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九台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6)吉0113刑初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03-31
审理经过
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明、荆小亮、陈连庄、邢洪文、霍君、刘兴旺、赵强、刘彦春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1-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张晓明、荆小亮、陈连庄、邢洪文、霍君、刘兴旺、赵强、刘彦春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晓明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荆小亮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陈连庄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邢洪文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霍君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刘兴旺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赵强辩称。辩护人王旭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被告人刘彦春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晓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荆小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邢洪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霍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刘兴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赵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刘彦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牛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