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京0114刑初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01-19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1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山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1及其辩护人谢连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某1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利用其担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宇新天地小区项目经理的便利,在金宇新天地小区4号公寓楼精装修工程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劳务公司的过程中,与三家投标单位互相串通,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凯跃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4748918.3元中标。被告人钟某1于2017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1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韩某、张某2、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任某、陈某、杨某、朱某、金某、焦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任职证明,劳动合同,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表,买卖合同,供货清单,装饰清单,项目借款单,中标通知书,劳务维修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委托采购工程协议书,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交易流水等手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北京港源项目内部经营管理办法等书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1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1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谢连顺关于被告人钟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钟某1串通投标行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钟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双玉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