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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397号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浙01刑更63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9-19

案件描述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舟普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某1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罚金500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9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9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周仲勋、楼园珍,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金鹏、俞家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记功。没收财产、罚金均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某1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认为符合减刑条件,罪犯杨某1对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准予减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审判员杨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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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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