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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刑初573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苏1283刑初5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9-08

审理经过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6]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伟、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顾某借用工程资质伙同王某甲等人,在对珊瑚镇政府经济交易服务中心组织的珊瑚镇生活垃圾房工程、珊左线南段珊季线提档升级工程、珊洋线提档升级改造工程、胡家岱21组水泥路铺设、洋港村村级公墓工程等5个工程招标过程中,采用串通标价等手段,使自己或指定的投标人中标,并由中标人给其他投标人经济补偿,上述工程中标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46369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4个工程的串通投标,涉及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232894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1000元及软中华香烟1条;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上述5个工程的串通投标,涉及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246369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0元及软中华香烟1条;被告人顾某参与上述5个工程的串通投标,涉及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246369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18日,泰兴市珊瑚镇政府组织招标珊瑚镇生活垃圾房工程,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3人参加招投标。2015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召集王某甲、顾某在其家中商定该工程让顾某中标,由顾某拿出人民币10000元用以补偿其他投标人,后被告人顾某中标并与政府签订工程发包协议书。该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224940元,被告人黄某、王某甲各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2、2015年6月1日,泰兴市珊瑚镇政府组织招标珊左线南段珊季线提档升级工程,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3人参加招投标。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召集王某甲、顾某在其家中串通商定该工程让顾某中标,由顾某拿出人民币100000元用来补偿其他投人。开标时,因王某甲与顾某报价相同,经抽签由王某甲中标并与政府签订工程发包协议书,王某甲出资人民币75000元补偿给其他投标人。该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969000元,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顾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元,另一弃标人张贤生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3、2015年8月5日,泰兴市珊瑚镇政府组织招标珊洋线提档升级工程,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及刘某、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等9人参加招投标。2015年8月4日下午,黄某召集其他8人在其家中,串通商定该工程让顾某某中标,由顾某某出资人民币80000元补偿其他未中标人,后顾某某中标并与政府签订工程发包协议书。该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979200元,被告人黄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顾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刘某、崔某某、陈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

4、2015年8月5日,泰兴市珊瑚镇政府组织招标胡家岱21组水泥路铺设工程,被告人王某甲、顾某及顾某某、刘某4人参加招标。2015年8月4日下午,在黄某家中商议完珊洋线提档升级工程后,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刘某、顾某某串通投标,商定该工程让顾某中标,由顾某给未中标人及黄某每人补偿1条软中华香烟。后顾某中标并与政府签订工程发包协议书。该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34750元,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某及刘某各非法获利软中华香烟1条。

5、2015年8月26日,泰兴市珊瑚镇政府组织招标的洋港村村级公墓工程,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及刘某4人参加招标。2015年8月25日,4人通过电话串通投标,商定该工程让顾某中标,由顾某补贴未中标人每人人民币3000元。后该工程由顾某中标并与镇政府签订发包协议。该工程中标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55800元,被告人黄某、王某甲及刘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分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共向泰兴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41650元;被告人王某甲、顾某分别向泰兴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28700元、50000元。

在审理中,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主动向本院分别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25000元、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某、顾某某等的供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珊瑚镇相关工程招投标资料、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招标控制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具的受案登记表、黄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案发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顾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犯串通投标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顾某均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均无重大不良影响,相关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判处非监禁刑,可分别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已折抵先前刑事拘留29日)。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顾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顾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650元、28700元、50000元(均暂存泰兴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端学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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