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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刑初153号受贿、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6   阅读:

审理法院: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湘1229刑初1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1-24

一审请求情况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受贿罪、被告人王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松林、书记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1及其辩护人罗名彤、田芙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姜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9年1月,被告人雷某1任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分管工会工作。2013年6月始,分管工会及基建股工作。基建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怀化市鹤城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工程项目立项定点、规划设计审核、监督项目采购、招标及资金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进度检查、确认、工程量增加审核、竣工验收等。被告人雷某1在分管基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工程承包商陶某、周明确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7万元,并为陶某、周明确二人在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款拨付、工程量增加、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

(一)收受陶某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4万元。

2014年7月左右,陶某挂靠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怀化市正清路小学、黄金坳小学、芦坪小学及凉亭坳小学运动场地改造工程。为感谢被告人雷某1对其在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款拨付、工程量增加、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关照及希望以后能够承揽到工程,陶某先后三次送给被告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雷某1均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7月的一天,陶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雷某1约其在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附近的“裕和宾馆”见面。见面后,陶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存有人民币2万元的卡号为62×××5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雷某1在怀化教师新苑附近的交通银行ATM机上,取出人民币1.99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15年1月的一天,陶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雷某1,并约好在被告人雷某1居住的怀化锦园路尚某国际小区附近见面。见面后,陶某以拜年名义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2000元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2015年2月的一天,陶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雷某1,并约好在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附近的“顺天宾馆”见面。两人见面并在一家饭店吃完饭后,陶某以拜年名义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2000元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二)收受周明确贿赂款人民币共计2.3万元。

2013年以来,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办事处泥坡村村支书周明确先后挂靠怀化市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中学教师周转房、贺家田学校幼儿园综合楼、黄金坳中学运动场、贺某学校扩建工程。为感谢被告人雷某1对其在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款拨付、工程量增加、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关照及希望以后能够承揽到工程,先后5次以拜年、拜节的名义送给被告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雷某1均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开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明确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1给其拜年,并约好在被告人雷某1居住的怀化市锦园路尚某国际小区附近见面。两人见面后,周明确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0.5万元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周明确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1给其拜节,并约好在被告人雷某1居住的怀化市锦园路尚某国际小区附近见面。两人见面后,周明确将用信封装起的人民币0.3万元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明确到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被告人雷某1的办公室闲聊一会儿后,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0.5万元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4、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周明确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1给其拜节,并约好在被告人雷某1居住的怀化市锦园路尚某国际小区路口见面。两人见面后,周明确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0.5万元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5、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周明确电话联系正在怀化市宏宇新城小区22栋一朋友家玩的被告人雷某1,说给其拜年,并约好见面。两人见面后,周明确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0.5万元送给被告人雷某1,被告人雷某1予以收受,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2016年3月21日,怀化市鹤城区纪委电话通知被告人雷某1到案。在“两规”期间,雷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1被移交给检察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雷某1退回赃款人民币5.6万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卡号为62×××5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物

证及照片;

2、怀化市正清路小学、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中心小学、芦坪学校、凉亭坳学校等运动场改造项目申报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增加工程量的说明或请示报告等项目资料及陶某6承建的运动场工程有关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资料、陶某6中国邮政银行卡62×××16账号及送给雷某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账号62×××53交易明细;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中学教师周转房、文化山、教学楼改造及增加工程、黄金坳中学运动场工程、贺家田小学幼儿园周转房及增加工程、贺某小学大门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建设增加工程量的说明或请示报告等项目资料及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中学基建项目付款资料;正清路小学运动场建设等项目的资金申请表、付款计划表、付款统计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雷某1任职文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陶某、周明确、刘某1、华某,4、伍某、尹某1、尹某2、肖某,4、宁某、张某1、苏某、夏某、曹某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二、串通投标罪

1、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2通过雷某1了解到中方县桐木中心小学300万的基建项目后,其与雷某1一起来到该小学,雷某1向学校推荐王某2承建该工程项目。2012年7月11日,中方县桐木中心小学在网上发布了教学综合楼、厕所及挡土墙等附属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工程项目,被告人王某2联系了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楚集建设有限公司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要三家公司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其参与投标,制作投标标书,提供公司资料和公司资质,并承诺如果中标其就按工程量的百分之一给公司交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参加竞标的每人分发人民币400元的工资,且竞标价格由王某2依据标书规则制定。2012年8月14日,王某2分别以黄某1、黄某3和自己的名义,将每家公司需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9万元打到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账户里。2012年8月17日,招投标开始时,最初参与报名的七家公司中只剩下代表王某2的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最后由王某2联系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2012年9月20日、9月24日,中标后参与投标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97万元均退还到雷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2年9月中方县桐木中心小学建设项目由被告人王某2的施工队开始动工,2013年6月完工。

2、2012年12月份,雷某1的联系点鹤城区黄岩小学修建幼儿园工程项目获得批准时,雷某1向学校领导提出由被告人王某2承建该工程,并且亲自带领王某2到学校与学校领导联系,希望得到关照。不久后,被告人王某2得到此工程并开始动工。2013年5月10日,为了工程建设的合法化,鹤城区黄岩小学委托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项目补充招投标程序。被告人王某2为了顺利中标,便联系湖南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邹某,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吴某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唐巧玲,让他们以各自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由三家公司制作投标标书,提供公司资料和公司资质,并承诺如果中标其就按工程量的百分之一给公司交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参加竞标的每人分发人民币400元的工资。被告人王某2依据招投标的规定制定了三家公司竞标的价格,其中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标的为中间标的。2013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2将每个公司需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6万元交到三家公司的账户里,三家公司再转到招标公司的账户里。2013年6月9日,投标开始时,当初报名的五家公司,只剩下王某2联系的三家参与投标,最后由王某2联系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2013年7月1日、8月27日,中标后参与投标的保证金人民币5.99万元均退还到王某2银行账户里。2013年10月左右,鹤城区黄岩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完工。二个项目竣工后,因系被告人王某2与雷某1共同投资建设,被告人王某2分给雷某1利润人民币10万元。

2016年6月21日,靖州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6月22日,被告人王某2被靖州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2主动退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移送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号涉串标项目一览表、怀化市中方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转账凭证、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领条,账号为62×××61、62×××70的银行交易明细;怀化市鹤城区黄岩小学中心幼儿园、怀化市中方县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等书证;

2、证人黄某1、向某、鲍某、尹某3、吴某、易某、彭某、余某、邹某、黄某2、袁某、黄某3、李某、梅某、陈某、刘某2、廖某、张某2、刘某3、曾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1身为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利用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2为承揽工程,获取非法利益,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作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1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被告人雷某1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雷某1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4.7万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雷某1认为过年过节收受朋友的红包礼金属于人情往来,没有意识到其行为涉嫌违法;也没有因为收受红包礼金就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还具有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雷某1的辩护人提出:一、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收取周明确的2.3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因为周明确在供述中说希望在工程中给予关照,仅为其个人想法,并未向被告人作出明确表示,被告人在收受礼金时也没有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事后亦无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周明确与被告人雷某1的金钱往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确实是人情往来,收取该款项违纪但不违法。二、控方的证据只能证明雷某1收到周明确礼金5次,共计2.3万元,但没有证据证明雷某1利用职权为周明确谋取利益,虽收受礼金的行为侵犯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基于未给行贿人谋取实际利益,在量刑方面给予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雷某1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雷某1存在主动退赃情节,在立案侦查后,主动向组织缴纳56000元。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此次犯罪行为所涉数额虽然较大,社会危害性小,没有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且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在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王某2有自首、自愿认罪、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作出单处罚金的裁决。

经审理查明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1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雷某1任职情况,证明被告人雷某1的基本身份信息及任职情况。

2、案件线索移送函、到案经过、到案说明,证明怀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鹤城区原副书记唐某5违纪案中,发现雷某1涉嫌严重违纪,为进一步核实雷某1违纪、违法问题,2016年3月21日,怀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雷某1采取“双规”措施,并通知雷某1至区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接受询问,审查期间,雷某1态度较好,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有自首情节等。2016年4月25日,指定由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管辖雷某1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2016年6月21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雷某1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3、怀化市正清路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中心完小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怀化市鹤城区芦坪学校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申请审批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改造项目建设方案表、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工程预算审核汇总表、中标通知书、与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委托书、工程建设增加工程量的说明或请示报告及陶某承建的运动场工程有关资金申请表、工程款支付单、费用报销单、支付凭证、竣工验收表,证明2014年6月份,四所小学均提交了项目申报审批表,并得到了基建股刘某1、被告人雷某1等人签字同意;2014年5月12日,鹤城区发改委对正清路等六所中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出批复,鹤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新就此做出预算评审报告,报价表为人民币2797008元。2014年9月5日,包括正清路小学、黄金坳小学、芦坪小学、凉亭坳小学在内的六所学校经教育局及区领导决定进行统一招投标,最后由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实际为陶某中标;2014年10月28日、11

月1日、11月1日、10月28日,正清路小学、黄金坳中心完小、芦坪学校、凉亭坳小学分别与陶某为代表的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是陶某挂靠于湖南双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由陶某自己单独施工完成。2014年12月1日、2015年4月15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7月5日,正清路小学、黄金坳中心完小、芦坪学校、凉亭坳小学运动场改造项目分别针对不同实际增加了工程量,并得到了鹤城区教育局基建股雷某1的同意批复并上报审核,还证实了工程款支付情况及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53)一张及证明材料、中国邮政银行卡62×××16账户信息及送给雷某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账号62×××53交易明细、银行卡辨认说明、账号62×××53中国邮政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账号为62×××16、62×××53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均为陶某所有。陶某、雷某1经辨认均证实账号为62×××53的中国邮政银行储蓄卡是陶某于2014年7月8日送给雷某1,之后一直由雷某1保管及使用。2014年7月9日陶某从账号为62×××16卡内通过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万元转入送给雷某1账号为62×××5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雷某1于2015年4月3日从尾号为9753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分10次每次取人民币2000元的形式将卡内的19900万元取完,并用于日常开支的犯罪事实。

5、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中学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预审表、怀鹤教【2012】45号文件、怀鹤发改社会【2011】72号文件、中标通知书、黄金坳中学教师周转房建筑承包合同书、关于黄金坳中学增加教学楼改造、文化山建设及附属工程项目的报告及承包合同书、基建项目付款情况,证明2011年7月11日,黄金坳中学就教师周转房进行建设项目预审标,国土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均作出了同意批复;2011年7月28日,怀化市鹤城区发改委同意此工程的建设;2012年10月12日,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申请公开招标,2013年4月12日,周明确以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名义中标,并于4月15日、6月23日与黄金坳中学签订了周转房建设合同和增加工程量合同。周明确承建黄金坳中学教师周转房、增加工程及此基建项目付款给周明确的事实。

6、黄金坳中学运动场项目申请审批表、怀某发改社会【2014】51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方案、工程预算评审报告、公开招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黄金坳中心运动场、大门改造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增加工程报告、竣工验收表,证明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雷某1签字同意黄金坳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黄金坳运动场改造项目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程序等情况。周明确以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中标承建黄金坳运动场改造项目及承建增加工程量项目,且竣工验收合格,被告人雷某1等教育局基建股工作人员均参与评定,并评定合格。

7、贺某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怀某发改社会【2013】32号可行性报告批复、申请初审表、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投标总价、开工证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勘察现场见证报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承包合同、项目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合格会议记录,证明贺某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工程的项目申报、立项等相关审批程序,被告人雷某1在申报表上签字同意的事实。周明确以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中标并承建此工程,被告人雷某1等教育局基建股工作人员均参与竣工验收评定,并评定合格。

8、鹤城区贺家田学校校门改建申报审批表、预算委托申请申请表、怀鹤发改社会【2014】90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扩建及维修项目方案表、工程预算评审报告、邀请招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拆除承包合同书、扩建承包合同书、竣工验收会议记录,证明贺某中心幼儿园校门改造工程的项目申报、立项、招标投标等相关审批程序,被告人雷某1在申报表上签字同意的事实。周明确以怀化市昌顺建筑工程公司名义中标并承建此工程,被告人雷某1等教育局基建股工作人员均参与验收评定,并评定合格。

9、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以来,陶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教育系统承建了正清路小学运动场、黄金坳小学运动场、芦坪小学运动场等工程;陶某为在工程上获得照顾和为以后能继续承揽到鹤城区教育系统工程项目,先后三次送给雷某1人民币共计24000元的事实。

10、证人周明确的证言,证明2013年以来,周明确在怀化市鹤城区教育系统承建了黄金坳中学教师周转房、黄金坳中学运动场、贺家田中心幼儿园综合楼、贺某学校校门改建等工程;周明确为了得到雷某1在其承揽工程、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增加、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五次送给雷某1人民币共计23000元的事实。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基建股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鹤城区教育系统的规划布局、审核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批维修工程方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监督项目采购、招标、资金的使用、结算审计、检查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计划工程规模、审批工程进度拨款及雷某1作为分管领导先后参与了陶某、周明确所承建的相关工程的验收、拔付款项等工作。

12、证人华某,4的证言,证明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计财股根据基建股提供的拨款建议、工程进度申报表制作了工程拨款计划进行付款。

13、证人伍某、尹某1、尹某2、肖某,4、宁某、张某1、夏某、曹某的证言,证明雷某1作为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参与了陶某、周明确等所承建的相关工程的施工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增加等工作以及其他工程先开工后招标的事实。

14、被告人雷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雷某1于2013年6月,分管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工会及基建股工作以来,利用其具体负责怀化鹤城区教育系统下属学校工程立项定点、项目设计规划初审、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进度确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职务便利,在其分管基建工作期间,陶某、周明确承建其职权范围内的学校工程情况及陶某、周明确为得到其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量增加、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关照,收受他们分别送给其人民币24000元、23000元的事实及经过。以及其主动向司法部门交代收受陶某、周明确财物的犯罪事实。

15、视听资料,证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雷某1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1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6年8月11日,雷某1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6000元已上交财政专户。

二、串通投标罪

1、被告人王某2与雷某1系亲戚关系,雷某1系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分管工会、基建股工作。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2通过雷某1了解到中方县桐木中心小学300万的基建项目后,其与雷某1一起来到该小学,雷某1向学校推荐王某2承建该工程项目。2012年7月11日,中方县桐木中心小学在网上发布了教学综合楼、厕所及挡土墙等附属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工程项目,被告人王某2联系了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楚集建设有限公司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要三家公司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其参与投标,制作投标标书,提供公司资料和公司资质,并承诺如果中标其就按工程量的百分之一给公司交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参加竞标的每人分发人民币400元的工资,且竞标价格由王某2依据标书规则制定。2012年8月14日,王某2分别以黄某1、黄某3和自己的名义,将每家公司需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9万元打到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账户里。2012年8月17日,招投标开始时,最初参与报名的七家公司中只剩下代表王某2的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最后由王某2联系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2012年9月20日、9月24日,因王某2以前向雷某1借款投资搞工程,中标后参与投标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97万元均退还到雷某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王某2偿还借款。2012年9月中方县桐木中心小学建设项目由被告人王某2的施工队开始动工,2013年6月完工。因被告人王某2中标后与雷某1共同投资建设,经结算,该项目获利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2分给雷某1人民币10万元。

2、2012年12月份,鹤城区黄岩小学修建幼儿园工程项目获得批准,雷某1带领王某2到学校与学校领导联系,希望得到关照。不久后,被告人王某2得到此工程并开始动工。2013年5月10日,为了工程建设的合法化,鹤城区黄岩小学委托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项目补充招投标程序。被告人王某2为了顺利中标,便联系湖南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邹某,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吴某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唐巧玲,让他们以各自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由三家公司制作投标标书,提供公司资料和公司资质,并承诺如果中标其就按工程量的百分之一给公司交管理费,没有中标的公司参加竞标的每人分发人民币400元的工资。被告人王某2依据招投标的规定制定了三家公司竞标的价格,其中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的标的为中间标的。2013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2将每个公司需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共计6万元交到三家公司的账户里,三家公司再转到招标公司的账户里。2013年6月9日,投标开始时,当初报名的五家公司,只剩下王某2联系的三家参与投标,最后由王某2联系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2013年7月1日、8月27日,中标后参与投标的保证金人民币5.99万元均退还到王某2银行账户里。2013年10月左右,鹤城区黄岩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完工。

2016年6月21日,靖州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6月22日,被告人王某2被靖州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王某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2主动退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3日,怀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查办雷某1违纪中,发现王某2存在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涉嫌犯罪线索,移交该线索给怀化市公安局查办,2016年5月17日,怀化市公安局指定靖州县公安局管辖王某2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并由该局侦查终结,2016年6月21日靖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2的身份信息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22日靖州县公安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2来到怀化市湖天派出所被民警抓获归案。

4、2号涉串标项目一览表,证明王某2保证金汇入、退还等情况。

5、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存根及记账凭证(桐

木中心学校),证明2012年8月14日,王某2缴纳人民币3万元中方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到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再转账到中方县国库集中支付局保证金专户的事实。

6、怀化市中方县会计核算中心内部转账凭证、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领条,证明2012年9月13日,中方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3万元转账退回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2012年9月24日,中方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3万元从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转账退回雷某1的账户,由雷某1领取,用于王某2偿还雷某1借款。

7、怀化市中方县会计核算中心记账凭证,黄某1转款单及存根(桐木中心学校),结合雷某1的证言及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8月14日,中方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9900元由黄某1汇入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内,中方县会计核算中心通过转账退回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2012年9月20日,再从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转账退回雷某1的账户,由用于王某2偿还雷某1借款领取,用于王某2偿还雷某1借款。

8、怀化市中方县会计核算中心对外结算收款单、建设银行入账通知书、记账凭证(桐木中心学校),结合雷某1的证言及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8月14日,黄某3通过转账桐木中心学校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给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同日,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将保证金3万元转账给中方县国库集中支付局;2012年9月13日,中方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3万元从中方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转账退回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2012年9月20日,再从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转账退回雷某1的账户,由雷某1领取,用于王某2偿还雷某1借款。

9、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黄岩中心幼儿园),证明2013年6月4日,王某2缴纳2万元黄岩小学修建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到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再转账到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2013年6月25日,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此2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2013年7月1日,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将此保证金退还给王某2。

10、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入账通知书及附件(黄岩中心小学),证明2013年6月4日,黄某1转款黄岩小学修建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到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同日,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将此款汇入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3年8月26日,黄岩小学修建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2万元从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账退回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8月27日,再从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转账退回王某2的账户。

11、王某2账号为62×××61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7月1日,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将各自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退还至王某2的账户里;2013年8月27日,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将人民币19900元退还至王某2的账户里。

12、雷某1账号为62×××70的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2年9月20日,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楚集建设工程公司分别向雷某1尾号为2170的账户内退还人民币29900元;2012年9月24日,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向雷某1尾号为2170的账户内退还人民币29900元。2012年12月18日,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汇入此账户人民币3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

13、怀化市鹤城区黄岩小学中心幼儿园招标文件,证明黄岩小学修建小学幼儿园工程项目招标的时间,代理招标的单位,评标办法,评标程序,中标情况,项目批复,招标和投标的单位及人员,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数据等情况。

14、怀化市中方县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目招标报告,证明中方县桐木完小教学楼工程项招标的时间,代理招标的单位,评标办法,评标程序,中标情况,项目批复,招标和投标的单位及人员,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数据等情况。

16、黄岩学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证明怀化市鹤城区黄岩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湖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进行招投标。

17、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其否认参与中方县桐木镇中心完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鹤城区黄岩中心幼儿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系王某2通过黄某1的银行卡转账交纳上述两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保证金,之后王某2又将保证金退还给黄某1。

18、证人向某、廖某、刘某2的证言,证明黄岩中心幼儿园工程项目是先动工后补标,后按正规程序办理招标手续,由王某2挂靠的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中标的事实。

19、证人鲍某的证言,证明桐木镇中心完小工程项目是通过正规程序办理招标手续,由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中标,最后项目由王某2来施工。

20、证人尹某3、吴某、易某、邹某的证言,证明王某2联系了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楚集建设有限公司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要三家公司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其参与投标桐木镇中心完小工程项目,制作投标标书,提供公司资料和公司资质,最后由王某2联系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的事实。王某2联系了湖南楚集建设工程公司,湖南鸿信建筑有限公司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要三家公司分别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其参与投标黄岩中心幼儿园工程项目,制作投标标书,提供公司资料和公司资质,最后由王某2联系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的事实。

21、证人彭某、余某的证言,证明王某2不是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王某2只是挂靠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揽工程。

22、证人黄某2、袁某的证言,证明桐木镇中心完小工程项目投标开始时有五家公司报名,后来只剩下三家参与投标,最后由王某2联系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

23、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其否认参与中方县桐木镇中心完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其钱是借给王某2。

24、证人李某、梅某、陈某的证言,证明开始报名参与中方县桐木镇中心完小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几家公司,后来是自愿放弃的。

25、证人张某2、刘某3、曾某的证言,证明黄岩中心幼儿园工程项目进行了招投标的事实,王某2挂靠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

26、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明雷某1和王某2一起合伙搞工程,双方有经济往来,由雷某1提供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相关信息,并向建设项目相关的教育人员打招呼,而王某2出面承揽工程建设,利润平分,但中方县桐木中心完小和黄岩中心幼儿园的招投标过程均未参与。

27、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6月左右、2013年5、6月左右,王某2串通招投标黄岩中心完小和某木镇中心完小项目的具体过程及桐木镇中心完小项目所获利人民币20万元,王某2与雷某1伙合建设桐木镇中心完小项目,王某2分给雷某1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28、电子数据,证明桐木中心小学建设项目、黄岩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王某2保证金转汇款情况。

2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2主动退回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30、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证明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2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1利用担任怀化市鹤城区教育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分管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2为承揽工程,获取非法利益,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作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雷某1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雷某1犯罪较轻,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2经电话联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王某2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1犯受贿罪、被告人王某2犯串通投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某2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均予以采纳。

本院委托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2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调查,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适用社区矫正。被告人王某2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对被告人雷某1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某1过年过节收受陶某、周明确的财物,并没有礼尚往来的情节,陶某、周明确对雷某1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被告人雷某1也利用职务便利为陶某、周明确在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故对被告人雷某1及辩护人提出收受的财物系红包礼金,不构成受贿,系违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王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2具有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1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雷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2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文强

人民陪审员肖树清

人民陪审员胡开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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