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津法刑初字第006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3-06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彭某、程某、邱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2月28日以渝津检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鹏
人民陪审员袁媛
人民陪审员周长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