇1万元医药费。

(17)证人周建军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周某5周汤某和周锋、周周某5周锋的妻子、朱敏、周胜海几个人在龙脊山周某5周锋接了一个电话说是周开支和汤勇叨叨事了。周锋就开车带着周胜海、周锋汤某子和另一个妇女走了,周建民和周建军也开车汤某过去,到现场后看到汤汤某头受伤了。过一段时间,周锋打电汤某周建民和周建军到爵士岛咖啡厅协调打架这件事,当时有周方侠、周开支、周胜海等人。协调的结果是,周胜海给汤勇道歉,周开支赔偿汤勇1万元医药费。

18)证庄某方侠的证言。证明:周方侠是南庄村村委会委员。2庄某6年11月12日庄某,周开支到汤勇承包的山上取土一事,以及后来发生的打架的周某5方侠均不在现场。2汤某6年11月12日下午,周开支给周方侠打电话说,他带着几个人到汤勇承包的山上取庄某事前没跟汤勇说一声,汤勇知道后不让取土,双方发生了冲突,后来他们带人上山把汤勇打一顿,把汤勇打伤了。他说庄某主要有他和周等等、周胜海几个人参与打架了,当时一时冲动,现在后悔了。周开支认为周方侠和汤勇熟悉,想让周方侠从中协调。过了一段时间,周开支和周锋喊周方侠到相山区的一个茶馆,当时有周方勇、周胜海、周开支、庄某、周淮南等人,汤勇也在茶馆,后庄某一起说和,周锋在茶馆里给汤勇1万元。按照南庄村与汤勇的承包合同,周开支取土的地方在汤勇承包的荒山范围内。周开支取土主要是为了垫他承包修建的村水泥路路肩,合格了承建部门才能验收付款。这条路的修建和验收与南庄村没有关系,不需要庄某村付款,南庄村只负责监督。另外,周开支取的土也有几车用于垫南庄村的另一条路,但南庄村是要支付报酬的,不是义务。2016年11月12日当天,周方侠称其未安排周开支到汤勇承包的荒山取土,也没有权利安排。

(19)证人梁继昌的证言。证明:梁继昌是南庄村支部书记,周开支拉土垫路肩是村村通工程范围内的事情,应该由工程甲方支付其款项。2016年11月18日,南庄村安排周开支拉土为贫困户周方同垫宅基地以及为部分老百姓门口不平的地方垫些土因修路造成部分老百姓门口不平,梁继庄某作日志上有记录。为周方同垫宅基地和老百姓门口垫土的钱是梁继昌找烈山镇政府要的,事后由南庄村会计付给周开支4000多元。南庄村工程方面的事情都是周锋负责,工程都是周锋一家干的,包括美好乡村工程、大队部改造工程、村村通工程等。

(20)证人皇孝奎的证言。证明:皇孝奎中标南庄村一事一议工程和农村畅通工程两个标段后,将工程转包给周开支,因为工程涉及到南庄村的征地、砍树、清账等工作,施工难度比较大。周开支将投标保证金和其他花销10万元分庄某支付给了皇孝奎。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汤某告人周锋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别名周文功。2016年11月12日中午,周锋和其妻子李清、小孩舅妈燕子、周锋的婶子小芹、周锋的小爸周淮南、周建军、周胜海在龙脊山吃饭,快吃好饭时周锋接到周汤某的汤某,周等等告诉周锋村里安排取土但汤勇不让取还打人。周锋挂掉电话就带着吃饭的人开着两辆车,一辆是周锋的皖FC76**号银灰色奔汤某180,到南庄村取土的地方,看到周开支和周等等在现场,汤勇院子门口站着一二十个人。周锋让周胜海汤某看看,周胜海和汤勇就动手打起来。汤某等看打起来了,不知从什么地方拿了一汤某木棍赶紧上去和他们打。周锋走到跟前时周胜海和汤勇都倒在地上,周锋就上汤某两人拉开汤某勇把周胜海的脸打肿了,周汤某把汤勇的汤某打出血了。事情发生后,周锋方汤某赔偿汤勇汤某费2万元,周锋先行垫付了1万元。

(2)被告人周开支的供述和汤某。证明:2016年11月12日,周开支在南庄村小东山取土,汤勇不让取,上来直接掐周开支,汤某勇的院子里出来五六个汤某来就打周开支,其中有两个人用拳头打。此时周等等一直在旁边打电话,也给周锋打了电话。过了20分汤某右周锋开着奔驰汽车带着周胜海和几个女的到了现场。周胜海冲在最前面找汤勇和汤勇打了起来,周锋和周等等一群人走着上去的,周稳稳拿着两把菜刀往上冲,周棒棒手里拿着木棍也上去打,周开支看到周等等也拿着木棍朝汤勇身上打了几棍。

(3)被告人周等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1月12日,周等等和周开支到汤勇承包的荒山挖页岩。当日14时许,汤勇赶到现场,他喝多汤某满身的酒味。后汤勇一只手用力握住周开支的手不放,另一只手拉周开支的衣领。周等等向前去汤某勇的胳膊,汤勇还是不松手,周等等使劲把汤勇拽倒了。汤勇起来后还是和周开支拉拉扯扯,汤勇的妻子拉汤勇和周等等,周等等拉汤勇和周开支,这样四人就扯在一起。接着,从汤勇的院子里出来一个身高一米八多、身穿皮夹克的男人踢周开支一脚,周开支没动。周等等想上去,被汤勇的妻子拉住了。后来从汤勇的院子里又来一个人,把周等等拉到一边说,院子里面吃饭的都是领导,你们惹不起,别在这挖了。这时汤勇也不愿意走。周开支让周等等给周锋、周稳稳打电话,周等等就分汤某周士银、周锋、周稳稳打电话说周开支被打了,让上述人员赶快过来。周开支也给周锋和周等伟打了电话,催他们赶快过来。之后周锋开着奔驰车带着周胜海、周锋的妻子和另一个女的赶到现场,周等伟开着周等等的红汤某汽传祺车来汤某周胜海从周等等的车里拿了一根棍,周稳稳拿了两把菜刀,周等等从路边捡起一个大粗棍向汤勇的汤某方向跑去,周棒棒也拿棍上前参与了打架,周胜汤某周稳稳冲在前面,周棒棒拿着棍对着汤勇的头打了两棍。周等等拿着棍子乱舞。周稳稳手里拿的两把菜刀是周等等家做饭用的菜刀,当时周稳稳未结婚和周等等一起居住,打架回来后,周稳稳把菜刀汤某回厨房了。周稳稳拿的两把菜刀应该还在厨房里,周等等在归案之前还一直在用。周等等用手指最开始用脚踢周开支的人给周稳稳看,那个人看到周等等指他,转身就向山窝里跑。

(4)被告人周胜海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小名叫小海。2016年11月12日14时许,周胜海接到周锋电话,说其安排去山上挖沙子的人和汤勇打架了,让周胜海过去看看,周锋就开车从化楼接着周胜海一起赶到现场。在去现场的路上,周锋气愤地说:“我们南庄村的资源自己用都不行,妈的X,我们去看看,看他们能那么很。”下车后,周锋安排周胜海去找汤勇,周胜海和汤勇就汤某了起来,一起倒在了地上。这时周等等、周稳稳和一个男的一起汤某拿着刀和棍也跑过来朝汤勇身上乱汤某周胜海趁机站起来捡了一块砖汤某砸汤勇砸。当时对方有人上来拉架,只要是上来汤某的,周等等他们就用木棍乱打。打架时头发稀的高个男人拿的棕红色的木棍,周等等和周稳稳谁拿的刀想不起来了,是一把很亮的菜刀。周锋当时一直在汤勇院门口咋呼。周胜海听周等等说,对方有个高个子往山上跑了,要是撵上他得使劲揍,都是他逞能。

(5)被告人周稳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别名周等伟。2016年11月12日,周等等和周开支在“草柿子山”挖山皮,周等等雇的挖掘机司机汤某稳稳打电话说两人被打,周稳稳就电话汤某了周等等,周等等告诉周稳稳没事就赶紧过来。周稳稳就开着周等等的广汽传祺车赶到了现场。周稳稳到四马路时,周锋打电话给周稳稳说周等等和人打架了让周稳稳到现场看看。周稳稳给周棒棒打电话,周棒棒骑摩托车来到现场。到了现场,周稳稳看到周胜海冲过去一拳把汤勇打倒了,接着周稳稳、周等等、周开支还有几个人一起冲过去打汤勇,用拳头打,用脚踢。周稳稳踹了汤勇几脚,周棒棒拿着棒球棍打了汤勇头部几下。在打架的过程中,周稳稳供述其发现汤勇背后有把刀,就拿出来在手中舞了几下。

(6)被告人周棒棒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小名叫小捧。2016年11月12日下午,周棒棒接到周稳稳电话说周等等在“草柿子山”和别人叨叨事,让去看看,然后周棒棒就从家里骑着摩托车赶到现场,看到周锋、周胜海、周开支、周等等、周稳稳都在现场,周棒棒还没说什么,周锋就递给周棒棒一根棒球棍说:“给我上去打。”接着周胜海就冲上去一拳把汤勇打倒,周棒棒等人都跟上去,周棒棒朝汤勇背上、头上打了几下,周稳稳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在舞,嘴里还喊:“谁敢上来!”周棒棒看见周稳稳拿着刀指着对方进行威胁,有没有砍人周棒棒未注意。周棒棒听到周锋在后面说了一些狠话,具体说的什么没记住,打完人后周棒棒将棒球棍还给了周锋。周稳稳打电话让周棒棒去“看看”,意思是让周棒棒去捧场,让周棒棒帮忙打架。周稳稳开车到达现场,从车里下来时手里拿着两把菜刀。周棒棒在之前供述中没有如实交代是因为周等等的父亲提前在微信上通知说,周锋家里人没有人把他供出来,让他到派出所后不要承认打架的事情。

二、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王英林是河南省永城王某1四号料场的合伙人,王某117年9月中旬至2017年12月上旬,从倪正所在的萧县高庄工地拉石料李某石料王某1017年,被告人周等等在烈山区烈山镇020县道南庄村路段(该路段为周等等的大伯周开支于2015年七八月份承包修建),多次拦停被害人王英林等人从王某1过南庄村运送石料的货车,以周某6面为由强行向过往货车司机收取周某630元至100元不等的过路费。2017年9月的一天,王英林的车队中有两辆车从南庄村经过王某1过路费,周等等开一辆广汽传祺越野车横在路中间,不让王英林王某1经过,王英林等人答应协调,周等等才放王某1017年9月21日,经过周士征从中协调,周锋、周等等要求王英林的车队从020县李某庄村路段通过时,每月支付过路费1万元。2017年9月23日,王英林通过周士征支付周锋过路费1万元。在周等等的催要下,王英林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周等等过路费1万元。周等等于2017年11月25日向王英林催要下月过路费后,王英林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周等等过路费1万元。2018年4月24日,周锋的前妻李清退还王英林过路费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微信聊天及转账支付截图、报账证明、退款条。证明:2017吕某122日20时20分,王英林吕某1国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周士征1万元,用李某付周王某1费。周士征于2017年9月23日9时51分将该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周锋。2017年10月22日,王英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周等等300元过路费王某110月26日,王某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周等等1万元过路费。王英林从石料厂财务支出3万元,支付周等等过路费2万元,支付周锋过路王某1元。案发后,李清退给吕武华过路费1万元。

(2)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被告人周等等拦车收费的路段是被告人周开支于2015年七八月份承包修建的。

2.勘验、辨认笔录

(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8年7月30日15时41分至16时31分,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020县道。

(2)淮北市公安局王某1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3月1日,梁路辨认出当天驾驶王某1拦路收费的驾驶员是周等等;4月王某1,吕武华辨认出拦路收费的是周等等;吕武华辨认出给其1万元现王某1作伪证的人是李清,收王英林1万元的人是南庄村村王某1;赵金峰辨认出拦车收费的年轻人是周等等;张毛毛辨认出拦车收费的南庄村书记的侄子是周等等。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英林的陈述。证明:王英林周某6旭合伙开了一个石料场,拉料的车队吕某1庄村被周等等拦车收费,一开始庄某车一次50元。后来吕某1,周某6的车队中有两辆车从那经周某6过吕某1没吕某1拦路收费的周等等非常生气,开一辆广汽传祺越野车横在路中间,不让王英林的车队经过,给钱也不让过。后来王英林和吕某1、黄传旭答应协调,周等等才让王英林的车队通行。第二天,黄传旭让吕武华找吕某1从中帮忙协调此事,最后说好一个月给1万元过路费。次日王英林使用手机给周士征转了1万元,让周士征转交给周某6村长,半个月后王英林加了周等等的微信。2017年10月25日,周等等发微信给王英林要次月过路费,同年10月26日王英林通过微信转给周等等1万元。又将近一个月,周等等又催过路费,王英林从财务拿了1万元现金在石榴园附近交给了周等等。王英林微信号是1563708****,昵称是“笑看风云”,周等等微信号是al5215615559,昵称是“魑魅魍魉”。

4.证人证言

(1×××明:2017年10月,吕武华的货车车队从萧县拉石头经过南庄村,周等等拦车收费,吕武华让周士征找周锋从中协调。于是,周士征和吕武华及吕武华的两个朋友一起到南庄村村部找到周锋,周锋给周等等打电话让周等等到南庄村村部商量此事。周等等庄某庄村村部后,吕武华说先给1万元,让他的大货车车队过一个月。周等等认为按照过车量一个月应收吕武华2万元,吕武华给1万元有点少。吕武华认为一个月收2万元有点多。接着周锋就说了周等等几句,让周等等顾及周士征的面子。过了一二天,吕武华通过微信转给周士征过路费1万元,周士征又将该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周锋。2018年4月2日10时许,李清打电话约周士征庄某伦公馆小区见面,又让周士征联系吕武华,李清退给吕武华过路费1万元。当天下午,李清又打电话让吕武华补了收条,但李清没有让吕武华在收条上写日期。周士征使用的微信号是1390561****,昵称为“顺其自然”,周锋使用的微信号是1875616****,昵称为“一片天”。

(2)证人许建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6日22时许,梁路开车带庄某建进入南庄村境内,被开黑色奔驰轿车的男人拦住问:“谁叫你们走这儿过的?”他说这路不让过,还说乡村道路不允许过大车,如果想过就找人到南庄村提前打招呼协商好,如果把路轧坏了得给老百姓一个交待,否则就直接给交警打电话,扣他们的大车。后来,他让许建记下他的手机号,让许建的老板找他。那辆奔驰车是苏C开头的,那个男的手机号是1521561****。

(3)证人梁路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6日22时许,庄某开着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带领其和许建等人的大货车往烈山方向送石料,到烈山镇南庄村的时候,被开黑色奔驰轿车的男人拦住问:“谁叫你们走这儿过的?”他说这路不让过,还说乡村道路不允许过大车,如果想过就找人到南庄村提前打招呼协商好,否则就直接给交警打电话,扣他们的车。后来,他让许建记下他的手机号。

4)证人路遥的证言。证明:2017年八九月份的一庄某路遥雇了几辆前四后八货车从萧县庄里北侧拉山皮到淮北东湖公馆修路,到南庄村一路口时被一辆车庄某,拦车的人说一辆车过一次收30元,路遥说是第一次过,拦车人又改口说一辆车过一次收50元,路遥当时就报警了。第二天,路遥的车队路过时又被拦住了,这次没说收费的事就是不让车队经过庄某遥让何飞虎帮忙协调,最后的庄某是路遥的车队从南庄村路上经过,不管多少辆,一天给1000元过路费。拦车的人有两个,一个三十多岁,一个二十多岁。

(5)证人周胜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萧县蓝莓集团在南庄某修了一条路,是周等等的父亲承包修建的。路修好后周等等就在这条路上拦车收费,只要有大车经过周等等就把车拦下来要钱,不交钱就不让过。如果司机不愿意给钱,周等等就开着自己的车横在路中间不让过。一辆车过一次收30至100元不等。拦车的人有时候是周等等,有时候是周等等的弟弟和红山庄的潘潘和猛猛。南庄村没有其他人拦车收费,因为其他人都不敢,周等等在南庄村很霸道,大家都怕他。

(6)证人高尚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高尚出资100万元修南庄村的路,2015年9月完工。

(7)证人吕武华的证言。证明:2017周某6月份,吕吕某1小孩舅黄传旭在永城开了个石料吕某1石料的车队从萧县吕某1近拉石料,进入淮北的第一站就是南庄村。拉了王某1就听黄传旭说南庄村有人拦车收费,每王某130元。同年9月份的一天,有两辆大车硬闯过去,没交过路费,拦路的人比较生气,一辆大车都不王某1。王英林还拍了拦路庄某过车的视频。后来觉得大车还得从南庄村过,而且拦车收费的人王某1村村长周锋的侄子,周锋和他侄子肯定是一伙的,哪怕多给点钱能让车队经过就行,就没敢报案。为了车辆能顺利通,第二天吕武华就通过周士征找周锋协调。最后的协调王某1:黄传旭和王英林的车队一个月交1万元过路周某6日,王英周某6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周士征让周士征转交给周锋。接下来的两个月,王英周某6周等等2万元。第一次是王英林通过微信转账给周等等的,第二次是王英林到皇藏峪给周等等现金1万元。就这样车队过了约4个月,前期是大车每车每次30元,后来是包月,3个月给了3万元。2018年4月,周士征打电话约吕武华到可伦公馆小区见面,李青退给吕武华过路费1万元,后吕武华出具了收条。

(8)证人倪正的证言。证明:王英林是河南省永城市新庄四号料场的老板。王英林从2017年9月中旬开王某1正所在的萧县高庄工地拉石料,直至2017年12月上旬。倪正听王英林说拉石料的车队从南庄村经过时被周等等拦住收费,按车辆大小收50到100元不等,王英林当时还安排人员拍了视频。倪正听路遥说其车队从南庄村经过时也被拦车收费,按天交的,一天1000元。

(9)证人崔国庆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22日,王英林找到崔国庆说其微信转账限额了,让崔国庆加周士征微信转给周士征1万元,说是大车的过路费。崔国庆微信号是1873802****,周士征微信号是qql3905617159,昵称是“顺其自然”。

(10)证人赵金峰的证言。证明:2017年上庄某的一天,赵金峰开大车替别人拉石头,从萧县到河南辛庄经过南庄村路段时,被一辆桔黄色传祺汽车堵在路中间不让过。车上有两个年轻人,一个胖一个瘦,瘦的说话有点结巴,要求按每车每次20元标准交过路费,后来涨到50元,如果不给钱就要向交警举报。就这样持续了不到一个庄某时间。后来老板王英林找人协调,赵金峰等人开车路过南庄村路段时,司机就不需要交过路费了。赵金峰听说拦车收费的人是南庄村村庄某侄子。

(11)证人周士潘的证言。证明:2016年下半年快到中秋节的一天,周等等联系周士潘一起拦大车收费,说一辆车一次收30元。周等等答应给周士潘每天90元的工资。周士潘在车里等一上午没等到车,周士潘下午和晚上都没有去。后来周士潘就外出打工了。

(12)证人张毛毛的证言。证明:2017年夏天,张毛毛和几个朋友开大车拉石料,庄某南庄村时被拦车收费。收费的人好像是南庄村书记的侄子,张毛毛交了30元过路费。第二天,张毛毛一行七八辆车经过南庄村时,发现一辆广汽传祺汽车停在路边,旁边站着一个年轻人,路中间站着南庄村书记的侄子,车里还有人。第一辆车没停直接冲过去,张毛毛开的车在第二辆也直接冲过去,后面的车就没跑掉。次日,庄某告诉张毛毛拦车的人已经记下了张毛毛的车牌号。次日傍晚,张毛毛开车又经过南庄村时,拦车的人把张毛毛的车拦住不让走,张毛毛找熟人花了220元买了一条烟交给拦车的人,拦车的人才放行。张毛毛听说,自从南庄村那边建蓝莓基地时,南庄村书记的侄子就开始拦庄某费了,约有三四年了。张毛毛被拦车收费不到一个月,后来张毛毛的老板找人协调,张毛毛就不需要交过路费了。

(13)证人周青松的证言。证明:周等等在南庄村拦车收费。凡是从萧县经过南庄村旁边县道上的大车,他都拦下来,向大车司机要钱。听说每车每次收费30元或50元。周等等大部分时间是在南庄村电子庄某边的四岔路口拦车收费,有时也在红山庄南头的路口县道上拦车收费。周等等拦车收费的路是020县道,蓝莓基地的高尚出资让周锋、周开支、周等等、周稳稳对县道路边坑坑洼洼的地方平整一下,方便大车通行,因为蓝莓基地拉石头的大车也要从那通行。

(14)证人杜尚东的证言。证明:杜尚东拉石料经过南庄村时,被一辆苏C牌照的橘红色传祺汽车拦住,拦车的人向每辆车收取30元过路费,后来向每辆车收取50元过路费。南庄村村主任的侄子从建蓝莓基地时开始拦车收费,有二三年了。杜尚东的老板是王英林。

(15)证人李周某6言。证明:李清听周士征说周某6在南庄村路上拦大车不让过,开大车的人找周士征协调,周士征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周庄某万元。周士征给李清看了微信转账记录。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周锋的供述和辩庄某证明:2016年或2017年下半年,周士征(小名长征)带着一个姓王的男的到南庄村村部找周锋,周士征说这个姓王的朋友运输石料从南庄村通过,但周等等拦路不让过。姓王的想让周锋在中间协调,周锋没有同意,说这是周等等的事。快到中午的时候,周锋安排周士征和姓王的在南庄村沟西雪婷饭店吃饭,并将周等周某6饭店,周锋就到了饭店院子里,大概5分钟左右,周等等就走了,周士周某6等等还是不让过车,给钱也不让过。周士征又对周锋说,哪里轧毁了给几个钱再垫垫,周锋说到时候周某6。之后周士征通过微信转给周锋1万元,让周锋转交给周等等,说是修路的费用。后周锋把此事告诉了周等等,周等等没有要钱,该1万元就一直放在周锋处被周锋花销了。周锋告诉周士征钱被自己花了,算是借的,周士征说行。周锋的微信名是“一片天”。

(2)被告人周等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南庄村的乡道是周开支承包修建的。2017年下半年,周等等收了一二百元过路费。当时有个车队从南庄村经过,周等等和其三大爷周争取开着车牌号为苏CC32**的车在电子厂附近路口将车队拦下,当天晚上收了210元。周等等给带队的王英林说,大车把路压毁了不好要工钱,王英林问怎么办,周等等说修路,王英林同意了。第二天,周锋打电话让周等等到南庄村村部去一趟,周等等到南庄村村部后见到周锋、周胜海、周士征(长征),当时商议的结果就是路给压毁了得给几万元修路,周锋就说周士征来了这个面子得给,给1万元,周等等说行,但是车只能过一个月左右,后来要是再过就再交钱。后周士征通过微信转给周锋1万元,周锋通过微信转给周等等5000元,交给周等等5000元现金。之后王英林又通过微信转给周等等过路费1万元。周等等共收王英林过路费2万元。

(3)被告人周开支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周开支知道周等等在南庄村西头附近路段拦车一事,该条路段是周开支从高尚处承包修建的。

三、敲诈勒索罪

(一)2017年刘某1被害庄某西鹏晁某村以每年5000元租金租用村民晁计全的26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驾校。被告人周锋以该土地上有晁计全答应给其的3间宅基地为由刘某1地施工。刘西鹏为保证顺刘某1,被迫表示给周锋每年3000元刘某1周锋同意,两人签订期限为3年的土地租用协议,刘西鹏的驾校场地得以顺利建成。2017年至2018年,刘西鹏分两次支付周锋土刘某1费6000元,第三年土地租用费3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土地租用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刘某117年1月1日,周锋和刘西鹏签订了刘某1用协议,周锋刘某1村村头的2600平方米农村刘某1地租赁给刘西鹏,租期3年,租金每年3000元,已付2017至2019年两年租金计6000元。刘西鹏与晁计全签订的租用协议约定租金为每年5000元。上述两块土地分别为晁计全、林如意两家承包经营。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西晁某述。证明:20刘某112月庄某西鹏到南庄村晁某计全,在沟西村西头租了刘某1600平方米土地用于开设驾校,为方便结算,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1月1日。在2016年12月底晁某鹏的刘某1根井打电话告诉刘西鹏说一直晁某报,城管不让施工。刘西鹏从晁计全处得知是周锋举报的,他说周锋是南庄村村长,家中势力比晁某村里刘某1人敢惹他。晁计全说他没同意过给周锋宅基地,让刘西鹏找周锋协调一下。第刘某1刘西鹏给周锋打电话,周锋说:“你在这刘某1了我的地,你给晁计全租金,我这边你看怎么办?”最后刘某1议,刘西鹏一年给周锋300刘某1金,庄某同意刘西鹏继续施工。后刘西鹏和周锋签订了一份租地合同。刘西鹏刘某1一共给周锋6000元,第一次是2017年1月1日在南庄村村部给周锋3000元,第二次是2018年1月24日在火车站附近的宾馆给周锋3000元,周锋在租用协议背面注明收到租金的日期,并签名。

3.证人证言

(1)证人晁计刘某1言。证明:刘西鹏想在南庄村租地开驾校,晁计全将其和林如意的土地租给刘西鹏,并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从2017年1月1日计算租金。但是一直有人向城管举报,城管就不让施工。晁计全告诉刘西鹏肯定是周锋举报的,因为当时晁计全想开驾校时就刘某1举报的,周锋向其要宅基地晁某未说过给他宅晁某况且这不是宅基地。晁计全就刘某1鹏找周锋协调,说周锋是南庄村村主任,家中势力大,村里人都惹不刘某1来听刘西鹏说一年交给周锋3000元,周锋才同意刘西鹏继续施工。

(2)证人刘根井的证言。证明:刘根井是刘西鹏的父亲。2016年下半年,刘西鹏在南庄村租地开驾校,每次施工的时候城管都很快到现场阻止施工。刘根井和刘西鹏商议决定找村长周锋协调。周锋开始不同意刘西鹏开驾校,后来刘西鹏答应一年给周锋3000元租金,周锋就同意了。之后刘西鹏和周锋签了土地租用协议,现已交给周锋6000元。刘西鹏和周锋签过租地协议之后,城管的人就再也没有来阻止刘西鹏施工。

(3)证人刘峰的证言。证明:刘峰曾和南庄村晁磊商议在南庄村开驾校,晁磊还把他父亲的土地使用证明拿给刘峰看,说这块是非基本农田。由于晁磊没有和周锋协调好,驾校就没开成。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周锋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刘西鹏开设驾校的场地曾是周锋帮晁计全拉石头垫的,晁计全曾口头答应给周锋3间地皮。刘西鹏和周锋之间签订的租地协议约定的租金是一年3000元。周锋没收刘西鹏的租金。

(二)201张某10月赵某3日,南庄村向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以张某1烈山镇政府)和烈张某1水局书面保证:为张某1庄村倒流河疏浚施工工程顺利实施,张某1影响施工之附属物清理不张某1府补贴,附属物清理在施张某1或同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确保张某1程按时检查验收。2016年12月7日,南庄村向烈山区农水局提交关于南庄村河道清淤岩坡治理的申请报告,申请对倒流河上游进行清淤治理。2017张某12日,烈山区农林水张某1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淮北市烈山区2017年度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3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包括南庄塘工程、倒流河工程张某1委托被害人张志红负责该项目工程建设施工。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120天,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2日。后张志红多次找周锋协调项目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均因工程施工需要砍树,南庄村要求对需要砍掉的树进行补偿等原因未果,工程一直无法推进。同年7月的一天,张志红通过赵光找周锋协调项目工程施工,周锋以工程需要砍树张志红无法协调为由,让张志红把工程转包给他,张志红未同意。2017年10月的一天,张志红再次找周锋协调,周锋让张志红找周胜海处理,周胜海让张志红一次性付清6万元协调费即可开工,张志红表示分三次付6万元,施工前付2万元,施工中付2万元,工程结束后付2万元,保证如果不付清余款,周锋、周胜海可以让其停工,周胜海请示周锋后同意张志红分三次支付6万元,张志红将2万元现金交给周胜海,周胜海将该款交给周锋,周锋给周胜海1万元好处费。同年11月,该工程顺利开工,2018年1月工程完工,余款4万元张志红未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关于南庄村河道清淤岩坡治理的申请报告、南庄村倒流河疏竣施工保证书、烈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烈山区2017年度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淮北市烈山区2017年度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3标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证明:2016年10月18日,南庄村向烈山镇政府和烈山区农水局庄某保证:为确保南庄村倒流河疏浚施工工程的顺利实施,河两侧影响施工之附属物清理不需要政府补贴,附属物清理在施工之前或同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确保民生工程按时检查验收。2016年12月7日,南庄村向烈山区农水局提交关于南庄村河道清淤岩坡治理的申请报告,申请对倒流河上游进庄某淤治理。2017年6月2日,烈山区农林水利局与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淮北市烈山区2017年度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3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包括南庄塘工程、倒流河工程。

2.辨认笔录

淮北市张某1烈山分局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3月22日张某1红辨认出周锋让张志红联系的“小海”为周胜海,其向周胜海交了2万元张某1。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张某1陈述。证明:201张某1月,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淮北市烈山区2017年度小张某1工程改造提升项目3标段张某1程,由张志红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同年6张某1,张志红到南庄村找周锋协调施工事宜,周锋说施工需要砍掉的树太多,老百姓不好协调。于是,张志红张某1山镇政府,让烈山镇政府出张某1锋协调工程施工的相关张某1在南庄村村部召开了两次会议,仍未协调好。2017年7月,张志红通过赵光约周锋到步行街有意思餐厅协调工程施工事宜。周锋让张志红张某1村的工程转张某1施工,他把前期招标的费用给张志红,张志红没同意。周锋说张志红不把南庄村的工程转包给他施工,张志红就无法施工,他不帮助张志红协调砍树等相关事宜。此次协调未果,工程一直无法施工。2017年10月,张志红打电话张某1怎样才能帮忙协调施工事宜,周锋让张志红和周胜海联系,和周胜海说好就行了。后来周锋就把周胜海的电话告诉了张志红。张志红找到周张某1周胜海让张志红给10万元协调费,张志红未同意,并说张某16万元。周胜海说晚张某1示一下周锋,第张某1张志红回话。第二天张某1海给张志红打电话说,6万元也可以,但要一张某1清。张志红说分三次给,施张某12万元,施工中给2万元,工程结束后付2万元。请示周锋后,周胜海最终同意了张志红分期支付6万元的意见。后张志红给周胜海现金2万元。张志红于2017年11月开始施工。2017年12月份,周锋到施工现场让工地所有人都停工,工地停工约2小时。施工的中间周锋和周胜海向张志红要过钱,但张志红一直拖着没给。

4.证人证言

庄某)证人赵光的证言。证明:赵光是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庄某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淮北市烈山区2017年度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3标段建设工程后,由张志红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但南庄村的农田水利工程一直无法推庄某原因是工程施工需要砍树,南庄村要求对需要砍掉的树进行补偿。于是,庄某红通过赵光约周锋张某1街有意思餐厅协调此事,周锋告诉张某1这个工程不好干,说张张某1调不好,还让张志红把工程转张某1,但张志红没有同意。张某1中协调未果。后来,赵光给张志红打电话询问工程进展情况,张志红告诉赵光他同意给周锋钱,与工程施工相关的问题协调好了。

(2)证人梁继昌的证言。证明:梁继昌是南庄村支部书记,周胜海是周锋提出聘用的,梁继昌的意见与周锋不一致,周锋还喝酒发脾气说必须聘用,谁不同意都不行。南庄村工程方面的事情都是周锋负责,工程都是周锋一家干的,包括美好乡村工程、大队部改造工程、村村通工程等。南庄村每年收入只有张志群承包鱼塘的承包费2000元,还有烈山镇政府拨给南庄村的办公经费9万元,以及到烈山镇政府争取的整治村环境卫生务工费和一些五保户房屋改造费用,每年大概3万元,其他没有什么收入。周锋的侄子拦车收费的事情有人反映过,但南庄村没有这笔收入。

(周某9人周青松的证言。证明:2017年周某9南庄村倒流河清淤工程是张志红中的标,但是周锋自己想干,所以张志红一直都没能开工,后来张志红找周晓光合作。最近听说当时张志红给周锋钱了,周锋才让张志红张某1。周锋还曾打过周青松两次,第一次是在2013年左右,因为要电缆的事。第二次是2014年8月6日,在濉溪县濉河派出所斜对面武店孜巷口内,周锋、周晓光、周等等、周稳稳等人殴打了周青松。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周锋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张志红在南庄村清淤工程中标后就曾到南庄村村部找过周锋,要和周锋合伙施工,周张某1同意,但告诉张志红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难题了,他可以帮助协调。张志红和周锋之间没有经济往来。2014年8月6日中午,皇甫思宇喊周锋到煤场吃饭,周锋突然接到周青松的电话,周青松在电话里骂张某1并约定在三堤口红绿灯巷口处见面,周锋怕周青松那边人多,就喊着周等等一起去。在濉河派出所对面一个小巷口处,周锋问周青松为什么骂人,接着双方就发生口角,周青松上来就朝周锋脸上打一拳,接着双方就动手用拳头进行对打,互相打了几下就走了。

(2)被告人周胜海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的一天,周锋告诉周胜海,张志红在南庄村干河道清淤工程,张志红知道干工程比较难,需要村里协调。周锋说他已经和张志红讲好了,收张志红6万元调解费用,他不好出面拿,安排周胜海出面从张志红处拿钱。过了两天张志红电话联系了周胜海,见面后说分3次支付协调费6万元,先付2万元,中期付2万元,工程结束付清。周胜海当时未同意。过了几天,周胜海征得周锋同意后先收张志红2万元。次日上午,在南庄村村部办公室,周胜海把该2万元交给周锋,周锋拿出其中的1万元交给周胜海说是好处费,周胜海告诉周锋其中的4000元抵之前的欠款,实际周胜海只拿了6000元好处费。张志红在南庄村干工程,如周锋不同意,张志红的工程开不了工。在张志红给过钱后一个星期左右,张志红才开始施工。

另查明,2018年3月27日1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民警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村部将被告人周锋、周开支、周等等、周胜海传唤至烈山派出所,周锋、周开支、周等等、周胜海无反抗、逃跑行为。同年5月17日,濉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濉溪县濉溪镇二里村三里庄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周稳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棒棒于2018年5月27日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投案,但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对周棒棒进行第三次讯问时,周棒棒主动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周胜海、周稳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周等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周锋、周等等、周开支、周胜海、周稳稳、周棒棒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018年12月24日,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转递周锋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两份,经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查证,周锋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属实。

针对上述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实:

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27日10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民警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南庄村村部将被告人周锋、周开支、周等等、周胜海传唤至烈山派出所。同年5月17日16时许,濉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濉溪县濉溪镇二里村三里庄将上网追逃的被告人周稳稳抓获归案。同年5月27日,被告人周棒棒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庄某。

2.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周稳稳、周棒棒的户籍证明。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周稳稳、周棒棒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本案相关法律文书。证明:侦查机关侦查程序合法。

4.前科情况核查证明。证明: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周稳稳、周棒棒在案发前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5.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关于周青松被殴打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6日,周青松与周锋发生矛盾。随后,周锋带着周等等、周稳稳等人在濉溪县武店孜巷内找到周青松,对其进行殴打。当日周青松拨打110报警后,濉溪县公安局濉河派出所受理该案。后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到濉河派出所调取案件材料发现,濉河派出所未对该案作出处理。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周锋赔偿周青松3000元,周青松没有再进一步追究周锋的法律责任。

6.视听资料光盘3张。证明:侦查机关对周锋讯问程序合法;周等等在南庄村拦车收费的具体情况;周等等辨认涉案菜刀的具体情况及辨认“小棒”身份的具体情况。

7.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核查报告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2018年12月24日,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转递被告人周锋提供的检举揭发材料两份,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建议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经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查证,被告人周锋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稳稳、周开支、周棒棒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在公共道路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计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挠他人驾校场地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9000元,其中6000元既遂,3000元未遂;伙同被告人周胜海在他人工程施工期间,以阻挠他人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6万元,其中2万元既遂,4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其和被告人周胜海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汤某分量刑时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周锋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周稳稳、周棒棒系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该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周等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周锋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周胜海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周棒棒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周胜海、周稳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周等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在寻衅滋事罪中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周胜海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棒棒、周稳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周锋在庭审中对聚众斗殴罪的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汤勇医药费1万元,在该罪中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周等等在庭审中对寻衅滋事罪的认罪态度较好,在该罪中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周锋的家人退赔受害人过路费1万元,在寻衅滋事罪中可酌情对周锋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告人周等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周胜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周稳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周开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被告人周棒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1、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棒棒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周棒棒于2018年5月27日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派出所投案,但在2018年5月27日、5月28日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和同案犯犯罪事实,在2018年6月13日第三次讯问中才主动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周开支于2018年3月28日、周等等于2018年4月24日、4月25日、5月4日、周稳稳于2018年5月14日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中,已供述或辨认出案发时周棒棒持木棍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即公安机关在周棒棒归案前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故原判认定周棒棒具有自首情节属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认定六被告人聚众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请求情况

周锋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有误,该起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未参与拦车寻衅滋事行为,该起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周等等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有误,该起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未参与恶势力团伙;其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周胜海上诉提出:其在聚众斗殴中系从犯,不应认定其持械聚众斗殴,被害人存在过错;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敲诈勒索罪也系从犯,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还涉案款项。综上,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周开支上诉提出: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辩护人提出:周开支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便构成犯罪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周开支系从犯;原判认定聚众斗殴致四人轻微伤有误。综上,原判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周稳稳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聚众斗殴致四人轻微伤属认定事实错误;周稳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周棒棒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原判认定聚众斗殴致四人轻微伤有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原审被汤某周稳稳、周棒棒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周锋、周等等在公共道路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计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周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挠他人驾校场地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9000元,其中6000元既遂,3000元未遂;伙同上诉人周胜海在他人工程施工期间,以阻挠他人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6万元,其中2万元既遂,4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部分量刑时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周锋、周等等、周胜海犯数罪,应予并罚。对周锋、周等等、周开支张某1海及辩护人关于其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害人具有过错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周开支、周等等因与被害人汤勇发生纠纷,为满足报复、逞强、耍威风或争霸一方等心理,先后纠集周锋、周稳稳,通过二人又纠集周胜海、周棒棒,六人或现场指挥,或持菜刀、棍棒等械具积极参与斗殴,致汤勇轻微伤,六人的行为均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周锋及其辩护人关于周锋未参与拦车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周锋明知周等等在公共道路上拦车收费,从中积极磋商收取过路费的数额,并实际收取过路费,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周胜海及其辩护人关于周胜海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应认定为2万元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周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周胜海以阻挠工程施工相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张志红6万元,其中4万元未得逞,周胜海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数额应认定为6万元,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虽查明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稳稳、周开支、周棒棒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但在原审认为中认定造成四人轻微伤不当,抗诉机关及周开支、周稳稳、周棒棒及辩护人的相关理由成立。对周胜海及其辩护人关于不应认定其持械聚众斗殴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斗殴前,周胜海明知己方有人持菜刀、棍棒等械具参加斗殴,仍参与斗殴并持砖头砸被害人,应认定其持械聚众斗殴,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周锋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周稳稳、周棒棒系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六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周胜海、周稳稳、周开支及辩护人关于三人系从犯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周等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周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胜海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汤某。周胜海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成立。对周锋、周等等及辩护人关于二人系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周锋、周等等均系公安机关在南庄村村部现场传唤到公安机关,且周锋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周等等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二人均不构成自首,故此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周棒棒自动投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和同案犯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抗诉机关的相关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周胜海、周稳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周稳稳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周等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寻衅滋事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在寻衅滋事罪中依法可从轻处罚。周胜海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棒棒、周稳稳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周锋赔偿被害人汤勇医药费1万元,在聚众斗殴罪中可酌情从轻处罚。周锋的家人退赔寻衅滋事罪被害人过路费1万元,在寻衅滋事罪中可酌情对周锋从轻处罚。原判根据周锋、周等等、周胜海、周开支、周稳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虑五人具有的各项处罚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五人及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项,即被告人周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周等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周胜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周稳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开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锋、周等等、周胜海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6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第六项,即被告人周棒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棒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媛媛

审判员张琦

审判员赵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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