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赣0302刑初1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7-06-06
审理经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二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王某6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某8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及其辩护人周世敏、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李瑞前、被告人胡某3、被告人林某4及其辩护人欧阳裕、被告人凌某5及其辩护人谢宁、被告人王某6及其辩护人陈刚、被告人彭某8及其辩护人李希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1、林某4、胡某3、胡某2(另案处理)、彭某8等人一起吃饭为刘某4庆祝生日。饭后,刘某4邀请胡某1等人一起到本市安源区君悦豪门酒店KTV唱歌。胡某1、胡某3、彭某8等人去了B10包厢唱歌,而胡某2去了“小姐”房。因在“小姐”房对“小姐”动手动脚,胡某2与“小姐”的领班发生争吵,胡某1得知后便到“小姐”房劝架,胡某2不听劝阻,并与胡某1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均回到包厢又吵了起来,并说要“搞下”(意思是约点打架),在包厢内胡某2拿出匕首要捅胡某1,但被彭某8、刘某4等人劝住。之后,彭某8、刘某5、“杨矮子”(身份信息不详)等人把胡某2带至君悦豪门大厅门口,并将胡某2强行劝上“杨矮子”的车。期间胡某2打电话邀集“矮子”(身份信息不详)、邓某等人过来,“矮子”又叫了“平某”、“葛某”(二人身份信息均不详)。被告人王某6、“笑几”(身份信息不详)因正好与邓某在一起,便一同到了君悦豪门。此时刘某4也打电话叫了被告人凌某5到君悦豪门唱歌,叫了被告人李某2到君悦豪门劝架。凌某5、李某2到君悦豪门后,胡某1、胡某3、林某4、刘某5等人已在君悦豪门大厅门口,几人谈论一下之前发生争吵的事情。与此同时,胡某2听说胡某1叫了人,并带了家伙,便从“杨矮子”的车上跳下,从君悦豪门靠马路的巷子口向某赵龙这边的人员冲过去,“矮子”、“平某”、“葛某”拿着手砍也跟着胡某2一起冲过去,胡某2从“平某”手中拿了一把手砍,在冲到胡某1这方前面时,刘某4、彭某8等人便上前阻拦胡某2这方人员。胡某1见胡某2等人冲过来,便从旁边刘某6(侦查机关称在逃)处打听到其车上带有刀具,于是胡某1、胡某3等人前往刘某6的车上拿镣刀。“矮子”、“平某”、“葛某”则往巷子外面跑,叫在巷子口的王某6等人拿“东西”,王某6随即从一辆的士车上拿了一把镣刀,并从巷子口冲进来朝胡某1砍,胡某1也朝王某6砍,但双方均未砍到。此时站在一旁的李某2见状便冲向王某6,并从王某6手中抢过镣刀。王某6在镣刀被抢后,便往巷子口外面跑,在逃跑时,凌某5朝王某6踢了一脚,王某6摔倒在地,胡某1、李某2、胡某3便持镣刀朝王某6砍。此时胡某2一方人员拿着器械从巷子口冲进来,胡某1、李某2、胡某3等人便与对方人员对砍,但互相均未伤到对方人员。胡某2此时挣脱开彭某8,见林某4手持匕首站在旁边,便拿着手砍朝林某4腰背部砍了一刀,林某4便往君悦豪门的停车场内跑。因胡某2一方人员不敌对方,便四处逃窜。林某4见胡某2未追他,便手持匕首往巷子口走,见王某6从地上爬起往君悦豪门大厅内跑,便持匕首追过去,朝王某6的右胸部捅了一刀,王某6挣脱时,倒在地上,林某4又拿匕首朝王某6右小腿捅了一刀。后经旁人劝阻,王某6从地上爬起跑到君悦豪门地下室叫保安拦了一辆的士车到湘雅医院救治。林某4、李某2也因在打斗中受伤去了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6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5年6月10日晚上10时许,黄某2(已判刑)和朋友“猴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安源宾馆内的TT酒吧8号卡座玩,被害人黄某1、曾某1和刘某1、李和光等人在该酒吧5号卡座玩。黄某1在跳舞时触碰到黄某2女友赖某2的臀部,黄某2冲过去朝黄某1打了一耳光,黄某1还手,二人扭打起来,双方人员卷入冲突,打斗过程中,黄某2摔倒在地,起身后拿起一支酒瓶想砸对方,被酒吧保安制止,接着又从“猴子”手里拿来一把匕首,朝黄某1这方捅,黄某1一方见势不妙逃离现场,黄某2追上去。次日凌晨零时8分许,在酒吧收银台附近,黄某2一方一着黑T恤男子(身份不详,在逃)拿了一把手砍,朝曾某1胸前砍了一刀,之后黄某1、刘某1等人将曾某1送到萍乡市湘雅医院救治。
黄某2因在打斗中受伤,到酒吧经理办公室包扎伤口,得知对方人员跟其朋友“姚别”(真实身份不详,在逃)、被告人胡某1等人认识,于是打电话给李某2和被告人彭某8,想找出对方人员进行报复。黄某2打电话给李某2(已判刑)被林某4接到,之后,林某4与李某2、凌某1开车前往酒吧,路上李某2和彭某8沟通了黄某2酒吧打架一事,李某2等人同彭某8在虎形湾宾馆附近会面,彭某8也开了一辆汽车,车上有李某2、刘某4等人。其后,李某2、彭某8两拨人员一同开车前往TT酒吧,在TT酒吧停车场,碰上黄某2、胡某1等人,双方汇合后有人提议去医院搜同黄某2打斗的对方人员。林某4、彭某8等人分别开车前往市医院,黄某2、着黑T恤的“乃”和“猴子”乘出租车前往。在市医院北院没有发现对方人员,有人提议到湘雅医院去搜人。次日凌晨1时8分许,黄某2等人开车来到湘雅医院门诊部,发现对方人员站在门诊部门口,黄某2拿着一把类枪支器械,要对方人员蹲下,王某没有蹲下,黄某2便拿着类枪支器械指着王某,后被已方人员制止,黄某2随即同李某2、彭某8等人去医院搜人,王某见状受惊逃离,后不慎从高台摔下。胡某1、彭某8等人将黄某1找出,黄某2叫胡某1等人将黄某1押上车,胡某1持水果刀朝黄某1背部捅了一刀。之后,在彭某8车上,黄某2等人对黄某1进行殴打。李某2在另一辆车上从胡某1口中得知胡某1在医院捅了黄某1一刀,遂打电话给彭某8,彭某8将车子开回湘雅医院大门口,车上人员将黄某1扔下车,之后,黄某2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构成轻伤一级,曾某1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1伙同他人争强逞能,罔顾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且系首要分子,社会影响恶劣,造成轻微伤一人;受他人邀集在医院持械随意殴打对方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1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凌某5、王某6伙同他人争强逞能,罔顾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且系积极参与者,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王某6、凌某5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8受他人邀集在医院持械随意殴打对方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某8的刑事责任。被告胡某1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王某6、凌某5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彭某8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系邀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王某6受邀集参与或帮助进行斗殴,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凌某5在斗殴过程中未持械,在量刑时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胡某2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可对胡某1、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酌情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彭某8受邀集参与滋事,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彭某8作用相对胡某1较小,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胡某1、彭某8在医院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黄某1轻伤二级、王某轻伤一级、曾某1轻微伤的后果,可酌情对二人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1、彭某8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1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胡某1、彭某8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林某4、王某6、彭某8事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8有立功,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3、李某2、凌某5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某5、胡某1、彭某8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1对起诉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聚众斗殴的罪名有异议,对聚众斗殴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叫人。
被告人胡某1的辩护人周世敏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聚众斗殴的指控事实,辩护人认为胡某1是在被人持刀砍人的前提下被动所为,从伤害结果来看胡某1没有伤到对方的人,对行为结果来说,胡某1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结果,所以就公诉人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1主观上没有要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从主观恶性方面来分析及案情的发生起因来看,胡某1只有劝走胡某2的行为,在君悦豪门三楼他没有产生伤害的行为,且双方都已经散去,并已经上车要走了,当几个人在门口聊天时,胡某2他们持刀冲过来,胡某1才意识到问题大了,问到刘某6车上有刀,即拿刀,其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是相互对砍,且没有造成对方的轻伤后果,事后也主动投案,系自首,到案后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如实供述,胡某1的辩解,只是对自己行为合理合法的辩解。综上起诉指控的第一次事实,胡某1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且主观恶性较小,产生的后果比较轻,只是一个轻微伤。量刑部分同意公诉人对胡某1关于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认定。对被告人胡某1应该要从轻处罚,建议对胡某1两次事实加起来在三年以下进行处罚。
被告人李某2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李瑞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2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聚众斗殴如果只有聚众的行为,没有斗殴的行为,或者只有斗殴的行为,没有聚众的行为,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李某2是刘某4叫过来劝架,但其他被告人是刘某4叫过来给他过生日吃饭,所以在斗殴之前,除了胡某2及其叫的人以外,其他的人并没有为了去斗殴而聚在一起,李某2到现场以后,更多是劝他们不要打架,事前胡某1没有叫被告人李某2等其他人要来打架的行为,事中虽然几个被告人均在现场,但并不是为了打架而来,而是为了给刘某4过生日而来,其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去帮打架的行为,无论是在客观、主观方面都没有要聚众斗殴的故意,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就是胡某2单方聚众斗殴,指控李某2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李某2的行为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2、本案是共同犯罪,李某2是本案的从犯,作用比较小,本案事情的起因是因为其他被告人,李某2没有持凶器,他只是抢走对方的凶器,造成对方的伤情不是李某2所为,且其自己也受伤。3、案发后李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李某2虽然参与了斗殴,但是他过来之前只是过来劝架,主观恶性较小,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斗殴的结果是轻微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李某2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够客观评价李某2在本案的行为,考虑其所具有的情节,依法对李某2就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胡某3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4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4的辩护人欧阳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事实部分同意胡某1及李某2辩护人的意见,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量刑部分同意公诉机关关于林某4系自首的意见,林某4对指控的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可从轻处罚;纵观本案,林某4在前期的聚众斗殴当中没有参与,是在被对方持刀砍过来,出于激愤而为,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对林某4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凌某5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凌某5的辩护人谢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同意前面辩护人就定性的意见,凌某5只是在对方持刀砍他们时,才拿工具进行防卫,定凌某5构成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凌某5在整个案件中,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希望法庭对凌某5予以拘役处罚。
被告人王某6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6的辩护人陈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定性方面,王某6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必须要有一个犯罪的故意,到斗殴的地点必须事先有约定,而王某6他们并没有要殴打对方的故意,王某6只是因为刚好在场,后来的行为只是出于帮朋友的行为,王某6定性为聚众斗殴不合适。量刑部分,被告人王某6属于从犯,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没有对别人造成危害后果,相反自己受了伤,王某6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彭某8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彭某8的辩护人李希权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彭某8在医院没有殴打任何人,寻衅滋事的原因也不是彭某8引起,其作用和地位非常微小。对于公诉人认定彭某8系自首,彭某8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立功的意见予以赞同;被告人彭某8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综合上面几点,辩护人建议对彭某8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1、林某4、胡某3、胡某2(另案处理)、彭某8等人一起吃饭为刘某4庆祝生日。饭后,刘某4邀请胡某1等人一起到本市安源区君悦豪门酒店KTV唱歌。胡某1、胡某3、彭某8等人去了B10包厢唱歌,而胡某2去了“小姐”房。因在“小姐”房对“小姐”动手动脚,胡某2与“小姐”的领班发生争吵,胡某1得知后便到“小姐”房劝架,胡某2不听劝阻,并与胡某1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回到包厢又吵了起来,胡某1对胡某2说:“要搞下不是”。胡某2回答说“搞下就搞下”,并在包厢内拿出匕首要捅胡某1,但被彭某8、刘某4等人劝住。之后,彭某8、刘某5、“杨矮子”(起诉指控称身份信息不详)等人把胡某2带至君悦豪门大厅门口,并将胡某2强行劝上“杨矮子”的车。期间胡某2打电话邀集“矮子”(起诉指控称身份信息不详)、邓某等人过来,“矮子”又叫了“平某”、“葛某”(起诉指控二人身份信息均不详)。被告人王某6、“笑几”(起诉指控称身份信息不详)因正好与邓某在一起,便一同到了君悦豪门。此时刘某4也打电话叫了被告人凌某5到君悦豪门唱歌,叫了被告人李某2到君悦豪门劝架。凌某5、李某2到君悦豪门后,胡某1、胡某3、林某4、刘某5等人已在君悦豪门大厅门口,几人谈论一下之前发生争吵的事情。与此同时,胡某2听说胡某1叫了人,并带了家伙,便从“杨矮子”的车上跳下,从君悦豪门靠马路的巷子口向某赵龙这边的人员冲过去,“矮子”、“平某”、“葛某”拿着手砍也跟着胡某2一起冲过去,胡某2从“平某”手中拿了一把手砍,在冲到胡某1这方前面时,刘某4、彭某8等人便上前阻拦胡某2这方人员。胡某1见胡某2等人冲过来,便从旁边刘某6(起诉书指控称在逃)处打听到其车上带有刀具,于是胡某1、胡某3等人前往刘某6的车上拿镣刀。“矮子”、“平某”、“葛某”则往巷子外面跑,并叫在巷子口的王某6等人拿“东西”,王某6随即从一辆的士车上拿了一把镣刀,并从巷子口冲进来朝胡某1砍,胡某1也朝王某6砍,但双方均未砍到。此时站在一旁的李某2见状便冲向王某6,并从王某6手中抢过镣刀。王某6在镣刀被抢后,往巷子口外面跑,在逃跑时,凌某5朝王某6踢了一脚,王某6摔倒在地,胡某1、李某2、胡某3便持镣刀朝王某6砍。此时胡某2一方人员拿着器械从巷子口冲进来,胡某1、李某2、胡某3等人便与对方人员对砍,但均未伤到对方人员。胡某2此时挣脱开彭某8,见林某4手持匕首站在旁边,便拿着手砍朝林某4腰背部砍了一刀,林某4便往君悦豪门的停车场内跑。胡某2一方人员因不敌对方,便四处逃窜。林某4见胡某2未追他,便手持匕首往巷子口走,见王某6从地上爬起往君悦豪门大厅内跑,便持匕首追过去,朝王某6的右胸部捅了一刀,王某6挣脱时,倒在地上,林某4又拿匕首朝王某6右小腿捅了一刀。后经旁人劝阻,王某6从地上爬起跑到君悦豪门地下室叫保安拦了一辆的士车到湘雅萍矿合作医院救治。林某4、李某2也因在打斗中受伤去了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6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公(司)鉴(损)字[2016]36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6系因外伤致右胸部及右小腿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2、证人彭某8证言,证实2016年8月的一天,刘某5过生日叫吃饭,饭后去了君悦豪门包厢B10唱歌,进去包厢的时候有他和胡某3、林某4、“有别”、胡某1,“麻子”(即胡某2)没进包厢,后听到有人说“麻子”在楼下与人扯皮(听说是“麻子”摸了一个女孩的屁股,与“小姐”房的“妈咪”吵架)。他就叫“有别”和胡某1下去找“麻子”,当时大家都喝了酒,胡某1和“有别”把“麻子”扶到包厢后,“麻子”发酒疯一样总要去找人,还打电话叫人过来。胡某1骂了“麻子”几句,“麻子”听后就冲着胡某1,并说要拿矬子锉胡某1,两人互相吵了起来,他和“有别”一直拦着“麻子”,并将其劝到君悦豪门的大厅。在大厅,“杨矮子”也一起劝“麻子”走,并在巷子里的时候朝“麻子”扇了一个耳光,而“麻子”总说要搞胡某1,之后他和“杨矮子”等人在停车场把“麻子”劝上了“杨矮子”的车。当他从停车场上来时看见李某2、胡某3、胡某1、林某4、凌某5等人围在一起聊天,这时“麻子”和四五个人从马路边上的巷子口冲了进来,手里还拿了手砍。“麻子”等人边跑边说要砍胡某1。他赶紧拦着“麻子”。之后,胡某1拿着一把镣刀从巷子里冲出来,举起镣刀朝“麻子”砍。他一手搂着“麻子”,一手接过胡某1手中的镣刀,并要胡某1不要搞。这时对方有一个人拿着镣刀从巷子外面冲进来,朝胡某1砍,李某2冲到该“小乃”旁边,从“小乃”手中夺过镣刀,“小乃”就往巷子外面跑,李某2、胡某1等人就拿着镣刀追。这时“麻子”挣脱了,他没管“麻子”,只看见刚才的“小乃”摔倒在地,对方又有人拿着镣刀冲进来,胡某1、胡某3、李某2等人与对方对砍,“麻子”等人就往巷子外跑,他本想去劝架,但走到巷子口没跟过去。李某2、林某4都受了伤。
3、证人曾某2证言,证实2016年8月5日晚10点左右,他驾驶的士行至安源区君悦豪门KTV进口处时,看到一个人在前面跑,后面有三四个人手上拿着砍刀追,被追的人冲过来想坐他的出租车,但他见状立即反锁了车门,被追的人见车门打不开就向人民公园跑。后面追的其中一个人拿着砍刀向出租车副驾驶车窗劈了两刀。随后他在出租车内报警。之后,他又看到几个人将另一个人扛上一辆大众咖啡车(车牌:赣J×××××)内,且扛伤者的几个人将手中的砍刀丢在了KTV门外。
4、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他是君悦豪门酒店的保安,负责停车场的保安工作。2016年8月5日晚10点多的时候,有一个男子躺在停车场入口的地上,身上都是血,叫他帮忙叫辆车。他跑到外面叫了一辆出租车。
5、案发时段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彭某8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胡某1、李某2、胡某3、凌某5、林某4、“麻子”(胡某2)就是案发当日在君悦豪门KTV门口斗殴的人;被告人胡某1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彭某8、“麻子”(胡某2)、“猫几公”(林某4)、“树乃”(刘某6)、凌某5、“可别”(李某2)、胡某3就是案发当日在君悦豪门KTV门口斗殴的人;胡某3辨认出李某2、胡某1、凌某5、林某4、“华某”(张某)、“树乃”(刘某6)就是案发当日在君悦豪门KTV门口斗殴的人。李某2辨认出凌某5、胡某1、“华某”(张某)、凌某2、彭某8、胡某3、林某4就是案发当日在君悦豪门KTV门口斗殴的人;林某4辨认出李某2、“树乃”(刘某6)、“敏驼子”(彭某8)、“华某”(张某)、“朋朋乃”(凌某5)、“新新乃”(凌某2)、“品古老”(胡某3)、“赵龙几”(胡某1)、“麻子”(胡某2)就是案发当日在君悦豪门KTV门口斗殴的人;凌某5辨认出李某2、胡某3、胡某1、林某4、凌某2(“新新乃”)、“树乃”(刘某6)、“麻子”(胡某2)就是案发当日在君悦豪门KTV门口斗殴的人,王某6(被其踢了一脚的男子);王某6辨认出“树乃”(刘某6)、A男子(胡某1)、“麻子”(胡某2)就是案发当日在君悦豪门KTV门口斗殴的人。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胡某1、胡某3、林某4、李某2、王某6指认君悦豪门酒店门口就是斗殴的地点。
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胡某1出生于1987年7月18日、李某2出生于1986年12月28日、胡某3出生于1986年10月30日、林某4出生于1990年7月1日、凌某5出生于1992年5月9日、王某6出生于1997年3月26日。
9、同案人胡某2供述:2016年8月5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猫鸡公”、“赵龙”、“品古老”、刘某5等人饭后去了君悦豪门酒店唱歌,其他人进了包厢,他去了“小姐”房搂了一名女子,被那名女子骂了几句。之后,他去了包厢,其他人问他到底想做什么,“赵龙”朝地上摔了一个啤酒瓶,还说“想搞下还是”,他回答“搞下就搞下”。当时包厢里有10多个人,有人在一旁劝,并将他从包厢拉了出来。到大厅时,他打了电话叫“矮子”过来君悦豪门帮忙。之后,“矮子”叫了“平某”、“葛某”、王某6过来。当时“杨矮子”劝他走,并朝他脸上扇了一巴掌,刘某5等人也在旁边劝。但他看见“矮子”从巷子口拿了一把手砍过来,“杨矮子”把他推上了一辆私家车,“杨矮子”、“矮子”、“平某”也上了车。刚到马路边,“矮子”跟他说“赵龙”那边带了东西。他听后很生气,就从私家车上跳了下来,看见“赵龙”这边的人在君悦豪门门口,他就往那边冲,“矮子”、“平某”拿着手砍和他一起跑,“葛某”也跟着一起冲了过来。他从“平某”手里抢了手砍,冲到“赵龙”这边的人面前,刘某5等人拦着。他看见“猫鸡公”(即林某4)手中拿了一把匕首,想过去砍,但一直都有人拦着。接着,看见“赵龙”这边的人往停车场里面跑。“矮子”、“平某”、“葛某”往君悦豪门靠马路口的巷子跑,当时总有人拦着他,他一直在挣脱,之后看见“赵龙”从停车场的口子跑出来,手里拿着一把镣刀朝其砍,但被劝的人拦住。这时王某6拿着镣刀从马路边的巷子冲进来,朝“赵龙”砍,李某2则在旁边从王某6手中抢了镣刀,李某2和“赵龙”等人就拿着镣刀追砍王某6,王某6被砍倒在地时,他挣脱了拦他的人,拿着手砍朝“猫鸡公”砍了一刀,砍在了后背上,“猫鸡公”往停车场跑,他追了几步就没追,回头看见“矮子”、“平某”等人还在与“赵龙”、李某2等人对砍。他跑过去,“赵龙”这边的人拿着工具追,他见对方人这么多,王某6还躺在地上,就与自己这方的人四处逃窜。后得知王某6被砍伤,拿了19000元到湘雅医院看望。
10、被告人胡某1供述:2016年8月5日左右的一天,他朋友刘某5过生日,叫了他和彭某8、胡某3、林某4、“麻子”(即胡某2)、“有别”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又一起去了君悦豪门唱歌。刚准备唱时,“有别”说“麻子”在3楼“小姐”房发神经,说要搞死“妈咪”(陪唱“小姐”的领班)。彭某8就要他下去看下。他女朋友许丽娟上来,又说“麻子”对一个“妈咪”动手动脚,“妈咪”骂了“麻子”,“麻子”说要叫人搞死“妈咪”。他下去劝架,“麻子”不听劝,还打电话叫了人来,他见“麻子”不听劝就朝“麻子”吼了一句。之后返回4楼包厢。后在包厢里的人都劝“麻子”,但“麻子”不听。他很生气的对“麻子”说“你是要搞什么,要搞下不是”。“麻子”听后直接从身上拿了一把黑色的弹簧刀想来捅他,但被彭某8、刘某5拦住。他便和“麻子”对着吵,但被旁人劝开,双方都走了。他下楼碰到了李某2、“树乃”聊了几句。“麻子”带了四五个人拿着镣刀和砍刀从老市医院门诊向他冲来。刘某5、彭某8等人去拦。他便问“树乃”有没有带“家伙”,“树乃”说车上带了3把镣刀,并叫“屎别”拿着车钥匙带他去拿。他和胡某3、林某4跟着“屎别”到君悦豪门停车场口附近,从“树乃”大众车后备箱拿了3把镣刀往巷子外冲去砍“麻子”一方的人。对方有一个人拿镣刀冲过来砍他,李某2从旁边抱住那个男子,并上前夺了那个人的镣刀。之后,他和胡某3、林某4、李某2一起冲上和对方的人对砍。因对方的人被李某2夺了刀就有人退,他们边砍边冲,对方的人边砍边退。大概追出了巷子就没追了,对方也四散逃跑。李某2和林某4都受了伤。
11、被告人胡某3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杰乃古”打电话叫他去君悦豪门包厢唱歌。在包厢待了几分钟后去了“小姐”房间聊天,回到包厢后发现包厢没人,就打电话问胡某1,胡某1称在大厅。他到大厅发现有好多人在大厅门口和停车场之间的巷子里吵架。过了5至10分钟,李某2打的过来跟“杰乃古”说话。不久在君悦豪门路口,看到有几个“乃古”手上拿了几把刀朝他们这边走过来,有人喊了一句“他们拿了东西,要砍人”,又有人问了一句“谁带了东西(指刀具)”,有人回答“带了,放在停车场”。于是他们几人跑到停车场的一辆车子上去拿刀具,他拿了一把镣刀跑到君悦豪门大门口,看见对方有一个人倒在李某2前面,李某2、胡某1某持镣刀向地上这个人砍,但砍没砍到没看清楚,他也顺势向地上那个“乃古”砍了一刀,但被避开。这时对方从老市医院门诊部方向又过来三四个人持镣刀向他们砍,他和李某2、“赵龙”也跟对方砍起来。对方有一个人的镣刀被李某2砍掉在地上,对方一看打不过全部往老市医院急诊室的方向跑,他和李某2、“赵龙”去追,但他在追的时候摔了一跤就没追了。因李某2和“猫鸡公”受了伤,去了医院,其他人也都离开了现场。
12、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多,刘某5打电话叫他去君悦豪门劝架,“麻子”和胡某1扯皮,他就和他堂弟李根一起去了君悦豪门,看见刘某5、胡某1、凌某5、林某4(“猫鸡公”)、胡某3等人站在门口。刘某5说“麻子”发癫,为了妹几的事,要拿刀搞胡某1,“敏驼子”和“杨矮子”已经把“麻子”推上了车。这时,君悦豪门靠马路的巷子口冲了四五个人过来,手里拿了手砍、匕首,其中“麻子”拿了手砍,彭某8、刘某5、“杨矮子”过去拦,他们这边有人说了去拿家伙。彭某8一直搂着“麻子”,而“麻子”一直想挣脱开去砍胡某1。当彭某8搂着“麻子”走到君悦豪门大厅门口时,胡某1拿着一把镣刀从他后面冲了过来,向“麻子”身上砍了一刀。接着,马路边巷子口冲进一名男子,手持镣刀朝胡某1砍来,胡某1躲开。正好他站在旁边,趁对方不注意冲过去抢走了对方的镣刀,抢过来后,拿着镣刀朝那名男子背上砍了一刀,那名男子往马路边上的巷子口跑,他和胡某1拿着镣刀去追,他们这边的人也都在追。然后,他看见凌某5冲那名男子踢了一脚,男子摔在地上,他又举起镣刀朝该男子身上砍了一刀,胡某3和胡某1也拿着镣刀在他旁边朝那名躺地上的男子砍。此时,对方这边又有三四个人拿着镣刀从老市医院这边跑来,他和胡某1、胡某3拿着镣刀与对方三四个人对砍。他与对方一人对砍时,对方的镣刀掉落,他从地上捡起镣刀,追着对方的人砍,对方的人就往巷子外面退。追了几步后,发现手上流血,他将镣刀扔掉。
13、被告人林某4(绰号“猫鸡公”)供述:8月初的一天,他朋友“杰乃古”过生日,饭后去了君悦豪门3楼B10包厢唱歌,唱了一会看到“麻子”手上拿了一把矬子要锉“赵龙几”,并说要搞死“赵龙几”,其他人见状赶紧将二人拉开,“麻子”便离开了包厢。后有人问“赵龙几”发生了什么事,“赵龙几”说是“麻子”在“小姐”房摸“小姐”的奶子,“赵龙几”说了“麻子”,“麻子”感觉没面子,就要搞“赵龙几”。之后,他和“赵龙几”、“品古老”、“杰乃古”等人下楼到君悦豪门门口时,看到“麻子”叫了几个人,每个人都带着镣刀或砍刀,“敏驼子”赶紧上前抱住了“麻子”,和“麻子”一起过来的另外3个“小乃”被其他人拦住,因“麻子”总想挣脱“敏驼子”来砍“赵龙几”,他们这边就有人问谁带了“家伙”,有人回答说车子上带了。之后他们这边就有七八个人跟着说话的人跑到君悦豪门的停车场,从一辆黑色小车后备箱拿出了几把镣刀和手砍。因为他自己带了一把矬子就没有在车子里拿工具。等他再到大门口的时候,双方已经打起来。“可别”、“赵龙几”都拿了镣刀和对方对砍,“麻子”挣脱“敏驼子”朝他和“可别”、“赵龙几”等人冲过来。他躲闪不及,被“麻子”的砍刀砍到了左侧腰背部,赶紧往停车场方向跑,后对方没追了,他又回大门到口,正好看到地上躺着的“乃古”爬起来进君悦豪门大厅,他一把抓住对方,将对方摁在门口的地上,右手持刀朝对方小腿捅了一刀。
14、被告人凌某5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杰古乃”叫他去君悦豪门唱歌,他和“华某”、“新新乃”一起,到君悦豪门后知道胡某1和“麻子”扯皮,“麻子”要搞胡某1,当时他们这边10多个人。接着,看见“麻子”、陈某(“有别”)等人拿着手砍从君悦豪门靠马路的巷子口冲进来,朝他们这边的人大吼。“麻子”冲过来时,彭某8和“杰古乃”过去拦,场面比较混乱,他们这边的人往君悦豪门停车场走。胡某1、胡某3等人在停车场的一辆捷达车拿了镣刀。之后,他们从停车场方向冲出去,对方有一名男子拿着镣刀从巷子口冲进来与胡某1对砍,李某2将那名男子一推,并从该男子手中抢过镣刀,朝该男子砍,该男子被抢了刀后往巷子外跑,他们这边的人就追。当时他冲在前面朝该男子踢了一脚,该男子摔倒在地,其他人就砍该男子。这时对方又有人拿着镣刀冲进来,李某2、胡某3、胡某1等人拿着镣刀与对方的人对砍。他因手里没拿东西往停车场方向走。在往回走的时候,看见“新乃”、“树乃”手里拿着镣刀往对方这边冲。后他回到出租房听说李某2、林某4受了伤,便去医院看了。
15、被告人王某6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麻子”打电话给邓某要他们一起去君悦豪门,到君悦豪门的包厢后里面有10多个人,“麻子”在包厢里大喊大叫,还与别人拉拉扯扯。之后进来“A男子”,“A男子”与“麻子”吵了几句,有人劝架,“A男子”出去了。后大家都从包厢出来,他和“笑几”、邓勇到老市医院门诊部靠君悦豪门的巷子口附近站了一会,怕“麻子”与对方的人打起来,留下没走。之后,看见“树乃”开一辆银灰色捷达车往君悦豪门巷子里走,后座好像坐了一名“乃”,还有两三把镣刀。“掰子”跟他说一辆的士车有东西。不久发现“麻子”和另外两三名“乃”从君悦豪门靠马路的巷子口往巷子里跑,且有人拿了手砍。过了1分钟左右,“麻子”这边又有两三个人从巷子里跑出来,有两人往他们这边跑,并说“快拿东西,打起来了”。接着,他到的士车后座上拿了一把镣刀。他第一个拿着镣刀跑到巷子口时,看见君悦豪门大厅门口“麻子”被一个男子搂住,接着“A男子”拿着镣刀朝“麻子”砍了一刀。他见状便拿着镣刀朝“A男子”砍,“A男子”往后退,并拿着镣刀也向他砍,但双方都没有砍到。接着旁边“B男子”从其手中抢走镣刀,并拿着该镣刀朝他砍,“A男子”也向他砍。于是,他往巷子外跑,但途中摔倒在地,又被人在背上、脚上、头上砍。他趁双方对砍的时候从地上爬起来往君悦豪门大厅里面跑,刚跑到大厅门口,对方一个赤膊“C男子”拿着匕首朝其右胸部、右小腿捅了一刀,他爬起跑进地下室,叫保安拦了的士去了湘雅医院治疗。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5年6月10日晚上10时许,黄某2(已判刑)和朋友“猴子”(起诉指控真实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在本市安源区八一街安源宾馆内的TT酒吧8号卡座玩,被害人黄某1、曾某1和刘某1、李和光等人在该酒吧5号卡座玩。黄某1在跳舞时触碰到黄某2女友赖某2的臀部,黄某2冲过去朝黄某1打一耳光,黄某1还手,二人扭打起来,双方人员卷入冲突,打斗过程中,黄某2摔倒在地,起身后拿起一支酒瓶想砸对方,被酒吧保安制止,接着又从“猴子”手里拿来一把匕首,朝黄某1这方捅,黄某1一方见势不妙逃离现场,黄某2追上去。次日凌晨零时8分许,在酒吧收银台附近,黄某2一方一着黑T恤男子(起诉指控身份不详,在逃)拿了一把手砍,朝曾某1胸前砍了一刀,之后黄某1、刘某1等人将曾某1送到萍乡市湘雅医院救治。
黄某2因在打斗中受伤,到酒吧经理办公室包扎伤口,得知对方人员跟其朋友“姚别”(起诉指控真实身份不详,在逃)、被告人胡某1等人认识,于是打电话给李某2(因本项事实已判决)和被告人彭某8,想找出对方人员进行报复。黄某2打电话给李某2被林某4接到,之后,林某4与李某2、凌某1开车前往酒吧,路上李某2和彭某8沟通了黄某2酒吧打架一事,李某2等人同彭某8在虎形湾宾馆附近会面,彭某8也开了一辆汽车,车上有李某2、刘某4等人。其后,李某2、彭某8两拨人员一同开车前往TT酒吧,在TT酒吧停车场,碰上黄某2、胡某1等人,双方汇合后有人提议去医院搜同黄某2打斗的对方人员。林某4、彭某8等人分别开车前往市医院,黄某2、着黑T恤的男子和“猴子”乘出租车前往。在市医院北院没有发现对方人员,有人提议到湘雅医院去搜人。次日凌晨1时8分许,黄某2等人开车来到湘雅医院门诊部,发现对方人员站在门诊部门口,黄某2拿着一把类枪支器械,要对方人员蹲下,王某没有蹲下,黄某2便拿着类枪支器械指着王某,后被己方人员制止,黄某2随即同李某2、彭某8等人去医院搜人。王某见状受惊逃离,后不慎从高台摔下。胡某1、彭某8等人将黄某1找出,黄某2叫胡某1等人将黄某1押上车,胡某1持水果刀朝黄某1背部捅了一刀。之后,在彭某8车上,黄某2等人对黄某1进行殴打。李某2在另一辆车上从胡某1口中得知胡某1在医院捅了黄某1一刀,遂打电话给彭某8,彭某8将车子开回湘雅医院大门口,车上人员将黄某1扔下车,之后,黄某2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1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构成轻伤一级,曾某1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2015年6月10日晚23时许,他和朋友“麻子”、“羊几”、刘某1在安源宾馆TT酒吧T5卡座玩,都喝了点酒,有点兴奋,他们跳起舞来,期间,他无意中用手碰到一位路过他旁边女孩的屁股,那名女孩叫来一名男子,那名男子扇了他一巴掌,他立即还一耳光。他和那名男子开始打起来,对方还有几名男子一起打他,并用了砍刀。他的几个朋友也参与进来,他从TT酒吧跑出来,发现“麻子”、“羊几”站在酒吧门口,“羊几”说胸部挨了一刀。他安排刘某1把“羊几”先送到湘雅医院。并打电话叫来几名朋友,去找刚才打架的几名男子,没找着,就到湘雅医院急诊室,看见医生正在给“羊几”实施急救。半小时后,来了几辆轿车停在急诊室门口,车上下来二十几名年轻男子,带头的是绰号叫“麻阳”的男子。这些人几乎都带了刀,有的甚至带了枪,冲过来,把他们几个围住,并用刀枪恐吓他们,叫他们蹲下不要动随后把他揪出来,“麻阳”等人对他拳打脚踢。不知是谁用匕首朝他后背捅了一刀。“麻阳”把他拉上一辆黑色轿车后座,在车上继续打他,没多久他就昏过去了。后对方用脚把他踢出车外,他滚到医院门口的路上。
2、被害人曾某1陈述,证实2015年6月10日晚,他和黄某1、“麻子”、“小牛”四人一起到安源宾馆TT酒吧玩耍,黄某1和人打起来。他上去帮忙,对方人越来越多,场面比较混乱。一光头男子拿匕首朝他刺来,他往酒吧门口跑,看见有人从酒吧门口大厅一沙发处抽出一把砍刀,朝他砍来,他左胸被砍了一刀。没多久,黄某1和另两个朋友也出来,把他送到湘雅萍矿合作医院。他做完检查后,在急诊室输液,听到门外有人喊都趴下。后来听朋友说黄某1被之前在安源宾馆TT酒吧那帮人拉出去刺了一刀。
3、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他绰号“强盗”,2015年6月11日0时30分左右,他接到曾某1电话说受了伤,在湘雅萍矿合作医院,没有医药费。他开车到医院急诊室,没多久,门口来了三辆车子,先下来的是彭某8,手上拿把砍刀,“麻阳”拿枪指着他的头说要搞死他。对方很多人带了刀和枪,他有些害怕,往旁边跑,没有注意到后面有谁在追他,感到后面好像有人推他,他从很高的一个台阶摔了下去。
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他绰号“小牛”,2015年6月10日晚上,他和黄某1、“麻子”、“羊几”四人在安源宾馆TT酒吧T5卡座玩,黄某1跳舞时碰到了路过的女孩。女孩子认为黄某1非礼她,她男朋友“麻阳”过来打了黄某1一耳光,黄某1还了一耳光,“麻阳”叫了很多人过来,“麻阳”那边拿了砍刀出来。他和黄某1拿着酒瓶子,看到对方人多,从TT酒吧赶紧出来。后发现“羊几”的左边胸部被砍伤,黄某1叫他送“羊几”到湘雅医院。随后黄某1、“麻子”也到了医院。大概半小时后,“麻阳”等人开了几辆车到湘雅医院,车上下来大概20个人到急诊室,其中有两人拿着枪,“麻阳”手里拿着把枪用布包裹着,其他大多数人都持有刀,有一人拿了把匕首。“麻阳”叫他们都蹲下,然后直接点名把黄某1拉上车。后来听湘雅医院保安说,一个年轻人在医院大门口被人从车里扔了下来。通过了解,被扔下车的是黄某1,背上还挨了一刀。
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5年6月11日凌晨,黄某1打电话说曾某1在TT酒吧被人捅了一刀,要快点去湘雅医院。他到医院后,打电话给王某。10多分钟后,王某拿给他1万块钱交医药费。不久,湘雅医院正门进来三四辆私家车,车上下来10多个人,拿着枪、手砍、匕首。对方叫他们全部蹲在地上,有个头发较少的男子拿着枪指着他和王某,另一人拦着这个头发较少的人。接着,对方的人从门诊部大厅将黄某1拉出来。王某往门诊部右边跑,后来王某打电话说被人追赶,脚断了。
6、证人李和光证言,证实他绰号“麻子”,2015年6月10日晚23时许,他和黄某1、曾某1、刘某1一起去安源宾馆TT酒吧里玩。他先行离开,在酒吧门口等出租车时,看见黄某1和刘某1扶着曾某1下楼,曾某1的胸口在流血。他们把曾某1送到湘雅医院。一会儿后,外面来了几辆轿车,从车上下来20余人,拿着刀枪冲进急诊室,把黄某1拖出去带走一段时间。后来他另一朋友在医院大厅找到黄某1,黄某1右背被人用刀刺伤。另外,有名叫王某的男子被对方追赶时,不慎坠落到湘雅萍矿合作医院的地下停车库的过道上,脚骨折了。
7、证人凌某1证言,证实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他和林某4、李某2三人在圣淘沙租房里,林某4接到“麻阳”电话,说“麻阳”在TT酒吧里出了事,对方有些“乃”是跟着李某2的。于是林某4开着白色奥迪车载着他和李某2前往TT酒吧。在路上,李某2打电话给“敏驼子”,在虎形湾宾馆与“敏驼子”碰了面,“敏驼子”开着一辆黑色广本车。他们开车到安源宾馆停车场,“麻阳”、胡某1及另外三四名男子从酒吧里出来,“麻阳”手臂上包了一块衣服,“麻阳”说去医院搜下对方的人,“杰乃古”好像在“敏驼子”车上,他们在市医院北院没搜到对方的人,于是赶到湘雅医院,在急诊室门口站了很多“乃”,他们围过去,叫对方的人蹲在地上不要动。“麻阳”拿着一把类枪支叫“强盗”蹲下,他将“麻阳”推开,“麻阳”往急诊室坐向的右边跑。他们这边的人把对方的一名乃从急诊室带出来,胡某1拿着水果刀朝那名“乃”背后捅了一刀。
8、证人林某4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他和李某2、凌某1在一起。黄某2打电话给他,说有事找他们帮忙,要他们去TT酒吧。他开着一辆白色奥迪轿车带着李某2和凌某1来到市医院北院,找到黄某2。黄某2说在TT酒吧和人扯皮,打架受了伤。之后他又开车跟着黄某2的车到了湘雅萍矿合作医院去找跟黄某2扯皮的人。到湘雅医院后,他看到医院门诊部站着很多“小乃”。之后黄某2带了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出来,说是在酒吧扯皮的男子。该男子被带出来后,他上了奥迪车,开车跟着黄某2,先到了塞纳名城附近,之后又开车回到圣淘沙附近的住所。
9、证人卢某(酒吧保安)、刘某3(酒吧服务员)、杨某(酒吧副总)、何某(酒吧保安)证言,证实2015年6月11日凌晨,TT酒吧两个卡座里面有人打架。
10、证人危某证言,证实他在安源宾馆TT酒吧做前台主管,2015年6月11日凌晨,听客人说大厅里有人打架。之后,大厅里出来很多人,一个叫“麻阳”的男子手上在流血,另外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子脸上在流血,“麻阳”手上拿一把匕首,穿黑衣服的男子拿一把砍刀,楼梯口有一名男子手上拿着烟灰缸,穿黑衣服的男子用砍刀朝拿烟灰缸的男子砍了一刀,不知道有没有砍着。事后听说是拿烟灰缸的男子这边有人摸了赖某2(“麻阳”女朋友)的屁股,所以发生了打架。
11、证人阳某证言,证实他是湘雅萍矿合作医院心胸外科医生,2015年6月10日晚,曾某1、黄某1到医院就诊,两人都是刀伤,曾某1伤在左胸,黄某1伤在右背。
12、证人赖某1证言,证实他租了一辆黑色广本雅阁车,车牌号是赣J×××××。2015年6月11日凌晨,朋友李某2跟他借车子,当天上午,李某2老婆将车子钥匙拿给他。后来得知借车是去打架。
13、证人谭某证言,证实她经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5月10日赖某1在她公司租赁了一辆赣J×××××黑色本田轿车,2015年6月11日赖某1归还车子时检查发现,车后座中间位置有坨黑色的东西,可能是血。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1辨认出“麻阳”(指黄某2)是在TT酒吧与黄某1发生冲突的男子;凌某1辨认出参与此次纠纷的“麻阳”(指黄某2)、李某2、胡某1、林某4、“杰乃古”(指刘某4)、以及被“麻阳”拿“枪”指着的“强盗”(指王某);赖某1辨认出李某2是向其借黑色广本雅阁车的人;王某辨认出“麻阳”(指黄某2)是在湘雅萍矿合作医院持“枪”恐吓他的男子;黄某2辨认出参与此次纠纷的男子(指黄某1)、李某2、“强盗”(指王某)、“敏子乃”(指彭某8)、“赵龙”(指胡某1);李某2辨认出参与此次纠纷的“麻阳”(指黄某2)、胡某1、“敏驼子”(指彭某8)、“杰乃古”(指刘某4)、凌某1、林某4、李某2;胡某1辨认出“麻阳”(黄某2)、彭某8;彭某8辨认出参与此次纠纷的“麻阳”(指黄某2)、王某、李某2、胡某1。
1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某2指认湘雅萍矿合作医院大门口是他们这方人员将对方穿背心的男子丢弃的地点,该医院门诊部门口是其要对方人员蹲下的地点;胡某1指认湘雅萍矿合作医院急诊科门口就是其将对方一名男子捅伤的地点;彭某8指认湘雅萍矿合作医院门诊部是搜到对方人员的地点,医院大门口是将对方受伤男子丢弃的地点。
16、湘雅萍矿合作医院急诊室的视频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7、(安)公(司)鉴(损)字[2015]394、3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曾某1构成轻微伤;黄某1系因外伤致右侧胸部血气胸肌右肩胛区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因外伤致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及左腓骨中段骨折、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右跟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18、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彭某8出生于1984年7月6日。
19、同案人黄某2供述: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他和朋友“猴子”在安源区TT酒吧8号卡座玩,女朋友赖某2经过舞池4号卡座时,一名穿背心的男子伸手摸了赖某2的屁股,他很恼火,朝该男子扇了一巴掌,该男子朝他头上打了一拳。对方六七名男子朝他围过来,双方打起架来,他边打边往8号卡座退,对方有一名男子拿匕首朝他捅来,那穿背心的男子又朝他踢了一脚。他摔倒在过道里,随手捡起一酒瓶子想打对方,保安过来劝架。“猴子”过来,他叫“猴子”拿把匕首给他。他拿匕首跟对方的人对打,朝对方的人刺了几下,但没有刺到对方。对方的人往外面跑,在收银台,他看见一穿黑色T恤的“乃”拿着一把手砍从收银台侧门出来,朝对方走在后面的一名“乃”身上砍了一刀。他不知道该穿黑色T恤的“乃”的姓名,但认识,当天没打架之前该“乃”就跟他打过招呼并且跟他在酒吧里聊了天,是和易根、“姚别”玩在一起。那名挨刀的“乃”往楼下跑了。他和“猴子”以及那穿黑T恤的“乃”回到大厅搜人,但没搜到。他的左手被对方划了一刀,他们三人一起到经理办公室包扎伤口,一保安过来说对方又来人砸了收银台的电脑。一男服务员跟他说对方的人跟“姚别”等人一起玩的。他拨打“姚别”电话,但没打通,于是拨打了“敏子乃”和李某2的电话,想弄清楚对方是些什么人,并叫人过来把对方的人找出来,教训下对方。20多分钟后,“姚别”、“赵龙”、“敏子乃”等人过来。来之前,“赵龙”打了电话给他说知道哪些人打了他。之后,他们一起下楼到安源宾馆停车场,“姚别”、“赵龙”、李某2等人上了其中一辆车,他和穿黑T恤的“乃”以及“猴子”打的,来到市医院北院搜人,但未搜到。接着,他到湘雅医院缝针,看见对方的人在医院急诊门口。他从车后背挡风玻璃处拿了把玩具枪,穿黑色T恤的“乃”拿把手砍,“猴子”拿把匕首,“赵龙”拿把水果刀,他们要对方的人蹲着,不要动。然后他们到医院搜人,“猴子”和“赵龙”把对方穿背心的男子抓住,他叫“猴子”把这个人带到了车上。在车上,他和“猴子”、“敏子乃”的一个朋友朝穿背心的人脸上扇了几巴掌。在快到略下时,“敏子乃”接到“赵龙”的电话说在医院时,“赵龙”朝该“乃”背上捅了一刀。之后,他发现这“乃”背上在流血,就调头把该“乃”扔到湘雅医院门口。
20、同案人李某2供述: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他和林某4、凌某1回到圣淘沙的出租房,林某4接到“麻阳”电话说在TT酒吧被人砍了。他们三人商量去TT酒吧。在路上,他接到“敏驼子”电话说“麻阳”受了伤。他们三人在虎形弯宾馆与“敏驼子”、“杰乃古”、李某2及另一不认识的男子碰了面,“敏驼子”说直接去TT酒吧。到酒吧后,他们的车子和“敏驼子”的车子刚进安源宾馆停车场里面,他就看见胡某1、“老告”等人从酒吧里出来,一讲普通话的男子跟他们说对方有个乃被他们这边的人砍伤,现在去医院搜人。然后胡某1、那名讲普通话的男子以及另一名他不认识的男子上了他们的车,另外的人好像上了“敏驼子”的车子。在车上,有人接到电话说去市医院搜人,于是他们去市医院。在市医院,他们未搜到人,于是他们又去湘雅医院搜。在湘雅医院门诊部门口,看见“细乃”等很多“乃”站在那里。他在车上拿一抱枕,“麻阳”拿把枪,“敏驼子”拿把手砍,胡某1拿把水果刀,向对方的人围过去,并要对方的人蹲在地上不要动,“麻阳”拿枪指着一个没有蹲下去的男子。那名男子说他是“强盗”,凌某1拨开了“麻阳”的枪。胡某1和“敏驼子”强行将对方一名男子抓出来,“麻阳”、胡某1、“敏驼子”等人将该名男子押上“敏驼子”的车,“麻阳”坐在“敏驼子”车上。在车上,胡某1说在将对方那名男子押上车时,拿水果刀朝该男子背上捅了一刀。他打电话给“敏驼子”,“敏驼子”掉头返回湘雅医院门口,将那名男子扔下车。
21、被告人胡某1供述:2015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多,他在出租房内接到“麻阳”电话说在TT酒吧跟别人扯皮,挨了打,要他过去。挂完电话,他从出租屋带了把水果刀打的去了TT酒吧。在酒吧办公室看到“麻阳”,“麻阳”说在酒吧有个人摸了“麻阳”女朋友的屁股,和对方的人扯皮并打了起来,要叫人将对方打回来,他这边砍伤了对方的人,对方的人现在肯定在医院,等人齐了就去医院找对方。之后他们这边10多个人开了三辆车找到湘雅医院,在医院门口看到有10多个年轻男子,“麻阳”等人先下车,并指着对方的人说就是这些人。之后,3辆车上的人都下了车拿着刀具向对方冲过去,对方因没带打架的工具就往门诊部走。当时王某和另外一两个男子站在门诊部门口,“麻阳”叫他们全部蹲下,有人说就是门诊部里面的一个,他就将那个男子带出来,“麻阳”也进来说就是该男子,并叫他们将该男子带上车,他上前抓住该男子的衣服,推着上车,该男子一直挣扎,他就拿着水果刀朝该男子左背部捅了,并叫他不要再动。之后彭某8和“麻阳”等人带着该男子上了“麻阳”自己的车,他上了李某2的车,准备走塞纳名城这边把该男子带到乡下去打一顿。刚开车不久,他就打电话告诉彭某8说那名男子被他捅了一刀。彭某8等人怕出什么意外就又开车回到湘雅医院门口将该男子推下车。
22、被告人彭某8供述:2015年6月10日晚11点多,他接到黄某2电话说在TT酒吧被人打伤,叫他过去。他当时正好和李某2、刘某4一起吃宵夜,就一起去了TT酒吧。在路上,他又接到李某2电话,说在虎形湾碰面。李某2和凌某1、林某4开着一辆白色奥迪车和他们一起去了安源宾馆的停车场。当时黄某2、胡某1、“姚别”等人从酒吧出来,其中还有两个黄某2的外地朋友,手中拿了手砍。在停车场的坪里,黄某2说对方有个“乃”摸了黄某2老婆的屁股,黄某2的手被砍伤了,砍黄某2的人好像是去了医院,要去医院搜下对方的人。接着,他们各自上车先去了老市医院,但因老市医院搬迁便去了新市医院,他们这边的人都拿了器械去搜对方的人,但对方没在,又去了湘雅医院。车子开到湘雅医院门诊部门口时,看见站了很多“小乃”。他们车上的人都下了车,他拿了手砍,其他人也拿了器械朝对方围过去,对方见状就往门诊部里走。当时他看到王某和另一名“乃”站在门诊部门口没动说是朋友受伤了,他们这边有人拿着器械指着王某,他拦了一下。之后他拿着手砍去门诊部里找对方的人,发现有个“小乃”在缝针,就猜到是黄某2要找的人。胡某1等人将这名“小乃”带出来,正好遇到黄某2,说是这个“乃”。胡某1把这个“乃”带上车。他们这边的人陆续从门诊部出来,他上了广本车坐在了副驾驶,李某2开车,后面坐的黄某2及黄某2的两个外地朋友,黄某2要李某2开车往塞纳名城走,黄某2他们在后座朝那名“小乃”扇了几个巴掌,但在长兴桥上,黄某2接了个电话说这个“乃”被胡某1捅伤。黄某2发现该男子后背在流血,就从转盘掉头,把那名“乃”扔在了湘雅医院门口。
本院认为
2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王某、黄某1、曾某1与胡某1、李某2家属、彭某8、黄某2家属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胡某1一方赔偿黄某1一方20万元医疗费、误工费等,并已履行完毕,黄某1一方对胡某1一方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胡某1等人的刑事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2、胡某3于2016年9月26日在安源区美丽人生西餐厅内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6于2016年10月9日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投案;在被告人彭某8规劝下,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某8和林某4、胡某1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投案;被告人凌某5于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于2016年7月26日到该局投案并被取保候审,之后凌某5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在萍乡市看守所服刑,该局在办理“2016.8.5君悦豪门聚众斗殴一案”中,经侦查,凌某5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到萍乡市看守所对凌某5提讯,凌某5对参与君悦豪门聚众斗殴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归案说明、被告人胡某1供述、被告人林某4供述、被告人彭某8供述在卷证实。
再查明,被告人胡某1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胡某3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2015年10月27日一审刑满提前释放;被告人李某2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16年6月28日一审刑满提前释放;被告人林某4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凌某5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日由本院下达逮捕决定书并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彭某8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有(2015)萍刑一终字第151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安刑初字第239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302刑初161号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湘刑初字第66号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赣0302刑初343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湘刑初字第73号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逮捕证等在卷证实。
2017年6月2日,萍乡市湘东区司法局出具(2017)湘司调字4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当地司法局经调查认为,通过对彭某8居住地派出所、村委会干部、邻居及家庭的走访调查,彭某8如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在村造成不良影响,评估意见为彭某8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伙同他人争强逞能,罔顾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且系首要分子,社会影响恶劣,造成轻微伤一人;受他人邀集在医院持械随意殴打对方人员,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王某6、凌某5伙同他人争强逞能,罔顾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且系积极参与者,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某8受他人邀集,在医院持械随意殴打对方人员,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及被告人王某6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6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合适的辩护意见。经查,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有聚众方,其主体除了一般犯罪主体的要求外,纠集的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其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仅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寻衅滋事罪,刑法对参加犯罪人数无“众”之要求,也未将犯罪主体限制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论是一个人、两个人还是多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达到情节恶劣即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2、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聚众斗殴罪,不论是单方、双方还是多方聚众斗殴,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聚众故意、斗殴争霸故意,针对特定对象故意,行为人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发生在心理上是有准备的,是特意的、是有目标的,而不是突发的、随意的、无目标的,有所不同的是,首要分子主观故意内容往往在于策划、纠集、指挥众人斗殴以打压报复特定对象。积极参加者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多是出于哥们义气积极响应聚众斗殴召唤,暴力打击对方。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作案动机并不明显,也无明确的犯罪目标,更不针对特定对象,行为人对寻衅滋事罪的发生在心理上并无准备而是随意的、突发的。3、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必须由聚众与斗殴两部分构成,缺一不可。聚众既可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可以包括临时纠集行为,且先有纠合聚众,再是共同斗殴,报复打击的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且多持械,并且行为人往往不计后果。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不以聚众为要件,也无明确的侵害对象,因而事先不持械,针对目标人、物不限,犯罪手段也呈多样性,其作案手段相比聚众斗殴罪在残忍性上要弱。4、从犯罪客体方面来看,两罪虽然都是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但是结合上述两罪的主、客观双方面看,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罪往往主观恶性更大,且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因此,聚众斗殴罪比寻衅滋事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影响更为严重,性质也更恶劣,社会危害性也更大。本案中,胡某1与胡某2在唱歌时就发生了口角并差点动手,胡某1还说“想搞下还是”,胡某2亦回答“搞下就搞下”。后在KTV门口,胡某2纠集王某6等人持刀向某赵龙砍来的时候,胡某1问了旁边的人是否带有刀具,听“树乃”说车上带了镣刀后,胡某1叫“屎别”拿着车钥匙带他和胡某3、林某4、凌某5到车上拿了刀,在王某6持刀冲过来砍胡某1时,李某2从旁边抱住王某6,并上前夺了王某6的镣刀。之后,胡某1、胡某3、林某4、李某2、凌某5等人一起冲上和胡某2、王某6那边的人对砍。从犯罪主体上看,本案无论是胡某1还是胡某2一方参与人员均在三人以上;从犯罪主观方面,胡某2和胡某1之前就因事产生口角,两方人员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发生在心理上是有准备的,是有目标的。作为胡某2,已事前做好准备,并纠集好王某6等人持刀向某赵龙一方人员砍去,作为首要分子的胡某1见此情形,询问旁边人是否有刀具并带领其他被告人去拿刀具,其主观意识已是纠集、指挥众人做好与胡某2这方斗殴的准备。而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凌某5、王某6作为积极参加者也持刀向对方人员互砍,其主观故意也是出于哥们义气,积极响应胡某1、胡某2两方聚众斗殴召唤,实施暴力打击。双方都存在斗殴争霸故意,且双方参与人员都是针对特定对象。从犯罪客观方面、客体方面,胡某2这方是有预谋的纠集行为,胡某1这方系临时的纠集行为,双方目标明确,相互持刀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并造成了双方人员均有受伤的情形,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对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及被告人王某6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6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合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信。
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系邀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凌某5受胡某1邀集、被告人王某6受胡某2邀集,均参与或帮助进行斗殴,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其中,被告人凌某5在斗殴过程中未持械,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某2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可对被告人胡某1、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酌情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彭某8受黄某2邀集参与滋事,被告人彭某8未殴打他人,作用相对胡某1较小,两人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彭某8在医院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黄某1轻伤二级、王某轻伤一级、曾某1轻微伤的后果,可酌情对二人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1、彭某8积极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黄某1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对胡某1、彭某8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1、林某4、王某6、彭某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胡某1、林某4、王某6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彭某8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8规劝被告人胡某1、林某4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3、李某2、凌某5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胡某3、林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1、彭某8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1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凌某5在故意伤害罪判决宣告以后发现还有遗漏的聚众斗殴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的规定,对被告人凌某5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5有犯罪前科的公诉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其他对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1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提出李系从犯,案发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林某4的辩护人提出林某4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凌某5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凌某5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6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6系从犯,没有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彭某8的辩护人提出彭某8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立功表现、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信。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彭某8表现良好,可对被告人彭某8实行社区矫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被告人彭某8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彭某8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2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3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凌某5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五、被告人林某4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6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七、被告人彭某8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佳
人民陪审员刘娇
人民陪审员肖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彭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