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成刑执字第8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2-12-30
案件描述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潘某1的同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雅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潘某1一审判决。刑期止于2013年7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70.5分。该犯经监狱鉴定为病犯。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一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寒
审判员胡开江
代理审判员秦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