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宿中刑终字第004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7-13
审理经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许某、高某、郝某、毛某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萧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徐敬杰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高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郝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毛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黄某、毛某、许某、高某、郝某违法所得130万元,上缴国库(已扣押于萧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高某、毛某服判,原审被告人黄某、许某、郝某不服,以他们参与的是土地拍卖活动,不是招、投标活动,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萧县人民法院(2014)萧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卜庆永
审判员王晓红
审判员徐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解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