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浙01刑更1687号串通投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浙01刑更16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3-14

案件描述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金浦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某1犯串通投标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六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洪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洪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洪某1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洪某1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代理审判员李文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戴皖涢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