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冀02刑终5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8-21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某1、章某2、麻某3、李某4、李某5、周某6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冀02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犯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被告人章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麻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李某5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被告人周某6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被告人李某4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主要提出,原判对被告人李某7犯行贿罪判处单处罚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某7及辩护人乔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霍某1、章某2、麻某3、李某4、李某5、周某6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李某7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7刑初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孙国斌
审判员曹留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