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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刑初4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常宁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湘0482刑初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9-03-27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8)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某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准备启动某某某开发区安置房项目建设,但该项目用地已被某某某开发区管委会预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并收取了刘某某300万元购地定金。刘某某得知该地被调整为安置房用地后,遂与聂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找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蒋某某(另案处理)、副主任胡某某要求退钱。期间刘某某、聂某某得知该项目的某某某工程拟发包,便多次找蒋某某、胡某某帮忙将该工程内定给刘某某承做。为帮助刘某某顺利中标,被告人胡某某便将刘某某介绍给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某某公司项目经理万某某(另案处理)认识,并授意万某某帮忙运作,万某某便推荐唐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另案处理)让刘某某挂靠,唐某某表示同意并应刘某某请托帮忙联系了何某1所在的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另案处理)和向某某所在的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起参与陪标,后由刘某某支付了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40万元和2万元标书制作等费用,再由唐某某制作好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予以串标,2013年7月9日,刘某某挂靠的某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18546662.29元。

2015年,某某某开发区市场某某项目准备启动,聂某某与李某1多次找到蒋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帮忙,将该工程内定给了聂某某、李某1承做。为了顺利中标,聂某某找到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何某1(另案处理),请求挂靠该公司并要何某1帮忙联系三家公司一同陪标,何某1表示同意并分别联系了贺某某(另案处理)所在某某公司、盛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蒋某1(另案处理)所在的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陪标,后由聂某某支付五万元给何某1用于四家公司的标书制作等费用,由何某1制作好四家公司投标报价予以串标。2016年5月3日,聂某某挂靠的某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5077692.65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一是某某某开发区安置小区某某某工程是按照合法程序公开招标的,我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拍板和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一把手。二是某某某市场某某项目业主是某某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我既不是该公司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又不是该公司的负责联系人,我不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故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三是涉嫌串通投标案的其他人员已得到相应的宽大处理,且未对国家、其他招标人没有造成损害,希望法庭给我宽大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某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准备启动某某某开发区安置房项目建设,但该项目用地已被某某某开发区管委会预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并收取了刘某某300万元购地定金。刘某某得知该地被调整为安置房用地后,遂与聂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找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蒋某某(另案处理)、副主任胡某某要求退钱。期间,刘某某得知该项目的某某某工程拟发包,便多次找蒋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帮忙将该工程内定给刘某某承建。为帮助刘某某顺利中标,被告人胡某某便将刘某某介绍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方某某公司项目经理万某某(另案处理)认识,并授意万某某帮忙运作该项目由刘某某中标。万某某便推荐唐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另案处理)让刘某某挂靠,唐某某表示同意并应刘某某请托帮忙联系了何某1所在的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另案处理)和向某某所在的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起参与陪标,嗣后,刘某某支付了三家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40万元和2万标书制作等费用,再由唐某某制作好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予以串标。2013年7月9日,刘某某挂靠的某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18546662.29元。

2015年,某某某开发区市场某某项目准备启动,聂某某与李某1多次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及蒋某某帮忙,将该工程内定给了聂某某、李某1承建。为了顺利中标,聂某某找到湖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何某1(另案处理),请求挂靠该公司并请何某1联系公司一同陪标,何某1表示同意并分别联系了贺某某(另案处理)所在某某公司、盛某(另案处理)所在的湖南省某某建设工程公司蒋某1(另案处理)所在的衡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陪标,后由聂某某支付五万元给何某1用于四家公司的标书制作等费用,由何某1制作好四家公司投标报价予以串标。2016年5月3日,聂某某挂靠的某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金额为5077692.6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表、招标公告、招标书、中标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任职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刘某2的证言;3、同案人聂某某、刘某某、唐某某、万某2、何某1、向某某、贺某某、蒋某1、盛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原某某某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在某某某开发区某某某工程和某某某开发区市场某某项目中与投标人串通,内定中标人,并授意招投标代理公司帮助投标人采取串标的方式中标,中标项目金额达23624354.94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8年3月1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胡某某辩称:不存在与投标人串标,而且未对国家、其他招标人造成损害,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力实施了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故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要求法庭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与耒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481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中因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执行刑期一年零三十日,余刑二年二个月零一天,即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阳少荣

审判员廖满桂

人民陪审员尹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段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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