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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刑终1519号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云刑终151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日期:2017-01-10

审理经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晓君、罗云云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杨建伟、赵志昌、袁旭、李国安、李银中、李新荣、罗有宏、虞光辉犯聚众斗殴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罗枝兰、罗某3、罗某4、罗桃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郭晓君、罗云云、杨建伟、赵志昌服判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袁旭、李国安、李银中、李新荣、罗有宏、虞光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旭、李国安、李银中、李新荣、罗有宏、虞光辉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郭晓君指使被告人罗云云及郭某祖某人驾车前往鹿鸣乡矿洞拉走其电机、电镐等采煤工具。当日15时许,罗云云等人先到松树林拿了两辆手推车、一台磁电机、一台电镐等;后又到花椒箐罗某5家拿走磁电机和电镐等工具。罗某5将此情况告知环义光,环义光邀约被告人李国安、李银中、罗有宏、罗某2彩(在逃,另案)、李新荣、李某1(在逃,另案)、阳某(在逃,另案)等人在鹿鸣加油站聚集后,手持钢管在通往罗某5家的路上堵截,将郭某祖某人所驾乘的云L×××××的银灰色面包车堵停后,便使用石块、钢管等打砸面包车,又用钢管戳、打车内的郭某祖某人。致郭某祖、李树军、李某2等人受伤后方让其离开。郭某祖将被打一事告诉郭晓君和罗云云。郭晓君遂驾驶云L×××××银灰色现代轿车,召集、带领被告人虞光辉(准备了作案工具长矛)、赵志昌、韩某(在逃,另案)、杨建伟(系受虞光辉邀约)、袁旭、罗云云等人,持械前往鹿鸣。途中遇到送郭某祖某人去医院的罗云云,罗云云上车后,郭超祖安排虞光辉驾驶皮卡车将受伤人员送往县医院,当日17时许,郭晓君所驾车行至鹿鸣“仙客来”饭店前时,发现迎面驶来环义光驾驶的一辆红色轿车,将车逼停,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长刀,罗云云持矛,杨建伟、赵志昌持长刀,袁旭持一刀鞘讯速下车,郭晓君冲上前去砍车,并用长刀砍、刺环义光,环义光边用手脚抵挡边挪往副驾驶位置躲闪。罗云云见状,便上前用矛砸车,又用矛戳环义光;同时,杨建伟用长刀去砍车挡风玻璃;赵志昌手持长刀站在红色轿车旁;袁旭手持刀鞘站在赵志昌身后。将环义光刺伤后,郭晓君等人驾车逃离。当车行至鹿鸣街岔罗溪路口时,遇到正在巡逻的民警盘查时,郭晓君、罗云云驾车逃离。民警将赵志昌、杨建伟、袁旭抓获。环义光被送往鹿鸣卫生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环义光系锐器刺破左肺上叶致失血过量死亡;郭某祖、李树军、李某2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一级、轻微伤;云L×××××号面包车,损失鉴定价格为11670.00元人民币;云L×××××号轿车,损失鉴定价格为7785.00元人民币。

案发后,郭晓君、罗云云、李国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环义光被其亲属安埋,被害人环义光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3、罗某4系父女、父子关系。审理中,郭晓君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郭晓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查证的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郭晓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罗云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杨建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志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袁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国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银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新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罗有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虞光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长刀、长矛、钢管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由被告人罗云云、杨建伟、赵志昌、袁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罗枝兰、罗某3、罗某4、罗桃花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其中由罗云云赔偿30000元,由杨建伟赔偿5000元,由赵志昌、袁旭各自分别赔偿25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罗枝兰、罗某3、罗某4、罗桃花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袁旭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有误,上诉人被迫参与斗殴,在打斗现场未动手,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原判量刑过重;李国安以上诉人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动机,本案系郭晓君方某拉他人工具,在阻拦中一时过激引发,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李银中以本案因郭晓君指使他人强行拉走环义光机器,在阻止中出于自卫发生吵打,系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李新荣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环义光邀约,打斗中未使用任何器械,为防卫随手捡石块反击,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罗有宏以在本案中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判处为由提出上诉;虞光辉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13时许,原审被告人郭晓君安排原审被告人罗云云及郭某祖某人前往鹿鸣乡矿洞拉运电机、电镐等采煤工具,罗云云等先后到松树林和花椒箐罗某5家某走了电机、电镐等物,罗某5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害人环义光后,环义光即邀约上诉人李国安、李银中、罗有宏、李新荣及罗某2彩、李某1、阳某(三人均在逃)等到鹿鸣加油站汇集,在通往罗某5家路上,环义光等手持钢管、石块将郭某祖某人驾乘的云L×××××微型车拦停进行打砸,并用钢管殴打车内郭某祖、李树军、李某2,致郭某祖、李树军轻伤(一级),李某2轻微伤;郭某祖将被打一事告知郭晓君和罗云云后,郭晓君驾驶云L×××××轿车召集并带领虞光辉、赵志昌、韩某(在逃)、杨建伟、袁旭等人持械前往鹿鸣,途中由虞光辉替换罗云云送郭某祖某受伤人员就医。当日17时许,郭晓君等人行至鹿鸣“仙客来”饭店时,发现环义光驾车迎面驶来,郭晓君等将该车拦停,郭晓君手持长刀,罗云云持虞光辉事先准备的长矛打砸环义光及车辆,致环义光被锐器刺破左肺上叶失血过量死亡。杨建伟亦持长刀砍砸车辆,赵志昌、袁旭分别持械在现场守候。案发后,郭晓君、罗云云、李国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到案经过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物品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文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在案被告人及上诉人等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相互佐证并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旭、李国安、李银中、李新荣、罗有宏、虞光辉及原审被告人郭晓君、罗云云、杨建伟、赵志昌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聚集多人持械殴斗,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郭晓君、罗云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袁旭、李国安、李银中、李新荣、罗有宏、虞光辉、杨建伟、赵志昌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袁旭、虞光辉在共同犯罪中受邀约参与犯罪,且袁旭到现场后未实施打砸行为,虞光辉途中离开未到斗殴现场,二人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二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依照可减轻处罚,虞光辉辩解系犯罪中止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李国安、李银中、李新荣、罗有宏在共同犯罪中,持械打砸车辆、殴打车内人员,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李银中、李新荣辩解系自卫、防卫等理由是客观事实不符,鉴于四人受邀约参与犯罪,一审已作出罪行相适应处罚,故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及对被告人郭晓君、罗云云、杨建伟、赵志昌及上诉人李国安、李银中、李新荣、罗有宏的定罪量刑和袁旭、虞光辉的定罪,扣押作案工具,民事赔偿部分部分;

二、撤销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五、十项,即对袁旭、虞光辉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虞光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2日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坤宾

审判员石映谊

审判员田奇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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