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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刑初1373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3刑初13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2-11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二部刑诉〔201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1、江某2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重庆市渝中区重庆第三十中学校外立面排危及食堂改造工程公开向社会招标,被告人曹某1在无建筑公司和相关资质的情形下,为招标成功,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与被告人江某2认识,曹某1在江某2的帮助下,以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集团名义参与投标,江某2另行联系四川省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丰润集团共同参与投标。三家公司的投标由曹某1、江某2实际控制并参与,曹某1亲自制作三家公司的投标书,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均由曹某1垫资,曹某1与江某2采用三家建筑公司围标的方式,最终使丰润集团中标,合同标的金额378.88万元。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江某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曹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1、江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曹某1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某2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曹某1、江某2对此均无异议。

被告人曹某1的辩护人提出曹某1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曹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鲁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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