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4)杭萧刑初字第1956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杭萧刑初字第19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4-12-08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4)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委托的辩护人萧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1月初,被告人高某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应某某、陈某某(均已过追诉时效),为了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向阳路一期工程、经四路一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过向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鑫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借资质,提供保证金,统一参与投标,以提高中标概率。经评标,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向阳路一期工程标的由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结算金额为人民币7809052元。

2.2009年10月底,被告人高某伙同高某某,为了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向阳路二期工程、经四路二期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过向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园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嘉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千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水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明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凌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借资质,提供保证金,统一参与投标,以提高中标概率。经评标,杭州市萧山区南阳镇向阳路二期工程由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结算金额为人民币9207940元。

3.2010年10月底,被告人高某伙同高某某,为了在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机场二期安置区块配套用房项目1-2标段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过向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萧峰建设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进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立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建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借资质,提供保证金,统一参与投标,以提高中标概率。经评标,南阳街道机场二期安置区块配套用房项目2标段由杭州伟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结算金额为人民币8110270。

被告人高某在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上述事实(后行贿罪未查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高月飞、应月苗、陈尔见的供述,证人丁某、沈某甲、戴某、杨某甲、蒋某、陈某甲、沈某乙、邵某、应湘华、朱某、吴某甲、徐某甲、孔某、单某、魏某甲、王某甲、周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魏某乙、周某乙、倪某、许某、华某、陈某丁、陆某、王某乙、钱某、汪某、韩某、徐某乙、周某丙、王某丙、郭某、陈某戊、沈某丙、盛某、周某丁、裘某、陈某己、吴某乙、杨某乙的证言,光盘,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接受证据清单,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结算审核书复印件,工程款结款单据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银行现金缴款单复印件,银行业务委托复印件,预算拨款凭证,往来款票据,介绍信存根复印件,萧山区南阳镇向阳路一期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书,萧山区南阳镇经四路一期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书,萧山区南阳镇径四路二期工程招投标情况报告书,萧山区南阳街道机场二期安置区块配套用房项目2标段招投标情况报告书,萧山区南阳街道机场二期安置区块配套用房项目1标段招投标情况报告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汇票申请书,存款分户明细查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函,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串通投标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睿

人民陪审员朱彩英

人民陪审员罗媚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春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