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浙01刑更16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3-14
案件描述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金浦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某1犯串通投标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六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洪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洪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洪某1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洪某1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代理审判员李文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皖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