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黑81刑终52号串通投标罪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案  号:(2017)黑81刑终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10-16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甲、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黑81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服判,未提出上诉,上诉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不构成单位犯罪及上诉人罗某甲请求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梁晓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金某甲及辩护人赵海燕,上诉人罗某甲及辩护人周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2012年6月,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园公司)在竞标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以下简称齐医三院)病房综合楼基础工程时,因需要三家其他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参加竞标才能开标。时任四海园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罗某甲遂串通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三建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公司)总经理孙某甲(另案处理)以各自所在公司陪标,四海园公司因此中标齐医三院病房综合楼基础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7938086.38元。

2013年4月,四海园公司承建齐医三院病房楼基础工程后,为了继续承建该楼的地上主体工程,被告人罗某甲在明知四海园公司当时的资质并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况下,雇人伪造注册资本金是一亿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证用于投标。在招投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罗某甲又串通被告人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以各自所在的公司陪标,四海园公司因此中标齐医三院附属病房综合楼的主体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279857421元。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5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北安农垦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北安农垦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新建病房综合楼基础工程开定标备案情况报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病房综合楼工程招标备案申请副本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病房综合楼工程开定标备案情况报告及情况说明、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及说明、到案经过及侦查终结报告,证人王某甲、罗某乙、卢某某、董某某、金某甲、牟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滕某某、王某乙、于某某、丁某乙、魏某某、宋某某、金某乙、孙某甲、孙某乙、王某丙、丁某丙、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罗某甲作为黑龙江省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伙同罗某甲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系从犯。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罗某甲、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罗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丁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罗某甲联合其他公司陪标的行为未经公司决策机构同意,上诉单位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且未因此获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罗某甲上诉提出其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也没有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其他人的利益,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履行职务检察员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上诉人罗某甲作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于上诉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辩护人提出罗某甲联合其他公司陪标的行为未经公司决策机构同意,上诉单位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且未因此获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有经上诉单位盖章确认的转账支票复印件及资质证明、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院长会议纪要等证据,与上诉人罗某甲及原审被告人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一致,并有罗某乙、王某甲、刘某某、卢某某、董某某、牟某某、王某乙以及孙某乙、丁某丙等证人证言相印证,足以证实上诉单位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资质不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况下,罗某甲串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投标报价并由上诉单位支付投标保证金、制作标书、参与开标,中标项目金额超二亿元人民币,以及中标后上诉单位进行施工建设的事实,上诉单位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故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罗某甲及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没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主观上是保证不流标,招标单位操作程序不规范,上诉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也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罗某甲的供述与原审被告人丁某甲、谢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一致,且与证人罗某乙、李某某、滕某某、蒋某某、于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相吻合,并有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病房综合楼工程招标备案申请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佐证,能够证实罗某甲作为上诉单位直接负责投标工作的主管人员,明知上诉单位不具备投标条件,仍通过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证明等欺骗手段,以所在公司名义与黑龙江省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信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黑龙江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串通投标报价的事实,其行为在客观上阻碍了其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情节严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故上诉人罗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罗某甲及辩护人请求对其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罗某甲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对其免予处罚,罗某甲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某甲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罗某甲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刑初32号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即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丁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刑初32号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罗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上诉人罗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侯金明

审判员张喜军

审判员赵云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苗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