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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刑终520号串通投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冀02刑终5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8-21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某1、章某2、麻某3、李某4、李某5、周某6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冀02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被告人章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麻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李某5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被告人周某6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被告人李某4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主要提出,原判对被告人李某7犯行贿罪判处单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7及辩护人乔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霍某1、章某2、麻某3、李某4、李某5、周某6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孙国斌

审判员曹留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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