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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刑初649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闽0181刑初6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7-28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蔡友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串通投标

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获悉福清市新医院智能化工程项目开始进行招投标,为获取该工程,被告人陈某找到时任负责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福清市医院基建科负责人陈甲乙(另案处理),二人共谋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告人陈某提出将智能化项目的设计标底价预算限定在人民币30万元以内,再向市政府打报告申请改公开招投标为邀请招投标,其再联系几家公司围标即可保证中标。陈某乙同意但要求陈某疏通院领导关系,陈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陈某以支付业务费方式挂靠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参与设计标的竞标,又通过他人找到福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电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同来陪标。而后被告人陈某将这三家公司情况报给陈某乙,陈某乙根据这三家公司情况形成邀请招投标报告上报院务会,院务会同意该方案并据此向市政府报告申请改为邀请招投标,市政府同意。之后,陈某乙向陈某报给他的三家公司发出邀请投标,最终陈某挂靠的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最低报价人民币27.3万元中标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的设计标。被告人陈某委托他人设计图纸,也得以提早得知该项目设计图纸中的具体参数。

2.2011年10月间,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设计图纸确定后,开始由编制预算单位根据图纸确定智能化项目的控制价,同时,智能化项目招标代理招投标同时进行。其间,被告人陈某又找到陈某乙,提出由其指定招标代理公司来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为规避招标代理由政府采购办抽签方式,又提出以医院智能化项目特殊为由向市政府申请改为邀请招标方式,陈某乙同意该操作方式但要求陈某疏通医院领导关系,陈某表示同意。后福清市医院院务会同意向市政府打报告申请将智能化项目招标代理招标改为邀请招标,市政府以会议纪要方式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陈某找到在福清市为福建某甲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跑业务的业务员即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提出让某甲公司参与该项目竞标并保证中标,但要求某甲公司中标后需在最终的智能化项目招投标事宜上配合以确保其挂靠公司中标,杨某表示同意但提出需向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同案人古某(另案处理)商量。同案人杨某随后找到古某商量该事,古某表示同意,二人同时约定该标中标后招标代理费利润予以平分。之后,同案人杨某约陈某一同到某甲公司古某的办公室见面商量,陈某在办公室内向古某提出上述要求,同时表示由其负责疏通福清市医院关系并要求古某找另外二家招标代理公司陪标,同案人古某表示同意。同案人古某随即找了福建某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某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招标材料制作了虚假投标文件,汇同其公司的投标文件一同交予陈某。陈某将这三家公司情况提供给陈某乙。之后,陈某乙向这三家公司邀请竞标,2012年3月的一天,同案人古某叫同案人杨某以及其公司一名员工分别假扮另外二家竞标公司的代表,一同前往开标现场竞标,最终由同案人古某代表的福建某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最低价人民币27万元中标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3.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因福清市医院领导更迭、设计图纸修改以及需要补充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一直拖延招投标。其间,陈某挂靠的福建省某设计院以人民币5.5万元中标可研性报告,陈某从可研性报告中得知智能化设备的全部参数,以便在智能化项目招标时使用。之后,陈某又联系挂靠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智能化项目竞标,同时联系同案人古某配合其中标,要求古某按照上述其从设计图纸和可研性报告获取的相关技术参数来设计智能化项目招标方案的设计标部分,要求古某提高竞标公司资质方法设计该项目的商务标从而排挤省内公司参与竞标。同案人古某同意并按照上述要求制作招标方案。2014年底,该项目挂标,至2015年3月开标时,仅有陈某挂靠的上述三家公司参与竞标,最终由陈某挂靠的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755.8325万元中标该项目。中标后,某甲公司也获得该项目的代理费用,在扣除相关税费等支出后,同案人古某指示公司财务人员与杨某按照之前约定结算平分利润,某甲公司与杨某各获得赃款人民币12.4万余元。

二、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与彭总(另案处理)欲以某电梯公司、某电梯安装公司联合体中标福清市医院新院的电梯安装项目。因该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招标,为确保中标,陈某又找到负责新院电梯安装项目招标代理的福建某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要求吴某在电梯项目招标方案设计中按照其朋友彭总的某电梯安装公司和某电梯公司提供的电梯参数制作招标方案,保证彭总的公司顺利中标该电梯项目,事成后送款人民币10万元。同案人吴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陈某又找到负责该项目招标的福清市医院基建科负责人陈某乙(另案处理),要求陈某乙作为业主方在福建某丙招标有限公司报送电梯安装项目招标方案时予以通过,陈某乙表示同意。之后,同案人吴某指示其下属按照陈某提供的电梯参数设计招标方案并上报给业主方负责人陈某乙,陈某乙同意该招标方案。后该电梯项目按照该方案招投标,因招标方案系为某电梯安装公司和某电梯公司量身定做,最终这二家公司的竞标联合体以最高得分中标该项目,后某电梯安装公司与福清市医院签订电梯安装项目合同,合同金额达人民币381万元。中标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陈某联系同案人吴某,并到福建某丙招标有限公司吴某的办公室内,按照事先约定向吴某送款人民币10万元,同案人吴某收受该笔送款,将款项用于日常开支。

上述期间,被告人陈某为了在上述招投标过程中得到陈某乙的帮助,向陈某乙贿送物品,陈某乙收受上述物品,在上述串通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7月28日在福清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带回调查,次日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贿赂手段,伙同他人四次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损害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中标项目金额共计达人民币3191.1325万元,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没有在串通投标行为中获取利润,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蔡友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所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只有二次,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设计标和第二起代理标中串标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而且第一、二起被第三起施工标串标行为所吸收。2.被告人陈某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行贿的目的是为了电梯工程的中标,符合牵连犯的犯罪构成,只能择一重罪处罚,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不会比串通投标罪轻,所以应当按照串通投标罪处罚。3.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串通投标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串通投标的事实

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获悉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工程项目开始进行招投标,为获取该工程,被告人陈某找到时任负责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福清市医院基建科负责人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二人共谋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告人陈某提出将智能化项目的设计标底价预算限定在人民币30万元以内,再向市政府打报告申请改公开招投标为邀请招投标,其再联系几家公司围标即可保证中标,同案人陈某乙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人陈某疏通医院领导关系。之后,被告人陈某以支付业务费方式挂靠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参与设计标的竞标,又通过他人找到福建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电信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同来陪标。而后被告人陈某将这三家公司情况报给同案人陈某乙,同案人陈某乙根据这三家公司情况形成邀请招投标报告上报医院院务会研究,院务会同意该方案并据此向福清市政府打报告申请改为邀请招投标,福清市政府予以同意。之后,同案人陈某乙向被告人陈某报给他的三家公司发出邀请投标,最终被告人陈某挂靠的福建某电子有限公司以最低报价人民币27.3万元中标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的设计标。被告人陈某委托他人设计图纸,也得以提早得知该项目设计图纸中的具体参数。

2.2011年10月间,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设计图纸确定后,开始由编制预算单位根据图纸确定智能化项目的控制价,而且智能化项目招标代理招投标也同时进行。其间,被告人陈某又找到同案人陈某乙,提出由其指定招标代理公司来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为规避招标代理由政府采购办抽签方式,又提出以医院智能化项目特殊为由向福清市政府申请改为邀请招标方式,同案人陈某乙同意该操作方式,但要求被告人陈某疏通医院领导关系。后福清市医院院务会同意向福清市政府打报告申请将智能化项目招标代理招标改为邀请招标,福清市政府予以同意。之后,被告人陈某找到在福清市为福建某甲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跑业务的业务员即同案人杨某(另案处理),提出让某甲公司参与该项目竞标并保证中标,但要求某甲公司中标后需在最终的智能化项目招投标事宜上配合以确保其挂靠公司中标,同案人杨某表示同意但提出需向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同案人古某(另案处理)商量。同案人杨某随后找到同案人古某商量该事,同案人古某表示同意,二人同时约定该标中标后招标代理费利润予以平分。后来同案人杨某约被告人陈某一起到某甲公司找同案人古某商量,被告人陈某在同案人古某的办公室内向同案人古某提出上述要求,同时表示由其负责疏通福清市医院关系并要求同案人古某找另外二家招标代理公司陪标,同案人古某表示同意。同案人古某随即找了福建某工程造价有限责任公司和福建某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招标材料制作了虚假投标文件,汇同其公司的投标文件一同交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将这三家公司情况提供给同案人陈某乙。后来同案人陈某乙就向这三家公司邀请竞标。2012年3月的一天,同案人古某叫同案人杨某以及其公司一名员工分别假扮另外二家竞标公司的代表,一同前往开标现场竞标,最终由同案人古某代表的福建某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最低价人民币27万元中标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3.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因福清市医院领导更迭、设计图纸修改以及需要补充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一直拖延招投标。其间,被告人陈某挂靠的福建省某设计院以人民币5.5万元中标可研性报告,被告人陈某从可研性报告中得知智能化设备的全部参数,以便在智能化项目招标时使用。后来被告人陈某又联系挂靠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某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智能化项目竞标,同时联系同案人古某配合其中标,要求同案人古某按照其所获取的相关技术参数来设计智能化项目招标方案的设计标部分,并要求同案人古某提高竞标公司资质方法设计该项目的商务标从而排挤其他公司参与竞标。同案人古某同意并按照上述要求制作招标方案。2014年底,该项目挂标。至2015年3月开标时,仅有被告人陈某挂靠的上述三家公司参与竞标,最终由被告人陈某挂靠的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755.8325万元中标该项目。

二、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

2012年间,被告人陈某与彭某(另案处理)欲以某电梯公司、某电梯安装公司联合体中标福清市医院新院的电梯安装项目。因该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招标,为确保中标,被告人陈某又找到负责新院电梯安装项目招标代理的福建某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同案人吴某(另案处理),要求同案人吴某在电梯项目招标方案设计中按照其朋友彭某的某电梯安装公司和某电梯公司提供的电梯参数制作招标方案,保证彭某的公司顺利中标该电梯项目,事成后送款人民币10万元,同案人吴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陈某又找到负责该项目招标的福清市医院基建科负责人陈某乙(另案处理),要求陈某乙作为业主方在福建某丙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送电梯安装项目招标方案时予以通过,陈某乙表示同意。之后,同案人吴某指示其下属按照被告人陈某提供的电梯参数设计招标方案并上报给业主方负责人陈某乙,陈某乙同意该招标方案。后该电梯项目按照该方案招投标,因招标方案系为某电梯安装公司和某电梯公司量身定做,最终这二家公司的竞标联合体以最高得分中标该项目。之后,某电梯安装公司与福清市医院签订电梯安装项目合同,合同金额达人民币381万元。中标后不久的一天,被告人陈某联系同案人吴某,并到同案人吴某的办公室内,按照事先约定向同案人吴某送款人民币10万元,同案人吴某收下该笔送款。

另查明,上述期间被告人陈某为了在上述招投标过程中得到同案人陈某乙的帮助,向同案人陈某乙贿送物品,同案人陈某乙收下被告人陈某所送的物品后,在上述串通投标过程中提供帮助。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在福清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被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带回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薛某甲、薛某乙、高某、王某、林某甲、刘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余某、林某戊、洪某、李某、董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乙、吴某、杨某、古某的供述,营业执照、福清市医院新院工程智能化系统规划设计合同书、福清市医院净化、智能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资料、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系统规划设计投标文件、福清市医院新院智能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名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标通知书、电梯安装合同、招标委托协议书、关于医用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预公告、医院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等涉案相关招投标文件材料,协议书、汇款凭证,相关证明材料、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案件线索移送函等,以及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主动代为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取贿赂手段,伙同他人四次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和国家的合法利益,中标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3,19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钱款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陈某一人犯两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行贿目的是为了电梯工程的中标,符合牵连犯的犯罪构成,只能择一重罪,按照串通投标罪进行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第一起设计标和第二起代理标的串通投标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采取贿赂手段,进行串通投标,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串通投标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从到案经过来看,被告人陈某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情形,不能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薛武明

人民陪审员许胜文

人民陪审员薛娟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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