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宜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鄂0684刑初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6-03-30
审理经过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星迪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自贞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宇飞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瑜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强强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苏延磊犯抢劫罪,被告人许路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洋、杨某、黄某甲、胡某、欧某、齐某、邹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黄某甲、胡某、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红玲、谢华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被告人邬星迪及其辩护人胡鹏,被告人李自贞,被告人赵宇飞及其辩护人黄传学,被告人周瑜,被告人李强强及其辩护人尹炳银,被告人苏延磊、许路涛,被告人汪洋及其辩护人张金林,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方武,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欧某,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王爱华,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王某甲在李建民(在逃)开设在宜城市“碧水云天”小区游戏厅顶球赌博机上先后输了几万元。王云飞在网上联系了广西人黄某乙、周某,黄、周二人声称可以将钱赢回来,并约定扣除本钱外所赢的钱四、六分成。2015年4月16日,黄某乙、周某到达宜城,王某甲带黄、周二人在李建民店中先后赢了三万余元。李建民认为王某甲等人在赌博机上搞鬼,于2015年4月19日纠集被告人邬星迪、苏延磊、李自贞、赵宇飞、李强强、周瑜等人持刀到位于宜城市交通路路口的“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抢走黄、周二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和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五万余元。
二、聚众斗殴罪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胡某、黄某甲、欧某、齐某、邹某等人在宜城市西街“潮歌”KTV唱歌。当晚10时许,胡某、齐某到宜城市紫盖山广场找人,与在紫盖山广场的被告人汪洋、王杰(在逃)发生争执,后胡某、齐某往“裕嘉”宾馆方向走。汪洋、王杰喊来被告人赵宇飞、谭成豪(在逃)追到“裕嘉”宾馆,用皮带对胡某、齐某进行殴打,胡、齐二人准备反抗时,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四人跑走。胡、齐二人返回“潮歌”KTV时遇到被告人邬星迪,邬星迪说对方是朋友,说后邬星迪就走了。胡某、欧某即给邬星迪打电话,邀约与对方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约好后,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等六人乘坐出租车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城关村五组准备刀具,同时喊上杨某,由刘将密、杨志强(均在逃)开车带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杨某赶到滨江大道。8月23日零时许,胡某、黄某甲、欧某、齐某、邹某等五人携带五把长刀乘坐出租车也赶到滨江大道,看到邬星迪等人的车后,五人各持一把长刀冲向邬星迪等人,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杨某等七人也持刀向胡某等五人冲过去,刘将密驾驶黑色“大众”车将冲在最前面的胡某撞到,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杨某等七人对黄某甲、齐某等人追赶,将黄某甲、齐某砍伤。经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罪
2015年1月20日18时许,彭某、肖某行至宜城市皇城创世纪网吧门口遇见李自贞、王明阳,肖某同王明阳打招呼时引起李自贞的不满,被告人李自贞拿匕首捅肖某,肖某跑开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伙同李自贞对彭某进行殴打,李自贞用匕首朝彭某的左大腿捅了两刀后三人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四、寻衅滋事罪
2014年11月8日0时许,郭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等人在宜城市雅斯门前吃完烧烤后,乘坐郭某驾驶的鄂F×××××轿车准备离开时,因李某甲说过许路涛的坏话,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许路涛、周瑜拦住车叫李某甲下车,打了李某甲一耳光,并拉李某甲、李某丙等人下车。二人下车后,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许路涛、赵宇飞殴打郭某、李某乙,用刀将郭某、李某乙戳伤,并将郭某开的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18日,李自贞与“汪老三”相约到宜城市燕京广场打架。同日14时许,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在逃)、周霞飞(在逃)、李明蒙(在逃)等人准备好刀具,乘坐邱子(在逃)的车到燕京广场。16时许,在宜城市社保局到燕京广场的路口,发现范某驾驶的一辆白色现代名图轿车(车牌号鄂F×××××),邬星迪、李自贞等人以为是“汪老三”等人的车,遂持刀追砍,范某迅速驾车离开现场。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蒙等人又去追砍紧随在范某后面王某乙驾驶的一辆棕色纳智捷大器越野车(车牌号鄂F×××××)。作案后,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豪等人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苏延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许路涛、汪洋、杨某、黄某甲、胡某、欧某、齐某、邹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许路涛、李强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自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要求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共同赔偿其医疗费6682.06元,误工费5744.80元,护理费118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357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23927.51元。其提交了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病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要求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许路涛、汪洋、杨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23438.14元,误工费10483.60元,护理费2046.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63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其他损失30000元。共计78958.19元。其提交了医疗费、鉴定费票据,病情诊断证明书,转院运费证明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要求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许路涛、汪洋、杨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6149.20元,误工费5744.44元,护理费1889.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鉴定费63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其他损失20000元。共计56332.67元。其提交了医疗费、鉴定费、病情诊断证明书、宜城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要求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许路涛、汪洋、杨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元。其未提交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邬星迪在法庭上辩解,抢劫的数额只有四万余元,聚众斗殴是对方先约的,且是对方先动的手。辩护人胡鹏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星迪等人抢劫五万余元证据不足,被告人邬星迪在抢劫犯罪中属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邬星迪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自贞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宇飞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黄传学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宇飞参与抢劫金额应认定为27200元,被告人赵宇飞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赵宇飞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瑜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强强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尹炳银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强参与抢劫五万余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李强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强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延磊、许路涛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汪洋在法庭上辩解,我没有参加聚众斗殴。辩护人张金林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洋犯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汪洋无罪。
被告人杨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李方武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属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欧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齐某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爱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在法庭上辩解,我跟欧某、齐某到了打架现场,虽然拿了刀,但没有动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的事实
王某甲在李建民(在逃)开设在宜城市“碧水云天”小区游戏厅顶球赌博机上输钱后,在网上联系了广西人黄某乙、周某,黄、周二人声称可以将钱赢回来,约定扣除本钱外所赢的钱四、六分成。2015年4月16日,黄某乙、周某到达宜城后,王某甲带黄、周二人在李建民的游戏厅先后赢了三万余元。2015年4月19日凌晨,李建民认为王某甲等人在赌博机上做手脚,便纠集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苏延磊等人,持刀到位于宜城市交通路路口的“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找到黄某乙、周某后,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抢走黄、周二人随身携带的现金22400元和黄某乙、周某的银行卡,威逼黄某乙、周某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后,被告人邬星迪、苏延磊持抢来的黄某乙、周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出现金27200元。共计49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广西桂平人。2015年4月16日,其朋友周某说湖北省宜城市的人喊其去玩游戏赢钱,讲好赢钱后四、六分成,其和周某占六成。其同意后,就和周某乘车到达宜城市。一个宜城人在高速路口接其和周某。当晚9时许,其和周某到达位于宜城市水库边的千寻假日酒店住宿。随后,宜城人和周某出去玩了约两个小时,回来后宜城人说他输了1000余元,周某说他赢了1000余元。周某将赢的钱给了宜城人。4月17日中午,其和周某转到宜城市楚都国际酒店住宿。下午4时许,宜城人带周某到游戏厅,直到晚上9时许才回来,说是赢了6700元。因其和周某来宜城市花费了2700元的路费,所以就从6700元中扣除2700元路费后,剩余的4000元,其和周某分得2000元,宜城本地人分得2000元。4月18日上午,其和周某转到宜城市“尚一特”酒店住宿,上午10时许,宜城人带其和周某到水库附近的一个地下室游戏厅,里面有打渔机、顶球机。宜城人出钱,其和周某玩顶球机,玩到当天下午2时许,其就走了。其走的时候赢了500元。周某和宜城本地人一直玩到下午3时许,周某叫其到游戏厅的路口去拿钱,其去了后,周某给了其10000元。其拿到钱后就回到酒店,将钱放在一个黑色的包内。周某一直玩到下午4时许才回到酒店。当晚,其和周某在宜城市楚都国际酒店附近转时,宜城人打电话叫其和周某回酒店。其和周某回到酒店不久,宜城人就带了一个人来到其和周某住的房间。过了一会儿,游戏厅老板(后来得知其叫李建民)带了六、七个人来到房间,将那个宜城人喊走了。然后,李建民等人就叫其和周某跪下,对其和周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拿了把白色折叠刀在其脸前晃,说这把刀没有见过血,逼其和周某将赢的钱拿出来。其和周某只好将身上的钱都拿了出来。其拿出了5000余元,后来,他们又搜其和周某的包,从其包内搜出14700元,周某包里有多少钱其不清楚。搜完包后,他们又逼其和周某说出了银行卡密码。李建民随即派人去取钱,过了一会儿,取钱的人回来说这张卡里只有几千元钱,其看那张卡是其自己的,里面的7000余元被取走了。后来不知是谁报警,警察来到房间后,将其和周某以及打其的几个人带到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了。
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广西玉林人,通过襄阳的一个朋友认识了宜城市的一个偏胖的年轻男子,但不知道他的名字。这个年轻人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游戏厅里赌博输了钱,知道其会找赌博机的漏洞,赢钱的几率很大,叫其到宜城,帮他把钱赢回来。2015年4月16日,其和广西桂平人黄某乙一起来到宜城市,这个和其联系的胖年轻人到高速路口接到其和黄某乙后,将其和黄某乙安排在宜城市区靠湖边的一家宾馆休息。当天晚上,这个宜城的胖年轻人带其到宾馆旁边地下一层的一家游戏厅,因为其能找出赌博机的漏洞,赢钱的成功率在80%左右,事先说好其是来帮宜城的胖年轻人将他输的钱赢回来,所以其就直接选顶球机。其和宜城的胖年轻人约定本金其自己出,赢的钱分四成给宜城的胖年轻人。4月16日晚,宜城的胖年轻人在其指导下,赢了六、七千分,离开的时候都兑换成人民币了。4月17日晚,又赢了900元。4月18日晚,其赢了30000元左右,但游戏厅老板只给了10000元,说剩下的钱晚点给。宜城的胖年轻人继续在游戏厅里玩,其和黄某乙来到宜城市“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休息。4月19日凌晨,其接到宜城的胖年轻人的电话后叫他到“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过了一会儿,宜城的胖年轻人和一个年轻人来后就坐在床上。宜城的胖年轻人给其使了个眼色,其就用广西话叫黄某乙报警。黄某乙还没来得及报警,游戏厅老板就带了五、六个年轻人进入了房间,叫其和黄某乙跪下。其见对方人多就跪下了。随即有两、三个人上来打其,其他人过去打黄某乙。有人打其耳光、脑袋,还有人朝其胸口踢了一脚。其看见另外几个人也在打黄某乙的耳光、脑袋。最后,游戏厅老板叫将其和黄某乙身上的钱都搜出来。其身上的3400元现金被搜走,黄某乙身上将近20000元被搜走。他们搜到银行卡后,就开始逼问其银行卡的密码。其和黄某乙被迫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游戏厅老板安排一个年轻人出去取钱了。其银行卡里大约有60000余元,听黄某乙说他的银行卡里有7000余元。过了一会儿,出去取钱的年轻人回来了,一进来就打了其一耳光,并说卡里只有7000余元。其说这张卡是黄某乙的。然后,老板叫那个年轻人拿其的银行卡再出去取钱。这时候,有三个年轻人从身上拿出匕首,并且把刀刃别出来,其中一个年轻人将匕首在其面前晃了几下,问其怕不怕。其说“怕。”这个年轻人接着说:“还没看见血。”过了一会儿,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进来将其和黄某乙解救出来。
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李建民开在宜城市“碧水云天”小区地下一楼游戏厅顶球机上输钱后,通过QQ联系了两个广西人。这两个广西人说能把其输的钱赢回来,并约定扣除本钱后,赢的钱四、六分成,其四成,两个广西人六成。2015年4月16日晚,这两个广西人到了宜城,其安排他们在宜城市“千日酒店”住宿。晚10时许,其和其中一个广西人到了李建民的游戏厅,说是试一下机子。其输了1800元,这个广西人赢了几百元,还给了其700元。4月17日下午4时许,其又带其中一个广西人到李建民的游戏厅,在顶球机上一直玩到晚上10时许,两人一共赢了6700元。除了2700元作为这两个广西人在宜城的吃住开销,剩下的4000元,其和两个广西人各分了2000元。4月18日上午10时许,其又带这两个广西人到李建民的游戏厅玩顶球机,到下午2时许,其和两个广西人赢了28000元,营业员当时给了10000元,剩下的18000元说是晚上给。晚10时许,其到李建民的游戏厅给李建民打电话要剩下的钱,李建民叫其先在游戏厅里等。晚12时许,李建民和邬星迪带了四、五个年轻人来到游戏厅,叫其和他们一起去拿钱。出了游戏厅后,其上了李建民驾驶的黑色越野车,邬星迪和另外几个年轻人上了一辆银色越野车。李建民说带其到一个宽敞的地方去拿钱。其一听不对劲,就要下车,李建民赶紧下车将其堵住,并叫坐在其旁边的一个年轻人将其胳膊拉着,然后将车开到了宜城市铁湖大道。停车后,李建民问其是不是在游戏厅机子上做手脚,其说没有。李建民说他已经知道其找了两个懂技术的人在游戏机上做手脚,叫其退钱,不然就不让其走。其说钱在广西人那儿,李建民就逼其带他们去找两个广西人。随后,其和李建民、邬星迪还有两个年轻人坐上了那辆银色的越野车,带他们到了宜城市“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其和邬星迪先把门敲开,李建民就带着另外几个年轻人进了房间。两个广西人看见李建民等人后准备离开,李建民就叫这几个年轻人将两个广西人拦住,其中一个年轻人和邬星迪对两个广西人说:“给老子跪倒。”开始两个广西人不想跪,邬星迪他们扬起手来要打人,两个广西人才跪下。接着,李建民、邬星迪还有其他几个年轻人对两个广西人拳打脚踢。然后,邬星迪叫其离开,但手机不能关机。其下楼后走到裕嘉宾馆门前,邬星迪又打电话叫其到“尚一特”酒店等他们。其到了“尚一特”酒店大厅后,遇见一个年轻人,叫其上了那辆银色越野车。过了五、六分钟,邬星迪和另外一个年轻人拿了张银行卡,开车到宜城市雅斯超市对面的湖北银行,开车的年轻人到自动取款机上取了7000元。取完钱后,车开回了“尚一特”酒店。邬星迪和开车的年轻人上去了,其和另外一个年轻人在车上等。约十几分钟后,邬星迪给其打电话,叫其到房间去。其和车上的这个年轻人一起到8417房间后,看见那两个广西人跪在沙发前,李建民坐在沙发上,还有三个年轻人坐在床上,床上放了厚厚的一沓钱,房间里被翻得乱七八糟。这时,邬星迪带的年轻人回来说银行卡里没有钱,还有个年轻人在看两个广西人的手机短信,发现一张卡里有60000元钱。开银色越野车的年轻人用手机将银行卡密码记好后,和邬星迪一起下楼走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冲进来了。
4、书证。中国农业银行查询明细。证实周某农行卡(卡号:62×××78)2015年4月19日支取2笔2000元,3笔5000元,1笔1000元。共计20000元。黄某乙农行卡(卡号:62×××75)2015年4月19日支取3笔2000元,1笔1200元。共计7200元。总计27200元。
5、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李建民在逃。
6、被告人邬星迪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18日晚,其在宜城市皇城一网吧上网时,苏延磊给其打电话说李建民的游戏厅里有人做手脚,叫其过去。其答应后,苏延磊驾驶一辆白色广本轿车到网吧来接其。其怕人少搞不赢对方,就给赵宇飞打电话,说有点事叫赵宇飞过来帮忙,赵宇飞说他在宜城市利民巷皇家宾馆,其就和苏延磊去接赵宇飞。见到赵宇飞后,看见李自贞、李强强、周瑜都在。随后,其一行六人一起开车到宜城市碧水云天旁边地下一层李建民开的游戏厅。到了后,看见王某甲在游戏厅里,随后得知王某甲和别人在李建民的游戏厅里赌博赢了不少钱,李建民只给了王某甲一部分钱。李建民叫其几人开车将王某甲带到宜城市铁湖大道打王某甲。因其认识王某甲,就叫别打。其问王某甲是和谁在游戏厅里搞鬼赢钱,王某甲说是两个外地人。李建民问王某甲另外两个人在哪里,王某甲打了一个电话后说那两个外地人在宜城市交通路口“尚一特”酒店。然后,其几人开了三辆车到达“尚一特”酒店。其和王某甲先到8417房间,过了一会儿,李建民和同来的所有人(除了其六人外,还有李建民喊的两个人)都来到了8417房间。其叫两个外地人跪下。两个外地人见其人多就跪下了,其上去就朝外地人的头部打了几下,然后,李建民和一行来的每个人都对两个外地人拳打脚踢。李建民叫两个外地人将赢的钱全部交出来,其中一个外地人说只赢了一万余元。然后,其给王某甲打电话问他们赢了多少钱,王某甲说赢了一万余元。李建民不相信,其几人又开始打两个外地人。随后,李建民叫把他们身上的钱都搜出来。其随即和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苏延磊开始在房间里找钱,一共搜出二万余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李建民叫外地人说出银行卡密码,那个外地人不说,其几人又上去打两个外地人。外地人因害怕就说出了银行卡密码。李建民先叫他喊的两个中年人和李强强一起去取钱。过了一会儿,其几人又搜出了另一个外地人的一张银行卡,李建民问密码,这个外地人害怕挨打,就说出了密码。李建民又叫苏延磊去取钱。苏延磊喊其一起到宜城市雅斯超市对面的湖北银行ATM机上取出7200元。回到“尚一特”酒店后,将取的钱交给了李建民。又过了一会儿,李强强来到房间,说卡里没有钱。李建民问外地人:“卡里到底有没有钱?”外地人说:“有。”然后,李建民又叫其和苏延磊去取钱。这次其和苏延磊在宜城市财政局对面的农行ATM机上,苏延磊取了2笔2000元,3笔5000元,1笔1000元,共计20000元。其和苏延磊返回在快到“尚一特”酒店时看见李建民,李建民上车后,其和苏延磊将钱和银行卡交给了李建民。将李建民送到宜城市五条路后,其和苏延磊就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七组朋友租的房子里去了。2015年4月20日中午,其和苏延磊在这个房子里被警察抓获。
7、被告人李自贞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18日晚,其和赵宇飞、周瑜、李强强在宜城市利民巷“黄家”宾馆住宿。次日凌晨1时许,赵宇飞接到邬星迪的电话后,说他有事出去一下。其几个人听见后都穿上衣服从楼上下来走到宾馆巷子口,看见邬星迪和苏延磊开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其四人上车后,邬星迪说有人在李建民开的游戏厅里做手脚,李建民损失了七、八万元钱,叫其几人一起过去想办法叫做手脚的人把钱吐出来。到了游戏厅后,邬星迪带其几人找到了一个胖子。过了一会儿,李建民来了,和邬星迪一起把这个胖子拉上车,准备带到宜城市铁湖大道教训一顿,逼这个胖子把钱拿出来。后来因为邬星迪为这个胖子求情才没有打这个胖子。只叫胖子把广西的两个人交出来就没有事了。胖子随即拿出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说在宜城市交通路口“尚一特”酒店。然后,其和赵宇飞、李强强一起坐一辆黑色越野车(开车的人是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其不认识,李建民喊来的),李建民、邬星迪等人坐的是开始接其几人的白色越野车,一同来到“尚一特”酒店。到酒店楼下后,胖子和邬星迪先上去敲门,其和李建民等人在楼下等消息。过了几分钟,苏延磊接到邬星迪的电话,然后其一行人上到四楼一间房间,一进门,李建民就上去对较胖的一个广西人打了两耳光,邬星迪也上去打两个广西人耳光,叫两个广西人跪在地上,问他们在游戏厅里赢了多少钱,两个广西人说只赢了一万元。这时,其上去骂其中一个较胖的广西人,并打了他几耳光。然后,其看见房间里的沙发上有一个黑色粗布挎包,就将包打开,里面有一万元左右的现金和银行卡,其将钱拿出来。与此同时,赵宇飞从另一个同款式的黑色挎包里拿出了一些现金。然后,李建民和苏延磊拿过钱清点,并问两个广西人银行卡密码。搜出的现金都交给了李建民和邬星迪。随后,其和胖子一起到停在楼下的车上等。约二十分钟后,邬星迪、苏延磊从酒店出来上到其坐的车上,说是去取钱。苏延磊开车到宜城市雅斯对面一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7000元钱。回到酒店后,其和胖子继续在车上等,邬星迪和苏延磊到酒店房间里去了。约十分钟后,胖子接到一个电话后,说李建民叫其二人上去。其和胖子进入房间后,看见苏延磊手里拿了张银行卡,和邬星迪又要出去取钱。赵宇飞、周瑜各拿了一把黑色折叠刀在手里玩。其也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把白色折叠刀,走到较胖的一个广西人的面前,用刀子在他脸前比划吓唬说:“我这把刀子还没有见过血。”说完其就坐到房间里的床上。过了几分钟,警察来到房间将其带到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
8、被告人赵宇飞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18日晚,其和李自贞、周瑜、李强强在宜城市利民巷“黄家”宾馆住宿。次日凌晨1时许,邬星迪给其电话,说有事喊其几人出去。邬星迪和苏延磊开一辆越野车到了宾馆巷子口后,其和李自贞、周瑜、李强强上了车。邬星迪说有人在李建民开的游戏厅里做手脚骗钱,李建民损失了七、八万元,叫其几人过去帮忙想办法让做手脚的人把钱吐出来。到了游戏厅后,找到了一个做手脚的胖子,刚开始胖子不承认。李建民来后叫其几人将胖子带到宜城市铁湖大道问清楚。到了铁湖大道后,胖子见其人多,就承认了,并说还有两个广西人和他一起做手脚。胖子打电话后得知两个广西人在宜城市交通路路口“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住宿。其和赵宇飞坐在一个三十多岁男子开的车上,其他人坐上另外一辆车,一起前往宜城市“尚一特”酒店。到了酒店后,李建民叫其和李强强以及三十多岁的男子坐在车上等,李建民带着邬星迪、李自贞、苏延磊、周瑜还有小河的胖子先上房间去了。过了十多分钟,李建民叫其和李强强也上房间去,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留在车上。其和李强强上楼时正好遇见小河的胖子下楼。其和李强强进入房间后,看见两个广西人跪在地上,李强强上去就踢了两个广西人几脚,一边打一边骂。其和李建民、邬星迪、苏延磊也对两个广西人拳打脚踢,叫两个广西人把钱吐出来。打了一会儿后,周瑜叫李强强下去看看,如果警察来了提前打电话。李强强下楼去望风后,李自贞、周瑜各拿了一把折叠刀,吓唬两个广西人。李自贞拿刀在两个广西人脸前面晃,吓唬两个广西人,还对两个广西人拳打脚踢,其也拿出了一把折叠刀,在两个广西人面前晃。两个广西人挨打受吓后,承认做了手脚,李建民、邬星迪就把这两个广西人身上的现金搜了出来,还逼两个广西人说出了身上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李建民打电话叫在楼下的三十多岁的男子上来拿银行卡去取钱。李建民又打电话叫那个小河的胖子回到房间对账,两个广西人只承认赢了一万余元。没过多久,在楼下望风的李强强拿着一张银行卡上来将银行卡交给李建民,说是那个三十多岁男子给的。过了几分钟,警察来到房间将其带到了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
9、被告人周瑜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19日凌晨,其和赵宇飞、李强强等人在宜城市利民巷“黄家”宾馆住宿,赵宇飞接了个电话后,将其和李强强喊起来说“有事”,其和李强强就跟着赵宇飞出了宾馆。当时,外面停了一辆白色越野车,其三人上车后看见驾驶室坐了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邬星迪坐在副驾驶上,李自贞坐在后排座。然后,车就顺着交通路向西行驶至宜城市“有意思”宾馆停下。其六人下车后,邬星迪和开车的年轻人进入一个游戏厅,其余四人站在游戏厅外面。李建民把一个胖子从游戏厅里喊出来,叫他别在游戏厅做手脚,并把那两个广西人交出来,把钱退出来。胖子打电话后,得知那两个广西人住在宜城市交通路“尚一特”酒店,李建民让邬星迪和那个胖子一起去找那两个广西人。没过几分钟,邬星迪发短信过来,说那两个广西人住在“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其和李建民、李自贞还有那个开车的年轻人,一共四人先去“尚一特”酒店。赵宇飞、李强强坐在李建民喊来的另外两个人的黑色轿车上。其四人进入8417房间后,李建民问两个广西人是怎样在游戏厅做手脚,两个广西人不承认。邬星迪、李自贞和那个开车的年轻人上去就打两个广西人,李自贞上去用脚踢,邬星迪叫两个广西人跪下。两个广西人跪下后,赵宇飞、李强强也进入房间,李强强上去用脚踢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由于这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的手机一直在响,其以为是他的同伙要来,其就让李强强到酒店外逮他的同伙。李建民问两个广西人是怎么做手脚的,他们还是不说,李自贞上去就打了那个穿黑色外套人两耳光。两个广西人承认做手脚后,李建民叫两个广西人把钱拿出来,穿黑色衣服的人从上衣里掏出约3400元放在床上,穿灰色衣服的人从身上拿出约5000元,李自贞又从穿灰色衣服人的包里搜出约14000元,李自贞继续在包里搜出了一些银行转账的条据。李建民问两个广西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在哪儿,邬星迪随即拿出一把小刀,在两个广西人面前晃,两个广西人就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拿出来了。李建民叫他俩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他俩就将手机拿出来,叫其用手机记住那张存有50000元钱的银行卡的密码。李建民喊来其不认识的开黑色轿车的两个人,叫他们将密码记在手机上,密码记完后就将手机还给那两个广西人了。然后,李建民喊来其不认识的开黑色轿车的两个人就拿银行卡出去取钱了。这时,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把手机拿在手里躺在床上,其见他没有跪好,就上去打了他一耳光。没过几分钟,取钱的人打电话回来说银行卡密码是错的,邬星迪和那个开车接其的年轻人打了穿黑色衣服人两耳光,逼他们说出了另外一张存有7000余元的银行卡的密码。李建民就叫邬星迪和那个开车接其的年轻人拿这张银行卡去取钱。没过几分钟,邬星迪和那个开车接其的年轻人把钱取回来了。这时,李强强把那张存有50000元的银行卡拿到房间里来了。李建民随即逼问两个广西人这张50000元银行卡的密码,那两个广西人说出密码后,邬星迪和那个开车接其的年轻人拿着这张50000元的银行卡出去取钱。后来,不知是谁报警,李建民把床上的钱拿了就走了,其被公安人员抓住带到了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其和被告人李自贞当时都拿有刀。
10、被告人李强强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18日晚,其和李自贞、赵宇飞、周瑜在宜城市利民巷“黄家”宾馆住宿。次日凌晨1时许,赵宇飞接到一个电话后喊其几人一起出去。其几人穿上衣服下楼后,看见一辆银白色广本越野车,其四人上车来到李建民开的游戏厅后,逼问一个胖子和他在一起做手脚的两个人在哪儿。胖子见其人多,承认和两个广西人在游戏机厅赌博做了手脚。随后胖子联系了两个广西人,得知两个广西人在宜城市交通路口的“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住宿。随后,邬星迪、李自贞、周瑜带着小河的胖子坐李建民的车,其和赵宇飞坐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驾驶的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前往“尚一特”酒店。到了后,李建民叫其和赵宇飞先在车上等,李建民、邬星迪、李自贞、周瑜、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小河的胖子先到房间里去了。十几分钟后,赵宇飞说李建民叫其二人也去房间。其和赵宇飞进入房间后,看见两个广西人跪在地上,其和李建民对两个广西人拳打脚踢,叫他们把钱吐出来。打了一会儿后,周瑜叫其下楼望风,有警察来后提前打电话。其在酒店门口站了二十多分钟,那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过来将一张银灰色的农行卡交给其,叫其上去跟李建民说卡里面没有钱。其就拿着银行卡进入房间,看见两个广西人还跪在地上,李自贞、周瑜手里各拿了一把折叠刀,正在吓唬两个广西人,还拳打脚踢两个广西人。其将银行卡交给李建民,对李建民说卡里没有钱。过了几分钟,警察来后将其带到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了。
11、被告人苏延磊的供述,供认2015年4月19日凌晨,李建民的妻子给其打电话叫其送她回家。其将李建民的妻子送到家后,她又叫其到李建民的游戏厅去看一下,说有人在游戏厅里做手脚,赢了不少钱。并说李建民去要钱,叫其去做个伴。其就给邬星迪打电话,邬星迪说他在宜城市砖瓦厂处。其对邬星迪说李建民有事要扯皮,叫邬星迪一起去一下。其随即到砖瓦厂接到邬星迪,准备去李建民的游戏厅时,邬星迪说多喊几个人去。于是,其和邬星迪开车到宜城市利民巷“黄家”宾馆接了四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其一行六人来到李建民位于宜城市“碧水云天”小区附近的游戏厅后,李建民从游戏厅里将“大飞”喊出来说是去取钱。李建民、“大飞”及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上了其开的车,其余人坐上了李建民的车。李建民叫其将车往宜城市铁湖大道方向开,在一个拐弯的地方停下了车,李建民说“大飞”多次在游戏厅里搞鬼,叫“大飞”给那两个人打电话。得知那两个人在宜城市“尚一特”酒店8417房间后,其一行人开两辆车到了“尚一特”酒店。邬星迪和“大飞”在前面走,其他人跟在后面。进入8417房间后,邬星迪叫那两个广西人跪下,那两个广西人跪下后,邬星迪朝两个广西人的头部打了几下,其上去对其中一个广西人的肩部打了几巴掌,其他人也上去打两个广西人。李建民叫两个广西人将在游戏机厅赢的钱全部交出来,那两个广西人说只赢了一万余元。其几人又上去打两个广西人。这时,李建民叫把两个广西人的钱搜出来。其一行人在两个广西人的包里搜出现金二万余元、两张银行卡。李建民问两个广西人银行卡的密码,广西人不说,其一行人又开始打。其中一个广西人说了密码,李建民就叫其不认识的一个中年人去取钱。接着,又问第二个广西人银行卡的密码,这个广西人害怕挨打,说出了密码。李建民就叫其去取钱。其用手机将银行卡密码记下后,就和邬星迪、“大飞”、还有其不认识的一个人一起到宜城市雅斯超市对面的湖北银行ATM机上取出7200元。其几人回到酒店后,将钱交给了李建民,这时,先去取钱的那个中年人打电话说没有取到钱,并叫一个年轻人将银行卡送到了房间。李建民将这张银行卡交给其,叫其去看一下。其用手机将银行卡密码记下后,和邬星迪一起来到宜城市财政局对面的农业银行ATM机上取了2笔2000元,3笔5000元,1笔1000元,共计20000元。随后,其叫邬星迪给他的伴儿打电话,邬星迪打电话后说警察去了。其就开车转到电力局,正好遇见李建民,李建民上车后,其将20000元钱和银行卡都给了李建民。其将李建民送到五条路后,和邬星迪一起来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村七组租住的房子里。2015年4月20日中午警察在租住的房子里将其和邬星迪抓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胡某、黄某甲、欧某、齐某、邹某等人在宜城市西街“潮歌”KTV唱歌。当晚10时许,被告人胡某、齐某从KTV出来去找人。经过宜城市紫盖山广场时,与被告人汪洋、王杰(在逃)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胡某、齐某前往宜城市“裕嘉”宾馆。汪洋、王杰喊来被告人赵宇飞、谭成豪(在逃)追到宜城市“裕嘉”宾馆门前,被告人赵宇飞用皮带抽打胡某,见被告人胡某反应过来后,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跑走。胡某、齐某在返回“潮歌”KTV途中遇到被告人邬星迪,邬星迪说对方是朋友,说后邬星迪就走了。胡某、欧某会面后,即给邬星迪打电话,邀约与对方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约好后,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等六人乘坐出租车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城关村五组准备刀具,同时喊上杨某,邬星迪又电话联系杨志强(在逃),杨志强开车来后,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杨某上车前往滨江大道,途中,邬星迪又联系了刘将密(在逃)。到达滨江大道后,刘将密已驾车在此等候。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杨某下车拿出刀后,分别上了刘将密、杨志强的车,等候胡某等人。8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黄某甲、欧某、齐某、邹某等五人携带五把长刀乘坐出租车也赶到滨江大道。看到邬星迪等人的车后,被告人胡某、黄某甲、齐某各持一把长刀冲向邬星迪等人,被告人欧某、邹某留在出租车上。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杨某见状也各持一把刀向胡某、黄某甲、齐某冲过去。在对冲过程中,刘将密驾驶黑色“大众”车将冲在最前面的胡某撞到,邬星迪、汪洋、王杰、赵宇飞、谭成豪、许路涛、杨某对黄某甲、齐某等人追砍,将黄某甲、齐某砍伤。经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2日晚10时许,其和胡某、黄某甲、齐某等人在宜城市西街“潮歌”KTV唱歌,唱了一会儿后,胡某、黄某甲、齐某先走了。次日凌晨0时许,其听人说胡某被人砍伤了在中医院,就赶过去了。随后,其就报警了。
2、辨认笔录。证实经邬星迪、赵宇飞分别辨认,汪洋参与了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持刀聚众斗殴。
3、宜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甲被伤及多处,左小腿损伤形成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某主要被伤及左足,损伤形成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齐某被伤及多处,形成多部位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刘将密、王杰、谭成豪、杨志强均在逃。
5、宜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关于邹某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邹某适用非监禁刑。
6、被告人邬星迪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刘将密、赵培、杨志强、许路涛在宜城市滨江大道闲逛时,谭成豪给其打电话,说他和汪洋、王杰在宜城市紫盖山广场后门玩时,有两个年轻人骂了他们一句,叫其过去帮忙打架。其问他们的具体位置,谭成豪说那两个年轻人往宜城市“裕嘉”宾馆方向跑了,其答应过去帮忙打架。说完后,其喊上许路涛,乘坐杨志强驾驶的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到了宜城市“裕嘉”宾馆,因没有看见谭成豪等人,其就给谭成豪打电话,谭成豪说刚才骂他们的两个年轻人往“潮歌”歌厅方向跑了。其和许路涛坐杨志强的车到了宜城市西街口,下车后,其和许路涛往“潮歌”歌厅方向走,刚好看见胡某、齐某也在往“潮歌”方向走。其喊了一声胡某,问胡某刚才是咋回事。胡某说他刚才和别人打架了。其说刚才和胡某打架的是其朋友,胡某说其朋友用皮带将他的头打伤了。其说听其朋友说是胡某等人先骂的人。胡某听其这样说就喊齐某走了。其和许路涛又坐上杨志强的车到了宜城市紫盖山广场附近的“天上人间KTV”门口,看见谭成豪、汪洋、王杰、赵宇飞,其和许路涛下车,杨志强开车离开。这时,欧某打来电话,说了胡某被其朋友打的事,其说是胡某和齐某先骂其朋友。这时,胡某把欧某的电话接过去说要打架。欧某又拿过电话,和其在电话中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然后,其对许路涛、谭成豪、汪洋、王杰、赵宇飞五个人说了对方要打架的事,接着,其六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到宜城市城关五组一租住的房子里拿刀。到了后,看见杨某在里面睡觉,就喊杨某出去打架。杨某穿起衣服,其一行七人各拿了一把刀,装进蛇皮袋子。然后,其给杨志强打电话,说了要打架的事,叫杨志强开车来接。随后,其又给刘将密打电话,说有人要和其打架,叫刘将密直接将车开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等,刘将密同意。过了几分钟,杨志强开车过来了,其几人将装好刀的蛇皮袋子放到车的后备箱里,加上杨志强,一共八人挤在一辆车上,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刘将密已经开了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停在滨江大道路边。杨志强将车停在刘将密的车后面后,其和汪洋、谭成豪从车里下来,赵宇飞、王杰、许路涛、杨某也下车在后备箱里各拿了一把刀,然后,赵宇飞、王杰、许路涛、杨某又上到杨志强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上,其和汪洋、谭成豪上了刘将密的车。等了一会儿后,其看见一辆出租车朝滨江大道驶来,在离其二十米远的地方停下,胡某、齐某、还有一个姓黄的年轻人,各拿了一把刀朝其这边跑,其这边的七个人也下车拎着刀朝对方迎上去。胡某跑在最前面,跑在第二是姓黄的年轻人,跑在第三的是齐某。这时,刘将密开车从其后面超过去,将胡某撞倒在地,其见胡某趴在地上不动,就和王杰拎着刀朝齐某跑去,将齐某砍伤。齐某跑了后,其和王杰往回走,看见姓黄的年轻人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赵宇飞、汪洋、许路涛、谭成豪、杨某站在姓黄的年轻人旁边。其又转过头去找欧某,欧某和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在出租车旁边,其二人没有搞起来。因胡某躺在地上不动了,其见要出大事,就和汪洋、杨某上了刘将密的车,赵宇飞、许路涛、谭成豪、王杰上了杨志强的车,离开现场。后将刀扔了。
7、被告人赵宇飞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11时许,其和几个朋友在宜城市多又佳超市附近闲逛,王杰给其打电话,说他和汪洋在宜城市紫盖山广场后门聊天时,有两个年轻人从身边走骂他们,王杰叫其过去打这两个年轻人。其过去后,看见王杰、汪洋、谭成豪在紫盖山广场后门处等。见面后,汪洋对其说刚才骂他们的两个年轻人往宜城市“裕嘉”宾馆方向去了,其问汪洋“搞不搞”(就是打人的意思),汪洋说:“搞。”其随即将裤腰带抽出来,带头往“裕嘉”宾馆方向跑,汪洋、王杰、谭成豪跟在后面。跑到“裕嘉”宾馆后,其看见两个年轻人站在宾馆门口,其中一个人正跟一个姑娘说话,另一个人站在一边,汪洋赶到后,说就是这两个年轻人。其上去就用裤腰带抽这个和姑娘说话的年轻人,一下抽在这个年轻人的脖子上。这个年轻人反应过来后,就从他的裤腰带处拿出一把小刀,其害拍被戳,就朝宜城市西街口方向跑,汪洋、王杰、谭成豪朝紫盖山方向跑了。其跑到宜城市西街邮政局处,见那两个年轻人没有追了,就往宜城市皇城十字街口处走。走到“天上人间KTV”门口时,看见邬星迪、许路涛、汪洋、王成杰、谭成豪在门口说话。正说话时,邬星迪的电话响了,对方说要打架。邬星迪同意并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邬星迪挂了电话后,其一行六人商量一起去搞,并一起乘坐出租车到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城关村五组一租住的房子里拿刀,到了后,看见杨某在房子里,邬星迪喊杨某一起去打架,杨某同意。其一行七人每人拿了一把刀,邬星迪随即打电话喊人,过了五、六分钟,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开来,其一行七人将刀放在车的后备箱里,和司机一共八人一起开车出发,途中,邬星迪又联系了一辆车,叫去宜城市滨江大道帮忙打架。到了滨江大道后,其看见路上停了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其一行七人下车从“马自达6”轿车后备箱拿出刀后,其和杨某、许路涛、谭成豪回到“马自达6”轿车,邬星迪、汪洋、王杰上了黑色“大众”车。等了一会儿后,驶来一辆出租车,停下后,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个手里拿着刀的年轻人,朝其车这边跑来,其和王杰、汪洋、邬星迪、谭成豪、许路涛、杨某等七人拎着刀从车上下来朝对方冲过去。双方正对冲时,那辆黑色“大众”轿车从其后面超过,将对方冲在最前面的年轻人撞倒在地,这个年轻人躺在地上不动了。对方来的另外两个年轻人见状往后退,其和许路涛、杨某、汪洋上去就砍冲在第二的那个年轻人,邬星迪、王杰、谭成豪拿刀追砍冲在第三的那个年轻人。其和许路涛、杨某、汪洋上去将冲在在第二的那个年轻人砍到在地后,其用刀在他的左大腿上砍了一刀,许路涛、杨某、汪洋也拿刀朝他身上砍。当时,被车撞倒在地的年轻人和被其和许路涛、汪洋、杨某砍倒在地的年轻人还躺在地上没有动。其朝出租车方向看时,从出租车上又下来两个拎着刀的年轻人,一个站在出租车旁边没有动,另一个往出租车的后面跑,这个跑的年轻人认识邬星迪,还喊了邬星迪的名字。邬星迪听到后喊了一声“走”,其一行七人就分别上了两辆车跑了。后来,其几人将刀子扔在路边田里了。
8、被告人许路涛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邬星迪、赵培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宜城市滨江大道闲逛时,邬星迪接了一个电话后对其四人说要去帮忙打架,喊其一起去。然后,邬星迪叫其中一个其不认识的人开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送其和邬星迪到宜城市“裕嘉”宾馆,邬星迪下车后没有找到人,就又上车和其到宜城市西街口,其和邬星迪下车后,看见两个年轻人从宜城市“裕嘉”宾馆方向过来,邬星迪和这两个年轻人说话,并发生了争吵。随后,这两个年轻人就往“潮歌”歌厅方向去了。其和邬星迪又坐上车到了宜城市紫盖上广场附近的“天上人间KTV”门口,看见赵宇飞、汪洋和另外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其和邬星迪下车后,“马自达6”轿车离开。见面后,邬星迪接了一个电话,对方叫邬星迪把打人的人交出来,邬星迪不同意,双方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然后,其和邬星迪、汪洋、赵宇飞及两个不认识的人上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宜城市城关五组一房子里,其看见杨某也在,邬星迪就喊杨某出去打架,杨某同意。然后,其七人各拿了一把刀,装进一个蛇皮袋子。邬星迪打电话喊车来接,没过几分钟,那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过来了,其几人就将装有刀的蛇皮袋子放进车的后备箱。随后,邬星迪又打电话,喊另一辆车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等其几人。到了滨江大道后,邬星迪喊的另外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已经停在滨江大道上了。除司机外,其七人下车在后备箱里各拿了一把刀,其和赵宇飞、杨某、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又上到“马自达6”轿车上,邬星迪、汪洋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上了黑色“大众”车。等了一会儿后,其看见一辆出租车朝滨江大道驶来,在离其二十米远的地方停下,从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各拿了一把刀朝其这边跑,其这边的七个人也下车拎着刀朝对方迎上去。这时,那辆黑色“大众”轿车从其后面超过去,将对方冲在最前面的年轻人撞倒在地,趴在地上不动,其和赵宇飞、汪洋、杨某将对方第二个冲过来的年轻人砍到在地。这时,对方一个认识邬星迪的人喊邬星迪,邬星迪见要出事,就喊了一声走。其七人分乘两辆车离开现场。
9、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宜城市城关五组一栋四层楼里面睡觉时,邬星迪、赵宇飞、许路涛、汪洋及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进来拿刀,将其喊了起来,并说刚才和几个年轻人发生了矛盾,双方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打架,叫其一起去。其同意后,一共七人各拿了一把刀,将七把刀装进了一个蛇皮袋子。出来后,邬星迪打电话喊车来接。过了一会儿,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过来,其七人将装好刀的蛇皮袋子放到车的后备箱里,坐车来到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已经有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停在滨江大道的路边。其七人下车后,在车后备箱里各拿了一把刀,然后,其和赵宇飞、许路涛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又上了“马自达6”轿车,邬星迪和汪洋及另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上了黑色“大众”轿车。等了一会儿后,一辆出租车朝滨江大道驶来,在离其二十米远的地方停下,从出租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各拿了一把刀朝其这边跑,其这边的七个人也下车拎着刀朝对方迎上去。这时,黑色“大众”轿车从其后面超过去,将对方冲在最前面的一个年轻人撞倒在地,趴在地上不动了。其和赵宇飞、许路涛及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拿刀砍对方第二个上来的年轻人,将其砍倒在地。邬星迪和汪洋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拿刀砍对方第三个冲过来的年轻人。邬星迪又转过来砍被其砍倒在地的年轻人。这时,对方又有两个年轻人拎着刀从出租车上下来,一个拎着刀站在出租车边,另一个拎着刀朝出租车后面跑,一边跑一边喊邬星迪。邬星迪随后叫走,其七人分乘两辆车离开现场。后将刀扔了。
10、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22日晚,其和胡某、欧某、齐某、邹某、刘某等人在邹某家里吃饭,给其朋友李云秋过生日。晚9、10时许,其几人到宜城市人民医院附近的“潮歌”KTV唱歌,中途又来了几个其不认识的女子在唱歌。唱了一会儿后,其就在包厢里的沙发上睡着了。等其醒来时,只有几个女子在唱歌。其从KTV出来后,看见胡某、欧某、齐某、邹某站在一起。其听胡某说他刚才和齐某走到宜城市紫盖山广场后门处时和几个年轻人骂起来了,然后,胡某和齐某走到宜城市“裕嘉”宾馆处时被几个年轻人拿裤腰带打了。胡某和齐某追到宜城市西街口没有追上,却遇见了邬星迪。接着,胡某给邬星迪打电话,要和邬星迪他们打架。胡某挂了电话后,其和胡某、齐某、欧某、邹某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玛丽龙头医院附近去拿刀,途中,胡某给邬星迪打电话,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到玛丽龙头医院后,其没有下车,他们几个人下车去找欧某的朋友拿了五把刀,将刀放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下面,然后上车,一起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车停在路上,其和胡某、齐某下车后拿刀跟着胡某朝前冲,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都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对面的一辆黑色轿车也启动了,朝其这边开过来,将胡某撞倒在地,胡某当时就晕过去了。其还没有反应过来,对面冲过来的四、五个年轻人持刀就朝其身上砍,其用刀一边挡一边往后退,后只感觉到腿疼就倒在地上,晕了过去。
1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和黄某甲、欧某、齐某、李云秋、刘某等人在邹某家里吃晚饭,给李云秋过生日。晚9时许,其几人到宜城市“潮歌”KTV唱歌。在包厢里玩了一会儿后,其觉得无聊,就坐在沙发上用手机和一个姑娘聊天,聊了一会儿后,其想见这个姑娘,就提出和她见面,她也同意了,约好在宜城市紫盖山广场见面。其就喊齐某一起去。走到紫盖山广场附近,其又给那个姑娘打电话,那姑娘说她在宜城市“裕嘉”宾馆门口,其一边打电话一边朝“裕嘉”宾馆方向走。走到紫盖山广场后门处时,两个在此处聊天的年轻人骂其和齐某,齐某听见后与他们对骂,其也帮齐某骂对方。其和齐某随后走到了“裕嘉”宾馆门口后,见到了那个姑娘,正和姑娘说话时,有四个年轻人从紫盖山广场朝“裕嘉”宾馆方向跑来,其中两个先前与其和齐某发生过口角,冲在最前面的年轻人手里拿了条裤腰带,冲近就抽打其颈部。其反应过来后,那四个年轻人就跑了,用裤腰带抽其的年轻人朝宜城市西街口方向跑了,其他三个朝紫盖山方向跑了。其和齐某随后就追那个打其的年轻人,追了一会儿就没有追了。其被打后,就和齐某往KTV方向走,走到宜城市西街口时,遇见了邬星迪。其问邬星迪刚才打其的人是不是他喊的,邬星迪说是他喊的。其就和齐某准备去喊人打架。其和齐某回到KTV后,对欧某、黄某甲、邹某说了刚才发生的事。他们听说后,说要帮其打对方。欧某说他认识邬星迪,就给邬星迪打电话,邬星迪说刚才打其的年轻人是他的朋友,其知道后就火了,将欧某的电话抢过来,和邬星迪通话,叫邬星迪约人出来打架,邬星迪同意,并说等会儿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随后,其和黄某甲、齐某、欧某、邹某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玛丽龙头医院附近去拿刀,一人拿了一把刀,将刀放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下面,然后一起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车停在路上,其五人乘坐的出租车在距离对方二十米左右的地方停下。其和黄某甲、齐某下车拿刀,其带头朝前冲,黄某甲在其身后,齐某在最后,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每人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还没有和对方交手时,对面的一辆黑色轿车朝其这边开过来,将其撞倒在地,当时就晕过去了。
12、被告人欧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朋友李云秋过生日,邹某喊其到他家吃晚饭。一起吃饭的还有胡某、齐某、黄某甲、刘某等人。吃完饭后,其几人到宜城市医院附近的“潮歌”KTV唱歌。唱了一会儿后,其发现胡某、齐某不在包厢里了。胡某、齐某酒喝得有点多,其怕他们出去惹事,就准备给胡某打电话。这时,胡某打来电话,叫其出去。其和黄某甲、邹某出去见到胡某、齐某后,胡某说他刚才在宜城市“裕嘉”宾馆处时被几个年轻人拿裤腰带打了。胡某和齐某追赶没有追上,追到宜城市西街口时遇见了邬星迪,邬星迪说那个打胡某的人是他的朋友。因其和邬星迪比较熟悉,就和邬星迪电话联系。其正在和邬星迪说话时,胡某将其电话抢过去,质问邬星迪。邬星迪叫到宜城市滨江大道上去打架。挂了电话后,其和胡某、齐某、欧某、邹某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玛丽龙头医院附近去拿刀。一共拿了五把刀,一人一把刀,将刀放在出租车的后排座下面,然后上车,一起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车停在路上,其五人乘坐的出租车在距离对方二十多米处停下,然后,其和胡某、黄某甲、齐某、邹某下车,一人拿了一把刀,胡某带头朝前冲,黄某甲、齐某也跟着冲上去了。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都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其当时拿着刀坐在出租车上,叫司机将车掉头,等打完后好跑一些,邹某醉得有点厉害,拿着刀站在出租车旁边。这时,其听见一声响,顺着响声看时,见一辆轿车将胡某撞倒在地上,胡某当时躺在地上不动,黄某甲也被砍倒在地上,齐某被两个人拿刀追砍。其看见邬星迪后,喊了邬星迪一声,邬星迪听见后,就喊上车走,然后,对方的人分乘两辆车跑了。其过去后,看见胡某、黄某甲的伤比较严重,就打120急救电话,将胡某、黄某甲送到了医院。
13、被告人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22日晚,其和胡某、黄某甲、欧某等人到邹某家里给其朋友李云秋过生日。吃晚饭时,每人喝了不少酒。喝完酒后,其几人到宜城市“潮歌”KTV唱歌。期间,胡某喊其出去见一个姑娘。其和胡某走到紫盖山广场后门处时,有两个人骂胡某,其听见后与他们对骂。其和胡某随后走到宜城市“裕嘉”宾馆门口后,有四个年轻人从紫盖山广场朝“裕嘉”宾馆方向过来,其中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着裤腰带,上来就抽胡某,然后就朝宜城市西街口方向跑了。其二人反应过来后,就追那个拿裤腰带的年轻人,追了一会儿就没有追了。其和胡某在返回“潮歌”KTV的路上遇见了邬星迪。胡某问邬星迪刚才打他的人是不是邬星迪喊的,邬星迪说那个人是他的朋友。其和胡某回到“潮歌”KTV后,对欧某、黄某甲、邹某说了刚才发生的事。欧某说他认识邬星迪,就给邬星迪打电话,邬星迪、欧某正通话时,胡某将欧某的电话抢过来,和邬星迪吵了起来。最后,双方约定在宜城市滨江大道上打架。随后,其和黄某甲、齐某、欧某、邹某乘坐出租车,拿刀后前往宜城市滨江大道。到了滨江大道后,看见有两辆黑色车停在路上,其五人乘坐的出租车在距离对方二十米左右的地方停下。其和胡某、黄某甲下车拿刀后,胡某冲在最前面,黄某甲在胡某身后,其跟在黄某甲的身后,一起朝前冲。欧某坐在车里,邹某拿着刀站在出租车旁边。这时,对面两辆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每人手里拿着刀向其几人对冲过来,还没有和对方交手时,对面的一辆黑色轿车朝其这边开过来,将胡某撞倒在地,躺在地上不动。黄某甲被对方砍到在地,躺在地上流了不少血。对方两个年轻人拿刀砍其,其一边挡一边往出租车处跑,也被砍伤。这时,欧某拿着刀从车上下来,喊了一声邬星迪。然后,对方的七、八个年轻人拎着刀上了他们的两辆车跑了。
14、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朋友李云秋过生日,其请李云秋、胡某、齐某、黄某甲、欧某等人到其家吃饭给李云秋过生日。饭后,其几人到宜城市“潮歌”KTV唱歌。唱了约一个小时后,其发现胡某、黄某甲、欧某、齐某不在包厢里了,就下楼去找他们。在“潮歌”KTV门口,其见到胡某、黄某甲、欧某、齐某在说话,欧某还打电话,在电话里跟对方说去打架。然后,其和胡某、黄某甲、齐某、欧某乘坐出租车到了宜城市滨江大道。胡某、黄某甲、齐某下车后各拿了一把刀冲到前面去了。其拿了一把刀站在出租车旁边,看见胡某被一辆车撞倒在地,接着黄某甲也被人砍倒在地上,齐某被两个人追砍。欧某喊了一声后对方的人才跑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三、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5年1月20日18时许,彭某、肖某在宜城市皇城创世纪网吧门口遇见李自贞、王明阳,肖某同王明阳打招呼时引起李自贞的不满,被告人李自贞拿匕首捅肖某,肖某跑开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伙同李自贞对彭某进行殴打,李自贞用匕首朝彭某的左大腿捅了两刀后三人一起逃离现场。经宜城市公安局委托,2015年4月24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彭某的损伤作出鉴定意见,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受伤后在宜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其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882.06元,误工费1579.82元,护理费1180.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1199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其和朋友肖某到宜城市皇城网吧上网,走到创世纪网吧路口时,遇见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肖某喊那个女子的名字。和女子在一起的那个男子就骂肖某,肖某还骂。他们吵起来后,骂肖某的那个年轻人就打电话喊人。其笑了一下,那个骂肖某的年轻人问其为什么笑,其说笑一下都不行啊。随后,这个年轻人就从腰间拿出一把刀,朝肖某身上戳了一下,肖某沿皇城街朝南跑,并叫其快跑。其沿着创世纪网吧门前的路往西跑,追肖某年轻人返回来追其,其跑了约十几米远,被两个年轻人挡住,其中一个年轻人将其拽住,追肖某的年轻人上来用刀朝其左大腿上戳了两刀,其倒在了地上,他们又朝其头部、身上乱踢。打完后,他们就跑了。
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其和朋友彭某在宜城街上玩,走到创世纪网吧楼下路口时,看见其以前女友王明阳和李自贞走了过来,其喊王明阳,和王明阳说了几句话,李自贞就骂其,随后,其和李自贞争吵起来。李自贞从腰间拿出一把刀,彭某冷笑了一声,李自贞问彭某为什么冷笑,彭某说笑一下都不行啊。然后,李自贞打电话喊人。李自贞打完电话后,他喊的人就从英皇网吧出来了。李自贞冲上来朝其后腰戳了一刀,其朝南跑了几步,李自贞就没有追了,返回去追彭某。
3、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宜城市公安局委托,该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彭某的损伤进行了鉴定,2015年4月24日,该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彭某2015年1月20日外伤客观存在,所受损伤主要为:头部及左下肢软组织裂伤,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特点符合锐器作用所致,自述的受伤方式可以形成。被害人彭某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4、被告人邬星迪的供述,供认2015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和赵宇飞从宜城市英皇网吧出来朝创世纪网吧方向走,看见李自贞拿了一把小刀在创世纪网吧东边的路上向南方向撵一个年轻男子,又有一个年轻男子正朝其和赵宇飞方向跑过来,这时其听见一个女子的声音,其将跑过来的这个年轻人拦住,其见是李自贞的女朋友王明阳在喊其,就上去拽住这个跑过来的男子,打了这个人几耳光,然后将他放倒在地,李自贞跑回来后,用小刀朝这个倒在地上的人的左大腿戳了几刀,其和赵宇飞踢了这个人几脚,其见地上流了不少血,感觉到事态严重了,就朝雅斯超市方向跑了。
5、被告人李自贞的供述,供认2015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和女朋友王明阳从宜城市紫盖山广场闲逛到宜城市皇城创世纪网吧门口,看见肖某和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朝创世纪网吧走来,肖某看见王明阳后喊了王明阳的名字,王明阳没有答应。和肖某在一起的男子一边走一边看其,其也看着他们,相互对骂起来。肖某和那个男子走到其面前后,肖某蹲下来看其和王明阳,这个男子也站在一边看。其被看的不舒服,一恼火,就上去用脚踢肖某的胸部,肖某反应过来后就朝津津商场方向跑,其就从裤腰带处拿出小刀在后面追,另一个男子见状朝创世纪网吧西面跑。其追上肖某后朝肖某的背部戳了一刀,然后,其返回朝创世纪网吧处走,到了创世纪网吧后,看见邬星迪、赵宇飞正将和肖某在一起的男子按到在地上,用脚踢这个男子的头部、胸部,其也上去朝这个男子的腿部踢了二、三脚,又将小刀拿出来,朝这个男子的左大腿上戳了两刀,血流了一地。其将刀子收起来后,又和邬星迪、赵宇飞踢了这个男子几脚,然后,其三人朝宜城市雅斯超市方向跑了。
6、被告人赵宇飞的供述,供认2015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其从宜城市英皇网吧出来后遇见邬星迪,二人朝创世纪网吧方向走时,看见李自贞拿了一把小刀在创世纪网吧东边的新建街路上由北向南追一个年轻男子。其看见后就去帮李自贞,往前跑了一两米远后,李自贞转了回来。其又回头看见邬星迪抓住另一个年轻男子,并打了这个人两耳光,接着又将这个人摔倒在地,其和邬星迪上去用脚踢这个人的头部和胸部,李自贞也跑过来踢,踢完后,李自贞从他的裤腰带处拿出那把小刀,朝倒在地上的这个人的大腿戳了两刀,当时就流了很多血。其三人见事态严重了,就朝雅斯超市方向跑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11月8日凌晨,郭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等人在宜城市雅斯门前吃完烧烤后,乘坐郭某驾驶的鄂F×××××轿车准备离开时,因李某甲说过许路涛的坏话,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许路涛拦住车叫李某甲下车,打了李某甲一耳光,并拉李某甲、李某丙等人下车。二人下车后,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许路涛殴打郭某、李某乙,用刀将郭某、李某乙戳伤,并将郭某开的车后挡风玻璃砸破。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8日凌晨,其和李某乙、龙某、李某丙、李某甲在宜城市雅斯超市靠北边的烧烤摊处吃烧烤时,李某丙接了一个男子的电话,并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最后,李某丙说她和其几人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吃烧烤。过了几分钟,其五人吃完烧烤,从烧烤摊出来,朝其停车的位置走。其上车坐在驾驶室位置,李某乙坐在车的后排座左面,龙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李某丙、李某甲还没有上车时,一个站在烧烤摊处的年轻男子喊李某甲的名字,李某甲当时没有答应,被那个年轻男子打了一耳光。李某甲上车后坐在后排座中间,李某丙随后也上车坐在后排座右面。其将车启动准备离开时,有五、六个年轻男子冲过来,一个站在车的前面,两个站在驾驶室外面,另一个年轻男子走到车的右后侧车门处,去拉李某丙,还说要打李某甲。李某丙叫这个年轻男子莫搞,这个年轻男子说跟李某丙没有关系,叫李某丙不要管。这时,还有一个年轻男子从烧烤摊处拿了两把菜刀,冲到车的右后侧车门处,叫李某丙下车。李某丙下车后,先冲到车右后门处的年轻男子上半身伸进车内,打李某甲的耳光,其和李某乙见李某甲挨打,就叫他们不要在车里搞。打李某甲的年轻男子说:“跟你们有啥关系?”其和李某乙没吭声了。李某乙拿手机玩,龙某拿手机在打电话,打完后,其把龙某的手机拿过来,打李某甲的年轻男子见其和李某乙手里拿着手机,以为要喊人打架,就将李某甲从车里拉出来,又冲到车内用小刀戳李某乙。李某乙被戳伤后,这个年轻男子从车内出来,走到车后面和拿菜刀的年轻男子将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站在驾驶室外面的两个年轻男子叫其将车熄火,从车里下来。其见他们人多,就下了车。刚下车,拿刀戳李某乙的年轻男子就冲过来打了其一耳光,然后,他们五、六个人围住其拳打脚踢,拿刀戳李某乙的年轻男子拿出刀来戳其大腿,那个拿菜刀的年轻男子拿刀砍其左胳膊,站在车前面的那个年轻男子也拿刀戳其大腿。其当时一直将头护住,等反应过来后浑身是血。带头拿刀子戳其的年轻男子喊了一声走,然后他们五、六个人就跑了。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凌晨,其和龙某、李某丙、郭某、李某乙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北边烧烤摊处吃完烧烤后准备走时,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许路涛等人来了,李自贞问其去哪儿去玩。其骂了他一句,李自贞就打了其一耳光。其赌气上了郭某的车,当时郭某坐在驾驶室,李某乙坐在车后排坐的左边,其坐在车后排座李某乙的右边,李某丙坐在其右边,龙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这时,邬星迪叫都下车,邬星迪、许路涛将其和李某丙拉下了车,其见许路涛一手拿了一把菜刀。其和李某丙下车后,李某乙还坐在车里玩手机,邬星迪说李某乙在用手机喊人,就从车的右后侧上车,用刀戳李某乙。李某乙被戳后下了车,其见李某乙的左胳膊受了伤。邬星迪、许路涛又到车的后面,将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了。随后,邬星迪等人就将郭某拉下车,在车的前面二、三米处,邬星迪、李自贞、许路涛、周瑜等人将郭某围住打。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凌晨,其和郭某、龙某、李某丙、李某甲在宜城市雅斯超市靠北边的一个烧烤摊处吃烧烤时,李某丙接了一个男子的电话,这个男子问她在哪儿,李某丙不说,之后两人在电话里骂了起来。最后,李某丙说她和其几人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吃烧烤。过了几分钟,其五人吃完烧烤,从烧烤摊出来,朝郭某停车的位置走,其二男三女走到停车的位置后,郭某上车坐在了驾驶室位置,其坐在车的后排座左面,龙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李某丙、李某甲还没有上车时,一个站在烧烤摊处的年轻男子喊李某甲的名字,李某甲当时没有答应,那个喊李某甲名字的年轻男子就冲过来打了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没吭声就上了车,坐在其右边,李某丙随后也上了车,坐在车的后排座李某甲的右面。其二男三女都上车后,郭某将车启动准备离开,那五、六个年轻男子冲过来,先前打李某甲的年轻男子站在车的前面,有两个年轻男子站在驾驶室外面,另一个年轻男子走到车的右后侧车门处,用手去拉李某丙,还说要打李某甲。李某丙叫这个年轻男子莫搞,这个年轻男子说跟李某丙没有关系,叫李某丙不要管。这时,还有一个年轻男子从烧烤摊处拿了两把菜刀,冲到车的右后侧车门处,叫李某丙下车。李某丙下车后,先冲到车的右后门处的年轻男子上半身伸进车内,打李某甲的耳光,其和郭某见李某甲挨打,就叫他们不要在车里搞。打李某甲的年轻男子说:“跟你们有啥关系?”其和郭某没吭声了。其就拿手机玩,打李某甲的年轻男子看见后,说:“咋了?想喊人搞我啊。”说完就将李某甲从车里拉出来,又冲到车内用小刀朝其右上臂戳了三刀,朝其右腰部戳了一刀。其被戳伤后,这个年轻男子喊了一句:“把车玻璃砸了。”然后,走到车的后面和拿菜刀的年轻男子将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先前站在驾驶室外面的两个年轻男子叫郭某将车熄火,叫郭某下车。郭某下车后,拿刀戳其的年轻男子就冲过去打了郭某一耳光,然后,对方全部人员围住郭某拳打脚踢。拿刀戳其的年轻男子、那个拿菜刀的年轻男子和站在车前面的那个年轻男子拿着刀围住郭某戳。
4、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凌晨,其和郭某、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北边吃烧烤时,李某丙的男朋友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里。李某丙不说,就将电话挂断了。接着电话又打过来,李某丙将电话交给李某甲接听,李某甲在电话里骂了对方一句,李某丙接过电话说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北边吃烧烤。吃完烧烤后,其几人上车准备离开时,来了几个年轻男子,将李某甲、李某丙围住,其中一个人打了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李某丙随后上了车。一个穿皮夹克的年轻男子拿了一把菜刀,拉开车的右后门后叫李某甲、李某丙下车。李某甲、李某丙下车后,有个年轻男子从右后门进去,用刀戳李某乙,并叫李某乙下车。这时,其听见有人在砸车的后挡风玻璃,将玻璃砸破了。随后,有人将郭某拉下车打,其下车看时,见郭某浑身是伤,在流血。李某乙的右胳膊也被刀子划伤了。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凌晨,其和郭某、李某乙、龙某、李某甲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北边吃完烧烤后,正准备走时,邬星迪、李自贞等人过来,李自贞打了李某甲一耳光。之后,其和郭某、李某乙、龙某、李某甲准备离开烧烤摊,郭某开车,龙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李某乙坐在车后排座的左侧,李某甲坐在李某乙的右侧,其坐在李某甲的右侧。正准备开车走时,邬星迪和另外几个年轻人拦住车不让走,邬星迪、许路涛从右侧后门处将其拉下车,接着又将李某甲拉下了车,打了李某甲两耳光。其和李某甲都下车后,邬星迪就上车用折叠式匕首戳李某乙。李某乙被戳伤后下了车,其见李某乙的胳膊在流血。随后,邬星迪、许路涛将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砸破后,郭某还坐在驾驶室,其听见有人叫郭某将车熄火,然后,邬星迪、许路涛、李自贞、周瑜围住郭某打。
6、证人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凌晨,其接到朋友郭某的电话,郭某说他和女朋友龙某等人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北边吃烧烤时,被几个年轻人用刀捅伤了,叫其过去一下。其随后就开车赶到出事地点,看见郭某全身是血,郭某开的一辆白色轿车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破了,李某乙的右胳膊也被捅伤几处,在流血。旁边还有龙某和她的两个女伴。郭某说打他们的人都跑了,然后,其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7、宜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郭某被伤及多处,损伤符合锐器所致,损伤形成多部位创口累计长23.1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8、车辆损坏照片。
9、被告人邬星迪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李自贞、赵宇飞、周瑜、许路涛在宜城市一阳街北边路口吃烧烤时,周瑜对许路涛说:“李某甲以前说你是个毒瘤”。其听见后心里不舒服,说不行就找李某甲去。吃完烧烤后,其五人就顺着一阳街朝南走。走在路上时,周瑜给李某丙打电话,问李某甲在什么地方。李某丙说李某甲跟她一起在宜城市雅斯超市北边一烧烤摊处吃烧烤,然后,其一行五人就朝宜城市雅斯超市方向走。到了后,看见李某甲、李某丙、郭某以及其不认识的一男一女共五人在吃烧烤,其五人中有人喊李某甲,但李某甲不过来。其五人朝烧烤摊南边走了一段后,其想到许路涛被人骂了,心里不舒服,还是想找李某甲的麻烦,就转去找李某甲。李自贞、赵宇飞、周瑜、许路涛也跟着往转走。走到烧烤摊处时,李某丙、李某甲、郭某,还有一男一女等五人正朝停在一边的一辆轿车走去,李自贞看见李某甲要上车,就吼了一句:“你准备跑哪儿去?”李某甲还骂了李自贞一句,李自贞上去就打了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被打后上了车,郭某坐在驾驶室里,其不认识的女子坐在副驾驶位子,其不认识的男子坐在车的后排座左侧,李某甲坐在车的后排座中间,李某丙坐在后排座的右侧。其见他们要走,就跑到车的右后边处拉李某甲,拉李某甲时被李某丙挡住了,李某丙叫其莫搞,其叫李某丙下车。李某丙下车后,其站在车的外面将手伸进车内打了李某甲两耳光,郭某和坐在李某甲左侧的男子叫其莫搞,其说“跟你们有啥关系?”说完后,其看见郭某和那个男子在拿手机打电话,其以为他们在打电话喊人,就从裤腰带处拿出一把小刀,上半身进入车内用小刀戳坐在后排座上的男子,戳了两三刀后其从车里出来,走到车的后面,用小刀刀柄将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这时,赵宇飞、周瑜走到驾驶室处,叫郭某将车熄火后下车。郭某将车熄火下车后,许路涛就在烧烤摊处拿了两把菜刀,其和李自贞也一起上去,一起围住郭某,对郭某拳打脚踢,其和许路涛踢了郭某两脚。坐在车后排在上的男子见其几人在打郭某,就从车上下来帮郭某,其五人又围住这个男子踢了几脚。打了一会儿后,其看见郭某朝烧烤摊处跑,其以为郭某要拿东西,就又把小刀拿出来,跑过去戳郭某,李自贞见状,也拿着小刀跑过来戳郭某。戳完后,其和李自贞、许路涛拦了一辆出租车跑了,赵宇飞、周瑜朝商业街方向跑了。
10、被告人李自贞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周瑜、许路涛一起在宜城市一阳街北边路口吃烧烤。吃完后,其五人就顺着一阳街朝南走,走到宜城市雅斯超市门口的烧烤摊处时,看见李某甲正准备上一辆白色轿车。轿车是郭某在开。许路涛说李某甲跟他谈过恋爱,谈恋爱的时候李某甲说过他的坏话,看见李某甲后心里不舒服。其和邬星迪说过去打他们,许路涛也同意,然后其几人就过去了。当时,李某甲和两个男子、两个女子,一共五个人在一起。其和邬星迪、赵宇飞、周瑜、许路涛一起走到那辆车边,其走到李某甲面前,打了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挨打后,就上了车,坐在后排座的中间。郭某上车坐上了驾驶位,另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从车的左侧上了后排座,坐在车的左边,李某丙从车的右侧上车坐在后排座的右边。邬星迪看见他们要走,就跑到轿车的右后侧处拉李某甲,被坐在李某甲右侧的李某丙挡住了。李某丙叫邬星迪莫搞,邬星迪说这事跟李某丙没有关系,叫李某丙下车。李某丙下车后,邬星迪上车打了李某甲两耳光。郭某和坐在车后排座左边的男子叫邬星迪不要在车上搞,邬星迪回了两人一句“跟你们有啥关系?”这时,其和邬星迪都看见郭某和这个男子在拿手机打电话,说郭某在打电话喊人。邬星迪将李某甲从车里拉出来,然后从裤腰带处拿出一把小刀,持刀朝坐在车后排座左侧的男子身上戳,戳了两三刀后邬星迪就从车里出来了。然后,邬星迪走到车的后面,用小刀柄将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破了。这时,赵宇飞、周瑜走到驾驶室位置,叫郭某将车熄火下车。郭某下车后,许路涛在烧烤摊处拿了两把菜刀,和其、邬星迪一起将郭某围住,五个人围住郭某拳打脚踢,后其又跑到烧烤摊处拿了一瓶没开封的白酒,过去用白酒瓶子朝郭某的头部砸了三、四下,朝郭某的背部砸了五、六下。坐在车后排座左侧的男子看见其几人在打郭某,就从车上下来帮郭某,其五人又过去打这个男子。打了一会儿后,郭某朝烧烤摊处跑,邬星迪又将小刀拿出来追郭某,追上后就用小刀朝郭某的身上戳,其也从裤腰带处拿出一把小刀,跑上去戳郭某的右大腿,戳了两三刀。邬星迪朝郭某身上戳了很多刀,大部分都戳在郭某的上半身。
11、被告人赵宇飞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和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许路涛在宜城市一阳街北边路口吃完烧烤后顺着一阳街往南走时,周瑜给李某丙打电话,问李某丙在那里。李某丙说在宜城市雅斯超市门前烧烤摊处吃烧烤。其五个人就过去找李某丙。走到烧烤摊处时,看见烧烤摊前停了一辆白色小轿车,李某丙、李某甲和另外两男一女从烧烤摊出来正准备上车,许路涛说李某甲和其谈过恋爱,见李某甲和别的男子在一起吃烧烤,有点吃醋。李自贞便问许路涛打不打人。许路涛有点犹豫,其叫别打架,邬星迪对许路涛说:“心里不舒服就搞。”许路涛即往回走准备打架。邬星迪、李自贞也跟过去了。周瑜叫其不要去。过了一会儿,其对周瑜说:“我俩去把他们拉回来,莫让他们把事情搞大了。”然后,其和周瑜过去了。许路涛在烧烤摊上拿了两把菜刀,李自贞跑到李某甲面前,打了李某甲一耳光。其过去将李自贞拦住,将车门打开,叫李某甲他们走。其中一个男子上了驾驶室,另一个男子上了驾驶室后排座上,李某丙和李某甲上了车的后排座,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女子坐在副驾驶座上。李某甲准备关车门时,邬星迪拦住不让关,将李某甲、李某丙从车上拉了下来。这时,坐在驾驶室座位上的年轻人在玩电话,邬星迪以为他是在打电话喊人,就叫坐在驾驶座后面的年轻人下车,这个年轻人不下来,邬星迪就将小刀拿出来,从车的右后面上车后用刀戳这个年轻人。邬星迪将这个年轻人戳伤后,拿着小刀走到车的后面,用小刀戳车的后挡风玻璃。许路涛看见后,拿着两把菜刀过来了,将车的后挡风玻璃砍破。邬星迪又跑到驾驶室位置,将车门打开,叫坐在驾驶室座位上的年轻人下来,这个年轻人不下来,其跑过去叫这个年轻人将车熄火。周瑜过来叫这个年轻人下车。这个年轻人下车后,其和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许路涛五人围住司机拳打脚踢,打完后,邬星迪、李自贞拿小刀戳这个司机。
12、被告人周瑜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许路涛在一起时,许路涛给邬星迪他们打电话,得知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在宜城市一阳街北边路口吃烧烤后,过去和他们三个人见面。见面后,许路涛对邬星迪说他刚才喊李某甲吃烧烤,被李某甲骂了一顿。邬星迪见许路涛的脸色不好看,就说帮忙过去找李某甲的麻烦。然后,许路涛给李某甲打电话,问李某甲在哪里。李某甲没有说。许路涛便叫其给李某丙打电话,问李某甲在哪里。其给李某丙打电话得知李某甲和李某丙一起在宜城市雅斯北边的烧烤摊处吃烧烤后,其五个人就顺着一阳街往南朝雅斯超市方向走。走到雅斯超市北边烧烤摊处后,看见李某甲、李某丙、郭某,还有一男一女吃完烧烤后准备上一辆白色“广本”轿车,李自贞喊李某甲,李某甲没有理会。李自贞上去就打了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没敢犟,上了车。郭某坐在驾驶室位置,另一个男子坐在车后排座左面,李某甲坐在后排坐中间,李某丙坐在车后排座右边,另一个女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邬星迪这时跑到车的右后侧,想把李某甲拉下车,因被李某丙挡住,没拉下来。李某丙叫邬星迪莫搞,邬星迪说跟李某丙没有关系,叫李某丙下车。李某丙下车后,邬星迪上车打了李某甲两耳光,郭某和车上的另一名男子叫邬星迪莫在车里搞,然后两人拿出手机打电话。邬星迪以为他们要喊人,就将李某甲拉下车,随后,邬星迪从裤腰带处拿出一把小刀,上车就戳坐在车后排座的年轻人。戳完后,邬星迪从车上下来,走到车的尾部,用小刀将车的后挡风玻璃戳破。这时,其和赵宇飞走到驾驶室外面,叫郭某将车熄火,从车里下来。郭某下车后,其用手打了一下郭某的肩部,许路涛跑到烧烤摊处拿了两把菜刀。邬星迪、李自贞见郭某下车了,就冲过来和赵宇飞一起对郭某拳打脚踢,许路涛也拿着两把菜刀砍郭某,邬星迪、李自贞将小刀拿出来戳郭某。打完后,其和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许路涛就跑了。
13、被告人许路涛的供述,供认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顺着一阳街往南走,一边走一边聊,聊到一个叫李某甲的女子。其说自己以前追求过李某甲,因为没有追到,心里不舒服,就想找李某甲。随后,其给李某甲打电话,问她在哪里,李某甲不说,就将电话挂了。他们在旁边见其不舒服,周瑜就说帮其问李某甲在什么地方。随后,周瑜给李某丙打电话问,李某丙说李某甲和她一起在宜城市雅斯超市旁边吃烧烤。随后,其和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朝雅斯超市方向走。走到雅斯超市北边第一个烧烤摊处,看见李某甲、李某丙和两男一女从烧烤摊出来,朝停在旁边的一辆白色“本田”轿车处走。李自贞喊了一声李某甲,李某甲骂李自贞,李自贞就跑过去打了李某甲一耳光,李某甲没敢犟,随后上了车。和李某甲在一起吃烧烤的一个胖点的男子上了驾驶室位置,一个女子坐在副驾驶位置,另一个瘦点的男子坐在了车的后排座上,李某甲坐在车的后排位中间,李某丙坐在后排坐的右边。对方上车后,邬星迪问其是否要打李某甲,李自贞和其都说要打李某甲。然后,邬星迪就跑到车的右后门处拉李某甲,因李某甲被李某丙挡住,没有被拉下车。李某丙叫邬星迪莫搞,邬星迪说跟李某丙没有关系,叫李某丙不要管。李某丙下车后,邬星迪将手伸进车内打了李某甲两耳光,坐在驾驶室位置上的年轻人叫邬星迪别在车上搞,然后,坐在车内的两个年轻男子把手机拿出来,其以为对方要喊人,就跑到烧烤摊处拿了两把菜刀。这时,邬星迪将李某甲从车上拉下来,拿着小刀就上车戳坐在后排座上的年轻人。戳完后,邬星迪从车上下来,走到车的后面,用刀子戳车的后挡风玻璃,其跑到车的尾部用手锤后备箱。邬星迪将车后挡风玻璃戳破后,这时车打响了,赵宇飞、周瑜走到驾驶室位置,叫坐在驾驶室的年轻人将车熄火,从车里下来。这个年轻人下来后,被赵宇飞、周瑜围住拳打脚踢,其和邬星迪、李自贞也上去,其拿着两把菜刀砍这个年轻人的背部,邬星迪、李自贞用刀子戳这个年轻人。打了一会儿后,其和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都跑了。其将两把菜刀扔在路边的垃圾桶里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2014年12月18日,李自贞与“汪老三”相约到宜城市燕京广场打架。14时许,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和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蒙(均在逃)等人准备好刀具,乘坐邱子(在逃)的车到燕京广场。16时许,在宜城市社保局到燕京广场的路口,发现范某驾驶的一辆白色现代名图轿车后,邬星迪、李自贞等人以为是“汪老三”等人的车,遂持刀追砍,范某驾车迅速离开。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蒙等人又去追砍紧随在范某后面王某乙驾驶的一辆棕色纳智捷大器越野车。作案后,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豪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被砸纳智捷大器越野车的损失为5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8日下午4时50分许,其驾驶一辆白色现代名图轿车(鄂F×××××)准备到宜城市实验小学接小孩,车刚准备拐弯到宜城市社保局那条路上时,从旁边洗车店跑过来十几个年轻人,手里都拿着刀,二话没说,举起刀就朝其车上砍,其赶紧加速朝西行驶。然后就到鄢城派出所报案。其车驾驶室门上面的车棚处被砍了一刀很深的口子,左后侧车身有一处刀砍的痕迹,前面的引擎盖子上有一处刀砍的痕迹。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18日下午5时许,其驾驶一辆棕色纳智捷大器越野车(鄂F×××××)从宜城市政府出来准备到宜城市社保局办事,其从燕京广场东边路上行驶至拐往宜城市社保局的路口处时,看见从路北边洗车店处出来十几个年轻人,拿着刀子砍前面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这辆白色现代轿车加速跑了。这群年轻人见白色现代轿车跑了,就过来将其车围住,拿刀就砍,将车身、车玻璃都砍坏了。砍完后,这群年轻人就跑了。
3、范某被砸现代名图轿车图片、王某乙被砸纳智捷越野车照片。
4、宜城市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王某乙被砸纳智捷大器越野车的损失为5850元
5、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蒙、邱子在逃。
6、被告人邬星迪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其和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等七、八人在宜城市利民巷“黄家”宾馆玩时,李自贞接了个电话后,说汪老三在电话里说要和李自贞打架。后来,汪老三不断打电话约李自贞打架。其几人即决定和汪老三打一架。下午2时许,其一行七、八人到宜城市华清苑小区宋小飞租住的房子里拿到刀后,其就给一个叫邱子的人打电话,说有人要跟其打架,叫邱子开车来接。邱子开车来后,其几人将刀都放在了邱子的车上,其和李自贞、周瑜坐上了邱子的车,赵宇飞、李强强和另外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坐上了出租车,一起开往宜城市燕京广场。到宜城市燕京广场后,赵宇飞等人在宜城市燕京广场东边宜城市社保局东边路口的洗车处等。其和李自贞、周瑜坐邱子的车在燕京广场附近转。转到燕京广场对面的市政府东边的道子里看见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子被挡住,看不清楚车里的人。因不敢确定是不是汪老三,其当时没有动,又转到赵宇飞他们等的地方。转过去后,其将车停在洗车店南边的路后,李自贞接了个电话,说汪老三他们要过来,其几人就从邱子的车上下来,并将刀也拿了下来,一人一把刀,其和李自贞、周瑜站在邱子的车旁边,其他人在路北边,两边相距十几米远。过了两三分钟,从燕京广场方向驶来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子被挡住,也就是其和李自贞、周瑜先前看见的那辆车,因为其和李自贞、周瑜转来后就和赵宇飞他们说了那辆车的特征,那辆车驶过来后,赵宇飞他们几个人围上去拿刀砍那辆白色现代轿车,现代轿车见状一加油门就右拐弯驶向振兴大道了。等其和李自贞、周瑜跑过去后,白色现代轿车已经跑了。那辆现代轿车后面紧跟着驶来一辆纳智捷越野车,其一行人上去围住这辆纳智捷越野车就砍,其手里拿了一把长战刀,站在副驾驶一侧,将车的后门玻璃砍破了。当时,参加砍车的人有七、八人。砍了后看见车里只有一个人,不知是谁说了一声砍错了,其几人才没有砍了,随后离开现场。砍车的刀事后放在邱子的车上了,被邱子带走了。
7、被告人李自贞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的一天,其和女朋友王明阳在宜城市利民巷“黄家”宾馆时,汪老三给王明阳打电话说要追求王明阳,王明阳没有同意,汪老三也没有追到。王明阳将此事对其说了,其很生气,就想找汪老三的麻烦。其给汪老三打电话,问这个事怎么解决,汪老三说想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其说不行就出来摆场子(打架),汪老三同意并约定地点在宜城市紫盖山广场。然后,其给邬星迪打电话说要打架,随即其就到紫盖山广场去找汪老三了。由于没有找到汪老三,邬星迪就叫其莫搞了。次日下午一两点钟,汪老三又给其打电话骂其,叫其出来跟他摆场子。其同意并约定在宜城市燕京广场打架,其准备一个人去。王明阳知道后,打电话跟邬星迪说了。邬星迪知道后就过来找其,并问要不要喊人。其就给赵宇飞、周瑜、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蒙打电话,叫他们都来“黄家”宾馆会面。没过几分钟,赵宇飞、周瑜、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李明蒙都来了,汪老三又给其打电话喊其出去打架。其八个人害怕出去打起来吃亏,就到华清苑小区邬星迪的朋友住处拿了八把刀,一人一把,装在蛇皮袋子里。出小区后,其几人在等出租车时,邬星迪的朋友邱子开着一辆白色轿车路过华清苑小区,邬星迪就叫邱子开车送其几人到燕京广场。然后,其几人将装有刀子的蛇皮袋子放入邱子的轿车后备箱里,其和邬星迪、周瑜、李明蒙坐邱子的车先去燕京广场找汪老三,其让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坐出租车到燕京广南边的一个洗车店处等。其和邬星迪、周瑜、李明蒙坐邱子的车转到燕京广场对面的市政府东边的一条小路上看见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的前后牌都被挡住。过了一会儿,汪老三又给其打电话,问其到了没有,当时其将车停在燕京广场南边宜城市社保局附近的洗车店的路南边,其给汪老三说了其具体位置并叫汪老三过来。说好后,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四人各拿了一把刀站在路北边的树下,其和邬星迪、周瑜坐在邱子的车上,叫赵宇飞他们四人等车来了就上去砸车。过了一、二分钟,其先前在市政府东边看见的那辆白色现代轿车从燕京广场方向驶来,以为这辆车就是汪老三的车,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拿刀跑过去拦,那辆车开的特别快,没有拦住就朝西驶走了。那辆现代轿车后面紧跟着驶来一辆越野车,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拿刀就砍这辆车,其和邬星迪、周瑜、李明蒙也从邱子的车上下来,拿刀去砍,将挡风玻璃砍了一个洞。这时,看见车里只有一个人,不知是谁说了一声砍错了,其几人都跑了。砍车的刀事后放在邱子的车上了,不知道弄到哪儿了。
8、被告人赵宇飞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其和李强强在逛街时,李自贞给其打电话,说汪老三调戏他女朋友王明阳,还说要摆场子,叫其和李强强去宜城市华清苑小区去找他。电话挂断后,其和李强强到了宜城市华清苑小区,邬星迪、李自贞、周瑜、周龙威、周霞飞,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已经到了。其八个人会面后,一人拿了一把刀,装进了一个蛇皮袋子。出了小区后,邬星迪遇见邱子开着一辆白色轿车路过华清苑小区,邬星迪就叫邱子开车送其几人到燕京广场,并将装有刀子的蛇皮袋子放入邱子的轿车后备箱里。邬星迪、李自贞、周瑜及一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坐邱子的车先去燕京广场了,其和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坐出租车到燕京广场南边的一个洗车店处等。过了一会儿,邬星迪等人坐车过来了。邬星迪他们下车后,说没有找到汪老三,李自贞就给汪老三打电话说了其八人所处的位置,让汪老三过来打架。说好后,其和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四人从邱子的车上把事先准备的刀子拿出来,站在路北边的树下面,邬星迪、李自贞、周瑜还有其不认识的那个年轻人坐在邱子的车上将车停在不远处的朝宜城市社保局的路上。等了几分钟,从燕京广场方向朝南驶来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其以为是汪老三的车,就和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拿刀跑过去拦,那辆车见状加速朝西驶走了。接着后面又驶来一辆白色越野车,其以为是和汪老三是一伙的,就和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将这辆车拦住,然后,邬星迪、李自贞、周瑜以及其不认识的一个年轻人拿着刀跑过来,其一共八人拿着刀就砍这辆车,将这辆车的挡风玻璃砍破后,才看见车里只有驾驶员一个人。这时才发现砍错车了。随后,其一行八人离开现场。砍完车后,刀子都放到邱子的车的后备箱里去了。
9、被告人周瑜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2时许,邬星迪给其打电话,说有事叫其到宜城市华清苑小区。其过去后,看见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已经到了小区。到了小区后,其听邬星迪、李自贞说有人为李自贞的女朋友王明阳的事和李自贞发生矛盾,要和李自贞打架,约好在宜城市燕京广场东边的路上打架。然后,其和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七个人各拿了一把刀,用蛇皮袋子将刀装好后出了华清苑小区。在小区门口遇见一个外号叫邱子的人开着一辆白色别克轿车路过华清苑小区,邬星迪叫邱子开车送其几人到燕京广场,其和邬星迪、李自贞坐邱子的车,另外四个人坐出租车到了燕京广场。其和邬星迪、李自贞坐邱子的车在燕京广场附近转,转到宜城市政府东边的小路上时看见一辆前后车牌都被挡住的白色轿车。邱子的车开到燕京广场南边往宜城市社保局方向的路口停下,停车处的北边是一个洗车店。这时,李自贞接了一个电话,说了其几人的具体位置。说完后,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四人拿刀站在路北边洗车店的树下面,其和邬星迪、李自贞坐在邱子的车上。等了几分钟,从燕京广场方向朝南驶来其先前看见的挡住车牌的一辆白色轿车,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拿刀跑过去拦,当时这辆车开得快,没有拦住朝西驶走了。接着后面又驶来一辆越野车,赵宇飞、李强强、周龙威、周霞飞拿刀去砍这辆车,将车挡风玻璃砍破了。其和邬星迪、李自贞下车后站在车边没有动。这时,看见车里只有驾驶员一个人,才发现砍错车了。随后,其一行七人离开现场。
10、被告人李强强的供述,供认2014年12月的一天下午,其和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龙威、周霞飞等人在一起玩时,李自贞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后,李自贞说要和别人打架,约定地点在宜城市燕京广场。说完后,其一行几人就到宜城市华清苑小区,一人拿了一把刀,装进了一个蛇皮袋子。在小区门口,将刀放到了一辆白色轿车上。邬星迪、李自贞、周瑜等人坐上了这辆白色轿车,其和赵宇飞、周龙威、周霞飞坐出租车到燕京广场南边的一个洗车店处等。邬星迪、李自贞等人坐白色轿车转了一圈后回到燕京广场南边的一个洗车店处,李自贞打电话说了其几人的位置。随后,其和赵宇飞、周龙威、周霞飞等人从车里把刀子拿出来,站在路北边洗车店的树下面,其余人拿刀站在白色轿车边,等了几分钟,从燕京广场方向朝南驶来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其就和赵宇飞、周龙威、周霞飞拿刀跑过去砍,那辆车见状加速朝西驶走了。接着后面又驶来一辆棕色纳智捷越野车,其撵上去围住这辆车就砍,将这辆车的挡风玻璃砍破后,才看见车里只有驾驶员一个人。这时,有人说砍错车了,其一行人离开现场。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邬星迪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自贞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13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赵宇飞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瑜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强强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1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苏延磊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4月2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许路涛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5月1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郑集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汪洋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5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5月28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投入湖北省襄南监狱服刑。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12月7日从湖北省襄南监狱被解回;被告人胡某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投入湖北省襄南监狱服刑。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12月7日从湖北省襄南监狱被解回;被告人欧某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投入湖北省襄南监狱服刑。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12月7日从湖北省襄南监狱被解回;被告人齐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5月17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襄阳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邹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5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已生效的本院(2015)鄂宜城刑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书、(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襄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湖北省襄南监狱罪犯解回重审通知,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相关文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苏延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许路涛、汪洋、杨某、黄某甲、胡某、欧某、齐某、邹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许路涛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要求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甲、胡某、齐某虽然在聚众斗殴中受轻伤或轻微伤,但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仍然参加聚众斗殴,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黄某甲、胡某、齐某要求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许路涛、汪洋、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周瑜、李强强、苏延磊、许路涛、杨某、黄某甲、胡某、欧某、齐某、邹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邹某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邬星迪在法庭上辩解抢劫的数额只有四万余元,聚众斗殴是对方先约的,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辩解聚众斗殴是对方先动的手,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汪洋在法庭上辩解其没有参加聚众斗殴,经查,被告人汪洋在聚众斗殴之前参与商议,又持刀将对方人员砍伤,有同案犯邬星迪、赵宇飞等人的供述证实,侦查人员还组织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对相关照片进行辨认,确认了被告人汪洋参与了聚众斗殴,故对被告人汪洋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邹某在法庭上辩解其跟欧某、齐某到了打架现场,虽然拿了刀,但没有动手,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胡鹏、尹炳银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星迪等人抢劫五万余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胡鹏、黄传学、尹炳银、李方武、王爱华分别提出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李强强、杨某、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方武、王爱华分别提出的被告人杨某、齐某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胡鹏、黄传学、尹炳银分别提出被告人邬星迪、赵宇飞、李强强在抢劫犯罪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抢劫共同犯罪尚有同案犯没有归案,不宜划分主从犯,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黄传学提出的被告人赵宇飞参与抢劫金额应认定为27200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赵宇飞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经查,被告人赵宇飞积极参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作用明显,不能认定为从犯。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张金林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洋犯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汪洋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方武、王爱华分别提出被告人杨某、齐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属从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齐某事先明知聚众斗殴,且持刀积极参加,作用明显,不能认定为从犯,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王爱华提出的被告人齐某参加聚众斗殴的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参加本案聚众斗殴的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不予评价双方的过错。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自贞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胡某、欧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聚众斗殴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聚众斗殴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邹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认罪悔罪,经宜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考察,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条,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邬星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自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宇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苏延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许路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八、被告人汪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
九、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
十、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本院(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
十一、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连同本院(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十二、被告人欧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连同本院(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十三、被告人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
十四、被告人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五、被告人邬星迪、李自贞、赵宇飞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的经济损失11992.53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十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胡某、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兴刚
审判员江玲
人民陪审员尹晓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丽
书记员李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