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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刑初字第275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高新刑初字第2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4-09-15

审理经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4)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炜姗、李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薛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委托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市英文外宣官网制作、维护服务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侯某以香港超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此次投标。为顺利中标,侯某串通成都金棕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金棕榈公司)和成都佳音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佳音公司)参与投标。侯某安排自己的丈夫李劲立(另处)先后于2012年3月29日、30日,从上海思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向金棕榈公司和佳音公司的银行账户各汇出6万元人民币,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三家公司均以608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报价参与投标。之后,在共计四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情况下,侯某代表的香港超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608万元人民币。2013年10月31日侯某、李劲立在上海被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招标、投标、评标文件资料,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凭证,公安机关对李劲力、黄敬原制作的讯问笔录,公安机关向四川明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的有关说明,证人张其翅、张芳、杨定坤、张欣宇、李敏、潘攀、熊伟、袁庆蓉、胡芳、李娇、伍圣君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由于实际投标只有两家公司,不符合招标条件,所以被告人为了完成招标程序才找到其他两家公司参加投标;2、被告人代表的公司中标后得到了招标方的认可,对其他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利益影响有限;3、被告人一直认罪、悔罪,被告人与其丈夫李劲立(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被羁押多日,已接受了巨大的惩罚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为608万元人民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本案中的12万元投标保证金作为犯罪工具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谢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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