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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终字第69号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宜刑终字第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2015-05-25

审理经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宾、高艳龙、荀凯峰、张金、黄书伟、邓波、邓延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4)翠屏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宾、高艳龙、荀凯峰、张金、黄书伟、邓波、邓延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忠明、张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宾、高艳龙、荀凯峰、张金、黄书伟、邓波、邓延涛及辩护人李小平、李霞、陈超凤、杨国强、廖湘辉、曹希、蔡维君、刘思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9月4日晚,郭某、刘某、周某某、吴某某、屠某某、兰某某、王甲等人聚集在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帝标歌厅唱歌。次日凌晨2时许,郭某的朋友王乙等人先行离开去翠屏区南岸西区好吃街吃夜宵。约半小时后,郭某提出要先走,刘某遂安排周某某驾驶他的川QL6671号黑色奥迪轿车送郭某。郭某随后联系王乙,得知王乙在好吃街原生态夜宵店(绿色时代夜宵店),便叫周某某驾车前往好吃街。凌晨3时许,周某某驾车搭乘郭某行驶至好吃街被告人黄书伟经营的八军夜宵店门口时,郭某见店内有人在吃夜宵,遂停车向店内张望找人。正在该店喝酒吃夜宵的被告人刘宾、高艳龙、黄书伟、荀凯峰、张金、邓波、邓延涛与栾业成(另处)等人认为郭某是来找“麻烦”的,刘宾、高艳龙遂走向郭某乘坐的轿车质问郭某,周某某见状将车开到前面不远处。郭某在原生态夜宵店找到王乙正与其交谈时,刘宾、高艳龙、荀凯峰先后追上前与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郭某发生口角,并用拳头伸进车窗殴打郭某,张金持酒瓶与邓延涛、栾业成、邓波随后也追上前砸打奥迪车。周某某遂将车调头逃到附近的鑫领寓小区门口,同时打电话告知刘某自己和郭某被打、车辆被砸。与此同时,刘某、吴某某、屠某某、王甲等人正分别驾乘三辆车准备到好吃街吃夜宵,闻讯后即赶往周某某处。高艳龙发现周某某驾驶的奥迪车停在鑫领寓小区门口未走,遂带头冲过去,刘宾、荀凯峰、张金、栾业成、邓波、邓延涛、黄书伟等人分别持啤酒瓶、豆奶瓶及塑料箱等先后追往鑫领寓小区门口。其间,刘宾返回八军夜宵店,无证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丰田轿车返回鑫领寓小区门口。郭某下车跑到鑫领寓小区保安室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见高艳龙等人追来,遂从保安室拿了两根橡胶警棍与高艳龙等人对打,周某某则将车开到附近。郭某被高艳龙、张金、荀凯峰、栾业成、邓波、黄书伟、邓延涛等人围殴并夺去警棍后,再次拨打报警电话。此时刘某一行三辆车赶到,高艳龙、张金、荀凯峰、栾业成、邓波、邓延涛等人即围上前,刘某见状持甩棍下车与对方对峙,随即遭对方围殴。吴某某、郭某等人相继上前,持甩棍、砍刀等与对方互殴。其间,王甲驾车离开现场到附近等候,同行的另一辆轿车也随后离去。打斗中,刘宾、周某某分别驾车挤撞对方的人和车,兰某某被打倒后逃往王甲的车并报警,郭某被黄书伟踢倒后遭张金、邓延涛等人围殴。后张金、黄书伟夺得甩棍追打刘某和吴某某至好吃街岔路口时,刘宾驾车赶到从后面撞向刘、吴二人,二人躲开。周某某驾驶奥迪车随后挤撞张金、黄书伟,也被二人躲开。周某某在岔路口接到刘某、吴某某后调头开回岔路,撞向持刀赶到的高艳龙和栾业成,栾业成躲开,高艳龙被撞晕倒在地。尔后两车又在该路段来回挤撞。其间,邓延涛持石块将周某某所驾奥迪车挡风玻璃砸破。当屠某某等人搀扶受伤人员欲乘越野车离开时,遭到张金、邓延涛等人再次围殴。斗殴中,郭某、屠某某、高艳龙、邓波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郭某右颞叶脑挫裂伤属轻伤,左眉弓内侧及右内踝损伤均属轻微伤。刘某的川QL6671奥迪车受损情况经奥迪4S店维修部定损为3214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邓波、张金、高艳龙、荀凯峰、刘宾、黄书伟与栾业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经民警电话通知,黄书伟于9月5日、邓波于9月6日、张金于9月9日、荀凯峰、邓延涛于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9月10日,民警在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对住院治疗的高艳龙进行讯问。邓廷涛在接受讯问后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同年11月6日,邓延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黄书伟、邓波、张金、荀凯峰、邓延涛、高艳龙在接受讯问时均如实供述其主要作案事实。2013年12月4日,民警在翠屏区骏逸江南小区刘宾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经过情况。

2.刑事案件作案现场图、双方人员表,证实案发地点及涉案人员情况。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某辨认出黄书伟、邓延涛、高艳龙、栾业成、邓波、张金是案发当日参与打斗的人,邓波、荀凯锋、张金、高艳龙、黄书伟、邓延涛分别辨认出刘宾是案发当日参与挑事、打架的同案人。

4.住院病历、伤情照片,证实屠某某、邓波、高艳龙、郭某受伤住院的情况。

5.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郭某因外伤致右颞叶脑挫裂伤属轻伤,左眉弓内侧及右内踝损伤均属轻微伤。

6.“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17分40秒,号码为18283143303(郭某)的电话报警称有七八人打自己,3时20分5秒,该电话再次报警。3时22分53秒,号码为18608313447(兰某某)的电话报警称有十多人在砍人。

7.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证实案发当日事发经过情况。

8.证人证言:

(1)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西区好吃街的保安,2013年9月5日凌晨他值班,八军夜宵店在他值班室旁,当时有人在店内划拳喝酒。凌晨3时10分许,一辆奥迪车开到八军夜宵店旁,店内喝酒的几个男子出来把车拦住不让走,奥迪车随后开到前面绿色时代夜宵店去了,喝酒的那些男子就提着酒瓶撵过去。其中一个没穿上衣的男子打了副驾驶的男子。奥迪车开走时,这些男子还用瓶子砸车子。他当时就向派出所报了警。奥迪车开到鑫领寓小区大门外后,这些男子又追过去,还拿了些酒瓶和豆奶瓶,在鑫领寓那边打起来。后来又来了几个车子,在那条街上来来回回开得很快。后通过监控看到在八军夜宵店喝酒的一个没穿上衣的男子被撞倒,这边的人也开了一辆无牌丰田车在追对方的人。两个车的保险杠都有撞坏的痕迹。

(2)赵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鑫领寓小区保安。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10分许,他在鑫领寓小区活动板房位置执勤,突然有人在外面公路上闹起来了,有人在吼:“站斗,不要跑!”还听到啤酒瓶子摔碎的声音。一个穿白色长袖毛衣的人到他对面岗亭抢了两根橡胶警棍,称拿来防身,并说已经报警。过了几分钟,他探出头看见一辆越野车停在小区大门外,车子后备箱打开着,有人从车上拿出了砍刀等工具,随后就有十多个人互相追逐,拿着砍刀、棍棒等东西在挥。这时打架双方都开过来一辆黑色小车,互相碰撞对方的人,其中一辆车把一个男子撞飞了,另外一辆黑色车就开回来把被撞那个人装走了。

(3)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从歌厅出来驾驶刘某的车牌为川QL6671的黑色奥迪车送郭某去好吃街找人,到了一家夜宵店外面时有个脸长了痘痘、光着上身的男子走过来,用外地口音说:“小伙子好拽啊!”还一直骂郭某。他随后把车开到前面原生态夜宵店门口停下。郭某的朋友从夜宵店出来正在和郭某聊天时,来了两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其中就有脸上长痘痘的那个男子,说:“你们什么意思嘛?小伙子很拽啊!”随后就开始打他和郭某。接着又来了一些人拉车门,往车里面丢东西。他随即把车往鑫领寓小区那边开,看见前面有辆警车,郭某就下车去,但警车上没有人。这时那些人又追过来,郭某就往鑫领寓小区门岗跑去。随后见对方有人开车追来,他就把车开跑了,同时给刘某打电话说他的轿车被人砸了,郭某被打了。过了一会儿,他看见对方的人正在和刘某、吴某某对打,郭某躺在路边,屠某某的老婆被对方一辆车撞伤。后来他在丁字路接到刘某和吴某某,随后调头又往鑫领寓小区那条街开去,看见对方走来两名男子,他开车过去撞倒了一个人,之后对方的人拿砖头把挡风玻璃砸烂了。他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他和吴某某、郭某、刘某,基本上都受了伤。

(4)郭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唱完歌乘坐周某某驾驶的奥迪车去好吃街找王甲,在八军夜宵店找人时被几名吃夜宵的男子质问,后来在原生态夜宵店门口遭到该几名男子的殴打。他乘车逃到鑫领寓小区保安室报警,这群男子又追上来,他在保安室拿了两根警棍和对方打,后警棍被夺走,他被打晕。当日刘某、吴某某参与了打架。

(5)刘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和郭某、周某某、吴某某、王甲等人在帝标歌厅唱歌,后郭某要先走,他让周某某开他的奥迪车送郭某。他们唱完歌后驾三辆车准备去好吃街吃夜宵时,接到周某某电话说郭某被打、车被砸,他们随即赶到鑫领寓小区门口,看到他的奥迪车停在路边,有七八个男子围在那儿,他拿着王甲给他的甩棍下车问对方为何要砸车,随即被对方几名男子殴打,他用甩棍还击,但还是被打倒在地。后来他和吴某某被两名男子追到好吃街路口时被对方一辆黑色小车挤撞,他和吴某某随后上了周某某开过来的奥迪车,周某某调头向对方两名男子撞去,将其中一个光着上身提着刀的男子撞飞,对方随后用砖头把他的车挡风玻璃砸烂。他坐车离开现场时,看见吴某某的越野车被对方男子围着。后来知道郭某、屠某某、吴某某受了伤,他的奥迪车多处受损,维修大概需要三万多元。

(6)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和刘某等人从帝标歌厅出来后驾驶三辆车准备去好吃街吃夜宵,到鑫领寓小区那条街时,屠某某从王甲的车上下来说郭某被打了,他打开后备箱准备拿东西去帮忙,被他老婆拦住。后他看到刘某和对方几个人打起来了,就拿了根钢管去帮刘某,和对方打起来,自己也被打了。他和刘某在跑的时候被两个男子追赶,刚跑到好吃街时对方一辆车向他们撞过来,他们躲开后上了周某某的车,随后周某某就撞到一个人,挡风玻璃被对方用石头砸烂了。周某某又调头开了一段,后他上了王甲的车,得知屠某某被捅伤了。

(7)兰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在帝标歌厅唱歌时与郭某同行的两个女子走了后,郭某也要走,周某某就开刘某的奥迪车送郭某。他们又唱了一会儿歌就准备去好吃街吃夜宵,一行共三辆车,刘某坐王甲的车在前面,他坐重庆朋友的车在中间,吴某某的越野车走后面。车开到好吃街原生态夜宵店那条街时,王甲的车就停了,刘某下车和前面几个人对峙起来,郭某在旁边被几个人打,他问了句对方:“要咋子?”就被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追打。他跑到王甲的车子处后就报了警。后来得知郭某和屠某某受伤。

(8)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和刘某、吴某某等人从歌厅出来后就一起开车去好吃街吃夜宵。到好吃街时听说郭某被打了,随后看见有人在打架,他就坐王甲的车走了。到了路口时发现他的朋友没有跟过来,他就走回去看怎么回事。走到吴某某的车子旁边时,他看见潘小凤受伤了被人扶着,此时几个男子提刀追上来将他打晕,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9)王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周某某开刘某的奥迪车送郭某离开歌厅不久,他和刘某、吴某某、兰某某、屠某某等人唱完歌驾车去好吃街吃夜宵。快到好吃街时刘某接到电话说奥迪车在好吃街被砸了,他们就一起把车开到鑫领寓小区门口。他看到五六个男子,怕刘某吃亏,就给了刘某一根甩棍。刘某下车就与对方对峙起来。他感觉要打架,就把车开到附近,屠某某也下车去帮忙。不久兰某某跑过来说打起来了,他就叫兰某某报警。后来听说郭某、屠某某受伤了。当天刘某这方一共有四辆车。

(10)王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她和妹妹在帝标歌厅唱歌期间先离开去了好吃街,不久郭某打电话找她并随即坐奥迪车到了原生态夜宵店。她正在和郭某交谈时,有两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走过来打骂郭某,其中一个还用啤酒瓶打车子,随后又来了几个男子。郭某的车子开到前面调头往丁字路口转过去了后,那几个男子就去追。后来的事她就不清楚了。与那几个男子同行的女子道歉说之前他们一起吃饭时自己人发生了口角,郭某刚好到店门口找人,他们以为是喊来的帮手。

(11)付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荀凯峰的母亲。刘露红曾问过刘宾9月5日打架那天是谁开的那辆黑色无牌轿车,刘宾说是他自己开的,不是荀凯峰开的。

9.同案人栾业成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他和朋友在八军夜宵吃东西时,有辆黑色奥迪车开到店门口停下,副驾驶的男子向里面看,像是在认人。黄书伟问那男子,对方没有回话又望了会儿,邓波就说:“好大个哥子啊!”之后奥迪车就开走了。他从厕所出来时,其他人都不在了。他看见那辆黑色奥迪车停在前面的一家夜宵店门口,高艳龙他们一群人在车子旁边跟车上的人抓扯起来了。他走过去后那车开走了。随后他和高艳龙、荀凯峰、张金便从旁边门市那儿拿了啤酒瓶、豆奶瓶还有豆奶箱往那个车冲去。后来从好吃街这边开来了三辆车,车上下来了几个人,手里都拿着东西。其中一个拿刀的人朝邓波砍过来,将邓波的手砍伤了,双方随后就打起来了。后来那辆奥迪车向他们撞过来,他和高艳龙就去追那车。追到丁字路口的时候,奥迪车又调头向他们撞过来,他躲开了,高艳龙被车撞倒在地上。刘宾随后开着一辆无牌黑色的小车过来,荀凯峰和黄书伟就把高艳龙抬上车送到医院。当天他和邓波、张金、黄书伟、邓延涛、高艳龙都参与了打架。

10.被告人供述:

(1)黄书伟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邓波、张金、高艳龙、刘宾、荀凯峰、栾业成、邓延涛及另外三个女朋友在他开的八军夜宵店吃东西喝酒,当时发生了点争执。凌晨3时许,一辆车牌号为川QL6671的黑色奥迪轿车停在店门口,车上的人朝向店内张望,他担心是来闹事的,就让那车先开走。当他进店收拾完东西后,听说高艳龙、刘宾他们在前面绿色时代夜宵店门口打了那辆奥迪轿车上的人,正在向鑫领寓小区那边追打对方的车去了。他随即也跟过去,看见邓波、高艳龙、张金、荀凯峰、栾业成、邓延涛他们手里提着啤酒瓶、啤酒箱子,向鑫领寓大门跑。不一会儿从好吃街过来三辆车,车上下来了一群人,双方就开始打起来。对方提了刀、橡胶警棍和他们对打。他以前当过兵,有一定的武术基础,把对方打倒后,就抢过橡胶警棍打对方。打斗中对方的奥迪轿车开来撞他们,他躲开了,和张金各持一根橡胶警棍去追对方的两个人,跑到丁字路口处时就没有追了。这时刘宾开了辆黑色无车牌丰田车向那两个人撞过去,差点把对方一个人撞倒。之后对方那辆黑色奥迪车开到丁字路口把那两个人接上车,开到好吃街又调头开回来。高艳龙拿了把砍刀和栾业成刚追到丁字路口,奥迪车调头就向他们开去,栾业成躲开了,高艳龙被奥迪车撞倒。后奥迪车又来回开了几趟,邓延涛用砖头砸到奥迪轿车挡风玻璃上。随后邓延涛又和张金抓住对方一个男子,将其打倒在地。后刘宾开着丰田车把高艳龙送去医院。在绿色时代夜宵店打对方时,是高艳龙、刘宾、张金他们先去打对方车上的人。刘宾在鑫领寓小区外主要是开无牌丰田车撞对方的人。高艳龙在打架过程中从对方的手中抢了一把砍刀。对方有一名男子没有跑掉,被打伤躺在鑫领寓小区外的路边。

(2)荀凯峰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他和一群朋友在八军夜宵店吃东西喝酒,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从店门口开到前面一家夜宵店门口停着,高艳龙先朝那辆奥迪车走去,他和张金、邓延涛、栾业成、邓波陆续跟过去。高艳龙等人和车上的人起了争执,并打了副驾驶室的男子,张金、栾业成、邓延涛跟着就打车上的人。副驾驶室的男子就把车窗关上来,他就用手去打了车窗几下。那辆车随后往前面了一段又调头回来停在前面鑫领寓小区门口附近,高艳龙跑过去追那车,他提一箱豆奶瓶、张金一手拿一个酒瓶追过去,其他人也陆续从后面追过来。他拿出两个豆奶瓶砸车子但没有砸到,邓波、张金、高艳龙、邓延涛、栾业成他们也拿酒瓶和豆奶瓶砸向那奥迪车。这时从好吃街那边开来了两三辆车,下来五六个男子,有的手里拿着砍刀,有的拿着橡胶警棍,双方对峙起来。对方有一名男子和邓波说了一两句话后,邓波就和对方打起来了,张金、高艳龙、邓延涛、栾业成、黄书伟就跟过去空手和对方的几名男子对打。张金、邓波、高艳龙、邓延涛、栾业成、黄书伟把对方一名男子打在地上躺着后,又拿着夺来的一些砍刀和警棍往好吃街去追打对方另外那些男子。对方的奥迪车在路上来回开,撞他们,刘宾也驾驶无牌的黑色丰田车去撞对方的人。后来奥迪车把高艳龙撞飞在地上躺着,他和黄书伟就把高艳龙抬上刘宾的丰田车送去医院。

(3)张金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一辆黑色奥迪A6停在他们吃夜宵的店门口后,邓波说那辆奥迪轿车开得慢像是在找人,感觉不对劲。后来看见奥迪轿车停在前面一家夜宵店门口,高艳龙和刘宾就朝那辆奥迪车走过去,和那辆车上的人争执起来。他怕二人吃亏,就拿了一个啤酒瓶跑过去。奥迪车调头往鑫领寓小区那条街开去,停在小区门口,高艳龙便朝那辆奥迪车跑去,他和刘宾、栾业成等人也拿了酒瓶、豆奶瓶冲过去。没一会儿从好吃街方向来了三辆车,下来了五六个人,手里还提着刀、橡胶棍。对方有人拿着橡胶警棍和邓延涛打,他跑过去帮忙,从后面把那人踢倒,抢过橡胶警棍打那个人。打的时候听见邓波说手被打伤了,他又跑过去帮邓波打。黄书伟抢了一根橡胶警棍也跑过去帮忙打。他和黄书伟一起追对方两个人,追到好吃街丁字路口处时,刘宾开的黑色无牌丰田车直接朝对方的那两个人撞去,差点把对方的一名男子撞到。这时对方有辆黑色奥迪小车开过来撞他们,把邓波撞了。奥迪车在丁字路口把先前那两个人接上车后调头向栾业成和高艳龙开过去,把高艳龙撞飞。后他和黄书伟扶着邓波往前走时,看见对方一辆越野车停在路边,一个男子从后尾箱拿出一个包,他和邓延涛就跑上去把那个拿包的男子打倒在地。

(4)邓波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一辆牌号为川QL6671的黑色奥迪车从他们吃饭的夜宵店门口开走后,张金说对方是不是来闹事的,后奥迪车停在前面一家夜宵店门口,张金就叫高艳龙去看一下车上的人要做啥子。高艳龙先向奥迪车走去,张金提着啤酒瓶子和荀凯峰、栾业成、邓延涛跟着跑过去。他走在最后面,看见荀凯峰、栾业成、邓延涛、张金在抓打奥迪车上的男子。后奥迪车在前面调头往鑫领寓小区外的路边开一段后停下,大家就提着酒瓶追过去。高艳龙、张金、荀凯峰提酒瓶追在最前面,他和栾业成、邓延涛、黄书伟跟在后面。一会从好吃街那方开了几个车来,奥迪车也从鑫领寓那方开过来。对方车上下来三四个男子,手中提有砍刀和橡胶警棍,双方交谈了一两句话后就对打起来了。对方一名持砍刀的男子把他的右手砍伤,奥迪车也开过来撞他,车子侧面将他撞倒在地上滚了两圈。他刚站起来走了几步,奥迪车又来撞他,高艳龙从旁边把他推开。一会儿他听见“砰”的一声,看见奥迪车把高艳龙撞倒躺在路中,随后刘宾开着黑色无牌丰田车把高艳龙送去医院。在鑫领寓小区外,张金将对方一名男子打在地上躺着。他们先是空手和对方打,打的过程中高艳龙从对方手中抢夺了一把砍刀,黄书伟和张金从对方手中抢夺了两根橡胶警棍。

(5)高艳龙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他和几个朋友在八军夜宵店吃夜宵时,一辆黑色奥迪车开到门口,副驾驶的男子向夜宵店内望,黄书伟上去问对方,邓波说:“好大的哥子!”奥迪车随后开走了。邓波说奥迪车上的人怕是来闹事的,就说走了。出来时看见奥迪车停在店子前面一点的地方,邓波就叫他去问奥迪车上的人为什么要望他们。他和刘宾朝奥迪车走去,栾业成、邓延涛、邓波等人也陆续走到奥迪车打副驾驶室的男子,张金手中拿着酒瓶也过来帮忙。开车的男子打电话叫人来帮忙,并把车开到前面调头向好吃街旁边的丁字路开去。他走到丁字路口看见奥迪车在前面停着不走,邓波说对方还要叫人来帮忙,就叫大家追。他和张金、荀凯峰、栾业成、邓波、邓延涛、黄书伟陆续朝奥迪车追去,手中都拿有酒瓶。后来从好吃街来了三辆车,奥迪车也开了回来。对方车上下来了几名男子,手中拿着砍刀和警棍。邓波和对方说了几句话后,双方就打起来。邓波的手被砍伤,他的头和耳朵也被砍伤。他将拿刀的人打倒并将刀夺下后,看见奥迪车去撞邓波,就将邓波推开,但自己被挂倒了。起来后,他和栾业成就去追奥迪车,奥迪车在好吃街调了个头,撞向他们,他被撞晕在地,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当晚刘宾开了一辆无牌黑色丰田轿车。

(6)邓延涛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5日凌晨3时许,一辆黑色奥迪车从八军夜宵店门口往前开到了绿色时代夜宵店门口,邓波说怕是来找麻烦的,就喊走了,大家就朝奥迪车子方向走去,高艳龙、张金、栾业成走前面。后来奥迪车在前面调头往鑫领寓那条街开去停在鑫领寓小区门口,大家就拿着啤酒瓶、豆奶瓶去追奥迪车。后又有两个车子开过来,从车上下来了几个人,好像提了刀和橡胶警棍,双方就打起来。其间,张金从一男子手中夺过一根警棍,他就和张金一起打那个男子。后那辆奥迪车向他们开过来,他捡起一块石头向车子扔去,把挡风玻璃砸破。后来得知高艳龙被车撞了,邓波的右手也受伤了,还说被车子撞了一下。当晚他们这边的人都动了手打架。

(7)刘宾的供述,证实他认识邓波、邓延涛、高艳龙、荀凯峰、栾业成、黄书伟等人,他自己没有驾照,身上的丰田车钥匙是朋友梁军的。庭审中,刘宾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11.前科资料,证实被告人黄书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2月28日止。被告人刘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9月13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12.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高艳龙、刘宾、荀凯峰、邓波、张金、黄书伟、邓延涛作案时均已达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宾、高艳龙、黄书伟、荀凯峰、张金、邓波、邓延涛等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书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书伟、张金、荀凯峰、邓波、邓延涛经办案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作案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艳龙在诉讼中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宾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应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定罪量刑。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高艳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黄书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四、被告人荀凯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张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六、被告人邓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七、被告人邓延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刘宾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应定寻衅滋事,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有坦白、未持械等从轻处罚情节,对方有重大过错,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高艳龙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没有持械,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应定聚众斗殴罪,高艳龙没有持械,有自首情节,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没有造成对方的伤害,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书伟的上诉理由是:本次是偶然事件,持械是对方,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畸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黄书伟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对方有重大过错,黄书伟有自首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宣告缓刑。

荀凯峰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持械,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荀凯峰没有持械,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

张金的上诉理由是:在犯罪中的地位低,有自首情节,对方有过错,原判量刑畸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偶发,张金没有持械,社会影响不大,有自首情节,应在三年以下量刑。

邓波的上诉理由是: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邓波没有持械,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应适用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邓波没有持械情节,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邓延涛的上诉理由是:作用比同案小,没有持械,有自首情节,平时表现好,应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应定聚众斗殴罪,邓延涛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对方有严重过错,邓延涛平时表现好,有悔罪表现,应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也确认。

另查明,2013年9月25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艳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宾、高艳龙、黄书伟、荀凯峰、张金、邓波、邓延涛持械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刘宾、高艳龙、黄书伟、荀凯峰、张金、邓波、邓延涛等人因误认为对方是来闹事的,或持啤酒瓶,或持豆奶瓶,或用抢来的刀棍殴打对方,造成对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其主观上均有和对方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和对方打斗的行为。因此,原判认定各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是持械聚众斗殴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没有主从之别,原判根据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量处刑罚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上诉人等先是寻衅滋事,继而持械追打对方,对方人员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方有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上诉人高艳龙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高艳龙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判在量处刑罚时,除高艳龙的自首情节未考虑外,对其他上诉人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作充分考虑,因此,其他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二审期间,上诉人邓波、邓延涛虽得到了受损车辆的车主刘某的谅解,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对社会的影响,结合一审对其量处刑罚的实际情况,不足以再减轻其刑罚量。综上,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高艳龙的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五、六、七项,即被告人刘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黄书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荀凯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邓延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高艳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艳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翔

审判员邓兵

审判员李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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