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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1刑初141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04   阅读:

审理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川1621刑初1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9-05-30

审理经过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1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4月,在四川省岳池县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实施2015年迎峰度夏电力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毛某1指使王波,刘晓勇、代连福分别用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对B标段朝阳变电站至工业园区创新路项目进行围标,该项目总造价800万,招投标时暂定安装费340万元,由王波代表的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审计结论下浮5%中标,该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203.759万,现已按70%的工程进度拨付约240万。王波中标后与被告人毛某1到旭东电力集团公司签订委托书,声称中标项目与王波无关,工程及后续款项一律由毛某1处理。

被告人毛某1与李某2、王某3串通,分别利用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大盛东华建筑工程公司、四川腾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对D标段莲花寺变电站至园田阁项目进行围标,此项目总造价530万,其中招投标时暂定安装费约180万元,由毛某1代理的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审计结论下浮5%中标,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297.7735万,审计结算2045757.41元,现已按70%的工程进度拨付136万元。

在上述两个项目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毛某1分别用三个公司资质对每个标段进行报名,分别与五家公司联系并谈好挂靠和管理费用事项,并将每个公司一万元的保证金转到挂靠公司名下,后独自做好六份标书在上述两个项目竞争性谈判开始前分别交给王波、刘晓勇等五人,让其参与投标,后由王波代表的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毛某1代表的四川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毛某1取得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迎峰度夏电力工程施工项目B、D两个标段的施工资格。

被告人毛某1已于2018年8月17日将通过施工项目获得的10万元利润交由广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1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共广安市委第四巡察组的情况通报、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毛某1的供述与辩解、《岳池110KV莲花寺变电站至主志区10KV线路新建物质采纳合同》、《朝阳变电站至工业园区创新路10KV线路施工合同》、《岳池爱众电力迎峰度夏工程10AV及以下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1串通他人投标,危害了招投标领域的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1犯串通投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毛某1已将非法所得十万元交广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勇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文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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