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苏0114刑初1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6-17
审理经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姜红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参加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纪念碑维修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与招标人串通,由对方为其设置投标门槛、泄露标底,并联系多家公司陪标、围标,从而获取多个项目的施工权。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12月,被告人黄某在本市雨花台风景区中心纪念碑维修项目的招投标中,与招标人串通,由对方为其设置投标门槛。后被告人黄某联系浙江***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帮助陪标、围标,最终被告人黄某的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人民币237.28万元的价格中标。
2、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本市雨花台烈士纪念馆改造纪念馆展厅建筑扩建工程施工的招投标中,与招标人串通,由对方为其泄露标底。后被告人黄某通过他人联系江苏**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单位帮助陪标、围标,最终被告人黄某的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人民币899.78万元的价格中标。
3、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南京雨花台纪念馆布展和维修项目的招投标中,与招标人串通,由对方为其泄露标底。后被告人黄某通过他人联系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帮助陪标、围标,最终被告人黄某以其借用的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中标价格人民币2979.46万元。
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共南京市纪委案件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南京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标价比较表、开标记录、投标保证金、南京建设工程承发包进场交易证明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江苏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诺书、项目部工程承包绩效考核合同、投标人排序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司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雨花台纪念馆明细;证人顾某、杨某、刘某、蔡某、周某、廖某、邵某、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四千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监视居住六个月,折抵的刑期三个月;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雪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