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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23刑初7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施秉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黔2623刑初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03-30

审理经过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泉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陆德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某1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持异议,庭后表示认罪并悔过。

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不构成串通投标罪;2、虽然商量过给宋某1送钱,但是被告人杨某1送给宋某1月饼等礼物时并不知道里面有20000元钱;3、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的证据不足,即使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施某城关镇政府串通投标的嫌疑更大;4、如果构成串通投标,不应只追究被告人杨某1;5、被告人杨某1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杨某1通过挂靠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在未进行招投标情形下承接了施某城关镇城南安置区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被告人杨某1是项目负责人,工程款也是被告人杨某1管理。由于该工程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万元,根据国家2000年5月1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应进行招标,施某城关镇政府于2014年6月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招标。当时,该工程已经完成过半,被告人杨某1为顺利中标,继续承接工程项目,请宋某2联系另外两家公司帮忙竞标,并打算拿一万元给宋某2作为另外两家公司帮忙竞标的费用,宋某2以这一万元钱肯定不够为由没有接受,让其在投标结束后自行处理,随后宋某2联系了彭某,要彭某找几家有电力资质的公司去围标,以便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顺利中标。之后,彭某联系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邹某和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江某,又通过邹某联系了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2,要他们帮四川省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围标,被告人杨某1安排杨某做了四份不同的预算书,投标结束后,被告人杨某1宴请了参加投标的人员。最终,杨某1挂靠的四川岳池石垭建安总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项目金额987.1549万元。被告人杨某1因行贿行为接到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侦查机关,一并供述了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

另查明,2013年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杨某1为感谢时任施某城关镇党委书记宋某1(另案处理)帮助其获得施某城关镇城南安置区电力迁改工程项目并顺利拨付工程款,在施秉县城关镇城南安置区大门口处,送给宋某1现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移送线索通知书、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杨某1户籍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QQ邮箱截图、施某城南安置区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付款材料、施某城南安置区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招投标材料、会议记录复印件、情况说明;证人彭某、宋某1、宋某2、李某、杜某、杨某、刘某1、邹某、刘某2、江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杨某1通过他人联系贵州长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投标,让自己挂靠的四川岳池石垭建安总公司顺利中标,中标项目金额987.154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上相关的公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1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1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考察,被告人杨某1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1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青松

审判员李丽

人民陪审员龙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龙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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