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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03刑初588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黑0103刑初5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2-28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8]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徐某2,刘某3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刘某3、徐某2及其辩护人杨首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受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201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二段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工程预算2547285.73元。被告人王某1伙同被告人刘某3找到被告人徐某2,以每家公司5000元的好处费让徐某2找三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徐某2借用哈尔滨市新世纪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路桥公司)和黑龙江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市政公司)以及本人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与资质,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围标竞标,后由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将此工程承包给刘某3、王某1,王某1与刘某3在“2015年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第二标段中赚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392950元。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2于2018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3于同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1于同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3、徐某2,王某1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3、徐某2、王某1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对三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徐某2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虽然串通投标,但没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也没有出现对其他投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员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也没有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建议对其单处罚金处罚。

被告人刘某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受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201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二段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工程预算2547285.73元。被告人王某1伙同被告人刘某3找到融达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2以每家公司5000元的好处费让徐某2找三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并约定投标保证金15万元由王某1本人提供。徐某2借用新世纪路桥公司和弘润市政公司以及本人的融达路桥公司的营业执照与资质,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围标竞标,后由融达路桥公司中标。中标后将此工程承包给刘某3、王某1,王某1与刘某3在“2015年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第二标段中赚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392950元。经侦查,被告人徐某2于2018年1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3于同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于同年3月21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7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接到省委省政府环境整治办《关于转交王建平等人举报材料的函》逐级向下转交案件线索。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线索后,立即组织侦查,将涉案中标公司工商档案调出,涉案招标公司黑龙江迈克招标公司等档案全部调出后,经核实,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南岗开放小区整修工程施工项目中,涉嫌串标围标。2018年1月29日在道里区将刘某3抓获,2018年1月25日在南岗区将徐某2抓获,2018年3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将王某1抓获。

2、投标文件3册:新世纪路桥公司、弘润市政公司、融达路桥公司的投标文件各1册。

3、201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二段项目整修工程招标文件1册。

4、201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二段项目整修工程评标报告1册。

5、徐某2公司账户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的资金流水情况。

6、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融达路桥公司将2015年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二段项目整修工程转包给了刘某3。

7、证人包某、高某、李某(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证言: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二段项目招标是城建局,投标是新世纪路桥公司、弘润市政公司、融达路桥公司。

8、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2015年8月她公司的项目刘经理跟她说有一个招标项目,项目名称是2015年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采购单位是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代理机构是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一共两个标段,一标段采购预算500多万,二标段采购预算250多万,刘经理就想要投标这个项目的第二标段,刘经理给他提供了投标相关情况,她就向新世纪路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弘润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商议借用他们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与资质进行共同围标,因为他们是常年合作的朋友,所以他们两家就同意借给她们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进行围标。之后她以新世纪路桥公司和弘润市政公司为投标人制作了两本投标文件,连同她自己的融达路桥公司的投标文件一起交给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投标,这个项目投标的一共就是他们三家公司,最后她们公司中标,在这过程中她盈利三万元。

9、被告人刘某3的供述:2015年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是融达路桥公司中的标,该工程中标后施工方是王某1,工程所有的结算款均转入到王某1的账户,王某1告诉他,他有这个工程,让他帮王某1跑跑活,然后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回款的时候,王某1让他去签字,把钱打到王某1指定的账户内,王某1给他两个账户,一个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成坤建材商店,一个是哈尔滨市华宇建筑机械经销部。是王某1让他参加2015年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的,因为王某1跟他关系不错。2015年南岗区开放式小区整修工程第二标段实际的围标行为是王某1主使的,是王某1让李宝君找徐某2办的,保证金是王某1出的,好处费也是他出的,最后工程干完工程款也是打到王某1和孙某的账户中,他实际就是根据王某1指示,帮跑跑腿。

10、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2015年他知道有个工程要招标,然后他就让李宝君找一家招标公司,找到了徐某2的融达路桥公司,然后让刘某3去找徐某2,具体商量如何招投标的事情,他知道刘某3让徐某2找了三家公司,招标的保证金是他出的,用他爱人孙某的卡转给徐某2的,最后是徐某2的融达路桥公司中的标,然后又把这个工程转包给他,他让刘某3跑的腿,联系这些事情,2015年南岗区开放式小区工程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实际是他施工的,施工完了之后,这个工程的款直到2017年才结清,通过徐某2的哈尔滨市融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转给了他媳妇孙某的卡上,是他给的管理费,他拿他爱人孙某的卡转的钱,一共三家公司,每家公司管理费5000元钱,其中2000元钱标书钱,3000元钱是围标的好处费,也是管理费,这三家公司围标的保证金都是他出的,一家5万元钱,他用他媳妇孙某的卡转的,另外两家公司的保证金都转回来了,徐某2中标的融达路桥公司收5万元保证金就不退还了,作为工程的保证金。

11、被告人王某1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悦山国际C栋141室,无前科劣迹。

12、被告人徐林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51-14号101室,无前科劣迹。

13、被告人刘某3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镇富强村七队,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刘某3、徐某2以新世纪路桥公司、弘润市政公司、融达路桥公司的名义,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开放式小区二段项目整修工程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融达路桥公司在本案中系单位犯罪,徐某2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1、刘某3虽不是融达路桥公司的员工,但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积极参与本案,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徐某2的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3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2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杨勇

人民陪审员赵淑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狄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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