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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初109号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黔05刑初1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窝藏、包庇罪

裁判日期:2016-12-12

审理经过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幸福、杨浩东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林小康、赵忠、岳朝银、龚小亚、孙福权、李应鸿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伟犯窝藏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周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某、周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孙永旭、彭晓洁,被告人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岳朝银、龚小亚、孙福权、李应鸿、林伟及辩护人周嘉红、毛亚、刘斌、韩月凯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证据,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被告人岳朝银、龚小亚同岳某、胡某1、杨某4、李某1等人在李某1租房处吃烙锅,李某1邀请刘某1、鄢忠战、肖某1等人参加,后在鄢忠战等人离开时因胡某1与杨某4相互笑骂对方,鄢忠战等人听到后怀疑对方是骂自己而心生不满,刘某1等人离开不久就打电话将李某1叫出后,岳某等人以李某1家中有事将李某1骗回家,鄢忠战及其女朋友周某3等人陪同李某1返回发现被骗,周某3与岳某发生争吵,鄢忠战见状上前问岳某吃烙锅时骂他们的那些男生的名字和电话,岳某将鄢忠战等人问名字和电话的事告诉岳朝银,岳朝银又转告龚小亚及胡某1。8月2日,鄢忠战、刘某1、肖某1去贵阳。期间,鄢忠战等人与岳朝银、龚小亚等人电话交涉未果准备打架。8月3日,鄢忠战、刘某1、肖某1从贵阳回到织金后到鱼山小广场,鄢忠战邀约陈长效,陈长效邀约被告人孙福权,孙福权邀约被告人杨浩东,杨浩东电话联系到被告人杨幸福、林小康、赵忠及谭某、张某1、胡某2等人帮忙。对方岳朝银邀约付文某2,付文某2邀约被害人周某2,龚小亚邀约被告人李应鸿帮忙。当晚11时许,岳朝银、龚小亚、付文巍、周某2、李应鸿等人在织金县医院门口聚集,其中李应鸿带人持械到场。鄢忠战、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孙福权、陈长效、张某1、胡某2、谭某等人聚集后转移到织金县双堰塘广场,其中鄢忠战安排刘某1、肖某1找来两把刀子,杨幸福等人携带刀子和钢管到场,刘某1、肖某1将找来的刀子藏匿未使用。期间,鄢忠战、陈长效等人与岳朝银、龚小亚、李应鸿等人电话商定打架地点后,双方在县医院至双堰路的中段相遇,鄢忠战、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孙福权、陈长效、张某1、胡某2、谭某等人与岳朝银、龚小亚、周某2、李应鸿、付文某2等人开始持械互殴,斗殴中将岳朝银等人打散,杨幸福、杨浩东、张某1、谭某等人追上周某2后对其围殴,杨幸福持刀刺杀周某2胸部、背部、手臂等处四刀,杨浩东、张某1、谭某等人持钢管等物殴打周某2。斗殴结束后,杨幸福、林小康、张某1、胡某2、谭某等人回到位于织金县老客车下面的保险公司宿舍四楼谈论打架的事并讲到杀了对方多少刀,被告人林伟遂打电话联系林某称杨幸福等人惹到事情了,要躲避一下。8月4日凌晨,杨幸福、林小康等人乘车由林伟带到桂果镇林某家中躲避,次日离开。期间,杨幸福打电话让张某1将其杀人的刀子洗干净并丢弃,张某1让马士兵等人将刀子丢弃,马士兵明知是杀人的刀子,帮忙将刀子丢弃于西湖桥河中,致使作案工具刀子无法找到。周某2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为杨幸福、杨浩东等九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其中杨幸福、杨浩东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小康、赵忠、孙福权、岳朝银、龚小亚、李应鸿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林伟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卢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孙福权、岳朝银、龚小亚、李应鸿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幸福未提出辩解意见。

杨幸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幸福系被杨浩东邀约而参与;杨浩东系初犯,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杨浩东辩称:其只起邀约作用和积极参与。

杨浩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浩东在本案中只属积极参加者,持钢管打了被害人背部两钢管,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杨浩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请求给予杨浩东罪刑相一致的刑罚。

被告人林小康辩称:其未参与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赵忠辩称:其未参与打架。

被告人岳朝银辩称:其未邀约打架,只是参与。

岳朝银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岳朝银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小亚未提出辩解意见。

龚小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龚小亚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龚小亚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在聚众斗殴中属被动、受害一方,并系初犯。请求对龚小亚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福权、李应鸿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林伟辩称:其未参与打架,没有前科,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岳朝银、龚小亚与岳某、胡某1、杨某4、李某1等人在李某1的租房处吃烙锅,其间李某1邀请刘某1、鄢忠战、肖某1(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参加,鄢忠战等人离开时因胡某1与杨某4相互笑骂对方,鄢忠战等人听到后怀疑是骂自己而心生不满。刘某1、鄢忠战等人离开不久打电话将李某1叫出参与吃烤鱼,岳某等人以李某1家中有事为由将李某1骗回,鄢忠战及其女朋友周某3等人陪同李某1返回时发现被骗,周某3与岳某发生争吵,鄢忠战即问岳某吃烙锅时骂他们的那些男生的名字和电话。后岳某将鄢忠战等人问名字和电话的事告诉被告人岳朝银,岳朝银又转告龚小亚及胡某1。8月2日,鄢忠战、刘某1、肖某1去贵阳。期间,鄢忠战等人与岳朝银、龚小亚等人电话交涉未果准备打架。8月3日晚,鄢忠战、刘某1、肖某1从贵阳回到织金后到鱼山小广场,鄢忠战邀约陈长效(另案处理),陈长效邀约被告人孙福权,孙福权邀约被告人杨浩东,杨浩东电话联系被告人杨幸福、林小康、赵忠及张某1、胡某2、谭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帮忙。被告人岳朝银邀约付文某2(另案处理),付文某2邀约被害人周某2(生于1996年11月4日),龚小亚邀约被告人李应鸿帮忙。当晚11时许,岳朝银、龚小亚、李应鸿、付文巍、周某2等人在织金县人民医院门口聚集,其中李应鸿带人持械到场。鄢忠战、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孙福权、陈长效、张某1、胡某2、谭某等人聚集后转移到织金县双堰塘广场,期间鄢忠战安排刘某1、肖某1找来两把刀子,杨幸福等人携带刀子和钢管到场,刘某1、肖某1将找来的刀子藏匿未使用。鄢忠战、陈长效等人与岳朝银、龚小亚、李应鸿等人电话商定打架地点后,双方在县医院至双堰路的中段相遇,鄢忠战、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孙福权、陈长效、张某1、胡某2、谭某等人与岳朝银、龚小亚、周某2、李应鸿、付文某2等人开始互殴,斗殴中将岳朝银等人打散,杨幸福、杨浩东、张某1、谭某等人追上周某2后对周某2围殴,杨幸福持刀刺杀周某2胸部、背部、手臂处四刀,杨浩东、张某1、谭某等人持钢管等殴打周某2。斗殴结束后,杨幸福、林小康、张某1、胡某2、谭某等人回到位于织金县老客车下面的保险公司宿舍四楼谈论打架及杀人之事,被告人林伟遂打电话联系林某(另案处理)称杨幸福等人惹到事情了,要躲避一下。8月4日凌晨,杨幸福、林小康等人乘车由林伟带到桂果镇林某家中躲藏。期间,杨幸福打电话叫张某1将其杀人的刀子洗干净并丢弃,张某1让马士兵(另案处理)等人将刀子丢弃,马士兵明知是杀人的刀子,帮忙将刀子丢弃于西湖桥河中,致使作案工具刀子无法找到。周某2被打杀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周某2系锐器刺伤左胸部、左背部致左肺破裂,左侧开放性血气胸而死亡。案发当晚至同年12月23日,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岳朝银、孙福权、李应鸿、林伟先后被抓获,龚小亚于同年9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浩东、赵忠、岳朝银、孙福权的亲属共计赔偿周某2安葬费24700元,其中杨浩东、赵忠、孙福权亲属各赔偿6000元,岳朝银亲属赔偿6700元。2016年4月30日、11月28日,杨浩东、龚小亚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共计4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杨浩东、龚小亚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出示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3日23时许,曾铖用15934716648号码打110电话报警,称双堰塘发生打架。织金县公安局指令双堰派出所出警,民警赶到双堰街道办事处发现周某2被他人杀伤,经送织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3日晚11时许,公安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今后在玉皇阁抓获被告人杨浩东,并在其身上查获一根长约20公分的铁棍。同日晚岳朝银在医院时自称案发时在现场,便被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同年8月4日,公安民警在保险公司四楼将林小康、胡某2、张某1抓获。8月8日,公安民警在杨幸福家将潜回的杨幸福抓获。8月17日,林伟在城关镇办事时被抓获。9月8日,公安民警在孙福权家中将孙福权抓获。9月23日,赵忠在桐乡市大麻镇320国道大麻路口利民染厂车间内被抓获。12月23日,李应鸿在织金县城关镇温莎国际KTV被抓获。9月21日,龚小亚主动到织金县公安局投案。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刑事照片证实:织金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4日对现场进行勘查。案发现场位于织金县双堰街道办事处兴隆桥上,桥西侧摆放一铁皮车,东侧有一垃圾箱,垃圾箱周围有大量疑似血迹,兴隆桥距东护栏112cm的桥面上见89cm?67cm滩状疑似血迹,在桥坎上发现一块砖块,距东护栏9cm处的桥坎上见39cm?36cm的滴落状疑似血迹,桥上由北向南第三格护栏上距桥面59cm处见59cm?40cm喷溅状疑似血迹,第三格护护栏柱子上距桥面12cm见污染状疑似血迹。现场提取了4份血迹及物品砖头进行检验。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提取了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岳朝银、林伟等的血样及指纹,提取了杨浩东的衣裤等,提取了被害人周某2父母卢某、周某1的血样。扣押了杨幸福、杨浩东所穿衣裤。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周某2尸长169cm,右枕顶部见6.5cm×2.0cm皮下出血。左胸部胸骨柄第2肋间见3.7cm×2.0cm创口,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创道斜向左外下方经第2肋间贯通左胸腔,右髋部见0.7cm×0.7cm表皮脱落。左肩胛区见2.0×0.5cm表皮剥脱,左背部肩胛线第9肋间见4.0cm×1.2cm创口,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创壁光滑,创口斜向内上方经第9肋间贯通胸腔。左腰背部脊柱旁2.5cm处见2.0cm×0.2cm表皮剥脱,右肩背部见2.0cm×0.5cm表皮剥脱,右肩部见6.0cm×4.0cm皮下出血。左肘部见1.5cm×0.6cm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深达皮下,左前臂中段桡侧见2.0cm×0.7cm创口,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创壁光滑,深达皮下,左前臂下段背侧见1.6cm的表皮剥,左拇指指背见5.0cm×1.2cm皮下出血。右肘前见1.7cm×1.5cm皮下出血,右肘部见1.5cm×1.0cm及1.0cm×0.6cm表皮剥脱。右前臂下段尺侧见5.0cm×1.5cm创口,创缘整齐,两创角锐,创壁光滑,深达皮下。左膝部1.5cm×1.1cm表皮剥脱。

解剖检验:枕顶部见5.0cm×4.0cm帽状腱膜下血肿。左胸部胸骨柄旁第2肋间肌见2.8cm×0.5cm创口,左侧第2肋下缘不完全骨折,左胸腔内见不凝血及血凝块100ml,左第9肋间肌见5.0cm×2.0cm创口;左上肺见长2.0cm破裂口,深3.0cm,左下肺见长2.0cm贯通创。

论证:死者周某2的损伤主要表现在右顶部头皮挫伤,左胸部胸骨柄旁第2肋间、左背部肩胛线第9肋间创口,左肘部、左前臂中段桡侧及右前臂下段尺侧浅表创口,右髋部、左肩胛区、左背部脊柱旁、右肩部、右肩背部及四肢挫伤,左第2肋间肌创口,左第2肋不完全骨折,左上肺、左下肺破裂,左侧胸腔积血。其中左胸部胸骨柄旁第2肋间及左背部肩胛线第9肋间创口贯穿左胸腔导致左肺破裂、左侧胸腔积血,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形成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此损伤是其死亡原因。右顶部、右肩背部、右肩部、左前臂、右前臂及右髋部损伤为表浅、轻微,不重,系非致命伤。致伤工具:左胸部胸骨柄第2肋间、左背部肩胛线第9肋间、左前臂及右前臂创口,分析认为致伤工具为锐器,右肩背部、右髋部等为钝性外力所致。

鉴定意见:周某2系锐器刺伤左胸部、左背部致左肺破裂,左侧开放性血气胸而死亡。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龚小亚、李应鸿及被害人亲属。

6、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证实:死者周某2的左胸部第2肋间创口,左背部第9肋间创口,致伤工具为单刃锐器。左前臂中段创口、右前臂创口符合锐器损伤特征,单刃、双刃均可以形成。上述创口同一种致伤工具可以形成。左肘部1.5cm×0.6cm创口符合钝性外力特征。

7、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兴隆桥上的3处疑似血迹为周某2所留。周某1、卢某是周某2的生物学父母。

8、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杨幸福对发生打架的地点及将被害人周某2杀伤的地点进行指认并确认。

杨浩东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确认。

鄢忠战、张某1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并确认。

9、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刑事照片证实:杨幸福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孙福权、赵忠及谭某进辨认并确认。

杨浩东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孙福权、赵忠及谭某、赵某2进行辨认并确认。并在不同钢管中辨认出案发当天所持钢管。

林小康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孙福权、赵忠及谭某、赵某2进行辨认并确认。

刘某1对孙福权及鄢忠战、肖某1、周某3进行辨认并确认。

岳朝银、龚小亚对李应鸿进行辨认并确认。

证人杨某1对杨浩东进行辨认,确认杨浩东的身份;证人何某对林小康进行辨认,确认林小康的身份;证人孙某1、孙某2对孙福权进行辨认,确认孙福权的身份;证人翟某、龚某1对岳朝银进行辨认,确认岳朝银的身份;证人姜某对赵忠进行辨认,确认赵忠的身份;证人龙某1对林伟进行辨认,确认林伟的身份。

张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保险公司四楼指认用于打架的板凳脚,侦查人员进行了扣押。

马士兵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带领公安侦查人员指认丢弃刀子的地点。

10、通话清单证实岳朝银(147××××4241、187××××1054、184××××9134)、岳某、马士兵(182××××4037)、龙某3(137××××8367)、张某1(152××××9378)、杨浩东(187××××8595)等人使用的手机在8月1日至3日期间通话的事实,李应鸿(183××××5457)与龚小亚(155××××5552)使用手机通话的事实。

1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林小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12、收条、领条证明:2015年10月15日至19日,被告人杨浩东、赵忠、岳朝银、孙福权的亲属共计交周某2安葬费24700元到织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其中杨浩东、赵忠、孙福权亲属各交6000元,岳朝银亲属交6700元。

周某2家属周某1、卢某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11月3日在织金县公安局领到死者周某2安埋费19300元、3万元、30700元,共计8万元。

13、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2016年4月30日、11月28日,杨浩东、龚小亚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共计4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杨浩东、龚小亚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了杨幸福、杨浩东等各被告人和被害人周某2的自然身份情况以及周某2因他杀于2015年8月3日死亡,同年10月28日注销户口。

15、证人曾某证实:2015年8月3日晚,我开车从县医院往东门方向到双堰塘桥上时,看见五六个男生追两三个男生往东门方向跑,当时没有追到,随后看见七八个人往半边桥方向追一个男生,追上去用手中拿的东西殴打该男生,该男生被打倒在地,我到半边桥上的时候,打架的那些人已经跑了,我见被打的男生全身是血,就用我的15934716648号码打电话报警。

16、证人李某1证实:8月1日晚,我和李某2娅在家中喊岳朝银等人来吃烙锅,我又打电话喊我男朋友刘某1来吃,刘某1和三个男生一个女生来,岳朝银喊他们吃东西,他们不吃,胡某1和龚小亚在开玩笑时互骂哈B之类的话,刘某1听见后他们就走了。我送他们下楼的时候,刘某1的朋友问胡某1和龚小亚是不是骂他们,我说不是。一会刘某1打电话喊我出去,我出去和刘某1们吃饭,吃完后李某2娅打电话给我说有事情,我去岳某家看见李某2娅也在岳某家,我问李某2娅打电话给我有什么事情,岳某说是她喊李某2娅打的,和刘某1们一起的女生听后喊我到门口说“你在她们里面是不是好欺负得很”,并喊岳某出来,说我是不是好欺负,当时准备打岳某。我拦住后岳某转身就回家去了,那女生也走了。8月2日早上,我去龚小亚家卖羊肉粉的那里,当时有我、龚小亚、岳朝银在,刘某1用他朋友的电话打问我要岳某、龚小亚的电话号码,岳朝银就拿我的电话过去接,我看见岳朝银一边接电话一边存号码,我听见岳朝银说好嘛,你等着,之后岳朝银拿电话给我,我问刘某1说不是讲和吗,刘某1说刚才说话的人是鄢忠战,我就将电话挂了。8月3日晚上9时许,刘某1打电话问我岳朝银的电话号码,我说不知道,因岳朝银住我家对面,我去岳朝银家,遇见龚小亚、岳某,我给岳朝银说鄢忠战要她的电话号码,岳朝银拿她的手机号码给我,我用手机将号码发给刘某1,我给岳朝银说不要打架,这时龚小亚就叫我回家,后面发生的事我不清楚了。

17、证人岳某证实:8月1日,我和龚小亚、胡某1、杨某4、李某1等人在李某1家吃烙锅,还有四个不认识的男生和一个女生(周某3)。在吃的过程中,胡某1骂杨某4哈b,李某1的那些朋友就走了。晚上12点左右,那几个人在李某1的带领下来到我家,问是哪个骂他们,李某1说他们要找胡某1们,问胡某1和龚小亚的电话,我说不知道。8月3日晚上11点左右,一个自称叫鄢忠战的人打电话给我,问胡某1和龚小亚在哪里,我说不知道,他说要打架去双堰塘小广场。我和我姐岳朝银从窗户往外看,看见有一帮人在县医院门口,我怕他们冲到我家中来,挂了电话后,我打电话问龚小亚在哪里,龚小亚说他在外边,叫我们出去。我们还没有出去,岳朝银就打电话给安某和付文某2,问付文某2去不去,说胡某1们要着打了,刚开始付文某2不想出来,过了几分钟,付文某2又打电话问我们在那里,岳朝银说在家里,付文某2说她打电话给周某2,周某2马上过来,付文某2还叫我们在家门口等到。几分钟的时间付文某2打岳朝银的电话说到了,叫我们出去,我们和她见面后,周某2就到了,当时我们一起到县医院门口见面的有付文某2、龚小亚、周某2、岳朝银、安某及五六个我不认识的男生。几分钟后,鄢忠战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县医院,周某2就叫付文某2拿电话给他接,周某2就拿到旁边去说,当时说什么我不清楚。他们打好电话后,周某2将电话给我,他喊起我们这边的十多个男生去双堰塘,我们三个女生就跟在他们后面,周某2走到双堰塘鱼山路口时,有一帮人一前一后的走过来,走在前面的人和周某2错过后,我听见对方有人说打的一声,那些人就抓住周某2他们打,我看见打起来我就跑了,之后听说周某2被杀了。

18、证人胡某1证实:8月1日晚,我和杨某4、龚小亚、岳朝银、岳某、李某1在李某1的租房处吃烙锅,李某1喊她的男朋友刘某1来吃烙锅,来了四个男生和周某3,来后他们没有吃,坐了一会就走了。下楼梯的时候,我和杨某4开玩笑,说了一句哈B。当晚岳朝银在QQ找我,说刘某1问李某1我叫什么名字,还说我骂他们。8月2日,我去找岳朝银,在李某1的租房里,岳朝银说对方在贵阳,要喊人找我和龚小亚打架。8月3日晚上8时许,我接到岳朝银的电话,说打架的人已经到织金了,叫我快去织金县医院,我问找我的人的电话号码,岳朝银将电话号码发给我,我就照号码打过去,对方说他是鄢忠战,他问我是不是骂他的兄弟,我说不是,鄢忠战就骂我,说在小校场等我,我叫鄢忠战在步行街财神庙等我。岳朝银又打电话催我,说一大帮人在县医院门口等我。我在雨洒金桥下车,看见一帮人拿得钢管等走进菜市场。我和杨成龙到县医院门口,有岳朝银、岳某、付文某2、龚某2、周某2等8个人,到后有人打电话给岳朝银,岳朝银接过电话后,周某2就接岳朝银的电话过去说。挂电话后,岳朝银说她和龚小亚等人在双堰塘小广场等我们,周某2说走,我们就走双堰塘。途中,龚小亚问我和杨某4带打架的东西没有,我和杨某4说没有带。我们走到双堰塘的岔路上时,鄢忠战的一帮人就突然冲上来,拿起刀子、钢管等朝我们这帮人砍打过来,我们这帮走在前面的人就和这帮人打起来,我走后面,我们就被对方打散了,我和杨成龙往县医院方向跑,后我们在大府头汇合,岳朝银说周某2被人杀伤了。

19、证人杨某2证实:8月3日晚,付文某2打周某2的电话,周某2在电话中说“在哪里,我一会就到”。挂了电话后,周某2说付文某2说的她家妹被人打,叫去帮忙。过了十多分钟,付文某2打电话问周某2到哪里了,周某2说马上到。后周某2喊我和向宇红一起去,到县医院门口看见付文某2和两个女生,还有两个男生骑一辆摩托车,一个男生在打电话。这时付文某2拿电话来给周某2接,周某2接电话就问在哪里,挂了电话后,周某2喊我们往双堰塘方向走,在县医院爬坡的方向相遇,我听见付文某2喊周某2说就是这帮人,骑摩托车的三人就提刀子上去比着对方,对方也拿刀子冲上来打,打起来后我就跑到警务室门口,后来我和向宇红在县医院找到周某2,医生在抢救周某2,我和胡某3、杨某5在楼梯间坐起,付文某2在我的耳边说不要给周某2家属说周某2是她喊去的,后来周某2因抢救无效死亡。

20、证人安某证实:8月3日晚,岳朝银打我的电话135××××2300叫我去帮她打架。我去到县医院门口看见有八九个男生站在路口边,我只认识赵大杰,过了几分钟岳朝银、岳某、付文某2过来和我们在一起,赵大杰说他要走了,我说我骑车送他,到健康路中段遇见周某2及两个男生,我给周某2说我先走了,我将赵大杰送到政府他家后就往回走,到政府出口处岳朝银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双堰塘,一会就到双堰塘路口边,当时我看见路口有好多人,有的检木方,我怕着打就往小广场方向走,遇见岳朝银、岳某等人,我们就往雨洒金桥方向走,还未到半边桥的路上,就看见一帮特警和围观的群众在半边桥上,我看见周某2坐在地上,全身是血,之后120急救车就来了。

21、证人向某1证实:2015年8月3日晚上,我去织金县三禾源网吧上网,遇到杨某2、周某2也在上网。11时许,周某2接了一个电话后给我和杨某2说付文巍朋友的妹妹在县医院门口被人家打,喊他去帮忙打架,我们3人就去县医院门口,路上付文某2还打了几次电话问周某2到什么地方了,到县医院后付文某2在接电话,周某2喊付文某2拿电话给他接,问对方叫什么名字,现在什么地方,说他是小粤粤。挂电话后周某2给我们说对方的人叫鄢忠战,于是我们走到双堰塘去,到分路口处遇到对方的人并走错开,付文某2给周某2说就是这些人,于是骑摩托车的两个男生从摩托车上下来和另一男生在摩托车上拿得3把刀子就冲上去挥向对方的人,对方的人拿得钢管冲下来与提刀子的3个男生打,提刀的3个男生看到对方的人提钢管冲下来就跑开了,付文某2和另外两个女生也跑了。当天发生打架之前周某2手中没有拿凶器,他是否冲上去与对方的人打我不知道。

22、证人周某1、卢某(被害人周某2父母)证实:二人称有三个子女,长子周超26岁;次子周某219岁,在双堰塘因打架被杀死;长女周梦梦14岁。并对周某2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卢某还称周某2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8××××0560,是用周某2的身份证办理的。

23、证人刘某1证实:8月1日,我女朋友李某1打电话喊我去吃烙锅,我就喊起鄢忠战、肖某1、龙圭、周某3到李某1那里,有三个男生和谭某在那里,我们没有吃烙锅,坐了十多分钟就走了。在下楼梯的时候,肖某1说在家里有人骂我们,说我们不吃烙锅来搞什么,鄢忠战问是谁骂的,肖某1说是在李某1那里吃烙锅的人说的。后我们喊李某1来和我们吃烤鱼,一会儿周某3和李某1去李某1那里,我们在县医院门口等,看见李某1的楼上下来一个较矮的女生,在楼下与周某3谈话,鄢忠战就走上去,我听见鄢忠战说他只找吃烙锅的女生的麻烦,鄢忠战回来后就说有人惹到他家女的。8月2日我和鄢忠战、肖某1三人坐火车去贵阳,在火车上时一个自称昨天与周某3说话的那个女生打我的电话,说要找鄢忠战,电话中就骂鄢忠战,在那女的打电话给我之前,还有男生打我的电话找鄢忠战,电话一接通就骂鄢忠战,还问鄢忠战在那里,打电话来骂鄢忠战的有两个男生和一个女生,电话有五六次,鄢忠战说到织金再找他们打架。8月3日,我们回织金,鄢忠战找到周某3谈了一会后叫我打电话给李某1,叫李某1将他们喊出来,我打通李某1的电话后,鄢忠战直接接过电话和李某1说,叫李某1发对方的号码过来,收到号码后鄢忠战拿我的电话打发来的电话号码。鄢忠战叫我和肖某1骑车去找刀子,我打电话问郑佳庆那里有刀子没有,并和肖某1去找到郑佳庆,郑佳庆到他家拿刀子下来给我,刀子有七十厘米长,宽六七厘米,没有刀鞘。我们回到小广场,鄢忠战已经喊得陈长效等六七个人过来,鄢忠战说对方的人已经到小广场了,叫到小广场,之后有一二十个男生从幼儿中心方向走小广场,鄢忠战说那边人来了,大家就顺着县医院的方向跑过去,有一个人起身时还有钢管落在地上的声音。我和龙圭及他女朋友没有一起去,肖某1则骑车往三中方向走,没有去。后我们在双堰塘小广场看见人往县医院方向走,鄢忠战就冲上去,两帮人就相互追起来,还听见有人喊站到,最后从县医院下来的这帮人就被鄢忠战们追。后我们到外环路找他们,鄢忠战称孙福权给他说对面的人被杀到了。

24、证人肖某1证实:8月1日,我与鄢忠战、刘某1及鄢忠战的女朋友周某3一起到刘某1的女朋友李某1那里去吃烙锅。我们走时就听见好像他们三个男生骂我们,周某3也说好像听见的,我就给鄢忠战说,鄢忠战说要回去问,李某1说算了。我们就去吃烤鱼,途中李某1接到一个电话,说她家里来人了,叫她快回去,李某1和周某3就先回去,我们随后也跟着去,到后李某1和周某3发现没有来人,是李某1的那个女性朋友骗她,还说话气李某1,周某3就在旁边和那女的搞闹起来,鄢忠战就将周某3拉过来,对那女的说有什么不舒服叫她男朋友来找鄢忠战,不要找周某3,随他玩什么。8月2日,刘某1、鄢忠战到贵阳,在上火车前刘某1接到李某1的电话,说了几句话后就叫鄢忠战接,鄢忠战接到电话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乱骂,对方应该是那女的男朋友,鄢忠战说有什么事情等从贵阳回来。我们上火车后对方一直打电话来,鄢忠战接电话和对方骂了分把钟的时间,接着对方一打来,鄢忠战又和对方对骂。8月3日下午,我们回织金,问对方来找周某3没有,周某3说没有,只是打电话来乱骂她,鄢忠战说要去找对方,我和刘某1还对鄢忠战说没有打法,鄢忠战不听,我们就一起到鱼山,在那里遇见陈某1,鄢忠战叫陈某1在那里等他,叫刘某1去找东西,刘某1说要我和他去,鄢忠战就拿摩托车给我们骑,我和刘某1到县政府那里,约半个小时后刘某1手里拿得有布包起来的东西。我们就去大灯脚,在那里看见陈长效、龙某2、鄢忠战、陈某1,鄢忠战拿刘某1电话翻出来打对方的号码,先说了几句后拿给陈长效接,陈长效就问对方喊了谁,对方说喊了李应鸿,陈长效说不认识,他们打电话的目的就是确认对方是否有认识的人,如果有认识的人就说和算了,不认识就和对方打架。后来确认没有认识的,就挂了电话。鄢忠战叫陈长效打电话叫孙福权来,陈长效打后就一直打电话给对方约定打架的地点,后鄢忠战自己和对方约定在双堰塘小广场。半个小时左右,孙福权和一个人就来了,孙福权就打电话约人,后我们就到双堰塘小广场,刘某1将从政府那边拿来的用布包着的东西放在草丛中。半个多小时后,我看见孙福权和十多二十个人跑过来,其中有一个人的钢管还从身上落下来,叫鄢忠战打电话给对方,我就去买烧烤吃去了,等我回来看见人都不在那里了。8月5日那天,龙某2拿他手机上的信息给我们看,说那天晚上的人死了。

25、证人周某3(又名周某5)证实:我和鄢忠战以前是男女朋友关系。8月1日晚上,我和鄢忠战、刘某1、肖某1在县医院附近刘某1女朋友处吃烙锅,我们没有吃,我觉得无趣就喊走了,我们出来时肖某1听见吃烙锅的一个男生骂我们,说哈B些,吃饱了来搞哪样,鄢忠战就回骂,吃烙锅的人没有听到。我们就到西二街吃烤鱼,刘某1的女朋友后面也来参加吃,途中刘某1女朋友的妹就打电话来,说她家有个姨妈要到她家那里住宿,让她赶快回去。于是我们陪她回家,到县医院附近,刘某1、鄢忠战等人站在路上,我陪刘某1女朋友回家,家中没有人,我们出来在离她家住处十多米的地方找到刘某1女朋友的妹,当时还有一个参与吃烙锅的女生,刘某1女朋友就和那个女生发生口角吵起来,我上去劝,那个女生就和我吵,语气不好听,我就去给鄢忠战、刘某1讲,鄢忠战就去问那个女生是生谁的气,并问刚才是谁骂我们,那女生没有讲是谁骂我们,鄢忠战拿手机数据线给我,我就准备拿数据线去打这个女生,被鄢忠战拦住,鄢忠战说如果她看我不爽就去找他,他叫小黑。8月2日早上,鄢忠战打电话给我说他和刘某1、肖某1要坐火车去贵阳玩。到了下午,鄢忠战又打电话说他们到贵阳了,并说刘某1的女朋友打电话给他们讲那个女生找我,还有一个男生打电话骂他们,叫他们回织金来讲,我说我没有惹她,鄢忠战叫我不要管,等他们回来再说。8月3日晚上8、9点钟,鄢忠战、刘某1、肖某1和陈某2到西二街足疗城去找我,叫我出去玩,我说要等一个朋友没有去。他们走后,我打了两三次电话给刘某1,刘某1、鄢忠战一会说他们在鱼山,一会说在东门上、一会说在沿河路、一会又说在双堰塘,并说在那里等人。约两个小时后,鄢忠战、陈某2到西二街足疗城找我,我见鄢忠战的外衣不见了,只穿着T恤衫,鄢忠战说他们打架伤到人了,外衣丢了,并喊我拿300元钱给他,他明天要出去,我就拿300元给他,他和陈某2就走了。

26、证人龙某2证实:2015年8月3日晚,鄢忠战打电话叫陈长效帮忙打架,说在鱼山小广场等我们。我和陈长效到小广场,看见刘某1、肖某1、肖成林、陈某1、鄢忠战等人。在等对方的时候,鄢忠战打电话给对李应鸿,说在县医院。鄢忠战挂了电话后,陈龙和刘某1骑摩托车去县医院看对方的人在没有,回来说对方没有在医院。鄢忠战打电话问对方的人在哪里,又叫刘某1去找打架的刀子,刘某1骑摩托车去找刀子。在刘某1去借刀子的时候,鄢忠战打电话喊孙福权来帮忙,几分钟后孙福权带两个人来。鄢忠战说小广场有监控,去双堰塘小广场。到小广场后,孙福权带的两个男生又带得一帮人从中心幼儿园出来,有二三十个。鄢忠战打电话联系对方后喊大家去县医院。除了刘某1、陈某2、肖某1没有去,其余的人都去的。在路口遇见四五个男生和两三个女生,对方中间有一个女生说要打的人就是我们。当时我们已经走错过了,鄢忠战走上来给陈长效说就是这些人,并挥手喊孙福权喊来的人,孙福权喊来的人跑上来问鄢忠战要打不打,鄢忠战喊打。除了我、发旺、高某没有冲上去外,陈长效、孙福权、鄢忠战、孙福权喊来的人些冲上去和对方打。我见孙福权喊来的人有一个拿钢管,其他人我没有看,对方的人有一个男生拿一把长刀,孙福权喊来的人拿钢管和对方拿刀子的人对打。我们这边人多,冲上去将对方的人打散,孙福权喊来的人有几个围上对方提刀子那个人打,我看见对方的人有一个往半边桥方向跑,孙福权喊来的人就去追,后来我就没有看见了。我没有看见鄢忠战、陈长效、孙福权是如何和对方的人打,但他们是冲上去打的。刘某1曾劝鄢忠战不要打架,说没有打法。向某2、高某打架的时候在场,但没有参与打。刘某1、肖某1、陈某2打架的时候没有在现场。

27、证人喻某1证实:8月3日晚,我和杨浩东在保险公司四楼与杨幸福等人玩。9点半左右我们就走了,10时许在174转盘的那里时孙福权打杨浩东的电话,喊我们快去鱼山大灯脚那里,说在那里被打了,杨浩东就喊我和他到鱼山大灯脚,遇见孙福权和一个男生,杨浩东打杨幸福的电话,说在鱼山被人家打,叫杨幸福快来。几分钟后杨幸福们坐了两辆出租车来,的杨幸福、林小康、赵某2、小伟、谭某、赵忠、蚊子、张某1,蚊子下车时提一个红色的口袋。后孙福权喊我们去双堰塘小广场,在那里遇见孙福权喊来的六七个人,这时杨幸福等就拿蚊子提的口袋的东西分,我看见杨浩东、张某1、林小康、谭某每个人分得一根钢管,杨幸福在口袋里拿得一把刀子,刀壳和手柄都是迷彩的,刀壳是布的,有30厘米左右。后我们大家就往县医院方向走,和对方的人错开,孙福权喊去的两个男生给孙福权说,刚刚遇见的那帮人就是对方的人,孙福权就喊他喊去的一个穿灰色背心的男生去喊对方的人站住,穿灰色背心的人就冲上去骂对方并喊站住,对方的人就提着三四把刀子冲上来,杨浩东、杨幸福、林小康、谭某、赵某2、小伟、赵忠、张某1、蚊子、我和孙福权喊的人就冲上去,我看见杨浩东、谭某手中拿得一根钢管,剩下的两根钢管不知道是谁得,对方有一个男生提刀子对着我们来,我和林小康、蚊子、孙福权喊来的一个男生就跑到旁边新修房子的里面找东西,林小康拿得一根木棒和一块砖头,蚊子拿得一根木棒,我拿得一半截砖头,孙福权喊去的人也拿得一根木棒,等我拿得东西后他们的人都散了。

28、证人文某1证实:8月3日晚,我和林伟、张某1在保险公司四楼上玩,杨浩东喊一个卷头发的男生来喊我们去打架,当时张某1、林小康、胡某2、林伟和我在。胡某2、林小康先去鱼山,半个小时后我和张某1及卷头发男生坐出租车去鱼山台球室,林伟下到保险公司一楼又回四楼上去,马士兵没有去。我们到后,杨浩东已喊得一些人到台球室那里,我们又到小广场去会合。后来说要打的人从县医院的路上走过来了,叫我们走朝县医院去,我们刚走到双堰塘过来的岔路那里,遇见八九个男生和两三个女生,双方走错过,杨浩东和另外一个带头的人说是不是这些人,后来说是的,这时我看见杨浩东跑在前面,后边的人喊冲,大家就冲上去打。对方的两个男生就从一辆踏板车上拿出两把砍刀追杨浩东他们,我们这边的人就跑,林小康跑去将装板凳脚的袋子拿出来,杨浩东得一根板凳脚,林小康得一根,其他人有的提木棒,有的提砖块,又返回追对方的人,我跟着跑过去,看见杨浩东们朝半边桥方向去,我和张某1及两个人赶后去,后来我跑到雨洒金桥上看见有人朝将军街菜场方向跑去,我跟着跑,听见一个人说杨浩东被抓了。

在打架之前,张某1和赵某2在保险公司四楼上拆得四根板凳脚。打完架后我去四楼,杨幸福说他打架的时候杀了三刀,谭某说他开始的时候用甩棍和那些人打。十多分钟后张某1接到一个电话,听声音是杨幸福的女朋友,我听见杨幸福在旁边说叫他们将刀子丢了,张某1就去卧室看见有刀子,将刀子递给我,叫我将血洗了,我将刀拿到厨房用洗洁精洗干净,用抹布将刀擦干净拿给张某1,这时马士兵来,张某1给马士兵说打架杀到人了,让马士兵将刀子丢掉,叫非洲鸡骑摩托车带马士兵去丢,他们就走了,刀子丢在什么地方我不清楚。

29、证人杨某3证实:8月3日晚上,杨浩东打电话给张某1,说他在与鱼山出了点事情,叫张某1带人过去帮忙。张某1接到电话后说在鱼山出事了,叫大家帮忙打架。张某1、林小康共7个人就出去,我一个人在家中睡觉。

30、证人龙某3证实:当晚胡某2玩杨幸福手机的过程中,接到杨浩东打杨幸福的手机,胡某2接完电话后说杨浩东在鱼山和人家说事情,所有男生就出去。后来坐大龙开的车去以那的途中杨幸福叫我给张某1说把刀子洗干净,林小康说拿甩丢了,我就按他们要求给张某1打了电话。大龙知道杨幸福拿刀子杀人的事情。

31、证人向某2证实:2015年8月3日晚上,我和高某在织金县城关红凯网吧上网,陈长效的兄弟小维维打电话叫我快去双堰塘小广场,称陈长效有事情。我和高某到雨洒金桥时,陈长效打电话叫我们去双堰塘小广场,到后我看到陈长效、小维维、肖某1还有两三个不认识的男生,我问陈长效有什么事情,陈长效说是鄢忠战惹的祸,于是我和高某就走了。

32、证人高某证实:2015年8月一天晚上8、9点钟,我和向某2在红凯网吧上网,向某2接了一个电话便叫我和他去双堰小广场,去后那里已经有五六个男生,其中一个叫鄢忠战,一个叫陈长效,鄢忠战那边的人又打电话喊来十多个人。鄢忠战与对方联系,一会说约在外环路打,一会说在步行街打,又说对方从县医院方向过来了,大家就往县医院方向走,我和向某2朝前走到县医院下面就遇见付文某2、周某2等六七人往双堰塘方向走,他们到双堰塘岔路走鱼山的地方时与鄢忠战等人擦肩而过,刚过几米远,鄢忠战那帮人就转身说要打架的人就是这帮人,并冲向付文某2、周某2等人,我看见付文某2、周某2那帮人突然拿出东西来,鄢忠战这帮人就在路边找木棒等,两帮人打在一起,打了几十秒钟就打散了。当时我和向旺离打架的人有十几米远,因天黑没有看清楚是哪些人追哪些人。

33、证人喻某2证实: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和杨浩东等人去钓鱼,当时我们拿得有一把军用刺刀,有三四十公分长,两三公分宽,手柄是迷彩色的,单刃,刀上有一颗灯,刀壳是迷彩色布的,之后刀子被杨浩东拿去了。这把刀子是3年以前朋友送给我的。

34、证人鄢某、赵某1证实:我们知道我儿子鄢忠战参与打架之后,将鄢忠战送到织金县公安局来投案。

35、同案犯鄢忠战供述:2015年8月1日晚上9时许,李某1打电话喊去吃烙锅,我和肖某1、刘某1、陈某2、周某3就一起去,在李某1家中有三个男生及三四个女生。在吃烙锅的过程中,刘某1发烟给李某1的朋友抽,他们没有接,他们喊我们吃,我们也没有吃。我们坐了大约十多分钟就走了,一下楼肖某1就给我们说刚才听见在李某1家里的三个男生说我们是哈B,刘某1就问要不要去问名字,我就说走了。后我们去吃烤鱼,途中李某1的朋友打来电话喊李某1快回家,说家里来人了,李某1和周某3就先去,我们赶后。后来周某3和李某1来路口边给我们说李某1的朋友骗李某1的,我就冲上去,找李某1的朋友给我们道歉,没有找到人,于是我们从李某1家下楼来,在楼脚遇见我们其他几个人,周某3说李某1的朋友是将她骗回来,周某3说要喊她朋友出来说清楚,周某3和李某1上去在说的过程中,周某3说为什么要骗我们之类的话,周某3还从包里拿出数据线准备打李某1的朋友,被李某1拦住,后来我就将周某3拉走了。8月2日中午,我和刘某1、肖某1去贵阳,在车上的时候,周某3打刘某1的电话说对方的人喊去说,我说我们回来再说。挂了电话后,李某1的朋友找到刘某1的电话,打刘某1的电话问我们在哪里,叫我们回来说,如果不说清楚,在哪里遇见我们就将我们杀了。8月3日晚上9时许,我们到织金后,到鱼山我用陈某1的电话打陈长效的电话。到鱼山后,陈长效问对方的人是哪些,我说不认识,陈长效找到对方的手机号码用陈某2手机打给对方,陈长效接的时候开的是扩音,对方是一个女生接的电话,陈长效问对方是喊谁来说,对方说是李应鸿,对方喊我们去政府那里。挂了电话后,我问陈长效要不要喊孙福权,陈长效说可以喊的,于是陈长效用陈某2的手机打给孙福权说鄢忠战这里有事情叫来帮忙,我们在鱼山脚,孙福权和他们两三个朋友一起来,孙福权问我是什么事情,要不要喊人,他还有一帮朋友在喝酒,我说可以,孙福权就打电话,在我和陈某2去接陈长效的时候,刘某1和肖某1骑车找他的朋友借刀子,刘某1和肖某1回来时拿得一把刀子,有二三十分公分长,我喊刘某1拿放在鱼山小广场的洞里面,在鱼山时我还问要不要打电话给向某2,陈长效说可以并打电话给向某2,打完电话后陈长效和孙福权就喊我们去小广场,在走的时候向某2和高某已经在那里了,这时我们共有七八个人,分别是我和高某、向某2、龙某2、陈长效、孙福权、肖某1、刘某1及他的一个朋友,后来我喊刘某1先拿走他借来的刀子,怕他被抓,于是刘某1就拿着他找来的刀子往三中方向走,我也将我的车骑到大斧头去放着,这时向某2打电话给我说对方的人来了,让我快去双堰塘广场,到双堰塘时广场有十多二十个人,孙福权给我说对方的人从县医院带人过来了,除了刘某1和他朋友,其余人全部往县医院方向走,双方在路口错过,叫杨浩东的人问我是不是错过的人,我说是的,孙福权问我要不要打,我就喊打,我们所有人就全部冲上去,我看见对面的人从摩托车上抽刀子过来,我就跑开了。我往雨洒金桥方向跑,转脸看见陈长效、龙某2、肖某1站在修房子的水某,还有两个对方的女生站在路上,我就去和陈长效他们会合。在双堰塘小广场的时候我看见孙福权喊来的那帮人手里拿有钢管、刀子之类的东西,至于对方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在鱼山大灯脚之后,陈长效就知道对方的电话,地点是陈长效约的,用的是陈某184××××3435的电话。我们打架的时候刘某1没有在现场,因为当时他拿得有刀子来,我叫他拿走。陈长效、龙某2、肖某1、向某2、高某和我在这个过程中都没有拿东西,是孙福权喊来的人拿得有东西。

36、同案犯张某1供述:8月3日晚上,杨浩东打电话给我们说在鱼山被打,喊我们去帮忙。我和林小康、文某1三人坐车到鱼山,看见杨浩东和一帮人在鱼山大灯脚,有一二十个人。后来在县医院下面的十字路口处的时候,有十多个人从县医院方向和我们对走过,就有人说要打的就是这帮人,我们这帮人就冲上去,还没有得打我看见对方几人提得有刀子,我就从十字路口往县委方向跑,后面也有人跑。后我跑回来在文某1那里拿得一根钢管,我又冲上去,看见有人对打,见我们冲上去,对方的那个人就朝新修房子的方向跑,我们就追,杨幸福先追上去,我跑上去后那个人已经倒在地上了,我用从文某1那里得的钢管打了他的身上几下,当时打的人太多,打后我就和杨幸福跑了,到保险公司后面我住的那里。杨幸福给我说他得那个人杀了三刀,杀肚皮一刀、胸口一刀、背部一刀,杨幸福还拿刀子出来给我们看。林小康问杨幸福刀子放在哪里,杨幸福说放在灯笼里,林小康喊拿出来,不知道是谁拿出来,刀壳上杀了一个口,杨幸福说打那个人的时候刀子拔不出来,他就套着刀壳杀对方。后来林小康打电话给大龙说出事情了,让大龙开车来接他们去以那,大龙来到四楼后,林小康说杀到人了,对方可能要死,他们就走了。去的人有杨幸福、龙某4、林小康、张某2、陈某3、林伟。过了七八分钟,我记不清是哪个打我的电话,让我找刀子洗了并丢掉,我在找刀子时没有挂电话,之后文某1找到刀子用洗洁精洗干净,马士兵就来了,我叫文某1拿刀子丢了,文某1又喊马士兵拿丢了,我也在旁边喊马士兵丢了,这时非洲鸡也准备回家,我叫非洲鸡骑车带马士兵将刀子丢在水深一点的地方。过了十多分钟马士兵就回来,我问丢没有,他说丢了的。非洲鸡参与打架的,但是我没有看见他打架的过程。

37、同案犯陈长效供述:2015年8月3日晚上10时30分许,鄢忠战打电话给我说他被人打了,叫我去帮忙打架。不久,鄢忠战骑车到我家门口带上我和龙忠云到鱼山小广场,有肖某1、陈某2、刘某2及一个女的在。鄢忠战拨通对方的电话后把电话给我,我就问对方事情的经过,对方就在电话里骂我们,并喊我们去五中打架,我给对方说我叫陈长效,对方讲认球不了,我有些生气就喊对方在五中等我们,我们马上去五中。挂电话后大家就商量说去五中怕吃亏,打架的地点由我们选,我又拿鄢忠战给我的电话打给对方,喊对方到鱼山小广场来打。鄢忠战说再喊点人来帮忙,并叫我喊孙福权来帮忙,鄢忠战拨通孙福权的电话后我就在电话里说肖某1着打了,叫他来帮忙。不久,孙福权就带起两个男生来,后来孙福权又打电话喊得一帮社会上的男生来。后我们就往县医院走,到离县医院几十米远的地方和一群人走错开,大家就问鄢忠战是不是那帮人,鄢忠战说是的,大家问鄢忠战打不打,鄢忠战说打,鄢忠战就冲过去打对方,我们也跑去帮忙,对方有人拿得刀子和我们打,我跑到离雨洒金桥几百米远的地方停下来,因为当时场面是乱的,我就站起不敢打人,怕打错,一个胖子来打我,我让开又跑往雨洒金桥。事发时我什么东西也没有带,也没有得对方打,我们这边的人里只有孙福权喊来的人拿有钢管和对方打。对方有几把刀子。

38、同案犯胡某2供述:8月3日晚,杨浩东打杨幸福的电话说在鱼山大灯下有事情,喊我们去鱼山,杨幸福拿得一把刀子,不知道是哪个拿一个口袋装了三根钢管,是赵某2提,我们打车到后在那里站一会儿,杨浩东和他的一个朋友叫我们去双堰塘小广场,在那里我听到对方的人打电话给杨浩东的朋友,说他们在县医院,杨浩东的朋友就喊全部去县医院,刚到铁门边的时候,对方的人已经和我们错过了,杨浩东的朋友鄢忠战说下面这些人就是对方的人,鄢忠战就冲过去打对方,没有得打就跑回来,谭某就提两根钢管冲过去和对方的人打,当时张某1和我不认识的人冲上去打,但是张某1没有得打,对方的人有三四个男的和几个女生,我看见打起来,我就跑到雨洒金桥修房子的水某,在那里找木棒,没有找到然后我就跑回来,看到半边桥上有我们这面的人,没有对方的人,我们这面的人有谭某、赵某2、杨幸福和几个不认识的人,我看见杨幸福拿有一把刀子,三哥拿的是钢管。后来回保险公司的路上,杨幸福说他杀了对方三刀。在我们睡的房间里,杨幸福拿杀人的刀子放在柜子上,刀子上有血。后来张某1接到杨幸福的电话叫十四岁的那人将杨幸福杀人的刀子洗了拿去丢了,洗了以后那个人不去丢,是非洲鸡和染紫色头发的人拿去丢的。

39、同案犯付文某2供述:8月3日中午,岳朝银打电话说有人和她约好打架的地方,问我要不要帮她,我说我在贵阳,叫她去和对方说好就可以了。下午我回织金的时候,岳朝银说她已经和对方的人将地点约好了。晚上11点过,岳朝银打电话给我说对方的人打电话来找她了,叫我快点去县医院门口集合,并叫我打电话给周某2说她打架的这件事情,我打电话给周某2说岳朝银和人打架,问要不要帮忙,周某2问对方的人是谁,让我在QQ上和他说,我在QQ上给周某2说对方的人叫鄢忠战,是去说好,不一定是打架,周某2回复马上到,我还把周某2的电话给岳朝银。过了十多分钟,岳朝银又打电话给我说她喊的人都到了,周某2也到了。我就去县医院,只看见岳某和她哥站在一起,岳朝银来后和周某2说话,途中岳朝银拿电话给周某2接,我听见周某2说我们走一半你们走一半,挂了电话后岳朝银问周某2说什么,周某2说对方一些小崽崽些,说好算了,岳朝银说她不服,在此以前鄢忠战一直骂她,还说看她哥不顺眼,周某2问是哪个,岳朝银就指她哥给周某2看,之后周某2叫我们往双堰塘方向走,让我们不要说话,他和对方的人说,我们走到岔路口边的时候,岳朝银们指着和我们错过的一帮人说就是这帮人,我听见对方的人喊打,就拿着刀子冲上来打我们这面的人,因为我走在后面,我看见对方的人冲上来打我们这面的人,我就往县医院方向跑了,到二中旁边我就打车回家。过了几分钟的时间,岳朝银就打电话给我说周某2被杀了。之后我们去县医院看周某2,岳朝银不准说周某2是谁喊来的,杨某2说这件事情是躲不掉的,于是岳朝银给我说叫我不要将她说出来,否则她哥会报复我。之后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了。

40、同案犯马士兵供述:我到保险公司后,张某1和文某1说打架并说杀到人了,没有说打架的具体情况。张某1喊非洲鸡将刀子丢了,非洲鸡说他怕,让我和他拿刀子去丢,当时没有说丢在什么地方,张某1就将一把用绿色布壳装的刀子给我,刀子有二三十厘米长,上面有一个灯,可以扭动,刀背上有齿齿,当时我还将刀子拿出来看,刀子上没有血。我和非洲鸡走的时候我拿一块毛巾包着,非洲鸡骑摩托车带我去西湖桥上,我将刀子丢在桥下的河里。我拿刀子去丢的时候,张某1给我说过的刀子是杀人的刀子。

41、被告人杨幸福供述:8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林小康、胡某2、张某1、赵忠、我女朋友龙某4等人在保险公司四楼的房间玩,杨浩东就打我女友的电话,胡某2接电话后给林小康说杨浩东叫去打架,说杨浩东被人打了,胡某2在房间的煤堆处拿了一把军用刺刀放在一个口袋里,不知道谁拿4只板凳脚放在口袋里,胡某2就提刀子和铁管下楼。我们5人打车到鱼山台球室那里去,当时杨浩东和另外两个男生在那里,我们就将刀和铁管分了,当时我没有分得东西,后来我跑到小广场那边去,杨浩东的朋友喊得十多个男生在小广场的亭子边来参与打架,等了半个多小时,大家就朝医院方向走,到双堰塘边路口处的时,遇到对方的人,有3个女的和5个男的,不知谁说要打的人就是这些,是帮鄢忠战打,鄢忠战先冲上去,对方5个男生就拿出刀来,我们的人就被他们追,后来我们的人就在路边拿砖块,大家就反追对方,一个男生就被我们的人追上了,我不知在谁手中拿到胡某2带去的刺刀,我追上那个人,他往半边桥方向跑,因没有翻跳上去就滑到,我跑上去后就用左手抓住他的颈部后边的衣领,右手用军用刺刀杀了他的胸口部位一刀,然后又杀了他的右边腹部一刀,最后又杀了他的背部一刀就不敢杀了,胡某2和住在保险公司四楼与我们一起去的那个人和鄢忠战等四五个人就上去一起殴打被我杀到的男生,杨浩东、林小康、胡某2用板凳脚打那个人,赵忠和鄢忠战喊来的人用手和脚打,鄢忠战也参与打,后来我喊他们不要打了,快走了,然后大家就跑了,我们就回到保险公司四楼上,我将杀人的刀子放在阳台的灯笼里,后来又从灯笼里将刀子拿出来放在脚被拿去打架的凳子上。后来林小康叫我快走并打电话给大龙,叫大龙从三甲开车接我和我的女朋友及林小康和他的女朋友,大约在凌晨大龙接到我们先到以那,没有找到地方又去桂果,第二天早上小康康和他女朋友就走了,我女朋友中午才走的,我在山上待了两天就回织金白岩的老家了。

我们在去以那的路上给大龙说打架的事情,还说杀到人,大龙问老火不,我说这次死定了,杀到的人最致命的是胸口的那刀,我还拿我女朋友龙某4的电话打给张某1,叫张某1将刀子上的血迹洗了,因为林小康说刀子上面有我的指纹,张某1找了一两分钟才找到,找到以后我就让他将刀子丢掉。刀子是一把军用刺刀,长约20公分,单刃,宽约2至4公分,刀柄上有颗灯,刀壳是布的迷彩的。打架的原因是因为鄢忠战被打,鄢忠战是杨浩东的朋友,我们是帮杨浩东的忙。我们在将军街遇见赵忠、杨浩东们,我给杨浩东说杀到对方三刀。

42、被告人杨浩东供述:8月3日晚上9时许,孙福权打电话叫我帮忙打架,我和喻某1到鱼山与孙福权会合,孙福权叫多喊几个人打架,于是我打杨幸福的电话,接电话的人是赵某2,我说我在鱼山打架,赵某2说他们马上来。过了七八分钟,赵某2和谭某、杨幸福、赵忠、胡某2、张某1、林小康、非洲鸡、小文子就来了,杨幸福手中提一个黄色袋子,里面有四根钢管。之后我们就在双堰塘小广场那里与鄢忠战喊的人会合,然后鄢忠战与人骑摩托车去医院看,十多分钟后回来说在医院上边的路上,孙福权就说走过去,鄢忠战就打电话叫对方的人走过来,鄢忠战就带全部的人往县医院走过去,走到路上就遇见对方的人,双方的人走过了以后,鄢忠战就说是这帮人,孙福权就说为什么不打,鄢忠战说不知道,孙福权说这么多人会怕打不赢不是,鄢忠战就叫对方的人站住,我们一帮人就冲向对方,离对方有一两米远的距离时我看见对方有三个人就拿出袋子,有两人追着我们砍,我就往县医院方向跑,到半坡我回头看见我们的人在追对方,我跑回去看见谭某和杨幸福在和后来死的那个人打,谭某手里拿一根钢管,杨幸福没有见拿有东西,后来死的那人跑朝半边桥,谭某和杨幸福就追那个人,我们这边的人就追着,我追上时看见谭某、张某1、赵忠、文某1、赵某2等人围着倒地的人打,谭某是用钢管往那人身上乱打,打中背部、头部,张某1也是拿钢管往那个人身上乱打,杨幸福用脚踢,赵忠、赵某2用钢管打,张某1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根钢管给我打,他手里还有一根钢管的,我用钢管打了那人背部两钢管,不知道是谁拉着我就跑了,我跑到将军街菜场口时我的钢管掉出来就被警察抓了。

43、被告人林小康供述:8月3日晚上10时许,杨浩东打电话说在鱼山小广场那里可能和李应鸿要打架,我和赵某2、林伟、赵忠、张某1、文某1、谭某、杨幸福就一起到鱼山台球室找到杨浩东,杨浩东和孙福权、小欢欢在一起,杨浩东说李应鸿那边的人已经去拿刀子了,问我们带起刀子没有,我们说没有,然后我们就一起到小广场,看见鄢忠战等十几个人在双堰塘小广场,鄢忠战打完电话后跟杨浩东说一起过去,刀子已经叫人去拖了,杨浩东就叫我们一起跟着鄢忠战那边的人一起走,约二十多人朝县医院方向走,遇见对面有十几个人,对面的人看见我们以后有两名男子从身上拿出两把东洋刀准备朝我们砍,我和林伟、赵某2、赵忠、文某1、张某1及另一个男子就从半边桥朝雨洒金桥方向跑,到将军街菜场处等其他人,过了五六分钟,谭某和杨幸福就来找我们,谭某说和杨幸福提四根钢管与对方的人打,对方的人有一个男的提刀子砍,被打睡在地上了,说完我们看见杨浩东朝我们这边跑来,然后两名特警叫我们不要动,我们就朝将军街菜场里面跑,到北门信用社对面时杨浩东就被抓了,我们回到保险公司宿舍四楼,杨幸福就说他杀了那个人三刀,还将刀子拿出来,我看刀子还有血就说赶快将刀子洗了,林伟当着大家的面说这个事情不准乱说。杨幸福就说要准备走,于是我和林伟就分头打电话借钱未借到,我说只有先到乡下去,我给大龙打电话,叫他开车送我们去乡下,陈某3打电话给他一个以那的朋友,于是我、张某2、林伟、陈某3、杨幸福、龙某4、谭某就坐大龙开的车去以那,陈某3的朋友不答应我们去他家,林伟就打电话告诉他哥林某说去他哥家,我们就从以那到桂果,到东门三中铁门处时谭某就下车回家了。在桂果的时候约6时许,大龙带林伟、陈某3先走,天亮后我打电话叫大龙接我回到保险公司,剩下杨幸福和龙某4在桂果。大龙送我们的时候,在车上杨幸福就说出大事了,龙某4也打电话叫张某1将刀洗干净拿丢在河里。

44、被告人赵忠供述:2015年8月3日22时许,我和林小康、林伟、杨幸福、我哥赵某2、谭某、张某1、三个女生等人在保险公司宿舍四楼玩,杨浩东打电话来给我们,说什么我不知道,林伟和林小康就说男的走,女的留下,杨浩东在鱼山被人打,喊我们过去,去时不知道是谁在房间中拆得四只板凳脚钢管装在袋子里面,拿得一把军刺刀放在装板凳的口袋里,文某1就提起和我们一起下楼去,我们打了两个出租车到鱼山大灯脚台球室边,林小康问杨浩东是什么事情,杨浩东说他一个兄弟惹到事情,喊我们去帮忙,杨浩东的朋友说他们还有人在双堰塘小广场,杨浩东和他的那几个朋友就喊去双堰塘小广场集中,到后杨浩东的那个朋友就打电话问对方要打架的人在什么地方,对方说在二中,杨浩东的朋友说双方走来相遇,一边走一半路程,林小康在旁边说如果走去相遇,要讲就几秒钟,如果不讲就打,走到双堰塘分路走鱼山的地方遇上对方的人走错过,有四五个男生,杨浩东的朋友说要打的就是这帮人,林小康要讲就讲几秒钟,不讲就打了,杨浩东的朋友说不讲了,林小康说不讲就上去打,于是林小康、杨浩东及杨浩东的朋友冲上去打对方,我没有冲上去,林小康们冲上去被对方拿出刀子打跑回来,谭某又喊我上去帮忙,我们就冲上去,谭某拿得两根钢管,杨浩东拿得一根,刀子不知道在谁的身上,对方看到我们冲上去的人多就跑了,有三个拿着刀子的往东门上方向跑,谭某先冲上去和死者打,谭某拿得两根钢管,死者拿得一根东西,二人对打,死者看到我们冲上去后就朝半边桥方向跑,我们就分成两帮追对方的人,我和林小康及另外五六个人男生去追跑往东门上的三个男生,谭某、杨幸福、杨浩东等去追死者。我们这边的人追到双堰塘警务室没有追到对方那三个人,就返回分路走到鱼山的岔路口边,赵某2说谭某他们几个往半边桥方向追人去了,我们走到雨洒金桥后,谭某、杨幸福、杨浩东、张某1、林伟也往雨洒金桥汇合,谭某喊大家分散走,怕被警察抓,我和谭某、杨浩东三人往将军街菜场里面走,走出将军街菜场卖肉的地方杨浩东就被抓了,我和谭某走到保险公司四楼,谭某把钢管装在板凳上就走了。杨幸福从腰上拿出我们从保险公司四楼上拿去的军刺刀,刀子上全部是血,刀壳都被杀穿了的,杨幸福说他杀了对方四刀,把那个人追滚在地上,把对方提起来后,他一刀捅去,捅在肚子上,第二刀捅在胸口,有两刀杀在背上,小幸福把刀子放在桌子上,我拿来看,看到刀叶上全部是血,我就问杨幸福为什么刀叶上全部是血,杨幸福说几乎全部杀进去,刀子差不多拔不出来,后我哥赵某2来就喊我回家了。

45、被告人岳朝银供述:8月1日晚上,我妹岳朝银的同学李某1喊去他家吃烙锅,当时有我表哥龚小亚和胡某1、杨某4、李某1等人,吃了一会李某1就打电话喊她的男朋友来吃,她男朋友就带了三个男生和一个女生来,吃好后李某1的男朋友们有事先走,刚出去快要下楼的时候,胡某1正在和杨某4开玩笑骂了一句“哈B”,当时李某1的男朋友们没说什么。当晚12时许,李某1就和白天带来的那个女生找岳某问胡某1和龚小亚的名字和电话。8月2日,我在龚小亚家帮忙,李某1到龚小亚家拿电话给龚小亚接,说李某1的男朋友打来电话,龚小亚接电话时是按免提,对方接电话的人不是李某1的男朋友,而是另外一个叫鄢忠战的男生,鄢忠战在电话中叫龚小亚等倒,他们第二天回织金,当天李某1也拿她男朋友的电话号码给胡某1。8月3日晚上10点半左右,龚小亚、岳某几人在我家,龚小亚就接到李某1的消息,说她男朋友从贵阳回来了,叫发龚小亚和胡某1的电话号码给她,发完后龚小亚就接到鄢忠战的电话,说他们从贵阳回来找龚小亚和胡某1们,龚小亚接完电话后就打电话给胡某1,同时也打电话给他一个叫李应鸿的朋友,龚小亚的手机没有电,叫我打电话给李应鸿,我又打电话给付文某2,说李某1的男朋友们来了,问她在哪里。过了十多分钟,付文某2打电话给我说她都到了,而且已经打电话给周某2了。后来我们在县医院门口集合,有我、岳某、龚小亚、付文某2、李应鸿及龚小亚喊的一个朋友和李应鸿的两个朋友,在县医院门口小超市处周某2带起两个朋友过来,李应鸿在县医院门口打电话给他的朋友,问他朋友带东西来没有,他的朋友说还没有。一会,李某1的男朋友就打电话来问龚小亚在哪里,龚小亚还没有得说话,付文某2就喊周某2接电话,我妹就将电话递给周某2,周某2接电话后就往双堰塘,付文某2也喊我们跟着走,几个男生走在前面,到双堰塘旁边县医院下面的十字路口处的时候,遇见两帮人,走错过后,有人说就是打这帮人,那帮人就冲上来打我们,我们就被冲散了,我们往前跑,我怕被打就躲在公路坎下,躲了几分钟后见我妹妹往大府头方向跑,我也跟着跑,到大府头我才知道周某2被杀伤。

46、被告人龚小亚供述:我主动到公安机关来说清楚我犯的错。8月1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岳某、岳朝银等人在李某1那里吃烙锅,当时李某1的男朋友和三个男生一个女生在,当他们离开的时候,胡某1和杨某4开玩笑一个骂一个。凌晨时,岳朝银打电话给我,说和李某1的男朋友一起吃烙锅的女生和男生问胡某1和我的名字,并问是哪些骂他们,那些人在找我们,叫我们注意。8月2日早上7点多钟,岳朝银来我家开的店,9时许岳朝银就通知李某1到我家店里来,来后岳朝银向李某1要了她男朋友的电话号码,我在煮粉见岳朝银打电话说“你到龚小亚家店里来,我有事情给你说”。中午12时许,安某到我家店里,岳朝银就打电话给李某1的男朋友,问昨天晚上要找她的几个男生做什么,还向对方说要搞哪样都可以,她在织金等,对方说他们在火车上,回织金再说,安某接过电话说“你们回来记得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在火车站来接你们”,对方就生气在电话里骂起来,岳朝银就接电话回骂,对方说他们从贵阳回来一个都不放过我们。下午3点多钟,胡某1到我家店里来,向岳朝银问对方的情况,胡某1说要搞哪样都可以。8月3日晚上9点多钟,李某1发QQ信息给我说他男朋友等人要岳朝银的电话号码,当时我在岳朝银家,就拿信息给岳朝银看,我就上厕所去了,从厕所出来见岳朝银在打电话,说有人要打她,叫过来帮忙,岳朝银还叫我打电话喊胡某1过来帮忙,我打后胡某1说马上喊起人来,我刚挂电话李应鸿就打我的电话说到县医院门口了,我就先一个人到县医院门口,李应鸿3人已在县医院门口侧边我家的店门口了,几分钟后安某来,岳朝银们也来了,她走到县医院门口健康路口处接到付文某2及三个男生,其中一个是在当晚被打死的,付文某2来后就说走,我们就朝双堰塘方向走,去找李某1家男朋友们一帮人,到双堰塘桥头的时候,岳朝银就接到一个电话,说我们在双堰塘的桥上,刚才和我们在双堰塘分路走鱼山错过的一帮人就转身,其中一个就说打,那帮人就朝我们冲过来,我们这边骑摩托车的两个人就提着一把刀子下来喊跑,我和付文某2就和从骑摩托车上提着刀子下来的那个男生往三中跑了。当天我就看见李应鸿的朋友从摩托车上拿了一把刀子,其他人我没有看见拿的有刀子之类的。李应鸿喊来帮打架的人我不认识。

李应鸿、安某、付文某2都是岳朝银喊来的,我打电话喊的是胡某1,我一直催胡某1快到医院门口,胡某1和杨成龙是在打架后在县医院门口找到我的。安某没有参与打架,打架之前他骑摩托车送和李应鸿一起的一个男生回家。

47、被告人孙福权供述:8月3日晚上,鄢忠战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鱼山被人打了,叫我赶快去帮他打架,我就告诉小江红和他的朋友,于是小江红和他的朋友就同我一起到鱼山台球室哪里,遇见鄢忠战、肖某1、陈长效、龙某2等人,鄢忠战的手里拿得有两把一尺多长的刀子并叫我喊人来帮忙打架,我就打电话叫杨浩东来鱼山帮忙打架,我打完电话后鄢忠战就拿刀子带起和他一起的那七八个人先到双堰塘小广场去等对方,我继续等杨浩东,后来杨浩东带起小刚刚等七八个人来汇合,每个人都带有一根钢管,然后肖某1骑车来接我们到双堰塘小广场与鄢忠战们汇合。过了几分钟,鄢忠战就喊起我、杨浩东、肖某1、陈长效、龙某2、小江红等人持钢管往织金县医院方向走,与一帮人走错过,鄢忠战说要打的人就是与我们走错过的这帮人,鄢忠战就带头冲过去与对方打,杨浩东带的那帮人以及我和肖某1、陈长效、龙某2、小江红等也跟着冲上去帮忙打对方,我刚冲上去准备打对方,对方的人就拿出两把东洋刀来砍我们,将我们追散,和杨浩东一起的一个老鬼持钢管带起鄢忠战、杨浩东以及杨浩东带的人又冲上去与对方打,先将对方提刀子的两个打倒,又将对方追打得到处跑,我和肖某1、小江红等人没有冲上去与对方打,看见对方被打散,我和大头就往雨洒金桥方向走,之后就回家睡觉了。我没有带东西去打架,是准备用拳脚与对方打。在打架的过程中,对方一个男生被杀到。

48、被告人李应鸿供述:8月3日晚,龚小亚打电话给我,说他妹和几个女生吵架,让我过去帮他打架,说在县医院门口等他,我到县医院门口等了五分钟左右龚小亚就来了,当时我们旁边还有他的一些朋友,龚小亚就喊我们大家一起往三中方向走,才走了几步龚小亚就打对方的电话问对方在什么地方,对方说在三中,于是我就问龚小亚是什么事情,打得成架不,龚小亚说应该打不成,我就说我先走了,如果有事电话给我,后来龚小亚也没有给我打电话。当天去帮龚小亚打架的时候我没有带刀子。

49、被告人林伟供述:8月3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张某1、林小康、文某1、杨幸福、胡某2、陈某3及几个女生等在保险公司的四楼玩,当时我是在房间里用手机看电视,文某1进来给我说有事情,我就出来到客厅问有什么事情,胡某2说是杨浩东的事情并说走,我和杨浩东、张某1、胡某2、文某1就走,到楼下胡某2说是杨浩东帮他的一个朋友,我就说我不去了便返回四楼。约过了两个小时,杨幸福、文某1、张某1、胡某2回来,我问是和那些人打架,胡某2说是和李应鸿们打架。后来林小康回来就问大家如何,杨幸福说杀了三刀,因为杨浩东被抓了,林小康就说他们要走,我就打电话给林某说杨幸福们打到人了,问那里有睡处没有,林某说看一下,陈某3看不可靠就打电话给以那的朋友,林小康打电话给大龙,叫大龙开车送他们去以那。半个小时后,我和张某2、林小康、陈某3、杨幸福及其女朋友就下楼,上车后遇见谭某,就一起去以那,还没有上高速路的时候,杨幸福的女朋友打电话叫四楼上的人把刀子拿丢了,大龙问打到对方的那个位置,杨幸福说杀了三刀,大龙还说你们将我拉进来。在高速路上时,林小康不知道接到谁的电话说对方的人死了。我们到以那以后,因陈某3联系的人的家长在家中,我们就没有去,在回织金的路上,我就给林某打了一个电话说出了点事情,说的过程中杨幸福就拿我的电话去接,说他把人家的脚打断了,林某当时就同意并叫我们去,到东门上谭某就下车了,大龙开车送我们去桂果,到后林某来接我们去他家,林小康、张某2、小幸福及其女朋友在林某家中睡觉,我就和陈某3、大龙回织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朝银、龚小亚等人与鄢忠战等人发生纠纷后,分别邀约他人参与聚众斗殴。被告人杨幸福受杨浩东邀约后在斗殴中持刀刺杀被害人周某2胸背部等处多刀致其死亡,系主凶、主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杨幸福如实供述持刀刺杀被害人周某2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浩东受孙福权邀约后,又邀约杨幸福、林小康、赵忠等人参与斗殴,在斗殴中杨浩东持钢管对被害人周某2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费,在本案审理期间其亲属又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并得到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小康受杨浩东邀约后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忠受杨浩东邀约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朝银为主与鄢忠战等人商定聚众斗殴,并安排、邀约付文某2等人参与,致被邀约参与的周某2被杀死,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小亚积极参与岳朝银商量斗殴事宜,并邀约李应鸿参与,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本案审理期间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孙福权受陈长效邀约后赶到现场,又邀约杨浩东等人,并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安葬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应鸿受龚小亚的邀约后带人到现场,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伟在杨幸福等人斗殴结束到保险公司四楼谈论杀伤人之事后,积极联系躲藏地点,并带杨幸福、林小康等人到织金县桂果镇躲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幸福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林小康、赵忠、岳朝银、龚小亚、孙福权、李应鸿犯聚众斗殴罪,林伟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杨浩东犯故意杀人的罪名不当,杨浩东持械积极参与,并殴打被害人,但其行为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原因,故其行为不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卢某要求被告人杨幸福、杨浩东、林小康、赵忠、岳朝银、龚小亚、孙福权、李应鸿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被告人杨浩东、龚小亚的亲属已赔偿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杨浩东、龚小亚可不再赔偿。同时因原告人所提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及范围,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酌情判决。

杨幸福的辩护人所提“杨幸福系被杨浩东邀约而参与;杨浩东系初犯,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浩东所提“其只起邀约作用和积极参与”的辩解意见,经查,杨浩东除了积极邀约他人参与斗殴外,还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杨浩东的辩护人所提“杨浩东在本案中只属积极参加者,持钢管打了被害人背部两钢管,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杨浩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请求给予杨浩东罪刑相一致的刑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小康所提“其未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明了林小康受邀约后积极参与斗殴,其所提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忠所提“其未参与打架”的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岳朝银所提“其未邀约打架,只是参与”及其辩护人所提“对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岳朝银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认罪态度好”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岳朝银与鄢忠战等人发生纠纷后,为主商量、安排聚众斗殴事宜,邀约他人参与斗殴,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本案系双方引发纠纷后相互商定并邀约人员参与聚众斗殴,均有过错。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岳朝银的辩护人所提“岳朝银系初犯,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龚小亚的辩护人所提“龚小亚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在聚众斗殴中属被动、受害一方”的辩护意见,经查,龚小亚积极参与商量斗殴事宜,并邀约他人参与斗殴,对斗殴积极主动,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龚小亚的辩护人所提“龚小亚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伟所提“其未参与打架,没有前科”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幸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浩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三、被告人林小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

四、被告人赵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

五、被告人岳朝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

六、被告人龚小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孙福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

八、被告人李应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九、被告人林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杨幸福、林小康、赵忠、岳朝银、孙福权、李应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卢某经济损失五万元。其中,杨幸福赔偿二万元,岳朝银赔偿一万元,林小康、赵忠、孙福权、李应鸿各赔偿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贵川

审判员吴岚

审判员张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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