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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1115号串通投标、受贿等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豫08刑更111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7-11-07

案件描述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获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30年11月7日止。宣判后,2014年12月1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1在担任获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夏某2将该工程标底告知郭某3,并利用担任评委的身份,帮助郭某3顺利中标,事后收受郭某3等三人人民币61万元;2012年,在帮助获嘉县华厦建材有限公司办理标砖审批手续时,收受连仲禄人民币3万元;2013年5月,被告人王某1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千亿斤项目配套资金67万元给职福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1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发票的手段侵吞公款19500元;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1所在的单位以赞助费等名义收受千亿斤项目工程各标段施工方费用共计405386元,收受郭桂堂养猪场12万元。赃款已全部退出。被告人王某1系多次犯罪、数罪、情节严重。

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某1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永梅

审判员赵彩霞

审判员梁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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