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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5刑初1075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5刑初10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0-12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8〕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吴某2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1在得知重庆市江北区农业委员会准备招标义学大山片区水果种植基地建设项目后,为能够顺利中标该项目,遂联系被告人吴某2帮其找投标公司进行投标。吴某2答应并联系了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荣冠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恒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能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并将情况告知刘某1。评标后,在只有上述5家公司参与投标且串通报价的情况下,重庆市能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标价1370.553446万元中标。随后,刘某1挂靠重庆市能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建该项目。2018年5月16日,刘某1被抓获;6月4日,吴某2被抓获。

被告人刘某1、吴某2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建议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判处吴某2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1、吴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吴某2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刑期折抵一日。)

二、被告人吴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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