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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刑初122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106刑初1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04-21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小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辩护人朱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开始,同案人许某1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并由被告人陈某1及其同案人许某2负责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的经营,以本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楼206房为办公地点,由黄某、陈某、许某3、方某等人负责投标工作。2009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1与同案人许某2、陈某、方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作为投标人,并与深圳市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12月,前航道二沙岛南岸段堤防加固工程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及同案人许顺来指使同案人陈永松、吴楚鹏等人联系深圳市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黑龙江省水利第一工程处、重庆远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进行串通投标。2010年2月,该工程由深圳市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1233万元。

二、2013年9月,珠江沿岸临水设施安全隐患改造工程和广州市珠江前航道亲水平台栏杆改造工程(第1标段)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及同案人许某2以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指使同案人陈某、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原黄河公司等进行串通投标。2013年11月,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733.103645万元。

三、2013年9月,珠江沿岸临水设施安全隐患改造工程和广州市珠江前航道亲水平台栏杆改造工程(第3标段)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及同案人许某2指使同案人陈某、吴某3等人联系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等进行串通投标。2013年11月,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684.999179万元。

四、2013年12月,广州市珠江堤岸防护工程维修项目(2014年、2015年)(二标段)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及同案人许某2以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名义与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指使陈某等人联系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广州市四维城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串通投标。2014年2月,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与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联合体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779.54139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1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1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陈某1家庭情况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开始,同案人许某1(另案处理)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其中,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由被告人陈某1及同案人许某2负责实际经营,办公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14号2楼206房。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1与同案人许某2指使同案人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作为投标人,并与深圳市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9年12月,前航道二沙岛南岸段堤防加固工程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与同案人许某2以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指使同案人陈某等人联系深圳市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公司进行串通投标报价。2010年2月,该工程由深圳市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1233万元。

二、2013年9月,珠江沿岸临水设施安全隐患改造工程和广州市珠江前航道亲水平台栏杆改造工程(第1标段)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与同案人许某2以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指使同案人陈某等人联系广州市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黄河公司等公司进行串通投标报价。2013年11月,该工程由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733.103645万元。

三、2013年9月,珠江沿岸临水设施安全隐患改造工程和广州市珠江前航道亲水平台栏杆改造工程(第3标段)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与同案人许某2以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并指使同案人陈某等人联系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串通投标报价。2013年11月,该工程由广东振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684.999179万元。

四、2013年12月,广州市珠江堤岸防护工程维修项目(2014年、2015年)(第2标段)公开招标。为揽取工程,被告人陈某1与同案人许某2以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名义与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指使陈某等人联系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等公司进行串通投标报价。2014年2月,该工程由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与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联合体中标,并最终由山东临沂广州分公司施工,中标金额为779.541396万元。

2015年4月24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店华英路向东楼南十三巷3号附近将被告人陈某1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房某、赵某、唐某、吴某1、王某、张某、郑某、林某的证言、证人肖某、梁某、杨某、吴某2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汇总表,正式投标人确定表,资格预审结果公示,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登记表,开标情况记录表,总分汇总统计表,报价评分表,投标报价书,确定中标人记录表,中标通知书,中标协议书,施工合同,联合体施工协议书,工程款划拨申请书,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支付证明单,收款收据,发票,银行进账单,会计档案记账凭证,工资发放表,经营工程财务报表,银行交易流水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1及同案人许某2、陈某、许某1、谢某群、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过程中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之华

人民陪审员何冰

人民陪审员张树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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