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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11刑初184号聚众斗殴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

审理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湘0211刑初1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日期:2018-11-30

审理经过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8]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言某、王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8月27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8年11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选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言某、康某、谭某、张天俊、王某及辩护人吴某、杨某、秦某、易某、汪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朱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因琐事在株洲市天元区体育中心鑫海星KTV内与工作人员被告人康某产生矛盾,朱某、王某某与康某及随后赶来的KTV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谭某、被告人张天俊、“满弟”(情况不明,在逃)发生争吵及推搡,朱某被打伤。朱某即纠集胡某某、胡某(均在逃),王某某纠集被告人言某,言某又纠集曹某(已起诉)、黄某某(已起诉)、晏某某(已判决)、卞某某(已判决)与田某某(另案处理)乘坐易某某(在逃)驾驶小车赶到鑫海星KTV与胡某某纠集的携带管杀等凶器赶到的袁某某(已起诉)、“毛伢子”(情况不明,在逃)等人会合,之后王某某带领袁某某、“毛伢子”、言某四人持管杀、黄某某持砍刀、曹某持跳刀、晏某某持铁质广告牌与卞某某,冲向鑫海星KTV门口与等候在此的手持铁棍、杀猪刀的王某、谭某、张天俊、“满弟”四人发生打斗并进KTV继续斗殴,进入KTV后卞某某用凳子等东西砸对方,双方在斗殴中均有人受伤。经鉴定,朱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鑫海星KTV谭某、张天俊伤情均系轻伤二级。到了凌晨3时50分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派出民警赶到鑫海星KTV,胡某、胡某某又纠集孙某(在逃)等20余人乘坐6、7辆小车携带管杀等凶器陆续至KTV,并不顾公安民警阻止,胡某、胡某某现场指挥人员对KTV内正在营业的包厢进行清场,驱赶在包厢内唱歌的顾客,对包厢内的电视机等财物进行打砸,并对赶到现场的KTV员工石某某进行殴打。4时10分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胡某、胡某某等人即逃跑,袁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鑫海星KTV被打砸财物价值损失共计46930元,石某某伤情系轻微伤。

被告人谭某、康某、张天俊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言某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言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言某、王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言某、王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康某、谭某、张天俊、言某、王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张天俊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言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谭某、张天俊、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朱某、王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2、在案件发生后,康某主动到嵩山路派出所,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了事情经过,且之后未有逃跑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3、康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未参与第二阶段,应当认定为从犯。4、康某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比较适宜。

被告人谭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谭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比较适宜。2、谭某在本案中依法具有自首情节,所起作用较小,且具有阻止事态扩大的积极劝阻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3、朱某、王某某等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被告人张天俊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天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比较适宜。2、张天俊具有自首情节,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3、朱某、王某某等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下辩护意见:1、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比较适宜。2、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本案的从犯。3、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好,此次是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凌晨,黄某某(夜韵KTV老板)请林某、朱某、王某某、晏某某、易某某等人吃过夜宵后提议去唱歌,遂决定去鑫海星KTV唱歌。凌晨2点20分许,黄某某、林某、朱某、王某某四人乘坐林某的奔驰车到达鑫海星KTV,每人各自点了一个妹子,进入包厢陪唱。不久黄某某就离开包厢到前台说他要走了,并要求前台将他点的妹子叫出包厢。鑫海星KTV的领班康某要求黄某某自己去喊自己点的妹子出来,并表示其也不认识是哪个妹子,黄某某还是要求康某去包厢把他点的那个妹子叫出来,当康某到了包厢要将黄某某点的那个妹子叫出的时候,朱某误会了,认为这个妹子的陪侍的服务还没有结束,KTV的工作人员把她喊走是不对的,是看不起人的行为,遂情绪激动,气冲冲的对康某说:“你凭什么把我包厢的妹子喊出去”,康某耐心跟他解释,朱某依然不依不饶,讨要说法,朱某和王某某就把康某推出包厢,并高声质问康某,这时候谭某(鑫海星KTV老板)、张天俊(鑫海星KTV保安)、王某(鑫海星KTV收银员)、“满弟”(在逃)都过来问是什么情况,朱某、王某某情绪失控,朱某推王某,朱某、王某某同王某等人发生冲突,继而互相推搡,朱某用手指着对方,王某某扬手殴打对方,谭某劝阻。朱某返回包厢,砸碎两个啤酒瓶,并手持一个啤酒瓶的头部,比着谭某的脖子往外走,双方再次互相推搡。谭某就要求把门锁上,不能跑单,王某就拿着U型锁去锁门,被朱某、王某某阻止,朱某抢过U型锁欲开门离开,王某从后面抱住朱某不让其离开,张天俊从朱某手中抢过U型锁,并砸伤朱某头部,双方遂打斗在一起。朱某、王某某逃出KTV,王某从KTV里间拿出两根水管,自己一根,给了康某一根,王某、康某、张天俊、“满弟”遂追出KTV继续殴打朱某、王某某,导致朱某肋骨骨折,头部受伤。经鉴定,朱某所受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所受的伤情为轻微伤。王某某逃离KTV时扬言:“你们等着,我就来”。朱某、王某某离开KTV后,朱某电话联系胡某某、胡某,胡某某又联系袁某某、“毛伢子”,王某某电话联系言某、晏某某(已判决),言某又联系曹某、黄某某、卞某某(已判决)、田某某等并与晏某某会合,六人乘坐着由易某某驾驶的王某某的天籁小车赶到鑫海星KTV的路边与在此等候的王某某会合。与此同时,林某、黄某某从鑫海星KTV离开后在行驶途中遇到袁某某、“毛伢子”坐的士从河边拐过来,袁某某和“毛伢子”带着四把管杀从的士上下来,上到林某所开的奔驰车上,四人也到了鑫海星KTV的马路边上与王某某等人会合。与此同时,鑫海星KTV一方四个人谭某、张天俊(均手持杀猪刀)、王某、“满弟”(均手持水管)在门口观望(康某在KTV的二楼安置KTV的妹子)。王某某将从其车上拿的一把杀猪刀给了黄某某,接过袁某某递过来的管杀,把其中的一把给了言某。王某某(手持管杀)遂带领袁某某、“毛伢子”、言某(均手持管杀)、黄某某(手持杀猪刀)、曹某(手持跳刀)、卞某某、晏某某(两人均手中没拿凶器走在后面,进了KTV后晏某某拿了KTV里面的铁质广告牌)等人(田某某在门口望风,易某某坐在车上接应,林某、黄某某在外等候)往鑫海星KTV冲,KTV的工作人员看到王某某等人冲过来了赶紧退回KTV并关门,但被王某某等人冲开。谭某、张天俊往KTV的右侧走廊退,王某、“满弟”朝左侧走廊退,王某某带领袁某某、“毛伢子”、黄某某往右侧走廊追砍谭某、张天俊,言某、曹某、卞某某、晏某某朝左侧走廊追砍王某、“满弟”,王某某等人将谭某、张天俊头部、手臂等处砍伤,经鉴定,谭某、张天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殴斗结束出来后,王某某又招呼:“再冲回去搞一下”,然后王某某、言某、黄某某、卞某某等人又一起持管杀再次冲进了KTV,期间林某进去找手机,一伙人进去一阵子又出来了。接着黄某某开着林某的奔驰车载着卞某某、曹某、田某某、言某去伤科医院看朱某,王某某、袁某某、“毛伢子”、晏某某、易某某一起坐王某某的车往伤科医院走,走到一桥的时候,王某某停车跟另外一辆车打招呼说:“韬胖子(胡某某)带人过来了,还要去KTV抓人”,于是王某某他们就掉头走了,黄某某就说:“要去就一起去”,也掉头去了KTV。凌晨3时49分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民警赶到KTV出警,胡某某、胡某带领孙某等20余人携带管杀等凶器陆续赶至KTV,王某某再次进入KTV,后又指挥准备冲进KTV的“小弟”退出来,接着跟胡某某一起与民警在KTV门口周旋。胡某某、胡某不顾公安民警阻止,现场指挥人员对KTV正在营业的包厢进行清场,驱赶正在包厢内唱歌的顾客,对包厢内的电视机等财物进行打砸,胡某某、袁某某对赶到现场的KTV员工石某某进行殴打,4时10分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增援民警赶到现场,胡某、胡某某等人即逃跑,袁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鑫海星KTV被打砸财物(七台彩色电视机、两台消毒柜、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屏、一个黑木镀银咨询台、一个钛金立式垃圾桶、一个水晶黑色收银指示牌、一个皇家立式指示牌)价值损失共计46930元,石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审理过程中,2018年9月26日辩护人杨某申请法院调取2017年10月18日鑫海星KTV有关人员(康某:1519723****或1519727****、曾某:1387525****、钟某某:1520020****、尹某某:1807575****、楚某:1387528****或1500732****、石某某:1363146****)拨打110报警的有关记录。本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杨杰带着书记员文沁一起至株洲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法制室,均被告知辩护人所申请调取的上述有关人员的报警记录均没有记录,原因可能是对于同一件事情的报警,后面的报警记录会把前面的报警记录给覆盖,因此无法看到。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日以聚众斗殴罪起诉晏某某、卞某某,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开庭审理了该案,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卞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被告人晏某某、卞某某上诉,二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晏某某维持原判;被告人卞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田某某的证言,摘录如下:……2017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我和卞某某、黄某某、曹某、立伢子在株洲市天元区天涯网咖上网,大约上到凌晨2-3点左右,立伢子接到别人的电话(到了体育馆以后知道是飞哥打的电话)喊:“出去有事”,然后,立伢子就对我、卞某某、黄某某、曹某说:“跟他一起出去有事”(指的是喊我们去帮忙打架)。接着我们四个人就跟着立伢子一起出了网吧门口上了一台黑色的日产轿车,当时,日产轿车还有两个年轻男子我不认识,我们一行七个人开着车到体育馆,在车上,立伢子就讲:“飞哥在KTV被别人打了,我们去帮他打回来”,到了体育馆以后,我们就和“飞哥”碰了面,碰了面以后,“飞哥”和我们说在KTV唱歌的时候被保安人员打了,我们要去打保安人员打回来,然后,我们六人就跟着飞哥往KTV方向走,快到KTV门口的时候,发现KTV门口站着一群人,他们看到我们以后,就有人喊“去拿东西”,然后,飞哥就喊我们去扯树棍子,结果我们没扯得动。过了4-5分钟后,来了一辆黑色的奔驰轿车(没有车牌),车上下来两个人(这两个人我不认识,是谁叫过来的我也不清楚)就跟“飞哥”打了招呼,接着,打开尾箱,飞哥、立伢子、曹某等一些人拿着管杀就往KTV冲过去,我当时就跟在他们后面,到了门口后,“飞哥”就喊“搞”,然后,飞哥、立伢子、卞某某、黄某某、曹某等人他们就拿着管杀之类的东西往里面冲,和KTV里面的相互对打起来,当时我自己没有进到KTV里面去,就站在外面什么也没做,打了一、二分钟后,就有我们这边的一个人出来了,我准备也进到KTV去看下情况,走到门口的时候,“飞哥”他们都出来了,出来后,我就和开始去的几个人坐黑色的日产车到了一桥,到了一桥之后,我们又返回体育馆看伤者伤得怎么样,我们到的时候看到有警察和医护人员,我们就没去看了,后面,就各自散了。

2、证人林某的证言,摘录如下:……当天晚上,我的朋友王某某刚好从长沙回来(王某某在长沙电游室看场子),到我的“小兵商店”玩,还带了两个朋友(我之前见过,不知道真实姓名),我和王某某聊天的时候,隔壁夜韵KTV的老板黄某某就过来,他也认识王某某,就邀请我和王某某去汇丰楼吃夜宵,然后我们五个人就一起去了汇丰楼,到了汇丰楼王某某就打了电话给朱某,喊他过来一起吃夜宵,后面我也打了一个电话给朱某,朱某告诉我“飞宝”已经打过电话给他了,马上就过来,之后黄某某的老婆也过来和我们一起吃夜宵了,在吃夜宵过程中,陆陆续续来了一些人,朱某打电话叫了“雷宝”,因为“雷宝”之前在夜韵KTV打过一次人,朱某喊他过来就是要他以后不要去夜韵KTV闹事,王某某喊了“鑫宝”(雷某),还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一起喝黄某某带过来的自制酒(白酒泡的药酒),我喝了四两,其他人大概喝了半斤到八两左右,喝到一点多的时候,就只剩下我、朱某、王某某、黄某某四人,在小兵商店门口,朱某和王某某就提议说去唱歌,我和黄某某就答应了,于是我就开车准备带他们去唱歌,黄某某说去鑫海星KTV,于是我们就开车到了体育中心的鑫海星KTV,他们三人先进去,我将车停好后,到了大厅右边第一个包厢,进到包厢后,服务员就带了十多个妹子站成一排让我们挑选,我们每人选了一个,一共选了四个妹子留下,然后就开始唱歌喝酒玩色子。

凌晨三点钟左右,黄某某就出包厢,过一会儿就有一个男的工作人员进来了,就指着坐在朱某旁边的那个女孩子,做手势叫她出去,朱某看到这个妹子起身,朱某就站了起来有点发酒疯的样子推工作人员,问那个工作人员:“你什么意思?”工作人员就说:“你们外面那位老板不玩了,在前台买单,要把这个妹子退了,所以我叫她出去。”朱某并没有听他的,就继续推搡,王某某就上前帮腔说:“我们没钱买单吗?”王某某和朱某就把那名工作人员推搡出门,并在那里大声的叫嚣。因为他们声音很大,引起别的工作人员过来,我和KTV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闻声赶来,开始劝架,把双方拉开,我就和之前那被推搡的工作人员说:“我那个朋友喝多了,别介意,没事咯”。

然后朱某看到KTV工作人员围过来,人比较多,就转身冲进包厢,我在走廊听到了包厢里砸啤酒瓶的声音,还听到了另外一个工作人员大声喊:“砸包厢了”,然后我看到朱某拿了一个啤酒瓶,手拿啤酒瓶嘴位置,啤酒瓶底部被砸碎,非常锋利,从包厢里出来,我就和一个自称老板的人说:“没事,砸烂多少钱,等下我们赔钱,他喝多了。”那个老板说好,另外一个工作人员就从包厢门口冲到宿舍(面向吧台的左手边),我以为他要拿东西出来打架,就跟着过去准备劝阻,就看到了他把别的工作人员叫醒了,并没有拿东西,他带着刚叫醒的工作人员一起到了推搡的包厢门口,这时朱某、王某某还继续和工作人员在推搡,有个工作人员说要锁门,我看到有人将一把U型锁挂在大门上准备锁门,朱某和王某某听到要锁门就跑过去试图抢锁,在抢锁的过程中,矛盾激化了,就互相动手了,他们互相扭打起来。我看到KTV方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抢锁的过程中用U型锁砸到朱某的头出血了,另外一个工作人员看到他们相互打起来了,就从宿舍拿了三四根一米多长的钢管,每人发了一根追着朱某和王某某殴打,王某某先跑到外面没有被打到,朱某在草坪的位置被工作人员围殴,接着我就看到朱某被工作人员打倒在草坪上,然后三四个人手拿铁棍围着朱某用铁棍扑打,我看到朱某被打的脸上全是血,工作人员见朱某倒在地上没有动弹后他们就停手了,然后王某某就回来把朱某扶走了。

我开车走到上坡的马路上之后,在车上我就打电话给朱某和王某某,想看下朱某的伤势如何,电话一直打不通,他们两个一直在通话中,过了一会打通了,朱某说他受伤很严重,在KTV附近马路边上,然后我又打通了王某某的电话,王某某说他在加油站附近。然后我们掉头准备去找朱某,在路上看到一辆黑色的王某某的车被他朋友开了,车里有六个人。当时开车的是“炮伢子”。然后他们直接开到KTV上坡入口的位置,当时我准备跟过去,当我准备掉头过去的时候,我就遇见“小超”、“小毛”坐的士过来了,他们两个下了的士,他们两个人拿了四把管杀,上了我的车。他们问我:“佳哥呢?”我说不知道。然后我就说:“飞哥他们就在前面”。然后我就开车过去了,到了入口下坡王某某停车的位置,“小超”、“小毛”就下车就把刀子也拿下去了,当时那里有王某某、“立伢子”、“狗伢子”、“炮伢子”、“小超”、“小毛”,其余的几个我不知道名字。然后我看见王某某从“小超”、“小毛”那里(具体是谁没看清)拿了一把管杀,“小超”、“小毛”各拿了一把,“狗伢子”拿了一把。然后我就看到王某某带头拿着刀往鑫海星KTV里面冲,“炮伢子”没有去,他开着王某某黑色的轿车跟我在一起把车停到了上坡的路边上。我将车停在路边,黄某某在车上坐着,我就和“炮伢子”就从车上下来,往鑫海星KTV走,才走到草坪附近的时候,就看到王某某等人他们拿着刀从KTV里面跑出来,王某某跟我说:“砍了人”,他们都出来了,我就跟王某某说:“再进去看看,我的衣服和手机都丢在里面”。然后他们好像没来,然后我心里就想着这个事情很严重,我想着我手机和衣服还丢在KTV包厢里,我就赶快跑到包厢里,并没有发现我的手机和衣服。然后我马上离开了。然后我就坐上我自己的车,当时黄某某开着我的车,我的车上还有“小超”、“小毛”和王某某,其他人在“炮伢子”开的车上(王某某的车)。我们一起开车到了夜韵KTV前面。

然后“小超”和“小毛”就接到电话(他们两个都有接到电话)说:“去找下佳哥,涛哥他们过去了(鑫海星KTV),回去看看。”我说:“把佳宝打成这样,再去补下火。(意思是帮佳宝报仇的意思,我知道当时对方也没在那里)”然后我就心想着手机和衣服没找到,去找回来,另一方面出于兄弟义气,我就开着车带着王某某、“小超”和“小毛”到了鑫海星KTV,王某某的车也跟着后面来了。黄某某就留在了夜韵没有去了。当我开车赶到鑫海星KTV附近时,就发现有警车、120的车都已经赶到了现场,已经有办案民警在鑫海星KTV大厅,我车没有熄火,钥匙留在车上,我和王某某、“小毛”、“小超”下车来到鑫海星KTV大厅,我是先进包厢寻找我的手机和衣服,当时我知道王某某他们砍伤了人,我不想留下什么证据在现场牵连到我。但是我在包厢没有找到,隔壁包厢和对面包厢我也看了没有,然后我就来到吧台,我就问吧台的一个女性工作人员说:“有没有看到我的手机和衣物?”工作人员回答我说没看到,她离开吧台,我就自己到吧台里面翻找我的手机和衣物,在收银台的上面找到了我的衣服,然后继续翻找我的手机,没有找到,我就用手机打了一下,结果就听到抽屉里传来手机响铃声,然后我就拉开抽屉,把我的手机拿出来,当时我很生气,我就踢了抽屉一脚,然后我就拿着我的手机走到出警民警面前,大声的并对民警说:“我的手机明明就在他们抽屉里,他们却说不知道。”我拿着手机拨了自己的号码证明这个手机是我的。

我翻抽屉期间看到地上有个碎了的显示屏,当时大厅里有“鹏哥”、“涛哥”、“雷宝”,我听见“鹏哥”大声的说:“叫你们老板今天晚上打电话给我。”(并把电话号码留给了吧台)。我还听到“涛哥”说:“开KTV还打人,随你什么关系,让你老板给个说法”,他们两个在那叫嚣。当我准备出门的时候碰到“雷宝”往里面冲,边走边大声的叫嚣的说:“是谁,谁打了人,在哪里?”然后我就推着他往外面走。等我走到外面的时候看到了另外警车的增员,当时心里好害怕,然后我就上了一个不认识的车走了。

3、共同作案人袁某某的供述,摘录如下……2017年10月18日凌晨,我和小毛(真实姓名不清楚,外号“毛伢子”)株洲市天元区福尔莱对面的大拇指网吧坐着玩手机,我接到我大哥“涛胖子”的电话,他说:“佳哥才被人开了脑壳(意思让我去帮忙),我说:“好”。我挂了电话立马打电话给佳哥:“佳哥你这时候在哪里?”佳哥说:“我在河西体育馆。”我问他:“你被别人开了脑壳了?”佳哥说:“是的。”然后我就说:“好,我就过来。(意思就是过去帮忙报仇)”。然后我就跟“小毛”说:“走,佳哥在体育馆被人开了脑壳了,我们一起过去。”“小毛”说:“好。”然后我们就从网吧后门拿了四把事先已经藏在那里的管杀,在福尔莱对面的公交车站拦了一辆的士往体育馆赶。路上接了“小明哥”、“海军哥”等几个人的电话(手机通话记录上面有),就问我“佳哥”在哪里出事了,我说在河西体育馆给别人开了脑壳了,他们就说好啊(意思是他们知道了,就来)。然后我和小毛就到了KTV附近的路边上碰到了一台蓝色的奔驰,我以前见过,认识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就付了的士费下车我就问他:“佳哥哪去了?”那个开奔驰的就说他不晓得。然后我就看到“王八蛋”五六个人站在鑫海星KTV下坡的地方,我就过去问“王八蛋”。在这期间“小毛”自己把四把管杀放到了蓝色奔驰车上。我过去问“王八蛋”:“搞佳哥的那帮杂种在哪里?”“王八蛋”说:“那帮杂种就在KTV里面。”我就说“那还等什么,搞就是了。”“王八蛋”对我说“没家伙(没武器)”。我就说:“我带了行头来了(意思就是我拿了四把管杀来了)”。“王八蛋”就说:“那就搞噻”。然后我就到奔驰车上拿了一把管杀,问“人在哪里。”“王八蛋”也拿了一把管杀就说:“搞”。然后就带着我们往鑫海星KTV往前面冲,我就拿着管杀跟上去了,其他人也拿着管杀等武器跟上来了,具体谁拿了什么后面我没看,就跟着“王八蛋”往前冲了。

我们拿着管杀在KTV门口的时候我们就看到KTV大堂里面有四五名男子手拿着铁棍、杀猪刀等武器在大厅站着等着我们去搞。然后我们什么都没有说挥着管杀砍了进去。“王八蛋”带头举起管杀第一个砍了进去,我跟着第二个举起管杀砍了进去。我们双方就开始火拼,互相拿起武器对打,对方打不赢我们,就边跟我们对砍边往后退,我们就追着砍,我们一直追到走廊里。“王八蛋”一直冲在最前面,我用管杀砍了对方一名男子背部一刀(具体砍的哪个位置我不清楚,具体受没受伤我不清楚),然后我看到对方这人头部流血了,但是我没有注意是谁砍的。然后我们就开始往后退,就在大厅看了一下,看到对方还有没有要继续打架的,看没有我们就准备走,后面我就出去了。我就走到KTV门口前面草坪那(指认了现场)把管杀丢在那,在这期间,我大哥“涛胖子”和“明哥”、“海军哥”、“佩佩哥”等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搞事,我就回答在体育馆。我还打电话给“佳哥”问他在哪里,还告诉他砍他的人已经被我们砍了。“佳哥”就说:“我进医院了,好啊。”后面我大哥“涛胖子”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带了四五辆轿车的人过来了。我大哥“涛胖子”开的是一辆黑色宝马越野车。我大哥“涛胖子”和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下车之后就往KTV里面走,我就跟在我大哥“涛胖子”后面保护我大哥,就怕别人搞“阴刀子”。我大哥“涛胖子”就跟前台大声的说什么,穿白色衣服的也大声的问KTV老板在哪里什么的,我没有具体去听,后面我出去找烟。后面有一个车子过来,有人说是KTV的老板,后面我就上去把他摔倒在地上,说:“你这个杂种调子低点。”后面放开他了。我大哥具体打没打我就没看到,我大哥在地上捡了一个手机问是不是我的,我说不是,我就丢到地上。在这期间,我大哥“涛胖子”带的人从车上拿了一把管杀下来,看还有没有要打架的,后来就回到车上了,然后派出所来了,我就想上车走,然后被民警拦着把我抓住了。

4、共同作案人朱某的供述,摘录如下……2017年10月17日晚上24时左右,我和王某某、黄某某、林某等人在天元区一桥下的汇丰楼吃夜宵,我们在一起吃夜宵的时候每人都喝了几杯药酒,我们自己喝了2-3杯药酒,大概有半斤的样子,我们在一起吃完宵夜到了第二天凌晨2点钟的样子,我不记得是谁提出来要去唱歌,我、王某某、林某、黄某某四个人就准备去唱歌,我当时身上没有带钱,所以我是没有主动提出要去唱歌,但是具体是谁提议要去唱歌的我不记得了。接着我、王某某、黄某某就一起乘林某的一辆奔驰小车去了体育中心江洋海鲜旁边的一家KTV(指鑫海星KTV)。到了KTV以后,我不知道是谁去开的包厢,就是跟着他们三人一起进了KTV的包厢,进了包厢以后我们点了四个小姐陪我们一起唱歌、喝酒、摇色子(俗称摸摸唱)。

我们四个人就在KTV的包厢内跟小姐一起唱歌、喝酒,我当时就有点醉意了,他们另外三个人的状态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几个人在包厢里面玩了一个小时的样子,我就看到一个陌生的KTV男工作人员进入到我们的包厢内,当时我坐在包厢进门处的正对面,看到这个男工作人员走到包厢的中间位置,用左手向其中的一位小姐挥手示意要她跟这个工作人员出去,我没有注意到这个小姐当时是陪侍谁的,陪侍我的小姐当时坐在我的边上,我看到这种情况后,我当时心里有点气愤、不舒服,我认为这个KTV小姐陪侍我们的服务还没有结束,就被他们KTV工作人员喊到其他的包厢去陪别的熟客,我当时喝了酒有点上头,心里就非常气愤,觉得对方看不起人,我认为对方这样做是不对的,我就上前找这个KTV的男工作人员理论,我当时情绪很激动,说话声大很气冲冲的说:“你凭什么喊我包厢的妹子出去,你这是什么意思?”我不记得我当时还跟对方说了什么话,但是对方不做声,也没有回答我,也没有对我进行刺激或攻击我,我没有注意我这个唱歌的包厢内是否有人离开,由于当时我只顾着跟KTV的工作人员理论,讨个说法,所以我没有注意和我一起唱歌的其他人的言行举止和动向。在我跟男子争吵的时候这个男工作人员就走到包厢外面去了,我也跟着这名男子出了包厢继续跟他理论,当我在包厢门口继续找这个工作人员讨要说法的时候,陆陆续续又来了几个KTV的工作人员到我的附近,KTV过来的这几人就在一边劝架,其中有一个貌似是KTV的老板劝我说“算了”、“别霸蛮闹事了”、“我们双方都不要霸蛮闹事了”,这时候王某某也从包厢里面出来了,他看到对方来了几个人怕我吃亏,我不记得王某某跟对方说了一些什么话,后面由于双方言语过激发生了推搡,但是哪一方先动手的我没有注意,我、王某某跟对方发生推搡的时候,林某、黄某某则站在一旁没有动手,紧接着从KTV的进大门边上的房间出来了两个看场子的男保安朝我们走过来,但是他们手上没有拿东西,我看到他们两个人气势汹汹的朝我走过来,我看到对方人多,我怕万一再发生冲突的话我自己会吃亏,当时我就马上跑回之前唱歌的包厢内,摔了两个啤酒瓶,我因为当晚喝了酒,摔第一个啤酒瓶子的时候因为用劲过大将啤酒瓶完全摔碎了,然后才摔了第二个啤酒瓶,于是我就拿起这个被砸碎带尖尖锋利玻璃的啤酒瓶头部跑出包厢,去找工作人员算账,因为我当时心里觉得对方人多,若再进一步发生冲突或打架的话,我心里想着拿一个带尖尖的啤酒瓶再跑出去找对方,自己不会吃亏。

当时他们KTV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个情况后,我不清楚他们KTV的工作人员说了什么话,接着我就看到该KTV的工作人员手上拿了一把U型锁出来准备把KTV的大门锁上,意思是他们工作人员看到我们四个人在闹事,就把大门锁上不让我们四个人离开KTV,我怕他们把大门锁上以后,我们这一方只有四个人,对方人多,打起架来的话我们肯定会吃亏,我看到这种情况后就扔丢了手中的碎啤酒瓶跑过去抢锁不让他们锁门,在争抢的过程中我抢到了U型锁带钥匙的这一头,另外一头在对方手上,然后这个拿着另一截锁带的男子就用锁带朝我的前额击打了一下,我头上就开始流血了,抢锁的时候我一个人是冲在最前面,王某某、林某、黄某某在我后面,他们三个人有什么动向我没有注意。

我抢到锁以后,我就把KTV的大门打开了走到了距大门口1-2米距离的位置,他们KTV负责看场子的保安看到我被打了以后,双方也发生了冲突,然后对方5-6人回房间拿了铁棍、杀猪刀出来,我当时站在KTV门外没动,心里也不怕他们,所以就没想到要逃跑,他们这些拿着铁棍、杀猪刀的人冲到门口的时候,看到我站在门口没有动,他们当中就有四个人就上前挥着铁棍朝我身上一顿乱打,主要朝我的头部、腰部、腿、手位置击打,我记得王某某在我被打的时候还在我身边帮我挡了几下,被打以后我就朝着KTV对面的坡上跑去,我跑到坡上以后这个KTV的人就没有继续追打我了,当时我身上流了很多血,我也就没管王某某、林某、黄某某三个人在哪里了。

因为我从来没这样被人打过,心里不平衡,感觉受气又觉得受侮辱一样,心里自然是很生气很愤怒的,所以当时我第一个电话打给了“雷子”,意思是要“雷子”过来帮我找KTV算账,一定要讨要一个说法,我不能就这样白被打了,我当时心里是这样想的。当时我跟雷子通电话后,由于雷子可能是喝多了酒,一开始通话后就没有出声,我反复问他在哪里,听见没有,后来我又大声的说:“我在河西体育馆附近的这家KTV被人打了”,由于我和雷子平时关系还可以,雷子听了我的话后就对我说了一句“我就过来”,我就挂了电话了,因为当时我意思就是要叫雷子过来给我帮忙一起去找KTV算账讨个说法,由于雷子听明白我的意思并答应说“我就过来”,我打电话的目的就达到了,所以我就挂了电话。

我打完电话给“雷子”以后,我一直站在KTV对面的马路边上等,在这个过程中我老婆打我电话,我接了以后马上就挂了,接着王某某就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情况怎么样了,我就说受了伤,还说了什么话我就不记得了,接着“小超”又打电话给我,好像是说你是否被人打了,怎么回事之类的话,但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知道我被打的事,他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河西体育馆这边,他听了后就说我就来,你等我,我说好,这样就挂了电话了,我跟小超之间具体的对话内容我现在真的想不起来了,毕竟当时喝了这么多酒,而且又隔了这么长时间。紧接着林某又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伤情如何,我就说我现在路边上拦车子想去医院,通话后又挂断了电话。当时我一直站在原地一边等的士去医院,不久之后,“涛胖子”又打电话给我,因为当天晚上吃饭的时候我跟“涛胖子”说过我身上没钱了,要他拿2000元钱给我,我手机看到来电显示是“涛胖子”后就以为是他要给我钱,“涛胖子”就问我:“你在哪里”,我说:“我在河西体育馆这个KTV被人打哒,受伤哒”,“涛胖子”说:“好,你等我,我就过来”,我说:“好”,然后我就挂断了电话。

后来“涛胖子”又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就说我在河西体育馆靠河边上的路边,他就说:“好,我就到了”,不一会儿我就看到“涛胖子”开着自己的一辆湘BQ67**宝马X5的越野车带着胡某来了(胡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这台X5上坐了哪几个人我没有注意,除了涛胖子开车来着之外,还有2-3台左右跟着涛胖子一起来的,但具体是几台车我记不清了(车型我也没有注意),当时这些车子上都是有人的。我跟“涛胖子”见面后,“涛胖子”看到我一脸的血,我感觉他也好气愤的,就大声的问我:“是哪个打的”,我就说:“就是体育馆边上那个KTV的人打的,就是江阳海鲜边上,体育馆那里新开的摸摸唱的场子(指鑫海星KTV),我左右受不了力哒、背痛”,“涛胖子”听了以后就对我说:“好咯,你先到医院去咯”,讲完后涛胖子就对他带来的人大声的说:“走,到KTV克(去)”!说完“涛胖子”就带着胡某等人开着那3-4台车子去江阳海鲜附近找那个KTV的麻烦算账替我讨个说法去了。而我就拦了一台的士去准备去中心医院治疗,后来我看到中心医院的人多我就让的士司机掉头去株洲市伤科医院住院治疗。

5、共同作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0月18日凌晨2点多,我和黄某某、林某、朱某四人在天元区汇丰楼吃完夜宵后,黄某某说请我们几人去“摸摸唱”,于是我们四人坐林某的奔驰小车到了株洲市体育中心的鑫海星KTV内唱歌,由于该KTV提供俗称的“摸摸唱”的有偿陪侍服务,我们四人就各自点了一个小姐过来陪唱,大概过了30-40分钟左右,由于包厢内厕所正好有人在上,我准备到外面包厢内去上厕所,发现朱某在包厢外面走廊上正和KTV内看场子的工作人员在大声争吵(当时不清楚原因,打完架之后我才知道是因为KTV工作人员要喊朱某点的这个妹子出去,朱某不肯,因此发生的冲突),我就马上赶过去,把他们分开,跟他们说都别霸蛮,都喝了酒,KTV当时有3、4个工作人员在场,其中一个矮个子的工作人员不罢休,坚持要带走这个妹子,朱某就和KTV的工作人员互相推搡起来了,一路推推搡搡到了大厅,我和朱某准备往外走,但KTV的工作人员不肯我们出去,拦住我们,那个矮个子的工作人员还到KTV里面去喊人,喊来了7、8个看场子的工作人员,这些人来了后就有人大喊“把门关掉,打”,跟着就有KTV工作人员就有人去拿U型锁锁门,我和朱某不肯他们锁,我将门推开,朱某则去抢U型锁,那个矮个子男子拿着U型锁就砸在朱某的头上,将朱某头部打出血了,我和朱某就往外面跑,这时对方7、8个人分别拿了铁棍和杀猪刀出来,追着我们打,我和朱某逃到KTV外面,我出门口后往右边跑了40-50米,朱某没有跑的赢,在正对KTV大门的绿化带的位置被对方追上了,对方约7、8个人拿着铁棍和刀子围着朱某一顿乱扑,打在朱某的头部、手臂、腰部等处,打了约一分钟,朱某当时就被打倒在地,都没有什么动弹了,我回头看到朱某被打,就又赶过去将对方推开,想拖朱某走,对方不罢休,拿着铁棍朝我打来,打在我肩部5、6下,右手食指还被对方拿刀子砍伤了,我被打的实在扛不住了,就先跑开了,朱某还是躺在地上没有动弹,我在逃跑的过程中我还回头看了下朱某,发现对方还拿铁棍朝他扑了几下,我往河边上跑了50-60米,快到了河边的马路上就打电话给言某(外号“立伢子”)、易某某(外号“炮伢子”)、“凡伢子”等人,告诉他们我在体育中心的KTV被人打了,你们快过来。

过了约15分钟左右,言某、“凡伢子”及一个我不认识的伢子坐着一台小车(好像是林某的车子,我有点记不清了)过来了,车上3个人都下来和我见了面,由于当时手上没有凶器,我就到下面绿化带去扯支撑树木的木棍,准备用来做武器,扯了1、2分钟,都没有扯的下来,这时我听到“超伢子”喊我:“飞哥,我这里有刀。”我才回头去看,发现“超伢子”也坐了一台小车(具体是谁的小车我没有记清楚)过来,车上总共有4、5个人,我认识还有“毛伢子”,其他人不认识,我就上到马路上面,“超伢子”从车后座拿了一把管杀递给我,我接过管杀直接喊了一声“搞”,带头拿着管杀就往下面的KTV大门冲,言某、“超伢子”等人跟在后面,具体哪些人拿了凶器我没有注意,当我冲到KTV门口的时候,KTV有5、6个人拿着杀猪刀、铁棍等东西在门口等着我们,当时他们的大门是开的,我拿着管杀就朝他们砍,言某、“超伢子”等人他们也拿着凶器跟我一起砍,对方拿着杀猪刀、铁棍朝我们打,但是他们打不赢,边打边退,我拿着管杀一路追,追打KTV的右边走廊处又跟他们打了一阵,我就没有再打了,带着言某等人出了KTV,易某某当时开着我的小车湘B0QF**号日产天籁小车)在KTV门口附近等,我将管杀丢在绿化带,然后我就和言某、“凡伢子”上了易某某开来的车子离开了KTV,我要易某某开着车子在体育中心转了一圈找朱某,问他在哪里?朱某讲他到了中心医院了,我说就过去,正准备走的时候,我看到有警车开了过来,到了KTV里面,我就下车也跟进了KTV,发现KTV大厅里围着好多人,除开两个出警的警察之外,还有朱某的朋友“涛胖子”、“鹏伢子”在KTV的大厅里,我冲到警察边上讲自己的手被KTV的人砍伤了,讲完之后我就往外面走,才出门口,就发现有2、3个年轻伢子(我不认识)拿着砍刀等凶器往KTV里面冲,我就拦住他们,说里面有公安的,要他们走,于是这些拿着凶器的人没有进KTV了,之后我就坐着易某某开的车离开了现场,言某、“凡伢子”中途在河边就先下车了,易某某开车送我到了中心医院,发现朱某不在,我又打电话给他,他说到了伤科医院,于是我们又开车到了伤科医院见到了正在治疗的朱某。

6、共同作案人黄某某的供述,摘录如下……2017年10月18日凌晨2、3点左右,我和言某、曹某、卞某某、田某某等几个人都在株洲市天元区天涯网咖上网打游戏,言某接到了“飞哥”的电话,电话里讲“有事”(一般都是指去撑场面或是打架),但是具体什么事情没有详细说,“飞哥”要我们马上赶到体育中心去,我们就问他是什么事?他说是“飞哥”的事,问我们去不?我们都说一起去,于是我们一行五人从网吧出来,在网吧门口停了一台黑色的天籁车(我知道是“飞哥”的车子,但不是“飞哥”在开)等着我们,车上有两个人(我都不认识,都是“飞哥”的小弟,跟言某比较熟悉一点,一个穿黑色衣服、另外一个是司机,我没有注意他的穿着,他们之前在网吧里看我们上网,但是临时离开了),言某就带着我们一起上了这台车,司机就直接开车到了株洲市体育中心加气站对面的路上(鑫海星KTV上斜坡的这条路),“飞哥”一个人站在路边等着我们,除开司机之外我们六个人全部下车后,“飞哥”在车边告诉我们他刚才在KTV里面被看场子的8、9名KTV工作人员给打伤了,我看到“飞哥”头部被打肿了,没有看到其他伤势,“飞哥”跟我们讲“下去(指直接下去打架报复回来)”,这时对方有7、8个KTV的工作人员在KTV门口拿着铁棍等东西望着我们,感觉就是做好了准备,等着我们过来打架的样子,由于当时车上只有一把杀猪刀,“飞哥”拿着这把杀猪刀,我们晓得马上就要打架了,于是我和言某等人就到旁边绿化带准备拆支撑树木的木棍作为武器,拆了几下,都没拆下来,正好这个时候,旁边又来了一台车(具体是的士或是私家车记不清了),车上下来2个人(分别是一个穿牛仔衣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外套较胖的男子),他们下来后就跟“飞哥”打招呼,并且直接取下来四把管杀抱在手上,分别递了一把给“飞哥”和言某,他们两人各自拿了一把,“飞哥”将他之前拿的杀猪刀给我,然后“飞哥”拿着管杀就带头往下面冲,我们就全部跟了上去。

我们一行8个人(我、言某、卞某某、曹某及后面带管杀来的两个人及一个黑色衣服的胖子)在“飞哥”的带领下从路边的坡上往KTV大门跑,对方见我们冲过来,有4个人就拿着铁棍、杀猪刀在KTV门口等着我们,并将一边大门关上,“飞哥”冲在最前面,拖着管杀朝对方冲,到门口后“飞哥”拿着管杀朝对方砍,对方也拿着铁棍、砍刀朝“飞哥”打,我们在后面紧跟着冲了上去,一边推门,一边拿着管杀、砍刀朝对方砍,对方打我们不过,就面对着我们边打边退,四个人分成两边退向大厅两边的包厢外的走廊,退到走廊的一个垃圾桶处他们就没有退了,就跟我们打,“飞哥”带头追砍右边的2个人,我拿着砍刀跟在“飞哥”后面一路追,另外还有穿牛仔衣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衣服较胖的男子各拿一把管杀一起朝着2个人打,对方一个人拿着一把杀猪刀、一个拿着铁棍朝我们打,拿杀猪刀的人朝穿牛仔衣的男子的肚子上捅刺了4、5刀,至少捅中了衣服(因为我看到和听到刀子捅在衣服上的声音了,而且打完架之后这个穿牛仔衣的也跟我们说了,说肚子疼,但是翻开又没有受伤),是否捅伤了人我不清楚,我们双方就在右边走廊互相持凶器打架,因为在我的前面是“飞哥”和穿牛仔衣的男子跟对方打,我的刀子比较短,我就先退了出来,到了大厅靠近左侧走廊的位置从曹某(后来我看了你们调的视频知道是言某递给他的)手上接过来一把管杀,又返回右边走廊和“飞哥”一起拿着管杀朝对方砍,我的管杀砍在地上,对方被我们砍的倒退倒在地上两次,然后我和“飞哥”就没有再砍他们了,退出KTV大厅,在门外附近“飞哥”的车(还是原来的这个司机)在接应我们,但是我和“飞哥”等人没有上这台车,沿着斜坡草坪往上面走,才走上坡,“师傅”不知什么时候来了,跟我们说他的手机、外套、钱包都丢在KTV里面没有拿(之前他和“飞哥”一起唱歌),就说要下去KTV拿东西,“师傅”就先下去了,我和“飞哥”、卞某某各拿了一把管杀及言某都跟随了进去,保护“师傅”拿东西,担心对方打他,防止他吃亏,等“师傅”拿好东西之后,我们就出了KTV,上到坡上的路边,当时路上还有“飞哥”和“师傅”的小车,我们分别都上了这2台车,离开了现场到了一桥下面集合,将管杀等凶器还给了穿牛仔衣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衣服较胖的男子,具体他们将这些凶器放在哪里我就不清楚了,不知道是谁接到消息,说另外又有人到了KTV,不记得是谁提议的再过去看一下,我就说“要去就一起去”,于是我和言某、卞某某、曹某、田某某、“飞哥”、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和开“飞哥”车子的司机、穿牛仔衣的男子和一个穿黑色衣服较胖的男子一起坐“飞哥”和“师傅”的小车到了KTV附近,发现有警车已经到了现场,于是我就开着“师傅”的车带着言某、卞某某、田某某、曹某等人到伤科医院去了,“飞哥”等人还留在现场,过了十来分钟,“飞哥”等人才到了伤科医院,“飞哥”的小拇指受伤了,在这里治疗,另外还有一个和“飞哥”一起在KTV唱歌头部受伤的男子(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也在这里治疗。

7、共同作案人曹某的供述,摘录如下……2017年10月18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立伢子”(言某)、“男伢子”(卞某某)、“威伢子”(田某某)、“狗伢子”(黄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天涯网吧上网,“立伢子”接到一个电话,当时我不知道谁打的电话,具体内容也不知道,到地方才知道是“飞哥”打的,然后“立伢子”挂了电话就跟我们说:“有事去。(意思就是让我们跟他去撑场面或者参与打架)。”我和“狗伢子”、“男伢子”、“威伢子”什么都没有说就跟着“立伢子”走,我们五个人出了网吧就看到“立伢子”在网吧门口的马路边碰到一辆东风日产车(没看清车子的具体情况,车上面有两个人,我都不认识,都是18岁左右的年轻男子)。我们就上车了,“立伢子”就跟那个开车的人说:“你也接到电话了吧,“飞哥”那里有事”。那个开车的就说:“我晓得,要去拿东西不?”“立伢子”就说:“先过去,不要拿东西。”然后我们七个人就开车到了天元区体育中心鑫海星KTV外面的马路边。到地方我们下车碰到一个叫“飞哥”的,就是打电话给“立伢子”的人。“立伢子”就问“飞哥”:“什么事情?”“飞哥”就跟“立伢子”和我们说:“KTV的人打了“佳宝”(我不认识),我们要打回去”。“飞哥”就问我们有东西没(管杀等凶器)。“立伢子”说没有,然后“飞哥”就说:“去马来路边的绿化带里去扯木棍子。”然后除开我和司机之外的人就跑到马路边上的绿化带里去扯木那个固定树木的木棍子。我看到KTV门口有十多人在那里叫:“都进去,回去。”

这个时候又来了一台车具体什么车没有注意停在我们边上。车上后排就下来两个人我不认识,一个20岁左右的高胖男子,还有一个20岁左右的矮胖男子。其中高胖子男子下车就问:“打“佳哥”的人在哪里?”“飞哥”就说:“在下面那个歌厅里面的人。”然后这个高胖男子就说:“我们车上有东西。”然后这个后面来的两名男子、“飞哥”、“力啊几”就从车子的后部拿了四把管杀每人一把。我从那个东风日产车的手刹边上拿了一把跳刀。其他人我就没有注意是否拿武器。“飞哥”就带头说:“走,下去”。然后我们就跟着“飞哥”穿过绿化带直接往那个鑫海星KTV歌厅小跑冲过去。我们看到KTV歌厅的门口站了三到四个人拿着铁棍、砍刀在门口堵着。我们冲过去直接就开始打,我看到“飞哥”拿着管杀砍对方拿铁棍的。其他人也跟着冲,对面歌厅的人因为打不赢,就边跟我们对砍边往KTV歌厅走廊两边退走。当时我手拿着一把跳刀跟着冲进去,“飞哥”跟另外两个第二台车过来的那两个不认识的男子手拿管杀往KTV右边走道追砍过去,“力啊几”手拿管杀带着我我拿着跳刀和“男啊几”往左边追砍对方,我们砍退对方,我站在大厅,没有去左边走道,“力啊几”等人站在左边走廊口准备退回来,我看到对方有个人拿铁棍准备从左边走道冲出来,然后我就指着他冲过去从“力啊几”手里抢过管杀准备把他砍回去,然后“男啊几”拿着个东西砸过去,那个人就退到包厢里面。然后我拿着管杀和跳刀退到了大厅门口,黄某某“狗啊几”看到左边走道里又有人拿着铁棍出来,就冲过去,从我手里接过管杀准备砍左边出来的人,那人马上就退回了包厢,我没有看到砍没有砍,我递给他管杀我就回到了大厅门口位置。然后我看到“男啊几”、“力啊几”、“威啊几”、“狗啊几”、“飞哥”“飞哥”是最后退出来的等人都慢慢的退出歌厅大厅。

然后我和“男啊几”、“威啊几”就回到了那台日产车上当时这台日产车停在KTV前面上坡的位置,离大厅有二十米的距离,其他人就站在车旁边。当时歌厅里那几个人追出来站在大厅那里没有注意是否拿武器,然后“飞哥”跟我们说:“回去。意思再冲回去搞一下,再把KTV歌厅的人砍回去。然后“飞哥”、“力啊几”、“狗啊几”和后面那台车下来的人其中那个高胖男子就一起又冲回了KTV歌厅,我和“威啊几”、“男啊几”下了车没有再次去。“飞哥”等人隔了一分钟左右就从KTV里出来了。“飞哥”、“力啊几”、“狗啊几”、“威啊几”、“男啊几”我以及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一起上了日产车,准备走的时候那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接到电话说要回KTV拿手机。然后我们就又回到鑫海星KTV门口,我们就都下了车,当时鑫海星KTV门口有四五台轿车,“飞哥”还有两三个人我不认识就又返回到鑫海星KTV拿手机,具体情况我没有注意,我去上厕所了。我跟着“狗啊几”就坐到一台奔驰车上,“狗啊几”开的,车上还有“男啊几”、“威啊几”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飞哥”、“力啊几”和一群我不认识的人上了那台日产车就先走的。我们没有看到他们“男啊几”打了“力啊几”电话。“狗啊几”在旁边说让“男啊几”跟师傅说他把师傅我不认识,当时车钥匙在车上没有拔的车开走了,问“力啊几”去哪了。“力啊几”说到伤科医院了。然后我们就开着那台奔驰到了伤科医院找他们。然后我们在医院找到了“力啊几”他们。“王八蛋”手受伤了,在那包扎伤口。过了一会我、“力啊几”、“狗啊几”、“男啊几”“威啊几”就准备走,是那个一直开日产车的司机送我们到株洲市天元区天涯网吧。到了我们就去上了会网,那个司机也就开车走了。

8、共同作案人卞某某的供述,摘录如下……2017年10月17日20时许,我和言某、曹某、田某某、黄某某五人在株洲市天元区的天涯网吧上网,到了2017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言某接到了“飞哥”的电话,言某挂了电话后,跟我们说:“飞哥”和“佳哥”在体育中心的鑫海星KTV被老板和看场子的人打了,喊我们过去帮忙并带上行头指“管杀”,因为我跟“飞哥”在一起玩过,而我们几个人都认识,知道“飞哥”和“佳哥”被人打了以后,心里就想着要帮“飞哥”出口气,把这个面子找回来,我们几个人都清楚这个意思,然后就准备一起过去。接着言某又打电话给他两个玩的好的朋友我不认识这两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是两名年轻男子,但是我知道这两个人是“飞哥”的小弟,跟言某是同门师兄弟,这两个人就开了一辆黑色的日产小车到天涯网吧门口来接我们,由于我们当时身上没有带行头,所以就空手上了车,我们一行7个人就开车到了体育中心的鑫海星KTV上面的马路边上,我们就看到了“飞哥”,我就知道“飞哥”是在马路边上等我们过来。

碰面以后,“飞哥”就问言某:“行头呢?”,言某说“没有”,我们开过来的那辆日产小车就是“飞哥”的,于是“飞哥”就从自己的车的后备箱拿了把杀猪刀出来,说:“进去搞”,准备带我们冲进KTV去砍人,当我们走到坡上,KTV里面看场子的人员也看到了我们,就从KTV里面拿了钢管和砍刀出来,门口有五六个人持钢管砍刀等我们。我们看到KTV的人拿了刀,当时就没敢进去,我们另外几个人就在旁边找棍子和石头,刚好这时“毛牙子”和“胖子”这两个人涛胖子的小弟,我不认识涛胖子,但是见过几面认得这个人开车过来了,我看到他们两个人的时候“毛牙子”和“胖子”已经从车上下来了,我知道他们两个人过来就是来跟KTV的人打架的,并且我看到他们两个人手里拿了4把“管杀”,他们两个人各拿一把“管杀”,递给“飞哥”、言某各一把“管杀”,于是“飞哥”就把杀猪刀给了黄某某,“飞哥”就跟我们这些人说:“进去砍”,于是“飞哥”就拿着“管杀”带头向KTV大厅大门里面冲,我和曹某、“毛牙子”、“胖子”、黄某某、言某、言某一个玩的好的就跟着“飞哥”后面,我跟言某那个玩的好的跟在这群人的最后面,距“飞哥”1-2米的样子,我当时手上没有拿东西,田某某和言某另一个玩的好的开车接送我们的那个人就没有下车,在车上等我们,意思是我们打完以后可以直接开车走。“飞哥”带着我们进门就对着KTV拿钢管和砍刀的人一顿乱砍,其中KTV的一个男子的一开始用刀和钢管挡了一下,但是我们这一边拿的都是长刀,对方手上拿的没有我们长,互砍的时候砍不赢我们,而我看到“飞哥”的时候他都是好气愤的,所以带着我们都是气势汹汹的往里面冲,反正只要见到KTV的人手上拿了东西的就一顿乱砍,KTV的人当时也被我们的气势吓住了,挡不住我们的冲势就开始往KTV里面退,我没有注意在KTV门口的时候是否有人被我们这一边的人砍伤,地上是否有血迹我也没有注意。我看到之前站在门口的人就往KTV大厅左右两侧向走廊里面躲,“飞哥”、黄某某、“毛牙子”和“胖子”四个人就拿着“管杀”和砍刀往右边的走廊追着他们砍,在走廊里对跟KTV的工作人员互砍了有一两分钟,具体怎么砍的我就没看得清,还有几名KTV的工作人员往大厅左侧的走廊里面逃,我、曹某、言某和言某的朋友四个人就往左边走廊追,言某拿着“管杀”对着这两名KTV的工作人员砍,但是被他们躲开了,没有砍到,这两个工作人员就躲到了包厢里面,言某就没有继续追砍这两个人了,言某和曹某两个人往“飞哥”那边去了,我手上没有东西,看到地上有个陶瓷的貔貅被砍倒在地上,我就捡起那个貔貅,刚好看到躲进包厢的一个工作人员拿着刀从包厢里面出来了,就将貔貅砸过去,没有砸到,他们又躲到包厢里面去了,因为我看到对方手上都拿的有杀猪刀,我怕会吃亏,我就在大厅里面找东西防身,刚好看到地上有张不锈钢的凳子,我就捡起来,看到那个工作人员拿刀又从包厢里出来了,我就将凳子砸向了他,他又躲进去了,砸完凳子之后,我就听到“飞哥”对我们喊:“走”,意思是要我们离开。我就和他们一起出了KTV的大门,他们将“管杀”和杀猪刀放到了“飞哥”的日产车内后排踏脚处在体有中心一个上坡的地方,“飞哥”的一个朋友我不认识,之前没有见过说他手机和衣服忘在了KTV要回去拿,但是当时他不好意思主动提出来跟我们说要陪着他去取东西,跟我们说要再去砸一次场子,我不记得是谁提出来要我们拿家伙防身,我就拿了一根“管杀”,于是我、黄某某、“飞哥”、言某、曹某5个人就从车上拿了管杀和杀猪刀护送“飞哥”的朋友回KTV拿了手机和衣服又出来了,但是这次我们进去的时候没有砍人和砸东西,出来以后我不记得把管杀是放在“飞哥”车上还是“毛伢子”他们车上了,这个要进KTV拿手机的人之前没有跟我们一起进去砍人,我们是从KTV出来的时候才碰到他,应该是之前他就和“飞哥”在一起的,这时候“飞哥”这个玩的好的男子就说:““涛胖子””等下就过来,我在这里等他,你们先去伤科医院看“佳哥”。”然后黄某某就开着他这个“飞哥”朋友的车载着我、曹某、田某某、言某去了伤科医院,“飞哥”也和他的两个老弟和“涛胖子”两个小弟“毛牙子”、“胖子”一起开车和我们往伤科医院走,到了一桥下面的时候,“飞哥”示意我们靠边停车,“涛胖子”的两个老弟下车跟“飞哥”说:“我们现在掉头回去,要把砍”佳哥的几个人全部抓到”,“飞哥”同意了,因为我们这台车上言某是“飞哥”的小弟,他是肯定会要过去的,然后黄某某就跟我们说:“要去就一起去”。于是开车调头去了鑫海星KTV,到了体育中心看到有警车停在了KTV的门口了,“飞哥”就跟我们说:“你们先在车上等我,我去看一下情况”,“飞哥”就一个人下车走过去了,于是我们就在车上等,等了几分钟的样子,“飞哥”回来了,也没有跟我们说什么,要我们跟着他去伤科医院,我们就跟着他的车一直开到了伤科医院,我们在伤科医院急诊室看到了“佳哥”,看到他一头的血,并且头上绑着纱布和绷带,打了招呼后看到边上还有一群“涛胖子”的老弟也在场,而我们这一边的事情也做完了,我就和黄某某、言某、田某某、曹某一起打车回家了。

9、共同作案人晏某某的供述,摘录如下……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五六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天元区滨江广场的小兵商店里面玩,后面我朋友“大炮”也来小兵商店玩,然后皇家凯歌KTV老板不知道真实姓名叫我们去汇丰楼吃饭,KTV老板还喊了“飞哥”和小兵商店的“师傅”等五六个人其他人我都不认识一起去汇丰楼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喝了很多酒,我只喝了一点点,“大炮”没喝酒,我和“大炮”喝完酒吃完饭就先走了,他开了辆黑色轿车不知道谁的,也不知道车牌载着我,我们两个到了株洲市天元区五一新村附近的网吧不记得网吧名字了上网,由于我没有身份证就没有上,只有“大炮”在上网,我在旁边看,我还在网吧看到了“立伢子”和他的几个朋友在一起上网,就打了招呼。我和“大炮”在网吧玩了一会儿,觉得没味就到车上面玩手机去了,车停在网吧门口的停车位上,没有发动。

23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立伢子”通过微信发视频给我,我接后,“立伢子”问我们在哪里,我就说我和“大炮”在网吧门口,“立伢子”说要我们在下面等他一下,于是我们打着双闪在车上等,不久“立伢子”就带着几个人下来了具体几个人我没有注意。他们上车坐在后面,“大炮”就说去体育中心,“飞哥”在那边被打了,要我们过去,然后大炮就开着车子往体育中心走,走到体育中心上坡处的一个KTV具体位置我不清楚上面的路边,发现“飞哥”一个人在路边,我们下车后,“飞哥”就说刚才他被KTV里面的人打了,要打回去,当时我看到KTV门口那里有十几个人手里拿着铁棍和刀子等着,下面还有人喊“搞!”我们手上没有任何凶器,不知道是谁提议要我们去拿树旁边用来支撑的木棍来做武器,我们就都去扯木根,我才扯下来一根木棍,就发现“飞哥”“立伢子”等人就往KTV方向冲,手上还拿着“管杀”怎么来的我不清楚等凶器,我就跟着跑了过去,到门口后,我就发现“飞哥”他们拿着“管杀”等凶器与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手上也拿着杀猪刀、一米多长的铁棍等凶器,对方打不过,就分成两边往KTV里面的走廊退,其中有两个人往KTV左边走廊包厢里退,他们分别拿着一把杀猪刀和一根铁棍,他们又想冲出来打我们,我手上没有凶器,就在KTV门口拿了一个一米多高的立式广告牌铁质举起来往对方砸,想把对方堵回去,然后对方的两个人又想拿着铁棍冲出来打我们,我就又拿了吧台一块牌子甩过去,另外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人拿了把红色圆型铁凳子朝对方砸。当时右边的情况我没注意,我砸完后就准备走人,“飞哥”等人都出了KTV大厅门口,在走的时候一个穿牛仔衣的男子我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递给我一把杀猪刀让我拿着,然后我们就出了KTV,还没上车,“师傅”说钱落在了KTV里面,要进去拿一下,“飞哥”拿着管杀陪着“师傅”进了KTV,我也拿着刀在大厅门口看了一下,“师傅”找到钱包和手机后就和“飞哥”一起离开了KTV。

出来后大家都上了车我只记得当时有两台车,牌照不记得,一台是“大炮”之前开的,我坐的“大炮”的车,当车子行驶到滨江广场的桥下面的时候,有个人我不认识的人说他上错车了,要我们把他送到KTV前面那个马路上,到了KTV外面的路边时,发现KTV前面有警车和救护车,还有许多其他的车子,KTV里面还有很吵的声音,我当时就在车上面玩游戏,没有下车,没过多久我们就去了伤科医院,看到当晚和我们起吃饭的一个人头部受伤了,在医院里面包扎,然后我一个人就坐的士回去睡觉了。

10、被害人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是鑫海星KTV的管理人员,其于2017年10月18日凌晨3点40分左右接到老板谭某打的电话称鑫海星KTV出了事,要其过来看一下,其接到电话后就开车赶到鑫海星KTV,看到警察到了。其刚走到KTV门前台阶上时,就被四五个男子按倒在地,一顿拳打脚踢,约一两分钟。其后了解到老板谭某和保安张天俊均被人用刀砍伤了,六个包厢里的电视机及收银台的电脑显示屏均被砸坏。

1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鑫海星KTV的管理人员,案发时鑫海星KTV正式开业只有十多天,KTV总共有三十多个陪唱小姐,陪客人唱歌、喝酒、聊天,在包厢内尽量满足客人的一些需求,公司有规定,陪唱人员不能陪客人外出、不能在包厢内发生性关系、不允许客人摸下体。陪唱的小姐是按照一百二十元一小时来收费的。当客人要求喊陪唱小姐陪唱时,领班会带一组小姐进去让客人选,客人选中哪个就哪个陪客人唱歌。其知道鑫海星KTV的股东有谭某、楚某,根据其的统计,KTV里被砸物品的损失共计53950元。

1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鑫海星KTV的酒水促销员,负责包厢的点歌和帮客人倒酒,每个月底薪3000元,提成是客人每消费一瓶啤酒提成两元。客人点了酒水促销员陪唱是需要支付每小时一百二十元的费用的,包厢和酒水的费用另外算,公司规定不能跟客人外出、不能在包厢里发生性关系、不允许客人摸下体。其知道一个叫“敏哥”的男子是老板。2017年10月18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领班通知其有四名男性客人来到贵1**包厢唱歌,该四名客人要了其店内四名酒水促销员进去,当时其和谭某、汪某某、谢某某就在该包厢内进行服务。约半个小时后,谢某某的客人走出包厢说要离开,因此要领班将谢某某叫走,不要继续服务,当时领班康某进来贵1**包厢,打算把谢某某喊走,这时谭某的客人(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让康某将谢某某带走,然后两个人就相互推搡起来,后来汪某某的客人(穿黑色衣服、牛仔裤、豆豆鞋、脖子上有金链子)也加入了推搡康某出了包厢,穿白色t恤的男子又在包厢内砸了一个啤酒瓶子拿着碎瓶子走出包厢,其四个促销员一直在包厢内没有出去,其KTV的领班让其四个酒水促销员不要管,其四个就返回公司的宿舍睡觉去了,其没有看到打斗的过程。

13、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鑫海星KTV的酒水促销员,负责包厢的点歌和帮客人倒酒和清理包厢内的台面垃圾,每个月底薪3000元,提成是客人每消费一瓶啤酒提成两元。2017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领班带其和汪某某、高某某、谢某某四个酒水促销员进到贵1**包厢,当时包厢里有四名男客人,这四名客人要了其等四人在该包厢内进行服务,其当时是陪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30岁左右的男子,在包厢内玩了约20多分钟,这四名客人就一起离开了包厢,其也不知道他们去干嘛了,没多久这四名客人又回到包厢继续唱歌,然后客人当中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离开了包厢,没过多久领班康某就进到包厢,叫谢某某离开包厢,说她陪的客人要走了,然后其陪的这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就不肯谢某某离开包厢,并跟康某推搡吵了起来,其看到其陪的这个穿白色衣服的客人在和领班康某发生争执的时候,有打电话给他朋友说有人要搞他,叫电话里的人过来帮忙。后来这个穿白色衣服的客人还回到包厢砸碎了啤酒瓶,并拿着砸碎的啤酒瓶子准备去捅领班康某,旁边的客人都出来劝架了,KTV的领班让其四个酒水促销员不要管,其四个就返回宿舍睡觉去了。

1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鑫海星KTV的酒水促销员,负责包厢的点歌和帮客人倒酒,每个月底薪3000元,提成是客人每消费一瓶啤酒提成两元。2017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其上班的鑫海星KTV来了四名客人,他们在贵1**包厢唱歌,该四名客人点了四名酒水促销员进去,当时其和谭某、高某某、汪某某就在该包厢内进行服务,在包厢内唱歌约半个小时,其中一名客人离开了包厢,过了一会其鑫海星KTV的领班康某进到包厢后,接着其看到康某与包厢内其中一名客人发生了推搡,接着该客人还在包厢内拿着一个啤酒瓶敲碎,拿着该砸碎的啤酒瓶威胁康某,之后另外的客人也开始帮着推搡康某,双方拉扯着来到KTV的大厅当中,后其KTV的领班“芳姐”让其四个酒水促销员回避,接着其四个酒水促销员就返回公司的宿舍睡觉去了。

15、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鑫海星KTV的酒水促销员,负责包厢的点歌和帮客人倒酒,每个月底薪3000元,提成是客人每消费一瓶啤酒提成两元。2017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有四名男性客人来到其上班的鑫海星KTV贵1**包厢唱歌,该四名客人要了其店内四名酒水促销员进去,当时其和谭某、高某某、谢某某就在该包厢内进行服务,在包厢内玩了约半个小时,这四名客人就同时离开了包厢,过了几分钟,该四名客人又回到了包厢继续唱歌,然后客人当中有一个人又离开了包厢,过了一会,其KTV的管理人员康某进到包厢后,其看到康某与其中一名客人发生了推搡,之后另外的客人也开始帮着推搡康某,接着其包厢全部的人都来到KTV的大厅当中,接着其KTV的领班“芳姐”让其四个酒水促销员不要管,其四个就返回公司的宿舍睡觉去了。

1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株洲市天元区经营夜韵KTV,案发当天晚上其和林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吃过夜宵后坐林某的奔驰车去了体育中心的鑫海星KTV。进入包厢后,其四人每人选了一个陪唱的妹子陪唱歌、喝酒,大概三四十分钟后,其起身准备离开,于是就到前台去结自己的账,并要求服务员把其点的妹子喊出来退了,后来服务员就进了包厢喊其点的妹子出来,随后朱某和王某某就同那个服务员推搡到了走廊,后店里又来了三四个人,然后一堆人推搡到了一起,中间其听到了KTV这方有人说要锁KTV的大门,朱某到包厢里面拿了一个破碎的啤酒瓶过来指着KTV一方的人,然后就和王某某及KTV一方的人推搡到了大厅。朱某把门锁扯开,有人捡起了u型锁砸朱某的头部,还有一些人拿着铁棍冲出KTV围着朱某殴打,然后朱某就自己走了,王某某也打不赢跑开了。

17、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0月18日凌晨2、3点的时候,其当时一个人在株洲县渌口镇瑞和春天1栋1803号的房子里睡觉,接到了“涛胖子”的电话说“佳宝”被人砍了,快过去救人。“涛胖子”问其“成宝”(刘汝成)是否和其在一起,“涛胖子”要其把“成宝”一起喊过来,其联系了“成宝”让“成宝”自己打车去体育中心联系“涛胖子”。其当晚没有找到KTV,也没有进KTV。

以上证据1-17综合证明,2017年10月18日凌晨在株洲市天元区鑫海星KTV发生打斗的经过。

18、辨认笔录,证明经石某某辨认,确认袁某某就是对其进行殴打的“胖子”;胡某某就是对其进行殴打的“黑衣男子”;胡某就是在现场指挥的“白衣男子”;经袁某某辨认,确认朱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佳哥”;胡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涛胖子”;王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王八蛋”;经王某某辨认,确认袁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超伢子”;林某、言某、朱某、黄某某、易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经朱某辨认,确认王某某、胡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胡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涛胖子”;袁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小超”;孙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浩伢子”;经林某辨认,确认胡某某就是“涛胖子”、袁某某就是“小超”、胡某就是“鹏哥”;胡某某、袁某某、朱某、王某某、胡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经黄某某辨认,确认言某、曹某、卞某某、王某某、晏某某、袁某某、易某某、田某某、林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经卞某某辨认,确认言某、曹某、黄某某、王某某、袁某某、晏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朱某就是伙同其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经曹某辨认,确认王某某、黄某某、田某某、言某、卞某某、袁某某就是伙同其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经田某某辨认,确认王某某、言某、卞某某、黄某某、曹某就是伙同其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经龙某某辨认,确认宾某从就是“佩牙子”、“涛胖子”就是胡某某;宾某从、胡某某、凌明、万海军、刘汝城就是伙同其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经晏某某辨认,确认王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飞哥”;易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大炮”;言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立伢子”;经张天俊辨认,确认王某某就是持“管杀”的男子,朱某就是被张天俊用U型锁砸头部的男子;经康某辨认,确认张天俊、王某、谭某的真实身份;朱某就是穿白色衣服的客人;王某某就是穿黑色衣服的客人;林某就是穿条纹衣服的客人;经谭某辨认,确认康某、张天俊、王某的真实身份;朱某就是穿白色衣服的客人;经林某辨认,确认孙某就是打砸的“浩伢子”;屈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小毛”;雷某某就是打架之后到达现场的“雷宝”;经言某辨认,确认王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飞哥”;易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大炮”;晏某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凡胖子”。

19、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31日对林某经营的小兵商店依法进行搜查,在小兵商店货架下发现四把管杀。

20、株公天(刑)扣字[2017]0370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从林某经营的小兵商店货架下搜查出的四把管杀。

21、株公天(嵩)调证字[2017]86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2017年10月18日2时30分到10月18日5时鑫海星KTV的监控一份。

22、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分析报告、执法记录仪观听概要,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23、(湘株)公(刑)鉴(法临)字[2017]710、719、720、721、7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天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朱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4、株公天(刑)鉴通字[2017]0130、0131、0132、0133、0134、015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依法将鉴定意见通知石某某、言某、张天俊、康某、谭某、王某、朱某、王某某、袁某某、黄某某、曹某、晏某某、卞某某等人。

25、株天价认定[2017]1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鑫海星KTV被损物品(七台彩色电视机、两台消毒柜、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屏、一个黑木镀银咨询台、一个钛金立式垃圾桶、一个水晶黑色收银指示牌、一个皇家立式指示牌)的价格为46930元。

26、株公物鉴(痕迹)字[2018]612号鉴定书,证明2017年10月18日凌晨3时许,在株洲市天元区体育中心鑫海星KTV内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查获四把疑似管制刀具,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四把刀具均认定为管制刀具。

27、(2016)湘0321刑初309号、[2007]潭岳法刑初字第20号、(2014)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天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康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二天;被告人谭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8、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2017年10月18至19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路派出所对康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7040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球坪村9栋1单元202号)、谭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730413****,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青山岭居委会)、张天俊(男,1987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053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枭雄塘村登高组32号)、王某以证人及被害人的身份在派出所及医院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四人均承认了参与打架的事实,民警要四人在外等候处理情况。2017年11月23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发出株天检侦监应捕建[2017]13号《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认为王某、谭某、张天俊、康某、言某均已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予以逮捕。2018年1月2日晚上23时许,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决定对王某、谭某、张天俊、康某等KTV一方参与人员进行抓捕,民警通知康某、谭某、张天俊、康某等人在鑫海星KTV内等候,民警到场后,控制等候在KTV的康某、谭某、张天俊三人,依法传唤至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康某、谭某、张天俊无逃跑、自伤、自残行为,在上述过程中,王某逃离KTV,民警电话通知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王某将手机关机后逃跑。经审讯,康某、谭某、张天俊三人对其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以涉嫌聚众斗殴将三人予以刑事拘留。

言某(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980118****,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长垅村蚱蜢组14号)于2017年12月20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2月8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一租房内将言某抓获,带回至公安机关审讯,言某对其参与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王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11985062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办事处国光社区居委会53号5栋101室)于2018年1月25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3月7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湘潭市岳塘区湘纺集团旁一网吧将王某抓获,带回至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审讯,王某对其参与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9、被告人言某、张天俊、康某、谭某、王某的户籍资料,五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0、被告人谭某、康某、张天俊、王某、言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言某在共同作案人的纠集下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言某在共同作案人的纠集下共同故意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言某是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天俊、康某、谭某、王某对KTV挑衅闹事的朱某、王某某没有采用合法的手段予以制止,而将朱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天俊、康某、谭某、王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张天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等待民警到达并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言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言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张天俊、康某、谭某、王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妥。被告人张天俊、康某、谭某、王某对于王某某、朱某纠集并由王某某带领的一帮人手持管杀、杀猪刀、跳刀等凶器冲进KTV攻击的行为而采取的被动手持凶器的防守行为,在没有造成对方的人员损伤及财产损害的情况下,不宜对此阶段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另一方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身为纠集者的首要分子,也有被纠集过来的积极参加者,而且是持械聚众斗殴。作为被攻击的KTV一方不成立聚众斗殴罪不影响把攻击方作为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四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妥。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王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王某只应对致伤在事情的起因上存在过错的朱某承担法律责任及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康某只参与了打伤朱某的第一阶段,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王某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康某、谭某、张天俊、王某系从犯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言某、张天俊、康某、谭某、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言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天俊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康某、谭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言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

二、被告人张天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

三、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四、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杨杰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文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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