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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5刑初40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225刑初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9-02-02

审理经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1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香香、章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1及其辩护人胡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杜某1多次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操纵投标价串通招投标,现查实中标四次,中标金额累计数一千余万元。同时其受叶某之托,帮其联系多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最终中标。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无为县2017年度严桥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标段招标中,杜某1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945157.32元;

2.2017年8月,无为县赫店镇苏塘中心街美好乡村建设项目招标中,杜某1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842144.73元;

3.2017年9月,无为县周家大山国有林场打鼓分场2017年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和蓄水池建设工程招标时,杜某1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633936.77元;

4.2017年9月,无为县2015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招标结余资金补充建设项目I、I标段招标时,杜某1借用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瀚海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祥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资质参与投标,其中安徽世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标段,中标价为人民币5559295.63元;

5.2018年5月,无为县泥汉镇2018-2019年农户改厕项目I标段、I标段、I1标段、IV标段招标时,叶某找到杜某1让其帮忙拿资质投标,后杜某1借用安徽华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靓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并支付保证金,其收取保证金利息,其中I标段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017450.71元。

2018年5月17日杜某1在无城其办公室内被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人口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流水招标公告、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电脑主机三台、印章一枚)等书证,证人陈某、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1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取证光盘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1多次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并由其报价参与招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1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杜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某1经传唤到案,应当认定其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1被办案民警在其办公室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认定的条件,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某1犯罪的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电脑主机三台、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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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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