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37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3-12-10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叙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某1、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周宏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科技园一期经济适用房项目D地块即将进行工程招标,即安排江苏信联公司员工李某(另案处理)联系多家单位进行串通投标活动,并提供20余万元用于串通投标的费用。同时,陈某甲还联系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直属分公司为自己出借资质,用于投标该项目另一标段,中标后由江苏信联公司进行工程建设。李某遂于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经理吴某、江苏伟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营科副主任陈某乙、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副经理潘某、原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职员周某甲、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员工万某、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职员洪某(均另案处理)约定共同串通投标。后江苏信联公司中标该项目的ANJ110834-05SG标段,工程中标价为5.710838亿元;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的ANJ110834-04SG标段,工程中标价为2.616817亿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万某、洪某、吴某、潘某、周某甲、陈某乙、周某乙、秦某、魏某、徐建忠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投标函、活期账户明细查询、保函、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其所在单位串通投标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洪超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